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不以双方聚众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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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浅析聚众斗殴罪

论文:浅析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罪浅析最近,笔者参与了一件涉嫌聚众斗殴罪案件的办理。

该案件情节看起来似乎并不复杂,但是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院却对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先后经历了“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及“故意伤害”的定性的反复,并在审查起诉中,被退补两次。

由此,引发了我对聚众斗殴罪的思考。

一、聚众斗殴罪的概念及其理解(一)概念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给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二)理解1、“聚众”含义的理解“聚众”是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对聚众斗欧罪规定的构成要素,因此,准确把握其含义,对于正确认定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从字面上理解,“聚众”中的“聚”是纠集、召集之意;“众”指多人。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三人为众”的说法,所以,“众”应指三名以上的人。

综合起来,聚众就是纠集或召集三名以上的人。

由于刑法在聚众斗殴罪中强调众多的人形成一个整体与另一方进行斗殴,因此聚众中的人数应当包括实行纠集或召集活动的人,这种人通常是属于首要分子。

此外,在理解“聚众”时,应注意几个问题:(1)聚众既可以是事先纠集、召集,也可以是临时纠集、召集。

对于临时的聚众,如果存在明确的纠集、召集行为,当然可以认定其斗殴行为系以聚众的方式实行,但对于没有明确的纠集、召集行为的情况,也不可一概否定其属于聚众。

如先前斗殴者系某一不法团伙的成员,在其与他人斗殴时,与其同一团伙的其他成员临时主动参与斗殴,则应当认定他们的斗殴行为属聚众的方式。

(2)虽然构成本罪需要存在一个斗殴的相对方,但并不要求相对方的人数也达到三人以上。

即只要斗殴中的一方行为人具备聚众的要求,就可构成本罪。

因为,只要斗殴双方中有一方属于聚众,其行为就具有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性质而须作为犯罪处罚;而且,从刑法的规定来看,在斗殴活动中,只要有聚众的情况,聚众斗殴罪就可存在。

实践中的斗殴有双方各自聚众的,也有仅一方聚众的,不能认为仅一方聚众就没有聚众斗殴罪的存在,否则,就明显违背了刑法规定的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聚众斗殴罪是指拉帮结伙,人数一般达三人以上,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互相殴斗的行为。

要严格掌握聚众斗殴行为的定罪标准,防止把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以犯罪论处。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我们看到一群人在打架或者是一堆人在闹事,我们就会把它们叫做聚众斗殴。

为了保障社会秩序,我国法律对聚众斗殴是否会构成犯罪也有一定的规定。

下面大家就跟小编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最高人民法院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的内容吧。

▲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省高院检察院“聚众斗殴罪”的司法解释为依法惩治聚众斗殴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对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聚众斗殴罪的认定(一)聚众斗殴罪是指拉帮结伙,人数一般达三人以上,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互相殴斗的行为。

要严格掌握聚众斗殴行为的定罪标准,防止把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以犯罪论处。

(二)聚众斗殴通常表现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其他不正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往往造成严重后果。

要与客观方面表现为肆意挑衅、无事生非的寻衅滋事罪区别开来。

对于因民事纠纷引发的互相斗殴甚至结伙械斗,规模不大,危害不严重的,不宜以聚众斗殴罪处理,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处理。

(三)“聚众”是指为实施斗殴而聚集三人以上的行为。

聚众方式既包括有预谋的纠集行为,也包括临时的纠集行为。

“三人以上”既包括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也包括其他一般参加者。

(四)双方均有互殴的故意,斗殴时一方达三人以上,一方不到三人的,对达三人以上的一方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对不到三人的一方,如果有聚众行为的,也可以聚众斗殴罪论处,如果没有聚众行为的,不以聚众斗殴罪论处,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论处。

▲二、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认定(一)聚众斗殴案件审理中要注意查明首要分子。

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是指聚众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

对于被纠集者又纠集他人的二次纠集行为人是否认定为首要分子,视情节而定。

聚众斗殴罪详解

聚众斗殴罪详解

聚众斗殴罪详解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听到“聚众斗殴”这个词,但对于其背后所涉及的法律定义和相关规定,可能并不是十分清楚。

今天,咱们就来详细聊聊聚众斗殴罪。

首先,咱们得搞清楚什么叫聚众斗殴罪。

简单来说,聚众斗殴罪就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那什么样的情况才能算得上是聚众斗殴呢?一般来说,得满足下面这些条件。

第一,得有“聚众”这个行为。

所谓“聚众”,就是纠集三人以上。

这里的“三人”可不包括行为人自己哦。

而且,这些人得有共同故意,就是都知道是要去打架斗殴,还积极参与。

第二,得有“斗殴”的行为。

这可不是普通的打架,而是双方或者多方互相攻击,意图伤害对方身体,而且这种行为往往比较激烈,具有一定的暴力性和破坏性。

接下来,咱们再说说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方面,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此罪。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罚会更重一些。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公共秩序,还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客体方面,侵犯的是公共秩序。

公共秩序是社会正常运转所必需的秩序,聚众斗殴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客观方面,就是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

然后,咱们再谈谈聚众斗殴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规定,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多次聚众斗殴的;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4、持械聚众斗殴的。

这里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积极参加者”,是指在聚众斗殴中积极主动参与的犯罪分子。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聚众斗殴罪的认定,还会考虑到一些具体的情况。

聚众打斗适用于的法律(2篇)

聚众打斗适用于的法律(2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法惩处聚众斗殴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经验,现对聚众斗殴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一、聚众斗殴的概念聚众斗殴,是指多人有组织、有预谋地相互殴打,情节恶劣,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聚众斗殴的构成要件聚众斗殴的构成要件如下:1. 主体要件:聚众斗殴的犯罪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的人。

2. 客体要件:聚众斗殴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3. 客观要件:聚众斗殴的行为表现为多人有组织、有预谋地相互殴打。

4. 主观要件:聚众斗殴的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三、聚众斗殴的定罪标准1. 人数标准:聚众斗殴的犯罪人数为三人以上。

2. 情节标准:聚众斗殴情节恶劣,包括以下情形:(1)致人重伤、死亡的;(2)造成他人轻伤、重伤、死亡三人以上的;(3)聚众斗殴持续时间长,造成严重后果的;(4)聚众斗殴引发其他犯罪的;(5)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四、聚众斗殴的处罚1. 对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加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致人重伤、死亡的;(2)造成他人轻伤、重伤、死亡三人以上的;(3)聚众斗殴持续时间长,造成严重后果的;(4)聚众斗殴引发其他犯罪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 对其他参加聚众斗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 对在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五、聚众斗殴与其他犯罪的界限1. 聚众斗殴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区别:聚众斗殴是指多人有组织、有预谋地相互殴打,情节恶劣,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聚众斗殴罪构成若干问题论文

聚众斗殴罪构成若干问题论文

聚众斗殴罪构成若干问题探析【摘要】刑法对聚众斗殴罪只作了简要规定,且未有相应司法解释,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对该罪的界定存在不同的观点。

笔者结合办案实践拟通过本文对认定聚众斗殴中的“其他积极参加者”、“特定情形引发的斗殴行为定性”、“正当防卫”、“共犯脱离”等争议问题进行探析,期翼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聚众斗殴;积极参加者;正当防卫;共犯撤离聚众斗殴罪是97刑法修正案新设立的罪名,是指基于私仇宿愿、争霸一方或其他藐视法纪的动机,聚集多人成帮结伙互相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

近几年伴随各地“打黑”热潮,该罪在司法实践中所占比例一直居高不下,且犯罪年龄也呈年轻化趋势。

该类犯罪社会危害性大,不仅扰乱社会秩序,还可能造成黑恶势力的滋生和蔓延,对构建和谐社会造成极大阻碍,因此各基层公安机关对该类犯罪行为严厉打击。

但当前涉及聚众斗殴的配套法律规定很少,原则性法律规定只有刑法第292条,该罪本身又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犯罪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尤其在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认定、聚众斗殴中正当防卫认定以及聚众中共犯脱离等问题,实务界难以形成统一标准,加之“宁枉不纵”传统司法理念影响,该罪在审判实务中多将所有聚众斗殴参加者定罪处罚。

犯罪主体扩大化不仅有损刑法严肃性,违背聚众斗殴罪的立法本意,也极大的浪费了司法资源。

现笔者结合工作实际,针对遇到的问题进行探析,期翼有所裨益。

一、关于聚众斗殴中其他积极参加者的认定对该罪中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区别认定的必要性显而易见,在此不再赘述。

目前尚未出台统一司法解释,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对于该类主体认定有不同意见,笔者倾向于采用“参与程度决定论”观点,因为在认定该行为的性质时既要考虑实施犯罪行为在聚众斗殴中作用大小,又要考虑行为人参与聚众斗殴主观恶性。

该观点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主观上的“积极”强调行为人对参与聚众斗殴活动具有主动、热心的态度,同时在斗殴中有积极参加行为。

实践中,对于典型行为的认定一般没有异议,但对于以下几种情形的认定,却存在较大争议,笔者逐一列举进行分析:(1)积极帮助首要分子联系纠集斗殴人员是否一定属于积极参加者。

2006.9.5上海高院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2006.9.5上海高院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为依法惩治聚众斗殴犯罪,准确界定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加重处罚的条件和转化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要件,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司法实践,现对本市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提出如下意见:一、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一)聚众斗殴罪的概念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犯罪是指基于报复他人、争霸一方、寻求刺激或者其他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不法动机,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打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二)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是指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首要分子”,是指聚众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

“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其他在斗殴中发挥重要作用或者直接致死、致伤他人者。

在幕后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者在聚众及准备斗殴中行为积极并起重要作用的,不论其是否直接参加斗殴,均应分别认定为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

对于首要分子,应对其组织、策划、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对于积极参加者,应按照其参与的犯罪进行处罚。

尾随、被胁迫参与斗殴,且在聚众斗殴过程中作用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本罪。

(三)“聚众”的认定本罪中的“聚众”是指为实施斗殴而聚集3人或3人以上的行为。

“聚众”方式既包括有预谋的纠集行为,也包括临时纠集行为;既包括在首要分子策划下,明示的纠集行为,也包括首要分子对他人的纠集行为不阻止的默认行为。

“3人或3人以上”既包括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也包括其他一般参加者。

聚众斗殴罪可以由单方构成。

如甲方出于报复他人、争霸一方等不法动机而纠集3人或3人以上与出于相同动机的乙方进行斗殴,乙方人数即使不满3人,对甲方亦可以聚众斗殴罪认定。

鉴于乙方不足3人,不符合“聚众”要件,不应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处理。

(四)“斗殴”的认定本罪中的“斗殴”,一般是指双方出于不法动机而相互进行攻击、厮打等加害对方身体的行为。

浙江省《关于审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纪要》

浙江省《关于审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纪要》

浙江省《关于审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纪要》浙高法〔2013〕227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纪要》的通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规范全省聚众斗殴犯罪相关案件的法律适用,省高院就聚众斗殴犯罪的相关何题进行了研讨,现纪要如下:一、聚众斗殴罪是1997年刑法修正案从流氓罪分拆而来,聚众斗殴犯罪不仅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而且严重侵害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由于本罪“聚众”的特点,参与人员多,危害性大,打击的重点是涉黑涉恶、护黄护赌护毒引发的双方或者多方群殴行为。

对于因建房、土地权属、用水等民间纠纷引发的双方多人斗毀,中学生或者未成年人之间因为普通矛盾引发的群架,一般不按聚众斗殴对待,但是雇用打手或者纠集闲散人员斗殴的,应以聚众斗殴论处。

二、刑法第292条的聚众斗殴,一般是指双方各纠集三人以上进行斗殴的行为。

双方均只有二人以下的,不按聚众斗殴处理。

一方在三人以上,一方只有二人以下的,对三人以上一方可按聚众斗殴处理,对二人以下一方可不以聚众斗歐论处,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处理。

一方嚴只:有二人以下,但明确与对方盤定斗-欧的,直按聚众斗殴处理。

因找错斗殴她点、对象而造成无关人员被殴打的,对实施殴打一方应以聚众斗殴论处。

三、聚众斗殴一般参与人数众多,有时达到十数人甚至数十人,必须严格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要防止打击不力打击不到位,又要防止扩大打击面。

刑法第292条规定构成本罪的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对一些虽属积极参加者,但情节较轻,又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的,可从宽处理,符合缓刑、管制、免刑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管制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为主纠集人员,或者在斗殴时负责组织、指挥的,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

纠集多人斗殴的,提供斗欧凶器的,接送多人赶赴、离开斗殴:现场的,在斗殴时行为积极的,一般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

四、在斗殴时部分人员持械、部分人员未持械的,对持械者、持械者的纠集者及所在方首要分子均应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

浅析聚众斗殴罪中聚众及斗殴行为的认定

浅析聚众斗殴罪中聚众及斗殴行为的认定

经济与法301浅析聚众斗殴罪中聚众及斗殴行为的认定周建楠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摘要:聚众斗殴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严重影响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但我国刑法并未对其构成要件进行具体规定,也未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对该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详细解读,由此造成理论界实务界对该罪的具体构成及行为性质的认定有着不同的理解及判断。

笔者认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必须同时符合“聚众”及“斗殴”两个构成要件,本文拟就对“聚众”及“斗殴”两个构成要件的解读,从而对聚众斗殴罪的具体构成及行为性质的认定进行具体分析,希望在司法实践中在对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该罪产生一定借鉴意义。

关键词:聚众斗殴罪;聚众行为;斗殴故意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6-0301-01一、聚众斗殴罪中聚众行为的定义“聚众”是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素,准确把握其含义对于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本罪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聚众斗殴中的聚众是指一种独立于聚众所要实施的具体犯罪的行为过程,其行为特征具有相对独立性。

从文义解释来看,聚众的“聚”有纠集、召集之意,即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主动事前纠集、安排、指使他人实施斗殴行为的故意,并在客观上实施纠集聚集他人的行为。

聚众,依其文义而理解,是指客观上为了违法而纠集多人,其行为本身对秩序伤害性大,对公共安全冲击性大,与单纯的多人聚集在一处而斗殴的情形相比,为了斗殴而事前实施纠集行为之后又实施斗殴的行为显然违法性程度更高,行为人主观可责性也更强。

考虑到聚众斗殴罪的入罪门槛相对较低,并不要求有伤害等实害结果的发生,但法定最高刑可以达到十年,为保障罪刑均衡,理应对该罪构成要件采取更严格的解读。

在现如今的理论界,有学者主张“聚众”不要求有明确的聚集、召集行为,只要是一种多人聚集在一处的客观状态就可以评价为聚众,但笔者认为,如果将聚众扩张解释为“多人聚集在一起”即可,无疑会将无事前纠集行为的多人斗殴纳入处罚范围,这是刑罚的不当扩张,有违刑法谦抑性。

聚众斗殴的认定标准

聚众斗殴的认定标准

聚众斗殴的认定标准
聚众斗殴是指三人以上的人为争夺财物、吵架等原因,相互使用暴力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聚众斗殴属于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处罚。

聚众斗殴的认定标准如下。

1.人数要求:聚众斗殴至少涉及三人以上。

两人之间的争斗不构成聚众斗殴。

2.斗殴性质:斗殴双方均参与使用暴力,具有相互性和对抗性。

单方面实施暴力的行为,即使有多人参与,也不构成聚众斗殴。

3.目的和要求:聚众斗殴的目的和要求可以是争夺财物、吵架、报复等原因,但必须涉及使用暴力。

单纯的聚集在一起,没有使用暴力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

4.场所和时间:聚众斗殴可以发生在公共场所,如街道、广场、公园等,也可以发生在私人场所,如家庭、单位等。

时间和地点不影响聚众斗殴的认定。

5.组织者、积极分子和参与者:聚众斗殴的组织者、积极分子和参与者均属于违法行为的主体。

对于组织者,按照斗殴的具体情况,可以认定为犯罪分子或者从犯;对于积极分子和参与者,根据其在斗殴中的作用和地位,可以认定为从犯或者违法行为人。

根据以上认定标准,下列情况不属于聚众斗殴。

1.两人之间的争斗,即使有多人围观或参与,但没有使用暴力,不属于聚众斗殴。

2.多人聚集在一起,但没有使用暴力,不属于聚众斗殴。

3.多人参加的体育比赛、竞技活动等,不属于聚众斗殴,但涉及暴力行为的除外。

聚众斗殴的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影响社会治安,应当依法严厉打击。

对于参与聚众斗殴的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据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处罚。

情节较轻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386条规定

刑法386条规定

刑法38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6条规定【原文】聚众斗殴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解释】本条规定是针对聚众斗殴行为而制定的刑法规定。

斗殴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地方,两个以上的人相互争斗、打斗以及使用暴力进行冲突的行为。

聚众斗殴是指有三人以上的人参与斗殴行为。

本条规定的斗殴行为必须是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地方,而不包括私人住宅内的斗殴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从事聚众斗殴的行为的主体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这些刑罚的选择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决定。

有期徒刑是指判处刑罚人在监狱中执行的刑罚,拘役是指判处刑罚人在看守所中执行的刑罚,管制是指剥夺判处刑罚人乘坐交通工具、住宿旅馆等自由的刑罚,罚金是指判处刑罚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刑罚。

本条规定的聚众斗殴行为必须是“聚众”才能构成违法行为,也就是说有三人以上的参与。

因此,两人之间的打斗行为不属于本条规定所指的聚众斗殴。

解释中明确规定了斗殴行为的场所必须是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地方,这是为了区别出私人住宅内的斗殴行为。

也就是说,在家庭内部发生的斗殴行为不属于本条规定所指的聚众斗殴。

这个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个人安全,防止群体治安事件的发生。

斗殴行为属于违法的暴力行为,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扰乱社会秩序。

如果没有相应的刑罚规制,斗殴行为可能会进一步恶化,给社会治安带来更大的威胁。

正因为斗殴行为的威胁性和社会危害性,刑法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划定了相应的刑罚。

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震慑作用,使得斗殴行为的数量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

同时,通过刑罚的执行,对斗殴行为的施行者进行惩罚,维护了社会公共秩序和个人安全。

总的来说,刑法第386条规定的聚众斗殴行为的刑罚,是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刑罚制度,对斗殴行为进行惩戒,起到了防止斗殴行为的发生和控制的作用。

同时,也提醒人们不要私自参与斗殴行为,以维护自身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聚众斗殴罪若干问题探析

聚众斗殴罪若干问题探析

( ) 甲乙双 方分 别纠集 三 人以 上约 好 进行 斗殴 , 在到 达 打斗现 一 、 但
场 时乙方未 作任 何抵 抗便 逃离 。 甲乙双方都 具 有斗 殴 故意 , 甲乙 双方 的斗
殴 行为 因乙方的不 战而 败未 能实 际打斗起 来 。 笔者认 为 , 聚众斗 殴罪 是一 种 复合型犯 罪行 为 , 只要 是为了斗 殴 而实 施聚 众 , 认 为是 已经 着手 实施 就 聚 众斗殴 行 为 对这 种 已经完 成 聚众 行 为并 到达 现 场的 行 为可以 末 遂犯 罪 追究刑 事责 任 , 因此 甲乙双方 都 可以成 立 聚众斗 殴 未遂 。 ( ) 甲方有斗 殴 故意 并 纠集 三人 以 上欲 与乙方进 行斗 殴 , 乙方 二 、 但 没有斗 殴 故意 。 种情 况能 否成 立聚 众斗 殴罪 , 这 应从 严把 握 。 甲方 的主观 故 意是 与对 方进行 互相 殴斗 , 完成 了聚众 行 为。 乙方实 际上并 没有斗 并 而 殴 故意 , 时 甲方的 斗 殴故 意 是 建立在 认 为乙方也 有斗 殴 故 意的 假 想之 此 上的, 而实 际上 乙方 是没 有斗 殴 故意 的 。刑法 之 所 以对 聚 众 斗殴 罪 设置 了较重 的刑 事 责任 原 因可能 也 在 于此 , 即具 有互 殴 故 意的 打斗更 具 破坏 性 。 甲的 斗殴 故 意得 不到 乙的 积极 响应 时, 在 此时 甲方聚 众欲与 乙方殴斗 就 转变 成 只有一方对 另一方 的打 击, 实际上 这 种行 为就 不是斗 的性 质 , 而 只是对 另一 方的直 接 伤害 。 通常 在 这种 情 况下, 即使 乙方反抗 , 行 为也 其 往 往带 有 正 当防 卫性 质。因此 , 者认 为 , 此 情况下 不 宜对 甲方以 聚众 笔 在

刑法中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刑法中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刑法中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罪名,其主要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共安全。

该罪名通常适用于一群人在公共场所聚集并采取暴力、恐吓或其他非法手段,对社会造成严重的扰乱和破坏。

本文将探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以及相关案例,并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和挑战。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聚众:罪犯必须与其他人形成组织性的关系,集结在一起具有一定规模。

这种组织行为不仅仅是人数的叠加,还需表现为一种协同行动,共同达到扰乱社会秩序的目的。

2. 扰乱社会秩序:罪犯的行为必须对社会产生一定程度的扰乱和破坏,严重干扰社会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

这种扰乱可以表现为暴力行为、恶意破坏财物、阻碍交通等。

3. 主观故意:罪犯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必须是有意识的,即明知其行为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却仍然故意实施。

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法律后果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属于公共安全领域的犯罪,其法律后果与严重程度有关。

轻微情节的罪犯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短期拘留,而对于严重情节的罪犯则可能面临刑罚,如有期徒刑。

在司法实践中,判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时通常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犯罪的具体行为、社会影响、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以及对社会秩序的影响程度等。

此外,判决过程中还会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判决的公正和权威性。

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相关案例分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下面通过分析一些案例来进一步理解该罪名的具体适用情况。

1. 某市游行示威案件一群市民在某市主要街道上组织游行示威,要求政府解决某一具体问题。

然而,在游行过程中,部分人员破坏公共设施,拦截交通,甚至与警方发生冲突。

这种情况下,组织和参与游行示威的人员可能会被判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 某夜店聚众斗殴案件夜店聚众斗殴是一种典型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行为。

互殴案件的法律后果(3篇)

互殴案件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互殴案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相互斗殴,造成一方或者双方受伤,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行为。

在我国,互殴案件的法律后果十分严重,不仅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还会对施暴者本人产生严重的法律制裁。

本文将从互殴案件的法律性质、法律后果以及法律救济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互殴案件的法律性质1. 互殴案件属于刑事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而互殴案件中,双方均存在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因此互殴案件属于刑事案件。

2. 互殴案件属于公诉案件。

由于互殴案件涉及公共利益,且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此,我国法律规定,互殴案件属于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三、互殴案件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

对于互殴案件中的施暴者,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民事责任。

互殴案件中的施暴者还需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施暴者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

3. 行政责任。

对于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的互殴案件,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施暴者给予行政处罚,如拘留、罚款等。

4. 社会影响。

互殴案件的发生不仅损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还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施暴者可能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影响其个人名誉和声誉。

四、互殴案件的法律救济1. 刑事诉讼救济。

受害人在互殴案件中,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依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同时,受害人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2. 民事诉讼救济。

受害人在互殴案件中,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施暴者赔偿其损失。

3. 行政诉讼救济。

聚众斗殴罪若干适用问题探讨

聚众斗殴罪若干适用问题探讨

聚众斗殴罪若干适用问题探讨[摘要]聚众斗殴罪是从原刑法“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罪名。

该类犯罪属于聚众性犯罪,参与人员多,犯罪情况复杂,而立法上对其规定又较为抽象和原则,因而易在实践中产生争议。

2006年9月5日上海市公、检、法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对处理该罪作了具体的规定,但笔者认为在对该罪适用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作进一步的探讨。

[关键词]聚众斗殴罪;适用一、关于聚众斗殴罪的定义及表现形式聚众斗殴犯罪是指基于报复他人、争霸一方、寻求刺激或者其他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不法动机,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打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因此,聚众斗殴行为由聚众与斗殴两个独立行为结合而成,其构成较为复杂。

从其形成看,“聚众”与“斗殴”存在时间上与逻辑上的先后顺序,“聚众”行为在前,“斗殴”行为在后;“聚众”目的为“斗殴”,“斗殴”必须具备“聚众”,否则不构成本罪。

传统的刑法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必须具有对偶性,即斗殴双方必须各自纠集多人互相殴斗方可构成,强调聚众行为的双方性。

[1]《刑法学》指出:“聚众斗殴是指双方或多方人数均在三人以上的互相施加暴力攻击人身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刑法实务全书》认为:“聚众斗殴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和斗殴。

聚众一般指纠集多人或结成帮伙,斗殴是互相殴斗、打群架,二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能构成本罪”。

《中国刑法教程》和《刑法罪名解释》中将聚众斗殴罪定义为:“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私仇、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的目的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的行为”。

上述权威著作的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必须由双方聚众斗殴才可构成。

但是近年来这种观点被逐渐改变。

上海市《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就指出:“聚众斗殴罪可以由单方构成。

如甲方出于报复他人、争霸一方等不法动机而纠集3人或3人以上与出于相同动机的乙方进行斗殴,乙方人数即使不满3人,对甲方亦可以聚众斗殴罪认定。

聚众斗殴罪的立案标准

聚众斗殴罪的立案标准

聚众斗殴罪的立案标准
聚众斗殴是指三人以上在公共场所或者他人住所聚众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聚众斗殴属于寻衅滋事罪,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聚众斗殴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
首先,聚众斗殴罪的立案标准包括人数标准和行为标准两个方面。

就人数标准而言,我国法律规定三人以上构成聚众,因此,当三人以上的人员在公共场所或他人住所实施殴打行为时,就可以构成聚众斗殴罪。

而在行为标准方面,聚众斗殴的行为应当是公然的、有组织的殴打他人,且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

只有当人数和行为同时符合上述标准时,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

其次,聚众斗殴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社会危害性标准。

在立案时,司法机关需要综合考虑斗殴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程度。

如果聚众斗殴行为给社会带来了较大的危害,例如引发了严重的社会恐慌、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或者导致他人受伤甚至死亡,那么这样的聚众斗殴行为就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符合立案标准。

最后,聚众斗殴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证据标准。

在立案过程中,司法机关需要充分收集、固定和审查相关证据,包括现场勘查、证人证言、视频监控等。

只有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了被告人的聚众斗殴行为,才能依法立案并进行进一步的侦查和起诉工作。

总的来说,聚众斗殴罪的立案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标准,需要综合考虑人数标准、行为标准、社会危害性标准和证据标准。

只有当这些标准都得到满足时,才能依法对聚众斗殴行为进行立案和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对于结伙斗殴的行为是怎么规定的?

对于结伙斗殴的行为是怎么规定的?

People who often blame themselves can often get forgiveness from other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对于结伙斗殴的行为是怎么规定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以预见,未来我国的城镇住房需求量还会不断的突破历史新值,因为现在大规模的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已经成为了一个不争的事实了。

在人口大流动的情形之下,我们所接触的社会环境就比较复杂了,所以结伙斗殴的这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也时有发生。

下面大家可以跟随的脚步一起来了解一下对于结伙斗殴的行为是怎么规定的?一、对于结伙斗殴的行为是怎么规定的?结伙斗殴,一般是指出于私仇旧怨、争夺地盘或者其他动机而结成团伙打架斗殴。

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其动机是出于藐视社会公共秩序,寻私仇或者谋求某种非法的利益。

1、法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2、解释此违法行为不要求造成后果,只要存在寻衅滋事的行为即符合立案标准。

二、在我国结伙斗殴算寻衅滋事吗?这个要看具体的情节才能够确定的,结伙斗殴有的时候就属于寻衅滋事罪,但有些案情就属于故意伤害罪。

两罪性质具体区别如下:⑴主体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且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即应承担法律责任。

而聚众斗殴罪则要求以聚众的形式,至少要求主体在3人以上,在处罚上,聚众斗殴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⑵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肆意挑衅、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其犯罪对象一般不特定,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聚众斗殴罪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聚众斗殴罪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聚众⽃殴罪的法律规定有哪些聚众⽃殴是我国刑法明⽂规定的犯罪之⼀,法律对此也是做了明⽂的规定的,但是⽣活中很多⼈对此并不是特别的清楚。

那么,聚众⽃殴罪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聚众⽃殴罪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刑法》第⼆百九⼗⼆条规定,聚众⽃殴的,对⾸要分⼦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的,对⾸要分⼦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1、多次聚众⽃殴的;2、聚众⽃殴⼈数多,规模⼤,社会影响恶劣的;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4、持械聚众⽃殴的。

聚众⽃殴,致⼈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百三⼗四条、第⼆百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殴的量刑是怎么规定的1、对于⾃⾸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式、罪⾏轻重、如实供述罪⾏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2)犯罪事实以及犯罪嫌疑⼈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构成⾃⾸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5%以下;(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被告⼈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其他罪⾏,以⾃⾸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4)视为⾃动投案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5%以下;2、对于当庭⾃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坦⽩的除外。

3、对于积极赔偿被害⼈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损失数额、赔偿数额、赔偿能⼒、积极赔偿的态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对于取得被害⼈或者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看了上述⼩编的介绍,相信⼤家对聚众⽃殴罪已经有了⼀个了解,还要提醒⼤家,聚众⽃殴罪中并不是所有的犯罪分⼦都会受到处罚,只有⾸要分⼦和积极参加者才会被处罚的。

刍议聚众斗殴罪的实践问题

刍议聚众斗殴罪的实践问题

刍议聚众斗殴罪的实践问题【摘要】在实践中,办理聚众斗殴案件,应当结合该犯罪构成的基础上,认定是否有以聚众斗和聚众殴两种方式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在对待转化犯问题上,应以刑法谦抑性原则为指导,直接以行为人的具体行为造成的结果定罪量刑。

【关键词】聚众斗殴罪;司法实践;转化犯一、聚众斗殴罪的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1]对本罪的犯罪客体一致的意见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管理秩序或者说公共秩序。

在现代公民社会中,无论生活在什么样的国度,社会成员共同生活于社会必然形成特定的公共秩序,这样的公共秩序是维系社会健康、稳定运行的必要条件。

作为刑法意义上的公共秩序应具备以下两个特征:1,形成公共秩序的主体是一定数量的社会成员。

2、有特定的组织或者机构维持公共秩序的有序性和连续性。

多人聚众斗殴,很容易导致秩序的混乱与无序,破坏了社会公共生活的安定与宁静状态,因此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共秩序也就有了刑法评价的必要性。

但是,聚众斗殴罪是否是单一客体呢?大部分学者认为,本罪为单一客体,即公共秩序,其理由是立法者把聚众斗殴罪放在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罪中,表明了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和宗旨,并且多人聚众参与斗殴首当其冲侵害的是公共秩序,并不必然造成他人人身伤害。

当然,也有学者认为本罪的客体是是社会公共秩序和公民的人身健康权。

[3]笔者赞同本罪是复杂客体,即社会公共秩序和公民人身健康权。

诚然,在聚众斗殴中,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并不必然受到侵害,但公民人身健康没有受到侵害不等于公民的人身健康权没有受到侵害。

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常表现为使用械具相互攻击他人身体的行为。

只要是聚众斗殴,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就处于不被保护状态,就有受侵害的危险和可能性。

二、聚众斗殴的行为方式要理解聚众斗殴的行为必须先考察何为聚众。

《国语·周语》云:人三为众。

可见,众指三人以上。

关于聚众,史书和古籍都有大量记载,其本质特征是为某一目的而使三人以上聚集在一起的行为。

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聚众斗殴罪是指多人在公共场合或者私人场所内,以互相打击、冲撞等方式实施打斗,而给他人身体、财产造成损害,并且情节严重,足以构成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行为。

聚众斗殴罪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司法解释对该罪名的理解和适用是非常重要的,需要深入探讨和了解。

第一步,理解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

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1)多人行为;2)在公共场合或私人场所内;3)互相打击、冲撞等方式实施打斗;4)给他人身体、财产造成损害;5)情节严重,足以构成行政拘留以上处罚。

在具体情况下,如果以上要件均满足,则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第二步,了解聚众斗殴罪的法律意义和社会危害性。

聚众斗殴罪的法律意义在于,保护公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转。

而其危害性在于,聚众斗殴行为容易引发血案,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社会动荡等情况,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

第三步,深入探讨聚众斗殴罪的认定标准和刑事处罚。

聚众斗殴罪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了三个方面的要件:人数的多少,打斗的地点,以及行为的严重程度。

而聚众斗殴罪的刑事处罚主要是依据具体情况把握情节轻重,一般情况下可处以行政拘留三天至十五天的处罚。

第四步,指出聚众斗殴罪在刑事案件中的适用范围。

聚众斗殴罪在刑事案件中是非常普遍的罪名,在如拆迁、债务纠纷以及聚会、婚礼等场合都有发生。

在这些情况下,人们可以利用聚众斗殴罪的法律规定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需要避免自己被卷入其中。

综上所述,聚众斗殴罪是一种对社会、对他人、对自己都具有非常不良影响的行为,因而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认真的法律解释和适用,以保持社会的稳定和谐。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应当注意自己的行为,不要盲目聚众打斗,从而避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伤害和损失。

同时,在遭受聚众斗殴的恶劣情况下,可以及时向有关部门报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互殴案例的法律规定(3篇)

互殴案例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互殴,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相互斗殴的行为。

在我国,互殴行为被视为违法行为,严重者可能构成犯罪。

本文将围绕互殴案例的法律规定,从法律依据、法律责任、法律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众多,或者聚众斗殴时间、次数较多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四)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死亡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三、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对于互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可能面临以下刑事责任:(1)聚众斗殴罪: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民事责任对于互殴行为,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1)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2)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3)赔偿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4)赔偿因死亡带来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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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B G64
检察日报/2000年/09月/11日/第003版/
司法实践
聚众斗殴罪不以双方聚众为必要
房培志
聚众斗殴罪,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其他不正当目的而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斗殴的行为。

由于刑法对此罪的描述方式是简单罪状,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的特征,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致使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定性分歧较大,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聚众斗殴必须是双方多人互殴,即双方不但要聚众,而且还必须具备聚众斗殴的故意,即双方都是故意犯罪行为,对一方聚众殴打未予聚众的另一方则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作为一般共同犯罪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只要一方具备聚众斗殴的故意,并有聚众去殴打另一方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并非对方也必须具备与之相一致的故意和实施行为,双方聚众并不是构成此罪的必要条件。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更符合立法精神,也更有利于打击犯罪。

主要理由是:
一、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任何行为只要具备刑法规定的主客观要件就构成犯罪,如果一方的行为具备聚众斗殴的要件就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刑法并未要求一方在具备犯罪构成条件时行为对象或其他方面必须有相应的行为,所以对聚众斗殴罪的构成也不必一定要求对方必须是 聚众 。

二、从司法实践看,出于报复或争霸一方聚众殴打未予聚众的另一方的现象较为多见。

虽然只有一方聚众,但社会危害性较大,如果这类犯罪行为对被害方造成重伤或死亡的,以共同故意伤害罪或杀人罪定罪量刑还尚可理解,但对未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则难以再定伤害罪,而司法实践中对此往往以寻衅滋事罪认定。

笔者认为,寻衅滋事罪的量刑要比聚众斗殴罪轻,根据此类行为的特征和危害结果显然罪刑难以适应,社会效果也不好,而且即使定了寻衅滋事罪,这类犯罪行为也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两者有着根本区别。

所以,笔者认为,对聚众斗殴罪的认定不应以双方必须聚众作为必要条件,对一方聚众斗殴未予聚众的另一方的,也应列入聚众斗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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