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基金法律法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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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从业《基金法律法规》知识点

基金从业《基金法律法规》知识点

基金从业《基金法律法规》知识点是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要求考生掌握的重点之一,以下是店铺整合的考点内容,欢迎阅读学习!

考点一:开放式和封闭式基金的区别

期限不同:封闭式基金期限固定,一般为10-15年。而开放式基金则没有固定期限,投资者可以随时向基金发起人或银行等中介机构提出交易。

发行规模不同:封闭式基金发行规模固定,而开放式基金则没有发行规模限制,通过认购、申购和赎回,其基金规模随时都在发生变化。

交易方式不同:封闭式基金只能在证券交易所以转让的形式进行交易。开放式基金的交易是通过银行或代销网点以申购、赎回的形式进行。

交易价格决定因素不同:封闭式基金的交易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影响较大,不完全取决于基金资产净值。开放式基金的价格则是严格由基金单位净值所决定。

考点二: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的主要区别

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简介

1) 契约型基金,又称信托投资型基金,是指依据一定的信托契约原则,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订立信托投资契约而组建的基金。基金不具有法人资格,委托人及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的发起设立者,负责设计基金种类,筹集资金并管理运用资金。受托人即资金托管人,主要负责保管基金财产,并进行会计复核,同时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等。

2) 公司型基金是依据公司章程设立的,基金投资者是基金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权,按照持有的股份承担有限责任,分享投资收益。公司型基金在法律上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份投资公司,设有董事会,代表投资者的利益行使职权。虽然形式上类似于一般投资公司,

但它会委托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专业的财务顾问管理和运营基金资产。

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的主要区别有:

1) 立法基础不同。契约型基金依据《信托法》组织和运作,而公司型基金则依据《公司法》组建。

2) 法律形式不同。契约型基金不具有法人资格,二公司型基金具有法人资格。

3) 投资者的地位不同。契约型基金依据基金合同设立,基金投资者尽管可以通过基金持有人大会表达意见,但与公司型基金的股东大会相比,契约型基金持有人大会赋予投资者的权利相对较小。

4) 运营依据不同。契约型基金依据基金合同运营基金;而公司型基金依据基金公司章程来运营基金。

5) 融资渠道不同。契约型基金一般不向银行借款,不作负债经营;而公司型基金在运作情况良好,业务进展顺利时可以向银行借款,以便增加扩大组合的规模。

公司型基金的优点是相关各方的法律关系比较明确,监督约束机制完善;而契约型基金在设立上比较简便易行。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法律形式的不同,其实并无优劣之分。目前,我国现有的基金全部是契约型基金,而美国的大多数基金都是公司型基金。

考点三:基金托管人投资运作监督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监督的依据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是保障基金资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要手段。在我国,基金托管人主要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等规定,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等内容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须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的监督

监督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的投资风格(如主要投资于大盘股票、基础行业股票、可转债或跟踪指数等)或证券选择标准,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建立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二)对基金投融资比例的监督

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票申购限制、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等。

(三)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的监督

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得承销证券、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等。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的名单。

(四)对参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交易的监督

为控制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进行监督。控制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风险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如见券付款、见款付券)的控制等。

(五)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托管人和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要签署专门的补充协议,对存款银行的资质、利率标准、双方的职责、提前支取的条件及赔偿责任等进行规定。

实际运作中,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有以下特点:一是不同基金类型监督的依据和内容不同,如货币市场基金与股票型基金的监督内容存在较大差异。二是日常运作中,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行为的监督主要是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交易对手、投资风格等方面。三是根据投资需要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不断增加、

完善监督内容。例如,近两年增加了对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权证产品、资产支持证券等的监督。四是场内交易主要通过技术系统实现,场外交易主要借助于人工手段完成。

三、监督与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与手段进行。基本方式是,通过技术和非技术手段监督基金投资比例、范围等,对发现的问题,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提醒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电话提示

对所托管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或者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等,一般电话提示管理人。

(二)书面警示

对基金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如投资超比例、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督促并要求管理人改正。

(三)书面报告

对基金运作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例如资金透支、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管理人,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四)定期报告

1.编制持仓统计表。每日对基金的持仓情况编制日报,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2.基金运作监督周报。托管银行根据对基金运作的监督情况,每周编制基金运作监督周报,向监管机构报告。

另外,托管银行还要向监管机构报送内部监察稽核报告。即每季度由托管人撰写内部监察稽核报告,向监管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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