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CA-04C-028 2006《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安全玻璃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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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安全玻璃的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是为了确保安全玻璃产品在市场上的质量和安全性,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人身安全。

以下是关于安全玻璃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一些主要内容。

一、认证的范围二、认证的依据三、认证的组织国家质量认证机构是进行安全玻璃类产品强制性认证的组织。

该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实验室设备和专业人员,能够进行全面准确的测试和评估。

四、认证的流程1.申请阶段:生产企业需要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产品技术参数、安全性能测试报告等。

2.测试评估阶段:认证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测试。

测试内容包括产品的强度、耐冲击性、透光性等方面的性能测试。

3.报告发布阶段:认证机构根据测试结果,发布测试报告并颁发认证证书。

五、证书的有效期和管理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企业需要重新申请认证。

认证机构应对持证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六、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如果产品在测试中被发现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认证机构将不予发证,并通知生产企业进行整改。

如企业未能整改,认证机构将撤销其认证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监督管理和惩罚措施国家相关部门应对认证机构进行监督,确保认证工作的公正、严谨和规范。

对违规行为和不合格产品,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等措施。

总之,安全玻璃类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旨在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人身安全。

只有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产品才能够获得认证证书,并进入市场销售。

这种认证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促进安全玻璃类产品的发展和提升整个行业的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安全玻璃强制认证检验实施细则

安全玻璃强制认证检验实施细则

安全玻璃强制认证检验实施细则为统一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检验,根据《强制认证申请条件及单元划分指南》中对申请单元的划分,制定本检验细则。

当用制品进行检验时,应从该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所要求的数量;3.前风窗以外A/B类夹层玻璃取本单元内同厚度的试验片(带遮阳带、电热线、黑边优先)进行抗冲击、耐辐照性、耐湿性和耐高温性试验。

二建筑用安全玻璃1.夹层玻璃根据《强制认证申请条件及单元划分指南》中对建筑用夹层玻璃的单元划分,可将所有夹层玻璃分为20个单元,应按照CNCA-04C-028:2001《安全玻璃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附件4第1条所要求的性能对每个申请单元进行检验,具体的取样及检验要求如下:单元5:中间层厚度≤0.76mm,总厚度为D≥24mm的普通夹层玻璃对上述单元中采用0.38mm胶片生产的夹层玻璃产品,取最薄总厚度产品依次按标准中Ⅱ-2类夹层玻璃要求进行试验;对采用0.76mm胶片生产的夹层玻璃,取最薄总厚度产品依次按标准中Ⅱ-1类、Ⅱ-2夹层玻璃要求进行试验。

高级别的试验将包含低级别的批准。

4)单元6:中间层厚度>0.76mm,总厚度为D<6mm的普通夹层玻璃单元7:中间层厚度>0.76mm,总厚度为6mm≤D<11mm的普通夹层玻璃单元8:中间层厚度>0.76mm,总厚度为11mm≤D<16mm的普通夹层玻璃对上述所有单元,取每个单元总厚度最薄的产品依次按标准中Ⅱ-1类、Ⅱ-2、Ⅲ类夹层玻璃要求进行试验。

高级别的试验将包含低级别的批准。

根据《强制认证申请条件及单元划分指南》对钢化玻璃、装饰类钢化玻璃(含压花、釉面、刻花、磨砂、喷砂钢化玻璃等)划分单元,可分为6个单元。

装饰类钢化玻璃应对非装饰面进行抗冲击性和/或霰弹袋冲击性。

如果企业申请的某单元的钢化玻璃仅使用在幕墙上或使用在幕墙以外,则分别按照相关标准对每个申请单元进行全部安全性能检验,具体检验项目如下:建筑幕墙用钢化玻璃(GB17841):表面应力、抗热冲击性、霰弹袋冲击性;建筑幕墙以外用钢化玻璃(GB9963):碎片状态、抗冲击性、霰弹袋冲击性。

安全玻璃强制认证检验实施细则_

安全玻璃强制认证检验实施细则_

安全玻璃强制认证检验实施细则_随着人们对安全性的要求越来越高,安全玻璃强制认证检验成为了一项必要的措施。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和权益,在我国规定了安全玻璃必须通过强制认证检验。

下面我们将介绍安全玻璃强制认证检验的实施细则。

一、安全玻璃强制认证检验的背景玻璃是一种广泛应用的建筑材料,以及工业制品和家居装饰品等。

在玻璃应用中,安全性是必不可少的因素。

而玻璃的安全性则与其品质及制造工艺密切相关。

为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我国国家技术监督局(QST)于2002年颁布“建筑玻璃基本规定”,规定了玻璃建筑产品必须符合一定安全标准,且必须通过安全认证。

此后,QST 透过强制认证检验,确保玻璃制造商生产的产品符合标准及安全要求,并提供玻璃产品安全测试报告,以确保消费者的权益。

二、安全玻璃强制认证检验的内容安全玻璃强制认证检验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1、基本性能测试:基本性能测试包括抗冲击强度、热冲击、表面平整度、平面度、弯曲度等测试,评估产品的基本物理参数和性能。

2、耐热性测试:耐热性测试用于判定玻璃材料耐热性和承受突然温度变化的能力。

3、耐温变性测试:耐温变性测试用于判定玻璃材料耐温性和承受长期温度变化的能力。

4、碎片防护性测试:碎片防护性测试用于判定玻璃断裂后是否会产生尖锐的碎片或胶层剥离等危险情况,评估产品的碎裂时的安全性。

以上四个方面的测试是安全玻璃强制认证检验的核心内容,同时,检验仪器和设备也是必不可少的。

在进行测试时,还需要保证测试的准确性。

三、安全玻璃强制认证检验的标准安全玻璃的强制认证检验主要根据以下标准进行:1、《玻璃建筑产品强制认证实施规则》:该标准规定了玻璃建筑产品的相关要求、测试方法和实施程序,是安全玻璃强制认证检验的最基本标准。

2、《玻璃建筑产品抗震性能测试规程》:该规程给出了建筑玻璃在抗震能力测定时的规格和方案等细节内容。

3、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相关标准:如ISO 12543 等,这些标准主要规定了玻璃产品的质量要求、技术参数、标识等方面的内容。

《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_安全玻璃产品》(cnca-04c-028:2006)

《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_安全玻璃产品》(cnca-04c-028:2006)

《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_安全玻璃产品》(cnca-04c-028:2006)附件:编号:CNCA—04C—028:2006 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安全玻璃产品2006-07-12发布 2006-07-12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适用范围 (2)2.认证模式...........................................................................‥2 3.认证实施基本要求 (2)3.1认证申请 (2)3.2产品抽样检验 (4)3.3初始工厂审查 (4)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5)3.5获证后的监督 (5)4.认证证书的保持和变更 (6)4.1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6)4.2认证证书的变更 (6)4.3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7)5.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7)5.1认证标志的使用 (7)5.2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7)5.3 加施方式 (7)6.收费 (7)附件1 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9)附件2 安全玻璃品种及规格型号汇总表 (12)附件3 汽车安全玻璃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 (20)附件4 建筑安全玻璃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 (24)附件5 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 (26)附件6 确认检验项目及最低频次要求 (25)—1 —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建筑及铁道车辆用与安全性能相关的玻璃产品、也适用于汽车、农用车及其它道路车辆用安全玻璃(以下简称汽车用安全玻璃)。

其中与安全性能相关的汽车用玻璃包括风窗用夹层玻璃、区域钢化玻璃、钢化玻璃和塑玻复合材料;风窗以外用夹层玻璃、塑玻复合材料、钢化玻璃和安全中空玻璃;与安全性能相关的建筑用玻璃产品:包括夹层玻璃、钢化玻璃、中空玻璃;与安全性能相关的铁道车辆用玻璃产品包括前窗玻璃,前窗以外用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及安全中空玻璃。

玻璃CCC标准

玻璃CCC标准

1、目的为统一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检验,根据《强制认证申请条件及单元划分指南》中对申请单元的划分,制定本检验细则。

当用制品进行检验时,应从该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所要求的数量;当用试验片进行检验时,试验片应采用与产品相同的工艺和相同的材料生产。

2、汽车用安全玻璃2.1 汽车前风窗玻璃根据GB9656-1996第7.2.2条“组批规则”的规定,对每个申请单元的产品采取组批抽样,并按CNCA-04C-028:2001《安全玻璃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附件3的要求进行性能检验。

耐环境性能试验优先采用带遮阳带、天线、电热线和/或黑边的试验片(耐辐照试验除外)。

力学性能试验优先采用不对称厚度的试验片。

2.2 钢化玻璃取本单元内展开面积最大、拱高最高和邻边夹角最小的制品(不分颜色)分别进行碎片状态试验,取同厚度的试验片(带颜色、带黑边和/或带电热线优先)进行抗冲击试验。

本单元内各种颜色均需做透射比试验。

2.3 前风窗以外A/B类夹层玻璃取本单元内同厚度的试验片(带遮阳带、电热线、黑边优先)进行抗冲击、耐辐照性、耐湿性和耐高温性试验。

3、建筑用安全玻璃根据《强制认证申请条件及单元划分指南》中对建筑用夹层/钢化夹层玻璃的单元划分,应按照CNCA-04C-028:2001《安全玻璃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附件4第1条所要求的性能进行检验3.1 夹层玻璃及钢化夹层玻璃应根据中间层的种类(胶片干法、灌浆法、EN膜等),分单元分别进行检验,检验项目包括:抗冲击剥落性能、霰弹袋冲击试验、耐辐照试验耐湿性、耐热性。

当产品有不对称结构和/或中间层有色时,以最不对称结构和/或有色中间层进行试验。

3.1.1 抗冲击剥落性能按单元分别都采用4或3mm+该单元的中间层+4或3mm组成的检验样品,进行抗冲击剥落性能实验。

3.1.2 霰弹袋冲击试验普通夹层合格后,可以替代相应中间层的钢化夹层玻璃,钢化夹层玻璃不得按Ⅲ类试验。

3.1.2.1 0.38mm胶片或湿法夹层取申请的4或3mm+该单元的中间层+4或3mm组成的检验样品,按Ⅲ类试验(总厚度超过16mm、钢化夹层玻璃不得按Ⅲ类试验,直接做Ⅱ-2),合格后,应申请人要求可按Ⅱ-2、Ⅱ-1依次试验,直至不合格,批准时,按高级别包含低级别批准。

《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安全玻璃产品》(CNCA-04C-028:2006)

《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安全玻璃产品》(CNCA-04C-028:2006)

附件:编号:CNCA—04C—028:2006 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安全玻璃产品2006-07-12发布 2006-07-12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适用范围 (3)2.认证模式…………………………………………………………………‥33.认证实施基本要求 (3)3.1认证申请 (3)3.2产品抽样检验 (5)3.3初始工厂审查 (5)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6)3.5获证后的监督 (7)4.认证证书的保持和变更 (7)4.1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7)4.2认证证书的变更 (7)4.3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8)5.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8)5.1认证标志的使用 (8)5.2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8)5.3 加施方式 (8)6.收费 (8)附件1 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9)附件2 安全玻璃品种及规格型号汇总表 (12)附件3 汽车安全玻璃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 (16)附件4 建筑安全玻璃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 (18)附件5 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 (19)附件6 确认检验项目及最低频次要求 (25)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建筑及铁道车辆用与安全性能相关的玻璃产品、也适用于汽车、农用车及其它道路车辆用安全玻璃(以下简称汽车用安全玻璃)。

其中与安全性能相关的汽车用玻璃包括风窗用夹层玻璃、区域钢化玻璃、钢化玻璃和塑玻复合材料;风窗以外用夹层玻璃、塑玻复合材料、钢化玻璃和安全中空玻璃;与安全性能相关的建筑用玻璃产品:包括夹层玻璃、钢化玻璃、中空玻璃;与安全性能相关的铁道车辆用玻璃产品包括前窗玻璃,前窗以外用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及安全中空玻璃。

2.认证模式产品抽样检测+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实施基本要求3.1认证申请3.1.1申请单元划分原则3.1.1.1 认证单元的划分原则上根据认证产品的种类、厚度、结构和透射比进行划分。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02C—023:2002/A2)原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2)附件3中检测项目与检测根据修改为:1.标记汽车与挂车的标记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1条要求,其中车架上的整车型号与出厂编号可由VIN替代,标牌上务必标注整车型号;汽车基本车与挂车务必有VIN,VIN应符合GB 16735-2004《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位置与固定》及GB 16737-2004 《道路车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2.尺寸、轴荷与质量2.1 外廓尺寸、轴荷与质量汽车与挂车的外廓尺寸、轴荷与质量应符合GB 1589—2004《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要求。

当车辆满载且外后视镜底边的离地高度小于等于1800mm时,外后视镜的外伸量应符合GB 15084—1994《汽车后视镜的性能与安装要求》的要求。

2.2 后悬汽车与挂车的后悬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3条要求。

3.侧倾稳固角汽车与挂车的侧倾稳固角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7.1条要求。

4.转向装置汽车的转向装置应符合GB 17675—1999《汽车转向系基本要求》的要求,其中3.5、3.11~3.13条暂不做检测。

5.制动装置汽车与挂车的制动装置应符合GB 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结构、性能与试验方法》的要求,其中M类与N类汽车的检测项目、要求、方法见表1;O类挂车只进行结构检查,其结构应符合第4.2、4.3条要求。

汽车与挂车防抱死制动系统(ABS)性能应符合GB/T 13594-2003《机动车与挂车防抱制动性能与试验方法》要求。

注:表中项目按标准要求的实施日期执行。

6.制动软管6.1 液压制动软管汽车与挂车的液压制动软管应符合GB 16897—1997《制动软管》的5.2.1~5.2.3、5.2.6条的要求。

国家安全玻璃认证文件

国家安全玻璃认证文件

附件:编号:CNCA—04C—028:2009 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安全玻璃产品2009-12-15发布 2010-1-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 录1.适用范围 (3)2.认证模式 (3)3.认证实施基本要求 (3)3.1认证申请 (3)3.2产品检验 (5)3.3初始工厂检查 (6)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7)3.5获证后的监督 (7)4.认证证书的保持和变更 (8)4.1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8)4.2认证证书的变更 (8)4.3变更证书的截止期限 (9)4. 4 认证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9)5.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9)5.1认证标志的使用 (9)5.2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9)5.3 加施方式 (9)6.收费 (9)附件1 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0)附件2 安全玻璃品种及规格型号汇总表 (13)附件3 汽车安全玻璃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检验项目 (17)附件4 建筑安全玻璃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检验项目 (19)附件5 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检验项目 (20)附件6 确认检验项目及最低频次要求 (22)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建筑、铁道车辆和汽车用与安全性能相关的各类玻璃产品,其中汽车用安全玻璃包括农用车及其它道路车辆用安全玻璃(以下统称为汽车用安全玻璃)。

与安全性能相关的汽车用玻璃包括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区域钢化玻璃、塑玻复合材料、安全中空玻璃等;与安全性能相关的建筑用玻璃产品包括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安全)中空玻璃等;与安全性能相关的铁道车辆用玻璃产品包括前窗夹层玻璃、前窗以外用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及安全中空玻璃等。

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获证后的跟踪检查3.认证实施基本要求认证实施的基本环节包括认证申请、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及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3.1认证申请3.1.1单元划分原则3.1.1.1 认证单元的划分原则上根据认证产品的种类、厚度、结构、透射比、密封方式和材料进行划分。

安全玻璃强制认证检验实施细则

安全玻璃强制认证检验实施细则

安全玻璃强制认证检验实施细则第一篇:安全玻璃强制认证检验实施细则安全玻璃强制认证检验实施细则1、目的为统一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检验,根据《强制认证申请条件及单元划分指南》中对申请单元的划分,制定本检验细则。

当用制品进行检验时,应从该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所要求的数量;当用试验片进行检验时,试验片应采用与产品相同的工艺和相同的材料生产。

2、汽车用安全玻璃2.1 汽车前风窗玻璃根据GB9656-1996第7.2.2条“组批规则”的规定,对每个申请单元的产品采取组批抽样,并按CNCA-04C-028:2001《安全玻璃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附件3的要求进行性能检验。

耐环境性能试验优先采用带遮阳带、天线、电热线和/或黑边的试验片(耐辐照试验除外)。

力学性能试验优先采用不对称厚度的试验片。

2.2 钢化玻璃取本单元内展开面积最大、拱高最高和邻边夹角最小的制品(不分颜色)分别进行碎片状态试验,取同厚度的试验片(带颜色、带黑边和/或带电热线优先)进行抗冲击试验。

本单元内各种颜色均需做透射比试验。

2.3 前风窗以外A/B类夹层玻璃取本单元内同厚度的试验片(带遮阳带、电热线、黑边优先)进行抗冲击、耐辐照性、耐湿性和耐高温性试验。

3、建筑用安全玻璃根据《强制认证申请条件及单元划分指南》中对建筑用夹层/钢化夹层玻璃的单元划分,应按照CNCA-04C-028:2001《安全玻璃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附件4第1条所要求的性能进行检验3.1 夹层玻璃及钢化夹层玻璃应根据中间层的种类(胶片干法、灌浆法、EN膜等),分单元分别进行检验,检验项目包括:抗冲击剥落性能、霰弹袋冲击试验、耐辐照试验耐湿性、耐热性。

当产品有不对称结构和/或中间层有色时,以最不对称结构和/或有色中间层进行试验。

3.1.1 抗冲击剥落性能按单元分别都采用4或3mm+该单元的中间层+4或3mm组成的检验样品,进行抗冲击剥落性能实验。

3.1.2 霰弹袋冲击试验普通夹层合格后,可以替代相应中间层的钢化夹层玻璃,钢化夹层玻璃不得按Ⅲ类试验。

建筑用(安全)中空玻璃3C认证标准

建筑用(安全)中空玻璃3C认证标准

建筑用(安全)中空玻璃3C认证标准一、适用范围:本次规则建筑用安全中空玻璃纳入3C认证范围,建筑用(安全)中空玻璃指由钢化玻璃、夹层玻璃构成的中空玻璃,构成建筑(安全)中空玻璃的玻璃单片应分别通过相应的3C认证。

普通中空玻璃不得加施3C认证标志,按照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其中所列11个部位不得使用普通中空玻璃。

中空玻璃企业应尽快申请通过3C认证,以便遇到涉及安全部位的玻璃工程投标时使用。

二、申请中空玻璃3C认证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1.企业至少必须具备的生产设备:丁基胶涂布机、双组份打胶机、连续生产线(包括清洗、上框、检验、压合等工序)。

2.企业必须具备的检测手段:必须有自备的露点仪,可以不自备紫外线照射试验箱、高温高湿试验箱,但企业必须与已通过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的检测机构签订书面协议以完成确认检验要求的项目和最低频次。

确认检验项目及最低频次1.露点10片/批或更改密封胶时;生产温度≥65%时应适当加严2.耐紫外线照射性能1组/季度或更改密封胶时3.高温高湿耐久性1组/半年或更改密封胶时三、认证模式:产品抽样检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3C认证将不再承认企业自行送样的委托检测报告,必须由认证机构组织人员对工厂实施现场抽样、封样后交指定检验机构检验。

但考虑企业的负担,对企业已持有的,自2006年1 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由两个国家检测中心颁发的委托检验报告,由认证机构评估风险,对质量可靠的企业,可以认可其检验报告。

四、单元划分中空玻璃按构成中空玻璃的材质和工艺划分单元。

目前分为五个单元:1.聚硫胶封槽铝式双道密封中空玻璃2.硅酮胶封槽铝式双道密封中空玻璃3.聚氨脂密封槽铝式双道密封中空玻璃4.复合丁基胶条密封中空玻璃5.结构型热融丁基胶封槽铝式中空玻璃五、初始工厂检查1.对已通过3C认证的玻璃企业,按扩大产品类别处理,实施1个人日的工厂检查。

2.对仅生产中空玻璃的工厂,实施2~6人日的工厂检查。

安全玻璃3c认证规则.doc

安全玻璃3c认证规则.doc

附件:编号:CNCA—04C—028:2006 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安全玻璃产品2006-07-12发布 2006-07-12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适用范围 (3)2.认证模式…………………………………………………………………‥33.认证实施基本要求 (3)3.1认证申请 (3)3.2产品抽样检验 (5)3.3初始工厂审查 (5)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6)3.5获证后的监督 (7)4.认证证书的保持和变更 (7)4.1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7)4.2认证证书的变更 (7)4.3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8)5.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8)5.1认证标志的使用 (8)5.2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8)5.3 加施方式 (8)6.收费 (8)附件1 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9)附件2 安全玻璃品种及规格型号汇总表 (12)附件3 汽车安全玻璃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 (16)附件4 建筑安全玻璃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 (18)附件5 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 (19)附件6 确认检验项目及最低频次要求 (25)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建筑及铁道车辆用与安全性能相关的玻璃产品、也适用于汽车、农用车及其它道路车辆用安全玻璃(以下简称汽车用安全玻璃)。

其中与安全性能相关的汽车用玻璃包括风窗用夹层玻璃、区域钢化玻璃、钢化玻璃和塑玻复合材料;风窗以外用夹层玻璃、塑玻复合材料、钢化玻璃和安全中空玻璃;与安全性能相关的建筑用玻璃产品:包括夹层玻璃、钢化玻璃、中空玻璃;与安全性能相关的铁道车辆用玻璃产品包括前窗玻璃,前窗以外用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及安全中空玻璃。

2.认证模式产品抽样检测+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实施基本要求3.1认证申请3.1.1申请单元划分原则3.1.1.1 认证单元的划分原则上根据认证产品的种类、厚度、结构和透射比进行划分。

建筑用(安全)中空玻璃3C认证标准

建筑用(安全)中空玻璃3C认证标准

建筑用(安全)中空玻璃3C认证标准一、适用范围:本次规则建筑用安全中空玻璃纳入3C认证范围,建筑用(安全)中空玻璃指由钢化玻璃、夹层玻璃构成的中空玻璃,构成建筑(安全)中空玻璃的玻璃单片应分别通过相应的3C认证。

普通中空玻璃不得加施3C认证标志,按照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其中所列11个部位不得使用普通中空玻璃。

中空玻璃企业应尽快申请通过3C认证,以便遇到涉及安全部位的玻璃工程投标时使用。

二、申请中空玻璃3C认证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1.企业至少必须具备的生产设备:丁基胶涂布机、双组份打胶机、连续生产线(包括清洗、上框、检验、压合等工序)。

2.企业必须具备的检测手段:必须有自备的露点仪,可以不自备紫外线照射试验箱、高温高湿试验箱,但企业必须与已通过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的检测机构签订书面协议以完成确认检验要求的项目和最低频次。

确认检验项目及最低频次1.露点10片/批或更改密封胶时;生产温度≥65%时应适当加严2.耐紫外线照射性能1组/季度或更改密封胶时3.高温高湿耐久性1组/半年或更改密封胶时三、认证模式:产品抽样检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3C认证将不再承认企业自行送样的委托检测报告,必须由认证机构组织人员对工厂实施现场抽样、封样后交指定检验机构检验。

但考虑企业的负担,对企业已持有的,自2006年1 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由两个国家检测中心颁发的委托检验报告,由认证机构评估风险,对质量可靠的企业,可以认可其检验报告。

四、单元划分中空玻璃按构成中空玻璃的材质和工艺划分单元。

目前分为五个单元:1.聚硫胶封槽铝式双道密封中空玻璃2.硅酮胶封槽铝式双道密封中空玻璃3.聚氨脂密封槽铝式双道密封中空玻璃4.复合丁基胶条密封中空玻璃5.结构型热融丁基胶封槽铝式中空玻璃五、初始工厂检查1.对已通过3C认证的玻璃企业,按扩大产品类别处理,实施1个人日的工厂检查。

2.对仅生产中空玻璃的工厂,实施2~6人日的工厂检查。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附件2: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02C—023:2002/A2)原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2)附件3中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修改为:1.标记汽车和挂车的标记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1条要求,其中车架上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可由VIN替代,标牌上必须标注整车型号;汽车基本车和挂车必须有VIN,VIN应符合GB 16735-2004《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位置与固定》及GB 16737-2004 《道路车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2.尺寸、轴荷和质量2.1 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汽车和挂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应符合GB 1589—2004《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要求。

当车辆满载且外后视镜底边的离地高度小于等于1800mm时,外后视镜的外伸量应符合GB 15084—1994《汽车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的要求。

2.2 后悬汽车和挂车的后悬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3条要求。

3.侧倾稳定角汽车和挂车的侧倾稳定角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7.1条要求。

4.转向装置汽车的转向装置应符合GB 17675—1999《汽车转向系基本要求》的要求,其中3.5、3.11~3.13条暂不做检测。

5.制动装置汽车和挂车的制动装置应符合GB 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的要求,其中M类和N类汽车的检测项目、要求、方法见表1;O类挂车只进行结构检查,其结构应符合第4.2、4.3条要求。

汽车和挂车防抱死制动系统(ABS)性能应符合GB/T 13594-2003《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要求。

注:表中项目按标准要求的实施日期执行。

6.制动软管6.1 液压制动软管汽车和挂车的液压制动软管应符合GB 16897—1997《制动软管》的5.2.1~5.2.3、5.2.6条的要求。

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简介安全玻璃是一种为了保护人们的安全而设计的玻璃材料。

为确保安全玻璃的质量和性能,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实施了强制性认证规则。

本文将介绍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的实施规则。

制定目的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和权益,规范安全玻璃的生产和销售行为,提高安全玻璃产品的质量和可靠性。

认证依据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的实施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标准:认证机构会参考相关的国家标准,如GB/T 9963-2015《安全玻璃》等,对安全玻璃产品进行测试和评估。

2.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也要遵循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等。

认证范围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安全玻璃产品:包括安全玻璃门、安全玻璃窗等。

2.安全玻璃材料:包括钢化玻璃、夹层玻璃等。

认证流程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申请材料准备:企业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产品样品、测试报告等。

2.测试和评估:认证机构对安全玻璃产品进行测试和评估,检查其质量和性能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3.认证结果评审:认证机构根据测试结果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并给出认证结论。

4.发证和监督:认证机构根据评审结果,对合格的企业发放认证证书,并进行后续的监督和抽查。

认证标志通过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可以获得相应的认证标志,一般是在产品上贴上认证标志或标签,以示产品经过认证合格。

认证机构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是由专门的认证机构负责实施的,这些认证机构需获得相关部门的认可,并按照认证规则进行认证工作。

认证的重要性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的实施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认证可以确保安全玻璃产品具备安全性和质量可靠性,增加消费者的信任和购买欲望。

总结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安全玻璃产品的质量和可靠性起到了重要作用。

企业应严格按照认证规则要求进行生产和销售,消费者也应选择经过认证的安全玻璃产品,以确保自身的安全。

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一、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01-01 标记01-01-01 标志汽车和挂车的标记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1条的要求;汽车和挂车的警告性文字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8.3条的要求;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应按GB/T17676《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标志》的规定标注其使用的气体燃料类型;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标志应符合GB13392-2005《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要求(危险货物按GB12268-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另外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8.5条的要求。

01-01-02 VIN汽车和挂车必须有VIN,VIN应符合GB 16735-2004《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的要求,且其编制规则应向指定的认证机构备案。

01-02 尺寸、轴荷和质量01-02-01 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汽车和挂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应符合GB 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的要求。

01-02-02 后悬汽车和挂车的后悬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3条要求。

01-02-03 核载汽车和挂车的核载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5.1.2和4.5.1.3条要求;乘用车乘坐人数按照4.5.2核定;客车乘员数按照4.5.3核定;有驾驶室机动车驾驶室乘坐人数按照4.5.4核定。

01-03 侧倾稳定角汽车和挂车的侧倾稳定角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4.7.1条的要求。

01-04 驾驶员前方视野M1类汽车的驾驶员前方视野应符合GB 11562-1994《汽车驾驶员前方视野要求及测量方法》的要求。

机动车3C认证

机动车3C认证

编号:CNCA—02C—023:2008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一、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01-01 标记01-01-01 标志汽车和挂车的标记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1条的要求;汽车和挂车的警告性文字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8.3条的要求;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应按GB/T17676《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标志》的规定标注其使用的气体燃料类型;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标志应符合GB13392-2005《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要求(危险货物按GB12268-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另外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8.5条的要求。

01-01-02 VIN汽车和挂车必须有VIN,VIN应符合GB 16735-2004《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的要求,且其编制规则应向指定的认证机构备案。

01-02 尺寸、轴荷和质量01-02-01 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汽车和挂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应符合GB 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的要求。

01-02-02 后悬汽车和挂车的后悬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3条要求。

01-02-03 核载汽车和挂车的核载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5.1.2和4.5.1.3条要求;乘用车乘坐人数按照4.5.2核定;客车乘员数按照4.5.3核定;有驾驶室机动车驾驶室乘坐人数按照4.5.4核定。

01-03 侧倾稳定角汽车和挂车的侧倾稳定角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4.7.1条的要求。

01-04 驾驶员前方视野M1类汽车的驾驶员前方视野应符合GB 11562-1994《汽车驾驶员前方视野要求及测量方法》的要求。

强制性产品认证用关键原材料备案管理办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用关键原材料备案管理办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用关键原材料备案管理办法根据国家质检总局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CNCA-04C-028:2009《安全玻璃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安全玻璃》、CNCA-CNCA-12C-050:2008《装饰装修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瓷质砖产品》等相关文件的要求,CCC获证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因生产、经营等需要,增加或减少关键原材料制造商时,应向指定认证机构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为确保认证产品的一致性,规范关键原材料的备案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1.受控关键原材料安全玻璃产品各类夹层玻璃的关键原材料为各类中间层,包括夹层玻璃使用的PVB、EN、SGP胶片、湿法夹层的浆料等;光伏夹层玻璃的胶片、晶体硅材料、各类薄膜玻璃;中空玻璃的关键原材料为各类密封胶(包括一道密封胶、二道密封胶)、分子筛、外购的安全玻璃单片。

瓷质砖产品各类硅酸锆原料或外购的含硅酸锆的砖坯。

2.关键原材料制造商的变更程序2.1 增加新的关键原材料制造商当获证生产企业,要增加关键原材料时,应首先进行工厂内部的合格供应商评价,评价合格后需向我中心申请备案,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关键原材料备案书面申请,见附表;2)对原材料制造商的合格评价记录复印件;3)证实由该关键原材料制造的最终产品或原材料能够符合相应夹层玻璃、中空玻璃、瓷质砖发射性标准或原材料标准的二年内的检测报告,该检测报告应带有CMA计量认证标志。

对关键原材料制造商已获得CTC产品认证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可不提供检测报告。

2.2减少关键原材料制造商企业备案批准的关键原材料制造商,生产企业应定期实施合格供应商评价控制并使用。

对不再使用的关键原材料制造商,企业应提出减少关键原材料制造商的书面申请。

申请资料包括:1)关键原材料备案书面申请,见附表;2)相关建筑夹层玻璃、建筑安全中空玻璃CCC证书附件二原件。

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关键原材料制造商变更申请表中国建筑材料检验中心:我单位经评价决定变更以下关键原材料制造商,请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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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前窗以外用钢化玻璃 钢化玻璃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划分单元,即相同公称厚度的钢化玻璃为一个 单元,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 2 中表 12 填报。 d)前窗以外用安全中空玻璃 中空玻璃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的密封方式划分单元,即相同密封方式的安全中空玻璃为 一个单元,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 2 中表 13 填报。 3.1.2 申请文件 申请人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所要求的以及认证机构所 要求的文件: a)生产厂概况; b)生产厂质量管理文件; c)产品生产依据的标准、安全性能指标规定; d)产品检验报告; e)生产/检验所需的主要设备、仪器清单及检测设备计量检定证书; f)产品描述; g)关键原/辅材料供应商清单; h) 其它资料。 3.2产品抽样检验 3.2.1 申请人应根据认证所依据的产品标准提供产品进行抽样检测。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 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3.2.2 检测组批规则及检测项目 a) 汽车用安全玻璃检测组批规则及检测项目参照 GB9656《汽车安全玻璃》制定。各种 与安全性能相关的汽车用安全玻璃检测所需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见附件 3; b) 建筑用安全玻璃检测组批规则及检测项目参照 GB9962《夹层玻璃》、GB 15763.2《建 筑用安全玻璃 第 2 部分:钢化玻璃》、GB/T11944《中空玻璃》制定。各种与安全性能相关的 建筑用玻璃检测所需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见附件 4; c)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组批规则及检测项目参照 GB14681《机车电加温玻璃》和 GB18045 《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制定。各种与安全性能相关的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检测所需样品数 量及检测项目见附件 5。 本规则引用的标准均以现行的国家标准为准。 3.3初始工厂审查 3.3.1 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申报资料符合要求后进行工厂审查。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
附件 1 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9 附件 2 安全玻璃品种及规格型号汇总表…………………………………12 附件 3 汽车安全玻璃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16 附件 4 建筑安全玻璃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18 附件 5 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19 附件 6 确认检验项目及最低频次要求……………………………………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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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获证后的监督 3.5.1 获证后监督检查频次 3.5.1.1 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 12 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3.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a)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安全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有足够信息表明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 合性或一致性时。 3.5.2 监督的内容 3.5.2.1 获证后的监督方式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样品抽样检测。 3.5.2.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复查按《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实施。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的时间为每个加工场所 1-4 个人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周期为 4 年,在获证起的 4 年内,其复查范围应覆盖《工厂质量 保证能力要求》的全部内容。获证后的第 5 年,应按《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规定对工 厂进行一次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和审查时间与初次工厂审查相同。 3.5.2.3 产品一致性检查 同本规则 3.3.2.2 的规定。 3.5.2.4 产品抽样检测 产品抽样检测周期为 4 年,在获证起的 4 年内,对生产厂的获证产品,每年均对其中具 有代表性的单元的产品进行检测;获证后第 5 年,按照每个认证单元对具代表性的产品进行 检测,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见附件 3 和附件 4 及附件 5。 3.5.3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检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如果存在不符合项,则应在 3 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4.认证证书的保持和变更 4.1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原则上不规定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 的监督获得保持。 4.2 认证证书的变更 4.2.1 变更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同一单元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 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变更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确认原认证结果对变更
g) 风窗以外用钢化玻璃 风窗以外用钢化玻璃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和透射比类别划分单元,即同类透 射比和相同公称厚度的钢化玻璃为一个单元,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 2 中表 5 填报。
注:透射比分为≥70%和<70%两个类别。
h)风窗以外用中空安全玻璃 风窗以外用中空安全玻璃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公称厚度、结构和制品透射比类别划分单 元,即相同公称厚度、结构及同类透射比的中空安全玻璃为一个单元,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 照附件 2 中表 6 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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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建筑及铁道车辆用与安全性能相关的玻璃产品、也适用于汽车、农用车及
其它道路车辆用安全玻璃(以下简称汽车用安全玻璃)。其中与安全性能相关的汽车用玻璃包 括风窗用夹层玻璃、区域钢化玻璃、钢化玻璃和塑玻复合材料;风窗以外用夹层玻璃、塑玻 复合材料、钢化玻璃和安全中空玻璃;与安全性能相关的建筑用玻璃产品:包括夹层玻璃、 钢化玻璃、中空玻璃;与安全性能相关的铁道车辆用玻璃产品包括前窗玻璃,前窗以外用夹 层玻璃、钢化玻璃及安全中空玻璃。 2.认证模式
注:透射比分为≥70%和<70%两个类别。
3.1.1.3 与安全性能相关的建筑用玻璃 a)夹层玻璃 夹层玻璃的单元根据构成夹层玻璃的单片玻璃的种类分为普通夹层玻璃、钢化夹层玻璃
两类。在普通夹层玻璃(含镀膜普通玻璃、半钢化玻璃)和钢化夹层玻璃(构成夹层玻璃的 各片均为钢化玻璃)中再依据中间层种类、厚度划分单元,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 2 中 表 7 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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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加工场所为 4 至 6 个人日。 3.3.2 工厂审查内容 3.3.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 1)为本规则覆盖产品初始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 查的基本要求。 3.3.2.2 产品一致性检查
a)申请认证产品的关键原/辅材料是否与申报时一致; b)申请认证产品是否按照规定的检测频度进行检测; c)现场抽取样品进行检测。 3.3.2.3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4.1 认证结果评价 3.4.1.1 样品检测 本规则规定的检测项目应全部合格,如有任一不合格,则认证终止,申请人采取纠正措 施后可重新申请认证。 3.4.1.2 初始工厂审查 评价结果可分为三个等级 a.如果整个审查过程中未发现不符合项,则工厂审查合格。 b.如果发现轻微的不符合项,不危及到认证产品符合安全标准时,工厂应在规定时间内 采取纠正措施,报审查组确认其措施有效后,则工厂审查合格。 c.如果发现严重不符合项或生产厂的质量保证能力不具备生产满足认证要求的产品时, 则终止审查。 3.4.2 认证结果的批准 认证机构对工厂审查和样品检测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工厂审查以及样品检测均符合要求, 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 要求。 3.4.3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工厂审 查时间、样品检测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除建筑中空玻璃外的产 品,总计不超过 90 天,建筑中空玻璃不超过 120 天。 除建筑中空玻璃外的产品,样品检测时间(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为 30 个工作 日;建筑中空玻璃样品检测时间为 80 个工作日,。 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不超过 5 个工作日。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 5 个工作日。
注:透射比分为≥70%和<70%两个类别。
f) 风窗以外用塑玻复合材料 风窗以外用塑玻复合材料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 结构及透射比类别划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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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即相同公称厚度、相同结构及同类透射比的塑玻复合材料为同一个单元,每一单元的产 品应按照附件 2 中表 3 填报。
注:透射比分为≥70%和<70%两个类别。
附件:
编号:CNCA—04C—028:2006
安全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安全玻璃产品
2006-07-12 发布
2006-07-12 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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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适用范围……………………………………………………………………3 2.认证模式 ………………………………………………………………… ‥3 3.认证实施基本要求…………………………………………………………3
3.1 认证申请………………………………………………………………3 3.2 产品抽样检验…………………………………………………………5 3.3 初始工厂审查…………………………………………………………5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6 3.5 获证后的监督……………………………………………………… 7 4.认证证书的保持和变更………………………………………………… 7 4.1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7 4.2 认证证书的变更…………………………………………………… 7 4.3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8 5.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8 5.1 认证标志的使用…………………………………………………… 8 5.2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8 5.3 加施方式……………………………………………………………8 6.收费…………………………………………………………………………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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