车辆动态监控五项管理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下发《洞口分公司道路运输车辆动
态监控、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
司属各单位: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安全动态监控,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第55号令)、交通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交运发[2018]55号)、《湖南省道路运输联网联控相关工作实施意见》(湘运管办发[2017]45号)、《关于推进动态监控委托服务的通知》(邵运管安监发[2017]173号)及《湖南邵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车辆动态监控、监督管理办法(制度)的通知》(邵运集团总安字[2018]59号)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司实际,特下发《洞口分公司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监督管理制度》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洞口分公司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监督管理制度》
2018年7月29日
洞口分公司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监督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安全动态监控、监督管理,预
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第55号令)、交通
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交运发[2018]55号)、《湖南省道路运输联网联控相关工作实施意见》(湘运管办发[2017]45号)、《关于
推进动态监控委托服务的通知》(邵运管安监发[2017]173号)及《湖南邵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车辆动态监控、监督管理办法(制度)的通知》(邵运集团总安字[2018]59号)等
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简称联网
联控系统)是指交通运输部通过联网整合全国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相关企业建立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而形成
的一个全国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监管系统。达到全国范围内对旅游客车、客运包车、班线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动态监管。
3、分公司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必须安装动态监控设备(或上级文件要求安装的装备),并与省级平台联网联控,四类
班线客车推行安装动态监控设备。
4、分公司是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分公
司安全第一责任人是重点营运车辆监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5、分公司负责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对违法车辆和驾驶
人交通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6、分公司车辆动态监控工作、监控系统平台、监控设
备维护采用委托形式,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平台运营商签订合同,由有资质的平台运营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为分公司提供动态监控服务、平台联网及设备维修服务并承担动态监控工作相关责任。
7、动态监控工作委托后,分公司安全科设动态监控联
络员岗位,安排1-2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动态监控相关工作。
二、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一)安装
1、司属营运车辆新装车载终端应具有行驶记录功能,
均为集团公司提供的经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合格的北斗兼
容产品。
2、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2)、《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
据格式》(JT/T 808);
(3)、《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4)、《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5)、《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
通讯协议技术规范》;
(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
技术规范》。
3、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凡三类以上客运班线必须安装符合(JT/T794-2011)标准的动态监控设备(或上级文件要求安装的装备),并与省运管局平台联网联控。
4、凡我司建制车辆必须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车辆动态
监控设备(或上级文件要求安装的装备)的安装,并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二)使用
1、驾驶员正确使用车载监控终端,接受本单位监控平
台的管理,发现监控终端设备故障及时报告动态监控联络员。
2、车辆承包人、驾驶员应按照有关说明正确使用和保
养车载终端,不得擅自拆卸或破坏,不得用水直接清洗设备,不得私自取出其中的SIM卡、SD内存卡,私自取出属人为破坏监控设备,将受到处罚并承担设备维修费用。
3、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载设备是否良好进行检查,或到监控平台查询车辆状态,发现故障及时报修,以保证在行驶过程中系统正常。
4、车辆承包人或驾驶员不得私自关闭或屏蔽动态监控设备。
5、驾驶员收到车载终端或者监控平台发送的警示信息后,必须立即纠正违章行为,确保正常运行。
6、车辆承包人承担动态监控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的初装费和每月运行的服务费用。
7、接受公司对动态监控的管理,对违法行为接受本单位的处罚。
8、车辆运行过程中遇堵车或其他特殊情况,即将造成违法报警的,驾驶员立即打电话向委托监控机构、动态监控联络员报备,并留存相关照片等证据交动态监控联络员;凌晨2-5时违法运行有特殊情况的,驾驶员立即打电话向委托监控机构、动态监控联络员报备,并留存相关照片等证据交动态监控联络员。
9、分公司生产科应督促各站场调度员落实车辆不在线不发班制度,并开具《客车报班(动态监控联网)单证查验派班单》,及时将《客车报班(动态监控联网)单证查验派班单》存根联整理、存档,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10、分公司生产科应核定本单位所有车辆行驶线路是否符合车辆实际行驶线路,如车辆经常未按核定线路行驶,应更改道路运输证的行驶线路或对车辆承包人、驾驶人按规定处理。车辆未按规定线路行驶由生产科处理。
11、生产科应查看本单位车辆行驶动态轨迹,对未按核定线路行驶的车辆按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