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制度五项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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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基本制度

1.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尝、有期限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2.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3.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4.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5.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3.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4.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人员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机构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经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注册机构注销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受刑事处罚

3.脱离房地产经纪工作岗位连续2年(含2年)以上

4.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经纪行业管理规定

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经注册后,只能受聘于一个经纪机构,并以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义从事经纪活动,不得以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的身份从事经纪活动或在其他经纪机构兼职。

《经纪人管理办法》中所称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经纪人名称中的行业应当表述为“经纪”字样,经纪人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确经纪方式和经纪项目

经纪人应当将所聘用的经济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执业的经纪项目、联系电话等在经营场所明示

经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展经纪活动

2.超越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纪活动

3.为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

4.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

5.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委托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6.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

7.采取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

8.通过诋毁其他经纪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9.对经纪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称

10.参与倒卖国家禁止或者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

经纪人有下列行为,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1.在经纪合同中未附有执行该项经纪合同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

2.为按本办法规定将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情况在经营场所明示

3.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或在经营场所明示虚假经纪执业人员材料

实行经纪人员业务知识考核制度

经纪人员业务知识考核合格后,具有下列条件的,可申请领取经纪人员资格证书: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非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

3.申请经纪资格之前三年内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因经济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撤

职以上行政处分

申请经纪人员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发证

申请科技、房地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行业的专业经纪人员资格证书的,由省或者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审查、发证

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经纪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法定代表人取得经纪人员资格证书

2.从业人员中取得经纪人员资格证书的不少于五人(杭州要求3人)

3.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的业务场所

4.注册资金在十万元以上

5.兼营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应当具有两名以上取得相关专业经纪人员资格证书的专

职人员

6.专门从事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应当具备四名以上取得相关专业经纪人员资格证书

的专职人员

7.国家有关企业法人登记管理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介机构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投诉机构的电话和地址等事项

2004年7月1日以后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同时提供经纪机构应具备的其他条件凭证,到市房产管理局备案并申领备案证书。对符合条件的经纪机构,市房产管理局在备案材料收件后10个工作日核发备案证书

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须向市房产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申领分支机构备案证书

备案证书的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可申请延期,经审核同意延期后方继续有效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市房产管理局注销备案证书

对连续二次或全年累计四次进入每月推件量前10名的房产中介机构,我局将予以警告,并处以暂停代理办证业务一个月,该中介机构的法人代表要重新接受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恢复代理办证业务

执业经纪人一年内有责投诉3次者,暂停执业一个月进行专业知识的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恢复执业,并将该执业经纪人暂停执业的情况对外公布。一年内有责投诉达5次者,暂停执业6个月,有行业协会重新审核其执业资格、进行再教育培训,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恢复执业,并将该执业经纪人暂停执业的情况对外公布

完善房地产交易房款监管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申报交易房款监管的银行账户及账号,根据银行确认的银行账户及账号证明进行备案登记,通过杭州市房产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和银行监管账户及账号信息。并以登记及公示的银行账号及账号开展经纪业务和办理房产交易受理

购房入户条件

钱江新城单套住宅购房总价值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上城区单套住宅购房总价值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杭州经济开发区单套住宅购房总价值达到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

其他城区单套住宅购房总价值达到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

房屋登记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薄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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