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案例
江苏3.21安全事故重大案例
江苏3.21安全事故重大案例江苏响水“3·21”特大爆炸事故案一审宣判11月30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所辖响水、射阳、滨海等7个基层人民法院,对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大爆炸事故所涉22起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7个被告单位和53名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
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许,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后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以下简称天嘉宜公司)长期违法贮存的硝化废料因持续积热升温导致自燃,燃烧引发硝化废料爆炸,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635.07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天嘉宜公司无视国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长期违法违规贮存、处置硝化废料,企业管理混乱,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天嘉宜公司主要负责人由其控股公司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倪家巷集团)委派,重大经营管理决策需倪家巷集团决定、批准。
倪家巷集团与天嘉宜公司共同决策实施不法行为,为了集团自身利益,在天嘉宜公司技术、设备不过关的情况下仍同意上马间苯二胺项目生产线和硝化工段,明知硝化废料有毒、易燃易爆且储存地点不符合安全条件,仍未加强安全管理,未对硝化废料大量、违法贮存予以制止或提出合理处置方案,放任天嘉宜公司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最终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倪家巷集团、该集团和天嘉宜公司相关责任人应依法对事故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天嘉宜公司还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焚烧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原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张勤岳为谋取本单位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贿送财物,亦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另查明,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等6家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失实文件,导致天嘉宜公司硝化废料重大风险和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暴露,干扰误导了有关部门的监管工作;盐城市环保部门和响水县应急管理、环保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日常监管严重缺失,复产验收审核把关不严,存在玩忽职守行为,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首先,我们要介绍的是一起因公司管理不善导致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某公
司在生产过程中未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导致一起严重的工业事故,造成多人伤亡。
经调查发现,公司管理层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员工的安全意识教育不到位,导致了这起事故的发生。
最终,公司管理人员因此被判处刑事责任,不仅承担了法律责任,也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其次,我们要提到的是一起因个人违规操作引发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在某
工地上,一名工人因私自操作设备,未经过正规培训和授权,导致了一起严重的安全事故,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个人的违规操作不仅危害了自己,也可能给他人带来巨大的伤害,因此我们要时刻谨记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杜绝个人违规操作的发生。
最后,我们要提及的是一起因监管不力导致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某化工企
业在生产过程中违规排放废气,致使周边居民出现了严重的健康问题。
经调查发现,相关监管部门对该企业的环保问题监管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企业的违规行为,导致了这起严重的责任事故。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监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以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综上所述,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时有发生,我们要从这些案例中汲取教训,引
以为戒。
无论是企业管理者、员工还是监管部门,都要加强安全意识教育,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
希望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深入分析和总结,能够引起大家的重视,共同努力,减少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为社会的安定和发展做出贡献。
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在现代社会中,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屡见不鲜,这些案例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和损失。
责任事故是指由于人为或者管理等原因所导致的严重后果,这些后果可能是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工程施工、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领域中,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致使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行为。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些案例来具体分析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案例一,某化工企业因违规操作引发爆炸。
某化工企业为了追求利润,忽视了安全生产,违规操作导致了一次严重的爆炸事故。
在这次事故中,多人死亡,大量财产损失。
经过调查,该企业的负责人违反了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排查和处理,严重违反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最终,该企业的负责人被判处了刑事责任,成为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案例。
案例二,某建筑工地因违规施工导致坍塌。
在某建筑工地,由于施工单位为了节约成本,违规施工,结果导致了一栋楼房的坍塌,造成了多人死伤。
经过调查,施工单位违反了国家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置若罔闻,没有进行及时整改。
最终,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因为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了刑事责任。
案例三,某交通运输公司因违规操作导致车祸。
某交通运输公司为了提高运输效率,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对车辆安全装备没有进行及时维护和更新,导致了一次严重的车祸事故。
在这次事故中,多人受伤,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经过调查,该交通运输公司的负责人因为违反了国家交通运输管理规定,被判处了刑事责任,成为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案例。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多发生在生产、工程施工、交通运输等领域,这些案例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和损失。
责任事故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这些案例,我们应该引以为戒,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同时,对于犯罪行为,应该依法追究责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鄂尔多斯市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案例
鄂尔多斯市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案例
在现代社会中,各种各样的事故层出不穷,其中一些事故给人们带来的影响是十分严重的。
在这些事故中,有一些是由于责任人的疏忽、违规操作和管理不当等原因引起的,这些责任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鄂尔多斯市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一、案件的背景
2019年4月,鄂尔多斯市一家煤矿发生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了多人死亡和伤害。
经过调查,事故的原因是由于矿工在操作采煤机时没有按照规定操作,而导致采煤机突然倒塌,矿工被埋在煤渣中,无法自救。
煤矿的管理人员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理这一事故,导致事故的后果更加严重。
二、案件的审理过程
经过警方和检察机关的调查,该煤矿的管理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被控制,接受了司法机关的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认罪认罚,并向受害人及其家属赔偿了相应的赔偿金。
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处了被告人有期徒刑和罚款等刑罚。
三、案件的启示
这起鄂尔多斯市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案例,给我们带来了很多的启示。
首先,企业应该加强安全管理,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能够按照规定操作和管理。
其次,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最后,企业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以牺牲员工的生命财产
安全为代价来追求利润。
总之,这起鄂尔多斯市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案例,提醒我们要始终保持警惕,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不断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为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安全员被判刑案例--法定职责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 改措施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 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 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 的安全管理措施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 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如何做一名合格的安全员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安全生产 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知识;
知识。
五勤工作法
能讲:勤嘱咐、常提醒; 敢讲:发现不足,勇于向领导反映,包括提出批评意见 会讲:讲内行话,讲有用的话
一嘴勤
五勤工作法
安全生产的制度、要求等要多看 安全生产的书报、安全知识、岗位操作要领、工艺参数要多看 安全生产的重、难点场所和易发生事故的薄弱环节和部位要多看
二、眼勤
五勤工作法
观察员工精神面貌 重点项目参与其中 透过事物的现象看到本质,总结规律,拟出防范措施
五、手勤
尽职减责
日常工作中,该说的说了,该做的做了,真的尽职了,一旦发生事故,那么你的责任也就相应减 轻了,但要记住,无论干什么,一定要有文字记录并存档备查,没有文字记录,你说的再好听、 动人,也无济于事!
被告人秦某系利川市忠路烟花爆竹产销有限责任公司烟花工区主任、兼职安全员,全面负责烟 花工区安全生产和管理工作。2016年7月17日6时50分许,被告人秦某到烟花工区封口间检查 ,发现自动装药线装药机有机械故障隐患,而未按规章规定责令工人断电停机,停止作业。 被告人秦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 确定之日起计算)。
安全员被判刑案例--法定职责
2012年8月3日,位于龙岗区南湾街道红棉路南 侧的南湾第五回收站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处铁皮棚屋发生大火, 造成4人死亡。事发后,6名相关事故责任人被 法院一审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刑。其中一 名被告安全员蔡某不服缓刑判决提出上诉,称 作为普通员工即使发现隐患也无权力要求整改, 由此要求法院改判其无罪。
鄂尔多斯市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案例
鄂尔多斯市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案例近年来,鄂尔多斯市发生了多起重大责任事故,其中一些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这些事故的发生,不仅给当地经济和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也给全国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本文将以鄂尔多斯市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案例为例,探讨如何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责任追究,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一、案例概述2018年5月,鄂尔多斯市发生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当时,一家煤矿发生了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导致29人死亡,9人受伤。
这起事故震惊了全国,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经过初步调查,事故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二是工人操作不规范,对安全生产缺乏足够的认识。
二、责任追究针对这起事故,当地政府迅速成立了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进行了深入调查。
调查结果表明,该煤矿存在多项安全隐患,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安全生产责任缺失的问题。
同时,工人对安全生产缺乏足够的认识,操作不规范,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基于以上调查结果,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责任人进行了严格的追究。
首先,煤矿的负责人被刑事拘留,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企业被罚款,并被责令停产整顿。
同时,政府还对工人进行了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了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
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针对鄂尔多斯市发生的这起重大责任事故,政府也意识到了安全生产监管的重要性。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政府采取了以下措施: 1.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企业和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法律意识。
2.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制,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
3.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提高安全生产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利用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和操作水平,增强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心。
四、结语鄂尔多斯市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案例,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深刻的教训。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案例汇总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案例汇总
以下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案例汇总:
1. 龚某玮,施工现场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2. 刘某军,挖掘、拆旧、敲墙等施工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3. 沙某平,结构加固施工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4. 吴某宇,负责现场安全、施工管理等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5. 曹某楠,合作挂靠隆耀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6. A市某房地产公司在某村进行“城中村”改造还建房建设。
项目改造中,王某甲、黄某甲在该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陈某某的帮助下,在没有取得电力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承接了1、2号楼的临时电表和电缆线安装工程,并
由黄某甲具体组织施工。
施工过程中,黄某甲违反安全操作规范,在没有设计图纸的情况下,随意雇佣无许可证的安装人员,使用不合格电缆线,且未按操作规范进行安装,致使临时供电线路施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能发现。
一年后,该还建房1号楼2单元电缆井临时供电线路短路,引燃电缆井内的
可燃物发生火灾,造成郑某等7人因吸入过量一氧化碳而中毒死亡,吴某礼等12人因吸入有毒烟气而受伤。
黄某甲、王某甲、闵某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
这些案例都表明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严重性。
在实际的工程实践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定,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顺利进行。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十三宗罪20.7
案例:厂长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刑八个月!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23日晚,常熟市泽众针织整理有限公 司梳毛机生产线带班覃某在该公司白坯烫光车间上班期间,在梳毛机操作作 业时手臂被梳毛机辊轮卷入导致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经 侦查,被告人赵学松作为常熟市泽众针织整理有限公司厂长,负责公司日常 生产经营活动,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疏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及时 发现并消除梳毛机出布口辊轮处防护栏缺失的事故隐患,未按规定为职工发 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事故的发生。 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覃某死亡原因符合胸部外伤死亡。案发后,常熟市泽 众针织整理有限公司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损失。案发后,被 告人赵学松于2020年2月24日经通知后至常熟市公安局大义派出所投案,后如 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例:厂长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刑八个月!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据此认为, 被告人赵学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发 生致1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 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学松系 自首,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案例:厂长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刑八个月!
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赵学松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至常熟市公安局大义派 出所,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赵学松所在单位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学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沈某、 金某、管某、陈某的证言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生产安 全事故材料移交书、事故调查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合同、工资表、 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职工安全教育记录卡、三级安全生产知识试卷,居 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门诊病历,人民调解 协议书,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不起诉决定书,人口信息、居民身份证复 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源自十三宗罪责十三宗罪责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例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例一2021年7月18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造成郑州陈砦冷库“5·5”特大货架倒塌事故的五名主要责任人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周友凯、陈月新二人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各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杨国忠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被告人马利江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刘永贵犯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2021年5月5日,位于郑州市北郊陈砦村的郑州陈砦冷藏贸易有限公司所属的30号冷库房内发生货架坍塌事故,正在库房进行蒜薹分捡的34名民工被压在蒜薹和货架下,其中15人死亡。
经检察机关查明,2021年3月6日,根据陈砦村村委会主任、郑州北环实业总公司董事长陈扎根的决定,陈砦冷藏贸易有限公司在没有认证的情况下,盲目与江苏省常熟市金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签订购买货架的合同。
金塔公司法人代表马利江明知本企业不具备生产仓储货架的资质和能力,在利润的驱使下,违反国家行业规定,违规套用超市货架标准,指派无设计资质的生产技术厂长杨国忠负责设计并进行生产。
2021年4月初,马利江委派业务员周友凯和无质检资质的质检员陈月新等人到陈砦冷库,进行货架的安装和质量检验。
周友凯、陈月新不但没有带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安装,反而私自改变安装设计草图,在郑州街头随意找来民工安装货架。
安装完毕后,周友凯与陈月新未按规定验收,陈砦冷藏贸易有限公司作为使用方也没有进行应有的检查验收,致使货架安装不规范,留下事故隐患。
后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郑州陈砦冷库“5·5”特大货架倒塌事故是一起特大责任事故。
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常熟市金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没有生产高位仓储式货架资质的情况下,违规生产,货架存在整体稳定性差、承载能力不足等严重的质量问题。
陈砦村党支部、村委会及陈砦冷藏贸易有限公司在未对常熟市金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资质进行确认的情况下,盲目购买和使用无合格证的货架,并对供货方提供的产品质量缺乏监督。
劳动安全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建筑施工业务。
公司成立以来,曾承接过多个大型建筑工程项目,但由于管理不善,存在严重的劳动安全法律制度问题。
2018年,该公司因一起重大安全事故被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查处,成为当地劳动安全法律制度案例。
二、案例经过1.事故发生2018年5月,某公司在承建一座高层住宅楼时,因施工现场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一名工人从高处坠落,造成严重伤害。
事故发生后,该公司未立即采取救援措施,也未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2.劳动监察部门介入事故发生后,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接到举报,立即展开调查。
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劳动安全法律制度问题:(1)未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设施。
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2)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部分施工人员对安全操作规程不了解,缺乏安全意识。
(3)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
施工现场存在多处安全隐患,但公司未进行定期检查。
3.事故处理根据调查结果,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对某公司作出以下处罚:(1)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整改安全隐患。
(2)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给予行政处分。
(3)对该公司进行罚款,金额为事故发生前一个月的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
三、案例分析1.劳动安全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劳动安全法律制度是保障劳动者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
本案中,某公司因违反劳动安全法律制度,导致事故发生,给劳动者带来了严重的伤害。
这充分说明了劳动安全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2.劳动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1)企业安全意识淡薄。
本案中,某公司未充分认识到劳动安全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2)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
该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监管不力。
(3)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部分施工人员对安全操作规程不了解,缺乏安全意识。
3.加强劳动安全法律制度建设的建议(1)加强企业安全意识教育。
安全员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六大案例解析
安全员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六大案例解析安全员的工作在外人眼里看着轻松,其实其中压力只有自己清楚,问题不出则以,一出就要丢饭碗,所以广大安全员朋友,在处理安全隐患问题的时候,还是要把责任二字放在首位,特别是专业的安全员朋友。
下面安全员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6大不同类型事故案例分享给大家,希望大家能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
第一点:不该签的字一定不能乱签案例:宋海涛等重大责任事故、不报安全事故案【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蒲刑初字第25号)】2012年12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于当日持12张空白火工品领料单让安质部安全员被告人王某乙审批申领爆炸物品。
王某乙因领取爆炸物品严重超量,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电话请示被告人马某。
得到被告人马某可以分批领出的指示后,被告人王某乙在空白领料单上签了字。
后因其他原因发生爆炸事故导致8人死亡5人受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作为六分部的安全员,明知超量领取违反相关规定,仍然签字同意,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
最终,被告人王某乙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启示: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作为安全员,不该签的字一定不能乱签。
即使是请示了领导说可以签,如果你签了,出事了你还是跑不掉!第二点:一定要加强督促、检查工程现场安全生产工作案例:李某某等重大责任事故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甬镇刑初字第552号】2012年年初,某厂承建某油轮机的电焊、冷作装配、安装等工程,并指派安全员被告人郭某某对该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
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作为负责该工程的直接管理者,未督促、检查工程现场安全生产工作,也未落实相应安全措施;被告人郭某某作为负责该工程安全生产的安全员,未严格督促、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
2012年7月25日8时许,因违章作业发生闪爆,导致3人受伤,其中1人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安全员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六大案例解析
安全员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六大案例解析安全员的工作在外人眼里看着轻松,其实其中压力只有自己清楚,问题不出则以,一出就要丢饭碗,所以广大安全员朋友,在处理安全隐患问题的时候,还是要把责任二字放在首位,特别是专业的安全员朋友。
下面安全员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6大不同类型事故案例分享给大家,希望大家能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
第一点:不该签的字一定不能乱签案例:宋海涛等重大责任事故、不报安全事故案【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蒲刑初字第25号)】2012年12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于当日持12张空白火工品领料单让安质部安全员被告人王某乙审批申领爆炸物品。
王某乙因领取爆炸物品严重超量,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电话请示被告人马某。
得到被告人马某可以分批领出的指示后,被告人王某乙在空白领料单上签了字。
后因其他原因发生爆炸事故导致8人死亡5人受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作为六分部的安全员,明知超量领取违反相关规定,仍然签字同意,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
最终,被告人王某乙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启示: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作为安全员,不该签的字一定不能乱签。
即使是请示了领导说可以签,如果你签了,出事了你还是跑不掉!第二点:一定要加强督促、检查工程现场安全生产工作案例:李某某等重大责任事故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甬镇刑初字第552号】2012年年初,某厂承建某油轮机的电焊、冷作装配、安装等工程,并指派安全员被告人郭某某对该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
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作为负责该工程的直接管理者,未督促、检查工程现场安全生产工作,也未落实相应安全措施;被告人郭某某作为负责该工程安全生产的安全员,未严格督促、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
2012年7月25日8时许,因违章作业发生闪爆,导致3人受伤,其中1人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分析
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分析来源:作者:公诉机关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湖江,男,1961年3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铜鼓县,汉族,初中文化,住铜鼓县棋坪镇炉湾村上坑组。
1999年9月7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被铜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现押于铜鼓县看守所。
辩护人赖爱萍,赣州地区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付伦,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铜鼓县,小学文化,农民,住铜鼓县棋坪镇黄泥村金珠组。
1999年9月7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被铜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铜鼓县看守所。
辩护人万里鹏,江西省铁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铜鼓县人民检察院以铜检诉字(200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湖江、李付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0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铜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冬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湖江及其辩护人赖爱萍、被告人李付伦及其辩护人万里鹏,证人肖晓、兰海涛、陈佑新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铜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湖江于1998年12月在本县棋坪镇柏树村小流坳19号洞进行采金作业,并于1999年3月17日申办了黄金开采《临时采矿许可证》。
而在其下方的37号洞也于1999年3月25日正式进行采金作业,并同时申办了黄金开采《临时采矿许可证》。
两洞洞口垂直距离为 3.5米。
1999年8月16日,棋坪镇黄金管理办公室在柏树村部、小源坳矿点贴出通告,告知因天气多雨,山体裂缝,建议和要求各采金洞暂停开采。
大部分采金洞均已停止开采,而19号洞与37号洞仍在继续作业。
同年8月25日,棋坪镇党委书记赖国梁、副书记肖晓带领工作人员到小流坳察看山体裂缝情况,并口头通知19号洞与37号洞停止开采,但两洞仍未执行停止开采命令。
当天下午,19号洞负责6点到次日凌晨4点班的被告人李付伦和兰辉球等10名民工开始进洞作业。
8月25日晚上11时左右,做“头生”(指带班人)的李付伦在洞中有“间”(指含金矿带)处两边放了七炮。
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案例一,某工厂发生严重爆炸事故。
某化工厂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了严重的爆炸事故,造成了多人死亡和大量财产损失。
经调查发现,该工厂存在以下安全隐患,一是生产设备老化,存在安全隐患;二是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规定认识不足,对员工安全意识教育不到位;三是没有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这些安全隐患的存在直接导致了爆炸事故的发生。
在此次事故中,工厂的负责人因为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了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负责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赔偿了事故中的死伤者家属和财产损失。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重大责任事故罪并非只是一种管理上的失误,而是一种对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严重侵害。
在生产经营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避免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而导致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
结语。
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要深刻认识到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定,坚决避免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
只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才能保障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共同努力,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
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A.甲厂矿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职工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结果造成重大伤亡事故。
甲厂构成。
B.黄某开办的小煤矿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随时有塌方的危险,政府部门多次责令其关闭,黄某仍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结果造成重大事故,造成多名井下作业的矿工死亡,其中包括3名未满16岁的童工。
黄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应数罪并罚。
C.乙建筑企业负责人于某为赶工期,命令工人深夜必须加班,5个工人因为工作场所灯光昏暗,从脚手架上摔下死亡。
于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D.在监管机关从事生产的在押犯贺某,因违反劳动规章制度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贺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考点] 重大责任事故罪
[解析] A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解析]重大责任事故罪中事故的隐患是隐藏着的,没有被人发现,是在操作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责任事故。
[解析]依据刑法134条规定和244条第2款规定,B项正确。
[解析]C项中没有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构成工程建筑事故罪。
只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解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没有特殊限制,D项正确。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近期车间主任、班组长、负责人追责案例
案例分析<匕£■矣会■破* 2021年第9期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近期车间主任、班组长、负责人追责案例案例一:2019年5月2日凌晨I时10分左右,神木 市陕西恒源投资集团电化有限公司2#电石炉发生一起烧伤事故,造成多人不同程度烧伤。
事 发后伤员全部送往医院救治。
孟某平原系恒源电化2号电石炉车间主任,2020年3月21日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神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2日凌晨1时 10分左右,陕西恒源电化公司2号炉大夜班交接班后,停电处理料面。
由1、2号两班人员进行放水炮松动料面操作,放水炮前车间主任孟某平和副主任曹某飞将两班人员撤离至靠1号炉二 层炉面处,并安排两组人员轮流放水炮。
由一 班班长康某某、副班长刘某某、开炉工乔某某为一组,二值班长赵某某、副班长白某某、开 炉工贺某某为一组,先后由两个组的人员轮流放了 4次水炮。
第4次水炮未爆,二值班长赵某某、副班长白某某放入第5次后,电石炉内瞬间 大面积塌料,高温炉料向外喷出。
李某在电炉中控室发现监控异常,查看情况,发现有烧伤人员,立即安排运行部部长拨打120,并展开现 场急救,送伤者入院进行救治。
该事故导致在场员工5人死亡,15人不同程度受伤。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神木市恒源电化公司处理料面结板塌料灼烫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直接原因陕西恒源投资集团电化有限公司2号电石炉 在停电处理炉内料面板结的过程中,为抢进度、抢时间,现场指挥人员违章指挥员工违规冒险作业,存在安全操作门多处同时打开作业、作业人员数量多、其余人员未按规定撤离到安全区域等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行为;在电石炉炉内用水炮处理板结料面导致发生塌料,致 使高温气体和固体向外喷出,造成现场作业人员灼伤。
(二)间接原因(丨)企业负责人和员工安全意识淡薄;(2)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形同虚设,没能形成制约把控;(3)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4)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职工操作技能低下。
鄂尔多斯市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案例
鄂尔多斯市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案例近年来,鄂尔多斯市发生了多起重大责任事故,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这些事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也给当地政府和企业带来了沉重的责任和惩罚。
本文将以鄂尔多斯市某企业发生的一起重大责任事故为案例,探讨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
一、案件概述某企业是一家生产化学品的公司,位于鄂尔多斯市某工业园区。
2018年9月,该企业发生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导致一名工人死亡,多人受伤。
经初步调查,事故的原因是该企业未按规定对生产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导致设备故障,引发爆炸事故。
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律规定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工作、经营等活动中,因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且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
该罪名适用于企业、单位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等。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事责任分为三个层次:一是罚金;二是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的刑罚应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造成的后果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来确定。
三、案件审理和判决结果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该企业未按规定对生产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导致设备故障,引发爆炸事故,造成了一名工人死亡,多人受伤,情节严重,构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罪。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该企业还被处以巨额罚款,并被责令停产整改。
该判决结果引起了广泛关注和反响,也起到了警示和震慑作用。
四、案件启示与反思该案件反映出当前一些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生产管理不规范、安全意识淡漠等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必须承担起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意识,切实保障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一、2009年5月,安徽亳州市绩溪县某铝型材厂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事故原因是绩溪县某铝型材厂在生产过程中,未依据技术规程妥善安装、
调试、维护,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按规定指派电力安全责任人,导致
压机自检缆出现故障,进而导致铝型材生产线出现火灾,造成财物损失117.31万元,5名工人被困身亡。
事故发生后,安徽省检察院依法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
控被告人安徽某公司张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要求从重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安徽某公司张某某作为厂长有经营合同的责任,未
依据技术规程妥善安装、调试、维护,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按规定指
派电力安全责任人,不仅使铝型材生产线出现火灾而造成财物损失
117.31万元,更是直接导致5名工人被困身亡,形成重大责任事故,构
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予从重处罚。
经审理,法院终审裁定,被告人安徽某公司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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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案例
刘卫平、刘胜杰、楚湘葵重大劳动安全事故、非法
采矿、单位行贿案[4]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卫平,男,汉族,1962年12月6日出生,湖南省湘潭县立胜煤矿投资人、实际控制人之一。
被告人刘胜杰,男,汉族,1973年11月29日出生,湘潭县立胜煤矿投资人、实际控制人之一。
被告人楚湘葵,男,汉族,1962年11月6日出生,湘潭县立胜煤矿投资人、实际控制人之一。
1.非法采矿、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事实:2008年11月15日,被告人刘卫平、刘胜杰、楚湘葵共同承包了湖南省湘潭县立胜煤矿的采矿权。
立胜煤矿采矿许可证核准的开采范围为约0.0362平方公里,深度为100米至-124米,有限期为2008年4月至2009年4月。
2009年1月13日,因立胜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均已过期,湘潭县煤监局下达停产通知;同年4月,因立胜煤矿采矿许可证到期,且存在越界开采行为,湘潭县国土资源局责令立即停产。
但刘卫平、刘胜杰、楚湘葵多次采取封闭矿井、临时遣散工人
等弄虚作假手段,故意逃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拒不执行停产监管决定,长期以技改名义非法组织生产。
至2010年1月,立胜煤矿东井已开采至-640米水平,中间井已拓至-420米水平,西井已采至-580米水平,严重超越采矿许可证核准的-124米水平。
经湖南省国土资源厅鉴定,立胜煤矿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12月25日,计采原煤29958.72吨,破坏矿山资源价值9046634.68元。
2010年1月5日12时5分,立胜煤矿中间井(又名新井)三道暗立井(位于-155米至-240米之间)发生因电缆短路引发的火灾事故。
事故当日有85人下井,事故发生后安全升井51人,遇难34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962万元。
经鉴定,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立胜煤矿中间井三道暗立井使用非阻燃电缆,吊箩向上提升时碰撞已损坏的电缆芯线,造成电缆相间短路引发火灾,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且矿井超深越界非法开采,未形成完整的通风系统和安全出口,烟流扩散造成人员中毒死亡。
被告人刘卫平、刘胜杰、楚湘葵作为立胜煤矿负有管理职责的共同投资人和实际控制人,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管理措施,对于立胜煤矿未采用铠装阻燃电缆、未按规定安装和使用检漏继电器、矿井暗立井内敷设大量可燃管线和物体、无独立通风系统、在矿井超深越界区域无安全出口和逃生通道、无防灭火系统、避灾自救设施不完善等安全隐患均负有
责任。
2.单位行贿事实:被告人刘卫平、刘胜杰、楚湘葵为了三人投资和实际控制的立胜煤矿逃避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向湘潭县煤监局局长郭平洋、湘潭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主管副局长谭正荣(均另案处理,已判刑)等人行贿共计29万元。
另外,刘卫平为给其投资的湘潭县新发煤矿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向湘潭市煤炭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安全生产科科长刘永松(另案处理,已判刑)等人行贿51.5万元。
【裁判结果】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刘卫平、刘胜杰、楚湘葵作为立胜煤矿投资人和实际控制人,违反矿山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即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在立胜煤矿安全生产设施及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组织生产,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行为均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为给自己控制的煤矿谋取不正当利益和逃避监管,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应依法并罚。
刘胜杰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刘卫平、刘胜杰、楚湘葵事故发生后均积极组织抢救,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关闭整合当地其他违规开展生产的煤矿,并对事
故遇难者家属进行了足额经济赔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对被告人刘卫平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被告人刘胜杰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被告人楚湘葵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以一审判决对单位行贿部分事实认定错误、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被告人刘卫平、刘胜杰、楚湘葵以不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非法采矿罪为由提出上诉。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卫平、刘胜杰、楚湘葵行贿29万元有误,三人行贿数额应认定为34万元,但不足以影响量刑,依法驳回检察机关部分抗诉,驳回三被告人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采用封闭矿井口、临时遣散工人等弄虚作假手段和行贿方法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均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