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真正非法定目的犯的解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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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真正非法定目的犯的解释适用

——兼论刑法漏洞的补充

欧阳本祺

关键词: 真正非法定目的犯/隐藏漏洞/目的性限缩

内容提要:

对于真正非法定目的犯的解释适用,我国刑法学界存在诸多理论盲点:真正非法定目的犯与不真正非法定目的犯不分;目的性限缩与限制解释不分;可补充的漏洞与不可补充的漏洞不分。真正非法定目的犯属于刑法隐藏漏洞,必须通过目的性限缩方法来补充。目的性限缩中的“目的性论据”不是刑法法益保护的目的,而是刑法自由保障的目的。

我国刑法对伪造货币罪并没有明文规定“意图行使”目的,那么在法律适用中应否将伪造货币罪解释为具有行使目的之目的犯呢?我国刑法学界多数学者对此持肯定态度。但进一步讲,为什么以及怎么样将法律没有规定特定目的之伪造货币罪解释为目的犯呢?具体地说,将伪造货币罪解释为目的犯是否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呢?其解释的方法又是什么?伪造货币罪的解释方法与同样没有规定“非法占有目的”的盗窃罪的解释方法是否相同?对于这些问题,我国刑法学界分歧严重,缺乏深入的研究。本文试图对伪造货币罪这类真正的非法定目的犯的解释适用进行比较集中、深入的探讨,诚期能够抛砖引玉。

一、真正非法定目的犯解释适用的现状:理论误区

非法定目的犯是我国刑法中一种重要的犯罪类型,关于其解释适用,我国刑法学界存在较大的分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于非法定目的犯“尽管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可以通过限制解释将某些犯罪确认为目的犯”。例如,伪造货币罪,可以通过限制解释而得出其必须具有行使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可以通过限制解释而得出其必须具有骗税目的。[1] 限制解释属于狭义的解释方法,而不是漏洞补充的方法。因此,在这种观点看来,伪造货币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刑法没有规定特定目的并不是法律漏洞,其解释方法是限制解释。

第二种观点认为,非法定目的犯中,法律没有规定特定目的,属于隐藏的法律漏洞,对此,应该以目的性限制来补充该漏洞,并以盗窃罪为例,演绎了目的性限缩的漏洞补充方法。[2] 这种观点与第一种观点完全相反,将所有的非法定目的犯都当作法律漏洞,其解释方法是目的性限缩。

第三种观点认为,“超法规目的犯的存在基础无非有两种可能:其一,此超法规的犯罪目的虽未明文加以规定,但应属于法律应有之义,无需加以规定,解释学只是发现立法真意而已。其二,法律未规定特定的犯罪目的,是法律的一种缺陷或漏洞,为了克服此种法律缺点,解释学才超法规地补充某种犯罪目的作为罪之成立条件。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下,第二种设定超法规目的犯的理由恐怕很难具有说明力,即使法条确有漏洞,也应该通过修改刑法实现完善。”[3] 论者在这里敏锐地注意到了非法定目的犯的法律适用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就是狭义

的解释;第二种情况就是法律漏洞的补充。但不足之处是,论者认为刑法漏洞只能够通过修改刑法来完善,而不能够适用漏洞补充,否则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仔细分析上述三种观点及其论证过程,可以发现这几种观点反映了我国刑法学对非法定目的犯适用的诸多理论误区。

误区一:真正非法定目的犯与不真正非法定目的犯不分。

上述前两种观点认为不论是盗窃罪、诈骗罪,还是伪造货币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要么都不是法律漏洞,从而适用狭义的法律解释,要么都是漏洞,从而适用目的性限缩,而没有区别不同情况。第三种观点似乎注意到了非法定目的犯适用的两种不同情况,但是可惜没有深入的分析论证。实际上,我国刑法中的非法定目的犯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不真正的非法定目的犯、真正的非法定目的犯。

[4]不真正的非法定目的犯与真正的非法定目的犯的相同点在于:两者都属于开放的构成要件;两者都要求实质的解释。

不真正的非法定目的犯与真正的非法定目的犯的不同点有:(1)前者属于断绝的结果犯;后者属于短缩的二行为犯。(2)两者虽然都是开放性构成要件,但是,前者未规定特定目的,不是法律漏洞,该目的是刑法条文的应有之意,因此其适用方式是狭义的法律解释;后者之所以未规定目的,是法律的漏洞,因此其适用方式是漏洞补充。(3)前者,目的是故意的内容,并非主观超过要素;后者,目的是故意之外的主观超过要素。进一步地说,我国刑法中的目的犯可以分为四种类型:非法定的断绝结果犯(即不真正的非法定目的犯)→法定的断绝结果犯→法定的短缩二行为犯→非法定的短缩二行为犯(即真正的非法定目的犯)。在这四种类型的目的犯中,从前至后,目的要素的独立性由弱到强,越来越凸现,也就是说目的与故意的关系由亲至疏,越走越远。

误区二:目的性限缩与限制解释不分。

由于我国学界没有区分不真正的非法定目的犯和真正的非法定目的犯,因此在论述非法定目的犯的法律适用时,不可避免地陷入一种“非此即彼”的困境:要么使用限制解释,要么使用目的性限缩。从而也就不可能将这两种不同的方法区分开来。

在法学方法论中,目的性限缩与限制解释有重大的区别。关键在于“对于系争之案型是否为法规范之文义所涵盖这个问题,语意论据(semanticheArgumente)能否提供确定的答案。所谓语意论据,乃是以法规范构成要件所使用之法律概念在日常或专业语言中所具有的意义作为理由的一种论证方式。若基于语意论据能够确定系争之案例事实可被涵摄于法规范的构成要件之下,却因其他理由而仍欲将其排除于该法规范之适用范围之外,即属于法律续造之限缩。反之,限制解释的前提在于,构成要件所使用之法律概念在语意上具有不确定性,亦即其具有语意上之游动空间,此时根据语意论据并无法确定案例事实是否能够被法条之文义所涵盖。”[5]

具体来说,对于伪造货币罪,不具有行使目的的伪造行为,根据语意论据是完全可以明确地为伪造货币罪的构成要件所涵盖。那么这时将伪造货币罪的处罚范围限于意图行使的伪造,所使用的方法就是目的性限缩。而对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等财产犯罪是否需要“非法占有目的”的问题,更多的一个语意澄清的问题。所有的文献都只是从不同的角度在论述一个问题:盗窃、诈骗、侵占的文意中是否包括“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认为财产罪需要“非法占有目的”,则所使用的方法就是限制解释

误区三:可补充的法律漏洞与不可补充的法律漏洞不分。

前引第三种观点认为,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下,即使刑法确有漏洞,也应该通过修改刑法实现完善,而不能够补充。还有学者认为,对于刑法漏洞补充,存在一个两难的困境:不在实践中采用漏洞补充突破立法,则无法及时应对社会变迁;采用漏洞补充突破立法,则会造成司法权对立法权的侵犯。比较而言,在我国保障人权是更加紧迫的任务,所以刑法的漏洞只能通过立法进行补充,不允许司法裁量。[6]

这种观点将法律漏洞简单化了,忽略了法律漏洞的多样性。法律漏洞基本上可以分为明显漏洞和隐藏漏洞。明显漏洞的补充方法是类推适用;隐藏漏洞的补充方法是目的性限缩。对于刑法而言,明显漏洞是不能够通过类推适用来补充的,否则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但是隐藏漏洞是可以也应该要补充的,这种漏洞的补充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因此,真正非法定目的犯适用的前提就是正确理解刑法漏洞的性质。

二、真正非法定目的犯解释适用的前提:隐藏漏洞

德国学者恩吉施认为,如果“解释足以回答法律问题,那么,法律就远离漏洞”,所以,“法律补充这个概念在逻辑上以漏洞这个概念为前提”。[7] 拉伦茨也认为,“漏洞概念的重要性在于:只有当法律有‘漏洞’存在时,才承认法官有法的续造之权限。如是,漏洞概念即具有下述作用:划定法官得为法的续造之界限。”[8] 可见,法律漏洞是区别法律解释与法律补充的重要标准。如果真正非法定目的犯不是法律漏洞,则应当适用狭义法律解释方法。如果认为真正非法定目的犯是法律漏洞,则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使用恰当的方法补充该漏洞(隐藏漏洞的场合);一种可能是虽然认识其为法律漏洞,但是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我们也不能够补充(明显漏洞的场合)。因此,真正非法定目的犯法律适用的前提是:其是否法律漏洞,是哪种类型的法律漏洞?

对于法律漏洞,“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和黄建辉先生均认为,所谓法律漏洞,指法律体系上违反计划之不圆满状态”。法律漏洞具有三个特性“其一,指现行制定法体系上存在缺陷即不完全性;其二,因此缺陷的存在影响现行法应有功能其三,此缺陷之存在违反立法意图”。

(一)漏洞的基本种类:明显的漏洞与隐藏的漏洞

所谓明显的漏洞,是指依制定法的规范意旨,对于某种案型本应加以规范,而竟未有规范。所谓隐藏的漏洞,是指对于应予规范的案型虽有规范,但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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