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是根据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仪表分标委的标...
桥梁检测作业车标准编制说明
桥梁检测作业车标准编制说明1 任务来源本标准是根据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汽标秘字(2005)12号和专标秘字〔2005〕13号文《关于转发二00五汽车行业标准值修订计划的通知》而编制的。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徐州徐工随车起重机有限公司。
2 制订标准目的和理由随着公路交通的发展,公路桥梁的数量也迅速增加,一方面给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运输条件,另一方面,随着时间的推移桥梁“老龄”化问题已摆在人们的面前,由于桥梁隐患所带来的交通事故,往往是车毁人亡的恶性事故,因而对桥梁进行定期检修、寿命及承载能力的预测研究自然成了一个很重要的课题。
桥梁检测作业车就是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和科学的进步,适应当今市场经济和新形势的新要求而研制的。
由于桥梁检车作业车的方便和高效,目前已成为国外经济发达城市桥梁维护的标配设备。
而我国经济和交通建设的飞速发展,桥梁维护单位对桥梁检测车的需求也在迅速增加。
桥梁检测作业车不仅可以对桥梁损坏时进行快速修复,保证道路桥梁长期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可靠,还可以铺设桥梁底部的电力、通讯电缆等设施,同时,也有定期维护和检修的功能。
由于桥梁检测作业车是用于桥梁检测维护的专用大型设备,是由二类汽车底盘加装专用工作装置和控制系统组成。
该产品属改装车,其安全可靠性要求较高,我国目前尚无桥梁检测作业车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为填补了我国该方面标准的缺项,规范该产品设计制造的要求,为各生产企业及检测机构提供一个切实可行的依据,因此,制定本标准,对完善专用车标准具有积极意义。
3 制订依据和原则由于,桥梁检测作业车产品的结构原理和作业工况与高空作业车有很多相视之处,都是空中作业,只是两种产品作业时方向相反,一个是向上起升,而另一个是下降罢了。
所以该标准的制订主要是以QC/T 719 《高空作业车》的标准为依据。
同时,参照国际上同类产品的技术指标及与之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标准的编写格式和表述方法按照GB/T 1.1—2000的规定。
QC-T213-1996汽车、摩托车仪表术语
前言本标准是根据1991年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仪表(含摩托车仪表)分技术委员会确定的汽车、摩托车仪表行业标准体系制定的,用来取代GB5337—85 中第8章仪表术语。
本标准用“仪表”这条基本术语取代GB5337一85中的“指示器的用语。
从而使汽车、摩托车仪表的各个品种名称术语更简练实用。
如果需要的话,也有利于传感器标准的单独制定。
鉴于行业术语标准的完整性,本标准中编入了部分基本术语和常用术语。
对一些在已发布标准中现有的,且适合于本行业的术语,本标准等同加以引用,并在引用原文之后,以方括号注明其标准号及条文号,以备查找。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建议所有报批的行业标准均采用本标准术语。
本标准由机械工业部汽车工业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芜湖汽车仪表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宛振、刘爱华。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QC/T 213-1996汽车、摩托车仪表术语1 范围本标准确定了汽车、摩托车用仪表的术语及其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摩托车用仪表标准的制定、技术文件编制、生产管理和销售以及教学、科研等活动中使用。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定,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900.1—92电工术语基本术语GB 2900.5—83电工名词术语电气绝缘材料GB 7665—87传感器通用术语GB 7676.1—87直接作用模拟指示电测量仪表及其附件定义和通用要求GB/T 13965—92仪表元器件术语3 基本木语3.1 仪表instrument用于测量各种自然量(如压力、温度、速度、电压、电流等)的一种仪器,它可以直接对被测量进行测量,也可与传感器及其附件配套后进行测量。
3.2 传感器transducer/sensor能感受规定的被测量并按照一定的规律转换成可用输出信号的器件或装置,通常由敏感元件和转换元件组成[GB7665一1987中1.1]。
汽车半轴技术条件和台架试验方法标准编制说明
《汽车半轴技术条件和台架试验方法》标准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包括工作任务、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加单位)1、任务来源本标准的制定是根据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安排,计划号为2017-0743T-QC ,计划名称为《汽车半轴技术条件和台架试验方法》。
2、标准制定背景汽车半轴作为汽车传动系承载的关键部分,半轴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整车的可靠性。
近些年来,我国的汽车半轴行业发展和壮大地很快,不但为国内的主机厂配套,也广泛地出口到国外主要汽车生产企业。
国内的汽车半轴设计、加工热处理和台架试验能力等都大幅提升,而我们的汽车半轴的行业标准,仍然延用1989年编制、后转号为1999年版本的汽车半轴技术条件和台架试验方法,原汽车半轴行业标准已经不适应当前的汽车半轴的生产规模和技术进步。
为了提升我们汽车半轴的整体技术水平和竞争力,需要对汽车半轴行业标准进行修订,来支持我们汽车半轴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3、主要工作过程2016年7月28日,在一汽技术中心召开汽车半轴行业标准修订的第一次讨论会。
在会议上,一汽技术中心介绍了国内主要主机厂和半轴生产企业的台架试验能力和试验情况。
辽宁通达轴业有限公司介绍了半轴生产企业在生产质量控制过程中及商务活动中因为汽车半轴标准的过于陈旧,而带来的相关问题。
吉林圆方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针对汽车半轴生产的关键质量环节,提出在汽车半轴行业标准修订中,需要充分考虑不同企业不同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保证汽车半轴标准在国内的广泛适应性。
与会各方还就汽车半轴原行业标准的两个文件中具体需要修订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讨论。
2016年12月22日,由一汽技术中心编制的汽车半轴技术条件和台架试验方法初稿提交给标委会进行项目申报。
2017年3月31日,标准工作组成员参加了工信部组织的行业标准立项评审答辩。
2017年4月22日-23日,在辽宁凤城召开汽车半轴技术条件和台架试验方法初稿研讨会。
本次会议作为汽车半轴行业标准修订的重要研讨会,参会的单位除了参加第一会议的三家单位外,还包括合肥美桥汽车传动及底盘系统有限公司、青特集团有限公司、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曙光汽车半轴有限公司和山东蓬翔汽车有限公司等单位。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各分标会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各分标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基本规范1标委会及委员的管理1.1标委会→的管理1.1.1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汽标委,下同)及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简称分标委,下同)每届任期五年。
分标委的换届和调整按照材料10《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换届调整及印章制作工作程序》规定进行,换届申请材料包括:1)换届申请;2)本届工作总结;3)技术委员会登记表(附件1)、委员汇总表(附件2)(需同时报电子版)、委员登记表(附件3)(需附有2寸彩色证件照);4)技术委员会章程、秘书处工作细则、下一届工作计划等。
其中换届申请应说明换届原由、换届组成方案及有关重要事项,其余材料作为换届申请的附件。
上述材料齐全后,报汽标委秘书处,秘书处经请示通过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司(简称国家发改委工业司,下同)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家标准委,下同),由国家标准委审查批准,并向委员颁发证书。
1.1.2标委会秘书处每年组织召开标委会年会,总结本年度工作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年会可与标准审查会同时进行。
1.1.3按照国家标准委实行标委会年审制度的要求。
每年年底,各分标委秘书处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和国家标准补助经费使用情况报汽车标委会秘书处,并按要求填写年审表(附件4)上报。
1.1.4符合国家标准委规定年审通过条件的分标委,年审予以通过。
否则,年审不予通过。
→标委会包括汽标委和各分标委。
1.1.5对未通过年审的分标委,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再下达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计划项目。
整改期间没有达到年审要求的,停止工作,整改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1.2 委员的管理1.2.1标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秘书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
1.2.2按照国家标准委的要求实行标委会委员年审制度,自委员被聘之日起,每两年年审一次。
1.2.3符合国家标准委规定年审通过条件的委员,年审予以通过。
GB15082-1999汽车用车速表
GB 15082-1999前言为加强汽车安全行驶性能,提高汽车行驶速度的安全裕量,本标准参照采用欧洲经济共同体75/443/EEC指令:各成员国关于汽车倒车机构及车速表装置的协议附件Ⅱ《车速表装置》制定。
对其中有关“申请认证”和“雪地用轮胎配备”条款因与本标准无关,未予采用。
本标准与GB 15082—1994相比,主要将标度盘的分度值由“5km/h”修改为“1、2、5、10 km/h中任一种”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15082—1994。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芜湖汽车仪表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爱华、王世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用车速表GB 15082-1999代替GB 15082--94Motor vehicles-Speed meters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用车速表在装车状态下的一般要求、指示误差和试验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M、N类汽车用车速表。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2534-1990 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3 一般要求3.1 车速表标度盘应位于驾驶员的直接视野以内,且昼夜都能清晰易读。
3.2 车速表指示车速范围应能包容制造厂对该型汽车给出的最大车速。
3.3 车速表的速度单位以km/h表示。
在20km/h以上至上限速度值之间,其分度值应表示成1、2、5、10 km/h中的任一种,标度盘上标明的车速值应为20km/h的倍数。
4 指示误差车速表指示车速不得低于实际车速,在5.6规定的试验车速下,并在这些车速之间,其指示车速与实际车速之间应符合下列关系式:0≤V1-V2≤V2/10+4 km /h式中:V1——指示车速,km/h;V2——实际车速,km/h。
5 试验规范5.1 试验用车速表处的基准温度为23℃+5℃。
易熔线
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汽车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制定的。
本标准由机械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天津市汽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潘龙、华耀扬、秦家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 QC/T 220 一 1996 汽车用易熔线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用易熔线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用易熔线。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9328一88 公路车辆用低压电缆(电线)GB 7594.10一87 电线电缆橡皮绝缘和橡皮护套 ZB T35 001一87 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QC/T29106一92 汽车用低压电线束技术条件 GB/T 5008.2一91 起动用铅酸蓄电池产品品种和规格 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易熔线当线路通过极大的过载电流时,相对地易于熔断的保险装置,由电线线段及端子等组成。
试验电线为了检验易熔线的熔断特性而设置的、截面和长度符合标准的特定电线。
4 分类 4.1 易熔线的规格以易于熔断的电线线段的导体标称截面表示,并以与其对应的绝缘颜色加以区分:其规格按表1所示。
4.2 易熔线的电线线段长度分为50±5mm、100±10mm、150±15mm、三种。
5 技术要求 5.1 易熔线应符合本标准。
QCT汽车、摩托车用组合仪表
QCT---汽车、摩托车用组合仪表————————————————————————————————作者:————————————————————————————————日期: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仪表分标委的标准修订计划,对原部标准JB3807一84《汽车用组合仪表基本技术条件》进行修订的。
这次修订变更的主要内容包括:将标准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摩托车用组合仪表;明确了组合仪表的基本结构及定义;强调了对组合仪表的外观质量要求;补充了对组合仪表上采用的各种辅件的性能要求;并且,还增加了对组合仪表整体性能的要求。
本标准通过引用各种仪表及辅件的相关标准,使本标准包含这些标准所表述的有关要求,并使本标准的表述得以简化,但是,本标准并不能等同或取代任一被引用的标准,也不是被引用标准的综合。
所以,本标准是一单独的产品标准,它与被引用标准之间仅具有相关性。
自实施日起,同时代替JB3807一84。
本标准由机械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东风汽车公司仪表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建、陈远平、李俊。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QC/T 214一1996汽车、摩托车用组合仪表代替JB 3807一84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摩托车用组合仪表(以下简称组合表)的定义、要求、抽样、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和摩托车用组合表,也适用于仪表板总成。
其它机动车用组合表或仪表板总成也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423.4一93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Db:交变湿热试验方法GB/T2423.17一93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Ka:盐雾试验方法GB 2828一87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GB/T 4942.2一93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GB 4094一94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GB 15365一94摩托车操纵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GB 9328一88公路车辆用低压电缆(电线)GB 6047一85汽车用指针式石英电子钟GB 4723一92印制电路用覆铜箔酚醛纸层压板GB 4724一92印制电路用覆铜箔环氧纸层压板GB 4725一92印制电路用覆铜箔环氧玻璃布层压板GB 13555一92印制电路用挠性覆铜箔聚酰亚胺薄膜GB 13556一92印制电路用挠性覆铜箔聚酯薄膜GB/T l3048一91汽车发动机工作小时表ZBT 35001一87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ZBT 36003一86汽车用片式插接件ZBT 36004一86汽车用片式插接器技术条件JB 2864一81汽车用电镀层和化学处理层JB 3126一82汽车用开关一般技术条件JB 3808.2一84汽车仪表一般设计要求JB 3920一85汽车用蜂鸣器QC/T 8一92汽车用压力表QC/T 9一92汽车、摩托车用磁感应式转速表QC/T 10一92汽车、摩托车用磁感应式车速里程表QC/T 11一92汽车、摩托车用电流表QC/T 12一92汽车、摩托车用燃油表QC/T13一92汽车用温度表QC/T 29089一92汽车软化仪表板表皮GB/T 15766.3一1995道路机动车辆灯泡辅助用灯泡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焊接方形螺母》
《焊接方形螺母》汽车行业标准编制说明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焊接方形螺母的型式与尺寸、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用螺纹规格为M4~M16和M8×1~M16×1.5的、与机械性能8.8级以下螺栓配合使用焊接方形螺母。
2 背景与编制目的本标准规定的焊接方形螺母是使用在商用车、乘用车车身部件上的标准件。
为了解决目前汽车行业使用的焊接方形螺母焊接后螺纹变形和焊接强度不够问题,汽车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基础分标委会提出制订汽车行业《焊接方形螺母》标准。
本标准修改采用了DIN 928-2000《焊接方形螺母》。
与其不同之处及原因:——编写格式没有采用DIN 928-2000,而采用了我国标准GB/T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标准。
——尺寸代号按我国标准GB/T 5276-1985《紧固件 螺栓、螺钉螺柱及螺母 尺寸代号和标记》。
——没有采用汽车安全带固定点的7/16英制螺纹的规格。
因为汽车行业已经有单独的汽车安全带固定点螺母。
不应在本标准中重复出现。
——没有采用DIN 928-2000焊接钢板的孔径。
DIN 928-2000规定的焊接钢板的孔径是为了与DIN 929-2000《焊接六角螺母》标准规定的焊接钢板的孔径互换而相同,孔径大,以容纳焊接六角螺母的定位环。
不适合汽车行业使用条件。
——因我国标准习惯于在标准正文中不规定重量,而在其他文件中给出,因此本标准也没有采用产品的重量。
——取消了焊接方形螺母的在机械制图中的图样画法。
因我国与德国的机械制图画法不同。
——检查验收、标志与包装按我国标准。
与德国体系不一样。
——编号规则按汽车行业标准。
本标准编制所依据的起草规则符合GB/T 1.1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规定的焊接方形螺母优点是,没有“凸爪”,便于自动焊接时,在送料管中不会发卡,适合机械手焊接。
焊接强度高、螺纹不易变形。
本标准是根据2009-1052-QC《工信部印发2009年第一批工业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安排开展标准制定工作。
GB 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
GB 12676—1999前言本标准是根据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第13号法规《关于M、N、O类机动车制动的统一规定》和ISO 7634—1995《被牵引车辆气制动系试验方法》、ISO 7635—1991《道路车辆气压、气液制动性试验方法》和ISO 6597—1991《道路车辆液压制动系性能试验方法》等国际标准和法规对GB/T 12676—90《汽车制动性能道路试验方法》进行修订的。
修订后本标准做为强制性标准实施。
本标准中有关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方面的内容在技术上是等效采用ECE第13号法规;有关汽车制动系统性能试验方法方面的内容在技术上是等效采用ISO 6597—1991、ISO 7634—1995和ISO 7635—1991标准。
该三项国际标准是按照ECE 第13号法规的要求制定的。
本标准是对GB/T 12676—90的修订,技术内容上较原标准增加很多,增加了对汽车制动系统结构功能和性能指标的要求,试验方法也进行了很大修改。
1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条款12个月后实施:①第4.1.5条有关接续挂车的气动接头必须是双管路或多管路的要求。
②第5.1.4条有关制动性能必须在车轮不抱死的条件下的要求。
2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条款24个月后实施。
①第4.1.4.3条中有关挂车气制动系和牵引车驻车制动系同时作用的要求。
②第4.2.5.1条有关传能装置中零部件失效时,必须保证继续向不受失效影响的其他部分供应能量的要求。
③第4.2.12.1条有关液面报警装置的要求。
④第4.2.12.2条有关液压制动系必须安装失效报警装置。
⑤第4.2.12.3条有关制动液类型的标志的要求。
⑥第4.2.13条有关储能装置中安装报警装置。
⑦第4.4条有关弹簧制动系的要求。
⑧第5.1.5条有关车辆状况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⑨第5.2.1.2条有关发动机接合的0型试验性能要求。
⑩第5.2.4条和第5.2.5条有关行车制动系Ⅱ型和ⅡA型试验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IC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目 录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要求……………………………………………………………………………………………………附录A(规范性附录)头部碰撞区及基准区的确定…………………………………………………附录B(规范性附录)凸出物凸出高度的测量方法……………………………………………………附录C(规范性附录)吸能材料的试验方法……………………………………………………………附录D(规范性附录)驾驶员膝部碰撞件的测量方法………………………………………………附录E(规范性附录)动态测定的头部碰撞区域的确认……………………………………………………附录F (规范性附录)圆柱体试验棒在活动车顶以及车窗开口中的典型位置……………………附录G (提示的附录)对标准正文条款的注释………………………………………………………附录H (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章条编号与ECE R21章条编号对照……………………………………I前 言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的技术内容修改采用ECE R21《关于机动车内部凸出物的认证统一规定》(修订本2)及随后截止到2003年1月发布的所有的增补件、勘误表(英文版)。
本标准根据ECE R21重新起草。
在附录H中列出了本标准章条编号与ECE R21章条编号的对照一览表。
考虑到我国国情,在采用ECE R21时,本标准做了一些修改。
本标准与ECE R21的主要差异及其原因如下:─ 删除ECE R21附录5“三维H点确定程序”的相关内容,标准中涉及到该方面的内容参照GB11551-2003附录C中的内容执行,避免了由于标准用语的差异在实际操作时产生误差。
汽车轮毂试验的三个标准和分析过程
汽车轮毂试验的三个标准和分析过程一有关汽车轮毂的三个试验标准根据国内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的规定,汽车轮毂必须满足三个典型试验的要求。
有关的国内标准与ISO 的标准是一致的,国外不同国家的标准可能不完全一样,但是根本方面还是一致的,只是具体载荷大小有所差异。
在国内,这三个试验对应的标准分别是:1. 车轮动态弯曲疲劳和径向疲劳试验方法- QCT221其中包含了动态弯曲和径向载荷两个疲劳试验标准。
2. 车轮冲击试验方法- GBT15704其中包含了轮毂冲击试验的标准。
下面简单介绍这三个试验标准。
标准1:汽车轻合金车轮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QC/T221—1997前言本标准是根据1995 年标准制修订方案安排组织制定的。
本标准在制订过程中,参照采用了美国SFI、日本JASO 等有关标准。
本标准由机械工业部汽车工业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广东南海中南铝合金轮毂负责起草、立中车轮制造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雷铭君。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轻合金车轮的动态弯曲疲劳性能、动态径向疲劳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全部或局部轻合金制造的汽车车轮。
2 试验工程2.1 动态弯曲疲劳试验;2.2 动态径向疲劳试验。
3 试验样品弯曲疲劳和径向疲劳试验用的车轮应是未经试验或未使用过的新成品车轮,每个车轮只能做一次试验。
4 动态弯曲疲劳试验4.1 试验设备试验台应有一个旋转装置,车轮可在一固定不变的弯矩作用下旋转,或是车轮静止不动,而承受一个旋转弯曲力矩作用〔见图1〕4.2 试验程序4.2.1 准备工作根据车轮在车辆上安装的实际情况,按规定的扭矩最低值的115%,将车轮紧固在试验装置的支承面上,螺母不允许加润滑剂。
调整车轮位置后,将轮辋的轮缘夹紧到试验夹具上。
试验的连接件和车轮的配合面应去除多余的堆聚物、灰尘或杂质。
车轮的螺栓和螺母在试验过程中可再次紧固。
加载系统应保持规定的载荷,误差不超过±2.5%。
《汽车、摩托车用仪表》编制说明
《汽车、摩托车用仪表》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及其所做的工作等1. 任务来源QC/T 727-2007《汽车、摩托车用仪表》的修订计划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下达,修订计划号为 2014-1636T-QC。
2. 修订起草单位本标准修订,由汽车仪表行业牵头,联合行业内及相关企业共同开展,主要起草单位有:东风汽车电子有限公司、江苏新通达科技有限公司、黄山金马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金海达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主要承担草案起草、方案验证、组织讨论与修改。
3.编制过程(1) 2012 年 11 月,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车用仪表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在行业内对标准应用情况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召开了首次修订草案讨论会;(2) 2013 年 4 月-11 月,秘书处对根据首次讨论会议情况进行大范围摸底调研,对标准应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进一步了梳理,形成 GB/T 20234 系列标准修改单初稿;(3) 2014年 5 月,秘书处又召开了第二次修订草案讨论大会; (4) 2013 年 6 月-12 月,秘书处对根据第二次讨论会议情况进行大范围摸底调研,对标准应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进一步了梳理,形成QC/T 727-2007《汽车、摩托车用仪表》标准修改征求意见稿;(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解决的主要问题,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1.编制原则根据QC/T 727-2007《汽车、摩托车用仪表》发布实施以来实际应用经验,结合国际同行企业标准的最新进展,配合行业技术发展水平和质量提高的实际状况有修订需求,对QC/T 727-2007《汽车、摩托车用仪表》的产品范围、部分指标、试验要求和方法进行修订完善,进一步提高标准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修订标准技术水平与国际先进国家先进企业标准水平同步。
QCT优选汽车、摩托车用仪表
QC/T 727-2004(2004-10-20发布,2005-04-01实施)前言本标准根据QC/T 413-2002《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并参照日本、德国等国的相关标准,对原汽车、摩托车用燃油表等仪表标准进行修订并整合后形成的通用技术条件标准。
本标准与QC/T 8-1992、QC/T 9-1992、QC/T 10-1992、QC/T 11-1992、QC/T 12-1992、QC/T 13-1992、QC/T 214-1996、QC/T 594-1999、QC/T 595-1999和QC/T 596-199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电源反接、电源过电压、电压干扰要求从对电子仪表扩展到全部电子和电气式仪表(QC/T 594-1999和QC/T595-1999的4.10、4.11、4.12;本标准的4.17、4.18、4.19);——取消了“湿热型产品”的提法(QC/T 8-1992的4.17,QC/T 9-1992的4.14,QC/T 10-1992的4.15,QC/T 11-1992的4.17,QC/T 12-1992的4.17,QC/T 13-1992的4.18);——取消长霉试验(QC/T 8-1992的4.17.3——取消互换性检验(QC/T 8-1992、QC/T 12-1992和QC/T 13-1992的第4章中第2款);——取消了漆层和镀层的检查(1992版的4.4,5.3);——取消了温度电压特性试验,统一为温度影响试验(QC/T 594-1999和QC/T 595-1999的4.6、5.4;本标准的4.8);——将产品耐温性修改为耐温度变化(见本标准的4.12);——增加了产品耐温度、湿度循环变化(见本标准的4.13);——对振动试验作了较大修改,取消定频振动,提高了扫频振动的严酷度(QC/T 8-1992的4.13、5.11,QC/T 9-1992的4.9、5.7,QC/T 10-1992的4.10、5.8,QC/T 11-1992和QC/T 12-1992的4.12、5.10,QC/T 13-1992的4.14、5.12,QC/T 594-1999和QC/T 595-1999的4.8、5.6,QC/T 596-1999的4.11、5.9;本标准的4.16、5.17);——产品的贮存期由1年修改为2年(QC/T 8-1992和QC/T 11-1992的4.16,QC/T 9-1992和QC/T 13-1992的4.13,QC/T 10-1992的4.14,QC/T 594-1999、QC/T 595-1999和QC/T 596-1999的7.4;本标准的7.3);——对产品通用试验条件的内容和编排作了修改(1992版和1999版的5.l;本标准的5.1);——对产品标志(产品标志和包装标志)内容按GB/T1.1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补充和修改(1992版和1999版的7.1;本标准的7.1);——明确规定产品的贮存和保管应符合QC/T 238《汽车零部件的贮存和保管》的有关规定(见本标准的7.3)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汽车用车速表
汽车用车速表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GB 15082-1999前言为加强汽车安全行驶性能,提高汽车行驶速度的安全裕量,本标准参照采用欧洲经济共同体75/443/EEC指令:各成员国关于汽车倒车机构及车速表装置的协议附件Ⅱ《车速表装置》制定。
对其中有关“申请认证”和“雪地用轮胎配备”条款因与本标准无关,未予采用。
本标准与GB 15082—1994相比,主要将标度盘的分度值由“5km/h”修改为“1、2、5、10 km/h中任一种”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15082—1994。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芜湖汽车仪表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爱华、王世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用车速表GB 15082-1999代替GB 15082--94Motor vehicles-Speed meters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用车速表在装车状态下的一般要求、指示误差和试验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M、N类汽车用车速表。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2534-1990 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3 一般要求3.1 车速表标度盘应位于驾驶员的直接视野以内,且昼夜都能清晰易读。
3.2 车速表指示车速范围应能包容制造厂对该型汽车给出的最大车速。
3.3 车速表的速度单位以km/h表示。
在20km/h以上至上限速度值之间,其分度值应表示成1、2、5、10 km/h中的任一种,标度盘上标明的车速值应为20km/h的倍数。
4 指示误差车速表指示车速不得低于实际车速,在5.6规定的试验车速下,并在这些车速之间,其指示车速与实际车速之间应符合下列关系式:0≤V1-V2≤V2/10+4 km/h式中:V1——指示车速,km/h;V2——实际车速,km/h。
QCT 汽车 摩托车用仪表
QC/T 727-2004(2004-10-20发布,2005-04-01实施)前言本标准根据QC/T 413-2002《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并参照日本、德国等国的相关标准,对原汽车、摩托车用燃油表等仪表标准进行修订并整合后形成的通用技术条件标准。
本标准与QC/T 8-1992、QC/T 9-1992、QC/T 10-1992、QC/T 11-1992、QC/T 12-1992、QC/T 13-1992、QC/T 214-1996、QC/T 594-1999、QC/T 595-1999和QC/T 596-199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电源反接、电源过电压、电压干扰要求从对电子仪表扩展到全部电子和电气式仪表(QC/T 594-1999和QC/T 595-1999的、、;本标准的、、;——取消了“湿热型产品”的提法(QC/T 8-1992的,QC/T 9-1992的,QC/T 10-1992的,QC/T 11-1992的,QC/T 12-1992的,QC/T 13-1992的;——取消长霉试验(QC/T 8-1992的4.17.3、,QC/T 9-1992的、,QC/T 10-1992的、,QC/T 11-1992的、,QC/T 12-1992的、,QC/T 13-1992的、;——取消了交变湿热试验(QC/T 8-1992的、,QC/T 9-1992的、,QC/T 10-1992的、,QC/T 11-1992的、,QC/T 12-1992的、,QC/T 13-1992的、;——取消互换性检验(QC/T 8-1992、QC/T 12-1992和QC/T 13-1992的第4章中第2款);——取消了漆层和镀层的检查(1992版的,;——提高了上、下限工作温度和贮存温度指标(QC/T 8-1992的中表2、中表3,QC/T 9-1992和QC/T 10-1992的、,QC/T 11-1992的、,QC/T 12-1992的、,QC/T 13-1992的、,QC/T 594-1999和QC/T 595-1999的、,QC/T 596-1999的、;本标准的;——提高了工作电压范围指标(QC/T 8-1992的,QC/T 12-1992的,QC/T 13-1992的,QC/T 594-1999和QC/T 595-1999的;本标准的;——取消了温度电压特性试验,统一为温度影响试验(QC/T 594-1999和QC/T 595-1999的、;本标准的;——将产品耐温性修改为耐温度变化(见本标准的;——增加了产品耐温度、湿度循环变化(见本标准的;——对振动试验作了较大修改,取消定频振动,提高了扫频振动的严酷度(QC/T 8-1992的、,QC/T 9-1992的、,QC/T 10-1992的、,QC/T 11-1992和QC/T 12-1992的、,QC/T 13-1992的、,QC/T 594-1999和QC/T 595-1999的、,QC/T 596-1999的、;本标准的、;——增加了盐雾试验的严酷度(QC/T 8-1992的、,QC/T 9-1992的、,QC/T 10-1992的、,QC/T 11-1992和QC/T 12-1992的、;本标准的、;——产品的贮存期由1年修改为2年(QC/T 8-1992和QC/T 11-1992的,QC/T 9-1992和QC/T 13-1992的,QC/T 10-1992的,QC/T 594-1999、QC/T 595-1999和QC/T 596-1999的;本标准的;——对产品通用试验条件的内容和编排作了修改(1992版和1999版的;本标准的;——型式试验的样品数量由3组9台改为4组12台,并对试验分组和项目顺序进行了修改(1992版和1999版的;本标准的;——对产品标志(产品标志和包装标志)内容按GB/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补充和修改(1992版和1999版的;本标准的;——明确规定产品的贮存和保管应符合QC/T 238《汽车零部件的贮存和保管》的有关规定(见本标准的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GBT道路车辆汽车诊断系统图形符号
GBT道路车辆汽车诊断系统图形符号前言本标准是等同采纳国际标准ISO 7639:1985《道路车辆——诊断系统——图形符号》第一版而制定的我国国家标准。
其内容与国际标准等同,编写规则采纳GB/T 1.1—1993的规定。
本标准是与GB/T 17349.1—1998《道路车辆汽车诊断系统词汇》配套使用的标准,目前,我国尚未制定有关《道路车辆汽车诊断系统》的标准,该两项标准的制定将为开展汽车诊断系统的技术提供统一的术语和符号。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要紧起草人:王耀芸。
本标准于1998年首次公布。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说明。
GB/T 17349.2—1998ISO 前言ISO(国际标准化组织)是各国国家标准化学会(ISO会员团体)的一个世界性联合会。
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由ISO技术委员会负责进行。
每一会员团体对差不多设有技术委员会的某一专题感爱好时,有权派代表参加该委员会。
各个与ISO有联系的国际组织,不管是官方的依旧非官方的,均可参加此项工作。
国际标准草案被技术委员会接收后,应分发给各会员团体以便投票表决。
国际标准的版本至少有75%的会员团体投票赞同后,才能被批准。
国际标准ISO 7639:1985是由ISO/TC 22道路车辆技术委员会起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7349.2—1998idt ISO 7639:1985道路车辆汽车诊断系统图形符号Road vehicle一Diagnostic system一Graphical symbols1 范畴本标准规定了诊断装置的图形符号即:操纵器、指示器和信号装置的标记;用于屏幕的指示器和类似可调的指示系统上及其他输入和输出口的连接标记。
注:对道路车辆操纵器、指示器和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见GB 4094。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QCT 727-2004汽车、摩托车用仪表
QC/T 727-2004(2004-10-20发布,2005-04-01实施)前言本标准根据QC/T 413-2002《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并参照日本、德国等国的相关标准,对原汽车、摩托车用燃油表等仪表标准进行修订并整合后形成的通用技术条件标准。
本标准与QC/T 8-1992、QC/T 9-1992、QC/T 10-1992、QC/T 11-1992、QC/T 12-1992、QC/T 13-1992、QC/T 214-1996、QC/T 594-1999、QC/T 595-1999和QC/T 596-199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电源反接、电源过电压、电压干扰要求从对电子仪表扩展到全部电子和电气式仪表(QC/T 594-1999和QC/T 595-1999的4.10、4.11、4.12;本标准的4.17、4.18、4.19);——取消了“湿热型产品”的提法(QC/T 8-1992的4.17,QC/T 9-1992的4.14,QC/T 10-1992的4.15,QC/T 11-1992的4.17,QC/T 12-1992的4.17,QC/T 13-1992的4.18);——取消长霉试验(QC/T 8-1992的4.17.3、5.16,QC/T 9-1992的4.14.3、5.12,QC/T 10-1992的4.15.3、5.13,QC/T 11-1992的4.17.3、5.15,QC/T 12-1992的4.17.3、5.15,QC/T 13-1992的4.18.3、5.17);——取消了交变湿热试验(QC/T 8-1992的4.17.1、5.14,QC/T 9-1992的4.14.1、5.10,QC/T 10-1992的4.15.1、5.11,QC/T 11-1992的4.17.1、5.13,QC/T 12-1992的4.17.1、5.13,QC/T 13-1992的4.18.1、5.15);——取消互换性检验(QC/T 8-1992、QC/T 12-1992和QC/T 13-1992的第4章中第2款);——取消了漆层和镀层的检查(1992版的4.4,5.3);——提高了上、下限工作温度和贮存温度指标(QC/T 8-1992的4.10中表2、4.11中表3,QC/T 9-1992和QC/T 10-1992的4.8、4.9,QC/T 11-1992的4.10、4.11,QC/T 12-1992的4.9、4.10,QC/T 13-1992的4.11、4.12,QC/T 594-1999和QC/T 595-1999的4.6、4.7,QC/T 596-1999的4.8、4.9;本标准的4.1.3);——提高了工作电压范围指标(QC/T 8-1992的4.12,QC/T 12-1992的4.11,QC/T 13-1992的4.13,QC/T 594-1999和QC/T 595-1999的4.6;本标准的4.1.4);——取消了温度电压特性试验,统一为温度影响试验(QC/T 594-1999和QC/T 595-1999的4.6、5.4;本标准的4.8);——将产品耐温性修改为耐温度变化(见本标准的4.12);——增加了产品耐温度、湿度循环变化(见本标准的4.13);——对振动试验作了较大修改,取消定频振动,提高了扫频振动的严酷度(QC/T 8-1992的4.13、5.11,QC/T 9-1992的4.9、5.7,QC/T 10-1992的4.10、5.8,QC/T 11-1992和QC/T 12-1992的4.12、5.10,QC/T 13-1992的4.14、5.12,QC/T 594-1999和QC/T 595-1999的4.8、5.6,QC/T 596-1999的4.11、5.9;本标准的4.16、5.17);——增加了盐雾试验的严酷度(QC/T 8-1992的4.17.2、5.15,QC/T 9-1992的4.14.2、5.11,QC/T 10-1992的4.15.2、5.12,QC/T 11-1992和QC/T 12-1992的4.17.2、5.14;本标准的4.21、5.20);——产品的贮存期由1年修改为2年(QC/T 8-1992和QC/T 11-1992的4.16,QC/T 9-1992和QC/T 13-1992的4.13,QC/T 10-1992的4.14,QC/T 594-1999、QC/T 595-1999和QC/T 596-1999的7.4;本标准的7.3);——对产品通用试验条件的内容和编排作了修改(1992版和1999版的5.l;本标准的5.1);——型式试验的样品数量由3组9台改为4组12台,并对试验分组和项目顺序进行了修改(1992版和1999版的6.4.2;本标准的6.5.2);——对产品标志(产品标志和包装标志)内容按GB/T1.1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补充和修改(1992版和1999版的7.1;本标准的7.1);——明确规定产品的贮存和保管应符合QC/T 238《汽车零部件的贮存和保管》的有关规定(见本标准的7.3)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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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仪表分标委的标准修订计划,对原部标准JB3807一84《汽车用组合仪表基本技术条件》进行修订的。
这次修订变更的主要内容包括:将标准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摩托车用组合仪表;明确了组合仪表的基本结构及定义;强调了对组合仪表的外观质量要求;补充了对组合仪表上采用的各种辅件的性能要求;并且,还增加了对组合仪表整体性能的要求。
本标准通过引用各种仪表及辅件的相关标准,使本标准包含这些标准所表述的有关要求,并使本标准的表述得以简化,但是,本标准并不能等同或取代任一被引用的标准,也不是被引用标准的综合。
所以,本标准是一单独的产品标准,它与被引用标准之间仅具有相关性。
自实施日起,同时代替JB3807一84。
本标准由机械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东风汽车公司仪表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建、陈远平、李俊。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QC/T 214一1996汽车、摩托车用组合仪表代替 JB 3807一84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摩托车用组合仪表(以下简称组合表)的定义、要求、抽样、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和摩托车用组合表,也适用于仪表板总成。
其它机动车用组合表或仪表板总成也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423.4一93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Db:交变湿热试验方法GB/T2423.17一93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Ka:盐雾试验方法GB 2828一87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GB/T 4942.2一93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GB 4094一94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GB 15365一94摩托车操纵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GB 9328一88公路车辆用低压电缆(电线)GB 6047一85汽车用指针式石英电子钟GB 4723一92印制电路用覆铜箔酚醛纸层压板GB 4724一92印制电路用覆铜箔环氧纸层压板GB 4725一92印制电路用覆铜箔环氧玻璃布层压板GB 13555一92印制电路用挠性覆铜箔聚酰亚胺薄膜GB 13556一92印制电路用挠性覆铜箔聚酯薄膜GB/T l3048一91汽车发动机工作小时表ZBT 35001一87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ZBT 36003一86汽车用片式插接件ZBT 36004一86汽车用片式插接器技术条件JB 2864一81汽车用电镀层和化学处理层JB 3126一82汽车用开关一般技术条件JB 3808.2一84汽车仪表一般设计要求JB 3920一85汽车用蜂鸣器QC/T 8一92汽车用压力表QC/T 9一92汽车、摩托车用磁感应式转速表QC/T 10一92汽车、摩托车用磁感应式车速里程表QC/T 11一92汽车、摩托车用电流表QC/T 12一92汽车、摩托车用燃油表QC/T13一92汽车用温度表QC/T 29089一92汽车软化仪表板表皮GB/T 15766.3一1995道路机动车辆灯泡辅助用灯泡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辅件指组合表上安装的具有一定功能的部件。
它包括各种信号指示灯、照明灯、各种控制开关、报警蜂呜器及电气连接用的插接件和插接器。
3.2 结构件组合表中对各种仪表及辅件起支撑、固定、保护、密封等作用的零部件。
如外壳、面板等。
4 要求组合表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设计文件制造。
4.1 标准环境参数温度18℃~28℃相对湿度45%~75%气压86kPa~106kPa4.2 基本结构4.2.1 组合表中的仪表一般由压力表、转速表、车速里程表、电流表(或电压表)、燃油表、温度表、发动机工作小时表及时钟等选择组合而成。
4.2.2 组合表还应包括必要的辅件,其中,必须设置供夜间照明用的照明灯。
4.3 尺寸4.3.1 组合表的安装及外形尺寸应由供需双方商定。
4.3.2 组合表中使用的电线的颜色和规格应参照GB 9328的规定确定。
4.3.3 用于组合表内电气连接的印制电路板,其各方向的最大尺寸不应影响组合表的安装及使用。
4.3.4 组合表外壳上的灯座安装孔(包括印制电路板)应符合JB 3808.2中7.2的规定。
4.3.5 组合表中使用的灯泡种类,灯头型号及基本尺寸应符合GB/T 15766.3的规定。
4.3.6 组合表面板上信号指示符号、图案及颜色应按GB 4094和GB 15365的规定选用。
4.3.7 上述各条未规定的尺寸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
4.4 外观4.4.1 可见面(工作状态下能见到的面)的外观应符合下列要求。
4.4.1.1 透明玻璃或透明塑料件应无明显的气泡、夹杂物、波纹、斑点及划痕。
并要求正面观察时,各种仪表安装端正,其分度线、指针、数字、文字及符号等均应清晰完整,无折光及读数失真现象。
4.4.1.2 非透明结构件的表面应无明显缩痕、波纹及划痕。
该表面应为黑色消光面,不得有刺目的光泽。
4.4.1.3 组合表的照明效果应能看清各种仪表的分度线、指针、数字及文字符号,但不得有强光刺目的现象。
信号指示灯点亮时,组合表上各种指示信号、符号、图案及颜色应清晰完整,无窜光现象。
并且,当信号指示灯熄灭时信号状态应与点亮时有明显的区别,即有良好的对比度。
4.4.2 可见面以外的表面,允许有不影响性能和美观的缺陷存在。
如毛边、皱纹、零星污点等。
具体要求可由供需双方商定。
4.5 涂覆层4.5.1 油漆层应均匀,无明显气泡,无斑点及脱落现象。
与被覆盖面的结合应牢固,在经受耐温性试验后,不应有皱缩或起层现象。
4.5.2 电镀层及化学处理层应符合JB 2864的规定。
4.5.3 塑料覆盖层应符合QC/T 29089的要求。
4.5.4 特殊涂层,如表面耐划伤保护涂层,表面耐各种溶剂侵蚀涂层等可由供需双方协商定。
4.6 仪表性能各种仪表安装于组合表中后,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外,其它性能仍应符合表1中给出的相关标准的规定。
表1中未给出的仪表种类及其相关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4.7 辅件性能各种辅件安装于组合表后,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外,其它性能仍应符合表2中给出的相关标准的规定,表2中未给出的辅件种类和相关标准由供需双方4.8 印制电路板和电线的性能4.8.1 电线的性能应符合GB 9328的规定。
4.8.2 印制电路板的电路非接触区域表面,应涂覆良好的绝缘层。
其他要求应符合印制电路板相关标准:GB 4723, GB 4724,GB 4725,GB 13555及GB 13556的规定。
4.9 耐电压组合表的电气部分与绝缘体之间承受频率为50Hz,幅值为550V的正弦波电压历时1min的试验时,其绝缘不应被击穿。
4.10 耐温性及温度影响4.10.1 组合表按低温一30℃,高温70℃的放置温度进行耐温性试验后,外观应无异常变化,结构件不允许出现变形、开裂等现象。
4.10.2组合表在-20℃~55℃的环境温度下应能正常工作,其工作性能应符合表1、表2中给出的相关标准的规定。
注:组合仪表的工作性能指组合表中各仪表、辅件及其他零部件共同工作时的性能。
4.11 耐振动组合表应能经受上下、左右、前后三个方向的定频振动试验及上下方向的扫频振动试验。
试验参数按QC/T 10中4.10的规定。
振动试验后,各部分零部件不得有松动和损坏现象。
并且,组合表的工作性能应符合表1、表2中给出的相关标准的规定。
4. 12 耐久性4.12.1 组合表的各种仪表及辅件的耐久性能应符合表1、表2中给出的相关4.12.2 组合表的结构件随仪表及辅件经受耐久性试验时,不允许出现损坏现象。
并且,耐久性试验后,组合表的外观仍应符合4.4的要求。
4.13 防尘和防水4.13.1 组合表经防尘试验后,其内部不应有影响读数和照明的粉尘。
4.13. 2 摩托车用组合表经防水试验后,组合表内部不应有影响读数和照明的水珠或水汽。
4.13.3 防尘或防水试验后,组合表的工作性能应符合表1、表2中给出的相关标准的规定。
注:对汽车仪表不作防水要求。
4.14 储存期组合表的储存期为一年(从制造厂入库日期算起),在此期间内,组合表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4. 15 销往湿热带地区的湿热型(TH)组合表,除满足上述条款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4.15.1 交变湿热湿热型组合表应能经受周期6d、高温为40℃±2℃,降温阶段相对湿度不低于85%的交变湿热试验。
试验后应符合下列要求:4.15.1.1 组合表的电气连接部分及可见面上的电镀层和化学处理层不得出现腐蚀性破坏;其他零件出现腐蚀性破坏的面积仅允许为该零件主要面积的5%~25%,且零件数不得超过该产品零件总数的20%。
4.15.1.2 漆层附着力应符合ZBT 35001中3.25.4的规定。
4.15.1.3 塑料零件的外观应符合下列要求:——可见面上的塑料件外观按4.4的规定;——其它部分的零件表面允许有部分粉状析出物或有轻微粗糙、填料膨胀或外露现象;允许有少量直径为小于0.5mm或个别直径0.5mm~1mm的气泡,但不允许出现变形和裂纹现象。
4.15.1.4印制电路板不允许出现气泡、分层及绝缘层脱落等现象。
4.15.1.5 组合表上各部分的耐电压性能仍应符合4.9的规定。
4.15.1.6 组合表的工作性能应符合表1、表2中给出的相关标准的规定。
4.15.2 耐盐雾湿热型组合表应能经受16h的盐雾试验。
试验后,组合表的工作性能应符合表1、表2中给出的相关标准的规定。
4.15.3 防霉湿热型组合表应有一定的防霉性能。
其外露于空气中的绝缘零件经28d的长霉试验后,零件表面的长霉面积不得超过其表面积的50%。
5 抽样5.1 验收抽样5.1.1 用户进行验收检验时,其检验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5.1.2 抽样按GB 2828的规定进行,本标准推荐采用:——一般检查水平:Ⅱ;——合格质量水平:AQL值1~4.0:——正常检查一次抽样。
更具体的抽样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
5.1.3 抽取的样品应按8.2、8.3规定的要求包装、贮存及运输。
5.2 型式检验抽详型式检验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数量不得少于9套。
6 试验方法6.1 试验条件6.1.1 各种试验设备、仪器、量具均应符合表1、表2中给出的相关标准的规定。
6.1.2 组合表在试验台上的安装状态应与使用车型中的实际状态相同。
6.1.3 组合表中的各种仪表应与其配套设计的传感器共同进行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