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2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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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指南

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指南

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指南浙江省环境保护厅2016年9月目录前言 (1)1总则 (2)1.1适用范围 (2)1.2术语和定义 (2)1.2.1电镀 (2)1.2.2化学镀 (2)1.2.3阳极氧化 (2)1.2.4电镀废水 (2)1.2.5重金属废水 (2)1.2.6含氰废水 (2)1.2.7电镀混合废水 (3)1.2.8电镀废液 (3)1.2.9镀液 (3)1.2.10电镀污泥 (3)1.2.11电镀园区 (3)1.3行业相关政策 (3)1.3.1相关规范、文件、政策 (3)1.3.2产业布局 (3)1.3.3产业政策 (4)1.3.4清洁生产政策 (5)1.3.5电镀园区规范条件 (5)1.4行业相关标准 (6)1.4.1清洁生产标准 (6)1.4.2污染物排放标准 (6)2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 (7)2.1生产工艺及产污环节 (7)2.1.1前处理及产污分析 (7)2.1.2 镀锌及产污分析 (8)2.1.3 镀铜及产污分析 (9)2.1.4 镀镍及产污分析 (10)2.1.5 镀铬及产污分析 (10)2.1.6 镀银及产污分析 (11)2.1.7 镀金及产污分析 (12)2.1.8 镀合金及产污分析 (12)2.1.9其他产污环节 (13)2.2污染物排放 (13)2.2.1水污染 (13)2.2.2大气污染 (15)2.2.3固废污染 (16)3清洁生产技术 (17)3.1绿色设计 (17)3.1.1电镀厂房的总体布局 (17)3.1.2电镀厂房建筑的防腐蚀要求 (17)3.1.3电镀槽的布置要求 (18)3.2清洁生产工艺 (19)3.2.1前处理清洁生产工艺 (19)3.2.2电镀替代工艺 (19)3.2.3电镀过程清洁生产工艺 (20)3.2.4清洗水减量化技术 (21)3.2.5废水槽边回收技术 (23)3.3资源综合利用 (24)3.3.1含锌废渣的综合利用 (24)3.3.2含铬废渣的综合利用 (24)3.3.3含镍废渣的综合利用 (25)3.3.4含铜废渣的综合利用 (26)4污染防治技术 (27)4.1水污染防治技术 (27)4.1.1废水的收集和分质分流 (27)4.1.2前处理废水预处理技术 (27)4.1.3含铬废水预处理技术 (28)4.1.4含镍废水预处理技术 (30)4.1.5含氰废水预处理技术 (32)4.1.6含铜废水预处理技术 (33)4.1.7综合废水处理技术 (35)4.1.8回用水处理技术 (37)4.2大气污染防治技术 (39)4.2.1 废气抑制 (39)4.2.2 废气收集 (39)4.2.3 废气处理技术 (40)4.3固废污染防治技术 (41)4.3.1危险废物的暂存及处置要求 (41)4.3.2废水处理污泥综合利用与处置技术 (42)4.4污染防治新技术 (43)4.4.1生物降解脱脂技术 (43)4.4.2无氰碱性镀技术 (43)4.4.3吸附交换法回收废酸液技术 (44)4.4.4 电化学废水处理技术 (44)4.5全过程最佳可行技术组合方案 (45)5内部环保管理 (46)5.1 生产现场管理 (46)5.2环保管理组织体系 (46)5.3内部环境监测 (46)5.4环保台账 (47)5.5环境应急管理 (47)6环境监管 (48)7指南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49)前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防治环境污染,完善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污染防治技术工作体系,特制定本指南。

电镀行业企业存在问题及相应整改措施

电镀行业企业存在问题及相应整改措施

降耗 带出液回收装置,未配备中水回 用单级漂洗或直接冲洗等落后工艺。
用设施等问题。
3.加强废水重复利用,减少废水排放量,鼓励中水回用设施建设。
序号 类别
存在的问题
问题整改措施
厂容厂貌差,生产工艺流程图、
4
环境 管理
废水走向图、废气走向图未上墙。 部分电镀流水线、电镀槽等生产 设备未在明显位置悬挂防腐标志
1.定期委托具有监测资质的单位开展环境监测,监测频次、因子符合规范要求。 2.建设地下水监测井,实施定期巡查,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
牌。
车间硫酸、液碱储罐围堰高度不 1.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综合应急预案且包含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内容)且及时更
环境 够导致不能满足应急要求;事故 新。 5
风险 废水外溢厂界对周边环境造成影 2.电镀企业应设置应急事故水池,事故废水应急池容量应满足事故状态下收集泄漏物料,
电镀行业企业存在问题及相应整改措施
序号 类别
存在的问题
问题整改措施
1.厂区道路经过硬化处理,生产车间地面采取防渗、防腐和防积液措施。
1
善、电镀生产线存在分段间隔 (不连续)等情况。
2.合理布设电镀车间及生产线数量,严控生产线密度,设置 1 条独立通道并保持畅通。 3.车间内实施干湿区分离,湿区面积不得超过车间总面积 60%,湿区设置托盘并敷设网格 板或者生产线周边设置镀液收集沟,无废水落地情形。 4.湿镀件作业在湿区进行,湿区废水、废液单独收集处理;严禁擅自变更车间布局、分段
药剂消耗等操作管理措施及台账。
序号 类别
存在的问题
问题整改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
1.所有电镀生产线统一落实大包围、全封闭集气,确因生产工艺需要无法全封闭的,废气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首先,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该严格控制重金属离子的排放。

重金属离子是电镀废水中的主要污染物之一,如镍、铬、铜、锌等。

这些重金属离子对水生生物和人体健康都具有严重的危害,因此排放标准应该将其浓度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以保护水体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

其次,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还应该对有机物的排放进行限制。

电镀过程中使用的化学药剂和添加剂会导致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这些有机物对水质造成严重污染,影响水体生态系统的平衡。

因此,排放标准应该对有机物的种类和浓度进行明确的规定,以减少对水环境的影响。

另外,排放标准还应该包括废水处理设施的要求。

电镀企业在排放废水前,应该建立完善的废水处理设施,对废水进行预处理和处理,以达到国家排放标准要求后再进行排放。

这样可以有效减少废水对环境的影响,保护水体生态系统的健康。

此外,排放标准还应该对电镀企业的监测和报告要求进行规定。

电镀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监测系统,对废水的排放进行实时监测,并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监测数据。

这样可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排放达标。

综上所述,制定严格的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保护水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排放标准应该严格控制重金属离子和有机物的排放,要求建立完善的废水处理设施,并规定电镀企业的监测和报告要求。

只有通过严格的标准和有效的监管,才能有效减少电镀废水对环境的影响,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电镀排放标准

电镀排放标准

电镀排放标准
我国对电镀行业制定了一系列的排放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废水排放标准:根据《电镀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规定了电镀废水的排放限值,包括总铜、总锌、总镍、总铬、六价铬、总氰化物、总铅、总镉等指标。

2. 废气排放标准:根据《电镀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规定了电镀废气的排放限值,包括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氟化物等指标。

3. 固体废物排放标准: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规定了电镀固体废物的鉴别方法和排放限值。

以上是我国对电镀行业的主要排放标准,具体的标准数值可以参考相关的国家标准文件。

同时,不同地区和行业可能还会有更加严格的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企业需要按照当地的要求进行排放。

1。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电镀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电镀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电镀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电镀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中兵北方环境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石家庄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北京电镀协会、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 年 4 月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 年8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4.1.1 现有企业自2009 年 1 月 1 日至2010 年 6 月30 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设施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 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电镀水污染排放标准

电镀水污染排放标准

电镀水污染排放标准电镀工业是一种常见的表面处理工艺,它在制造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电镀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往往含有大量的重金属离子和有机物,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因此,制定和执行严格的电镀水污染排放标准是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举措。

首先,电镀水污染排放标准应明确规定废水中各种有害物质的排放限值。

比如,对于重金属离子的排放限值可以设定为每立方米废水中不超过一定浓度的铬、镍、铅等物质。

这样的限值设定可以有效地减少有害物质对水环境的污染,保护水生态系统的健康。

其次,电镀水污染排放标准还应规定废水处理设施的要求和技术指标。

电镀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废水处理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有效处理废水。

这些设施可以采用化学沉淀、离子交换、膜分离等技术进行废水处理,将有害物质去除或转化为无害物质,从而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此外,电镀水污染排放标准还应明确规定监测和报告的要求。

电镀企业应当建立废水排放监测系统,定期对废水进行监测,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这样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废水排放超标的问题,避免对环境造成更大的损害。

最后,电镀水污染排放标准的执行和监督也至关重要。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电镀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它们严格执行排放标准,不得私自排放污水,以免对周边的水环境造成污染。

同时,对于违反排放标准的企业,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促使其改正行为,减少污染。

综上所述,电镀水污染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水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排放限值、规定废水处理设施要求、加强监测和报告以及执行和监督等措施,可以有效地减少电镀工业对水环境的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希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电镀水污染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共同努力保护我们的水环境,让我们的地球更加美丽。

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指南

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指南

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指南浙江省环境保护厅2016年9月目录前言 (1)1总则 (2)1.1适用范围 (2)1.2术语和定义 (2)1.2.1电镀 (2)1.2.2化学镀 (2)1.2.3阳极氧化 (2)1.2.4电镀废水 (2)1.2.5重金属废水 (2)1.2.6含氰废水 (2)1.2.7电镀混合废水 (3)1.2.8电镀废液 (3)1.2.9镀液 (3)1.2.10电镀污泥 (3)1.2.11电镀园区 (3)1.3行业相关政策 (3)1.3.1相关规范、文件、政策 (3)1.3.2产业布局 (3)1.3.3产业政策 (4)1.3.4清洁生产政策 (5)1.3.5电镀园区规范条件 (5)1.4行业相关标准 (6)1.4.1清洁生产标准 (6)1.4.2污染物排放标准 (6)2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 (7)2.1生产工艺及产污环节 (7)2.1.1前处理及产污分析 (7)2.1.2 镀锌及产污分析 (8)2.1.3 镀铜及产污分析 (9)2.1.4 镀镍及产污分析 (10)2.1.5 镀铬及产污分析 (10)2.1.6 镀银及产污分析 (11)2.1.7 镀金及产污分析 (12)2.1.8 镀合金及产污分析 (12)2.1.9其他产污环节 (13)2.2污染物排放 (13)2.2.1水污染 (13)2.2.2大气污染 (15)2.2.3固废污染 (16)3清洁生产技术 (17)3.1绿色设计 (17)3.1.1电镀厂房的总体布局 (17)3.1.2电镀厂房建筑的防腐蚀要求 (17)3.1.3电镀槽的布置要求 (18)3.2清洁生产工艺 (19)3.2.1前处理清洁生产工艺 (19)3.2.2电镀替代工艺 (19)3.2.3电镀过程清洁生产工艺 (20)3.2.4清洗水减量化技术 (21)3.2.5废水槽边回收技术 (23)3.3资源综合利用 (24)3.3.1含锌废渣的综合利用 (24)3.3.2含铬废渣的综合利用 (24)3.3.3含镍废渣的综合利用 (25)3.3.4含铜废渣的综合利用 (26)4污染防治技术 (27)4.1水污染防治技术 (27)4.1.1废水的收集和分质分流 (27)4.1.2前处理废水预处理技术 (27)4.1.3含铬废水预处理技术 (28)4.1.4含镍废水预处理技术 (30)4.1.5含氰废水预处理技术 (32)4.1.6含铜废水预处理技术 (33)4.1.7综合废水处理技术 (35)4.1.8回用水处理技术 (37)4.2大气污染防治技术 (39)4.2.1 废气抑制 (39)4.2.2 废气收集 (39)4.2.3 废气处理技术 (40)4.3固废污染防治技术 (41)4.3.1危险废物的暂存及处置要求 (41)4.3.2废水处理污泥综合利用与处置技术 (42)4.4污染防治新技术 (43)4.4.1生物降解脱脂技术 (43)4.4.2无氰碱性镀技术 (43)4.4.3吸附交换法回收废酸液技术 (44)4.4.4 电化学废水处理技术 (44)4.5全过程最佳可行技术组合方案 (45)5内部环保管理 (46)5.1 生产现场管理 (46)5.2环保管理组织体系 (46)5.3内部环境监测 (46)5.4环保台账 (47)5.5环境应急管理 (47)6环境监管 (48)7指南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49)前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防治环境污染,完善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污染防治技术工作体系,特制定本指南。

电镀行业环境污染整治的若干措施

电镀行业环境污染整治的若干措施

电镀行业环境污染整治的若干措施1.开展非法经营打击。

保持对非法经营的高压态势,形成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打击格局,加强查处力度。

规范行业生产经营秩序,对无证无照从事生产经营的,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给予查封、扣押涉嫌设备及原材料等处置。

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提升信访举报处理的办理质效。

2.强化合规性整治。

落实企业污染整治提升主体责任,全面排查企业经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降耗、质量不达标等问题,严格按照安全、环保、质量、能源等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政策实施整治,对存在违法违规等的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坚决依法关停退出。

重点围绕批建是否相符,产能是否超标,排污许可、安全生产等手续是否齐备、措施是否到位进行整治。

3.明确功能分区。

按照“生产设备现代化、环保设施规范化、生产管理常态化”的标准,推进电镀企业功能区合理布置改造。

干区划分待镀区、成品区、挂具摆放区等功能分区,要求有明显黄色标线。

湿区面积不得超过车间总面积60%。

湿区设置托盘并敷设网格板或者生产线周边设置镀液收集沟并定期冲洗,防止积液、积垢,严禁废水落地。

车间地面及墙壁裙脚严格落实防腐防渗。

合理布设电镀车间及生产线数量,严控生产线密度。

严格落实车间面积≥500m2建一条生产线的标准,且镀槽投影面积不超过车间总面积30%;电镀线投影面积不超过车间总面积50%;每个车间至少设置1条独立通道并保持畅通。

严禁擅自变更车间布局、分段间隔、随意出租等行为。

4.推广使用先进生产工艺。

大力推广无氰、无磷、低毒、低能耗的清洁工艺,鼓励企业采用三价铬和无铬钝化。

严格落实氰化物镀锌、六价铬钝化、电镀锡铅合金等高污染工艺环评审批要求。

强化镀槽总容积和镀种调整情况排查,发生重大变动的全部重新报批,引导企业开展老旧装备更新改造。

鼓励企业在电镀生产线安装可显示即时流量及累积流量的用水计量装置。

5.规范废水分质处理。

严格落实雨污分流,完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

严格实施废水分类收集,所有企业落实前处理废水、高浓度槽(缸)液、含氰废水、含铬废水、含镍废水、含铜废水、含磷废水、综合废水等8股废水“各行其道”。

电镀行业污染物排放、治理及执法情况介绍

电镀行业污染物排放、治理及执法情况介绍

电镀行业污染物排放、治理及执法情况介绍一、电镀行业概况1.1生产工艺电镀是以直流电通入一定组织的电解质溶液,通过电能向化学能的转变,把金属镀到零件表面上的过程,即镀件置于含有被沉积金属离子的电解液中,通过外来的直流电,使镀件表面覆盖上一层薄的金属镀层。

主要有吊镀和滚镀两种生产方法:吊镀。

镀件通过挂具进行电镀,一般镀件体积比较大,表面比较平整,如锁具、汽车配件等,相应镀槽体积比较大。

滚镀。

没有挂具,采用滚筒电镀,镀件直接放入滚筒中,并通过滚筒导电。

镀件体积比较小,不易破损,如小五金制品、装饰精品小件、仪表和电器装配上的小零件等,一般镀槽体积比较小。

电镀的基本生产工艺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镀前处理、电镀阶段、镀后处理,其生产工艺流程如图1。

图1 典型塑料电镀(含化学镀)生产工艺流程图毛坯→表面平整→除油脱脂→清洗→酸洗→清洗→上挂具(吊镀)→一层电镀→清洗→二层电镀→清洗→钝化→清洗→干燥→上漆→干燥→下挂具→包装→成品。

1.2 生产原料酸类:硫酸、盐酸、硝酸、磷酸、铬酸、硼酸、氢氟酸、醋酸、柠檬酸等。

碱类:氢氧化钠、氨水等。

盐类:硫酸盐、氯化物、磷酸盐、重铬酸盐等无机酸盐(铜、镍、钠、锌、锰)、氰化物或硫氰酸盐(钠、钾、亚铜)、有机酸盐(酒石酸钾、十二烷基硫酸钠、间硝基苯璜酸钠、柠檬酸盐)等。

有机物类:添加剂、乳化剂、光亮剂、皂化剂等。

1.3 主要生产设备与污染物排放1、除油(脱脂)槽(前处理槽)。

镀液主要成分:碳酸钠、磷酸三钠、硅酸钠、表面活性剂、乳化剂等。

废水主要污染因子:油、脂类有机物(体现为COD)。

2、氰化镀铜(预镀)槽。

镀液主要成分:氰化亚铜、氰化钠、硫氰酸钾、氢氧化钠等,镀液pH值为11.5 左右,镀液颜色为淡黄色,表面有泡沫。

废水主要污染因子:CN-、Cu2+、〔Cu(CN)3〕2-、〔Cu(CN)2〕-(铜氰络离子)、OH-等;废气主要污染因子:含氰废气。

3、焦磷酸盐镀铜槽。

镀液主要成分:焦磷酸铜、焦磷酸钾、硫酸铜、柠檬酸钾等。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新)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新)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镀企业和拥有电镀设施的企业的电镀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电镀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阳极氧化表面处理工艺设施。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T 6920-1986 水质 pH 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 7466-1987 水质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7-198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8-1987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69-1987 水质总汞的测定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0-1987 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1-1987 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2-1987 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3-1987 水质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 菲罗啉分光光度法GB/T 7474-1987 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7475-1987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8-1987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T 7479-1987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GB/T 7481-1987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 7483-1987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GB/T 7484-1987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7486-19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GB/T 7487-19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GB/T 11893-1989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894-1989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T 11901-1989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1907-1989 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08-1989 水质银的测定镉试剂 2B 分光光度法GB/T 11910-1989 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 11911-1989 水质铁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2-1989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4-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钾法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488-1996 水质石油类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HJ/T 27-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28-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HJ/T 29-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HJ/T 42-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67-2001 固定污染源排气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T 84-2001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色谱法HJ/T 195-2005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2005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345-2007 水质总铁的测定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试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首先,电镀废水中的污染物主要包括重金属离子、有机物和酸碱度等。

这些污染物对水体的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都会造成危害。

因此,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针对这些污染物制定相应的限值要求,确保排放的废水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其次,针对电镀废水处理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也是重要的环节。

通过采用先进的废水处理设备和技术,可以有效地减少电镀废水中的污染物排放。

因此,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结合最新的废水处理技术,对废水处理设备和工艺进行规范和要求,促进电镀行业的环保技术升级和应用。

此外,监管和执法也是确保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得以有效执行的重要环节。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电镀企业的监管和检查,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企业进行处罚和整改,确保电镀废水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规和标准要求。

总的来说,制定和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举措。

通过对电镀废水中的污染物排放进行规范和限制,可以有效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保护水体生态系统的健康,促进电镀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加强废水处理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以及加强对电镀企业的监管和执法,也是确保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得以有效执行的重要环节。

希望各方能够共同努力,为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做出应有的贡献。

新时代电镀工业园区电镀企业整治提升试点工作方案

新时代电镀工业园区电镀企业整治提升试点工作方案
市信访局:妥善处置整治提升期间涉诉信访件。
市经信局:负责制定工艺装备水平改进要求及验收标准,牵头组织对园区企业工艺(包括节水型生产工艺)进 行检查,对园区企业的工艺设备生产线自动化比率进行认定;协同市财政局制定电镀园区整治提升技改补贴实施细 则。
市公安局:负责园区危化品审批、贮存、登记、发放、使用规范化管理,严禁私下交易,做好园区外公共道路 的车
(二)污染整治基本要求。
1.废气的收集处理。产生废气工序应采用密闭设备和技术或采用塑钢材料封闭生产工艺线,收集系统以及废气 处理设施与生产设备应实施先启后停措施,废气收集系统应保持负压状态。生产工艺废气应收集处理,做到应收尽 收。废气的收集和输送应采用阻燃材料,并满足《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町2000-2010)要求,管路应标 示废气种类及走向。电镀废气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
水、废气排放管路须依据设计图施工,车间内主通道与两侧楼道须保持贯通,中间不得设置隔档;车间内物料 有序分类摆放,不得越线占用安全通道。
2.坚持标准引领,助力企业提质。试点工作设定生产线自动化率、干湿比等标准,其中电镀生产线自动化率 100%(含前处理、钝化工艺,但不计入容量),特殊镀种、特殊工艺确需设立手动工艺的须经专家论证确认,酌情 放宽要求。生产车间干湿比应原则上不得低于4:6,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单设上、下架车间。企业整合由企业自行开展 ,整治期间试点企业可统筹流转电镀园区内镀槽容量;有意向纳入此次试点的其他企业,经审批同意后纳入试点。 符合整治提升条件的对象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补助方案详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市表面处理行业(电 镀)技术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瑞经信[2023)7号)。
市供电局:负责对逾期未完成试点工作的电镀企业,依法一律拆除供电设施,不得擅自恢复送电。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对电镀工艺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废渣中的污染物排放进行限制和规范的标准。

电镀工艺是工业生产中常见的一种表面处理工艺,通过在金属表面镀上一层金属或非金属的薄层,以提高金属的抗腐蚀性、耐磨性和美观性。

然而,电镀工艺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废渣中含有大量的重金属、有机物和其他有害物质,如果排放不加限制,将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制定和执行严格的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针对电镀废水的排放,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规定废水中重金属、有机物、酸碱度等指标的限制要求。

对于重金属的限制,可以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确定每种重金属的排放浓度限值,确保排放的废水不会对水体生态环境造成污染。

对于有机物的限制,可以采用化学需氧量(COD)和生化需氧量(BOD)等指标来限制有机物的排放浓度,以确保废水经过处理后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此外,还应当规定废水排放的酸碱度范围,避免过酸或过碱的废水对环境造成腐蚀和污染。

其次,对于电镀废气的排放,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规定废气中有害气体和颗粒物的排放限制。

有害气体如硫化氢、氰化氢、氮氧化物等对人体健康和大气环境都具有危害性,应当严格限制其排放浓度。

颗粒物则包括固体颗粒和液体颗粒,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应当规定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和粒径范围。

此外,还应当规定废气排放的温度范围,避免高温废气对大气环境造成热污染。

最后,对于电镀废渣的处理和处置,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规定废渣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要求。

废渣中含有大量的金属离子和有机物,如果随意丢弃或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将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因此,应当规定废渣的分类和收集方式,将不同性质的废渣进行分类收集,并采取密闭运输和安全处置的方式,确保废渣不会对环境造成危害。

综上所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严格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可以有效减少电镀工艺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DB33 2260-2020《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3 2260-2020《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13 040 40Z 60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 2260—2020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electroplating2020-06-10发布2020 - 07 - 01实施目次前言.................................................................................................................................................................... I I 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2)4区域划分 (4)5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6污染物监测要求 (6)7达标判定 (8)8实施与监督 (9)附录A(资料性附录)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0)前言本标准全文强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物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浙江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和水环境风险管控,减少重金属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电镀工艺、污染治理技术和管理水平进步,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太湖流域地区现有和新建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其他地区现有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自2021年7月1日起(其中工业集聚区外列入入园清单的现有电镀排污单位自2022年1月1日起),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GB 21900-2008《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关于印发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第一篇:关于印发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日期:2011年11月15日 11:18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文件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环发〔2011〕6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有关单位:目前,我省电镀行业普遍存在行业污染重、区域布局乱、企业规模小、装备水平低、污染隐患多等问题。

为优化电镀行业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提升工艺装备、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水平,有效削减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电镀行业健康、规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决定全面开展电镀行业污染整治行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主题词:环保电镀整治方案抄送:环境保护部。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1年9月30日印发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为解决我省电镀行业无序发展、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提升企业装备技术、污染治理和内部环保管理水平,促进行业优化布局和转型升级,确保生态环境安全,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根据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2010-2015年)》,特制定本方案。

整治范围为全省范围内所有专业电镀企业和企业配套电镀车间。

一、总体思路坚持将污染整治作为行业转型升级的倒逼机制,按照“提升一批、搬迁一批、淘汰一批”和“有保有压、上大压小”的思路全面开展电镀行业污染整治。

组织开展电镀行业企业基本情况排查,科学制定分类整治方案,对一批环保手续齐全、具有规模和技术优势的企业,按一定整治标准进行整治规范提升,使其成为所在行业的标杆式企业;对一批虽具有一定的规模和技术优势,但环境敏感的企业实施搬迁改造,促使其进入工业功能区或电镀园区规范发展;对环保手续不全、技术装备落后、整合无望的低小散企业依法予以关停淘汰。

浙环发〔2010〕3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浙环发〔2010〕3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文件浙环发〔2010〕3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等文件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厅直属各单位,在浙各环评单位:现将《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浙江省农药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浙江省生猪养殖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1.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2.浙江省农药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3.浙江省生猪养殖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二○一○年五月十三日附件1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为规范我省电镀产业有序发展,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调整结构、降低消耗、加强治理、促进发展、保护环境的原则,现制定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如下:一、编制依据(一)《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三)《浙江省制造业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8年本)》(浙制造办〔2008〕2号);(四)《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浙政办发〔2005〕加强全省工业项目新增污染控制意见的通知》87号);(五)《关于印发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监测、统计和考核四个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07〕57号);(六)《关于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试行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07〕94号);(七)《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八)《清洁生产标准电镀行业》(HJ/T314-2006)。

二、规模新建、扩建的电镀项目总投资不得低于3000万元。

迁建项目和生产规模不变的技改项目不受规模指标限制。

三、选址原则与总体布局(一)电镀企业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功能区划。

(二)八大流域源头区、水环境功能区目标为Ⅰ、Ⅱ类的八大流域上游(含支流)以及饮用水供水水库的集雨区,禁止建设电镀项目;水环境功能区目标为Ⅲ类的八大流域上游、中游地区,从严控制电镀项目。

电镀废水排放标准

电镀废水排放标准

电镀废水排放标准
一、电镀废水排放标准:
1、硫化氢指标:硫化氢排放浓度不得超过1mg/L;
2、重金属指标:电镀废水中水卤素排放浓度不得超过0.2mg/L;
3、有机物指标:有机氮、氨氮排放浓度分别不得超过15mg/L和
5mg/L;
4、亚硝酸盐指标:亚硝酸盐排放浓度不得超过0.5mg/L;
5、磷酸盐指标:磷酸盐排放浓度不得超过1.0mg/L;
6、水浊度:排放的废水的水浊度不得超过20NTU。

二、电镀废水的排放
1、采用合适的控制手段,如掐死法,利用沉淀机、催化除氧机等设备,来处理废水;
2、建立排放管网,将废水和处理排放出去,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控制
其排放浓度;
3、对废水进行污染特征分析,找出硫化氢、重金属等有毒物质;
4、按照可用技术来处理,硫化氢可采用添加臭氧处理,重金属可用盐
酸等前处理;
5、选择恰当的净化设备,应及时更换设备内>>的滤芯;
6、将废水集中收集,及时排出,正确处理电镀废水,保证连续水体的
水质安全。

三、注意事项
1、改善电镀技术,减少污水源;
2、工厂里应设置有电镀区,专门处理废水;
3、定期进行废水检测,确保排放的废水按照国家的标准处理后方可排放;
4、定期对脱污设备进行检查清洁,保证排放的废水在国家标准允许之内;
5、应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就排放的废水是否达到国家标准进行及时的
跟踪调查和监测;
6、建立废水管理平台,宣传电镀行业排放废水的法律法规及严格规定,加强废水排放管理工作。

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56条”验收标准解读

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56条”验收标准解读

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56条”验收标准解读报告目录一、相关政策二、工艺装备水平及生产现场三、污染治理设施四、清洁生产五、环境应急建设六、综合性管理制度0背景《关于印发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浙江省环保厅、浙江省经信委,浙环发【2011】67号《关于明确电镀行业整治提升管理要求的通知》——浙江省环保厅、浙江省经信委,浙环发【2012】61号整治范围:电镀企业及企业配套电镀车间整治思路:“提升一批、搬迁一批、淘汰一批”,”有保有压、上大压小“整合入园、发展一批标杆式企业整治目标:(1)生产规模小、工艺落后、产业档次低、环境污染重、安全隐患多等突出问题基本得到解决(2)重金属排放总量在2009年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调查数据基础上削减30%以上(3)除少数标杆式企业、原则上所有企业完成搬迁入园生产一、相关政策1.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园区外企业镀槽总容积不小于4万升且连续两年产值不小于500万元(特种电镀企业、贵金属电镀、其他企业配套电镀车间除外)——产业政策主要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1年)《浙江省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落后生产能力目录(2010年本)》(2010年)《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2010年)《浙江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2010—2015)》(2010年)《浙江省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4万升与连续两年产值不小于500万需同时达到——特种电镀企业、贵金属电镀、其他企业配套电镀车间产值及镀槽容积不做要求2.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验收制度——环评批复,并通过了“三同时”验收;生产规模不能超过环评批复中的规模非法企业、加工点等全面取缔3.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依法进行排污许可证登记,足额缴纳排污费——实际排放量不能超过许可证的排放量4.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执行到位,职业病防治达到要求——按《职业病防治法》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及验收职工定期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进行体检5.安全生产“三同时”执行到位,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许可——硫酸、盐酸、氰化物等在危化品名录中的化学品危险化学品使用、贮存等,应符合《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危险化学品应实行专库储存,库房、生产作业场所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并具有防台风、洪水、火灾等自然灾害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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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260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浙江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2260-2020于近日批准发布。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全文强制。

太湖流域地区现有和新建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其他地区现有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自2021年7月1日起(其中工业集聚区外列入入园清单的现有电镀排污单位自2022年1月1日起),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GB 21900-2008《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详情如下:批准发布《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级地方标准2020年6月1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了DB33/ 2260-2020《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级地方标准。

标准文本见附件。

附件:DB33 2260-2020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前言本标准全文强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物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浙江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和水环境风险管控,减少重金属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电镀工艺、污染治理技术和管理水平进步,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太湖流域地区现有和新建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其他地区现有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自2021年7月1日起(其中工业集聚区外列入入园清单的现有电镀排污单位自2022年1月1日起),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GB 21900-2008《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国家修订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和严于本标准时,执行国家标准要求。

本标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GB 18871的规定。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直接或间接向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920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 7466 水质总铬的测定GB/T 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70 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1 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2 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5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谱法GB/T 7484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1907 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1 水质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21900-2008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HJ/T 70 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氯气校正法HJ/T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195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光光谱法HJ/T 341 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荧光法(试行)HJ/T 345 水质铁的测定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试行)HJ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9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 484 氰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HJ 485 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HJ 486 水质铜的测定2,9-二甲基-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HJ 487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HJ 488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HJ 489 水质银的测定3,5-Br2-PADAP分光光度法HJ 490 水质银的测定镉试剂2B分光光度法HJ 493 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 535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7 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HJ 597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36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37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HJ 659 水质氰化物等的测定真空检测管-电子比色法HJ 665 水质氨氮的测定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666 水质氨氮的测定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667 水质总氮的测定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68 水质总氮的测定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70 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671 水质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694 水质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原子荧光法HJ 700 水质65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57 水质铬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76 水质32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28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钾法HJ 908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流动注射-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HJ 985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镀工业DB 33/887 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30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镀排污单位elecroplating pollutant emission unit有电镀、化学镀、化学转化膜等生产工序和设施的排污单位,包括专业电镀企业和有电镀的工序的企业。

3.2 电镀electroplating利用电解方法在零件表面沉积均匀、致密、结合良好的金属或合金层的过程。

包括镀前处理(去油、去锈、酸洗等)、镀上金属层和镀后处理(钝化、去氢、封闭等)。

3.3 化学转化膜chemical conversion coating金属(包括镀层金属)表层原子与介质中的阴离子发生化学氧化或电化学氧化反应,在金属表面生产附着力良好的化学物膜层。

化学转化膜工艺通常包括钝化、阳极氧化、铝氧化等表面处理工艺。

3.4 化学镀electroless plating也称无电解镀或者自催化镀,是在无外加电流的情况下借助合适的还原剂,使镀液中金属离子还原成金属,并沉积到零件表面的一种镀覆方法。

3.5 单层镀monolayer coating通过一次电镀,在零件表面形成单金属镀层或合金镀层的过程。

3.6 多层镀multilayer coating进行二次及二次以上的电镀、在零件表面形成两层或两层以上镀层的过程。

如钢铁零件镀防护-装饰性铬镀层,需先镀中间镀层后再镀铬。

3.7 工业集聚区industrial agglomeration areas在一定范围的土地予以规划,以专供工业设施设置、使用的地区或者政府统一规划,企业相对比较集中的区域。

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薪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产业集聚区、小微园区等。

3.8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concentrated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为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含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以及其他由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共用的污水处理设施等。

3.9 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centralized sewage treatment plant specially treated with electroplating wastewater位于电镀专业园区内并拥有专门处理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且该处理设施不应混入其他行业废水。

3.10 直接排放direct dis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3.11 间接排放indirect disge排污单位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2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disge outlet of workshop or production facility含第一类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与其他污水混合前的预处理设施出水口;若含同种第一类污染物的同类污水实行集中预处理,则指未与其他污水混合前的集中预处理设施的出水口。

3.13 排水量effluent volume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关系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14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面积镀件镀层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4 区域划分4.1 本标准将浙江省划分为太湖流域地区和其他地区,按所在区域执行相应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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