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审计证据的取得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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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审计证据的取得与评价

审计证据是审计意见的支柱;是作出审计决定的基础;是解除或追究被审计人经济责任的事实根据;是控制审计工作质量的重要工具。

标签:审计证据取得评价

1 审计证据的涵义及作用

审计证据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为了形成审计意见和审计报告所获取的证据。审计证据按形式不同可分为实物证据、书面证据、口头证据、视听证据、鉴定和勘验证据、环境证据。按其来源不同可分为亲历证据、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按其相互关系可分为基本证据和辅助证据。它在整个审计流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直接关系到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审计证据是审计意见的支柱;是作出审计决定的基础;是解除或追究被审计人经济责任的事实根据;是控制审计工作质量的重要工具。通过对审计人员收集的审计证据的检查,同样可以发现审计人员履行职责及其工作质量的情况。

2 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方法

审计取证的具体方法是指直接用于收集证据的方法。在日常审计主要运用以下几种方法:

2.1 检查。检查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进行的审阅与复核。审计人员要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生成的,以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记录或文件进行审阅、审查和相互核对。检查时应注意:第一、是否存在涂改或伪造现象、关注真实性,其次、记载的经济事项是否真实、合理,并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第三、各相关文件之间是否一致,包括日期、金额、数量等内容方面相互勾稽。

2.2 监盘。监盘是审计人员现场监督被审计单位有形资产的盘点并进行适当的抽查。一般情况下,盘点应有被审计单位自己进行,审计人员只进行现场监督,对于贵重的财产物资,审计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监盘结果进行抽查复盘,采用监督盘点方法是为了确定被审计单位的有形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且与账面记录相符,查明有无短缺、毁损及贪污、盗窃等问题。监盘可为其存在性提供可靠的审计证据,但不一定能够为权利和义务或计价认定提供可靠的审计证据。因此,审计人员在监盘之外,应对资产的计价和所有权另行审计。

2.3 观察。观察是审计人员察看被审计单位的经营场所、有形资产和相关人员正在从事的工作,以及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執行情况等进行实地观察而取得审计证据的方法。通过这种方式审计人员可以初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而获取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环境、生产状况、业务运行情况及内部控制遵循情况的证据。观察提供的审计证据仅限于观察发生的时点、并且在相关人员已知被观察时,

相关人员从事活动或执行程序可能与日常的做法不同,从而影响审计人员对真实情况的了解。

2.4 询问。询问是审计人员以提问的方式向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的有关人员获取书面或口头答复,取得审计证据。询问常在运用其他方法发现疑点或问题后加以运用。例如,审计人员发现书面资料未能提供充分可靠的信息,或书面资料存在不足之处时可以通过询问来弄清事实真相,并取得真实可靠的审计证据。询问必须做成书面记录,并有答询人签字盖章。询问本身不足以发现认定层次存在的重大错报,也不足以测试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审计人员还应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5 函证。函证是审计人员为获取影响财务报表或相关披露认定的项目的信息,通过直接来自第三方对有关信息和现状的声明,获取审计证据的过程。函证时应注意,审计人员必须对整个函证过程加以控制,以保证函证的质量。如函证未得到回复,审计人员应采用其他替代方法予以查证。

2.6 计算。计算是审计人员以人工方式或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对被审计单位记录或文件中的数据计算准确性进行核对。计算要结合其他审计方法才能取得证明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用性的审计证据。计算技术的应用应首先掌握有关会计核算原理和计算方法。例如,复算财务报表时要懂得财务报表的勾稽关系;复算预测、计划等资料时,要熟悉预测、计划的方法及有关指标的涵义等。

2.7 分析性复核。分析性复核是指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有关数据进行比较和分析,包括对重要的金额、比率或趋势等进行比较和分析,并对异常项目和异常变动予以重点关注和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多期比较、实际和预算比较、与行业数据比较、数据间关系研究、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关系分析等等。分析性复核可以运用于审计准备、审计实施以及审计完成的全过程中,为审计人员提供了评价审计过程中所收集信息的迅速有效手段。

3 审计证据的评价

审计证据评价,也称审计证据的鉴定。审计人员需要对收集到的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进行评价,筛选出具有充分证明力的证据。使审计证据的潜在证据力转化为现实证据力。

3.1 客观性评价。客观性是指审计证据反应审计事项客观现实的程度,也可称为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审计证据越能真实、客观地反映审计事项的实际情况,证据就越可靠,证据的质量越好,证明力也就越强。反之证明力越弱。审计证据的种类不同审计人员应注意从不同方面评价其客观性。例如,对实物证据不仅要核实数量,还要关注其质量;对书面证据不仅要核对金额,更重要的是还要判别真伪;对口头证据则要分析提供者的陈述是否客观。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受其来源和性质的影响,并取决于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环境。一般来说,受个人支配的程度越小,被篡改和伪造的机会越少,证据就越可靠。

3.2 相关性评价。相关性是指审计证据与审计目标之间或其他审计证据之间的内在联系程度。审计证据的这种内在联系性越强,证明力就越强,证据的质量就越好。与审计事项无关的资料和情况不能成为审计证据。评价审计证据的相关性要特别关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验正获得审计证据与要实现审计目标是否相关。二是证实各证据之间是否相关,能否相互印证。如果证据之间相互矛盾,就应收集更多的相关证据加以判断;对那些与审计目标无关的资料应予舍弃。在确定审计证据的相关性时,审计人员还应当考虑以下三点:首先特定的审计程序可能只为某些认定提供相关的审计证据,而与其他认定无关。例如,检查期后应收账款收回的记录和文件可以提供有关存在和计价的审计证据,但是不一定与期末截止是否适当相关。其次针对同一项认定可以从不同来源获取审计证据或获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例如,审计人员可以分析应收账款的账龄和应收账款的期后收款情况,以获取与坏账准备计价有关的审计证据。再次只与特定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并不能替代与其他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例如,有关存货实物存在的审计证据并不能够替代与存货计价相关的审计证据。

3.3 充分性评价。充分性也称为足够性。是指审计证据的数量要足以证明审计事项的真相以及支持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审计证据的数量并不是越多越好,应尽量以少的人力、物力耗费取得足够的高质量的审计证据。审计人员需要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数量也受审计证据质量的影响。审计证据质量越高,需要的审计证据数量可能越少。也就是说,审计证据的适当性会影响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审计证据质量越高(相关性越强,可靠程度越高),需要的审计证据可能越少,但仅仅获取更多的审计证据可能难以弥补其质量上的缺陷。但对于重要审计事项,不应以审计成本的高低或取证的难易程度为由减少必要的审计程序。

3.4 合法性评价。合法性是指审计证据应该具备法律上的效力。如口头的言词证据应转换为有被审计单位签字的书面证据才是具备法律上的效力。审计证据的合法性包括两层含义:一审计证据种类必须符合法定要求;二审计证据取得的方式、方法必须依照法定要求。

审计证据的收集取得、评价构成了审计证据决策的全过程。虽说是先有审计证据取得,后有审计证据评价,但它们并不是互不相关的独立环节,相反,他们时常交叉进行,直到获取能支持审计结论的有效、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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