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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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等7项国资监管制度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等7项国资监管制度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等7项国资监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13•【字号】温政办〔2015〕95号•【施行日期】2015.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等7项国资监管制度的通知温政办〔2015〕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等7项国资监管制度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前市级国资监管制度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13日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和管理原则第三章企业机构设置第四章员工编制及领导职数第五章审批程序和权限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聘第三章流动与减员第四章企业员工转岗制度第五章聘用和解聘办理程序第六章回避与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管理,切实提高员工编制的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温委发〔2014〕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

第三条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内容包括:企业设置、内设机构、企业领导职数、员工编制总额、任职资格等。

第四条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员工实行岗位序列管理,其领导班子、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统称管理技术岗位员工,其他人员统称一般岗位员工。

市属国有企业要改革现有员工管理机制,建立岗位序列和按绩效考核结果取薪相结合的新机制。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管理原则第五条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的日常管理、核定和监督由市国资委负责。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社会工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社会工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社会工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9•【字号】温政办[2011]183号•【施行日期】2011.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社会工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温政办〔2011〕1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社会工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社会工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36号)精神,设立温州市民政局,挂温州市社会工作局牌子。

市民政局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责。

1.增加承担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的职责。

2.增加管理和监督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的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2.将公墓年检验审的有关职责下放到县(市、区)民政局。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职责。

2.加强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和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职责。

3.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制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民政行政管理方面的政策性文件;指导基层民政组织建设和民政工作。

(二)负责社会组织建设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负责市本级并指导县(市、区)社会组织的登记、依法监管、执法监察和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06•【字号】温政办[2012]134号•【施行日期】2012.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温政办〔2012〕1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7月6日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城市东部五大功能区开发建设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温委办发〔2011〕30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街道委托市级功能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温委办发〔2012〕49号)精神,设立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

开发区管委会是统一领导和管理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的市政府派出机构;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在其管理区域内行使相关的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当于县级社会和行政管理职能。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编制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依法制定开发区各项行政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三)依据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开发区的规划实施和建设工程管理工作。

(四)负责开发区环境保护和监督工作,编制并报批区内环境保护规划,审批区内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设施工程。

(五)负责开发区内的塘河治理、水利、林业、农业、海洋渔业、交通等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六)负责统一规划和建设管理开发区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七)负责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和房屋产权、产籍以及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物业管理。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9.24
•【字号】
•【施行日期】2020.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
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的要求,我市对2018年12月31日以前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决定将243件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3件修改后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69件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65件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继续有效的文件中涉及工作任务调整的,按照机构改革方案和部门“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负责实施。

本决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略):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pdf
2.修改后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pdf
3.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pdf
4.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pdf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4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15•【字号】温政办〔2015〕29号•【施行日期】2015.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5〕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15日温州市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款存放管理,实施公款竞争性存放,建立公款存放银行选择的竞争择优机制,发挥市场在公共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引导银行业更好地围绕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进一步助推我市金融综合改革工作。

强化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公款是指预算单位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的政府性资金等。

公款存放管理包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和资金存放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市财政部门有经费领拨关系的市级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团体、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为“市级预算单位”)。

第四条市级预算单位公款存放管理应纳入各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使用及资金存放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五条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作为公款存放的载体,其开立、变更、撤销,实行市财政局审批、备案,人民银行核准制度;定期存款存放实行市财政局报备制度。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05]6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05]6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05〕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日温州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规划体系,规范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促进规划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规划,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编制的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发展规划。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编制、管理等一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划编制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市规划协调委员会领导、协调、监督全市规划的管理工作。

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规划的立项、衔接、协调、督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体系第七条根据深化规划体制改革的要求,我市规划实行二级、三类的规划体系。

按行政层级,分为市级规划、县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分为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

总体规划是编制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经济政策、年度计划的依据。

第八条总体规划是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综合性、纲领性和指导性规划。

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可以展望到十年及以上。

第九条编制总体规划之前,应组织进行下列前期工作:(一)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二)分析预测发展目标并测算相关指标;(三)区域规划和有关重要专项规划需要协调的重大问题及主要对策;(四)分析论证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重大工程;(五)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思路。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发[2001]55号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发[2001]55号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正文:----------------------------------------------------------------------------------------------------------------------------------------------------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发[2001]55号)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温州市机构改革方案》已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现予批准,请抓紧组织实施。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2001年10月11日温州市机构改革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浙委[2001]5号)精神,结合温州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这次机构改革的目标是:建立职责明确、运作协调的市委、市政府组织机构框架;构建程序简明、办事高效、行为规范的党政管理体系;完善国家公务员管理,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干部队伍;逐步形成基本适应温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

市委机构改革的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的原则;坚持依“党规”定职能,按程序办事情的原则;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市政府机构改革的原则是: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政事、政社分开;精简机构和人员,提高办事效率;合理划分事权,理顺各种关系;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行为;加强行政组织立法,逐步实现市政府机构组织、职能、编制和工作程序的法制化。

二、理顺关系,转变职能市委机构改革的重点是:调整、规范工作机构设置,精简部门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合理调整和界定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规范工作关系,进一步理顺党委部门之间、党委部门与政府部门之间、群众团体之间的关系,调整相关部门的职能,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20〕52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20〕52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29日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与市域治理现代化相适应的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体系,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浙江省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和支配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其中,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非流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和支配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遵循节约高效、安全规范、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允许所有权和使用权适度分离,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程序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程序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20•【字号】温政发〔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程序规定的通知温政发〔201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程序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1月20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温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制定规章及拟定法规草案程序,保证规章和法规草案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以及法规草案的立项、起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政府依照权限和本规定的程序制定,以市政府令形式发布实施的有关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法规草案,是指依照本规定的程序起草,以市政府议案形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有关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以及法律授权事项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第四条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第五条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应当体现行政机关“职权与责任相统一”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7.02.24•【文号】国务院令第486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令(第486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2月1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二月二十四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编制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管理职责,并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

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

禁止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

对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第二章机构设置管理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置,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和执行相协调。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温政办〔2012〕34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温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36号)精神,设立温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是主管市级机关行政事务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协助有关部门管理机关大院(行政中心)办公设备和用品的政府采购招标工作职责。

(二)新增在市级管理节能工作部门指导下,负责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级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

制定市级机关事务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级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市级机关后勤服务单位开展业务工作。

(二)负责市级机关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

负责市级机关房地产产权、产籍和使用的综合管理,制定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购置、租用)、分配、调整和维修等管理工作。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市级机关房改遗留问题的处置。

(三)在市级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指导市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做好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培训、考核和节能科技知识普及等工作。

(四)负责市级机关行政单位汽车配备、更新计划的事前审核和调剂使用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列入管理范围的市级机关大院的设施设备维护、绿化、保洁、水电、消防、餐饮和会议服务等管理工作。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30•【字号】温政办[2011]188号•【施行日期】2011.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温政办〔2011〕1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36号)精神,设立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主管调节全市近期国民经济运行、推进工业和信息化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和取消的职能。

1.将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贸管理、对外经济协调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2.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划入的职能。

将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经济运行调节、工业行业管理和煤电油运等要素保障职责,市信息化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三)增加的职能。

1.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加快信息化对经济、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的带动作用,推进我市信息化建设。

2.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制造业和服务业融合发展。

3.推进高新技术与传统工业改造结合,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参与推进实施海洋经济发展战略。

4.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指导和监管,推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政发〔2010〕7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政发〔2010〕7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温政发〔2010〕7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
规定,市政府对2010年7月3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保留的443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修改的15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及废止的111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除上述保留、修改的,以及个别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市委、市政府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外,2010年7月31日前市政府制定的其他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直接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及修改内容
3.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1
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及修改内容
附件3
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主题词:行政事务文件清理△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12月10日印发。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02•【字号】温政办〔2015〕102号•【施行日期】2015.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5〕1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2日温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政府部门职责管理,理顺职责关系,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以及中央和省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工作部门、特设机构、派出机构的职责管理。

市政府直属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职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责,是指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经市政府或市编委批准印发的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规定)赋予各部门的职权和相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部门职责管理应当遵循现代行政管理的要求,突出本级政府的履职重点,以转变职能为核心,坚持依法行政、权责一致、科学高效的原则,并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方针政策。

第五条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市政府部门职责综合管理,并对各部门的职责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部门职责的配置与调整第六条部门职责应当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社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要求,以法律法规规章、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为依据,科学合理配置,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配置部门职责,应当坚持一个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要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办和协办关系及其各自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避免职责交叉。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01•【字号】温政办[2012]20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温政办[2012]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36号)精神,设立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主管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外挂温州市物价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市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将服务业和经贸流通相关职责划给市服务业发展局。

(三)增加负责发展循环经济、海洋经济的职责;增加负责应对气候变化的职责;增加承担“海西区”合作的职责;增加负责与央企对接的牵头职责。

(四)加强重大项目前期研究和管理的职责;加强成本调查监审的职责;加强价格监测预警的职责;加强价格认证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规划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发展规划体系;负责规划、计划的制定、审核、调整、评估等综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审核、审批区域规划和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落实好国家、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温州市的相关工作。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行政许可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4]42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行政许可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4]42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行政许可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行政许可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4〕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行政许可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五日温州市行政许可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高效便民、公开透明、协调顺畅的行政许可运行机制,加强对行政许可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结合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市、区)政府应建立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作为行政许可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载体。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实行政务公开制、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负责制、AB岗制、限时办结制和否决报备制等制度。

第三条市、县(市、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是本级政府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管理的工作机构,会同法制、监察等部门负责对本级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行政许可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的检查落实。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建立统一办理制度。

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在审批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行政机关,应将该窗口作为统一受理、统一送达的办理机构。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委托本级行政审批管理部门确定一个主办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05•【字号】温政办[2011]5号•【施行日期】2011.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温政办〔201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城市建设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0〕115号)的精神,温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更名为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与执法局),挂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支队牌子。

市城管与执法局是主管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方面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由原市市政园林局承担的有关市政设施、公用事业(除公交客运管理外)、园林绿化(划归市园林局管理除外)、市容环卫等城市基础设施有关管理职责。

(二)划入原由市规划局承担的城市规划行政处罚权和市公安部门承担的公安交通占道行政处罚权。

(三)推进数字化、精细化、长效化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四)取消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市政、公用事业、城市绿化、市容环卫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有关规定;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组织起草有关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管理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城市管理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01•【字号】温政办[2012]19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温政办〔2012〕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36号)精神,设立温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是主管外事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挂温州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温州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与其合署办公。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市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取消对来温采访外国记者的审批职责;取消全市翻译专业中级职务评审、高级职务推荐职责。

(三)将核发外国专家证、组织评选市“雁荡友谊奖”的有关职责划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中央的外事政策、规定以及省、市关于外事工作的决定;研究本市外事工作并提出建议和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执行有关外事政策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归口管理和协调全市外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重大外事活动和涉外事项;做好中央、省有关部门需要我市配合的外事工作;指导本市各外事机构的业务工作。

(三)负责接待应邀来访的外宾和来本市进行公务活动的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以及来本市采访的外国记者;承担市级领导的对外交往事宜;指导外宾接待工作。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2•【字号】温政发[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9〕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温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温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是市本级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总称。

行政单位,是指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

事业单位,是指除市本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02•【字号】温政发〔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02日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预防行政争议,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政府规章外,由市政府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全市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配套的相关制度、市政府所属单位提请市政府批准以本单位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管理。

市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

(三)内容相近行政管理事项,归并制定。

(四)内容重复或没有实质性内容,不制定。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应当按照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公布等程序进行。

紧急情况需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第六条起草单位负责组织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市司法局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监督管理等工作;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立项审批、提请市政府集体审议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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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单位:温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发布日期:2005-12-6执行日期:2006-1-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机构设置管理第三章编制管理第四章管理权限和程序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经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构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含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

本办法所称编制包括人员定额和领导职数。

第三条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应当适应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确定,必须依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不得擅自变动或增减。

第五条市、市辖区、县(含县级市,下同)机构编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负责本行政辖区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工作的管理机关。

市、市辖区和县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配合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共同做好机构编制监管工作。

第二章行政机构设置管理第六条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应以职能的科学配置为基础,做到职能明确、分工合理、精简规范,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并不得超过国家和省、市规定的限额。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特设机构、市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和市人民政府常设的议事协调机构。

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

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分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统称为工作部门。

市辖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或特设机构。

市辖区、县人民政府一般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个别确需设立的,按照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

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综合办事机构。

第八条设立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设立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二)机构的类型、名称、职能、级别和隶属关系;(三)内设机构的名称、级别和职能划分;(四)与业务相近的政府行政机构职能的划分;(五)机构所需的编制;(六)机构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撤销或者变更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撤销或者变更机构的理由;(二)撤销或者变更机构后职能的消失、转移情况;(三)撤销或者变更机构后编制的调整和人员的分流。

第九条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变更,由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因工作需要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应当明确规定承担办事职能的具体工作部门;为处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还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或者撤销的期限。

第十一条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各行政机构,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设立内设机构。

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可以设立内设机构。

第十二条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各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调整(包括增设、撤销或者变更),由该行政机构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调整方案,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十三条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各行政机构增设内设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增设机构的必要性;(二)增设机构的名称、级别和职能;(三)与业务相近的其他内设机构职能的划分;(四)增设机构所需的编制。

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撤销或者变更内设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撤销或者变更机构的理由;(二)撤销或者变更机构后职能的消失、转移或调整情况;(三)撤销或者变更机构后编制的调整。

第十四条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各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名称应当规范、明确,并与该机构的类型和职能相称。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一般称委、局、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一般称处、室。

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各行政机构一般称局、办,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一般称科、室。

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机构的级别为处级,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为科级;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各行政机构的级别为科级,内设机构为股级。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原则上不设二级机构,如情况特殊确需设立二级机构的,应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

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各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不设二级机构。

第三章编制管理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编制,在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内,依据职能配置和业务范围,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定。

第十七条行政编制的总额按市(含市辖区)、县、镇(乡)分级进行管理,不得互相挤占。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编制在行政机构设立时确定,行政机构的编制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机构人员定额和人员结构比例;(二)机构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第十九条行政机构的编制是单位人员调配、干部任免和财政拨付经费的依据。

行政机构不得擅自超编使用人员,其领导人员应当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任命、调配。

第二十条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增加或者减少编制,由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或报批;镇(乡)人民政府增加或者减少编制,由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核、报批。

第二十一条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非常设办事机构原则上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工作人员由承担具体工作职能的行政机构内部调剂解决。

第二十二条本市各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编制实行单列管理,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国家核准的专项编制总额分配下达。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管理权限和程序第二十三条下列事项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方案,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调整的总体方案;(二)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变更。

第二十四条下列事项由市级有关部门或者市辖区、县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一)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机构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二)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调整总体方案;(三)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包括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下同)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

前款(二)、(三)项规定的事项,由市辖区、县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及其非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立,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及其非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立,由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或者会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下列事项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方案,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一)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编制、专项编制总额的分配;(二)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具体工作职能、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调整和内设机构的增设、撤销、合并、增挂牌子(包括撤销牌子,下同)或者变更;(三)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更名或者增挂牌子。

第二十七条下列事项由市级有关部门提出方案,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一)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更名或增挂牌子;(二)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下达的专项性编制的分配。

第二十八条下列事项由市辖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方案,经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一)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二)镇(乡)人民政府综合办事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总体方案。

第二十九条下列事项由市辖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方案,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一)市辖区、县、镇(乡)人民政府行政编制、专项编制总额的具体分配;(二)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职能配置、人员定额、领导职数的调整和内设机构的增设、撤销、合并或者增挂牌子;(三)镇(乡)人民政府综合办事机构的增设、撤销、合并和职能调整;(四)镇(乡)人民政府编制的调整。

第三十条下列事项由市辖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方案,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一)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更名;(二)镇(乡)人民政府的综合办事机构更名或者增挂牌子;(三)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下达的专项性编制的分配。

第三十一条市、市辖区、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方案前,应当调查研究、科学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本级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有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每年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供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做好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第三十四条对擅自超编的人员,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行政经费;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不得办理调配等手续。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建议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监察等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一)超越管理权限审批设立或者调整行政机构的;(二)擅自设立或调整内设机构及其级别的;(三)擅自扩大职能的;(四)擅自变更机构名称的;(五)擅自超过核定的人员定额使用工作人员和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六)对擅自超编的人员拨付行政经费、办理调配、社会保障、户口迁移等手续的;(七)不按规定时间及时撤销议事协调机构的;(八)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中有违法失职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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