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的亲子关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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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子女的亲子关系探析
【摘要】随着人工生殖技术在我国的广泛应用,它不仅对到伦理道德产生了冲击,也带来了许多法律问题,主要是通过人工生殖技术诞生的子女的亲子关系的认定。本文对同质授精子女、异质授精子女和代孕子女三种情况下的亲子关系的认定进行了仔细的分析。
【关键词】同质授精异质授精代孕亲子关系
所谓人工生殖技术是指,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的方法将精子或受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精的一种新生殖技术。1根据人工生殖技术方式及使用精卵来源的不同,可以把人工生殖子女分为AIH(同质授精)子女,AID(异质授精)子女和代孕子女三种不同类型。人工生殖技术从实验室走向临床,为诸多的不育夫妇带来了福音。但由于它从根本上改变了人类传统的自然生育方式,在生育的过程中还有第三人的参与,不仅对传统的伦理道德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也使得经这项技术生育子女的法律身份或法律地位变得扑朔迷离。本文主要探讨了AIH子女,AID子女和代孕子女的亲子关系。
一、同质授精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
同质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Using Semen from Husband)简称AIH,是使用丈夫的精子对妻子实施人工受精。同质授精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因为是否经过丈夫的同意而有所不同。具体来讲:
(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夫妻双方同意进行同质授精,由于所采用的
是丈夫的精子,受孕出生的子女不论从生物学、遗传学还是社会学的角度,都是夫妻双方的子女,他们之间存在父母子女关系,且该子女被当然视为婚生子女,世界各国法律对此的规定完全相同。如《日本民法典》第772条规定:“妻子在婚姻期间怀孕生的子女,推定为其丈夫的子女”。2比利时民法典第312条规定:“妻于婚姻期间所怀孕的子女,其夫即为该子女之生父”。因为法律只要求婚生子女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怀孕或出生,性交怀孕还是人工受精怀孕不影响子女的地位。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而擅自进行AIH(同质授精)所生的子女,是否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合法婚生子女,这一点,各国立法未见明确规定。法学界也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观点是从保护丈夫的生育权的角度出发,认为未经丈夫同意出生的同质人工授精子女,丈夫有否认权;但另一种观点却认为,应漠视丈夫的生育权而认定为合法婚生子女,以保障子女的利益3。
笔者赞同第一种主张。生育权,是指让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生育子女的权利,包括:1)决定生育子女的权利;2)决定不生育子女的权利;3)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4)决定生育子女的方式。它是一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属于人权范畴。因此,男性也享有生育权。如果其在不征求丈夫意见的情况下,擅自作主生育子女就是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4而在妻子、丈夫和AIH子女三者之间,法律不能仅仅因为AIH子女与生母之夫有血缘联系的事实,而把抚养子女的义务强加于丈夫。法律在力求实现对三者利益平衡保护时不应忽视破坏利益平衡体系的事实因素,孩子的利益需要保护,丈夫的生育权更需要尊重。因为在现代甚至技术条件下,如果不承认男性的生育权,男性就会丧失应有的人格尊严。5
(三)丈夫死后才出生的AIH子女地位如何?这里有三种不同情况:其一,丈夫去世前已经怀孕在丈夫死后才分娩,这种子女当属婚生子女。
其二,丈夫死亡后妻子根据丈夫生前意愿利用丈夫冷冻精子受精生育的子女由于丈夫的同意,原则上应推定为双方合法子女。但即使承认亲子关系的存在,确认其婚生子女地位,但从现行法律找不出孩子有继承权的依据。各国继承法一般均规定继承开始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而继承人则应是继承时就存在的人。婚姻终止后受胎出生的AIH子女在其父去世时根本不存在,不享有继承权。6但同
为一个父亲的亲生且是婚生子女有的享有继承权,有的不享有继承权,与情与法不合。笔者认为,应通过修改现行继承法有关条款或制定人工受精法对此做出新规定来解决这一矛盾,使AIH子女获得继承权。
其三,丈夫生前没有同意妻子在死后进行AIH,妻子在丈夫去世后自愿用丈夫精子进行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由于婚姻已经终止,又缺乏丈夫同意,不能认定孩子是丈夫的婚生子女,只能认定是其生母的子女。
二、异质授精亲子关系认定
异质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Using Semen from Donor)简称AID,专指用丈夫以外的第三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包括体内和体外),使女性怀孕的非自然生殖技术。与同质人工授精相比,其最大的区别在于精子的提供者不是接受人工授精女性的丈夫,而是丈夫以外的其他人。早期英国判例中曾认定供精人工授精违反公序良俗,构成通奸罪。时至今日,虽然不再有国家将其作为犯罪行为,但有关这种生育方式的争议仍然存在,它引发的法律问题,主要是法律父亲的确认和亲子关系认定,并未得到解决,。
在AID情形下,由于使用的是供体精子,对AID子女来说,应存在两个父亲:其曰生物学(或遗传学、生理学)上的父亲即供精者;其二法律关系上的父亲即生母之夫。AID显然引起了父亲角色的矛盾。因此,确定AID子女的法律地位首先谁是法律上的父亲;其次应当明确父亲与AID子女究竟属于那一种亲子关系。
(一)法律父亲的确认
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由夫之精液而生者应认为婚生子女,由于第三人之精液而生子女则应分别考察:1、经夫的同意与夫的精液混合而为之者,应推定为夫的婚生子女,夫虽无生殖能力,亦受此推定。从而第三人不得争论其父子关系之不存在。2、事实上未得夫的同意而为之者,夫得提起否认之诉。与精液提供者之间亦难认有父子关系,不适于树立父子关系之本质也。7在异质人工生育子女中,确定法律上的父亲因是否经过丈夫的同意而有所不同。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夫妻双方明确同意进行AID (异质授精)所生的子女,
不与其生物学(遗传)父亲形成法律上的亲子关系,而与其生母之夫形成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因为在AID中,供精者虽然是生物父亲,AID子女与他有血缘联系,但如果确定他为法律父亲他就有义务抚养孩子,不符合供精者的本意和利益。虽然,生母之夫与AID (异质授精)子女没有血缘联系,但基于生母之夫同意这一事实,应认定形成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8日在《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可见,我国司法实践中采纳了上述将AID (异质授精)子女认定为生母与生母之夫的合法婚生子女
的主张。国外的立法中也有同样的观点,如美国1973年颁布的《统一父母身份法》规定:如果已婚妇女经使用第三人的精子通过人工授精怀孕,且经过其丈夫同意,由有资格的医生实施手术,该子女即被视为其丈夫的婚生子女。8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未经夫的同意进行AID所生子女由于缺乏丈夫的同意,丈夫对这种AID子女有否认权。就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情况看,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不同意人工授精的,实施人工授精系妻子一方的行为,其丈夫事后也不予追认的,所生子女与丈夫之间无父子(女)关系,丈夫可对该子女的婚生性享有否认权,该子女为妻的非婚生子女。因此,取得丈夫同意是确立人工生育子女法律地位的关键。
(二)亲子关系的认定
对AID(异质授精)子女亲子关系的认定,也需分为两种情形: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夫妻双方明确同意进行AID(异质授精)所生的子女与生母及其夫间的亲子关系属于婚姻法(亲属法)中哪一类亲子关系,司法实践及理论学术界则存在着严重的分歧。有学者主张应该将将此种情形下的亲子关系定性为婚生子女关系。9因为,界定为婚生子女关系有利于保护AID子女的合法利益,符合供精者的利益要求。赋予AID子女生母之夫以生父身份,有利于其享受父亲权利和承担父亲义务,AID子女由生母及其夫共同养育,父子(女)间完全可以建立起一种不亚于亲生父子(女)的感情,符合伦理道德等社会因素。因此,确认AID子女的婚生子女身份都是对AID子女的最佳保护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