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差错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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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差错评定标准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预防差错,杜绝事故,更好地为病员服务,制定本医疗差错评定标准及处理办法。
第二条医疗差错由于工作中责任心不强,不执行规章制度和正规操作所造成的检查和治疗中的错误,增加了病人的痛苦,尚未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根据该行为构成的情节和后果不同,分别为小差错和大差错。
第三条凡因医疗过失造成严重后果已定为医疗事故者,不再归入医疗差错范围。
第四条凡本标准未指出的医疗工作中的过失,应参照本标准指出的类似情况进行差错评定。
医疗差错
第五条临床各科室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小差错:
1、查体中有重要体征遗漏,影响到疾病的诊断。
2、未经详细检查,单凭主观臆断定出的重要体征与实际体征不相符。
3、对上级医师查房的指示、医嘱不执行或执行错误。
4、接受常规会诊单48小时未去会诊或将会诊单丢失。
5、手术通知单开错床号或接错病人,已将病人推进手术室。
6、在诊疗中错开医嘱、漏开医嘱或开处方时写错床号、药名、剂量、用法等,并已执行,使病人受到较小影响者,或有潜在危险的药物如氯化钠写氯化钾,未执行,已被他人发现,医生开写处方及各种文件书写不签全名,夜间病人病情变化,值班医生未看病人即下医嘱,值班医生处理病人后未作病程记录。
7、在检查和治疗中,方法和部位发生错误,需再次检查治疗。
8、术前准备失误(如损伤皮肤等),病人被迫停止手术。
9、医生送错病理标本或其它特殊标本,影响了对病员及时诊断和治疗。
10、使用某些具有一定毒副作用的药品,应当定期检查而未检查,如长期使用激素、或利尿药物的病人未及时补钾,由此造成病人发生低钾临床表现;长期使用卡那霉素、氯霉素、庆大霉素,超过规定时间(5-7天),不查小便血象。
11、根据病情或化验检查,临床上明显低钾、低钠、低钙未能及时补充,使病情受到影响超过4小时。
12、由于不慎,给病人造成化学灼伤或电灼伤,其深度为III度,面积为3平方厘米以下。
13、开错化验单或特检单,使病人再次抽静脉血或再次曝光,增加病人痛苦。
14、腐蚀性药物灼伤口腔粘膜超过1平方厘米。
15、鼻腔、乳突腔、鼻窦腔,咽腔由于长期遗留纱布条、棉片、异物造成一定痛苦。
16、耳鼻喉科手术中伤及正常牙齿(不包括乳齿、活动齿)。
17、闭角性青光眼误用散瞳剂,造成急性发作。
18、眼部手术,伤口内遗留棉球等异物,造成化脓感染,病人造成痛苦。
19、内眼手术,误伤透明晶体,造成外伤性白内障,经治疗恢复。
20、口腔科在治疗中将扩大针,车针滑脱、误吸、误吞。
21、制洞时洞壁意外穿通或牙髓治疗时髓壁、髓底意外穿通。
22、根管治疗时由于操作不当致髓针折断,影响治疗效果。
23、拔牙操作中牙钳使用不当,刺入走位组织深层。
24、末按规定做相应的术前检查,而草率手术,造成医疗纠纷:门诊手术不书写门诊
病历、不写手术记录。
25、在精神病治疗中,对兴奋躁动病人进行约束时,不符合正常体位要求,造成病人软组织损伤。
26、主要体检、实验检查漏项,或丢失X线照片、心电图等检查记录,影响诊断治疗。
27、需输血病人,未按规定进行输血前谈话或完成输血同意书。
第六条临床各科有下列情形之一为医疗大差错:
1、错开毒剧药品的床号、剂量及用法,滥用麻醉药物致使患者成瘾或不按规定停用毒剧药品,使病人发生中毒反应。
2、对有潜在性危险的药物开错医嘱、治疗单或处方已执行,明显增加病人的痛苦。
3、抢救危重病人时多用,少用、错用某种特效药物,影响抢救效果。
4、进行各种穿刺、封闭、针灸治疗时引起气胸、血肿,内脏损伤继发感染或操作做错部位。
5、由于责任心不强,未能详细询问病史和仔细体检,造成误诊,又错误地处理病人,增加了病人的痛苦。
6、针灸治疗或穴位注射时,针体折断遗留于体内。
7、手术、检查或治疗中,纱布、棉球或器械等遗留患者伤口内(不包括遗留在颅内,胸腔、腹腔和盆腔内而再次手术者)。
8、小夹板、石膏、绷带固定过紧或固定垫不适合而引起局部压迫性溃疡。
9、骨折后由于处理不当形成畸形愈合,影响患肢导致功能障碍。
10、由于工作不慎,造成病人化学性灼烧或电灼伤,其中深II度面积大于3平方厘米。
11、精神病人在住院期间发生自杀、自伤、伤人等医院本应预防的行为。
12、在处理急诊时不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延误病人抢救时间而影响了患者治疗,增加了病人痛苦。
13、各种技术操作(包括手术)准备不妥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漏作、重作,大出血、坏死以及损伤部分组织器官,未达事故程度。
14、对危、重、急患者,首诊医师片面强调分科界限,使病人辗转于科与科之间,延误治疗,给病人增加痛苦,而未造成事故者。
15、错开治疗饮食,加剧病情者。
16、急危重病人入院后,已明确诊断,未及时进行处理,致使病情加重。如外科急性肠梗阻入院6小时,发生肠坏死;闭合性腹部创伤入院4小时以上才明确诊断和进行处理;重症闭合性胸外伤2小时以上才明确诊断和治疗等。
17、因责任心不强、检查不细或技术不熟练致阳性手术探查的术式选择不当、术野暴露不良、操作不当或操作不当致术中大出血、副损伤,增加病人痛苦,未造成严重后果。
18、术中应该避免的大血管、神经或脏器损伤,经处理未造成严重后果。
19、闭合性骨折,在复位时因注意不够、用力不当等操作失误,造成开放性骨折,经及时处理未造成严重后果。
20、使用某些具有一定毒副作用的药品,应当定期检查南昌未检查,如长期使用激素、庆大霉素、氯霉素,超过规定时间(5-7天)不查小便及血象,由此造成病人身体损害。
21、各种技术操作(含手术)前,未按规定进行术前谈话或谈话有重大遗漏,而造成医疗纠纷的。
第七条麻醉科以下情节结合后果分别定为小差错或大差错:
1、由于放置病员时体位不当,造成病人暂时性神经损伤或轻度压伤。
2、麻醉时用错药、配错药物剂量、浓度等,致麻醉过量,经及时纠正未造成不良后果。
3、麻醉穿刺过程中发生断针,拔管时发生折管,尚未给病人造成重大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