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程序理念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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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理念

论经济法的理念

论经济法的理念作者:席苗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6期【摘要】经济法作为一部典型的现代法,从其产生之日就蕴藏了与其他法律部门不同的法律理念。

经济法理念是现代国家在依法适度干预经济的过程中,人们通过理性认识能力所把握到的这种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

经济法理念应当包括社会本位理念、实质正义理念和可持续发展理念。

人们通过对这些理念的认识和实践,来推动经济法的日臻完善。

【关键词】理念;社会本位;实质正义;可持续发展一、经济法理念的概念在理解经济法的理念之前,我们首先应当搞清楚什么是理念和什么是法的理念。

“理念”一词最早由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提出,当时是在哲学意义上使用。

到十八九世纪,德国的康德和黑格尔把“理念”与法联系起来,黑格尔首次提出“法律理念”这一专门术语[1]。

他认为,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2]。

在我国,目前可考的较早论及法律理念的是台湾法学家史尚宽,而后又有一些内地学者予以关注。

受新康德主义的影响,史尚宽先生对法律理念与法律概念从内涵上予以区分。

他认为,“法律之概念,谓…法律为何者‟;法律之理念,谓…法律应如何‟。

前者为存在之问题,后者为价值之问题[3]。

李昌麒教授认为可以把法律理念表述为:“它是人们在法律实践中通过理性能力所把握到的法的内在精神和普遍范型。

一言以蔽之,法律理念涵盖了法律的本质、本源、运行、本位、精神、目的、价值、方法等多个要素”[4]。

对法的理念有所了解以后,我们来看什么是经济法的理念。

法学界目前对什么是法律理念有着不同的理解,对经济法理念也仍然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标准。

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何文龙在《经济法法理念简论》中提出,经济法理念是关于经济法存在和发展的各种内在规定性的归纳。

董延林在《经济法现象与经济法理念》中写到,经济法理念是对经济法现象的各种理性认识。

史际春在《经济法的理念》一文中认为,作为经济法的最高原理,经济法理念是人们对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和理性的基本认识和追求。

论经济法的理念、基本原则、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

论经济法的理念、基本原则、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

论经济法的理念、基本原则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核心提示:经济法定义为“调整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现代民主政治国家及其政府为了修正市场缺陷、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国经济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承担着特别重要的使命,它的理念、基本原则以及具体规则无不与和谐社会构建的目标、要求相联系。

继续创新经济法理论,进一步完善经济法制,应当成为推进中国法治发展的不可忽视的时代主题之一。

一、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相一致一个和谐的社会必定是一个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社会,社会整体利益观正是我国经济法的核心价值和基本理念。

我们将经济法定义为“调整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现代民主政治国家及其政府为了修正市场缺陷、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①,就是为了将经济法所要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和达成目标的任务与其它法律部门明确区分开来,就是为了使经济法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利益平衡、保障和谐社会整体利益实现功效。

当然,关于经济法的价值理念问题,学术界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

有的认为是社会整体利益,有的认为是公共利益,②有的认为是社会利益。

在社会整体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这几个概念中,笔者个人观点,还是用社会整体利益这个概念比较贴切。

社会利益是含义最广泛的一个概念。

一切与个人利益相对的都是社会利益,其中包括集体利益、集团利益、区域利益、国家利益以及公共利益。

这些社会利益的区别在于是大社会利益还是小社会利益,也就是社会范围大小的区别。

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是政府在履行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而不是泛指一切社会经济关系。

经济法所保护的利益是社会整体的利益,而不是泛指大大小小社会的局部利益。

社会经济关系和社会利益的调整要靠许多法律部门。

经济法程序理念论(一)

经济法程序理念论(一)

经济法程序理念论(一)摘要]提升体现经济法本质的独特的经济法理念与建立相应的经济法程序规则是经济法研究的当务之急。

经济法的程序理念,指导经济法程序规则的创建;同时,受制于经济法的实践理念,贯穿并表现出与传统程序法不同的价值趋向,作为其内容的实质平等、保护公益和多元善治理念,都应当通过传统程序规则的修正和补充,来构建和完善其程序制度支撑。

关键词]经济法;程序理念;实质平等;保护公益;多元善治一、经济法程序理念的含义(一)程序与实体在现代汉语中,程序包含着规程与次序两层含义,通常被解释为“事情进行的先后次序”或“按时间先后依次安排的工作步骤”。

1](P267)法律意义上的程序是指为保证法律实施结果的实现在法律上予以调整或规定的程序,在法学理论中,大多数学者将程序作为与实体对应的法律形态来看待;辩证地认识程序与实体的关系,不难得出结论,实体法是程序法的实质,程序法是实体法的外在形式,实体法的精神理念决定着程序法的精神理念。

同时,在大多数情况下,程序法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能自行运行,而实体法则不行,抽象的实体规则总是借助具体的程序规则得以实现。

本文所指经济法程序是指经济法的程序规则,包含诉讼程序规则、立法程序规则、执法程序规则。

其与经济的实体规则共同构成经济法部门的全部。

(二)特殊的经济法程序理念传统的经济法研究一直在努力证明自身独立存在的价值,研究方法多局限于实体法意义上的思辩,却缺乏理性地构建独立的程序法架构,尤其缺乏对经济法程序理念的提升,从而动摇了人们对经济法独立性的信任,没有自身独特的程序保障的经济实体法也只能是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了。

理念属于哲学上的观念范畴,多表现为一种价值观念,是一种反映主客体之间关系,揭示实践活动动机与目的的价值观念,经济法的程序理念是指与经济实体法本质要求相一致的,贯穿经济程序法始终的,用以揭示其价值追求的法律理念。

经济法作为法律社会化与现代化的产物,对传统公、私法二元体系提出了挑战,表现出明显的特殊性。

论经济法的理念

论经济法的理念

论经济法的理念一、本文概述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不能简单地认为经济法就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

民商法也调整经济关系,所以,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调整对象在部分上是重叠的。

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应该是特定的经济关系,是“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

而且,经济法在对这些关系调整的过程中,遵循自己特有的原则。

本文旨在探讨经济法的核心理念,即经济法如何在保障公平、促进效率、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发挥其独特作用,并通过分析经济法的原则、目标和实施机制,揭示其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重要地位。

本文首先对经济法的定义和性质进行了阐述,明确了经济法在现代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接着,文章深入探讨了经济法的核心理念,包括公平、效率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分析了这些理念在经济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

在此基础上,文章进一步探讨了经济法的原则、目标和实施机制,以及如何通过这些机制和原则实现经济法的核心理念。

本文认为,经济法作为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核心理念应当包括公平、效率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

在实践中,经济法应当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保障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促进经济效率和效益的提高,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经济法还应当遵循法治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和公平正义原则等基本原则,确保经济法的实施符合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

本文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深化对经济法理念的认识和理解,也有助于指导经济法的实践和发展。

通过深入研究经济法的核心理念和实施机制,可以更好地发挥经济法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经济法的核心理念经济法的核心理念主要体现在其独特的价值追求、基本原则以及所服务的社会目标上。

经济法的价值追求主要体现在公平与效率的平衡上。

公平是任何法律都应追求的基本价值,但在经济领域,公平的实现往往与效率的追求产生冲突。

论经济法的理念

论经济法的理念

论经济法的理念一、经济法概述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门重要学科,它与民法、商法、行政法等并列,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经济法的理念1、合法性合法性是经济法的首要理念,它是指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经济法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它要求所有市场经济主体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经济法也要求政府在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职权干预市场经济活动。

2、公平性公平性是经济法的核心理念之一,它是指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必须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经济法要求政府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应当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各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避免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确保市场经济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3、安全性安全性是经济法的又一重要理念,它是指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必须符合安全性的要求。

经济法要求政府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监管和审查,确保各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经济风险和危机,保障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三、实践应用经济法的理念在实践应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例如,在现实生活中,经济法所倡导的合法性、公平性和安全性的理念在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企业行为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得到了具体体现。

首先,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经济法通过制定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制度来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确保消费者可以获得更加优质、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此外,经济法还通过制定消费者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促进市场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其次,在规范企业行为方面,经济法通过制定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来规范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企业的发展和创新。

同时,经济法还通过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来限制企业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维护市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经济法程序理念论

经济法程序理念论

经济法程序理念论
单飞跃;罗小勇
【期刊名称】《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3(017)004
【摘要】提升体现经济法本质的独特的经济法理念与建立相应的经济法程序规则是经济法研究的当务之急.经济法的程序理念,指导经济法程序规则的创建;同时,受制于经济法的实践理念,贯穿并表现出与传统程序法不同的价值趋向,作为其内容的实质平等、保护公益和多元善治理念,都应当通过传统程序规则的修正和补充,来构建和完善其程序制度支撑.
【总页数】5页(P93-97)
【作者】单飞跃;罗小勇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79;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
沙,41007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2.29
【相关文献】
1.经济法发展理念论 [J], 单飞跃;王显勇;王秀卫
2.经济法程序的价值目标及其实现 [J], 操查勇
3.探究式教学应用于《经济法》课程课堂教学的实践r——以破产程序职工权益保护为例 [J], 钟莉
4.我国经济法程序问题研究 [J], 沈显武
5.经济法程序的价值目标及其实现 [J], 操查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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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经济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

第六章  经济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

第二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概念
贯穿于经济法律规范始终,在国家协调本国经 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
法律原 则的作

弥补成文法的局限性 大陆法系:潘德克顿—— 结构严谨—限制法官自 由裁量—僵化—法律原则 英美法系:法官自由裁量
法定 原则
资源优 化配置
社会 本位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
法:狭义?广义? 目的:限制授权立法
需要调控 以市场为基础
适度调控 以保护竞争为目的
适度
合法:手段、程序、范围
原则
法本位
资源配置方式:计划、市场 还需要计划吗?
第六章 经济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
第一节 经济法的理念
人们关于法的宗旨及 其实现途径的基本观念
宗旨:经济法主体利 益的协调发展
途径:对本国经济运 行依法进行国家协调
法的 理念
法的 宗旨
经济法 的理念
贯穿于法之中的, 人们创制和实施法所 追求的目标
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人和自然协调发展 区域协调发展 城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协调发展

经济法-06的理念和基本原则

经济法-06的理念和基本原则

主体法定
取得主体资格的条件
国家协调法定原则

行行行为法定
程序 协调主体的职权和职责法定 协调受体的权利利和义务法定
行行行为后果法定
有利利&不不利利后果
作用用
加强经济法的创制和统一一实施,维护经济法的 统一一
推动经济法制度的破旧立立新,完善经济法制度
经济法理理念基本内容
对经济依法进行行行协调,实现经济法主体利利益的 协调发展
研究概况(1个-8个论)
主体
协调主体 协调受体
主体利利益协调原则
协调
利利益协调不不等于利利益平衡,要依据贡献来获取 相应利利益
主体之间利利益关系的“配合适宜”
构成
本书观点
社会制度不不同的国家,经济法主体利利益的协调 不不同
种类
经济法的理理念和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理理念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宗旨
维护市场秩序;防止止和消除经济运行行行过程中的 总量量失衡和结构失调,优化资源配置,保障国 家经济安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现 经济法主体利利益的协调发展
经济法宗旨的实现途径
市场监管行行行为、宏观调控行行行为和协调受体的经 济活动纳入入经济法制轨道,实现依法进行行行国家 协调

经济法的理念

经济法的理念

经济法的理念一、经济法的自由理念经济法的自由理念,包含市场竞争自由和经济政策民主两个方面。

1.市场竞争自由。

在民商法条件下,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基本上是自由的,但民商法条件下的自由竞争的结果导致会导致垄断,从而使自由竞争遭致破坏。

经济法对自由竞争的维护,表现在两个方面:①在竞争力分配格局上设置公平规则,防止不自由竞争产生。

这方面的具体做法主要是防止独占与垄断,保护竞争者之间的力量均衡状态和竞争者与消费者之间的选择均衡状态。

②在竞争机制上设置诚信规范,防止恶意竞争发生。

体现在具体的制度设计方面:一方面加强规则预置,对恶意竞争行为进行警示;另一方面加强对恶意竞争行为的惩戒,回复善意竞争状态。

2.经济政策民主经济法始终以促进经济民主为依归,“因为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如果不强调经济民主,那么经济法就可能以自己的规定妨害乃至窒息经济民主在我国市场经济封土壤中生长。

”“实现经济民主既是经济法主体具有决策机制、动力机制和利益机制的前提条件,也是国家在经济干预中首先要实现的目标,国家干预如果离开了这个目标,就必然造成经济独裁。

”二、经济法的公平理念经济法的公平理念,一般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1.规则公平规则公平,可理解为制度公平、环境公平,其含义是指人们在享有同等权利和承担同等义务的条件下进入市场、展开竞争。

规则是行为主体进入市场时所应具备的法定条件,是国家意志和社会惯例所允许的市场准入“门槛”。

在民商法条件下,国家对经济活动一般不实行干预,也就是说,国家并没有为市场主体设置“门槛”,因此,市场主体进入市场进行竞争的机会是平等的、公平的。

在经济法条件下,一方面,由于民商法条件下的原始的竞争机会的平等会引发后续的竞争机会的不平等,另一方面,设置市场准入规则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

因此,规则公平成为经济法中的重要理念。

2.分配公平“分配关系问题是整个人与人利益关系的核心问题,也即分配公平问题是整个社会公平问题的核心。

论经济法的程序理念

论经济法的程序理念

论经济法的程序理念【摘要】:经济法的发展离不开程序法与实体法的有机结合。

强调经济法程序的重要性,有利于提升经济法理论的自足性,并为经济实体法提供外在的制度保障。

文章就经济法程序的必要性、价值及独立性三方面进行阐述,旨在为经济法程序提供合理性证明。

【关键词】:程序;经济法;集体有限理性一、程序的界定“程序”包含着规程与次序两层含义。

次序层面的程序,指“按时间先后或依次安排的工作步骤”;而着眼于同一事件时,程序即事情进行的先后次序。

①法律意义上的程序是指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步骤来做出法律决定的过程。

②在认识程序这一问题时,通常采取比较的方法,以实体作为与程序对应的法律形态来辩证地进行研究。

?现存我国学者对实体和程序关系的认识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程序的实现依赖于实体,程序只有在能够保障实体法所确定的目标的实现时才被纳入考虑的视野,单独的评价程序并没有任何独立的意义。

该理论受到程序工具主义的影响,认为程序的唯一作用在于最大限度的实现实体法,过分夸大实体法适用的结果而忽略程序本身所蕴含的独立价值。

2、程序本位主义认为,程序有其内在的价值,只要能够实现这些价值,程序就是正义的,且经过程序得出的结果也被认为是公正合理的,而无论经历此种程序是否能得出好的实体结果。

程序不是为某种外在目的服务的手段,它本身具有一定的价值追求。

3、程序与实体不仅同为实现司法目的手段,也是诉讼程序所追求的目标。

实体以程序为载体,程序以实体为基础。

尽管各种观点对程序价值的认定并不一致,但人们还是比较注重程序和程序法的重要功用,不仅有助于确保主体的实体法权利的有效实现,而且有助于实现程序正义,在追求正义的同时,也实现一定的效率。

③程序法的功能价值在经济法上同样适用。

研究经济法的程序价值既是对程序法已有的理论的扬弃,也是从经济法自身的特殊性出发对程序潜在价值的挖掘。

二、经济法程序程序作为法律的外在形式,通过与社会生活的直接接触,得以将社会生活之要求反馈给法律制度本身,并最终成为新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产生的起点。

经济法理念总结汇报

经济法理念总结汇报

经济法理念总结汇报经济法是国家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经济法理念是指经济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理念,其核心是保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和合理秩序,以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下面我们就经济法的理念进行总结汇报,共计1000字。

经济法的理念可概括为以下几点:一、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市场经济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经济法的应用基础。

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包括产权制度、自由竞争制度、契约制度等。

产权制度保障了经济主体对生产要素的占有和使用权,保证了市场交易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自由竞争制度保持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促进了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经济效率的提高;契约制度则规定了市场交易的行为规则,维护了市场经济的合同秩序。

二、公平竞争的原则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也是经济法的核心目标。

公平竞争的原则包括不得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等。

不得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是防止市场经济中出现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和削弱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措施;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保障公平交易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保护知识产权则是鼓励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三、法治的原则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也是经济法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治的原则包括权威性原则、平等原则、公正原则等。

权威性原则要求国家依法制定经济法律,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平等原则要求法律对所有市场主体一视同仁,不得歧视;公正原则要求法律公正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为其提供公平听证和诉讼等程序保障。

四、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可持续发展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原则,也是经济法的核心内容。

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包括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共利益的均衡考虑。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要求经济活动不损害生态环境,避免对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浪费;社会责任和公共利益的均衡考虑要求经济活动不只追求经济效益,还要兼顾社会责任和公共利益,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经济法理念和价值范畴

经济法理念和价值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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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促进科技创新和技术 进步
经济法应当鼓励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 ,为新技术和新业态的发展提供法律 保障和支持。
03
应对金融风险和网络 安全问题
新技术的发展也带来了金融风险和网 络安全问题,经济法需要加强监管, 防范和化解风险。
完善经济法体系和提高执法水平
加强经济法立法工作
不断完善经济法立法工作,提高立法 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确保经济法与时 俱进,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自由竞争理念
要点一
自由竞争是经济法的 基石
经济法以自由竞争为其基本理念之一 ,通过维护市场秩序、规范竞争行为 和降低交易成本来促进经济的发展。
要点二
自由的内涵
自由意味着市场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 围内,有权自主决定其经济活动,包 括经营方式、交易对象、产品类型等 。经济法尊重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权 ,并为市场主体提供广阔的空间以开 展创新活动。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 现途径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经济法采取了一 系列制度措施,包括产品质量监管、 广告管理、合同规范、售后服务等。 此外,经济法还通过惩罚性赔偿等制 度设计,加大对违法经营者的惩处力 度,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02
经济法价值范畴
经济自由价值
自由竞争
经济法应确保市场主体在法律范围内享有自主经营 、公平竞争的权利,促进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秩序的 形成。
02 03
可持续发展的内涵
可持续发展强调在满足当代人需求的同时,不损害后代人 满足其需求的能力。经济法在追求经济发展的同时,注重 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推动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协 调发展。
可持续发展的实现途径
经济法通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鼓励环保产业和绿色发展 、规范资源开发利用等措施,推动可持续发展的实现。此 外,经济法还注重对社会发展的关注,推动教育、科技、 文化等领域的协同发展,以实现社会的全面进步。

经济法的程序理性探讨

经济法的程序理性探讨

经济法的程序理性探讨一、对程序理性和经济法的程序理性的认识和理解程序是法律的基本外在形式,它对于社会实践的相关要求有着十分有效的放大功能,程序是和社会生活密切联系并直接接触的,通过这种最直接的接触,能够将社会生活的基本要求,给法律制度及时有效的反馈,在此基础上,程序发展为新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形成的新起点。

法律程序独特的放大功能,使得人们可以更加准确的认清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这样也就为人们更加准确的把握时代的走向和要求提供了有效的分析工具。

同样的理论,经济法程序从其字面意思上来看,它是经济法学和经济法实践联系过程中的最为直接的内涵概念。

对于任何法学理论来讲,程序都关系着其生命力的延续因为在真实鲜活的法律实践面前,表面的任何发学理论都显得比较暗淡,由以上分析可以知,经济法的程序理性问题,影响到了经济法的实际使用规律,也必须引起人们的重视二、经济法程序理性的功能分析1.应对法律的确定性危机。

通过研究己存在的法律历史可以发现,任何法律都是时代精神的体现,在法律秩序形成过程中的任何一个阶段,往往都会附着鲜明而深刻清晰的时代烙印。

在社会制度结构维度,经济法和现代社会运转、经济发展有着紧密的联系,经济法自身也在很大程度上承担了社会变革的影响和冲击,这就会使得经济法的确定性危机更为严重在知识维度,经济法程序理性没有赶上理性时代的良好的发育成长环境,比较薄弱的历史沉淀使得经济法程序理性无力抵挡现代法律由于不确定性而导致的自治性危机的挑战。

从法律学的实际发展规律来看,现代西方社会所出现的法律危机,可以说就是一种经济法危机的适当表现2.对我国经济法中相关问题的应对我国经济法在其发展过程中面临着独立性危机,究其原因仍在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形成的独特政治文化环境。

现阶段我国的民商法和行政法仍然不是很发达,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缺乏对权利与权力界限的界定和制衡,这种问题的存在就使得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的侮一个阶段,都会产生政府权力与企业权利相互争夺的不合理现象。

论经济法的程序理性

论经济法的程序理性

论经济法的程序理性【内容提要】现代程序价值观的演进中实际暗含了经济法的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律精神,这是中国经济程序法存在之可能性及其必要性的客观反映。

同时,经济程序法本身也可以为中国经济法的存在和成长提供外在支持,这是由现代程序法本身的价值功能目标所决定的。

中国经济法完全可以通过程序理性而使得自身的法精神得以体现。

【摘要题】理论探讨……一、程序理性及经济法之程序理性西方有法谚曰:法的生命在于适用。

这和经典作家关于审判程序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之论述不谋而合。

[1](P126)它们共同揭示的一个事实是,法律首先是人类知识系统中的一种实践理性,这要求它必须应对实践的需求,而一切法律制度的价值也莫过于满足社会需求。

显然,文本的法律和观念的法律都只有通过实际运行才能达到这一效果。

这也揭示出,我们讨论任何法律制度的生命力问题时,必须首先将目光投向其实际运作,也就是马克思所言的审判程序(注:通常所言的法律程序在广义上并非仅指审判程序,它还应当包括立法、行政等几种主要类型,但审判程序在其中无疑占据了主导地位,尤其是我们今天在一个历史的过程中来看法律问题,审判程序无疑是包括立法和执法在内的一切法律制度承前启后、自我更新的一个中介,即旧有的法律文本需要通过其得以实现,而新的社会要求又可以通过其得以彰显,从而实现法律的新陈代谢。

)。

在这一点上,拉德布鲁赫的论断也有异曲同工之处。

他曾指出,“如果将法律理解为社会生活的形式,那么作为‘形式的法律’的程序法,则是这种形式的形式”,[2](P96)相对于实体而言,形式无疑更具灵活和易变的特性,据此,拉氏认为程序法“如同桅杆顶尖,对船身最轻微的运动也会作出强烈的摆动。

在程序法的发展过程中,以极其清晰的对比反衬出社会生活的逐渐变化”。

[2](P96)由此不难看出,程序作为法律的外在形式,对于社会实践的要求具有很强的放大功能,它通过与社会生活的直接接触,得以将社会生活之要求反馈给法律制度本身,并最终成为新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产生的起点。

论经济法的理念

论经济法的理念

论经济法的理念内容摘要: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的基本范畴,通过界定经济法理念,明晰当中的内涵,探索其内在价值及实现方式,有利于深化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进一步揭示经济法的本质,提炼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理念的确定在经济法实施过程中,尤其是在执法和司法机关的法律适用过程中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理念社会本位经济法理念的基本界定(一)法理念诠释汉语当中的“理念”一词出现较晚,最初是由日本人从德语Idee翻译(意译)而来的,是指在一定世界观主导之下的某种基本观念。

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说过:“法律是人性中所蕴含的最高理性,告诉人们所应做之事,禁止人们所不应做之事。

”因此,法律不能仅限于条文的表面含义,应该注重法律的思想内涵。

“理念”,作为西方哲学史上一个十分重要的范畴,指的是“一个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型”。

在历史上,不同时期的西方哲学家也给理念赋予了不同的含义。

在理念论中,柏拉图剔除了“理念”一词的感性色彩,以此来表述存在于彼岸世界的每一类事物及其特性的原型、渊源,它是事物最真实的存在和极致状态,而我们所看到的此岸世界的各种事物不过是它的影子,这些事物因“分有”了理念而存在。

亚里士多德认为理念并不与事物相分离,而是与质料相结合,存在于具体的事物当中。

康德认为理念是指“纯粹理性的概念”,“它在感官中是不能有任何与之重合的对象的……它们把一切经验知识都看作是由诸条件的绝对总体性所规定的。

它们不是任意虚构出来的,而是由理性的本性自身发出的,因而是与全部知性运用必然相关的。

最后,它们是超验的,是超出一切经验的界限的,所以在经验中永远不会有一个与先验理念相符合的对象出现。

”黑格尔认为理念可以理解为理性,也可以理解为主体——客体;观念与实在,有限与无限,灵魂与肉体的统一;可以理解为具有现实性于其自身的可能性;或其本性只能设想为存在着的东西等。

总而言之,哲学家关于理念主要是两种不同的方向:一种认为理念是具有根本性的至上精神;另一种认为理念是不能脱离客体而存在的思维方式。

论经济法的程序理性

论经济法的程序理性

遇到经济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论经济法的程序理性一、程序理性及经济法之程序理性西方有法谚曰:法的生命在于适用。

这和经典作家关于审判程序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之论述不谋而合。

(p126)它们共同揭示的一个事实是,法律首先是人类知识系统中的一种实践理性,这要求它必须应对实践的需求,而一切法律制度的价值也莫过于满足社会需求。

显然,文本的法律和观念的法律都只有通过实际运行才能达到这一效果.这也揭示出,我们讨论任何法律制度的生命力问题时,必须首先将目光投向其实际运作,也就是马克思所言的审判程序(注:通常所言的法律程序在广义上并非仅指审判程序,它还应当包括立法、行政等几种主要类型,但审判程序在其中无疑占据了主导地位,尤其是我们今天在一个历史的过程中来看法律问题,审判程序无疑是包括立法和执法在内的一切法律制度承前启后、自我更新的一个中介,即旧有的法律文本需要通过其得以实现,而新的社会要求又可以通过其得以彰显,从而实现法律的新陈代谢。

)。

在这一点上,拉德布鲁赫的论断也有异曲同工之处。

他曾指出,“如果将法律理解为社会生活的形式,那么作为‘形式的法律’的程序法,则是这种形式的形式”,(p96)相对于实体而言,形式无疑更具灵活和易变的特性,据此,拉氏认为程序法“如同桅杆顶尖,对船身最轻微的运动也会作出强烈的摆动。

在程序法的发展过程中,以极其清晰的对比反衬出社会生活的逐渐变化”。

(p96)由此不难看出,程序作为法律的外在形式,对于社会实践的要求具有很强的放大功能,它通过与社会生活的直接接触,得以将社会生活之要求反馈给法律制度本身,并最终成为新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产生的起点。

法律程序的这一放大功能对于我们了解经济、社会的现实要求,从而准确把握时代的走向和要求也是最便利的分析工具。

经济法之所以在传统民商法和其他法域中显示出独特的生命特质,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传统的民商法、行政法等法域的主要作用是实现已有的利益资源的分配、交易,以及为这种分配和交易提供不受干扰的外部保障,它所体现的是人类利益的存量。

经济法的理念

经济法的理念

经济法的理念(含义要点方法)1经济法的人本主义理念、一、作为元理念的经济法的人本主义理念(一)人本主义是经济法的元理念第一,由于法的理念是法的最高适用原理和法理性的最高表现形态,所以对法的理念和经济法理念的探讨,还应从根本和最终的意义上着手;即回归“人”本身。

第二,虽然法的理念来自于人的主观需要,但这种主观需要也不能脱离“人”作为社会性的存在,所以,对法的理念尤其是经济法理念的探讨,应该立基于“人”在一定社会情势下的主观需要,以一种开放性的心态来进行探讨。

经济法的理论和实践还应该把人本主义当作一种方法论,把人作为自身评价的最高尺度,并建立人本主义方法论之下的基本分析框架和基本分析方法,以分析和评价经济法是否以人为本(二)经济法人本主义理念的内涵。

从人本主义理念出发,面对经济社会化下人为物过度异化所导致的人的过度分化,经济法产生的使命就在于它要立基于社会整体的高度来对之进行社会整合,通过抑制资本意志的过度扩张和增殖,来实现社会强弱势群体间的利益均衡和权利均衡。

人本主义理念也可以视为是一种共生理念、和谐理念和发展理念。

共生第一,经济法人性假设上的共生。

第二,政府与市场的共生。

第三,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共生。

第四,公法因素与私法因素的共生。

和谐和谐社会对秩序的关注、对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强调并最终着眼于利益和谐。

利益和谐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来体现。

经济法价值取向(一)经济法自由与秩序的整合价值取向(二)公平与效率的整合价值取向落实经济法人本主义理念的方法论(一)人本主义方法论视域下经济法的基本分析框架:失衡一均衡(二)经济法分析框架下的基本分析方法:1.系统分析方法2.利益博弈分析方法2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理念、一、正义解释、需要考察正义之于法律的解释,而且也需要追溯正义之于宗教、伦理的价值内涵。

二、近代法律形式正义的困境与经济法实质正义的产生(一)近代法律形式正义及其现代性困境(二)经济法实质正义的产生。

第4章 经济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地位

第4章 经济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地位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三)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是指在经济法的法律关 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主导的经营主 体及各个环节所承受的权(力)利、利益、 义务、职责和责任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 脱节、错位、不平衡、不到位等现象存在。 由公有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决定,责权 利相统一原则是社会主义经济法的一个特 色,是中国经济法的根本性原则。
第二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概述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理念和价值的具体 体现,是贯彻于经济法的立法、法律关系、法 律解释、执法和司法等的价值准则,也是经济 法学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规范和制度存在的依 据,是分析、研究 经济法规范和制度的基本 原理,也是实际工作者在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 中所应遵循的准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规范之间相互衔接、 协调的基础和依据。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是指在经济法各项制度,不得违背和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客 观要求。 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是经济法反映社会化市场经 济内在要求和理念的一项核心性、基础性的原 则。 维护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价值,因此国 外学者把反垄断法视为经济法的“龙头法”。 我国竞争法在经济法中还不具有龙头法地位。
第4章 经济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

[重点问题]
经济法的理念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平衡协调原则 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第一节 经济法的理念 一、经济法理念概述




理念(德文idee,英语idea)指人们具有的由一定的 世界观所决定的最一般、最基本的观念、思想倾向和 价值追求等。 法理念是对法的精神或价值的一种理性概括和追求, 是具体法律制度和法治实践的灵魂、法知识的结晶。 法理念不是唯一的。 法理念具有层次性。 经济法理念作为法理念的一个层次,首先也以追求公 平正义为己任,同时作为一个新兴法部门,其理念又 限定于在经济社会化条件下,实现以社会整体经济利 益为核心内容的实质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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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程序理念论单飞跃罗小勇摘要:提升体现经济法本质的独特的经济法理念与建立相应的经济法程序规则是经济法研究的当务之急。

经济法的程序理念,指导经济法程序规则的创建;同时,受制于经济法的实践理念,贯穿并表现出与传统程序法不同的价值趋向,作为其内容的实质平等、保护公益和多元善治理念,都应当通过传统程序规则的修正和补充,来构建和完善其程序制度支撑。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一、经济法程序理念的含义(一)程序与实体在现代汉语中,程序包含着规程与次序两层含义,通常被解释为“事情进行的先后次序”或“按时间先后依次安排的工作步骤”。

法律意义上的程序是指为保证法律实施结果的实现在法律上予以调整或规定的程序,在法学理论中,大多数学者将程序作为与实体对应的法律形态来看待;辩证地认识程序与实体的关系,不难得出结论,实体法是程序法的实质,程序法是实体法的外在形式,实体法的精神理念决定着程序法的精神理念。

同时,在大多数情况下,程序法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能自行运行,而实体法则不行,抽象的实体规则总是借助具体的程序规则得以实现。

本文所指经济法程序是指经济法的程序规则,包含诉讼程序规则、立法程序规则、执法程序规则。

其与经济的实体规则共同构成经济法部门的全部。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特殊的经济法程序理念传统的经济法研究一直在努力证明自身独立存在的价值,研究方法多局限于实体法意义上的思辩,却缺乏理性地构建独立的程序法架构,尤其缺乏对经济法程序理念的提升,从而动摇了人们对经济法独立性的信任,没有自身独特的程序保障的经济实体法也只能是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了。

理念属于哲学上的观念范畴,多表现为一种价值观念,是一种反映主客体之间关系,揭示实践活动动机与目的的价值观念,经济法的程序理念是指与经济实体法本质要求相一致的,贯穿经济程序法始终的,用以揭示其价值追求的法律理念。

经济法作为法律社会化与现代化的产物,对传统公、私法二元体系提出了挑战,表现出明显的特殊性。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如前所述,经济法的程序理念为经济法的实体理念所决定,除包含一般意义上的程序正义与程序效益理念外,还具有体现了经济法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殊性的程序理念。

下文将分别阐述经济法的三种特殊程序理念:1、实质平等理念;2、保护公益理念;3、多元善治理念。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现实中,大量合乎经济法程序特殊理念的程序规则的出现也深刻地改变了传统程序规则的面貌。

打破了传统法律部门公、私法的体系划分,一种现代的新型的带有明显经济法特征的程序体系得以出现,即经济法程序规则。

经济法的程序规则这种现代化的程序规则(西方多称为现代诉讼程序)是公、私法交融的产物,体现出有别于民事程序法和行政程序法不同的价值目标,即以实现社会公益最大化为目标,维护经济的和谐稳定发展。

同时还具有不同的程序理念和独特的制度设计,从而构筑了独立的部门法程序规则。

虽然,目前这些经济法程序规则多散见于各国民事程序法或行政程序法中,未能形成统一法典,但传统的公、私法理念是无法涵盖或解释这些规则的存在。

同时也致使传统法部门的精神主线呈现一种混乱的状态。

或者说,使得这些经济法程序规则只能机械地适用于个案,未能抽象出其特殊本质、从法理上系统地明确其适用范围。

因此,建立独立的经济法部门,尤其是建立独立的经济法程序法便成为不证自明的命题。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实质平等理念正如著名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所言“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

”人们在追求正义或者说接近正义的过程中,总是在不断地修正正义的标准,换言之,总是在多种价值观念中做出选择,如对于起点平等观与结果平等观的选择。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自由市场主义者试图让人们相信市场不但能高效率地配置资源,同时也能最大程度地满足私人功利的需要,资本主义相比封建主义而言,最大的进步正在于使人们摆脱了特权与身份的羁绊,承认起点意义上的平等。

但是,市场的哲学缺乏道德的支撑,优胜劣汰的自由竞争规则最终导致往往是普遍的贫困和落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受到威胁,人们不得不重新确定平等的内涵。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应该说,传统民商法所弘扬的是一种起点平等观,但起点平等观的发展结果总是与法所追求的普遍公正相背离,忽视结果的实质意义上的平等,起点平等只能是欺人之谈,正如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述“除非任何利益的不平等分配都将给不幸阶层带来好处,否则,所有社会利益,包括自由、机会、收入和财产以及自我尊严的基础,都应受到平等的分配。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如果说市民法实现了人由身份向契约的转变,那么经济法则使人成为真正的人。

经济法正是通过修复民商法为代表的私法体系的缺陷,确立新的平等理念,设计一种社会机制,使之能自动制约经济发展中自然产生的不平等倾向,从而维持一个社会的安定、团结与和谐,实质平等理念作为经济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中心主脉,当然地成为了经济法程序理念中的关键。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实质平等理念最基本的内容在于对弱者予以扶助,对强势方予以抑制,平衡市场主体双方的利益,以实现社会正义,因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实质平等理念就等同于一种扶助弱者理念。

对社会弱者下准确定义往往很难,因为其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即在不同的法律程序中,强弱者的角色可能会相互转换的,如在消费者维权诉讼中,经营者对于消费者而言处于强势地位,而在由经营者针对行政垄断提起的诉讼中,相对于政府和行政机关而言,经营者则处于弱势地位。

但从实证的角度来看,社会弱者又具有一定的绝对性。

即下列几类主体往往被视为典型的社会弱者:1)贫困者;2)妇女、儿童和老弱病残者;3)行政相对方;4)消费者;5)劳动者;6)中小企业。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一)传统法律程序中扶助弱者理念的欠缺对传统的民事程序法与行政程序法的研究,不难发现,以追求形式上程序公正和平等作为程序价值导向的传统法律程序无法有效地实现对社会弱者的扶助,从而造成了社会弱者在权利救济和在权利实现上的不平等。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1.社会弱者难以通过法律程序获得效益一方面,社会弱者往往不能承负诉讼带来的巨额成本,同时日异专业化的诉讼机制也现实地在法律技术上歧视社会弱者。

另一方面,关涉于社会弱者权益的诉讼往往标的很小,如果沿袭传统诉讼程序,对普通民众而言,则欠缺经济上的合理性。

以致社会弱者最终只能选择妥协,但从权利的保障而言,小额债权或者说经济价值小,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权利重要性就低。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2.当事人平等原则的伪正义在传统程序法中,当事人平等原则是一项基本的诉讼原则,包含着两个层面的含义。

(1)平等保护,即法院平等地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对各方当事人的主张、意见和证明给予同等的尊重与关注;(2)平等对待,即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诉讼地位平等,给予各方当事人平等参与的机会。

这种平等原则旨在对当事人双方进行无差别对待,以保证司法正义的实现。

这种平等原则片面地追求形式上的平等,体现的是一种私法意义上的起点平等理念。

但由于当事人双方力量对比的不均衡,实际上赋予强势方更多的参与机会和诉讼能力,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平等。

实质平等理念则要求突破传统当事人平等原则的束缚,基于更接近正义的理由对当事人予以“差别对待”,给予当事人中的弱势方予以特殊保护,即程序性权利的不平等性。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实质平等理念在特殊的经济法诉讼程序体现1.小额审判方式权利的保护,不能缺少适当的程序,程序的难易除决定权利的实现与否外,同时也决定着本身的内在价值,为了使审判程序成为市民最需要最可靠的东西,创建可以平等地面向所有人的、规则简单的小额审判方式便成为必然。

同时也是经济法程序中独具特色的制度安排。

首先,小额审判应该是一种“本人诉讼”的简易程序,一般市民能很容易地提起诉讼,法院可以口头受理。

在口头辩论方面,排除技术形式,行使灵活的解释,并且可以集中审理。

其次,注意小额审判当事人的特殊性。

原告资格应局限于社会弱者(一般为普通市民),减轻原告的诉讼负担,并同时加大执行措施的力度。

最后,应该成立专门的小额裁判所,快速地审结日常的小额零散性债权诉讼。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2.法律援助经济法程序中的法律援助由于受实质平等理念的支配,体现出明显的不同。

(1)降低法律援助的实体性要求,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

应该象现行法律那样将法律援助仅局限于经济困难的情况。

以收入作为界限,常常将大部分社会弱者排除于法律援助之外,背离了设定法律援助的初衷。

建议以案件的性质为标准确立法律援助的范围,凡涉及保护消费者、劳动者、中小投资者等社会弱者权益的诉讼均可适用法律援助。

同样某些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团体也可以成为法律援助的对象,法律援助并不只是对程序公正的关注,更重要的是通过帮助弱者和需要救助的团体,来激起他们维护自身实体性愿望的勇气,以体现实体平等的理念。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2)成立专门的公共机构负责法律援助工作,并应有一定数量的专职律师来保证法律援助的质量。

国家也同时应提供充足的基金以维持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3.向原告倾斜(1)诉讼权利义务的不平等分配。

在涉及社会弱者的诉讼中,适当地打破原告、被告之间的平衡,赋予被告更多的责任,如举证责任的加重,主观过错的推定;同时赋予原告更多的诉讼权利,在程序上予以原告必要的具体的照顾如诉讼时效的延长,先予执行条件放宽。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2)优先审理。

传统诉讼周期很长,强势方也往往通过诉讼迟延打击和拖垮弱势方,形式上的平等地对待所有诉讼案件不符合法律公平的理想,追求实质性的平等是经济法程序运作的理想。

正基于这种考虑,各国纷纷采用优先审理的方式以削除传统诉讼的这种弊害,如美国法院在审理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件时可以不受起诉顺序和辩论准备完成时间的约束去灵活地指定审理期日,诉讼的周期也很短。

如洛杉矶一位患癌症的青年请求损害赔偿的案件,美国法院仅用了25天的时间就完成诉讼。

这在重视程序、以诉讼程序繁杂、冗长著称的美国,如果在过去是无法想象的。

日本的法律也对普通损害赔偿、行政诉讼、专利保护等案件的诉讼周期予以大大缩短,以督促法院优先和迅速的处理这类案件。

从各国适用优先审理的案件类型分析不难发现这类案件最大的特征在于体现了一种更合乎正义的对社会弱者倾斜照顾的理念。

如美国的适用先审理的类型性案件包括:劳动者损害赔偿案件、征用土地手续案件、失业补偿案件、租金请求案件、国家机关作为原告的诉讼及上诉案件。

优先审理制度,正是通过对当事人中弱势一方进行倾斜保护,以避免救济的空洞化。

我国现行诉讼法中,各类案件被机械地平等对待,不加以区别,将不利于程序正义的实现。

笔者建议应在经济程序法中设立体现实质平等理念的优先审理制度。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4.惩罚性赔偿金经济程序法中,为更有效地保护社会弱者的权益有必要对民事责任的补偿理念进行修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便是这一理念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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