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面上等4部办法修订情况说明091210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关于内部操作流程
在新办法中不再涉及基金委各部门职责、分工以 及内部工作流程,有关内容将另行制定内部工作细 则和流程。
修订思路
 ̄3. ̄关于 ̄法律 ̄责任 ̄ ̄ ̄ ̄ ̄ ̄
新办法中不涉及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条款,管理 过程中出现的法律责任和具体处罚措施,按照《条 例》相关规定处理或者另行制定规定。
4.关于共性管理环节
如面上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不 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 委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 出复审申请的理由。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复审申请进行 审查和处理”。
共性修订要点
 ̄8 ̄.明 ̄确了 ̄通知 ̄收到 ̄的概 ̄念 ̄ ̄ ̄
新办法主要规定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过程,关于 经费管理、复审、评审专家管理、成果管理、回避 与保密等仅共性问题仅作原则要求,具体工作将另 行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
共性修订要点
 ̄ ̄1.明 ̄确 ̄了申 ̄请人 ̄(负 ̄责人 ̄)和 ̄依托 ̄单位
在申请和结题过程中的责任
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对申请材料(结题材料) 的真实性负责,依托单位负有审核的责任。

通讯评审中多数评审专家认为不应当予以资助, 但创新性强的项目申请为“非共识项目”。
• 多数通讯评审专家不同意资助 • 创新性强由会议评审专家来认定 • 会议评审应当2/3多数通过 • 署名推荐,推荐意见公开
如面上项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多数通讯评审专家认为不 应当予以资助的项目,2名以上会议评审专家认为创新性强可以署名推 荐。会议评审专家在充分听取推荐意见的基础上,应当以无记名投票的 方式表决,建议予以资助的项目应当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三分之二以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 (四)申请人、参与者在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处罚期内的;
(五)依托单位在不得作为依托单位的处罚期内的。”
共性修订要点
 ̄5 ̄.提 ̄出了 ̄“非 ̄共识 ̄项目 ̄” ̄推荐 ̄与评 ̄审程
共性修订要点
 ̄ ̄6. ̄增加 ̄了评 ̄审意 ̄见的 ̄反馈 ̄对象 ̄ ̄
为便于依托单位全面了解其单位申请项目的评 审情况,同时也将我委的实际工作通过立法பைடு நூலகம்方式 得以确认,此次管理办法采纳了依托单位提出的修 改意见,将“依托单位”增加为评审意见反馈对象。 明确规定基金委在反馈评审意见时,除了向申请人 反馈外,还应当包括依托单位。
共性修订要点
 ̄2 ̄.增 ̄加了 ̄单位 ̄注明 ̄要求 ̄ ̄ ̄ ̄
考虑到目前部分科研人员受聘于一个以上依托 单位的现实情况,无论从哪个依托单位申请,都必 须符合限项申请规定。同时为使评审专家全面了解 申请人和主要参与者的工作状况,要求具有高级职 称的申请人或者主要参与者如果以不同依托单位的 名义申请或承担项目,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注明。
如面上项目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依托单位 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 科学基金委”。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项目负 责人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材 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如面上项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职称)的申请人或者参与者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 申请时注明:
(一)同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各类基金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二)与正在承担的各类基金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共性修订要点
 ̄3 ̄.明 ̄确了 ̄申请 ̄人对 ̄评审 ̄专 ̄家的 ̄选择 ̄权利
申请人可以提出3名回避评审其项目申请的专家。 同时考虑到会议评审执行主体一般为专家评审组, 是相对固定的评审组织,不可能按照申请人的要求 回避,因此将申请人提出回避其项目评审的专家限 定为通讯评审专家。
如面上项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自然科 学基金委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和依托单位提 供。”
共性修订要点
 ̄7 ̄.增 ̄加了 ̄复审 ̄工作 ̄环节 ̄ ̄ ̄ ̄
复审是基金委对自身工作失误的纠正措施。提 出复审申请的前提是申请人认为基金委工作中存在 瑕疵,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能作为 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近3年通过复审,不予受理项 目中有82项重新评审,13项得到资助,保护了申请 人的合法权益;不予资助项目复审全部维持原决定。
如面上项目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可 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 通讯评审专家名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申请人 提供的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自然科学基 金委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共性修订要点
 ̄ ̄4.重 ̄新定 ̄义初 ̄审 ̄并明 ̄确初 ̄审标 ̄准  ̄
《条例》规定的“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 在实际操作上有不明确之处,应当明确收到的概念。 新办法参照有关法律程序,增加公告期,公告期满 视为收到通知。
《条例》对受理工作进行了新的定义,只有通过 初审的项目申请才能被受理。新办法据此对受理工 作程序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公布受理情况以及向不 予受理项目申请人反馈初审意见的工作环节,并在 《条例》的基础上,细化了初审的5条标准。
如面上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 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 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 请人,并说明理由:
面上等4部管理办法修订情况说 明091210
修订过程
 ̄ ̄ ̄ ̄ ̄ ̄ ̄ ̄ ̄ ̄ 2007年4月1日《条例》颁布实施后,基金 委切实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开展了规章 体系建设工作。按照规章制定工作计划,以 面上项目为龙头,全面修订现行管理办法。
修订思路
 ̄1. ̄关于 ̄行为 ̄主体 ̄ ̄ ̄ ̄ ̄ ̄
原办法中涉及的行为主体为自然科学基金委、依 托单位、申请者(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科 学部、科学处,按照管理办法对外的原则,简化为 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托单位、申请人(项目负责 人)、参与者,不再出现基金委内设机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