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合集下载

浅析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

浅析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

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构成犯罪的称为不作为犯。

作为义务是构成不作为犯的前提要件,准确界定作为义务来源的类型,对于正确认定不作为犯具有重要意义。

一、不作为义务来源的根本理论存在的问题通说将作为义务来源分为四种: 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

二是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

三是法律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

四是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由于对不作为犯义务来源的分类没有与不作为犯的类型结合起来,一般认为上述四种不作为义务来源在不作为犯的所有种类中都可以适用,为此,有人提出以公序良俗作为认定纯粹不作为犯义务来源等有争议的问题,致使不作为犯界限不断模糊,准确地判断作为义务是否存在仍然是有较大的困难。

在理论上根据刑法规定的行为类型和实际犯罪行为的类型两个标准,把不作为犯分为纯粹不作为犯和不纯粹不作为犯,这种分类是建立在法定的行为样态和实际的行为样态根底上的,而没有从作为义务的来源角度进行考虑。

行为样态确实是纯粹不作为犯与不纯粹不作为犯的一个区分点。

但必须指出的是,从行为样态界分二者仍然是一种表象的或者浅层次的界分,并未触及问题的实质所在,即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法律之所以要求行为人对其身体相对的消极静止或“不为〞状态承当刑事责任,主要是因为行为人在当时负有积极实施特定行为的义务。

行为人当为而不为,即违反了作为义务,是行为人为其不作为承当刑事责任的根本原因。

因此,对于不作为犯刑事责任确实定,最为关键也最为本质在于确定其作为义务的来源问题。

从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相关原理来看,事物的本质是一事物区别他事物的规定性,事物的本质通过属性得以表现,把握事物的本质是认识的根底,也是实践的起点。

据此,对纯粹不作为与不纯粹不作为的理论界分,应当将视角向纵深延伸至不作为犯的本质层面,即作为义务的来源层面。

因此,纯粹不作为犯与不纯粹不作为犯的真正区别或实质区别便不在于作为义务面前行为样态是否本来就是纯粹消极不为本身,而在于作为义务来源上。

试举例论述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

试举例论述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

试举例论述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刑法通论认为不作为犯罪即以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犯罪,是指负有特定的义务,能够履行该义务而不履行,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因而严重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由此可知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应当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在我国存在着诸多的理论观点,且在刑法典中对其构成条件又没有明确规定。

目前我国刑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综合各个方面的观点,可以看出我过的不作为犯义务来源主要有:(一)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主要是指真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例如当事人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义务,如果当事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就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拒不抚养、赡养的行为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刑法第193条又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不仅限于刑法(包括单行刑法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规范)明文规定的义务,而且也应当包括民法、经济法、婚姻法、诉讼法、行政法规等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二)职务或者业务上要求的义务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的作为义务,是指一定的人由于担任某项职务或从事某项业务而依法要求履行一定的作为义务。

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范围很广,具体认定要根据职业、行业的管理规定、规章制度而定。

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履行相应职责的义务,值勤的消防人员有消除火灾的义务,等等。

(三)行为人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的排除危险或者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积极义务,如果不排除、不避免,没有防止危害的发生,那么就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例如,成年人王某带儿童赵某去游泳,这是合法的行为,其不履行看护义务,致赵某溺水身亡,其违背了因先行行为产生的看护义务,构成不作为犯罪。

浅谈不作为犯罪之作为义务来源

浅谈不作为犯罪之作为义务来源

目录摘要 (1)关键词 (1)一、不作为犯罪的概念 (1)二、不作为犯罪的分类 (2)三、不作为犯罪之作为义务来源理论的提出以及目前国内外学者的看法 (3)四、笔者对于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的看法 (4)五、结语 (9)参考文献 (10)浅谈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姓名:蔡生洋学号:1161001206487摘要:不作为作为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之一,其一直为人们所关注。

不作为犯作为犯罪的一个重要方面也受到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然而对于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各国学者的看法是一直存在争议,一直没有形成统一的定论。

本文通过对不作为的概念、分类、以及国内外众多学者对不作为犯罪之作为义务来源的看法进行比较分析,提出一点笔者个人的见解。

关键词:不作为作为义务先行行为重大的道德义务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的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由于不作为的复杂性,其一直是行为理论争论的焦点问题。

而不作为犯罪在理论上已不是陌生的概念,但在我国刑法中只对纯正的不作为犯罪作了明文规定,而没有对不纯正的不作为作明文规定,因此在认识上存在很多困难,那些犯罪行为属于不作为犯罪,其义务来源是什么是一个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

本文通过对不作为的概念、分类、以及国内外众多学者对不作为犯罪之义务来源的看法进行比较分析,以期起抛砖引玉之功效。

一、不作为犯罪的概念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刑法理论把多种多样的危害社会行为归纳为两种基本形式,即作为和不作为,所谓的作为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例如我国刑法中明文规定的抢劫罪、诈骗罪、贪污罪、行贿罪等,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大多数情况下由作为形式构成,而对于不作为犯罪基于其本身的复杂性加之我国对其研究的薄弱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定论。

高铭暄教授认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施而不实施的行为。

”杨春洗教授认为不作为是指:“负有防止某种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人,在能够履行该种义务时,消极地不履行的行为。

浅析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浅析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价 。不作 为犯罪 的成 立要求 行 为人 负有 特定 的法 律
义务 。但法 律义 务本 身 的含 义较 为概 括 ,它包 括 宪
法、 民法 、 行政 法 等 各种法 律 义务 , 只有 刑法 对 行 为
不 作为 违反 的是命 令性 规范 ,这一 规范 的 内容 是 赋予 行 为人实施 特定 积极行 为 的义务 。特 定义 务
罪. 其 中不作 为犯 罪是 犯罪 的一种 特殊 的表 现形式 ,
出现 的频率较 低 。 对于 不作 为犯 罪而言 , 负有 特定 的
作 为义 务是其 成立 的前 提 。行 为人 在既 已负有 特定
要求 行为人 积极 作为 的义务 。作 为义 务是 相对 于 不
作 为 义务而 言 的 , 如履 行职务 上 的要求 、 纳税义 务 等 等。 第二 . 不作 为犯 罪的义务 来 源具有 刑 事强 制性 , 也就 是说作 为义 务不 被履行 时刑 法会 给 予否定 性 评
有 较 大差异 。 关 于不作 为犯 罪 的义务来 源 , 由于刑 法 规定 的不 明确 和理论上 的不 一致 ,司法 实践 中有 关 不作 为犯罪 的判 决颇 为混 乱 。深 入研究 不作 为犯 罪 义 务来 源 这一 问题 对 完 善 我 国不 作 为 犯 罪 相 关 理
论 、推 动立 法进 步 和指 导我 国的 司法实践 都具有 十 分重要 的意义 。
作 为 犯罪义 务来 源 的所有形 式列 举实 质 上都需 要 以 刑 法 的否定 性评价 作 为犯罪成 立 的条件 。 如上 所述 ,
上这 一 问题研 究 的关键 在于作 为义 务 的来 源 。在不
【 收稿 日期 】 2 0 1 5 - 0 6 — 2 9
【 1 乍 者简介 】 张珊 ( 1 9 9 2 一 ) , 女, 陕 西 西安 人 , 中 国人 民公 安 大 学 2 0 1 3级 刑 法 学 专 业硕 士 研 究 生 。

论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的来源

论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的来源

论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的来源作者:席正祥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4期【摘要】不作为犯罪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人能履行但没有履行该义务,而使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遭到损害,并且该损害与不作为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由不作为犯罪的概念我们可知负有作为义务是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前提,因此研究作为义务的来源就成为探讨不作为犯罪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不作为犯罪;见危不救;作为义务1 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的来源1 1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是我国大多数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

但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不局限于刑法的明文规定,也可以包括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这种义务必须经过刑法的确认,否则将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

同时,这种义务必须和一定的刑事后果相联系,如果这种义务不履行并不引起相应的刑事后果,则这种义务即使有刑法明确规定,也不能认定为不作为犯罪的根据[1]。

1 2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的作为义务。

这里需要着重理解的是何为“职务”和“业务”的要求。

笔者认为,职务和业务的要求不宜做宽泛理解,这里应该理解为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履行的义务。

如果理解为一切与行业有关的规章制度要求的义务,则有苛责相关职业者之嫌。

此外,要注意对时限的把握,即只有在执行职务或者履行义务的时间段内才成立相关的不作为犯罪,不能将休息时间囊括在内。

1 3法律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

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够设立一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通说认为能产生作为义务的法律行为一般是指合同行为。

由于合同属于民法这一私法范畴里的概念,因此遵循私法自治的原则,国家公权力机关不介入,所以一般来说,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仅能产生经济性赔偿责任,刑法通常不插手合同纠纷,但是一旦违约行为危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则就触犯了刑法,经济性责任就会上升为刑事责任,合同约定的义务就成了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这种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就成立不作为犯罪的行为。

1 4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浅析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浅析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浅析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张珊【摘要】Criminal omission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criminal crime in China , it is harmful to society as in crime of commission. In the study of criminal omission, we should first ascertain the source of obligations of criminal omission. The source of obligations of criminal omission is the core of the theory of the criminal omission. It has four aspects: the legal obligation,the obligation caused by antecedent-act, demanded by vocation and business, the duty caused by legal act. In addition, moral duty should not become the obligation source of criminal omission.%不作为犯罪是我国刑事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作为犯罪一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研究不作为犯罪,首先要明确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是不作为犯罪的核心问题,它包括四个方面: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以及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除此之外,道德义务不应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期刊名称】《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5(000)005【总页数】4页(P24-27)【关键词】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先行行为;法律行为;道德义务【作者】张珊【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院,北京 10003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611刑法上的危害行为,一般有作为或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

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作者:陈华丽来源:《大东方》2017年第04期摘要:本文在总结刑法理论界诸多不同观点的基础上,首先肯定并明确了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有以下来源: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其次,提出了在特定场合下,社会公德也可能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

关键词:不作为;作为义务;法律行为;道德义务一、不作为犯罪之作为义务的概念和来源刑法通论认为不作为犯罪即以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犯罪,是指负有特定的义务,能够履行该义务而不履行,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因而严重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由此可知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应当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

所谓作为义务,是指必须实施一定行为的义务。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产生必须依据特定的条件,并随着该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那么,产生该义务的条件有哪些呢?对此刑法学界存在较大争议。

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三来源说:法律上的明确规定;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行为人先行的行为。

四来源说:法律明确的规定;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法律行为和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在特殊场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要求履行的特定义务。

二、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中的主要来源,也是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但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由哪些“法律”规定;该“明确”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刑法学界颇有争议。

“明确”规定的判断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判断,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对于该“明确”的理解,刑法理论界也有着不同的见解。

有的认为应当是刑法上的明确规定;有的认为该明确并不是绝对的,应当做扩张性的解释。

三、职务或业务明确要求的作为义务职务或业务明确要求的作为义务是指从事某项工作的人,其职务或业务本身要求他负有某种特定作为的义务,如消防员有救火的义务,值班医生有救治病人的义务等等。

违反该类义务构成的不作为犯罪在刑法中最为体现的是渎职类犯罪。

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预览说明:预览图片所展示的格式为文档的源格式展示,下载源文件没有水印,内容可编辑和复制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以夫妻、恋人之间的“见死不救”为视角内容摘要:我国近年来判处了许多夫妻,情侣间因一方不作为导致另一方自杀死亡,而不作为一方处故意杀人的案例,那么这些案例中,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是什么呢?本文将以宋福祥杀妻案着重探讨该问题,并就“重大社会公德”是否可以作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之一进行简单分析。

关键词:不作为之作为义务来源宋福祥杀妻案重大社会公德近些年,我国司法机关不乏将“未婚同居者或者夫妻之间,因琐事吵架,一方自杀,另一方见死不救的情形”认定为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比如河南宋福祥杀妻案、浙江李家波“见死不救”不作为故意杀人案、辽宁省辽阳市张述伟不作为故意杀妻案、天津市王春全不作为故意杀妻案、江苏吴德成不作为杀妻案等等。

在这些案件中,犯罪人并没有实施杀人行为,而都是死者自杀身亡,犯罪者并无作为,那为什么依然对他们定罪处罚呢?下面我们一起来分析关于不作为犯罪。

刑法理论上一般将犯罪行为归纳为作为与不作为。

作为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的情况;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而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却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或者说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犯罪的成立必须负有特定的义务。

那么这些义务包括哪些呢?上面这些案件,又是因为不履行哪些义务而犯罪的呢?不作为犯罪的形式作为义务来源目前理论界存在争议,有三来源说,四来源说,五来源说等。

但是通说认为是四来源说:即包括法律上的明文规定;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行为人先前的行为。

一、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主要是指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最终由刑法加以确认的,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该义务即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义务。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要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必须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是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第二是刑法将不履行该义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浅议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浅议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例, 一名警察 在休假期 间开车 回老家 , 中遇到案发现场 , 途 他
没有停车查看 , 并进行制止 、 助。后 因不法分子将受 害人打 救 死, 这名警察 由此受到追究 , 此案一直存有争议 。还应 当注意 的是 , 为人 只有在具有职业 或者业务身 份 的情况 下 . 行 才具 有相关的作为义务。也就是说 , 只有在这种情 况下行为人才 能构成刑法上 的不作为犯罪。
21 0 2年 9月第 2 5期
科 技 视 界
公路科技
保证了道路 的通行能力 。 此外 , 采用就地热再生技术施工 , 彻 底避免了接缝处雨水下渗而与层 间界面脱离产 生的病害 。在 整个就地 热再生施工 过程 中, 专用设备 的行进 速度 、 耙松 深 度、 新料加铺 的用量均采用 电脑控制 , 质量控制有保证 , 同时 就地热再 生技术规范齐全、 检测标准很全 面。
“ 应为、 能为、 而不为” 应为就是行为人具有作 为的义务 , 能力和条件 作为, 因为其不 为而导致犯 罪。 么, 。 有 但 那 确认不作为犯罪 的作为义务来源, 对于正确认定不作为罪与非罪的界限 , 实践 中具有重要 的意义。 在
【 关键词 】 为; 罪; 来源 不作 犯 义务
在实践中 , 犯罪行为形形色色 , 实施的形态划分 , 从 可以 分为作为 的犯罪和不作为的犯罪 。作为是指行为人采取积极 主动的方式来实现犯罪 目的 ,典型的如故意杀人罪 中采取各 种手段将人致死的作为行为。 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 指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 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 。并且能够 实行 而不实行的行为 ( 陈兴 良语 ) 不作为犯罪 . 。 则是指 以不作 为形式实现的犯罪 , 即负有特定法律 义务 , 能够履行该义务却 不履行 , 因而危害社会 , 依法应当受 到刑罚处罚 的行为。唷 义 [ 务才有责任 , 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 的核心 , 反映 了不作为犯 罪能否成立及其性质的主要依据。 根据我 国刑法学基本理论 , 不作 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主要有以下 四个方 面:

大陆与港澳台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之浅析

大陆与港澳台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之浅析

大陆与港澳台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之浅析我国大陆刑法典里由于对不作为犯没有明文规定,以致在司法实践中碰到象“见死不救”之类的案件,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作为义务时,只能根据学理上的研究,故而有时难以准确把握。

而在学理上,我们虽然对不作为犯进行了研究,但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研究还属初级阶段。

与大陆相比,不作为犯在台湾和澳门现行刑法典总则里都有明文规定,研究港澳台的不作为犯,对我国大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由于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是不作为犯的核心部分,因此,本人主要就两岸四地的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进行比较,以求从中寻得一点启示。

一。

大陆与港澳台之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一)大陆之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大陆刑法典不像澳门和台湾刑法典那样,在刑法典总则中对不作为犯作明文规定。

在刑法分则中,也只对纯正不作为犯作了规定,如第128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202条抗税罪;第261条遗弃罪等。

而对于那些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如杀人罪),则无法可据。

因此,在讨论大陆的不作为犯,我们以学理界的观点为主。

目前在我国大陆,关于不作为犯作为义务的根据,主要有以下几种:(1)三来源说。

法律上的明文规定;职务上或业务上的要求;行为人先行的行为。

(2)四来源说。

法律明文规定;合同鉴定的义务;从事特定职务或业务人员要求的义务;由于行为人行为造成危险状态而产生的义务。

(3)五来源说。

法律上的明文规定;职务上和业务上的要求;行为人的先行行为;自愿承担的某种特定义务;在特殊场合下,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要求履行的特定义务。

[熊国选著:《刑法中行为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11月第1版,第174页]目前刑法界的通说认为,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有四种,即法律规定;职务或业务要求;法律行为和先行行为。

(二)香港之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香港属于普通法系地区,没有统一的刑法典,有关犯罪的规定散见于各单行刑事条例和判例中,因而不像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那样,在刑法典的总则中对不作为犯作概括性的规定,而是通过判例和单行条例来确定不作为犯的刑事责任。

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一)

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一)

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一)内容摘要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在我国存在着诸多的理论观点,且在刑法典中对其构成条件又没有明确规定。

目前我国刑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1、三来源说:(1)法律上的明文规定;(2)职务上或业务上的要求;(3)行为人先前行为;2、四来源说(1)法律上的明文规定;(2)职务上或业务上的要求;(3)行为人先前行为;(4)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3、五来源说:(1)法律上的明文规定;(2)职务上或业务上的要求;(3)行为人的先行行为;(4)自愿承担的某种特定义务;(5)在特定场合下,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要求履行的特定义务。

本文通过分析来源的现状,就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的有关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认为应当将重大道德义务纳入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并在法律上作出明确;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应当包括在基于法律行为的作为义务中。

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二)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的作为义务;(三)法律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四)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要求履行的作为义务。

由于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是不作为犯罪的核心部分,本人建议学理界对不作为犯罪及其义务来源作更深入的研究,立法机关能借鉴过有关国家和地区之长处,在下次修订刑法典的时候能对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加以明文化,以使司法有法可依,有理可据。

关键词:不作为作为义务法律行为道德义务一、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的理论论争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之来源,就是作为义务的分类问题,大部分国家的刑法对此都有明文规定。

如德国刑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对属于刑法规定构成要件之结果,不防止其发生者惟限于在法律上负有防止该结果发生处以刑罚时行为人应依法负有防止其结果发生之义务。

”台湾刑法除第13条第1项规定:“对于一定结果之发生,法律上有防止义务”外,并于第2项规定:“同自己行为有发生一定结果之危险者,负防止其发生之义务。

浅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浅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浅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不作为犯罪,指的是公务人员或其他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在本应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却不
履行职责而造成损失的行为。

这种行为与一般的过失行为不同,因为它基于特定的职责关系,其行为对象是一部分公共利益。

因此,不作为犯罪在法律上属于一种特殊的犯罪行为,其构成要件和惩罚标准都有所不同。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通常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包括行政法、刑法等。

例如,行
政法对公务员的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都需要遵守公务行为规范,以
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

同样的,在刑法中也对公职人员的不作为行为明确了惩罚标准,以
确保他们承担起公共责任。

从这些方面来看,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是国家推动公共服务
发展的一种必要手段。

总之,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是国家法律对公职人员的专门规定,其目的是保护公共
利益,防止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谋取个人利益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

同时,其惩罚标准
也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以保证公职人员在面对职责时承担起其应有的义务,确保公共服
务与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公职人员需要认真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得有任何不作为的行为,以保证法律、道德及公共利益的实现。

浅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浅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浅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不作为犯罪是指在法定情况下,未尽到法定责任导致损害或危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而对于不作为犯罪,就必须要对其作为的义务有清晰的界定。

在法律的视角下,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可以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也能有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通过对“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进行浅析,阐述其重要性及相关案例,并对未尽到作为义务所带来的影响进行探讨。

1. 维护社会秩序: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是对社会负责的表现。

对于某些具体的行为,如果任其不顾,就会严重危害到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当有人看到他人遭遇意外伤亡却不给予帮助,这就是一种不作为犯罪行为。

如果每个人都不履行这种基本的作为义务,整个社会秩序将会陷入混乱,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都将受到损害。

2. 保障社会公平: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也可以保障社会的公平。

在社会上,每个人都应该尽到自己的义务,而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就是每个人应该尽到的一个非常基本的义务。

只有在每个人都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才能保证整个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否则,一些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另一些人却要承担更多的责任,这将导致社会的不公平。

二、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案例分析1. 不履行救助义务:在日常生活中,常常会发生有人在路上遭遇车祸或其他意外情况,而周围的人却不给予救助的情况。

对于这种情况,如果是在法定的救援时间和条件下,那么周围的人不给予救助就构成了不作为犯罪。

2. 不履行监护义务:在家庭生活中,父母对子女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导致子女发生损害的情况屡见不鲜。

一些父母没有充分监管未成年子女的上网行为,导致子女沉迷网络而影响学业或身心健康。

在这种情况下,父母的不作为就构成了一种犯罪行为。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公平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前提条件,因此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不到位,将导致以下几方面的负面影响:1. 社会秩序混乱:如果每个人都不履行自己的作为义务,那么整个社会的秩序将会陷入混乱。

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td f e w ih o l ain a eu e s o l ai n fn g t e ci e n tl .T e e a ec n r v ris a o t h s is e e n h c b i t sc n b s d a b i t so e ai rme d f i y i g o g o v i e h r r o t e se b u i s u o t i c d mi ice .T e s u c fo l ain fn g t e c me i cu e :t e o l ai n t u ae n lw ,r q i d b n a a e c c r ls h o r e o b i t s o e a i r n l d s h b i t s si lt d i a g o v i g o p e ur y e o lg t n rb sn s ,a o e fo t e lg la ta d o lg t n a d a tc d n c o s o e frta t v l n a i b ia b i ai so u i e s r s rm e a c n b ia i n n e e e ta t n ft s c , o u tr y o l - o h o i h i l g t n n o ta t a b ia in .I p ca c a i n h b iai n rs gfo o d ra d g o u t nso u l r l i sa d c nr c u l l t s n s e il c so st e o l t sa ii m r e n o d c so l rp b i mo a — o o g o o g o n r c
关键 词 : 义务来源; 先行行为; 法律行为; 道德义务

试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试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试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不作为犯罪中的作为义务是一种积极义务,是一种具有特殊适用范围的义务。

一定的作为义务的存在是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然而我国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哪些义务可以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理论界也存在颇多争议。

本文认为作为义务的来源除了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和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之外,重大道德义务应当成为我国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

自“不作为也是行为”这一古老格言的滥觞,上百年的辩论早已将其打造成真理,然而,仍有诸多的困惑使这场辩论依然在延续。

一切疑问的展开,都围绕着一个核心,就是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长久以来,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范围的不确定性与罪刑法定一种处于矛盾之中。

作为义务的主体与内容缺乏具体标准,不能满足罪刑法定的明确性要求。

“就纯正不作为犯而言,刑法往往明确规定了作为义务的主体与内容;就不纯正不作为犯而言,刑法则对此未加规定。

因此,如果‘谁的’、‘什么样的’的不作为符合杀人等罪的构成要件的问题没有明确的基准,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就不会明确,因而违反罪刑法定的原则。

所以,作为义务的问题,就成为了不作为犯罪的核心。

”、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的性质关于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的性质,长期以来刑法界对此的争论较少,趋于统一。

作为义务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是不作为成立的前提条件。

在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反映了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构成要素的本质特征。

只有了解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的性质,才能正确的评价行为人所负的义务,才能对行为人的不作为行为做出罪与非罪的判断。

“不作为犯罪的前提之义务,并非泛泛的法律义务,而是特定的义务,这种特定义务的内容就是一种作为义务。

”如何理解不作为犯罪的特定法律义务即作为义务,是刑法理论中一个重要问题。

人作为社会关系的参加者,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享受一定权利的同时,也要负有一定的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必要内容之一。

浅析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性质与来源

浅析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性质与来源

浅析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性质和来源一、概述刑法上的犯罪,就其能动形态来说,分为作为犯罪和不作为犯罪。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不作为与作为相对,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有的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如遗弃罪,这种犯罪称为纯正的不作为犯罪;还有的犯罪既可由作为形式实施,也可以由不作为形式实施,这种犯罪称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罪。

刑法上所谓的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依据刑事法律应当积极实施特定行为以防止危害发生、保护法益的一种约束或限制。

我国刑法理论认为,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不作为”,以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为前提,即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主体须为负有特定作为义务的人。

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由法律在分则条文中具体规定;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成立则必须存在某种特定的义务,即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由此可见,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的核心要件之一,在不作为犯罪理论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

深入研究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理解其性质,明晰其来源,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二、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性质刑法上的作为义务,作为决定不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和限定不作为犯罪范围的标准,本身具有诸多特殊的性质。

具体包括:(一)明确性1、概念及意义刑法作为义务的明确性,是指作为义务这一范畴的内涵与外延的准确性和排他性。

这种明确性,要求通过明确规定作为义务的种类及程度,用以无歧义的告诫人们——具有作为义务而不履行之将必受刑法处罚;同时,从另一个方面说,没有作为义务的情况下必不会构成不作为犯罪。

体现作为义务的明确性,本质上来说是保障和实现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这有助于人们理解,哪些情况下的作为是刑法所期待人们去做的,而不作为在此种情况下将是社会和法益无法容忍的,是一种刑法会处罚的行为。

从而帮助人们提前分析利弊、做出判断,保障和提高法的安全性和可预期性。

2、义务明确性与罪刑法定主义的冲突值得注意的是,在纯正的不作为犯中,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义务由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不存在异议;而在不纯正不作为犯中,法条本意处罚的是作为犯罪,而犯罪人违反一定的作为义务后,实际以不作为的方式触犯了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摘要在刑法意义上,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行为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之一,在构成要件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无行为则无犯罪”这句法谚表明了它的重要性。

刑法意义上的行为,是指引起特定的外界变化,在意识与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不作为犯罪是较为复杂而值得深入研究的犯罪行为类型。

成立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是行为人须具有相应的作为义务,因而分清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范围,最为关键,只有弄清它,才能确定某行为是否为不作为犯罪,最后,提出应将道德义务纳入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中,从而维持法律天平的对称,维持法律的正义,从而达到社会的长治久安。

关键词:行为;不作为;作为义务;道德义务目录一、不作为概念与性质 (1)(一)行为理论 (1)1.因果行为论 (1)2.目的行为论 (2)3.社会行为论 (2)4.人格行为论 (2)(二)作为与不作为 (2)1.作为 (2)2.不作为 (3)3.不作为犯罪的原因 (3)(三)不作为犯罪的分类 (4)二、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5)(一)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说 (5)(二)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5)1.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 (6)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作为义务 (6)3.行为人实施法律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6)4.关于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7)三、道德义务应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8)(一)道德义务争议的有关观点 (8)(二)我的看法 (8)1.法理依据 (9)2.经济依据 (9)3.社会依据 (9)参考文献 (11)致谢 (12)我国刑法学界关于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来源范围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是三源说。

该种观点认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包括以下:法律上的明文规定、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以及行为人的先前行为。

二是四来源说。

该种观点认为,除了三源说外,还应包括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而引起的义务,这是近几年的通说观点。

三是五源说。

该种观点认为除开三源说外,还应包括自愿承担的某种特定义务和在特殊场合下,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要求履行的特定义务。

一、不作为概念与性质(一)行为理论为是刑法的基点,也是刑法理论的基本概念。

“无行为则无犯罪亦无刑罚”,这一法谚明确说明了行为在刑法理论体系中的支柱性地位。

犯罪是侵犯法益的行为。

所以,作为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行为也就被我国刑法理论称为危害行为。

但“危害行为”概念除了指作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行为外,有时还用来指称具备法定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

行为概念具有多种功能,如界限功能、定义功能和分类功能[1]。

行为理论旨在说明犯罪“行为”的性质与特征,而不是笼统说明刑法所规定的一切行为的性质与特征。

1.因果行为论因果行为论可分为身体动作说和有意行为说。

身体动作说认为行为是纯肉体的身体动作,这种动作是否由意识支配、支配动作的意识内容如何不是行为概念要解决的问题,而是属于有责性的内容。

因此,无论反射运动或物理的强制性动作,都可以认为是行为。

木村龟二认为,目的犯中的“目的”是行为的目的,这种情况意味着成为构成要件要素的行为与心理因素必不可分地相结合,将心理的要素从行为中排除是不可能的。

有意行为说认为,行为是行为人在意识地支配下的因果现象。

因此行为包括二个要素:有意性和有体性。

张明楷教授认为,有意性虽是行为的特征,但意识的内容不是行为的特征,故有意行为难以说明过失的不作为是行为。

[1]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35.2.目的行为论这一理论的核心观点是,人的行为不是单纯的由意志支配的因果事物现象,而是为实现一定目的的一种活动。

行为的目的性,是指行为人基于因果关系的知识,在一定程度上预见其因果行为的后果,由此设立目标选择手段,去努力实现既定的目标。

目的行为虽然能说明故意行为,但同时将规范违反的意思作为犯罪的本质,使故意成为违法要素,这是存在疑问的。

此外,目的行为论难以说明过失行为与不作为。

[2]3.社会行为论它的基本观点是,刑法是一种社会统治手段,所以人的身体动静才是刑法上的行为。

行为的社会意义,就是用法益侵害与刑法规范的概念来制约行为,即强调行为是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害;同时,刑法是一种社会规范,人的动作是否属于刑法上的行为就在于它是否违反了这种社会规范。

但它也有缺陷,正如意大利学者杜·帕多瓦尼所指出的,“失之太泛是这一理论的根本缺陷,疑问它用来确定行为范围的标准本身就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

[3]4.人格行为论人格行为论认为,行为是以行为者人格的主体的现实化的身体动静。

但人格是一个难以把握的概念,究竟什么是人格,刑法能否介入行为人的人格,这都是值得商榷的。

(二)作为与不作为行为具有二种基本形式,即作为与不作为。

1.作为一般来说,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从表现形式来看,作为是积极的身体活动,这种身体活动对外界产生影响,并产生一定的后果,即具有有形性;从违反法律规范来看,作为直接违反了禁止性的罪刑规范,即要求人们承担不做出一定行为的义务。

[2]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36.[3]〔意〕杜·帕多瓦尼著,陈忠林译.《意大利法学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06.2.不作为不作为是相对作为而言的,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有的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如遗弃罪。

还有的犯罪既可由作为形式实施,也可以由不作为形式实施。

需要注意的是,不作为犯并不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任何积极的举动,而只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法律要求其实施的积极举动。

因此,行为人通过实施一些积极的举动而逃避法律要求其履行的特定义务时,并不影响不作为犯的构成。

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不作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①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作为义务)。

这里所说的特定义务是指法律上的义务。

②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作为可能)。

行为人虽然具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但由于某些客观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至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该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应从行为人履行义务的主观能力与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判断。

③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因果关系)。

只有当行为人没有履行义务与危害结果的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时,才构成不作为犯罪;如果危害结果是由于行为人的其他行为或者其他人的行为造成的,则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3.不作为犯罪的原因不作为犯罪的原因在于其因果关系的形成,而因果关系的形成关键在于认识不作为行为是如何成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的。

不作为犯罪当其发展达到一定程度时,就出现了两个方向,一个是事物原来的趋于危险结果的方向,一个是新出现的良性的方向。

事物原来的方向并不代表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势,相反,新出现的方向却是主要的、合乎规律的方向。

例如,正在使用的锅炉,一直不停的烧下去就会爆炸,若及时添水,则可使锅炉又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人得了重病,一直拖延下去就会死亡,若经过医生即使治疗,大多可以痊愈。

由此可见,事物的发展偏离原来的危险方向,朝着新出现的良性方向前进,才是合乎规律的现象。

然而,要使事物离开原来的危险方向,朝新出现的良性方向前进,有时必须依靠外力的作用,即依靠人的一定的作为才能实现事物的这种“转换”。

如上述二例,使用中的锅炉须经过锅炉工的加水行为才会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得重病者须通过医生的治疗行为才会治愈。

这样,负有特定作为义务的人如果不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进行必要的“转换”,那么,这种不作为实际上就妨碍了事物朝正常健康的方向发展,使之不得不沿着原来的危险方向发展,以至最后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这就是不作为犯罪对危害结果的原因力。

当然,不作为犯罪的原因力同特定作为义务是不可分割的。

如果一个人不负有特定的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那么他的不作为行为同危害社会的结果之间就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并且,只有当行为人具有履行义务的实际可能而他仍不履行时,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才能成立。

此外,不作为犯罪的原因力要发挥作用还必须是行为人经过履行特定作为义务,并能防止损害结果不致发生。

如果行为人虽然履行了特定作为义务,但仍不能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即使他当时是处在不作为的状态,也不能认为不作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事物朝着原来的恶性方向发展已是一种必然的不可避免的趋势,负有特定作为义务的人此时无论是否实施作为义务,都不能对事物的发展产生影响,当然也就不具有原因力。

(三)不作为犯罪的分类不作为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二类:(1)刑法明文规定只能以不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称为真正不作为犯或纯正不作为犯,如遗弃罪、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即属此类不作为犯罪。

(2)既可以以作为也可以以不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称为不真正不作为犯或不纯正不作为犯,如故意杀人罪、即属此类不作为犯罪。

这类犯罪通常预想由作为予以实现的构成要件,而由不作为来实现的犯罪,或者说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4]不作为与作为的区别其实主要是指不真正不作为犯与作为犯的区别,传统观点是以行为是违反禁止性规范,还是违反命令性规范为标准来区分的。

但这种区别不是绝对的,也存在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现象。

如一个行为从一个角度来看是作为,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却是不作为,即“横看成岭侧成峰”。

另外,作为与不作为也可能结合为一个犯罪行为,如抗税罪。

要以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处罚不纯正[4]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40.不作为犯,就必须解决二者的等置问题,即以不作为方式构成的犯罪事实与通过作为方式构成的犯罪事实在违法价值上是相等。

[5]由于“在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情形中,把不作为人的所有情况都比较详细具体地规定在构成要件中是不可能的。

关于这部分内容以没有规定的构成要件来加以补充,这并不是由于解释上的困难才这样做,而是由事物本身性质决定的。

”[6]这使我们都不得不承认,在对不纯正不作为犯进行处罚时,必然要由法官将未规定在条文之中的作为义务予以补充,经过补充之后,不作为人不作为行为的违法性才能最后确定。

法官对最终的作为义务的确定,则往往是由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形决定的,也就是说,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往往是具体案件事实中的作为义务。

二、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不作为犯罪是较为复杂而值得深入研究的犯罪行为类型。

成立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作为义务,因而分清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范围,实为关键。

(一)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说我国刑法学界关于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来源范围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是三源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