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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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薪酬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单位薪酬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机关单位的工作效率和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薪酬分配应公平合理,体现不同岗位、不同职责的差异,确保工作人员的付出与回报相匹配。

(二)激励约束原则:通过薪酬激励,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通过约束机制,确保工作人员廉洁自律。

(三)市场接轨原则:薪酬水平应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体现机关单位在人才市场的竞争力。

(四)动态调整原则:根据国家政策、经济发展和单位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薪酬结构及水平。

第二章薪酬构成第四条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薪酬由以下部分构成:(一)基本工资:根据国家统一规定,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的不同岗位、级别确定。

(二)岗位工资:根据工作人员所在岗位的工作性质、职责和任务,确定岗位工资。

(三)绩效工资: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工作能力和工作贡献,确定绩效工资。

(四)津贴补贴:包括交通补贴、住房补贴、取暖补贴等,按照国家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执行。

(五)其他福利: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第三章薪酬管理第五条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程序:(一)薪酬预算:单位根据国家政策、经济发展和单位实际情况,编制年度薪酬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薪酬核算: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制度,对工作人员的薪酬进行核算,确保准确无误。

(三)薪酬发放:单位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薪酬发放给工作人员。

(四)薪酬调整:根据国家政策、经济发展和单位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薪酬结构及水平。

第六条机关单位应建立健全薪酬管理制度,明确薪酬管理职责,加强薪酬管理监督,确保薪酬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附则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聘人员工资福利管理办法

临聘人员工资福利管理办法

临聘人员工资福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临时雇佣人员的工资福利管理,确保员工权益,提高工作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时雇佣人员的工资福利管理,不适用于正式员工。

第三条临聘人员是指被雇佣公司临时聘用,但不享受公司正式员工待遇的雇员。

第四条临聘人员工资福利包括工资、福利津贴以及其他额外薪酬等。

第五条雇佣公司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时长等因素,合理确定临聘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条雇佣公司应当制定明确的工资支付政策,确保及时发放临聘人员的工资。

第七条临聘人员的福利津贴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进行发放。

第八条雇佣公司应当为临聘人员购买必要的社会保险,确保其享受相应的保险权益。

第九条临聘人员在工作期间享受公司提供的其他薪酬或奖励时,应当遵守公司相关规定,确保公平公正。

第十条临聘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工资管理第十一条临聘人员的工资由雇佣公司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时长等因素确定,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

第十二条雇佣公司应每月按时发放临聘人员的工资,确保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三条雇佣公司应当以现金、银行转账等形式进行工资支付,禁止以其他形式支付工资或扣发工资。

第十四条雇佣公司应当组织定期检查工资支付情况,确保工资发放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第十五条临聘人员工资支付记录应当保存至少三年以上,确保数据安全和备查。

第三章福利津贴管理第十六条临聘人员享受的福利津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七条雇佣公司应当及时足额发放临聘人员的福利津贴,确保员工享受相应福利。

第十八条雇佣公司应当明确福利津贴的发放标准和发放周期,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临聘人员的福利津贴记录应当保存至少三年以上,确保数据安全和备查。

第四章社会保险管理第二十条雇佣公司应当购买相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及时为临聘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手续,确保员工享受相应保险权益。

长沙: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每月工资确定

长沙: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每月工资确定

长沙: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每月工资确定临时工吃下“定心丸”长沙市机关事业单位若要招用临时工作人员,必须向社会公开招聘,同时要与临时工作人员签订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记者昨日从长沙市人民政府获悉,《长沙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招用临时工作人员的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即日起实施。

即日起全面清理超编人员该《办法》所称的临时工作人员是指长沙市直各党政群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含收取规费)事业单位聘用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临时性、季节性、突击性用工人员。

《办法》规定,临时工作人员限于从事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得从事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管理工作。

各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限额外招用临时工作人员。

确因工作需要在人员编制限额内招用临时工作人员的,要按照空缺一名人员编制可按:的比例招用临时工作人员的原则从严控制。

对各机关事业单位的超编人员、临时工作人员要进行全面清理。

从该《办法》下达之日起,已满编的单位不得再在本单位人员编制数额外招用临时工作人员,已经招用的必须清退,属于财政安排经费的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不安排超编人员经费。

任何单位不得将下属单位的人员借到机关顶岗工作,不准互相挤占或擅自转移编制。

每年月初要报计划>各机关事业单位使用临时工作人员,需在每年月初向劳动保障、机构编制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的用工计划。

每年5月初申报调整计划。

凡由市政府投资形成的公益性岗位,需招用临时工作人员的,应由对其行使管辖权的各机关事业单位申报岗位及招用临时工作人员计划;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需要招用临时工作人员的,须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

擅自招用临时工作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财政部门对用于临时工作人员的费用不予报账,劳动保障部门停止办理招收录用、调配及社会保险等手续,人事部门停止办理增人计划审批手续,机构编制部门停止办理其他人员的编制手续。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和临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中央、省、市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工作人员是指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临时性、季节性、突击性用工人员。

第三条招聘工作由人社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原则上临时工作人员应从区内公益性岗位和广济中心人员中调配,如无法从上述人员中调配,则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对保卫、保洁、绿化、食堂等岗位需要的人员,原则上应采取向具备资质的单位购买服务或物业管理的方式,实行社会化服务;不应实行聘用临时工作人员方式。

第四条临时工作人员仅限于从事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得从事行政管理、保密、行政执法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计划申报及审批第五条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应严格实行计划管理。

用人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人员状况、岗位现状等在每年10月向区人社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的《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申报计划表》。

原则上聘用人数应控制在用人单位已核编制的10%以内。

第六条由人社牵头,会同财政对申报计划共同审核,形成统一意见后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审批后将人员工资由财政列入用人单位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特殊情况需要追加聘用临时工作人员计划的,由人社牵头,会同财政共同审核,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章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障第八条用人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聘用登记,签订劳动合同等手续,在合同期限内按月发放工资和参照企业职工标准缴纳社会保险。

第四章临时工作人员的管理第十条临时工作人员在合同期内由人社、财政和用人单位共同管理。

单位使用临时工财务制度

单位使用临时工财务制度

单位使用临时工财务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单位使用临时工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单位使用临时工的财务管理工作。

三、单位使用临时工的条件1.单位使用临时工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临时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定临时工的薪酬。

2.单位使用临时工应做到“临时”为主,临时性工作需求大、时间较短,不宜雇佣正式员工解决,因此采用雇佣临时工的方式解决。

3.单位使用临时工应经过财务部门或负责人审核确认,确保预算内可用资金支付临时工的薪资。

四、外聘临时工的报酬支付1.外聘临时工应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和薪酬协议支付相应的报酬。

2.外聘临时工的报酬支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支付薪资时应按照工作时间和工作量计算,确保临时工获得合理的报酬。

3.单位财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支付周期,及时将外聘临时工的报酬支付到其指定账户。

五、内部临时工的报酬支付1.内部临时工的报酬支付应按照预设的标准和政策规定进行,不得违规进行变动。

2.内部临时工的工资支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不得发生拖欠情况。

3.单位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内部临时工的薪酬管理,确保其获得应有的报酬。

六、临时工薪资核算和核对1.单位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临时工薪资核算制度,明确工资计算规则和标准,确保薪酬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2.财务部门应对临时工的工时进行核算和核对,及时发现并纠正任何计算误差和漏洞。

3.临时工薪资核算和核对工作应定期进行,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其他财务管理事项1.单位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临时工财务档案管理制度,对临时工的合同、薪酬支付记录等进行归档保存,便于日后查询和审计。

2.财务部门应加强对临时工的税收管理,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定进行报税和缴纳,确保纳税合规。

3.单位应定期对临时工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审计和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八、违规处理措施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单位将视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警告、罚款或停职处理,并通报单位领导和相关部门。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范文(精选)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范文(精选)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范文(精选)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乃至事业单位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是指依照职位空缺需要或临时工作需要,通过劳务派遣、合同等形式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的雇佣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非编制人员的聘用。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聘用的非编制人员的数量。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权限,制定并公布非编制人员聘用的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与所担任岗位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工作经验;(二)身体健康,无法合法履行聘用工作职责的疾病或身体缺陷;(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四)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五)具备通过面试或考核的能力。

第八条招聘人员应明确编外聘用的岗位基本要求,明确聘用人员的工作职责、工资待遇、福利待遇等,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将非编制人员的招聘需求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有关人员的报名。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成立聘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实施非编制人员的招聘工作。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采取面试、考试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和能力评估。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参照编制人员的相关流程进行。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及时公布招聘结果,对于未被聘用的人员,应当给予解释。

第十四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后,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第四章工资待遇及福利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要求和工作能力进行薪酬制度的设计,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发放。

第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其缴费比例和方式应与编制人员一致。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切实保障临时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县经济开发区管委、县直各单位、各事业单位中经县政府研究批准,由县级财政安排费用的临时聘用人员;县直机关单位符合公务用车配备规定聘用的驾驶员。

二、岗位绩效薪酬的组成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绩效薪酬制度。

岗位绩效薪酬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四部分组成。

(一)基本工资基本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所聘辅助性岗位的基本职责。

岗位分一般性岗位和技术性岗位。

一般性岗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月600元,技术性岗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月1000元。

(二)工龄工资工龄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年限积累。

每月工龄工资按照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发,工龄工资标准为每年20元。

(三)岗位绩效奖金岗位绩效奖金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实绩和贡献。

绩效奖金分月绩效奖金和年终绩效奖金。

月绩效奖金标准为一般性岗位人均300元,技术性岗位人均500元。

年终绩效奖金标准为一般性岗位人均2000元,技术性岗位3000元。

各单位要根据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责任、工作表现等情况,制订绩效考核办法,奖金适当拉开档次发放。

(四)特殊岗位津贴为体现对特殊岗位的政策倾斜,对从事特殊性辅助岗位工作的临时聘用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

特殊岗位津贴种类及标准,由县政府研究确定。

三、建立正常薪酬增长机制(一)调整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标准根据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调整,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正常增加工龄工资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每人每月增发20元工龄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三)调整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根据工作要求,并随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统一临时聘用人员的薪酬标准,切实保障临时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正式签定劳动合同的临时聘用人员。

第二章工资构成体系
第三条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实行岗位绩效考核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绩效奖金等三部分组成。

第四条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人每月1750元。

第五条工龄工资按照临时聘用人员工作年限计发,工龄工资按照每年每月30元标准递增。

第六条岗位绩效奖金按月计,年终一次性发放。

月绩效奖金标准为人均300元。

各单位要根据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责任、工作表现等情况,制订绩效考核办法,奖金适当拉开档次发放。

第三章工资增长机制
第七条基本工资标准根据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调整,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第八条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每人每月增发30元工龄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第九条根据工作要求,适时调整岗位绩效奖金。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各单位与临聘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聘制,用工对象应当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及时办理临时聘用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切实维护临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建立临时聘用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发放渠道与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相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政府临聘人员管理办法_政府临聘人员要怎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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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临聘人员管理办法_政府临聘人员要怎么管理政府临聘人员管理办法_政府临聘人员要怎么管理对于政府临聘回来非在编的人员要做好怎样的管理?对于政府临聘人员的薪酬待遇要如何去落实好呢?下面就不妨跟着店铺一起来了解下政府临聘人员管理的相关资料!政府临聘人员管理规定(一)、为加强对局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统计局根据工作岗位需要,经区领导同意,通过公开招聘,经考试合格后录用,充实到相应的工作岗位。

(三)、新聘用的工作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正式聘用,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双方负有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统计局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享受规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待遇。

(五)、聘用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奖惩以及岗位调整的主要依据。

(六)、聘用人员年度考核处于末位的,由分管领导与其谈话,连续二年年度考核处于末位的,由主要领导与其谈话,并由本人提出工作整改措施;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将按照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七)、聘用人员在工作中造成差错和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由本人作出检查并扣发奖金;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依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处理。

(八)、聘用人员到法定退休年龄,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九)、对符合劳动法解聘条件的,必须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补偿。

(十)、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需办理工作交接、移交所用公物等手续后,方可离开。

二00九年三月十日政府临聘人员管理办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管理,严肃人事编制纪律,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用人单位和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形成聘用关系的临聘人员。

第三条临聘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经批准聘用于临时性、补充性岗位的工作人员。

临时聘用人员薪酬制度实施办法

临时聘用人员薪酬制度实施办法
(三)调整绩效工资
根据遂宁市机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调整作相应调整。
五、相关政策
(一)其它福利与本单位正式职工参照执行。
(二)临时聘用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的办理,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临时聘用人员的年休假,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执行。
本实施办法由遂宁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13年月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四)加班工资
加班应以工作必需为前提,即必须是为了完成安排的指令性、突击性工作或专项工作而需在工作日八小时之外或国家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才算加班工资。
1、法定加班时间及加班费计发标准
法定加班时间为: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加班起止时间与折算:加班工作时间按正常工作日时间执行,自0.5小时开始起计,加班0.5—2小时,计加班半天;加班2小时以上,计加班1天。
2、加班费计发标准:法定节日每天加班费=岗位工资/30*3,双休日、深夜加班费=岗位工资/30。
(五)特殊岗位津贴
专职从事工地工程工作的临聘人员,每月到工地在20以上的每人每月发特殊岗位津贴180元;每月到工地在10天以上20以下的发特殊岗位津贴100元;每月到工地在10天以下的发特殊岗位津贴50元;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遂宁市政府投Hale Waihona Puke 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中心临时聘用人员。
二、岗位绩效薪酬的组成
本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绩效薪酬制度。岗位绩效薪酬由岗位工资、工龄工资、绩效工资、和加班工资和特殊岗位津贴五部分组成。
(一)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资历。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根据临聘人员相关证件与资质进行综合考评和评定,把专业技术岗位临聘人员分为三级,分别为:初级技术人员、中级技术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工资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十级职员执行。岗位的评定由遂宁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中心负责确立,报遂宁市住建局、遂宁市人社局批准执行。临时聘用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见附件1)。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切实保障临时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县经济开发区管委、县直各单位、各事业单位中经县政府研究批准,由县级财政安排费用的临时聘用人员;县直机关单位符合公务用车配备规定聘用的驾驶员。

二、岗位绩效薪酬的组成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绩效薪酬制度。

岗位绩效薪酬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四部分组成。

(一)基本工资基本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所聘辅助性岗位的基本职责。

岗位分一般性岗位和技术性岗位。

一般性岗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月600元,技术性岗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月1000元。

(二)工龄工资工龄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年限积累。

每月工龄工资按照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发,工龄工资标准为每年20元。

(三)岗位绩效奖金岗位绩效奖金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实绩和贡献。

绩效奖金分月绩效奖金和年终绩效奖金。

月绩效奖金标准为一般性岗位人均300元,技术性岗位人均500元。

年终绩效奖金标准为一般性岗位人均2000元,技术性岗位3000元。

各单位要根据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责任、工作表现等情况,制订绩效考核办法,奖金适当拉开档次发放。

(四)特殊岗位津贴为体现对特殊岗位的政策倾斜,对从事特殊性辅助岗位工作的临时聘用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

特殊岗位津贴种类及标准,由县政府研究确定。

三、建立正常薪酬增长机制(一)调整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标准根据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调整,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正常增加工龄工资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每人每月增发20元工龄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三)调整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根据工作要求,并随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规定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切实保障临时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县经济开发区管委、县直各单位、各事业单位中经县政府研究批准,由县级财政安排费用的临时聘用人员;县直机关单位符合公务用车配备规定聘用的驾驶员。

二、岗位绩效薪酬的组成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绩效薪酬制度。

岗位绩效薪酬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四部分组成。

(一)基本工资基本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所聘辅助性岗位的基本职责。

岗位分一般性岗位和技术性岗位。

一般性岗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月600元,技术性岗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月1000元。

(二)工龄工资工龄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年限积累。

每月工龄工资按照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发,工龄工资标准为每年20元。

(三)岗位绩效奖金岗位绩效奖金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实绩和贡献。

绩效奖金分月绩效奖金和年终绩效奖金。

月绩效奖金标准为一般性岗位人均300元,技术性岗位人均500元。

年终绩效奖金标准为一般性岗位人均2000元,技术性岗位3000元。

各单位要根据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责任、工作表现等情况,制订绩效考核办法,奖金适当拉开档次发放。

(四)特殊岗位津贴为体现对特殊岗位的政策倾斜,对从事特殊性辅助岗位工作的临时聘用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

特殊岗位津贴种类及标准,由县政府研究确定。

三、建立正常薪酬增长机制(一)调整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标准根据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调整,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正常增加工龄工资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每人每月增发20元工龄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单位聘用编制人员工资管理制度办法

单位聘用编制人员工资管理制度办法

单位聘用编制人员工资管理制度办法为了保障编制人员工资的合理发放和管理,提高单位工资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制定以下办法:一、工资调整根据编制人员的工作表现、单位的薪酬预算和经济状况等因素,单位可以进行工资的调整。

工资调整应当经过正式程序,包括单位领导的审批和公告通知等。

二、工资计算单位应当根据编制人员的岗位等级、工作年限、工作性质等因素,合理计算编制人员的工资。

工资计算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且公开透明。

三、工资发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发放编制人员的工资。

工资发放应当经过核对,确保工资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发放记录、工资单和相关凭证。

四、加班费和奖金编制人员因工作需要需要加班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同时,单位可以根据编制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贡献情况发放奖金。

奖金的发放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并且有相应的评定标准和程序。

五、工资保密单位应当将编制人员的工资情况视为个人隐私,对外保密。

只有在法律规定或者经编制人员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单位可以透露相关信息。

六、工资申诉如果编制人员对工资发放存在异议,可以向单位提出申诉。

单位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和处理。

对于申诉属实的,单位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发。

七、违纪处罚如果编制人员有违反单位工资管理制度的行为,单位可以根据相应规定进行处罚,包括暂停发放工资、降低工资等措施。

以上是单位聘用编制人员工资管理制度的办法,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且将其制度向编制人员进行公示和宣传。

事业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事业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保障临时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提高事业单位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包括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福利、解除劳动合同等环节。

二、招聘与录用第三条临时聘用人员应遵循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通过招聘程序选拔。

第四条招聘程序如下:(一)制定招聘计划,明确招聘岗位、人数、任职条件等。

(二)通过公告、招聘网站、人才市场等渠道发布招聘信息。

(三)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加笔试、面试的人员。

(四)组织笔试、面试,对考生进行综合评价。

(五)根据综合评价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

(六)与拟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三、培训与考核第五条临时聘用人员入职后,应接受岗前培训,掌握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临时聘用人员应定期参加岗位培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七条事业单位对临时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

四、薪酬与福利第八条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等构成。

第九条临时聘用人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福利待遇。

五、劳动合同管理第十条临时聘用人员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至三年。

第十一条临时聘用人员劳动合同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临时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解除劳动合同。

(二)临时聘用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三)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临时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四)临时聘用人员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事业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六、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人员工资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人员工资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人员工资制度为进一步调动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以下简称临聘人员)工作积极性,进一步规范工资等待遇管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市政府批准的(含之前经市人事部门批准现仍聘用的人员),由财政拨款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的临时聘用工勤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不包括就业部门安置的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

二、工资待遇临聘人员工资水平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财力不定期调整,对占单位编制聘用的人员实行保底不封顶的办法,对不占单位编制聘用的人员实行定额办法。

所定工资标准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月工资标准为:占单位编制聘用人员:技术工种临聘人员为800元;普通工种临聘人员为700元;以上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每满两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在原工资标准基础上可提高100元,上不封顶。

不占单位编制聘用人员:高校毕业生临聘人员或技术工种临聘人员为800元,普通工种聘用人员为700元;以上人员工资由市财政支付80%,单位支付20%。

三、社会保险待遇临聘人员在聘用期间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费用分别由聘用单位和个人缴纳,聘用单位缴纳部分由市财政承担,个人部分由本人承担按月缴纳。

四、聘用人员管理临时聘用人员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等内容。

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今后,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需临时聘用工作人员的,须经市政府同意,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辞退临时聘用人员,中途解除劳动合同的,要及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以终止临聘人员工资及相关待遇。

五、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二○**年*月*日起执行。

2023年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2023年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2023年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阜阳市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荆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e#为了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编外人员,确需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单位正式人员编制未满,而工作上急需,且不是执法岗位;(二)有专项经费拨款的特种岗位,包括以钱养事的事业项目;(三)工勤人员的聘用,主要是驾驶员、保洁、保安、绿化、水电工等岗位;(四)直接为市“四大家”机关服务的编外临时聘用人员,必须报市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条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的费用只能用聘用单位办公经费解决,不得使用其执收执法收入。

第三条编外临时工作人员不能在执法岗位和涉密岗位工作,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四条对初次聘用的编外临时工作人员要进行考核、体检。

基本条件是身体健康,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0周岁。

同等条件优先照顾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岗失业人员。

第五条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一年一聘,签订劳动合同。

因单位实际工作变化或编外临时工作人员个人原因需要解除聘用合同时,必须按照《劳动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解聘手续,发生劳动合同纠纷,由劳动仲裁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条编外临时工作人员按岗位实行统一定额工资(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保障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凡不按规定执行而引起劳资纠纷的,由聘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解决。

第七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一、本办法实施范围本办法实施的范围是市直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部分因工作需要确需聘用编外人员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编外聘用人员计划的确定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是指在不增加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财政支出的前提下,为促进事业发展,由市直事业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机关临聘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临聘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临聘人员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保障XXXX和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XX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形成聘用关系的临聘人员。

第三条临聘人员是因XX工作需要,由区专业聘用单位聘用派遣到我XX临时性、辅助性岗位上工作,即不占用XX 正式编制(指行政、事业编制),在XX相关岗位上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文职人员和在后勤服务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制度.我XX委托巴南区贝思特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临时聘用人员受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我XX工作.我XX与临时聘用人员是劳务关系,无人事劳资关系.第五条临聘人员的管理坚持劳务派遣合同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人岗相符、人员能进能出,做到管理规范有序。

第二章聘用范围和条件第六条应聘人员必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经体检,身体健康,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七条应聘人员品行端庄、人格健全,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八条临聘人员除个别岗位外,文职岗位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专业技术岗位具有专业技术证书、本科及以上学历、两年以上相关对口专业工作经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驾驶岗位具有驾驶证、三年以上驾龄及驾驶工作经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厨师岗位具有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三年以上厨师工作经历;辅助岗位,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相应的工作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

如特殊工作需要,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九条凡拟聘用临时人员,用人科室须提前将聘用岗位、聘用条件提交主任办公会研究,并说明聘用理由,经批准后方可聘用。

第十条经批准同意聘用临聘人员后,由综合科负责与劳务派遣单位接洽,由综合科和用人科室共同完成考试、面试等工作,并由综合科与劳务派遣单位办理临聘人员的相关手续后,方可用工。

第四章工资制度及待遇第十一条临聘人员薪资待遇实行按岗定资的原则,根据临时聘用人员承担的工作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XX科室临聘人员保底工资为2200元,大厅窗口由XX负责聘用的临聘人员保底工资为1800元,专业技术岗保底工资为2500元,驾驶员保底工资为2500元,厨师保底工资为2500元,厨房勤杂工1700元。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以下简称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切实保障临时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聘用人员是指全县单位(不含全县教育系统学校,全县卫生健康系统内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事业、政法专项及机关工勤编制以外,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聘用的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工作人员。

柔性引进人才、退休返聘人员、就业及相关行业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人员、三支一扶大学生等政策性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临时聘用人员是协助单位为社会提供服务的重要力量,坚持深化单位岗位聘用制度改革,进一步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最大限度统筹编内外人员的“引、育、管、用”,不拘一格使用各类优秀人才。

第四条县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县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应具体工作。

第二章人员分类与规模控制第五条临时聘用人员按照工作岗位性质分为助理岗位、后勤岗位、人才储备岗位。

助理岗位主要包括:辅警人员、禁毒社工、行政文秘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行政审批辅助人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民政社会救助人员、新闻记者等。

后勤岗位主要包括:驾驶人员、县机关事务中心接待人员、保安人员、机关保洁人员、机关食堂厨师等。

人才储备岗位主要包括:属于我县人才引进范畴的急需紧缺类、高层次类人才但未纳入编制管理的;从事具有较高专业技术要求的工作且业务熟悉、工作能力较强,并获得与岗位相适应的高级技能人才资质的。

第六条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定期评估、总量控制,各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控制数由县委编办提交领导小组核定。

根据单位的职能职责和实际需求情况,经综合评估后核定控制数,核定后坚持“只减不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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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切实保障临时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县直各单位、各事业单位中经县政府研究批准,由县级财政安排费用的临时聘用人员;县直机关单位符合公务用车配备规定聘用的驾驶员。

二、岗位绩效薪酬的组成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绩效薪酬制度。

岗位绩效薪酬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四部分组成。

(一)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所聘辅助性岗位的基本职责。

岗位分一般性岗位和技术性岗位。

一般性岗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月600元,技术性岗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月1000元。

(二)工龄工资
工龄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年限积累。

每月工龄工资按照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发,工龄工资标准为每年20元。

(三)岗位绩效奖金
岗位绩效奖金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实绩和贡献。

绩效奖金分月绩效奖金和年终绩效奖金。

月绩效奖金标准为一般性岗位人均300元,技术性岗位人均500元。

年终绩效奖金标准为一般性岗位人均2000元,技术性岗位3000元。

各单位要根据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责任、工作表现等情况,制订绩效考核办法,奖金适当拉开档次发放。

(四)特殊岗位津贴
为体现对特殊岗位的政策倾斜,对从事特殊性辅助岗位工作的临时聘用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

特殊岗位津贴种类及标准,由县政府研究确定。

三、建立正常薪酬增长机制
(一)调整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标准根据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调整,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正常增加工龄工资
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每人每月增发20元工龄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三)调整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
根据工作要求,并随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

四、相关政策
(一)由于临时聘用人员流动性较大,各单位与临聘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聘制,用工对象应当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二)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各单位要及时办理临时聘用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切实维护临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各单位要建立临时聘用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发放渠道与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相同。

(四)临时聘用人员薪酬、单位应负担的社会保险均从财政安排各单位的临时人员费用中列支,总额不得突破。

临聘人员各类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自行承担。

五、组织实施
(一)各单位每年在申请预算时,将临聘人员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列入基本支出预算,按月申请拨付。

(二)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关系到临时聘用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三)本管理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自2011年10月1月起实施。

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各镇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
法执行。

关于提高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工资
待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从2014年元月起,对列入县财政
预算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提高工资待遇。

在现
行工资待遇标准的基础上:基本工资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月绩效奖金增加100元,年终绩效奖金增加2000元。

资金
供给渠道不变。

请各单位对照《繁昌县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
管理办法》(繁人社[2011]162号),进一步完善考核机制,
以充分调动临时聘用人员工作积极性,提升工作效率。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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