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分包与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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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施工分包与劳务用工管理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三章劳务基地管理

第四章分包商管理

第五章施工分包招议标管理

第六章现场劳务管理

第七章劳务工人生活场所标准化管理

第八章劳务工工资监督管理

第九章局属劳务公司管理

第十章劳务管理统计报表

第十一章劳务管理检讨考核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施工分包与劳务用工规范化管理,确保合法分包规范用工;积极储备优质劳务资源,满足施工生产需求;提升管理效益,实现协作共赢;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务关系;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依据《中华群众共和国建筑法》、《中华群众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措施》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措施。

第三条本措施所称的劳务管理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管理,以及分包企业劳务用工监督管理。

第四条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余建筑企业完成的运动。

第五条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

有相应资质的其余建筑业企业完成的运动。

第六条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运动。

第七条劳务用工是指:分包企业与员工个人通过合同形式形成劳动关系后,在此基础上与输入方树立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

第八条本措施适用于局属各单位的施工分包与劳务用工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树立局、公司、项目三级管理体系。局总部主要负责劳务资源管理、集中采购平台建设和管控;公司负责分包队伍的选择、组织和管理;项目经理部负责施工分包履约和劳务用工监督管理。

第十条局总部劳务管理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局工程管理部为全局劳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配置2-3名专职管理人员。

主要工作职责是:

1、负责全局劳务管理制度建设和体系建设;

2、负责局属劳务基地的树立与维护;

3、负责局属劳务公司的建设与管理;

4、负责局合格分包商名录的树立与管理;

5、监督指导全局劳务集中采购管理工作;

6、推广劳务信息化管理和劳务实名制管理;

7、树立劳务资源管理信息平台和组织供需洽谈;

8、树立分包商客户服务管理体系;

9、组织劳务管理报表的统计和分析;

10、组织全局劳务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检讨、考核和评价;

11、组织分包商和劳务工人的考核评价;

12、负责劳务纠纷的调解与处置。

第十一条公司劳务管理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公司明确主管部门,并配置2-3名专职管理人员,成立劳务管理部门的人员适当增

加,公司生产管理领导分管劳务工作。

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局劳务管理各项制度;

2、负责公司劳务管理体系建设;

3、积极引进局属劳务基地的资源;

4、负责公司合格分包商名录的树立与管理;

5、编制公司劳务需求计戈不

6、组织开展公司劳务集中采购工作;

7、落实公司劳务信息化管理和劳务实名制管理;

8、组织分包商客户满足度调查,制定并落实改进措施;

9、组织公司劳务管理人员岗位培训;

10、组织现场技术工人的技能等级培训;

11、组织公司劳务管理报表的统计和分析;

12、组织公司劳务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检讨、考核和评价;

13、组织公司分包商和劳务工人的考核和评价;

14、收集各项目驻地主要劳务市场价钱和测算内部劳务价钱;

15、协调劳务关系、处置劳务纠纷及其它相关工作;

16、参与劳务诉讼案件的处置。

第十二条项目经理部劳务管理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项目明确主管部门,项目经理部必须配备专(兼)职劳务管理员且要求持证上岗,现场劳务工人在500人以上要设1名专职劳务管理员,项目生产管理领导分管劳务工作。

主要工作职责:

1、具体落实局劳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落实劳务工人工资保证金制度和用工承诺书制度;

3、负责编制劳务需求计戈∣J,参与组织分包队伍的选择和合同谈判;

4、组织分包队伍的进场验证;

5、推广使用劳务信息化管理和劳务实名制管理;

6、积极开展劳务工人的教育培训工作;

7、严厉履行施工分包合同,及时协调办理洽商变更手续;

8、负责劳务队伍的现场调配管理;

9、推行劳务工人生发生活场所的标准化建设;

10、负责现场劳务管理情况的统计与分析;

11、监督分包企业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12、负责协调分包队伍树立工会组织;

13、负责协调分包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14、收集并分析项目所在地劳务市场价钱;

15、负责分包队伍的检讨、考核、评价和优秀劳务工人的选拔考核;

16、负责分包队伍退场管理;

17、现场劳务管理资料的收集整理;

18、负责处置劳务纠纷、工伤事故等突发事情。

第三章劳务基地管理

第十三条建筑劳务基地化管理,是指政府劳动和建设主管部门对当地建筑劳务实行统一组织、培训、输出、施工、协调、回归等全进程的系统管理。以建筑劳务企业为载体向总包单位成建制输出劳务,从事施工分包运动;或者向国内外工程项目定向输送通过培训的劳务工人,由总包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通过劳务供需双方协商,逐步树立定点定向、专业配套、双向选择、长期协作的新型劳务关系,形成企业与基地相互依托、相互选择、协调开展的劳务管理机制,发挥劳务基地在提供各类建筑劳务的主渠道作用。

第十五条劳务基地实行集中管理。局负责劳务基地管理制度的制定及劳务基地的选择和树立,劳务基地的考核评价。公司依据本单位施工生产的需求,负责在局树立的劳务基地选择劳务队伍。

第十六条选择劳务基地的基本条件

1、农村剩余劳动力多,建筑劳务资源丰盛,劳务市场价位较低等。

2、当地有主管部门和健全的建筑劳务输出管理体系。

3、分包队伍资源丰盛,且具有相应得劳务资质和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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