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机关单位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单位薪酬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机关单位的工作效率和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薪酬分配应公平合理,体现不同岗位、不同职责的差异,确保工作人员的付出与回报相匹配。
(二)激励约束原则:通过薪酬激励,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通过约束机制,确保工作人员廉洁自律。
(三)市场接轨原则:薪酬水平应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体现机关单位在人才市场的竞争力。
(四)动态调整原则:根据国家政策、经济发展和单位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薪酬结构及水平。
第二章薪酬构成第四条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薪酬由以下部分构成:(一)基本工资:根据国家统一规定,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的不同岗位、级别确定。
(二)岗位工资:根据工作人员所在岗位的工作性质、职责和任务,确定岗位工资。
(三)绩效工资: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工作能力和工作贡献,确定绩效工资。
(四)津贴补贴:包括交通补贴、住房补贴、取暖补贴等,按照国家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执行。
(五)其他福利: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第三章薪酬管理第五条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程序:(一)薪酬预算:单位根据国家政策、经济发展和单位实际情况,编制年度薪酬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薪酬核算: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制度,对工作人员的薪酬进行核算,确保准确无误。
(三)薪酬发放:单位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薪酬发放给工作人员。
(四)薪酬调整:根据国家政策、经济发展和单位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薪酬结构及水平。
第六条机关单位应建立健全薪酬管理制度,明确薪酬管理职责,加强薪酬管理监督,确保薪酬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附则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聘人员工资福利管理办法
临聘人员工资福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临时雇佣人员的工资福利管理,确保员工权益,提高工作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时雇佣人员的工资福利管理,不适用于正式员工。
第三条临聘人员是指被雇佣公司临时聘用,但不享受公司正式员工待遇的雇员。
第四条临聘人员工资福利包括工资、福利津贴以及其他额外薪酬等。
第五条雇佣公司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时长等因素,合理确定临聘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条雇佣公司应当制定明确的工资支付政策,确保及时发放临聘人员的工资。
第七条临聘人员的福利津贴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进行发放。
第八条雇佣公司应当为临聘人员购买必要的社会保险,确保其享受相应的保险权益。
第九条临聘人员在工作期间享受公司提供的其他薪酬或奖励时,应当遵守公司相关规定,确保公平公正。
第十条临聘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工资管理第十一条临聘人员的工资由雇佣公司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时长等因素确定,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
第十二条雇佣公司应每月按时发放临聘人员的工资,确保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三条雇佣公司应当以现金、银行转账等形式进行工资支付,禁止以其他形式支付工资或扣发工资。
第十四条雇佣公司应当组织定期检查工资支付情况,确保工资发放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第十五条临聘人员工资支付记录应当保存至少三年以上,确保数据安全和备查。
第三章福利津贴管理第十六条临聘人员享受的福利津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七条雇佣公司应当及时足额发放临聘人员的福利津贴,确保员工享受相应福利。
第十八条雇佣公司应当明确福利津贴的发放标准和发放周期,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临聘人员的福利津贴记录应当保存至少三年以上,确保数据安全和备查。
第四章社会保险管理第二十条雇佣公司应当购买相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及时为临聘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手续,确保员工享受相应保险权益。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和临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中央、省、市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工作人员是指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临时性、季节性、突击性用工人员。
第三条招聘工作由人社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原则上临时工作人员应从区内公益性岗位和广济中心人员中调配,如无法从上述人员中调配,则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对保卫、保洁、绿化、食堂等岗位需要的人员,原则上应采取向具备资质的单位购买服务或物业管理的方式,实行社会化服务;不应实行聘用临时工作人员方式。
第四条临时工作人员仅限于从事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得从事行政管理、保密、行政执法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计划申报及审批第五条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应严格实行计划管理。
用人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人员状况、岗位现状等在每年10月向区人社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的《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申报计划表》。
原则上聘用人数应控制在用人单位已核编制的10%以内。
第六条由人社牵头,会同财政对申报计划共同审核,形成统一意见后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审批后将人员工资由财政列入用人单位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特殊情况需要追加聘用临时工作人员计划的,由人社牵头,会同财政共同审核,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章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障第八条用人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聘用登记,签订劳动合同等手续,在合同期限内按月发放工资和参照企业职工标准缴纳社会保险。
第四章临时工作人员的管理第十条临时工作人员在合同期内由人社、财政和用人单位共同管理。
用人单位每月应向人社部门提交《临时工作人员动态管理报表》,财政部门以此为依据,拨付临时工作人员工资。
机关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办法
机关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服务质量,促进临时聘用人员队伍整体结构优化、素质优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工作人员是指全院在职在编人员之外,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在岗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
临时聘用人员是指与我院签定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包括驾驶员、打字员、食堂人员、保洁员、保安等其他勤杂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指由我院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的劳动者确定劳动合同和人事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我院后勤服务岗位原则上应实行社会化服务,采用购买服务或物业管理的方式.确因工作需要或暂无法实行社会化服务,方可按需雇用临时工作人员。
第二章临时聘用人员管理第四条聘用条件和录用程序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遵循择优招用、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合理使用的原则。
临时聘用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检察工作,有责任心、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服从分配。
(二)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且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第五条临时聘用人员录用程序(一)临时聘用人员的聘用手续由政治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临时聘用人员初次聘用上岗必须试用三个月。
(三)试用期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四)试用期期满后,由政治处根据试用人员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等方面提出考察建议,经院党组决定是否录用。
同时与被临时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五)聘用期限:聘期为一年,期满后对工作表现较好,并确因工作需要的可续聘,但必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重签劳动合同由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六条临聘人员的教育管理(一)临聘人员在上岗前,应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具体内容为: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勤政廉政教育、安全教育及相关的业务知识培训。
(二)临聘人员的作息时间同在职干警一样,特殊岗位按照有关规定。
机关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办法
机关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服务质量,促进临时聘用人员队伍整体结构优化、素质优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工作人员是指全院在职在编人员之外,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在岗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
临时聘用人员是指与我院签定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包括驾驶员、打字员、食堂人员、保洁员、保安等其他勤杂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指由我院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的劳动者确定劳动合同和人事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我院后勤服务岗位原则上应实行社会化服务,采用购买服务或物业管理的方式.确因工作需要或暂无法实行社会化服务,方可按需雇用临时工作人员。
第二章临时聘用人员管理第四条聘用条件和录用步伐临时聘用人员的办理遵循择优招用、统一办理、严厉控制、合理使用的原则。
临时聘用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酷爱检察工作,有责任心、作风正派、遵纪违法、服从分配。
(二)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且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第五条临时聘用人员录用步伐(一)临时聘用人员的聘用手续由政治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临时聘用人员初次聘用上岗必须试用三个月。
(三)试用期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四)试用期期满后,由政治处根据试用人员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等方面提出考察建议,经院党组决定是否录用。
同时与被临时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五)聘用期限:聘期为一年,期满后对工作施展阐发较好,并确因工作需要的可续聘,但必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重签劳动合同由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六条临聘人员的教育办理(一)临聘人员在上岗前,应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具体内容为: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勤政廉政教育、安全教育及相关的业务知识培训。
(二)临聘人员的作息时间同在职干警一样,特殊岗位按照有关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切实保障临时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县经济开发区管委、县直各单位、各事业单位中经县政府研究批准,由县级财政安排费用的临时聘用人员;县直机关单位符合公务用车配备规定聘用的驾驶员。
二、岗位绩效薪酬的组成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绩效薪酬制度。
岗位绩效薪酬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四部分组成。
(一)基本工资基本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所聘辅助性岗位的基本职责。
岗位分一般性岗位和技术性岗位。
一般性岗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月600元,技术性岗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月1000元。
(二)工龄工资工龄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年限积累。
每月工龄工资按照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发,工龄工资标准为每年20元。
(三)岗位绩效奖金岗位绩效奖金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实绩和贡献。
绩效奖金分月绩效奖金和年终绩效奖金。
月绩效奖金标准为一般性岗位人均300元,技术性岗位人均500元。
年终绩效奖金标准为一般性岗位人均2000元,技术性岗位3000元。
各单位要根据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责任、工作表现等情况,制订绩效考核办法,奖金适当拉开档次发放。
(四)特殊岗位津贴为体现对特殊岗位的政策倾斜,对从事特殊性辅助岗位工作的临时聘用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
特殊岗位津贴种类及标准,由县政府研究确定。
三、建立正常薪酬增长机制(一)调整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标准根据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调整,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正常增加工龄工资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每人每月增发20元工龄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三)调整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根据工作要求,并随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统一临时聘用人员的薪酬标准,切实保障临时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正式签定劳动合同的临时聘用人员。
第二章工资构成体系
第三条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实行岗位绩效考核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绩效奖金等三部分组成。
第四条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人每月1750元。
第五条工龄工资按照临时聘用人员工作年限计发,工龄工资按照每年每月30元标准递增。
第六条岗位绩效奖金按月计,年终一次性发放。
月绩效奖金标准为人均300元。
各单位要根据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责任、工作表现等情况,制订绩效考核办法,奖金适当拉开档次发放。
第三章工资增长机制
第七条基本工资标准根据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调整,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第八条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每人每月增发30元工龄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第九条根据工作要求,适时调整岗位绩效奖金。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各单位与临聘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聘制,用工对象应当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及时办理临时聘用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切实维护临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建立临时聘用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发放渠道与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相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政府临聘人员管理办法_政府临聘人员要怎么管理
政府临聘人员管理办法_政府临聘人员要怎么管理政府临聘人员管理办法_政府临聘人员要怎么管理对于政府临聘回来非在编的人员要做好怎样的管理?对于政府临聘人员的薪酬待遇要如何去落实好呢?下面就不妨跟着店铺一起来了解下政府临聘人员管理的相关资料!政府临聘人员管理规定(一)、为加强对局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统计局根据工作岗位需要,经区领导同意,通过公开招聘,经考试合格后录用,充实到相应的工作岗位。
(三)、新聘用的工作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正式聘用,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双方负有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统计局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享受规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待遇。
(五)、聘用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奖惩以及岗位调整的主要依据。
(六)、聘用人员年度考核处于末位的,由分管领导与其谈话,连续二年年度考核处于末位的,由主要领导与其谈话,并由本人提出工作整改措施;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将按照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七)、聘用人员在工作中造成差错和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由本人作出检查并扣发奖金;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依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处理。
(八)、聘用人员到法定退休年龄,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九)、对符合劳动法解聘条件的,必须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补偿。
(十)、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需办理工作交接、移交所用公物等手续后,方可离开。
二00九年三月十日政府临聘人员管理办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管理,严肃人事编制纪律,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用人单位和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形成聘用关系的临聘人员。
第三条临聘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经批准聘用于临时性、补充性岗位的工作人员。
2016事业单位工资改革:事业单位工资调整方案细则
2016事业单位工资改革:事业单位工资调整方案细则2017年国家电网公司高校毕业生招聘(总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62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从2016年7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
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150元至381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390元至4850元,管理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150元至377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390元至4770元,工人由现行的每月1130元至164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360元至2010元;薪级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70元至5795元分别提高到每月215元至6355元,工人由现行的每月150元至1855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85元至2047元。
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绩效工资水平相应降低。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
提高后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285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3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500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61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5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96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2165元。
上述人员相应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纳入的额度按转正后所聘岗位相应纳入。
(二)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
取得初中及以下毕业学历的技术工人实行两年学徒期,学徒期工资标准为:第一年1410元,第二年1470元;取得高中、中专和技校及以上毕业学历的技术工人,实行一年学徒期,学徒期工资标准为1470元;普通工人实行一年熟练期,熟练期工资标准为1410元。
临时聘用人员薪酬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遂宁市机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调整作相应调整。
五、相关政策
(一)其它福利与本单位正式职工参照执行。
(二)临时聘用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的办理,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临时聘用人员的年休假,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执行。
本实施办法由遂宁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13年月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四)加班工资
加班应以工作必需为前提,即必须是为了完成安排的指令性、突击性工作或专项工作而需在工作日八小时之外或国家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才算加班工资。
1、法定加班时间及加班费计发标准
法定加班时间为: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加班起止时间与折算:加班工作时间按正常工作日时间执行,自0.5小时开始起计,加班0.5—2小时,计加班半天;加班2小时以上,计加班1天。
2、加班费计发标准:法定节日每天加班费=岗位工资/30*3,双休日、深夜加班费=岗位工资/30。
(五)特殊岗位津贴
专职从事工地工程工作的临聘人员,每月到工地在20以上的每人每月发特殊岗位津贴180元;每月到工地在10天以上20以下的发特殊岗位津贴100元;每月到工地在10天以下的发特殊岗位津贴50元;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遂宁市政府投Hale Waihona Puke 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中心临时聘用人员。
二、岗位绩效薪酬的组成
本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绩效薪酬制度。岗位绩效薪酬由岗位工资、工龄工资、绩效工资、和加班工资和特殊岗位津贴五部分组成。
(一)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资历。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根据临聘人员相关证件与资质进行综合考评和评定,把专业技术岗位临聘人员分为三级,分别为:初级技术人员、中级技术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工资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十级职员执行。岗位的评定由遂宁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中心负责确立,报遂宁市住建局、遂宁市人社局批准执行。临时聘用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见附件1)。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切实保障临时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县经济开发区管委、县直各单位、各事业单位中经县政府研究批准,由县级财政安排费用的临时聘用人员;县直机关单位符合公务用车配备规定聘用的驾驶员。
二、岗位绩效薪酬的组成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绩效薪酬制度。
岗位绩效薪酬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四部分组成。
(一)基本工资基本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所聘辅助性岗位的基本职责。
岗位分一般性岗位和技术性岗位。
一般性岗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月600元,技术性岗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月1000元。
(二)工龄工资工龄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年限积累。
每月工龄工资按照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发,工龄工资标准为每年20元。
(三)岗位绩效奖金岗位绩效奖金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实绩和贡献。
绩效奖金分月绩效奖金和年终绩效奖金。
月绩效奖金标准为一般性岗位人均300元,技术性岗位人均500元。
年终绩效奖金标准为一般性岗位人均2000元,技术性岗位3000元。
各单位要根据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责任、工作表现等情况,制订绩效考核办法,奖金适当拉开档次发放。
(四)特殊岗位津贴为体现对特殊岗位的政策倾斜,对从事特殊性辅助岗位工作的临时聘用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
特殊岗位津贴种类及标准,由县政府研究确定。
三、建立正常薪酬增长机制(一)调整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标准根据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调整,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正常增加工龄工资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每人每月增发20元工龄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三)调整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根据工作要求,并随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规定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切实保障临时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县经济开发区管委、县直各单位、各事业单位中经县政府研究批准,由县级财政安排费用的临时聘用人员;县直机关单位符合公务用车配备规定聘用的驾驶员。
二、岗位绩效薪酬的组成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绩效薪酬制度。
岗位绩效薪酬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四部分组成。
(一)基本工资基本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所聘辅助性岗位的基本职责。
岗位分一般性岗位和技术性岗位。
一般性岗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月600元,技术性岗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月1000元。
(二)工龄工资工龄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年限积累。
每月工龄工资按照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发,工龄工资标准为每年20元。
(三)岗位绩效奖金岗位绩效奖金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实绩和贡献。
绩效奖金分月绩效奖金和年终绩效奖金。
月绩效奖金标准为一般性岗位人均300元,技术性岗位人均500元。
年终绩效奖金标准为一般性岗位人均2000元,技术性岗位3000元。
各单位要根据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责任、工作表现等情况,制订绩效考核办法,奖金适当拉开档次发放。
(四)特殊岗位津贴为体现对特殊岗位的政策倾斜,对从事特殊性辅助岗位工作的临时聘用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
特殊岗位津贴种类及标准,由县政府研究确定。
三、建立正常薪酬增长机制(一)调整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标准根据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调整,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正常增加工龄工资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每人每月增发20元工龄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为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精神,需要对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做有效的管理!下面就赶紧跟着店铺一起来看看吧!阜阳市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一、本办法实施范围本办法实施的范围是市直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部分因工作需要确需聘用编外人员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编外聘用人员计划的确定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是指在不增加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财政支出的前提下,为促进事业发展,由市直事业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编外聘用人员实行人事计划管理,但不纳入编制管理,财政不核拨经费。
市直用人单位原则上于上年末提出下年度编外聘用人员计划及所需人员的岗位安排意见,经主管部门同意,送人事编制部门审核后确定。
三、编外聘用人员的聘用程序1 、用人单位凭人事编制部门核定的用人计划组织招聘;2 、聘用岗位应为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3 、聘用条件。
专业技术岗位编外聘用人员原则上应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首次聘用的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 35 周岁。
4 、招聘方式。
专业技术岗位编外聘用人员原则上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
招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
对重点院校的本科生和紧缺专业的人才,可采取综合素质测试、考察等形式聘用。
5 、组织实施。
编外人员招聘工作以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为主组织实施,市人事局予以指导。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招聘工作方案,明确招考人数、学历层次和专业要求、招聘方式和程序等,报经市人事局同意后组织实施。
6 、聘用手续办理。
对按程序招聘的人员,由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将拟聘人员基本情况报市人事编制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聘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编外聘用手续。
四、编外聘用人员的人事管理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人员工资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人员工资制度为进一步调动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以下简称临聘人员)工作积极性,进一步规范工资等待遇管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市政府批准的(含之前经市人事部门批准现仍聘用的人员),由财政拨款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的临时聘用工勤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不包括就业部门安置的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
二、工资待遇临聘人员工资水平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财力不定期调整,对占单位编制聘用的人员实行保底不封顶的办法,对不占单位编制聘用的人员实行定额办法。
所定工资标准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月工资标准为:占单位编制聘用人员:技术工种临聘人员为800元;普通工种临聘人员为700元;以上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每满两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在原工资标准基础上可提高100元,上不封顶。
不占单位编制聘用人员:高校毕业生临聘人员或技术工种临聘人员为800元,普通工种聘用人员为700元;以上人员工资由市财政支付80%,单位支付20%。
三、社会保险待遇临聘人员在聘用期间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费用分别由聘用单位和个人缴纳,聘用单位缴纳部分由市财政承担,个人部分由本人承担按月缴纳。
四、聘用人员管理临时聘用人员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等内容。
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今后,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需临时聘用工作人员的,须经市政府同意,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辞退临时聘用人员,中途解除劳动合同的,要及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以终止临聘人员工资及相关待遇。
五、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二○**年*月*日起执行。
某系统事业单位聘用编制人员工资管理办法
某系统事业单位聘用编制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某系统事业单位聘用编制人员的工资管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某系统事业单位聘用编制人员的工资管理。
第三条工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管理制度,完善工资管理机制,确保工资的合理、合法、合规发放。
第二章工资结构第五条事业单位聘用编制人员的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组成。
第六条基本工资是指事业单位聘用编制人员按照职务、级别、技术等级等确定的工资。
第七条绩效工资是指事业单位根据聘用编制人员的绩效考核结果,给予的奖励性工资。
第八条津贴补贴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聘用编制人员的各类津贴和补贴。
第三章工资标准第九条事业单位聘用编制人员的工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制定具体的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定期调整聘用编制人员的工资标准。
第四章工资调整第十二条事业单位聘用编制人员的工资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调整规定,制定具体的工资调整方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工资调整规定,定期调整聘用编制人员的工资。
第五章工资发放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发放聘用编制人员的工资。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工资发放规定。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工资发放台账,记录工资发放情况。
第六章工资监督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监督机制,加强对工资管理的监督。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工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接受上级部门对工资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某系统事业单位工资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机关临聘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临聘人员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保障XXXX和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XX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形成聘用关系的临聘人员。
第三条临聘人员是因XX工作需要,由区专业聘用单位聘用派遣到我XX临时性、辅助性岗位上工作,即不占用XX 正式编制(指行政、事业编制),在XX相关岗位上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文职人员和在后勤服务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制度.我XX委托巴南区贝思特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临时聘用人员受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我XX工作.我XX与临时聘用人员是劳务关系,无人事劳资关系.第五条临聘人员的管理坚持劳务派遣合同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人岗相符、人员能进能出,做到管理规范有序。
第二章聘用范围和条件第六条应聘人员必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经体检,身体健康,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七条应聘人员品行端庄、人格健全,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八条临聘人员除个别岗位外,文职岗位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专业技术岗位具有专业技术证书、本科及以上学历、两年以上相关对口专业工作经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驾驶岗位具有驾驶证、三年以上驾龄及驾驶工作经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厨师岗位具有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三年以上厨师工作经历;辅助岗位,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相应的工作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
如特殊工作需要,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九条凡拟聘用临时人员,用人科室须提前将聘用岗位、聘用条件提交主任办公会研究,并说明聘用理由,经批准后方可聘用。
第十条经批准同意聘用临聘人员后,由综合科负责与劳务派遣单位接洽,由综合科和用人科室共同完成考试、面试等工作,并由综合科与劳务派遣单位办理临聘人员的相关手续后,方可用工。
第四章工资制度及待遇第十一条临聘人员薪资待遇实行按岗定资的原则,根据临时聘用人员承担的工作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XX科室临聘人员保底工资为2200元,大厅窗口由XX负责聘用的临聘人员保底工资为1800元,专业技术岗保底工资为2500元,驾驶员保底工资为2500元,厨师保底工资为2500元,厨房勤杂工1700元。
机关事业单位聘员薪酬管理实施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聘员薪酬管理实施办法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机关事业单位聘员薪酬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聘员薪酬管理,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稳定聘用人员队伍,进一步调动聘用人员工作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普通聘员,镇街机关事业单位的聘员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聘员的经费供给标准和薪酬构成第三条普通聘员的供给经费构成。
普通聘员的经费供给由薪酬、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和公用经费及福利四项构成,相关标准根据普通聘员的类别和档次确定。
(一)薪酬。
用于支付普通聘员的工资收入。
(二)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
用于缴纳单位负担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三)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
用于缴纳单位负担部分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这些社保费包括了用人单位以全体聘用人员为整体(以下简称“全体聘员”),自愿选择是否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不包含以全体聘员在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基础上,可选择参加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费用。
(四)公用经费及福利费。
可统筹其它公用及福利方面的支出,包括:办公费用、加班费、以及增加的社会保险费等支出。
第四条普通聘员的工资薪酬构成。
普通聘员的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构成。
(一)基本工资。
普通聘员的基本工资每类分设6个档次,每个档次设置相应的基本工资标准。
(二)绩效工资。
在薪酬总额中按类别安排经费作为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由用人单位根据普通聘员工作量、工作质效等情况制定考核方法,按考核结果自行发放。
第三章聘员的福利待遇第五条社会保障缴费。
普通聘员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在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各单位可选择统一为全体聘员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原则上聘员不参加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聘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按市社保局有关规定进行申报,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2016年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从非公有制单位和临时工中招收录聘用工作人员工龄计算等通知
2016年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从非公有制单位和临时工中招收录聘用工作人员工龄计算等通知闽人社文〔2016〕133号各设区市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省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就业格局的新特点,切实保障各类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促进平等就业,维护就业公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05〕9号)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从非公有制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从业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中招收、录(聘)用的工作人员工龄计算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龄计算(一)机关事业单位从非公有制单位从业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中招收、录(聘)用的正式工作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2005年及以后实际工作并缴交养老保险的年限可计算为连续工龄:1.2005年及以后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非公有制单位中实际就业或在机关事业单位当临时工,能提供原始劳动合同的;2.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连续工龄的更改和确认,由现所在单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审批。
申报确认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机关事业单位从非公有制单位从业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中招收录(聘)用的工作人员连续工龄确认表》(一式四份);2.2005年及以后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属个体工商户户主的,提供营业执照、年检证明及实际从业的完税证明材料;3.2005年及以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相关凭证材料;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不再作为工龄认定的依据或者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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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切实保障临时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县直各单位、各事业单位中经县政府研究批准,由县级财政安排费用的临时聘用人员;县直机关单位符合公务用车配备规定聘用的驾驶员。
二、岗位绩效薪酬的组成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绩效薪酬制度。
岗位绩效薪酬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四部分组成。
(一)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所聘辅助性岗位的基本职责。
岗位分一般性岗位和技术性岗位。
一般性岗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月600元,技术性岗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月1000元。
(二)工龄工资
工龄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年限积累。
每月工龄工资按照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发,工龄工资标准为每年20元。
(三)岗位绩效奖金
岗位绩效奖金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实绩和贡献。
绩效奖金分月绩效奖金和年终绩效奖金。
月绩效奖金标准为一般性岗位人均300元,技术性岗位人均500元。
年终绩效奖金标准为一般性岗位人均2000元,技术性岗位3000元。
各单位要根据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责任、工作表现等情况,制订绩效考核办法,奖金适当拉开档次发放。
(四)特殊岗位津贴
为体现对特殊岗位的政策倾斜,对从事特殊性辅助岗位工作的临时聘用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
特殊岗位津贴种类及标准,由县政府研究确定。
三、建立正常薪酬增长机制
(一)调整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标准根据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调整,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正常增加工龄工资
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每人每月增发20元工龄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三)调整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
根据工作要求,并随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
四、相关政策
(一)由于临时聘用人员流动性较大,各单位与临聘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聘制,用工对象应当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二)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各单位要及时办理临时聘用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切实维护临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各单位要建立临时聘用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发放渠道与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相同。
(四)临时聘用人员薪酬、单位应负担的社会保险均从财政安排各单位的临时人员费用中列支,总额不得突破。
临聘人员各类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自行承担。
五、组织实施
(一)各单位每年在申请预算时,将临聘人员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列入基本支出预算,按月申请拨付。
(二)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关系到临时聘用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三)本管理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自2011年10月1月起实施。
过去规定与
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各镇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关于提高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工资待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从2014年元月起,对列入县财政预算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提高工资待遇。
在现行工资待遇标准的基础上:基本工资每人每月增加200元,月绩效奖金增加100元,年终绩效奖金增加2000元。
资金供给渠道不变。
请各单位对照《繁昌县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繁人社[2011]162号),进一步完善考核机制,以充分调动临时聘用人员工作积极性,提升工作效率。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