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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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

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温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

发布日期:2005-12-6

执行日期:2006-1-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行政机构设置管理

第三章编制管理

第四章管理权限和程序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

经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构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含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

本办法所称编制包括人员定额和领导职数。

第三条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应当适应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确定,必须依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不得擅自变动或增减。

第五条市、市辖区、县(含县级市,下同)机构编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负责本行政辖区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工作的管理机关。

市、市辖区和县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配合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共同做好机构编制监管工作。

第二章行政机构设置管理

第六条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应以职能的科学配置为基础,做到职能明确、分工合理、精简规范,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并不得超过国家和省、市规定的限额。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特设机构、市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和市人民政府常设的议事协调机构。

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

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分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统称为工作部门。市辖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或特设机构。市辖区、县人民政府一般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个别确需设立的,按照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

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综合办事机构。

第八条设立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方案,

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机构的类型、名称、职能、级别和隶属关系;

(三)内设机构的名称、级别和职能划分;

(四)与业务相近的政府行政机构职能的划分;

(五)机构所需的编制;

(六)机构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撤销或者变更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撤销或者变更机构的理由;

(二)撤销或者变更机构后职能的消失、转移情况;

(三)撤销或者变更机构后编制的调整和人员的分流。

第九条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变更,由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因工作需要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应当明确规定承担办事职能的具体工作部门;为处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还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或者撤销的期限。

第十一条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各行政机构,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设立内设机构。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可以设立内设机构。

第十二条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各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调整(包括增设、撤销或者变更),由该行政机构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调整方案,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十三条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各行政机构增设内设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增设机构的必要性;

(二)增设机构的名称、级别和职能;

(三)与业务相近的其他内设机构职能的划分;

(四)增设机构所需的编制。

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撤销或者变更内设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撤销或者变更机构的理由;

(二)撤销或者变更机构后职能的消失、转移或调整情况;

(三)撤销或者变更机构后编制的调整。

第十四条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各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名称应当规范、明确,并与该机构的类型和职能相称。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一般称委、局、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一般称处、室。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各行政机构一般称局、办,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一般称科、室。

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机构的级别为处级,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为科级;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各行政机构的级别为科级,内设机构为股级。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原则上不设二级机构,如情况特殊确需设立二级机构的,应按照管理权限和

程序报批。

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各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不设二级机构。

第三章编制管理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编制,在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内,依据职能配置和业务范围,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定。

第十七条行政编制的总额按市(含市辖区)、县、镇(乡)分级进行管理,不得互相挤占。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编制在行政机构设立时确定,行政机构的编制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机构人员定额和人员结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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