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的亲子关系探析

合集下载

关于人工生育亲子关系认定的思考

关于人工生育亲子关系认定的思考

关于人工生育亲子关系认定的思考法学专业学生连丽英指导教师罗良摘要:人工生育技术又称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指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配子、合子、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目的的技术。

现代人工生育技术的发展,不但改变了人们的生育观念,也将由此带来的价值冲突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直接影响着人类本身的生存与发展。

法律的规范、引导作用对人工生育技术的发展和限制是绝对必要的。

我国生殖技术研究和应用比发达国家起步要晚,发展却相当迅速。

但是,我国这方面的立法工作却极其落后,对生殖技术的应用管理也非常薄弱。

本研究从法学专业的视角围绕当今在人工生育亲子关系认定方面所存在的主要争议和法律缺陷问题进行探讨,特别是对我过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设想,以期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有一定参考价值。

关键词:人工生育;同质人工体内授精;异质人工体内授精;代理孕母;儿童最佳利益原则The Relevant Artificial Grows Parentage to Affirm of ThinkingStudent Majoring in Law LIAN LiyingTutor LUO LiangAbstract:The artificial grows a technique and is called mankind to lend support to grow a technique, meaning technique and method of the usage medical science, to the technique which goes together with son and matches son, embryo to carry on an artificial operation to conceive by attaining a purpose.The modern artificial grows a technical development, changing people to grow idea not only, will also the worth conflict which brings from here seep through each level of the social activities, influencing the mankind's existence and the development directly.The norm, leading function of the law are absolutely necessary to artificial's growing technical development and restriction.The our country grows technique research and application to want a night than the flourishing and national start, but the development is very quick.But, our country the lawmaking of this aspect works but very fall behind, is also very weak towards growing technically of applying managing. This research learns professional angle of view circumambience and grow parentage and affirms in the artificial nowadays from the method main controversy and law blemish problem existed by aspect carry on a study, leading related law to me especially system of perfect put forward some conceive, to our country related lawmaking of perfect have certain reference value.Key words: The artificial grow ;Together quality artificial internal fertilization;Differences artificial internal fertilization;Surrogate mother;Child the best benefits一、概述人工生育技术又称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指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配子、合子、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目的的技术。

对人工生殖子女亲子身份认定规则的思考

对人工生殖子女亲子身份认定规则的思考

在此情 形 下, 婚姻 关系终 止 , 又 缺乏 丈夫 同意 , 所 出生的子 女只能 认 定为 生母 自己的子女 。 同上 , 应 限制 这种 做 法 。 ( 二) 异质 ( A I D) 人 工体 内授 精 亲子 身份 的认 定
与A 1 H 不 同,异质 人 工体 内授 精 出生 的子 女必然 存在 两个

人工体 内授精 亲子 身份 的认定 规则
人工 体 内授 精 ( A r t i i f c i a l i n s e mi n a t i o n A I ) , 指 用人 工方 式将 生推 定制 度 , 妻 子在婚姻 关系 存续期 间受胎 出 生的子 女可 以被推 男性 精 液注入 女 性体 内 以取代 性交 途径 使其 妊娠 的一 种方 法 。 定 为夫妻 的婚 生 子女 。 ( 2 ) 丈 夫死 亡后 , 妻子 根据 丈夫 生前 的遗
容、 形式 、 对 同意 是否 可撤销 等均 无规 定 。根据 人工 生殖技 术 的 备 , 而捐 精者 一般 匿名 , 很难 查 询。 分类 , 本文 将对 人工体 内授精 、 人工 体外受 精、 代 孕三种形 式下 的
子 女亲 子身份 认定 规则 逐一 分析 。 妻 用丈夫 精子或 胚胎 实施 同质人工 体内 授 精而 出生 的子 女 , 这又 可分 三种 情况 。 ( 1 ) 丈夫 去世 前妻 子 已 经 怀孕 , 在其 死亡 后 出生 的子女 亲子 身份 的认 定 。 根据 传统 的婚
D子 女为婚 生子 子女 。 但 随着冷 冻精 子技 术 的成 熟, 使用 该技 术 出生 的子 女 的亲 通 说 认为 ,婚 姻关 系存 续期 间经 丈夫 同意 的 AI
的法 律地 位 如何确 定 的复 函》 。 的精神 办理 。 但规 定只 有一 条 , 简 护 子女利 益 的角度 出发 , 首 先, 该子 女与 夫妻 一方 具有直 接 的血

人工授精子女与父亲无血缘,男方欲否认亲子关系被驳回

人工授精子女与父亲无血缘,男方欲否认亲子关系被驳回

人工授精子女与父亲无血缘,男方欲否认亲子关系被驳回【法律依据】现随着科学技术的普及,人工授精技术也慢慢的发展起来了。

近年来,人工授精技术也开始在中国普及,为千千万万个家庭带去了欢笑,但是由于某一些丈夫患有无精症或者有遗传病不宜生育等原因,故在人工授精的精子并非是来自丈夫本身,这就造成了一些伦理以及法律上的问题。

根据生物学的原理,这样人工受精的子女与父亲之间是没有血缘关系的,但是在法律上来说,是不是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呢。

虽然在法律上没有对此进行直接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有还是存在很多的案例。

早在1991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据此,只要是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的,不管子女是否与父亲有血缘关系,就视为是夫妻双方的子女,夫妻双方与该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不因一方或者双方的否认而终止。

【基本案情】原告:李某被告:刘某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与1978年7月结婚,婚后多年不孕,经医院检查,是刘某无生育能力。

1984年下半年,夫妻二人通过熟人关系到医院为李某实施人工授精手术2次,均未成功。

1985年初,二人到医院,又为李某实施了人工授精手术3次。

不久,李某怀孕,于1986年1月生育有一子。

之后,夫妻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又长期分居,致使感情破裂。

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原告离婚。

【法院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离婚,依照《婚姻法》第25条的规定,应当准予离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一子,是夫妻双方在未办理书面同意的情况下,采用人工授精方法所生。

实施人工受精时,刘某均在现场,并未提出反对。

不同的意见;孩子出生后的10年中,刘某一直视同亲生子女养育,即使在夫妻发生矛盾后分居不来往时,刘某仍寄去抚养费。

婚姻家庭案例:对人工授精的胎儿否认父子关系的法律分析

婚姻家庭案例:对人工授精的胎儿否认父子关系的法律分析

[案情介绍]2004年1月30日,李雪花和范顺祥共同在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生殖遗传中心签订了人工授精协议书。

通过人工授精,李雪花于当年10月22日产一子,取名范洋。

同年4月,范顺祥因病住院。

5月20日,范顺祥在医院立下自书遗嘱,内容为通过人工授精(不是本人精子),孩子我坚决不要。

5月23日范顺祥病故。

[案情分析]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7月8日《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行为人非经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范顺祥因病,对签字同意施行人工授精手术一事表示反悔,但此时妻子李雪花已经受孕。

范顺祥要反悔此事,依法必须取得李雪花的同意;在未取得李雪花同意的情形下,范顺祥的签字就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以单方意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因此,范顺祥在遗嘱中否认其与李雪花所怀胎儿的父子关系,是无效民事行为。

笔者认为,李雪花和范顺祥进行的人工授精行为,是一种生育行为。

双方人工授精的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是一种不确定状态没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因为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生育行为是与民事法律行为有所区别的。

自然人的权利有财产权、人身权或者其他权利。

生育权目前是还没有进入到民法规范权利之中的一种权利。

如果一对夫妻违反计划生育人工授精的胎儿是第二胎的话,人工授精受孕行为就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在民法理论界认为是合法行为。

我国民法理论界对胎儿的民事法律权利采用的是“露出说”和“独立呼吸说”相结合的观点。

在受孕妇女体中的胎儿,无论妇女怀孕时间多长,胎儿形体多大,胎儿都不具有民事法律权利。

胎儿只是对遗产有必须保留的继承份额。

本案中范顺祥病故时胎儿还没有出生,自书遗嘱否认其与李雪花所怀胎儿的父子关系,可是所谓否认父子关系的法律基础都不存在,因为胎儿还没有出生,没有进入到儿子的法律等同概念程度。

人工生育子女的亲子关系确定

人工生育子女的亲子关系确定

人工生育子女的亲子关系确定在现代社会,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人工生育成为了一种帮助许多家庭实现生育愿望的方式。

然而,这一技术的应用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和伦理问题,其中人工生育子女的亲子关系确定就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议题。

人工生育主要包括人工授精、体外受精胚胎移植(试管婴儿)等方式。

在这些过程中,可能涉及到不同的情况,从而使得亲子关系的认定变得复杂起来。

首先,来看人工授精的情况。

人工授精又分为同质人工授精和异质人工授精。

同质人工授精是指使用丈夫的精子进行授精,这种情况下,亲子关系的认定相对较为简单,一般认为所生育的子女与丈夫和妻子都存在亲子关系。

然而,异质人工授精则是使用了捐赠者的精子,这就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妻子在丈夫的同意下接受了异质人工授精,那么通常认为所生育的子女与夫妻双方都具有亲子关系。

但如果丈夫在不知情或者不同意的情况下,妻子擅自接受了异质人工授精,那么亲子关系的认定就会变得棘手。

对于体外受精胚胎移植,也就是试管婴儿技术,情况则更加复杂。

在这个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卵子、精子的捐赠,以及胚胎的冷冻、保存和移植等多个环节。

如果使用的是夫妻双方的卵子和精子,那么亲子关系的认定与自然生育类似。

但如果使用了捐赠的卵子或者精子,或者是将胚胎捐赠给他人使用,亲子关系的确定就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协议来进行。

在确定人工生育子女的亲子关系时,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是当事人的意愿,即夫妻双方在进行人工生育前是否达成了明确的一致意见。

如果有书面协议明确了亲子关系的认定方式,那么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最终的判定结果。

其次,医疗机构的操作规范和相关记录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伦理准则,确保人工生育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并妥善保存相关的医疗记录和文件。

此外,法律的规定在亲子关系的确定中起着关键作用。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人工生育子女亲子关系的认定可能存在差异。

有些地区可能更倾向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协议,而有些地区则可能依据更加严格的法律条文来进行判定。

死者精子人工受精的亲子关系认定的判例法理一、概说(一)人工生育技术

死者精子人工受精的亲子关系认定的判例法理一、概说(一)人工生育技术

死者精子人工受精的亲子关系认定的判例法理一、概说(一)人工生育技术的使用(生殖辅助医疗)概况(二)日本利用人工生育技术的现状二、死者精子人工受精案案情1997年甲乙结婚。

1998年精子冷冻保存。

甲于1999年死亡。

体外受精,2001年子女丙出生。

丙是使用甲的精子进行体外受精而生。

三、死后认领的一审、二审诉讼(一)一审判决1、乙提出了3条理由第一、人工授精是死者的意思第二、认可诉讼请求具有社会意义-户籍上的父亲第三、认可诉讼请求具有现实的意义2、法院判决驳回请求第一、人工生育方法自然的受精、怀孕的过程相距甚远第二、社会观念的缺乏--该人工生育方法不能被社会所接受第三、不一定符合子女的福利第四、认可诉讼请求会导致很多难题(二)控诉审。

被控诉人的主张1、认领的要件-血缘关系和生存2、认可认领请求也没有实际意义3、控诉审认可控诉人的请求第一、死后认领制度的本质第二、怀胎时父亲的生存不是认可的要件第三、需要父亲的同意为要件第四、认可认领请求具有实际意义四、关于人工生育子女死后认领的学说(一)肯定父子关系的学说新的肯定说1、认可应当孩子的福利为准--死亡的相对化2、保障子女了解自己身份(出身)的权利3、具有社会意义和实际意义(二)反对意见1、父母然后孩子才能出生―人工生育不得歪曲自然规律2、不符合孩子的福利第一、生来有父母应当是孩子的福利第二、对孩子可能成为精神负担3、有孩子的愿望是否是权利4、不享有代位继承权五、判例法理的形成最高法院于2006年9月的终审判决撤销高松高等法院的判决,否定了死后认领的诉讼请求。

(一)不能确认父子关系-父子关系方面的根本性法律关系无法产生不可能成为亲权者-子女无法得到监护、养育、抚养不可能成为继承人和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是代位继承人继承被代位人应当继承分额的制度(二)死后受精的亲子关系的确认,应当依据生命伦理、孩子的利益、相关人员的意识、社会的一般观念为标准来进行综合判断。

论人工生育子女亲子关系的确认

论人工生育子女亲子关系的确认

论人工生育子女亲子关系的确认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在解决不孕不育的同时,也使传统的婚姻家庭关系变得异常复杂。

人工生育技术的应用不仅带来了一系列伦理道德问题、婚姻家庭问题和法律问题,而且挑战了传统亲子关系的确认制度(母亲身份的确认、婚生子女推定制度、婚生子女否认、认领制度),甚至出现多方当事人,使得亲子关系变得扑朔迷离。

我国内地从2001年开始就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对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进行规范,但是十几年已过,人工生育子女亲子关系确认问题仍未立法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只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就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所作的批复审理此类案件。

笔者通过对国内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研究,并结合域外法律的规定,提出构建我国人工生育子女的亲子关系确认制度思路,以传统亲子关系的确认为框架,在此基础,针对人工生育子女的特殊性,予以相应的修正。

论文正文约2万字,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对传统亲子关系确认制度的影响。

该部分通过对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概念、特征、种类以及传统亲子关系确认制度的概述,探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对传统亲子关系确认制度的影响,即人工生育技术的应用导致了多个母亲、多个父亲同时存在,甚至还伴随着契约,既不同于传统的自然血亲,也不同于拟制血亲,无法完全适用传统的亲子关系确认规则。

第二部分主要是我国人工生育子女亲子关系确认的立法司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法律层面上,我国内地尚未建立亲子关系确认制度;司法层面上,也只解决了由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认定问题,并无法解决采用其他人工生育技术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问题,以及妻子擅自利用人工生殖技术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问题。

第三部分主要是关于域外立法的比较研究,笔者主要从立法模式、母亲身份的确认、父亲身份的确认等三个方面进行研究。

多数国家立法将人工生育子女亲子关系确认制度列为单独一节,但笔者更赞同将人工生育子女确认制度列入一般亲子关系确认制度之下。

人工生殖辩论辩题

人工生殖辩论辩题

人工生殖辩论辩题正方,人工生殖技术是一种科学进步,可以帮助那些无法自然生育的夫妇实现他们的生育愿望。

首先,人工生殖技术可以帮助那些因生理原因无法自然生育的夫妇实现生育。

例如,试管婴儿技术可以让不能自然怀孕的夫妇通过体外受精的方式获得健康的孩子。

其次,人工生殖技术可以帮助那些遗传疾病携带者避免将疾病传给下一代。

通过遗传学筛查和胚胎基因编辑等技术,夫妇可以选择健康的胚胎进行移植,从而避免将遗传疾病传给后代。

最后,人工生殖技术可以帮助单身、同性恋和不孕夫妇实现他们的生育愿望。

这些人群通过捐卵、捐精、代孕等方式可以获得健康的孩子,从而实现自己的家庭梦想。

因此,人工生殖技术是一种有益的科学进步,应该得到支持和发展。

反方,人工生殖技术存在着伦理和社会问题,应该受到限制和监管。

首先,人工生殖技术可能导致道德和伦理问题。

例如,代孕可能导致生育权和生育责任的混淆,捐卵和捐精可能导致亲子关系的模糊,胚胎基因编辑可能导致人类基因的改造等问题。

其次,人工生殖技术可能导致社会问题。

例如,试管婴儿技术可能导致不公平的生育机会,胚胎筛查可能导致优生学的泛滥,代孕可能导致人身买卖等问题。

最后,人工生殖技术可能导致健康问题。

例如,试管婴儿技术可能导致胎儿发育异常,胚胎基因编辑可能导致遗传疾病的新生传播,捐卵和捐精可能导致生育者的健康问题等。

因此,人工生殖技术应该受到限制和监管,以避免伦理、社会和健康问题的发生。

名人名句及经典案例:正方,爱因斯坦曾经说过,“科学无国界,但科学家有责任。

”这句话表明了科学的伟大和科学家的责任。

人工生殖技术作为一种科学进步,应该得到支持和发展。

同时,英国试管婴儿世界第一例成功案例Louise Brown的出生,证明了人工生殖技术的可行性和成功性。

反方,苏格拉底曾经说过,“人类的智慧在于认识自己。

”这句话表明了人类应该审视自己的行为和技术。

人工生殖技术可能导致伦理、社会和健康问题,应该受到限制和监管。

同时,美国代孕案例Baby M的发生,证明了代孕可能导致生育权和生育责任的混淆,应该受到限制和监管。

人工生殖辩论辩题

人工生殖辩论辩题

人工生殖辩论辩题正方观点:人工生殖技术是一种科学进步,可以帮助那些无法自然怀孕的夫妇实现他们的生育愿望。

首先,人工生殖技术可以帮助那些因生理原因无法怀孕的夫妇实现生育。

例如,试管婴儿技术可以让不能自然受孕的夫妇通过辅助生殖技术来获得健康的孩子。

其次,人工生殖技术可以帮助那些患有遗传疾病的夫妇避免将疾病遗传给下一代。

通过基因筛查和选择,夫妇可以选择健康的胚胎进行植入,从而减少遗传疾病的传播。

此外,人工生殖技术还可以帮助单身或同性恋夫妇实现他们的生育愿望,让更多人有机会体验当父母的快乐。

反方观点:人工生殖技术可能会带来一系列伦理和社会问题。

首先,人工生殖技术可能会导致道德和伦理问题的产生。

例如,试管婴儿技术可能会导致胚胎的丢弃和选择,这引发了人们对生命的尊重和胚胎权益的讨论。

其次,人工生殖技术可能会加剧社会的不平等现象。

富裕的夫妇可以通过花费大量金钱来获得更好的人工生殖服务,而贫困的夫妇则可能无法承担这样的费用,从而加剧了社会的不平等。

此外,人工生殖技术也可能会对家庭关系和亲子关系产生影响,例如,试管婴儿可能会导致亲子关系的不确定性和家庭的稳定性问题。

在这个辩题中,我站在正方的立场上,认为人工生殖技术是一种科学进步,可以帮助那些无法自然怀孕的夫妇实现他们的生育愿望。

正如英国作家乔治·伯纳德·肖所说,“科学是人类的力量,它可以帮助我们摆脱疾病、贫困和无知。

”人工生殖技术的发展可以帮助更多夫妇实现他们的生育愿望,让更多的家庭充满爱和幸福。

同时,我们也应该重视人工生殖技术可能带来的伦理和社会问题,通过立法和监管来规范人工生殖技术的应用,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因此,我坚定地支持人工生殖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对人工生殖子女亲子身份认定规则的思考

对人工生殖子女亲子身份认定规则的思考

对人工生殖子女亲子身份认定规则的思考在现代社会,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人工生殖技术为许多不孕不育的夫妇带来了生育的希望。

然而,这一技术的应用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和伦理问题,其中人工生殖子女的亲子身份认定规则便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议题。

人工生殖技术主要包括人工授精、体外受精胚胎移植(俗称“试管婴儿”)以及代孕等方式。

不同的人工生殖方式,其亲子身份的认定规则也有所不同。

在人工授精的情况下,如果使用的是丈夫的精子,那么孩子的亲子身份通常比较明确,丈夫被认定为孩子的父亲,妻子为母亲。

但如果使用的是捐赠者的精子,情况就变得复杂起来。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在经过丈夫同意的情况下,使用捐赠精子所生育的子女,丈夫仍被视为法律上的父亲。

然而,这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有人认为,从生物学角度来看,捐赠者才是孩子基因上的父亲,这种认定规则可能会导致孩子在长大后对自己的身世产生困惑。

试管婴儿技术则涉及到更多的法律和伦理问题。

例如,在体外受精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多个胚胎。

对于剩余的胚胎如何处理,以及这些胚胎所孕育出的子女的亲子身份如何认定,都是需要明确的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胚胎是由夫妻双方的配子结合而成,那么夫妻双方通常被认定为孩子的父母。

但如果使用了捐赠的卵子或精子,亲子身份的认定就需要更加细致的法律规定。

代孕是人工生殖领域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

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代孕都是被禁止或严格限制的。

因为代孕不仅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问题,还涉及到严重的伦理和人权问题。

从亲子身份认定的角度来看,如果代孕是合法的,那么孩子的母亲究竟是提供卵子的女性,还是孕育孩子的代孕母亲,这是一个难以简单回答的问题。

人工生殖子女亲子身份认定规则的不明确,可能会给孩子、父母以及整个社会带来诸多问题。

对于孩子来说,明确的亲子身份是其获得安全感、归属感和正常成长的重要基础。

如果亲子身份不确定或存在争议,孩子可能会在心理上受到伤害,影响其人格的健全发展。

对于父母来说,不明确的亲子身份认定规则可能会导致他们在抚养、教育孩子以及财产继承等方面面临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人类辅助生殖背景下亲子关系认定

人类辅助生殖背景下亲子关系认定

新 知 探 微人类辅助生殖背景下亲子关系认定王苏野(安徽医科大学 安徽 合肥 230032)安徽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项目:人工生殖子女认定背景下的继承权制度研究,S K 2017A 0175ʌ摘要ɔ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作为一种新型的生殖辅助手段已得到广泛应用㊂中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日趋成熟,其应用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不育人群的生育问题㊂但是相对于自然繁殖,人工繁殖是新事物㊂它的出现对传统自然繁殖条件下的婚姻,家庭和亲子关系产生了巨大影响㊂关于人类辅助生殖儿童地位的辩论变得越来越激烈,因此引起了广泛的争议㊂人类辅助生殖的问题要求我们进一步制定法律法规进行规范㊂本文分析了人工辅助生殖的定义,对传统生育的影响以及立法规范,然后得出结论,人工生殖技术首先要保障儿童的利益,而人工生殖技术的孩子要享有平等的权利㊂ʌ关键词ɔ 人类辅助生殖;亲子关系;子女权益 ʌ中图分类号ɔD 923.9 ʌ文献标识码ɔA ʌ文章编号ɔ1003-9619(2019)30-0193-02 1 人类辅助生殖的定义人类辅助生殖,也称为人工生殖,是指根据生物基因工程理论对人类卵子,精子或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取代自然生殖过程中的某些环节㊂通过这种技术出生的孩子就是是孩子的人工繁殖㊂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突破了传统的自然性交方式,通过人工改变精卵结合和受精的步骤和途径,将过去仅存在于人体中的精卵配子取出,加工甚至冷冻保存,然后进行体内或体外受精,胚胎通过体外受精形成的胎儿也需要转移到母亲体内进行分娩,最终发育成胎儿㊂根据此过程中不同的医学阶段,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涉及多个主体,例如接受者,精子捐卵者,代孕者,胎儿和医院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一种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它使用人工技术替代某个过程或自然生育力的某个环节来使女性怀孕㊂它强调了生育过程的非自然本质,通过人工繁殖技术出生的孩子也称为人工受精孩子㊂人工繁殖与自然繁殖相反,这意味着自然繁殖过程中的某些环节已被人工技术取代㊂这些代替自然生殖过程的医学技术被称为人工生殖技术㊂它基于生物基因工程理论,与传统的自然生育过程不同㊂它使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然后注射精子或受精卵和胚胎,是一种新型的女性生育技术,包括人工授精,胚胎移植和代孕㊂人类辅助生殖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人工授精,丈夫的精子人工植入妻子的子宫中;第二种是胚胎移植(也叫做试管婴儿)是指使用科学的人工生殖技术制造健康的精子,它与体外的卵子结合形成一个胚胎,然后将其植入女性的子宫中自然发育变成婴儿,第三是代孕,利用另一位妇女的子宫的生殖技术生下一个孩子㊂2 人工生殖对传统亲子关系识别原则的影响辅助生殖技术颠覆了传统的人类生殖模式㊂在辅助生殖技术下,遗传物质的来源可能不仅限于夫妻,育种者也可能不是妻子㊂人工生殖技术的出现和广泛应用已将性别与生殖行为和遗传关系分离开来,这给确定亲子关系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和影响㊂2.1 对恒定母亲原则的影响 恒定母亲的原则旨在确认与孩子有血亲关系的母亲为合法母亲㊂在自然分娩的方式中,孩子与母亲必须有血缘关系,而生育孩子的女人即为血统母亲㊂换句话说,这三个群体是同一主体,生育之母,血统之母和法律之母㊂然而,人工生殖技术的出现推翻了这种联系,动摇了恒定母亲的原则㊂2.2 颠覆婚姻示父原则 此原则是,通过可见的事实确保亲子关系的稳定,从而保持孩子身心的健康发展㊂如果将此系统应用于人工繁殖孩子的亲子关系的确认,则可能与其初衷不一致㊂2.3 忽略人工技术实施方的意图 根据传统的血统 ,在实施人工生殖技术的前提下,由于代孕协议委托人有强烈的生育意愿,而代孕母亲是代孕人,并且不想拥有和抚养孩子㊂ 生育学说 识别出结果,结果显然没有尊重当事方的意愿,并将破坏原有的婚姻制度和孩子的两系养育制度㊂在儿童的热情和需要成为儿童合法母亲的情况下,我们很难相信儿童可以得到良好的养育和健康成长㊂3 在人类辅助生殖的背景下确定亲子关系的立法研究为了解决人工授精所生婴儿的法律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法律地位的批复“, 在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双方都为夫妻的合法子女 ㊂亲子关系的确定与婚姻,家庭秩序和财产的继承有关,应属于亲属法的范围,民法几乎涵盖了亲属法的所有内容㊂技术下对亲子关系的确定,被添加到‘民法典“草案中,一方面填补了立法这部分的空白,另一方面又提高了立法等级,使其更具权威性,并充分保护通过人工生殖技术出生的儿童的合法权利㊂关于三种类型的人工生殖技术的立法原则,不能在人工授精的精子提供者和精子供体所生的孩子之间建立合法的亲子关系㊂在法律上不应承担父亲的责任㊂在代孕的情况下,各国的立法表现出多样性,这导致对儿童利益的不同保护㊂目前,在中国完全禁止代孕㊂试管婴儿,只要丈夫和妻子同意实施,应将所生的孩子视为该夫妻的孩子,精子捐献者,卵子捐献者与孩子没有亲子关系㊂另外,根据这部分立法,以前没有被注意过,只是有一些部门规章,没有确定亲子关系的相关规定,所以立法者也可以将法律问题分开与人工繁殖技术有关㊂特殊法律为‘人工生殖技术法“㊂将立法原则,实施条件,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资格鉴定,亲子关系鉴定,违反法律的惩罚措施以及儿童继承权纳入法律,既有针对性又有统一性,与一个法治国家的立法理念是一致的㊂在中国,人工生殖技术下确定亲子关系的基本原则是:保密原则,书面合同原则,禁止商业化原则和最大程度地保护孩子利益的原则㊂辅助生殖技术的健康发展需要良好的法律环境㊂面对这项新技术的挑战,其发展应以良好的系统设计为指导,科学技术应转化为资源㊂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需要法律认可,辅助生殖技术的进步需要法律的促进和保护㊂因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而引起的社会关系的变化需要通过法律进行调整㊂目前,中国大多数辅助生殖纠纷是由于法律缺乏明确规定引起的㊂法律应该具有指导性和可预测性㊂当前,中国的立法显示出严重的滞后性,并且随着现代生殖技术和社会发展的进步,代孕,无性生殖等医疗技术将使一些原始的社会关系变得复杂,这些社会关系的变化需要法律法规和调整㊂防止滥用辅助生殖技术需要法律法规㊂一方面,辅助生殖技术可以满足不育人群的特殊需求㊂另一方面,该技术的广泛应用甚至滥用也带来了许多社会道德问题㊂对人工辅助生殖进行适当的法律规制,促进优势和避免弱点,可以促进辅助生殖技术的健康发展,并更好地为人类服务㊂4 结论作为一种新型的生殖辅助手段,人工生殖技术在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使用着,这项技术不仅满足了无法生育的夫妇渴望生育孩子的愿望,而且对基于自然繁殖的法律产生了重大影响㊂因此,亲子身份的标识引起了广泛的争议㊂ (下转第194页)新知探微浅谈小学数学自学能力的培养赵广军(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第六小学内蒙古呼和浩特011500)ʌ摘要ɔ自主学习能力是现代教育不可缺少的学习方式,不仅是学生探究数学知识的重要载体,更是帮助学生夯实数学基础知识和健全完善数学知识体系途径之一㊂基于此,本篇文章对小学数学自学能力的培养进行研究,以供参考㊂ʌ关键词ɔ小学数学;自学能力;策略ʌ中图分类号ɔG623.5ʌ文献标识码ɔA ʌ文章编号ɔ1003-9619(2019)30-0194-01为了培养小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在此过程中,教师要不断地努力㊁探索㊁创新工作的方式,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让学生全面发展.小学数学是学生学习数学道路的基石,我们要大力加强对小学数学教学的重视程度.在此基础上,培养学生独自思考㊁自主学习的能力,让学生在自主学习中学会知识,提高学习成绩㊂1培养小学生数学自学能力的意义1.1有利于减轻数学教师负担培养学生数学自主学习能力,可以减少学生对数学教师的依赖㊂如果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强,在遇到问题的时候,他们第一时间想到的就不是求助教师,而是自己想办法解决,比如查阅辅导资料㊁上网寻求帮助等㊂这样,不仅学生自身的数学思维㊁学习积极性被激活,而且数学教师的教学负担也会大幅度减轻㊂如果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差,其对教师的依赖性就强,教师为了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所学知识,不仅要详细㊁生动地给学生讲解,很多时候对于同一个知识点还要反复讲解,导致教师身心俱疲,教学热情不断下降㊂因此,学生具备了自主学习能力,有利于减轻数学教师负担㊂1.2有利于落实因材施教目标学生数学素养参差不齐,学习能力㊁学习兴趣不尽相同㊂这种情况下,数学教师在课堂上讲解的知识,有的学生会感觉太难而吃不消,而有的学生会感觉简单而吃不饱㊂但是在大班制教学环境下,教师只能兼顾大多数学生,很难全面照顾到每一个学生,导致部分学生学习需求无法得到满足㊂如果数学教师重视并加强对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让学生根据自身学习情况进行课后巩固或补充学习,学生无论学习能力差还是学习能力强都能做到自我调节,找到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就能满足自身的学习需求㊂因此,培养学生数学自主学习能力,有利于落实因材施教教学目标㊂2小学数学自学能力的培养2.1培养学生的合作能力在教学过程中,可以根据每名学生的能力㊁性格㊁成绩将学生分成几个小组,提高合作学习的效果,增强学生自主学习的意识,从而达到合作共赢.培养学生与他人的合作能力,共同学习,共同进步,促进小组内部有效合作.我们在分组时,可以采用类似的方法,保证每名成员都有积极参与的机会,互相学习㊂2.2以循序渐进为前提小学阶段的学生,其自学能力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逐步提升,要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不能急于求成㊂考虑到小学生年龄尚小,在教学的过程中教师要针对学生的自学能力进行教学,让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进行反思和探索㊂首先,要让学生养成勤于反思㊁认真仔细的学习态度,认识到学习数学的重要性,不可敷衍了事㊂除此之外,还应该为学生讲授自主学习的方法,让学生自主找出学习当中的重要环节和步骤,了解自己解决问题时的过程和方法㊂教师在讲述知识时,无论教学内容是简单的公式还是复杂的性质等,都不能直接将知识点传递给学生,而应该创设相应的教学情境,让学生从学习当中积累学习方法和操作经验,学会分析和解决问题㊂例如,在学习小数乘法时,教师应该从生活实际出发,从生活中寻找可供计算的问题,让学生更快地了解乘法公式,之后通过移动小数点,找出其中的变换规律,最后教师再引导学生将小数的乘法转化成整数的乘法㊂这样的教学活动可以让学生养成自主学习习惯,在遇到问题时就会主动结合生活实际,不断探索,最终解决问题㊂2.3提供自主探究的教学情境,支持学生的探究学习在小学阶段,数学的学习都是一些比较基础的内容,学生首先需要掌握这些基础的概念和原理才能应用这些基础的知识解决相对比较复杂的问题,而且也能为今后更具挑战性的知识的掌握,具备前提条件㊂为了培养学生自主探究的能力,教师需要打造出一些具体的情境,而学生通过自主探究可以掌握一些基础的知识点,在对情境进行整合理解综合的过程中,进一步丰富对问题的认识,强化学生在数学学习活动中,主动性的有效发挥㊂小学数学教师要根据学生知识点掌握的情况,如何对学生的理解和记忆的情况进行了解,这样有助于教师在问题情境的创设中尊重学生的实际水平,从而也让情境处在学生的最近发展区之内,在促进学生自主探究的同时,也让学生综合的数学能力得到了提高㊂在情境的构建中,教师要考虑到小学生的理解能力,尽量多采取一些比较直观的方式进行教学,最好是可以给学生减少进行动手操作的环境支持,让学生可以动手操作可以在教师的引导启发以及同伴的解题思路的启发之下㊂特别是对于一些图形知识的学习,这样的合作的方式,更有助于每个学生建构对情境的理解,从而激活知识和经验,进一步促进更深入的探索学习㊂3结束语数学作为一门基础学科,应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教师要从学生的实际学习状况和特点出发,改变以往的教学方式,让学生全身心地投入到数学的学习中去㊂参考文献[1]薛美云.小学生数学自学能力培养之研究[J].中国校外教育,2019(07):44+47.[2]吴传兴.小学数学教学中如何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J].课程教育研究,2019(04):205-206.[3]奚智勇.培养学生自学能力,推动数学改革[J].数学学习与研究,2018(20):101.(上接第193页)法律应严格控制技术的实施,以防止滥用技术㊂但是一旦该技术形成,我们很难通过法律禁止来完全禁止其应用,更不用说该技术具有广阔的市场需求㊂由于争议无法阻止技术的发展,因此我们不妨退出这场道德战争,并合理解决该技术带来的结果㊂根据各国的立法和惯例,在确定人工繁殖的亲子身份时,基本原则应是保护孩子利益,并努力让父母共同生活抚养孩子㊂当然,人工生殖技术涉及很多事情,需要通过法律加以澄清㊂在人工生殖技术下,最重要的是孩子的利益㊂即使实施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条款,出生的孩子也无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㊂我们应该从孩子和利益的角度出发,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㊂弄清他的身份,让他像其他自然出生的孩子一样享有权利和平等待遇㊂参考文献[1]施晓玲,王平荣.论辅助生殖子女的亲权关系认定[J].证据科学,2006,13(4):279-283.[2]石纪虎,廖友媛.论人工生殖子女亲子关系的认定[J].湖南商学院学报,2002(S1).[3]刘娟,吴芳.浅析人工生殖的法律问题 人工受精的亲子关系的认定[J].才智(20):14.。

论人工生育子女亲子关系的确认

论人工生育子女亲子关系的确认

论人工生育子女亲子关系的确认在现代社会,随着科技的进步,人工生育子女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

人们可以通过试管婴儿、代孕等方式圆满自己的亲子梦。

然而,与自然生育相比,人工生育所产生的亲子关系却常常面临着一些特殊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人工生育子女的亲子关系确认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首先,人工生育所带来的一大争议就是生物父母与社会父母的身份确认。

在自然生育中,生物父母一般就是孩子的法定父母,他们通过基因的传递与孩子产生了血缘关系。

然而,在人工生育中,生物父母与社会父母的关系可能会发生变化。

例如,如果夫妻双方发现自己无法生育,他们可能会选择雇佣代孕妈妈来生育孩子。

在这种情况下,生物父母则是代孕妈妈和精子提供者,而社会父母则是雇主夫妻。

这样一来,亲子关系的确认变得相当复杂。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一些国家和地区对人工生育的亲子关系进行了明确的立法。

例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规定,代孕妈妈出生的孩子的法定父母是雇主夫妻。

这意味着,在法律上,代孕妈妈并没有亲子关系。

其他国家和地区则采取了不同的规定。

有些国家规定,代孕妈妈有权决定是否放弃孩子,并要求生物父母与孩子建立亲子关系。

无论怎样,这些法律的制定都旨在保护孩子的权益,同时给予生物父母和社会父母明确的身份。

其次,人工生育也引发了一些争议的亲子关系问题。

尤其是在试管婴儿的情况下,由于精子和卵子的来源可以是捐助者,孩子与生物父母之间的血缘关系可能并不存在。

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即如何确认亲子关系以及血缘关系的重要性。

一些人主张,血缘关系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亲子关系的建立和培养。

然而,另一些人则认为血缘关系是确定亲子关系的重要手段之一。

他们认为,血缘关系能够在基因层面上传递家庭的文化、传统和价值观。

无论怎样,这个问题需要社会各界一起思考并进行合理的解决。

最后,人工生育子女的亲子关系还涉及到法律和道德层面的问题。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人工生育的合法性和伦理性仍然存在争议。

有些人认为,人工生育涉及到人类生殖的底线,违背了自然法则。

人工生殖辩论辩题

人工生殖辩论辩题

人工生殖辩论辩题正方观点:人工生殖技术是一种伟大的科学成就,它为那些无法自然生育的夫妇提供了生育的机会。

首先,人工生殖技术能够帮助那些由于生理原因无法自然生育的夫妇实现他们作为父母的愿望。

例如,试管婴儿技术使得不能自然受孕的夫妇能够通过体外受精的方式来获得健康的孩子,从而填补了他们在家庭中的空缺。

其次,人工生殖技术也为单身或同性恋者提供了成为父母的机会,这对于那些渴望有自己孩子的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此外,人工生殖技术也为那些患有遗传疾病的夫妇提供了避免将疾病传给下一代的可能性,从而保障了后代的健康。

因此,人工生殖技术是一种有益的科技成果,它为更多的人带来了幸福和希望。

反方观点:人工生殖技术带来了一系列的伦理和道德问题,它对人类社会的稳定和道德风气造成了严重的冲击。

首先,人工生殖技术可能导致社会的道德沦丧,因为它鼓励了单身或同性恋者成为父母,这违背了传统家庭观念和道德价值观。

此外,人工生殖技术也可能导致遗传疾病的传播,因为通过人工生殖技术获得的孩子可能会携带一些遗传疾病,从而给下一代带来健康隐患。

最重要的是,人工生殖技术可能导致生物多样性的丧失,因为它使得人们更倾向于选择某些特定的基因,从而削弱了人类基因的多样性。

因此,人工生殖技术是一种不道德的科技,它对人类社会和道德伦理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名人名句:“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给人类带来福祉,也可能给人类带来灾难。

”——爱因斯坦经典案例:试管婴儿技术的发展使得许多不能自然受孕的夫妇获得了健康的孩子,从而填补了他们在家庭中的空缺。

这些案例证明了人工生殖技术的重要性和意义。

总结:人工生殖技术是一个复杂的话题,它既有利于解决一些生育难题,又可能引发一系列的伦理和道德问题。

因此,在推广和应用人工生殖技术时,必须慎重考虑其社会和伦理影响,确保其发展能够符合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涉及人工生殖问题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涉及人工生殖问题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涉及人工生殖问题正方辩手观点:人工生殖技术是一种科学进步,应该被充分涉及和探讨。

首先,人工生殖技术为那些无法自然生育的夫妇提供了生育的机会,让他们能够实现成为父母的愿望。

这种技术的发展,使得许多不孕不育的夫妇能够拥有自己的孩子,这无疑是一种社会进步。

其次,人工生殖技术也为单身或同性恋者提供了生育的可能性,让他们也能够体验到当父母的喜悦。

此外,人工生殖技术的发展也为医学研究提供了重要的数据和案例,有助于推动医学科学的发展。

因此,我们认为人工生殖问题应该被充分涉及和探讨。

反方辩手观点:人工生殖技术涉及许多伦理和道德问题,应该谨慎对待。

首先,人工生殖技术可能导致一系列的身体和心理问题,例如婴儿出生缺陷的风险增加,以及对孩子身份认同和家庭关系的影响等。

其次,人工生殖技术可能带来社会问题,例如可能加剧贫富差距,导致社会不公平等。

此外,人工生殖技术的发展也可能对自然环境造成影响,例如可能导致人口过剩,加重资源消耗等。

因此,我们认为人工生殖问题应该谨慎对待,避免滥用和不当使用。

在这个辩题中,正方可以引用名人名句和经典案例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例如,正方可以引用英国作家查尔斯·狄更斯的名言,“生活中最大的幸福,就是为别人谋幸福。

”来支持人工生殖技术为不孕不育夫妇带来生育机会的观点。

同时,正方也可以引用一些成功的人工生殖案例,例如美国第一例试管婴儿出生的案例来证明这种技术的重要性和价值。

反方可以引用一些伦理学家和社会学家的观点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例如,反方可以引用美国伦理学家迪伦·托马斯的观点,“人工生殖技术可能会导致家庭关系的混乱,对孩子的身份认同和家庭关系造成影响。

”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同时,反方也可以引用一些人工生殖技术不当使用导致的案例,例如某些国家因为放开人工生殖技术政策而导致人口过剩等问题的案例来证明自己的观点。

综上所述,无论是正方还是反方,都需要充分准备,准备充分的论据和案例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人工生育中亲子关系确认问题研究

人工生育中亲子关系确认问题研究

人工生育中亲子关系确认问题研究作者:林怀满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10期【摘要】人工生育作为一种辅助生育手段,在各国得到迅速发展并广泛应用,为不孕不育的人们实现了生育子女的愿望。

人工生育技术的问世,不仅对人类生育方式、婚姻家庭秩序、社会伦理道德产生影响,也对在自然生育下确立的传统亲子关系确认规则提出了挑战。

目前,我国对人工生育中亲子关系确认的法律规范极其匮乏,不能解决现实社会中因人工生育而引发的大量亲子关系确认问题,无法切实维护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权益。

因此,文章从人工生育现有的各种类型出发,分析阐述了不同类型人工生育所生子女亲子关系的确认规则,以期对解决人工生育子女中亲子关系确认问题有所助益。

【关键词】人工生育;亲子关系;确认研究;代孕人工生育作为一种辅助生育手段,在现代社会迅速发展并得到广泛应用,为众多不孕不育的夫妻解决了无法生育子女的问题。

所谓人工生育,又称人类辅助生育技术,是指运用科技、医学技术和方法对配子、合子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目的的技术。

目前人工生育技术方式主要有人工体内授精、人工体外授精和代孕。

人工生育使得传统的婚姻家庭关系变化的错综复杂,亲子关系的确定变得困难,由此带来一系列的伦理道德、婚姻家庭和法律问题。

所谓的亲子关系是指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人工生育不同与自然生育,其类型多样、复杂,相对于自然生育其亲子关系的确认即谁为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父母的确认也更为复杂多样。

而目前我国解决人工生育中亲子关系确认问题的法律规范仅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7月8日《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的规定,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这一规定弥补了我国关于人工生育中亲子关系确认的法律规定的空白,但是这一规定并不能解决人工生育中亲子关系确认的所有问题。

人工生殖中的亲子认定问题

人工生殖中的亲子认定问题

河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人工生殖中的亲子认定问题姓名:***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民商法指导教师:***20090601人工生殖中的亲子认定问题作者:蔺宇星学位授予单位:河北大学1.学位论文郑净方利用人工生殖技术所生子女亲子身份的认定2008人工生殖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对人类生育方式、婚姻家庭观念、社会伦理道德、法律等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对传统民法上的亲子身份认定规则提出了挑战。

传统的亲子身份认定在人工生殖技术下已经不能完全适用,各国都在传统亲子认定规则的基础上进行突破,以明确人工生殖技术所生子女的亲子身份,保护其权益。

笔者通过对若干国家立法、判例的比较研究,检讨我国关于人工生殖的立法,试图为我国更加完善亲子身份的认定构建合理的规则。

本文除导言和结论外,正文分为三章。

第一章:研究人工生殖技术对传统亲子身份认定规则的冲击。

人工生殖技术打破了生育与遗传的天然统一,出现了父母角色的割裂,产生了生物学父母、遗传学父母和社会学父母之间的冲突,血缘不再成为确定亲子身份的纽带,传统的亲子身份认定规则已经无法完全适应。

第二章:是对若干国家对利用人工生殖技术所生子女亲子身份认定的比较研究。

英国、美国、法国、德国等国家都根据本国法律的价值取向制定了一些成文的法律规范和判例,规范了利用人工生殖技术所生子女的身份。

各国都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经丈夫同意进行人工生殖技术所生的子女被认定为夫妻的婚生子女,而捐赠者与子女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同时,有限制地承认代孕,禁止克隆。

第三章:探讨利用人工生殖技术所生子女亲子身份的认定规则在我国的构建。

对我国的人工生殖技术立法进行检讨,并在儿童利益最大化、书面同意、保密原则的基础上提出规范人工生殖子女亲子身份认定的具体规则。

笔者认为,在妻子使用丈夫的精子生育子女时,传统的亲子身份认定仍然适用;妻子使用捐精者的精子受孕时,应当在传统亲子身份认定的框架上突破;禁止捐胚代孕和克隆。

本文链接:/Thesis_Y1636158.aspx授权使用:北京服装学院(bjfzxy),授权号:faac7147-4f2b-4603-bac9-9e6f0149ac80下载时间:2011年1月18日。

人工体内授精中亲子关系的认定

人工体内授精中亲子关系的认定

人工体内授精中亲子关系的认定
周文康;费艳颖
【期刊名称】《医学与哲学》
【年(卷),期】2022(43)4
【摘要】随着人工体内授精的技术发展与社会思维方式的变化,不仅颠覆了传统亲子关系的认定规则,同时也挑战了以亲子关系为基石的家庭法制。

基于人工体内授精技术可能造成血统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割裂矛盾,应当坚持保密认定、知情同意、风险自负、子女利益最大化等重要原则。

同时,以类型化分析为基础,具体化阐释同质人工授精与异质人工授精在适用规则与利益衡量中的不同之处,以最大程度调适人工体内授精中所涉利害关系人的价值冲突。

【总页数】5页(P55-59)
【作者】周文康;费艳颖
【作者单位】大连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大连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05
【相关文献】
1.一例长毛兔人工授精输精管断裂体内的处理
2.供精人工授精中不同助孕方案及授精次数对临床结局的影响
3.论人工生殖子女亲子关系的认定
4.输精后输精管在母猪体内停留时间对人工授精的影响
5.204例不孕症患者体内人工授精的护理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医疗失误下同质人工体内授精错误子女之亲子关系分析

医疗失误下同质人工体内授精错误子女之亲子关系分析

医疗失误下同质人工体内授精错误子女之亲子关系分析发布时间:2021-09-14T04:07:15.729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1年6期作者:赖宁宁[导读] 但立法内容对于不合法不合规之人工生殖子女的法律地位未作出规定,在诉讼中不能全覆盖大部分人工辅助生殖案件。

海南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570228摘要:人工授精是一种非自然孕育方式,以人工授精方式所生育的子女具有的法律地位在最高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中明确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但对于不合法之人工生殖情形下的亲子关系未有相关规定。

通过分析同质人工生殖手术错误之错精情形对伦理与法理的挑战,参考其他学者有关的法律地位学说,建议在确定该错误子女与生母的自然血亲亲子关系的同时,确认其与生母之夫形成拟制血亲之亲子关系,以便解决由此带来的抚养、婚姻,继承等问题。

关键字:同质人工授精错误亲子关系拟制血亲3.前言人工授精技术彻底颠覆了人类自然孕育后代的天性,使得精卵可以在体外结合,但同时也创造了精子、卵子并非来源于受术夫妻的可能。

即使我国现行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等都详细规定了受术夫妻资格条件、基本原则、医疗机构审批程序于注意事项以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具体流程以及相应的惩罚措施等,但生殖技术仍可能发生技术层面的错误,从而创造出令人错愕的亲子组合。

在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40条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但立法内容对于不合法不合规之人工生殖子女的法律地位未作出规定,在诉讼中不能全覆盖大部分人工辅助生殖案件。

通常情况下,在医疗机构实施同质人工体内授精手术出现差错的可能性较小,但是不能排除发生的可能,有可能会出现错精、错卵或错精错卵的情形。

本文以同质人工生殖手术错误的错精之情形为例,探讨在精子来源错误的情形下,生母之夫与该子女的亲子关系如何确定之问题,也为出现类似情形时提供参考意见。

利用人工生殖技术所生子女亲子身份的认定的开题报告

利用人工生殖技术所生子女亲子身份的认定的开题报告

利用人工生殖技术所生子女亲子身份的认定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人工生殖技术(ART)的发展促进了不孕不育者实现生育愿望,但与此同时也涉及到了亲子身份认定的问题。

生物学上,亲缘关系是由基因决定的,然而ART技术中的配子来源可能不同,例如使用了捐赠的精子或卵子,或者使用了受精卵的移植等。

这也意味着,ART技术所生的子女的亲属关系需要进行特殊的认定。

亲子身份认定的意义不仅在于维护了一个家庭的合法权益,也在于保护了子女的合法权益,如权利继承、医疗保障等。

因此,对于利用ART技术所生的子女的亲子身份认定也是非常必要的。

二、研究对象和方法本研究的研究对象包括了利用ART技术所生的子女、使用ART技术的父母及相关法律法规。

采用文献研究和案例分析的方法,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和案例,总结ART技术所生子女亲子身份认定的相关理论和实践经验,并探讨在寻求合法的亲子身份认定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

三、研究内容1、ART技术所生子女亲子身份认定的理论基础从理论上讲,ART技术所生子女的亲子身份认定应该与自然受孕的情况相同,即遵循基因血缘原则。

因此,在使用ART技术进行生育的情况下,有必要对亲子身份认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研究,以确定合法亲子关系的确定方法。

2、利用ART技术所生子女亲子身份认定的实践经验在实践中,利用ART技术所生子女的亲子身份认定经常会受到挑战。

例如,在使用捐赠精子或卵子的情况下,生殖技术中的父母并不具备亲缘关系,亲子身份的认定方法仍然需要进行细致的研究和论证。

此外,在精子或卵子的储存和保管等方面也需要考虑到亲子关系的平等和公正问题,以确保亲子关系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可能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在ART技术所生子女的亲子身份认定方面,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

例如,该如何确定生殖技术中的父母是法律意义上的父母?使用ART技术进行生育是否会对亲子关系的确定产生影响?提交医疗信息和基因检测是否可以用于亲子身份认定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工生殖子女的亲子关系探析【摘要】随着人工生殖技术在我国的广泛应用,它不仅对到伦理道德产生了冲击,也带来了许多法律问题,主要是通过人工生殖技术诞生的子女的亲子关系的认定。

本文对同质授精子女、异质授精子女和代孕子女三种情况下的亲子关系的认定进行了仔细的分析。

【关键词】同质授精异质授精代孕亲子关系所谓人工生殖技术是指,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的方法将精子或受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精的一种新生殖技术。

1根据人工生殖技术方式及使用精卵来源的不同,可以把人工生殖子女分为AIH(同质授精)子女,AID(异质授精)子女和代孕子女三种不同类型。

人工生殖技术从实验室走向临床,为诸多的不育夫妇带来了福音。

但由于它从根本上改变了人类传统的自然生育方式,在生育的过程中还有第三人的参与,不仅对传统的伦理道德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也使得经这项技术生育子女的法律身份或法律地位变得扑朔迷离。

本文主要探讨了AIH子女,AID子女和代孕子女的亲子关系。

一、同质授精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同质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Using Semen from Husband)简称AIH,是使用丈夫的精子对妻子实施人工受精。

同质授精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因为是否经过丈夫的同意而有所不同。

具体来讲:(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夫妻双方同意进行同质授精,由于所采用的是丈夫的精子,受孕出生的子女不论从生物学、遗传学还是社会学的角度,都是夫妻双方的子女,他们之间存在父母子女关系,且该子女被当然视为婚生子女,世界各国法律对此的规定完全相同。

如《日本民法典》第772条规定:“妻子在婚姻期间怀孕生的子女,推定为其丈夫的子女”。

2比利时民法典第312条规定:“妻于婚姻期间所怀孕的子女,其夫即为该子女之生父”。

因为法律只要求婚生子女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怀孕或出生,性交怀孕还是人工受精怀孕不影响子女的地位。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而擅自进行AIH(同质授精)所生的子女,是否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合法婚生子女,这一点,各国立法未见明确规定。

法学界也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观点是从保护丈夫的生育权的角度出发,认为未经丈夫同意出生的同质人工授精子女,丈夫有否认权;但另一种观点却认为,应漠视丈夫的生育权而认定为合法婚生子女,以保障子女的利益3。

笔者赞同第一种主张。

生育权,是指让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生育子女的权利,包括:1)决定生育子女的权利;2)决定不生育子女的权利;3)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4)决定生育子女的方式。

它是一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属于人权范畴。

因此,男性也享有生育权。

如果其在不征求丈夫意见的情况下,擅自作主生育子女就是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

4而在妻子、丈夫和AIH子女三者之间,法律不能仅仅因为AIH子女与生母之夫有血缘联系的事实,而把抚养子女的义务强加于丈夫。

法律在力求实现对三者利益平衡保护时不应忽视破坏利益平衡体系的事实因素,孩子的利益需要保护,丈夫的生育权更需要尊重。

因为在现代甚至技术条件下,如果不承认男性的生育权,男性就会丧失应有的人格尊严。

5(三)丈夫死后才出生的AIH子女地位如何?这里有三种不同情况:其一,丈夫去世前已经怀孕在丈夫死后才分娩,这种子女当属婚生子女。

其二,丈夫死亡后妻子根据丈夫生前意愿利用丈夫冷冻精子受精生育的子女由于丈夫的同意,原则上应推定为双方合法子女。

但即使承认亲子关系的存在,确认其婚生子女地位,但从现行法律找不出孩子有继承权的依据。

各国继承法一般均规定继承开始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而继承人则应是继承时就存在的人。

婚姻终止后受胎出生的AIH子女在其父去世时根本不存在,不享有继承权。

6但同为一个父亲的亲生且是婚生子女有的享有继承权,有的不享有继承权,与情与法不合。

笔者认为,应通过修改现行继承法有关条款或制定人工受精法对此做出新规定来解决这一矛盾,使AIH子女获得继承权。

其三,丈夫生前没有同意妻子在死后进行AIH,妻子在丈夫去世后自愿用丈夫精子进行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由于婚姻已经终止,又缺乏丈夫同意,不能认定孩子是丈夫的婚生子女,只能认定是其生母的子女。

二、异质授精亲子关系认定异质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Using Semen from Donor)简称AID,专指用丈夫以外的第三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包括体内和体外),使女性怀孕的非自然生殖技术。

与同质人工授精相比,其最大的区别在于精子的提供者不是接受人工授精女性的丈夫,而是丈夫以外的其他人。

早期英国判例中曾认定供精人工授精违反公序良俗,构成通奸罪。

时至今日,虽然不再有国家将其作为犯罪行为,但有关这种生育方式的争议仍然存在,它引发的法律问题,主要是法律父亲的确认和亲子关系认定,并未得到解决,。

在AID情形下,由于使用的是供体精子,对AID子女来说,应存在两个父亲:其曰生物学(或遗传学、生理学)上的父亲即供精者;其二法律关系上的父亲即生母之夫。

AID显然引起了父亲角色的矛盾。

因此,确定AID子女的法律地位首先谁是法律上的父亲;其次应当明确父亲与AID子女究竟属于那一种亲子关系。

(一)法律父亲的确认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由夫之精液而生者应认为婚生子女,由于第三人之精液而生子女则应分别考察:1、经夫的同意与夫的精液混合而为之者,应推定为夫的婚生子女,夫虽无生殖能力,亦受此推定。

从而第三人不得争论其父子关系之不存在。

2、事实上未得夫的同意而为之者,夫得提起否认之诉。

与精液提供者之间亦难认有父子关系,不适于树立父子关系之本质也。

7在异质人工生育子女中,确定法律上的父亲因是否经过丈夫的同意而有所不同。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夫妻双方明确同意进行AID (异质授精)所生的子女,不与其生物学(遗传)父亲形成法律上的亲子关系,而与其生母之夫形成法律上的亲子关系。

因为在AID中,供精者虽然是生物父亲,AID子女与他有血缘联系,但如果确定他为法律父亲他就有义务抚养孩子,不符合供精者的本意和利益。

虽然,生母之夫与AID (异质授精)子女没有血缘联系,但基于生母之夫同意这一事实,应认定形成法律上的亲子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8日在《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可见,我国司法实践中采纳了上述将AID (异质授精)子女认定为生母与生母之夫的合法婚生子女的主张。

国外的立法中也有同样的观点,如美国1973年颁布的《统一父母身份法》规定:如果已婚妇女经使用第三人的精子通过人工授精怀孕,且经过其丈夫同意,由有资格的医生实施手术,该子女即被视为其丈夫的婚生子女。

8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未经夫的同意进行AID所生子女由于缺乏丈夫的同意,丈夫对这种AID子女有否认权。

就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情况看,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不同意人工授精的,实施人工授精系妻子一方的行为,其丈夫事后也不予追认的,所生子女与丈夫之间无父子(女)关系,丈夫可对该子女的婚生性享有否认权,该子女为妻的非婚生子女。

因此,取得丈夫同意是确立人工生育子女法律地位的关键。

(二)亲子关系的认定对AID(异质授精)子女亲子关系的认定,也需分为两种情形: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夫妻双方明确同意进行AID(异质授精)所生的子女与生母及其夫间的亲子关系属于婚姻法(亲属法)中哪一类亲子关系,司法实践及理论学术界则存在着严重的分歧。

有学者主张应该将将此种情形下的亲子关系定性为婚生子女关系。

9因为,界定为婚生子女关系有利于保护AID子女的合法利益,符合供精者的利益要求。

赋予AID子女生母之夫以生父身份,有利于其享受父亲权利和承担父亲义务,AID子女由生母及其夫共同养育,父子(女)间完全可以建立起一种不亚于亲生父子(女)的感情,符合伦理道德等社会因素。

因此,确认AID子女的婚生子女身份都是对AID子女的最佳保护10。

笔者不赞同这一观点。

按照亲属法理论,亲子关系主要有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二类。

AID子女与其生母之夫无任何血缘联系,只是因为法律的确认,才形成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属于典型的拟制血亲。

将AID子女视为自然血亲的婚生子女的主要理由在于使这种亲子不得解除,以避免无父权子女的出现。

但是,法律意义上的亲子关系能否解除,应由法律规定。

自然血亲法律意义上的亲子关系也是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如收养)加以解除的。

所以,将AID子女视为生母及生母之夫的合法婚生子女的理由不充足。

实际上,上述将AID子女认定为生母之夫的养子女的观点是符合客观事实的,因此也是本文所主张的。

法律可以规定变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但不能改变法律事实本身的自然性质。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进行AID(异质授精)所生的子女,是否与生母之夫形成法律上的亲子关系,这一问题,国外的司法实践及国内的学说有不同的观点。

笔者为在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进行AID(异质授精)生育子女的情况下,AID(异质授精)子女与生母之夫不形成法律上的亲子关系,但生母之夫在一定期限内有收养该AID(异质授精)子女的权利,与其形成养父亲与养子女的亲子关系。

因为在该种情形下,AID(异质授精)子女与生母之夫既没有血缘联系,也没有生母之夫同意AID(异质授精)的事实,但在生母之夫同意收养的情况下,则完全可以比照收养法的规定适用。

三、代孕子女亲子关系的认定代孕是指第三方女性以人工生殖方式为他人生育子女的行为。

在传统民法的概念下,“谁分娩子女,谁为子女的母亲”,因此,从分娩的事实可以决定谁是生母。

但是在代理孕母的情形下,不同情形的代孕产生了血缘母亲、代孕母亲、法律母亲不能重合的现象。

此时,“谁分娩子女,谁为母亲”的原则是否应该遵守?或者必须采用其他的认定标准?依据各国法律、法理,确定代孕子女身份关系,主要有以下四种理论:1、血缘说。

此说仍未提供卵子者为生物学上的真正的母亲,法律不能曲解自然事实,而作出相反的认定;如英国规定:提供卵子者为母亲。

2、分娩说。

此说认为由分娩事实决定代母为代孕子女的母亲;如瑞典和澳大利亚等。

由于瑞典认为代孕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委托代孕协议是无效的,因此生下孩子的妇女就是孩子的母亲。

在澳大利亚的法律规定,不问卵子和精子来自何方,生育婴儿的母亲和她丈夫为婴儿的父母。

3、契约说。

此说认为应该依照当事人之间的契约来决定;4、子女最佳利益说。

此说将人工辅助生殖子女身份的认定是为类似一般离婚是对子女监护权归属的政治,由该子女的最佳利益来决定。

然而,比较上述四种学说,笔者认为其均不同程度的存在缺憾,各自独立适用均有不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