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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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浅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浅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某些特定的群体或个人在特定情况下,如果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将面临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

不作为犯罪是对公民或国家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或特定情况下未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惩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首先要明确的是作为义务的概念。

作为指的是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的一种行为方式,是一种主体具备的社会行为能力。

义务则指的是法律、道德或社会公共传统等规定的不能随意放弃的行为要求。

作为义务即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伦理道德等约束,个体或群体应该做出的特定行为。

不作为犯罪,对于不同的受到约束的群体或个人有着不同的规定。

举例来说,对于公职人员,如警察、消防员等,他们在执法或救援行为中,如果不履行职责,未尽到及时制止犯罪或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义务,将面临刑事法律责任。

而对于普通公民,如果在紧急情况下目睹他人受到危险或遇到突发事件时,不及时施救或报警的,也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不作为犯罪的设定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不作为犯罪的设定可以引导个体或群体勇于履行自己应有的义务,提高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

不作为犯罪的设定可以有效遏制不作为行为的发生,防止不作为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

不作为犯罪的设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社会利益和个人自由的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不作为犯罪的设定也存在一些问题。

如何确定具体的不作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主观判断的空间。

对于一些特殊群体或个人来说,由于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履行相应义务存在困难,可能在其无法履行到位的情况下被违法。

不作为犯罪的设定是否过于严厉或不够明确,也是需要思考和完善的问题。

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是根据法律规定的,对于特定群体或个人在给定的条件下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所设立的法律制度。

不作为犯罪的设定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需要在具体应用中加以完善。

不纯正不作为犯之作为义务来源探析

不纯正不作为犯之作为义务来源探析
一、不纯正不作为犯形式作为义务的来源 所谓作为义务的形式来源就是以存在于法律规范 之中的和由某些事实所产生的作为义务来作为确定不 纯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的根据。[2]就目前的理论通说 来看,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以“四来源说” 为主流的观点。 ( 一) 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义务 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义务即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负 有做出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里的法律应当作广义 的理解,不仅包括刑法,同时包括其他法律、法令以及 行政法规。法律上规定的义务很多,但并不是所有法 律规定的义务都可以成为刑法中不纯正不作为的义务 来源,这种义务只有其他法律规定并且被刑法认可时, 才能够成为不纯正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 二) 职务上或业务上所要求的义务 所谓职务上或业务上所要求的义务是指从事某项 工作的人因其职务或业务本身要求他负有某种作为的 义务。例如: 医生有救治病人的义务,工人有按规定安 全生产的义务,消防员有灭火的义务。对该义务的认 定时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 行为人的身份。该种义务的产生是基于担任某 职务和从事某种业务,是以个人的某种身份而形成的, 只有行为人具有特定的身份并且其不履行职务或业务 上要求的义务,从而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时,才能因对
( 四)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先行行为也即先前的行为,是导致法律保护的某 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的行为人自身的行为。先行行为 引起的作为义务是行为人因自己的行为导致发生一定 危害结果的危险,而产生的采取积极行动防止危害结 果现实发生的义务。[4]例如: 某人带邻居家的孩子去 滨海浴场游泳,他就对该儿童负有保护的义务,要保护 该儿童安全的回来,这种义务是由其前面的行为所派 生出来的。应当说,先行行为是行为人负有特定行为 义务的来源和根据。有如下几点必须深入讨论: 1. 先行行为是否只限于行为人本人的行为。所谓 先行行为,是相对于危险状态出现后行为人的不作为 行为而言的,即指行为人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不作为 行为实施之前,已经实施了使某种合法权益产生危险 的行为。[5]因 此,先 行 行 为 首 先 是 行 为 人 亲 自 实 施 的 行为,即先行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行为人本人,而不能是 自己以外的人。例如: 行为人不慎驾车撞倒行人,就负 有防止其因伤致死而采取必要救助措施的义务,相反, 如果是他人交通肇事致被害人发生生命危险,行为人 就只负有道德伦理上的义务而不负有法律上的义务。 因此,他人不能成为事前行为的主体。 2. 先行行为是否只限于作为。对此刑法理论上目 前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主张,先行行为只限于以积极 的行为来实施,不能利用消极的行为方式来实现。不 作为犯的本质就在于对特定义务的违反,这就必然是 行为人因自己的积极行为致有发生结果的危险时,才 负有防止其发生的特定义务。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先 行行为在通常情况下都是作为,但又不限于作为,不作 为也完全可以引起作为义务。[6]如携带装有子弹的手 枪,在他人取枪玩耍之时未加阻止,他人因手枪走火致 死,携枪也应承担责任。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先行 行为成立的实质是不作为人就先前实施的行为致使法 ·58·

浅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浅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浅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不作为犯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具有特定的义务,但是未能履行这一义务,造成法律后果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不作为犯罪主要包括故意不履行法定义务罪和玩忽职守罪。

故意不履行法定义务罪是指法律规定的公民或者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延误救助的行为,或者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玩忽职守罪是指在执行公务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那么,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是什么呢?本文就浅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进行讨论。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是公民或单位在法定的义务范围内进行的一种自觉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了一系列的法定义务,比如救助义务、监护义务等等。

这些义务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伦理而存在的,公民或单位应当根据这些义务开展相应的行为。

比如在我国司法解释中规定了救助义务,公民或单位在看到他人遇到事故或其他意外,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救助受害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时候我们会看到在高速公路上发生车祸,周围的车辆纷纷绕行而过,却鲜有人停下来帮助受害人,这就是违反了救助义务的行为。

除了救助义务外,还有监护义务等等,这些义务都需要公民或单位根据法规进行相应的行动。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是公民或单位在法定的义务范围内进行的一种自觉行为。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是公民或单位在法定的义务范围内进行的一种自觉行为,是公民或单位应尽的社会责任,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安全而履行的义务。

希望在日常的生活中,每个公民和单位都能够根据法规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共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客观不法要件(一)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客观不法要件(一)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客观不法要件(一)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不作为行为与不作为(一)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形式义务四分法、实质义务三分法)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5/2/52)(ACD)A.儿童在公共游泳池溺水时,其父甲、救生员乙均故意不救助。

甲、乙均成立不作为犯罪B.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误认为自己无义务救助落水的妻子,致妻子溺水身亡的,成立过失的不作为犯罪C.甲在火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

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构成不作为犯罪D.甲向乙的咖啡投毒,看到乙喝了几口后将咖啡递给丙,因担心罪行败露,甲未阻止丙喝咖啡,导致乙、丙均死亡。

甲对乙是作为犯罪,对丙是不作为犯罪【解析】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罪,主要考查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

A选项,父亲对儿童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救生员对落水者有职务上的救助义务,只有二人均不救,才致死亡,对于死亡结果均具有因果关系(重叠因果),故均成立不作为犯罪。

B选项,在客观不法层面,离婚尚未生效,夫妻关系尚未解除,丈夫对于妻子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

不救助导致死亡,系不作为致死行为。

在主观责任层面上,明知不救会导致死亡结果,对于死亡结果具有故意。

对于构成要件要素均有认识,对于事实认识没有错误;误认为没有救助义务,系对行为法律性质的认识错误,属违法性认识错误,不阻却故意成立;一般公众均可认识到不救有错,属于具有认识可能性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不阻却责任。

客观不法+主观故意责任=故意的不作为犯罪。

C选项,(1)在不作为义务上,只对母亲有救助义务,不救母亲系不作为行为;对于女友没有救助义务,如不救女友不构成不作为行为;(2)因为只有一项法律义务,不属义务冲突的违法阻却情况,故而不救母亲仍属不法;(3)一般可认为可能具有期待不可能等责任阻却事由,但选项已叙明“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故而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

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

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论文摘要所谓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其应尽义务而不履行时构成犯罪的情形。

而作为义务之来源问题是不作为犯的核心,也是理解不作为犯的关键所在。

本文将以刑法中作为义务之概述为起点,阐述作为义务的定义、性质等基本问题;然后介绍并评价不作为犯中作为义务来源的主要学说,进而对二元说进行提倡与论证,以期对此议题的深入探讨有所裨益。

论文关键词不作为犯作为义务论二元说一、作为义务之概述刑法中的作为义务,乃是行为人负有的特定的、不可选择的具有强制性的义务,该义务的内容是其实施一定的行为。

值得强调的是,此种义务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行为人违反它将承担一定的法律制裁后果。

从作为义务的定义上来看,作为义务具有两个特点:其一,作为义务是在一定的时间与特定的人相,而非与所有人相关,“特定人”的判断必须是显而易见,不违背公理常情;其二,作为义务具有强制性,行为人不能选择,并与一定的法律后果相。

一般而言,法律上的义务分为两种:一种是积极义务,即要求行为人积极地实施一定行为,“应为而不为”是其违反方式;另一种是消极义务,即要求行为人不为某一行为,“不应为而为”是其违反方式。

不作为犯就是对积极义务之违反。

二、作为义务来源的主要学说及其评价(一)形式的作为义务论 1.形式的作为义务论之代表学说在我国刑法学界,关于作为义务之来源的学说中,形式的作为义务论占主导地位,主要有:“三来源说”、“四来源说”、“五来源说”等,而“四来源说”是学界的通说。

形式的作为义务论,基本都是将法规、法律行为、先行行为等作为义务的来源进行列举。

作为通说的“四来源说”对作为义务来源之内涵的理解如下:(1)由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作为义务。

这是指国家在法律规范中明确规定特定主体对某一或某些法益的危险状态及其损害结果具有防止义务。

(2)职务所产生的作为义务。

其是指行为人因其从事特定的专业性较强的业务或担任特定的社会公共管理职务而应该承担的作为义务。

论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的来源

论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的来源

论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的来源作者:席正祥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4期【摘要】不作为犯罪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人能履行但没有履行该义务,而使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遭到损害,并且该损害与不作为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由不作为犯罪的概念我们可知负有作为义务是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前提,因此研究作为义务的来源就成为探讨不作为犯罪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不作为犯罪;见危不救;作为义务1 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的来源1 1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是我国大多数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

但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不局限于刑法的明文规定,也可以包括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这种义务必须经过刑法的确认,否则将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

同时,这种义务必须和一定的刑事后果相联系,如果这种义务不履行并不引起相应的刑事后果,则这种义务即使有刑法明确规定,也不能认定为不作为犯罪的根据[1]。

1 2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的作为义务。

这里需要着重理解的是何为“职务”和“业务”的要求。

笔者认为,职务和业务的要求不宜做宽泛理解,这里应该理解为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履行的义务。

如果理解为一切与行业有关的规章制度要求的义务,则有苛责相关职业者之嫌。

此外,要注意对时限的把握,即只有在执行职务或者履行义务的时间段内才成立相关的不作为犯罪,不能将休息时间囊括在内。

1 3法律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

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够设立一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通说认为能产生作为义务的法律行为一般是指合同行为。

由于合同属于民法这一私法范畴里的概念,因此遵循私法自治的原则,国家公权力机关不介入,所以一般来说,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仅能产生经济性赔偿责任,刑法通常不插手合同纠纷,但是一旦违约行为危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则就触犯了刑法,经济性责任就会上升为刑事责任,合同约定的义务就成了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这种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就成立不作为犯罪的行为。

1 4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刑法中的作为犯和不作为犯分别是什么

刑法中的作为犯和不作为犯分别是什么

刑法中的作为犯和不作为犯分别是什么作为是指⾏为⼈以积极的⾝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的危害⾏为。

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的,指⾏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不实⾏的⾏为。

不作为是⾏为的⼀种特殊⽅式,与作为具有⼀种相反关系。

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刑法中的作为犯和不作为犯。

刑法中的作为犯和不作为犯分别是什么⼀、作为⾏为⼈以积极的⾝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的法益侵害⾏为。

其特征:1,表现形式:积极的⾝体动作。

2,直接违反了法律的禁⽌性规范。

注意:持有属于作为,持有是对特定物品的实⼒⽀配、控制。

属于作为。

刑法规定持有型犯罪,旨在禁⽌⼈们持有特定物品,⽽不是命令⼈们上缴特定物品。

⼆、不作为犯是指⾏为⼈在能够履⾏⾃⼰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该义务。

1种类:(1)真正不作为犯:刑法明⽂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如遗弃罪、不解救被拐卖的妇⼥⼉童罪)(2)不真正不作为犯: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区分标准:是否负有法律要求履⾏的积极义务。

如果有,不履⾏的,就属于不作为犯作为犯与不作为犯除了⾏为⽅式存在差异之外,其他⽅⾯如罪过形式、犯罪停⽌形态等⽅⾯完全⼀致)。

不作为犯,也可以由作为(如偷税罪、遗弃罪)与不作为(遗弃罪)两种⽅式。

不作为实际上是相对于履⾏特定义务⽽⾔的,对特定的对象⽽⾔,⼈们没有做什么。

但是这不妨碍⼈们有其他的举动。

2不作为犯的成⽴条件:(1)当为,⾏为⼈负有实施某种⾏为的义务。

(2)能为,⾏为⼈在当时有能⼒履⾏(3)不为,⾏为⼈没有履⾏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也就是说,危害结果与不作为之间应当存在因果关系。

例如,司机过失造成了交通事故,导致被害⼈头盖⾻⾻折,即使⽴即送往医院也不能挽救⽣命,或者被害⼈将⽴即死亡时,即使司机没有救助,也仅成⽴交通肇事罪,⽽不成⽴不作为的故意杀⼈罪。

3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的根据:(1)法律明⽂规定的义务。

(⽗母对⼦⼥的抚养义务。

妻⼦⾃杀,丈夫不管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罪,但不适⽤于男⼥朋友之间)注意:"权利义务相⼀致",如果其他法律没有规定义务,并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作为义务,或者说法律仅仅规定了义务没有规定责任,也不能成为作为义务。

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一)

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一)

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一)内容摘要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在我国存在着诸多的理论观点,且在刑法典中对其构成条件又没有明确规定。

目前我国刑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1、三来源说:(1)法律上的明文规定;(2)职务上或业务上的要求;(3)行为人先前行为;2、四来源说(1)法律上的明文规定;(2)职务上或业务上的要求;(3)行为人先前行为;(4)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3、五来源说:(1)法律上的明文规定;(2)职务上或业务上的要求;(3)行为人的先行行为;(4)自愿承担的某种特定义务;(5)在特定场合下,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要求履行的特定义务。

本文通过分析来源的现状,就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的有关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认为应当将重大道德义务纳入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并在法律上作出明确;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应当包括在基于法律行为的作为义务中。

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二)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的作为义务;(三)法律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四)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要求履行的作为义务。

由于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是不作为犯罪的核心部分,本人建议学理界对不作为犯罪及其义务来源作更深入的研究,立法机关能借鉴过有关国家和地区之长处,在下次修订刑法典的时候能对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加以明文化,以使司法有法可依,有理可据。

关键词:不作为作为义务法律行为道德义务一、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的理论论争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之来源,就是作为义务的分类问题,大部分国家的刑法对此都有明文规定。

如德国刑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对属于刑法规定构成要件之结果,不防止其发生者惟限于在法律上负有防止该结果发生处以刑罚时行为人应依法负有防止其结果发生之义务。

”台湾刑法除第13条第1项规定:“对于一定结果之发生,法律上有防止义务”外,并于第2项规定:“同自己行为有发生一定结果之危险者,负防止其发生之义务。

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的性质及来源

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的性质及来源

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的性质及来源[摘要]不作为犯罪是一个重要的犯罪形态分类,与作为犯罪相对应。

我国刑法理论认为,构成不作为犯罪,必须以具有一定的作为义务为前提,这就决定了作为义务的研究在刑法不作为犯罪研究中的前提性和重要性。

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性质,其大约包含了明确性、合法性、合理性等重要方面;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义务来源,学界历来对其的研究和争议比较繁杂,有包括“四来源说”在内的多种学说。

在对各种学说分类论述的基础上,从理论和实践上予以评判,并提出见解。

[关键词]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义务性质;义务来源一、不作为犯罪及其作为义务概述刑法上的犯罪,就其能动形态来说,分为作为犯罪和不作为犯罪。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不作为与作为相对,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1]。

在我国刑法中,有的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如遗弃罪,这种犯罪称为纯正的不作为犯罪;还有的犯罪既可由作为形式实施,也可以由不作为形式实施,这种犯罪称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罪。

刑法上所谓的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依据刑事法律应当积极实施特定行为以防止危害发生、保护法益的一种约束或限制。

我国刑法理论认为,构成犯罪的“不作为”,以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为前提,即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主体须为负有特定作为义务的人。

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由法律在分则条文中具体规定;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成立则必须存在某种特定的义务,即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由此可见,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的核心要件之一,在不作为犯罪理论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

深入研究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理解其性质、明晰其来源,无疑具有深远而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二.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性质刑法上的作为义务,作为决定不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和限定不作为犯罪范围的标准,本身具有诸多特殊的性质。

就作为义务来说,其内涵的明确性、合法性、合理性等许多重要性质无疑是相当确定和重要的。

浅析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

浅析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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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性。4、作为义务产生式基于一定的 条件与事实。
(2)真正不作为犯和不真正不作为 犯义务来源的特征
1.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的特点 真正不作为犯具有法定性的特点, 而其作为义务来源的法定性性质使得我 们十分容易就可以弄明白行为人不作为 的行为是否构成了真正不作为。 2.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的 特点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总结下 来就是负有作为义务、具有履行能力、 不履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具 有等价性。 道德义务是否能够成为作为义务来源 (1)我国理论依据 刑法理论的通说指出道德义务无法 成为其来源,这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背离。 马克昌在研究过程中指出,特殊场合下, 社会公德与公共秩序规定履行的特定义 务。还有业界人士熊选国在研究过程中 指出,应把道德义务进行适当的分类, 唯有纯粹的道德义务才不发生不作为犯 罪。除此之外,还有大量的业界人士进 行了阐述,如彭磊在研究过程中,明确 指出将其分为一般道德义务和重大道德 义务,按照他的观点,后者应纳入其来源。 (2)各国法律对将道德义务纳入不 作为犯作为义务的来源的规定 研究可以发现,世界上一些国家的 刑法典均在“见死不救罪”方面有规定。 其中最典型的是《德国刑法典》,法典第 三百三十条之中明确指出,遇到涉及公 共危险等的情形时,有能力救助却没有 的,应当受到惩处。除此之外,意大利、 法国、西班牙等国家的刑法典之中均存 在这样的明文规定。 通过上述西方国家的相关立法可以 看出,以“救死扶伤”为主要代表的重 大社会公德均为各国的刑法所明文确 认。这为我国无论是在立法上明确规定、 还是司法实践中实际承认特定情况下的 重大社会公德作为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 来源,都提供了极为现实的参考。 然而, 现阶段该观念在我国刑法领域仍然没有 达成共识。笔者认为如果要把道德上的 义务纳入其来源,必须深入分析履行义 务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1.履行义务的必要性 这属于基础,具体主要涉及到下列 两点:(1)存在特定危险状态,也就是

浅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浅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浅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不作为犯罪是指法律上规定公民或机关应当采取某种行为或采取必要的措施,但是未履行的情况。

通常情况下,不作为犯罪指的是对他人的生命、财产等权益采取敷衍态度或者完全忽视的行为,也就是说,在一定的情况下,不作为也可以构成犯罪。

不作为犯罪实际上是对人们的一种责任意识和社会义务的体现。

遵守法律,保护他人的利益不仅是一种行为道德,更是一种法律义务。

有些情况下,如果因为个人的不作为而给他人带来了伤害,这种不作为就会形成犯罪行为。

对于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我们需要深入了解和认识。

我们需要了解的是不作为犯罪的构成条件。

不作为犯罪是指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须采取的行为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但未履行的情况。

构成不作为犯罪,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三是不履行法定义务,也就是说,不作为犯罪是指在一定的情况下,公民或者机关未履行法定义务,没有采取必要的行为或者措施,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在实际生活中,不作为犯罪通常包括拒绝救助、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漠视环境保护、放任事故发生等情况。

这些行为都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给他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带来严重损害。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不作为犯罪已经被纳入了刑法的规范范围,并且对于不作为犯罪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了拒不救助被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还规定了对于其他情况下的不作为犯罪的规定,对实施主体、构成条件、法定处罚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我们需要了解的是不作为犯罪的社会意义。

不作为犯罪的存在并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犯罪行为,更重要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个人权益。

不作为犯罪的存在可以有效地约束公民和机关在特定情况下的行为,促使其加强责任意识,保护他人的利益。

从社会意义上看,不作为犯罪的存在可以有效地促使公民和机关增强责任感,增强社会公德和职业操守,遵纪守法,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

不作为犯罪可以有效地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和公共秩序稳定,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浅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浅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浅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近年来,由于公职人员不作为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作为犯罪已经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然而,不作为犯罪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争议,如何区分不作为行为与不作为犯罪,以及如何界定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等问题亟待解决。

一、不作为行为与不作为犯罪的区分不作为行为指的是某一个人没有履行其法定职责,没有按照其职责范围内的规定进行行动,从而导致了不良后果。

这种行为可能违反了某个法律规定,但并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不作为犯罪则是指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明知某个行为可能会导致某种后果,但不采取任何措施加以防范或排除,最终导致了严重后果的行为。

因此,不作为犯罪是一种有意的犯罪,具有明确的犯罪主观故意。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首先要考虑的是公职人员的职责范围。

公职人员的职责范围是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不同的公职人员职责范围不同,其作为义务也会不同。

作为公职人员,应该秉持强烈的责任意识,勇于担当,积极履行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操守。

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如果存在不作为行为,仅仅是管理不善、效率低下,与其作为义务是没有关系的。

三、如何界定不作为犯罪的主体和客体四、不作为犯罪与其他犯罪构成的关系如果不作为犯罪同时也构成了其他犯罪,那么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例如,如果公职人员在处理某个案件的时候,明知被告人弄虚作假,却不采取任何措施,最终导致被告人逃避处罚,那么这种行为不仅构成了不作为犯罪,也构成了渎职罪、徇私枉法等其他罪行。

综上所述,不作为犯罪需要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来判断是否构成,同时需要有明确的犯罪主观故意和特定的作为义务,对于不同的客体要有不同的考虑,如果与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今后的实践工作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适用法律规定,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管,遏制不作为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浅析不纯正不作为的作为义务

浅析不纯正不作为的作为义务

浅析不纯正不作为的作为义务【摘要】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在某种犯罪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的情况下,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该犯罪。

本文将对作为义务理论的演进、实质与形式相统一的作为义务理论进行分析和总结。

以期在理论和实务中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有所明确。

【关键词】不作为;不纯正不作为;作为义务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现代理论的通说认为,危害行为包括不作为。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该种义务的行为。

大陆法系学者通常按照不作为是否成为构成要件的内容,将其分为纯正不作为与不纯正不作为。

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在某种犯罪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的情况下,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该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等。

就不纯正不作为犯而言,我国现行刑法没有明文将不作为表述为构成要件要素,因此,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成为长期困扰刑法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的难题之一。

比如:如何界定作为义务、作为义务是仅限于法律义务还是也包括道德义务、作为义务的范围究竟有多大?这些问题对于确定不作为犯罪的成立范围,乃至于对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平衡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等都具有决定性意义。

一、作为义务理论的演进作为义务理论是指关于作为义务的来源或者作为义务的产生根据的理论,它探讨行为人在什么情况下负有应当实施特定行为的义务,回答的问题是谁在什么情况下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

从笔者掌握的资料来看,作为义务理论的演变经历了一个从形式的作为义务理论到实质的作为义务理论再到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作为义务理论的演进过程。

(一)形式的作为义务一般提及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都是列举法律规定、职定义务、法律行为和先行行为,即形式的作为义务。

我国刑法学界通说认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1.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由刑法以外的法律所明确规定且经刑法所要求或认可。

浅谈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浅谈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摘要在刑法意义上,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行为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之一,在构成要件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无行为那么无犯罪〞这句法谚说明了它的重要性。

刑法意义上的行为,是指引起特定的外界变化,在意识与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不作为犯罪是较为复杂而值得深入研究的犯罪行为类型。

成立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是行为人须具有相应的作为义务,因而分清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X围,最为关键,只有弄清它,才能确定某行为是否为不作为犯罪,最后,提出应将道德义务纳入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中,从而维持法律天平的对称,维持法律的正义,从而到达社会的XX久安。

关键词:行为;不作为;作为义务;道德义务目录一、不作为概念与性质1〔一〕行为理论11.因果行为论12.目的行为论23.社会行为论24.人格行为论2〔二〕作为与不作为21.作为22.不作为33.不作为犯罪的原因3〔三〕不作为犯罪的分类4二、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5〔一〕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说5〔二〕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51.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6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作为义务63.行为人实施法律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64.关于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7三、道德义务应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8〔一〕道德义务争议的有关观点8〔二〕我的看法91.法理依据92.经济依据93.社会依据9参考文献11致谢12我国刑法学界关于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来源X围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是三源说。

该种观点认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包括以下:法律上的明文规定、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以及行为人的先前行为。

二是四来源说。

该种观点认为,除了三源说外,还应包括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而引起的义务,这是近几年的通说观点。

三是五源说。

该种观点认为除开三源说外,还应包括自愿承当的某种特定义务和在特殊场合下,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要求履行的特定义务。

一、不作为概念与性质〔一〕行为理论为是刑法的基点,也是刑法理论的根本概念。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摘要: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是不作为犯罪的中心问题,它决定了是否成立不作为犯罪以及成立何种性质的犯罪。

但我国理论上通常认为的四种作为义务来源,有时并不能满足实践中的需要。

鉴于此,笔者提出补充“特定的密切社会关系所要求履行的义务〞为作为义务的来源,以解此理论之窘境。

关键词:义务来源;四来源说;特定的密切社会关系我国刑法理论认为,不作为犯罪,必须以存在某种特定的义务为前提,是否存在作为义务,是能否构成不作为犯罪的重要判断条件。

“可以说,在刑法理论中,所有不作为犯罪的根本犯罪事实和构成要素,是决定不作为犯罪能否成立,以及属于何种性质的犯罪的主要依据〞[1],因此,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的研究,对于丰富刑法理论和指导司法实践都有着很重要的意义。

一、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来源概述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也称不作为犯罪的依据,是指行为人在何种情况下负有应当作为的义务,它是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的一个中心问题。

不作为犯罪可分为纯粹的不作为犯罪和不纯粹的不作为犯罪〔或称为真正的不作为犯罪和不真正的不作为犯罪〕,但凡只能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的犯罪,就是纯粹的不作为犯罪,而既可由不作为的方式构成又可以用作为的方式构成的犯罪,就是不纯粹的不作为犯罪。

对于纯粹的不作为犯罪,其作为义务及X围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所以不纯粹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一向是作为义务来源中的讨论重点,这里所讨论的作为义务来源,主要是指不纯粹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

〔一〕我国的形式作为义务来源理论我国刑法理论中关于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也经过了长期的讨论。

我国对于不纯粹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主要采取的是形式来源分类法,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见解:〔1〕三来源说。

该学说认为,作为义务的来源有三种:法律明文规定;行为人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此先行行为所产生的义务包括两种情况:其一,行为人的先行法律行为产生的行为义务〔包括合同行为及自愿行为〕;其二,行为人有造成某种危险结果的先行行为,所产生的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刑法学(一)03-知识拓展—不作为犯罪_14

刑法学(一)03-知识拓展—不作为犯罪_14

不作为犯罪(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危害行为是犯罪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而形形色色的危害行为在刑法理论中的其中一个分类就是区分为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这两种基本形式。

历史上早在我国秦朝时的法律和古罗马时期的法规中就已有了关于不作为犯罪的规定。

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不作为是行为的一种特殊方式,与作为具有一种相反关系。

由于不作为的复杂性,其一直是行为理论上争论的焦点问题。

1不作为犯罪简介危害行为是犯罪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而形形色色的危害行为在刑法理论中的其中一个分类就是区分为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这两种基本形式。

历史上早在我国秦朝时的法律和古罗马时期的法规中就已有了关于不作为犯罪的规定;近代以来,在“无行为则无犯罪”的观点的影响下,学者们又开始了对不作为犯罪系统化的理论研究。

作为行为的其中一种形式,不作为消极、无为的特点与积极的作为相对应。

2不作为犯罪定义不作为犯罪的定义历来存在争议,而要把刑法理论中的一类行为用寥寥数语准确概括难度也不小,目前相对而言归纳较好的定义是陈兴良教授提出的: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简单概括不作为犯罪,用六个字简述就是应为、能为、不为。

就其法律特征而言则具有隐蔽性、消极性、间接性和违法性等。

3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之所以要求行为人对其身体相对静止的消极、无为状态承担刑事责任,关键就在于行为人此时负有积极实施特定行为的义务,应为能为而不为,即违反了作为义务。

根据我国刑法学基本理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明文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之一,是指由其它法律规定并由刑法加以认可的义务,这里的法律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等。

如果只由其他法律规定,而未被刑法认可,则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是什么

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是什么

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是什么推荐文章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是什么热度:不作为犯负有什么特定义务热度: 2017年机关入党转正申请书热度:履行优秀党员义务自我鉴定书热度:作为一名小学教师应该具备的素养热度:你听说过不作为吗?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那么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不作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不作为犯罪相对与作为犯罪而言,往往表现为身体的静止状态,不像作为一样存在身体的外部动作,因此,对于不作位犯的构成往往难以把握。

目前,我国法学理论界对不作为的理解较为统一,即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因此,对于如何确定不作为犯,首先应该从作为义务着手。

这是对作为义务的性质如何确定的问题。

义务表示人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及其应负的责任。

从性质上说,义务是一个内涵极其丰富的观念。

既包括道德义务又包括法律义务。

那么,作为义务属于什么性质的义务呢?目前我国刑法学界普遍认为属于法律义务,但也有学者认为应当包含部分道德义务。

笔者认为,对于不作为的义务为只能理解为法律义务。

首先,将作为义务扩大为道德义务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如果把作为义务扩大为道德义务的话,不免有违背罪刑法之嫌。

作为义务只能理解为法律义务。

因为,典型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作为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是以引起一定的刑事法律后果为特征的,故作为义务也必须以其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承担某种义务为必要,只有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才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和约束,否则,就不具有国家强制性而只能受到道德、伦理谴责和纪律制裁。

依照习惯、条理、以及公正良俗的观念,或依照观念上的诚实信用原则认为应当发生一定的作为的义务不能属于在法律关系中形成的义务,只是一种道义上的义务,这种义务在未受到法律认可前不属于不作为犯中的作为义务,不应该受到国家强制力的约束。

什么是刑法中的作为犯与不作为犯

什么是刑法中的作为犯与不作为犯

什么是刑法中的作为犯与不作为犯作为犯是指⾏为⼈以积极的⾏动实施刑法所禁⽌的危害社会的⾏为⽽构成的犯罪。

不作为犯是负有实施⼀定⾏为的义务⼈,故意或者过失地不履⾏必须履⾏并且也能够履⾏的⾏为义务,因⽽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为。

关于什么是刑法中的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什么是刑法中的作为犯与不作为犯1、作为犯是指⾏为⼈以积极的⾏动实施刑法所禁⽌的危害社会的⾏为⽽构成的犯罪。

不作为犯是负有实施⼀定⾏为的义务⼈,故意或者过失地不履⾏必须履⾏并且也能够履⾏的⾏为义务,因⽽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为。

2、法律依据:《刑法》第⼗三条【犯罪概念】⼀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的,不认为是犯罪。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主要有哪些⽅⾯1、法律明⽂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法律明⽂规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之⼀,是指由其它法律规定并由刑法加以认可的义务,这⾥的法律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等。

2、职业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3、法律⾏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法律⾏为如合同⾏为等,引起⼀个积极作为的义务(⾏为⼈通过合同⾏为⾃我创设⼀个积极作为义务),⾏为⼈有义务履⾏。

⽽⼀般情况下合同⼀⽅当事⼈不履⾏合同所规定的⼀定的义务,只产⽣违约的法律后果,并不会产⽣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只有在合同⼀⽅当事⼈因不履⾏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严重侵害的情况下,这⼀作为义务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4、先⾏⾏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对于刑事犯罪中的作为和不作为的处理应当由司法机关结合实际的犯罪事实来确定,但对于具体情况的认定上必须严格对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处理,特别是在最后的量刑判罚过程中,如果存在判决情况不准确的话,可以导致错误的情况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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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
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不作为犯罪相对与作为犯罪而言,往往表现为身体的静止状态,不像作为一样存在身体的外部动作,因此,对于不作位犯的构成往往难以把握。

目前,我国法学理论界对不作为的理解较为统一,即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因此,对于如何确定不作为犯,首先应该从作为义务着手。

这是对作为义务的性质如何确定的问题。

义务表示人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及其应负的责任。

从性质上说,义务是一个内涵极其丰富的观念。

既包括道德义务又包括法律义务。

那么,作为义务属于什么性质的义务呢?
目前我国刑法学界普遍认为属于法律义务,但也有学者认为应当包含部分道德义务。

笔者认为,对于不作为的义务为只能理解为法律义务。

首先,将作为义务扩大为道德义务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如果把作为义务扩大为道德义务的话,不免有违背罪刑法之嫌。

作为义务只能理解为法律义务。

因为,典型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作为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是以引起一定的刑事法律后果为特征的,故作为义务也必须以其
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承担某种义务为必要,只有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才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和约束,否则,就不具有国家强制性而只能受到道德、伦理谴责和纪律制裁。

依照习惯、条理、以及公正良俗的观念,或依照观念上的诚实信用原则认为应当发生一定的作为的义务不能属于在法律关系中形成的义务,只是一种道义上的义务,这种义务在未受到法律认可前不属于不作为犯中的作为义务,不应该受到国家强制力的约束。

例如见死不救,这种救援义务在我国刑法中未作规定,就不能定为犯罪。

因而不能对这种人进行法律上的制裁,只能在道义上加以谴责。

目前,许多国家的法律义务有部分是由道德义务法定化而形成的,它本身就包含了道德义务,或者说有道德义务的含义,这并不矛盾,也没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恰恰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

其次,作为义务是一种有条件的特定的法律义务。

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不但是一种法律义务,而且是一种特定的法律义务。

作为义务的这种特定性,表现在它是基于特定的条件产生的,并随着这种条件的改变而改变。

在这个意义上,不作为的作为义务是一种特殊义务,是特定的人在特定的条件下才应该履行的义务。

目前,在我国刑事法律理论中将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分为以下四种表现形式:
(一)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重要来源
之一,也是罪刑法定的必然要求。

在典型的不作为犯罪中,其作为义务都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法律是指要经过刑法认可的,没经过刑法认可的其他法律规定,不能作为作为义务的来源。

(二)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
它是指一定的主体由于担任某项或从事某项业务而依法被要求履行的作为义务。

这些要求一般规定在有关的规章制度中,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这些规章制度的存在,就是作为义务存在的特殊条件。

例如,一个值班扳道工和一个退休扳道工对火车来时需扳道而没有扳道所负的责任就不一样。

前者由于有职务上的要求,因而不作为就构成犯罪;而后者由于没有特定的义务要求,只能在道德上加以谴责。

(三)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
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够设立一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从广义上讲,不仅包括行为人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实施的行为,还包括自愿承担了实施一定行为或者防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的行为,行为人由此产生一定的法律义务,都属于法律行为。

(四)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关于这一类来源,一直是刑法理论界争论的焦点。

尤其对先行行为的性质,更是争论不休,有的认为非法行为不能引起作为义务,有的认为可以。

本人认为,在不作为义务中,对于先行行为的性质可以不加考虑:
首先,从先行行为的性质看,先行行为也是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行为,
实施了一定的法律行为就必然产生一定的义务,因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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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的履行
没有履行是不作为成立的事实前提,已经履行作为义务就不发生不作为的问题。

而没有履行又是以能够履行为前提的。

能够履行是一个履行能力问题。

如果行为人虽然没有履行作义务,但根据实际情况,根本不可能履行,仍然不发生不作为的问题。

(1)没有履行
没有履行是指没有履行法律或者职责所要求履行的作为义务。

因此,在认定有没有履行的时候,不能简单地以行为人的身体动静为标标准,而是应该以法律或者职责所要求的作为是否得以实施的标准。

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虽然具有一定的身体活动,但这一身体活动并非法律或者职责所要求的作为,因而仍应视为不作为。

(2)能够履行
能够履行是指具有履行作为义务的可能性。

是否具有履行作为义务的可能性。

是否具有履行作为义务的可能性,应当根据事实加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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