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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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全文(精简版)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全文(精简版)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全文《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全文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定期评估工作,根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评估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5年的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促进发展。

评估重点是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研究团队建设、学科发展与人才培养、开放与运行管理。

第三条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按照依靠专家,注重实效,动态调整,以评促建的原则,采取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

评估周期为5年,每年评估1-2个领域的实验室。

教育部可根据情况对实验室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五条所有通过验收并且正式开放运行期满3年的实验室均应参加评估,未满3年的实验室可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评估。

依托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和依托地方高等学校建设的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定和程序参加评估。

第六条教育部科技司负责评估的组织实施,包括:制订实验室评估规则,确定参评实验室名单,建立评估专家库,选择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受理对评估机构和评估工作的实名异议,对评估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七条评估机构应具备组织实施评估工作的条件,能够按照本规则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并对评估中的有关过程和情况严格保密。

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拟定评估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受理评估申请,组织专家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建立评估工作档案并按期向教育部移交。

第八条中央部门、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本部门实验室和依托高等学校做好接受评估的准备工作。

第九条实验室依托高等学校负责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

第十条教育部建立实验室评估专家库。

重点实验室规章制度

重点实验室规章制度

重点实验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规范实验室的运行,提高科研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重要基地,以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人才、促进学科交叉和合作、服务社会为宗旨。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科技创新,推动科学技术发展;(二)坚持学科交叉,促进多学科融合;(三)坚持开放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四)坚持规范管理,确保实验室安全。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充分发挥实验室的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贡献。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五条重点实验室应当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负责实验室的学术指导工作,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重大科研项目、人才培养等方面进行咨询和评估。

第六条重点实验室应当设立管理机构,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管理机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成员若干名。

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整体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成员负责各自分工范围内的工作。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实验室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实施实验室科研项目;(三)负责实验室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四)管理实验室财务、资产和设施;(五)组织实验室对外开放和交流;(六)维护实验室安全环境。

第八条重点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实验室安全管理、设备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科研项目管理、科研成果管理等,确保实验室运行有序、高效。

第三章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第九条重点实验室应以国家需求为导向,聚焦科学技术前沿,积极开展原创性、前瞻性研究,推动科学技术发展。

第十条重点实验室应承担国家和地方的重大科研项目,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实验室的国际影响力。

第十一条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科研团队建设,吸引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提高整体科研水平。

第十二条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促进科学研究与实际生产相结合,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意见与建议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意见与建议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意见与建议一、背景介绍1.1 重点实验室的定义重点实验室是指在国家、地方或高校确定的重点发展方向,按照特定的标准和要求建设的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科研实验室。

1.2 重点实验室的重要性和作用重点实验室在科研创新、人才培养、实验室管理水平和科研能力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

它是推动科研发展、促进技术创新、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评台,也是提高学校综合实力和国家综合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意见与建议2.1 完善规划和布局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实验室所处的学科领域和发展方向,结合国家和地方的科技发展战略,完善实验室的规划和布局,确定发展方向和重点任务,确保实验室的发展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发展需求。

2.2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实验室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提升实验室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

注重实验室的功能定位和特色建设,发挥实验室在学科交叉和综合研究方面的优势。

2.3 强化团队建设重点实验室应当高度重视科研团队建设,引进和培养高层次科研人才,搭建国际合作评台,构建学术氛围和科研团队,提高科研人员的科研水平和能力。

2.4 加强管理和监督重点实验室在建设过程中应当加强管理和监督,完善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障实验室的实验室安全、环境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

2.5 加强资源整合和利用重点实验室应当充分利用学校、地方和国家政府等资源,加强资源整合和共享,谋求合作和共赢,发挥资源优势,提高实验室的科研成果转化和社会服务能力。

三、重点实验室管理的意见与建议3.1 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重点实验室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规范管理流程和程序,加强内外部协调和交流,保障实验室的持续发展和良好运行。

3.2 加强财务和资产管理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财务和资产管理,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加强对实验室经费和资产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参照科技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和有益补充,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具备先进科研装备的重要研究基地,是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的重大突破和推动产学研相结合等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省重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辐射能力的企业建设,分为学科、企业两类省重。

学科类省重的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知识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企业类省重的主要任务是立足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需要,面向社会和行业发展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竞争前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牵头或参与国际、国家、团体、地方和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与修订,引领新技术的应用和成果转化,带动科技进步。

第四条省重作为科研实体,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以高水平运行管理推动高质量建设发展。

第五条省重建设坚持择优立项、稳定支持、分类管理、定期考评、动态调整的原则。

鼓励和支持产学研联合,发挥资源互补优势,合作共建省重;鼓励厅市(州)共建省重,引导带动市(州)实验室建设,促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发展。

第六条统筹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支持省重自身建设、开放运行和自主创新研究。

财政资金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省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人才计划、专项等按照"项目+基地+人才+任务"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省重承担。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省重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省重建设与发展的方针政策。

西安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驻市高校、院所和企业创新资源对地方经济创新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科学技术部及陕西省重点实验室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西安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是面向西安产业创新发展,研究解决重大科学问题和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增强技术辐射转移、推动产学研紧密结合的重要平台。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驻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行业龙头企业而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主要任务是根据西安产业创新发展需求,组织高水平原始创新、应用技术集成创新,获取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创新源泉。

重点实验室要推动学科发展、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开放共享先进创新资源,为实现追赶超越提供强有力科技支撑。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西安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重点实验室的业务协调指导部门,主要职责是根据西安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政策制定、规划布局、宏观指导、跟踪认定和考核评估。

第五条市科技局聘请专家组成市重点实验室专家咨询组,协助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六条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有:(一)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提供技术支撑和后勤保障,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二)负责重点实验室管理和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建设,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三)以多种形式对于下拨的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给予不少于三倍的配套经费;(四)负责重点实验室科研工作和运行绩效的年度考核,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按时上报有关资料,配合市科技局做好评估和检查工作。

第三章建设第七条申请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条件:(一)重点实验室建设须具备明确的产业技术创新方向,具有产学研强强联合、多元投入、协同共建的形式。

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的运行与管理

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的运行与管理

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的运行与管理一、引言重点实验室建设是提升科研能力和促进科技创新的重要举措。

然而,仅仅有一份建设方案还不足以确保实验室的高效运行和有效管理。

本文将探讨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的运行与管理,旨在为实验室建设者提供一些实用建议。

二、重点实验室的运行模式1. 组织架构为了实现高效的研究和管理,重点实验室需建立合理的组织架构。

通常情况下,实验室由主任、副主任和各研究团队组成,每个团队负责特定的研究领域。

此外,实验室还应设立相应的支持部门,如管理部门、实验技术支持部门等,以确保实验室的正常运转。

2. 人力资源重点实验室的人力资源是实验室研究的核心竞争力。

建设者应该注重引进高水平的科研人员和技术人才,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待遇,以激发其科研潜能。

同时,建设者还需要制定相关的人才培养计划,提供培训和发展机会,保证实验室团队人员的不断壮大和进步。

三、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机制1. 日常管理日常管理是实验室运行的基础,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实验室环境的卫生与安全、实验材料的采购与管理等。

为了确保实验室的正常运行,可以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流程和标准操作规程,并进行定期培训和检查。

2. 项目管理重点实验室通常会承担各类科研项目和合作项目。

在项目管理方面,建设者需要制定明确的项目目标和计划,合理安排各项资源,建立高效的沟通协调机制,以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取得预期的成果。

3. 财务管理良好的财务管理是实验室建设的重要保障。

建设者应监控实验室的资金使用情况,做好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审计工作,确保实验室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此外,建设者还应积极争取科研经费的支持,为实验室的运行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四、重点实验室的评估与改进1. 评估机制为衡量实验室的绩效和质量,建设者可以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

评估可以包括对研究成果的评审、对实验室管理的评估、对人员绩效的考核等方面。

通过评估,建设者可以发现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规范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是整合科技创新要素和资源、集聚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形成特色发展方向和良好创新生态,具备高智力、高集聚、高效益等特点的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后备力量,也是我省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核心与基础。

第三条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坚持"目标导向、效益引领、开放合作、动态运营”的管理原则,鼓励探索各具特色的运行发展模式。

第四条强化基地产业和企业的省内外协同、区域协同和上下游协同,突出基地的行业引领性和方向唯一性。

积极争取省市区各级部门和社会力量汇聚创新资源,支持基地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科技厅是基地建设运行的宏观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和发展有关方针政策;2.对基地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服务,包括负责全省基地布局建设、动态管理、调整撤销等;3.负责对基地发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等。

第六条市(州)科技主管部门是基地的推荐部门和直接指导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基地的发展方针和政策,支持基地建设和发展;2•组织开展基地遴选推荐、运行情况核查、协调组织基地开展考评总结等;3.制定出台基地激励举措和有关政策,协调和推动创新要素向基地聚集。

第七条基地管理委员会等行政主管部门是基地的申报主体和具体责任单位,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研究制定基地具体发展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等,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建设运行保障;2.配合管理部门和推荐部门,对基地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直接核查检查、监督整改、跟踪服务等;3.具体负责指导基地加强安全运行、环境保护、开放合作等管理工作;4.协调解决基地建设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等。

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

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

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依托单位:主管部门:成员单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手机:传真:电子邮件:陕西省科学技术厅二 O 一一年制— 1 —内容提纲一、实验室基本信息实验室中英文名称,学科(领域),建设承担单位及单位负责人,建设地点。

二、实验室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内容及预期目标在分析本学科(领域)发展趋势和状况的基础上,结合本实验室已有工作基础,确定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内容和预期研究目标。

三、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计划现有队伍和人才培养情况介绍,实验室建设规模和队伍结构的总体规划,培养和引进优秀高水平人才的具体措施、吸引人才计划。

四、实验平台建设实验室各研究单元的构成(结合研究内容和队伍设置阐述),现有科研条件(仪器设备、科研用房、配套设施)情况,建设期仪器设备购置(研制)计划及理由,基建或配套设施改善计划。

五、实验室管理运行机制理事会、学术委员会、日常管理等机构的设置与职能;实验室日常运行管理、人员聘用及流动、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办法;开放合作设想,在推动产学研结合、面向行业开放服务、增强技术辐射能力、带动行业整体技术进步的工作计划。

— 2 —六、产学研结合的方式与合作的任务七、经费建设经费概算与落实计划。

八、拟任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简介实验室主任基本情况、主要研究领域和代表性研究成果简介;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简介。

九、依托单位意见十、成员单位意见十一、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十二、专家论证意见十三、省科技厅审批意见附件 1、实验室负责人(分别列出主任、副主任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工作单位)附件 2、实验室固定人员名单(列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称、研究方向或专业等主要信息,研究、技术和管理人员分别排列)附件 3、学术委员会名单(列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称、单位、研究方向等主要信息,)附件 4、理事会成员名单(列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称、职务、单位等主要信息)附件 5、理事会章程和产学研结合的合作协议附件 6、实验室主要仪器设备清单附件 7、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研制)计划清单附件 8、实验室近 3 年来承担的重要科研项目清单— 3 —附件 9、实验室近 3 年来重要获奖清单附件 10、实验室近 3 年来重要学术专著、论文、发明专利等科研成果清单(其中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申请组建的实验室专著不超过 10 部,论文不超过50 篇,专利不超过 30 项;依托大中型企业和转制院所申请组建的实验室专著不超过 5 部,论文不超过30 篇,专利不超过50 项)。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9.05•【字号】陕政办发[2003]75号•【施行日期】200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3]75号2003年9月5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加强和规范省级重点实验室管理,使其成为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基地,对加快“一线两带”建设步伐,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省科技厅制定的《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科学技术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科技可持续创新能力,稳定基础研究队伍,培养和吸引优秀科技人才,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和我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我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立项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大学、科研院所和其他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的科研实体。

实验室应以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工作为主,面向省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成为能够持续增强陕西科技创新能力、获取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科研基地,探索新型科研运行管理模式的试验示范基地,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平台,集中培育高素质中青年学科(学术)带头人和优秀的学术团队,为省重大科研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人才储备,实现项目、基地、人才的有机结合。

第三条根据陕办字〔2000〕56号文件规定,陕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我省重点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在陕国家重点实验室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申报、审批、管理等项工作。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3.04.16•【文号】教技[2003]2号•【施行日期】2003.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技[200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国防科工委科技质量司、部直属高等学校:为加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推动高等学校创新体系建设,提高创新能力,我部在原《高等学校开放实验室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我部。

教育部二OO三年四月十六日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

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依托高等学校要赋予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为独立的预算单位,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与院、系平行。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是学科建设的重点,依托高等学校应将其列入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畴。

第六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教育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单位】科技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2x-04-18【生效日期】202x-04-1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

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实验室是依托大学、科研院所和其他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的科研实体。

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国家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2、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政策和规章,宏观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3、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消。

组织实验室评估和考核。

4、拨发有关经费。

第六条国务院部门(行业)或地方省市科技管理部门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行业、地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

3、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4、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七条依托单位是实施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1、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

2、负责推荐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3、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部和主管部门做好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等。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陕西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

陕西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

陕西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4.13•【字号】陕科计发[2006]26号•【施行日期】2006.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陕西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陕科计发〔2006〕26号)第一条为加强省级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目的是:全面检查和了解实验室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推动实验室更好地实行“开放、流动、合作、竞争”的运行机制,促进实验室的改革和发展,为省相关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经验收合格,对外开放运行满三年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必须参加每三年一次的定期评估。

第四条评估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组织。

评估工作实行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相结合,学术专家与管理专家相结合,书面材料评审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

第五条评估工作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资质(由省科技厅认定)的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独立进行。

第六条评估主要对实验室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评价,主要内容为:(一)科研基础条件建设情况(二)开展科技创新和取得的研究成果情况(三)科技合作交流与运行管理情况(四)研究队伍与人才培养情况(五)经费筹措情况第七条各省级重点实验室根据评估内容需认真填报《陕西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调查表》。

第八条评估专家或委托机构依据评估对象上报材料和现场汇报情况,按照《陕西省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与计分标准细则》进行独立评估打分,然后依据定量、定性结果形成评估结论。

第九条省科技厅依据专家或委托机构的评估结论,对参加评估的实验室进行综合评估,得出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十条省科技厅将对达到良好以上的省级实验室择优支持;对达到优秀等次的授予“省级先进重点实验室”称号并优先推荐晋升为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或国家重点实验室。

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重点实验室指经国家科技部、省部级部门批准,具有重要国家或省部级科研任务,科学技术水平高且具有较强自主知识产权的实验室。

二.的本办法旨在促进重点实验室的科技成果转化,推进重点实验室的发展,完善重点实验室的管理体制,提升重点实验室科学管理水平,促进重点实验室人才培养,推动重点实验室职业化管理。

三.织管理1、组织机构。

重点实验室必须建立专职的科学管理机构和科研服务机构,全面协调实验室的科研运行、技术服务、技术转移、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基础设施管理、安全管理、信息化管理等工作。

2、经费管理。

重点实验室的资金由国家科技部或省部级科技部门拨款,由实验室负责落实,并定期向审计机关汇报。

3、职责分工。

实验室是重点实验室的职能机构,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制定重点实验室活动计划,制定年度科研任务、服务任务,协调实验室各类工作,推进重点实验室发展。

4、科研运行。

重点实验室的日常运行及相关科技活动,由实验室负责组织、实施,并定期报告审计机关。

四. 人才培养1、教学培训。

重点实验室应定期开展科技类领域的教学培训,提高研究人员的科技水平。

2、学术活动。

重点实验室应邀请科技界知名学者参加本实验室学术报告会及专业研讨会,促进研究人员学术发展。

3、合作交流。

重点实验室应开展开放式科技合作,支持研究人员进行国际交流合作,并定期组织研究人员赴国外学术访问交流。

五.研服务1、技术服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科技技术服务系统,为相关国家领域提供有效的科技支撑。

2、技术转移。

重点实验室应开展科技成果转移和技术合作,促进科学技术资源合理利用,推动重点实验室科技成果和应用技术服务。

六.价机制1、建立评价:重点实验室应建立以科技成果质量、科技服务水平和国际影响力为主要指标的评价机制。

2、评估实施:重点实验室应定期评估实验室科技成果、人才培养服务水平和科技服务成效,并根据评估结果做出相应调整。

七.守法律重点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科学研究管理、安全保卫、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坚持实行合法活动的原则,促进科学研究的健康发展。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评估规则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评估规则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评估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17•【文号】国卫科教发〔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评估规则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8〕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各重点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推动委级重点科研基地规范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新要求,我委对《卫生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及《评估规则》(卫科教发〔2007〕79号)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国人口发〔2006〕74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2.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8月17日附件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健康中国战略,构建完善的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体系,规范和加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关于全面推进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行业开展高水平研究的重要开放性平台,是引领医学科技创新、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技术供给源头,是科技成果创新与转移转化的重要枢纽,是医学创新人才的培育基地,是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发展政策的技术支撑与智库。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以维护和保障人民健康为目的,面向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面向生物医药科技创新前沿,聚焦行业重大需求,解决行业关键问题,获取自主创新成果,培养创新人才团队,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和健康产业发展。

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xx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发挥省重点实验室在强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的作用,服务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点实验室是全省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聚集和培养优秀学术带头人、创新团队,开展基础科学研究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新型研发组织等单独或联合组建,分为学科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三类。

(一)学科重点实验室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建设,面向学科前沿和重大科技问题,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为提升源头创新能力、实现可持续创新发展提供先进技术理论、人才团队等科技支撑。

(二)企业重点实验室依托研发投入力度大、科研活跃度高、研发条件完善、创新实力强的科技型企业建设,聚焦行业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现代工程技术、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技术创新人才和团队,引领行业技术进步,为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提供支撑。

(三)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主要面向我省科研基地建设相对薄弱的地市,突出区域发展特色,通过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建设方式,培育创建重点实验室,带动相关区域源头创新能力提升。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组建重点实验室,充分发挥各自创新资源,实现优势互补共赢。

第四条省重点实验室按照多方投入、稳定支持、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科技厅是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编制实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发布实验室建设重点领域指南;(二)对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给予宏观指导,组织制定并协调落实支持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三)负责省重点实验室的认定;组织开展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评价工作;(四)协调解决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决定省重点实验室调整、取消资格等事项;(五)按相关规定及程序,遴选确定第三方专业机构为省重点实验室相关工作提供服务。

重点实验室管理运行制度

重点实验室管理运行制度

重点实验室管理运行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提高我国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建立的,具有鲜明特色和优势,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管理运行应遵循开放、共享、合作、创新的原则,注重提高科研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四条国家对重点实验室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地方政府、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的管理运行实行责任制,各级管理部门和重点实验室应当各负其责,确保重点实验室的健康发展。

二、建设与审批第六条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单位应当具备较强的科研实力、人才队伍、实验条件和学术影响力。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和审批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八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周期一般为三年,建设期间,申报单位应当完成预定的建设目标和任务。

第九条重点实验室建设完成后,应当经过审批机关组织的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正式认定。

三、管理运行与监督第十条重点实验室应当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重大项目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决策。

第十一条重点实验室应当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重点实验室的整体运行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重点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科研项目管理、实验设备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制度。

第十三条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吸引和培养高层次科研人才,提高整体科研水平。

第十四条重点实验室应当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提高学术影响力。

第十五条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使用,接受审计和监督。

四、考核与评价第十六条重点实验室的考核评价周期为四年,考核评价指标包括科研水平、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

第十七条重点实验室的考核评价工作由审批机关组织,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重点实验室应统筹制定科研仪器设备的工作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
重点实验室应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
第二十九条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十条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要加强室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要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四条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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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五条重点实验室应当在规定时间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
第三十六条依托单位应当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和科技部备案。年度考核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实验室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科技部会同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每年对部分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重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考察实验室、召开座谈会等。
第三十八条科技部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五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评估一至两个领域的重点实验室。具体评估工作委托评估机构实施。
第三十九条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五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第四十条科技部根据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成绩,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未通过评估的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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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State Key Laboratory of××(依托单位)”。如:硅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浙江大学),State Key Laboratory of Silicon Materials ( Zhejiang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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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陕西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是研究共性关键技术、增强技术辐射能力、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实施军民央地部省三个融合的重要平台。

在增强原始创新能力、支撑创新驱动源头供给、产出高质量原创成果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围绕学科发展前沿和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聚集和培养科技人才,研究解决重大科学问题和行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产出高水平、原创性科技成果,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与竞争实力,为科技进步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提供知识、人才储备和技术支撑。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坚持“总体规划、重点建设、定期评估、动态调整、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在省内注册的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辐射能力的企业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模式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陕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的方针政策,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二)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计划;(三)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四)组织重点实验室的检查和评估;(五)负责重点实验室有关科研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六)负责重点实验室指导咨询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二)指导重点实验室运行和管理;(三)负责新建重点实验室的审查推荐;(四)协助省科技厅开展重点实验室的检查和评估。

第八条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单位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规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二)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三)负责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建设,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四)负责重点实验室科研工作进展和年度考核。

配合省科技厅和主管部门做好重点实验室的检查和评估。

第三章建设第九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发展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重点建设、强化管理。

第十条重点实验室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辐射能力的企业建设。

按照学科类、企业(含军民共建)类、省市共建类、联合共建类四个类别进行布局。

第十一条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联合组建的重点实验室,应由依托单位和成员单位共同组成管理理事会,制定相应的章程和共建合作协议,制定明确的合作目标和任务。

第十二条申请组建重点实验室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特色鲜明;有较雄厚的科研积累,拥有国际、国内领先的科研成果,有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创新任务的能力,具备凝聚和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条件,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具有良好的学术氛围。

(二)学术带头人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主持过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并取得了重要成果,有团结协作和组织协调能力。

拥有一支稳定、高水平的研究、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队伍,研究团队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成果的学术影响和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三)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合理可行。

(四)具备良好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条件,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场地。

(五)依托单位具有为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行提供经费支持和条件保障的能力。

(六)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的,须有重点学科的支撑。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转制科研院所和企业的,应从事本领域前沿技术、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在研究领域和方向上要有明显的地方特色和优势,符合地方发展战略需求,具有良好的发展基础和较大的发展潜力。

联合共建重点实验室要充分发挥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作用,以加盟或伙伴的形式,在相近学科领域和研究方向联合建设重点实验室。

第十三条申请组建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按要求填写《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初审,向省科技厅推荐。

中央在陕单位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四条省科技厅负责重点实验室申请材料的审查,组织专家对符合要求的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进行评审论证,择优立项,并由依托单位填报《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建设计划进行实地考察和可行性论证,通过后予以批准建设。

第十五条重点实验室建设期一般不超过2年。

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提供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保障。

建设计划完成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验收。

对通过建设验收的重点实验室,发文正式批准成立。

对没有通过建设验收的重点实验室限期1年整改,经整改验收仍不合格的,撤销组建批复。

第四章运行第十六条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七条重点实验室主任由本学科领域学术带头人担任,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任期为五年,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十八条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学术指导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目标和研究方向的确定与调整、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学术活动提供指导和建议。

学术委员会实行年度例会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的人员担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担任。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9-13人组成,其中依托单位的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有条件的单位,应在国内外公开招聘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二十二条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

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

第二十三条重点实验室人员实行聘任制。

各团队学术带头人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其他人员由学术带头人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

第二十四条重点实验室按主要研究方向和任务组成科研团队开展研究工作。

要保持合理的人员结构和规模,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与学术争鸣氛围,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人才的培养,不断提升团队的创新活力和竞争实力。

第二十五条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实现资源共享。

积极参与国内外重大科技合作与交流。

建立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制度,通过设立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重点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五章管理第二十六条重点实验室按照“五个一”标准(即拥有1个特色鲜明的学科领域、1支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一个不低于1000平米的科研场地、一批不低于1000万元的科研设备、一个评估期内不低于1000万元的科研经费)进行规范化管理。

建立重点实验室信息管理平台,实现重点实验室信息的实时更新,形成重点实验室日常管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省科技厅聘请省内外高层次科学家、实验室管理专家和科技管理人员,组成省重点实验室指导咨询委员会,为实验室制定发展规划、完善运行机制等提供科学、可行的决策咨询。

第二十八条重点实验室应加强运行机制与管理制度建设,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保密规定。

建立健全重点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不断增强科研队伍的凝聚力和创新活力。

第二十九条重点实验室应加强学术规范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完成的研究成果均应进行登记,发表和转让时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专利申请、著作权登记、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业务。

第三十条重点实验室应充分发挥学科与科技优势,加强与行业、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建立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创新联盟,积极开展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

第三十一条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科研仪器设备使用管理与开放共享,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和专用设备的开发研制,保障实施重大科研任务对仪器设备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依托单位要对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及时掌握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状况与存在的问题。

依托单位在每年二月底前将重点实验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考核结果、本年度工作计划以《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年度绩效自评报告》的形式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作为重点实验室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考核与评估第三十三条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对重点实验室的考核与评估。

按照“一年一考核,三年一评估”的原则,采用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四条省科技厅负责重点实验室评估计划的制定,每年年底前公布下一年度评估工作计划和参加评估的重点实验室名单。

具体的考核与评估工作由省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实施。

专业机构每年依据省重点实验室提交的《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年度绩效自评报告》进行年度考核,按学科领域每三年对省重点实验室进行一次绩效评估。

第三十五条评估主要对评估期内重点实验室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第三十六条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对符合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的优秀类重点实验室,推荐申请国家重点实验室;对评估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予以通报,并限期1年整改。

经整改评估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三十七条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经费,列入省科技厅当年经费预算。

第三十八条省科技厅根据省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各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状况,以及省重点实验室指导咨询委员会意见,与依托单位协商对现有重点实验室进行调整、重组和整合。

重点实验室需要变更、扩展研究方向或更名的,须经学术委员会论证,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陕西省××重点实验室”“陕西省××企业重点实验室”“陕西省××军民共建重点实验室”“陕西省××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陕西省××联合实验室”。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20日。

2011年5月9日印发的《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陕科基发〔2011〕72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2018年1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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