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商事合同案例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适用的案例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适用的案例一、案例背景。
想象一下,有一家来自法国的时尚公司(我们就叫它“法尚”吧),他们特别擅长设计高端的女士手袋。
还有一家来自中国的皮革供应商(简称“中皮”),他们生产的皮革质量超棒。
二、合同订立过程。
法尚和中皮打算合作,法尚要中皮给他们供应特定品质的皮革来制作新一季的手袋。
双方开始谈合同,就像两个人在讨价还价买菜一样,不过这个“菜”可是价值不菲的皮革呢。
他们在合同里规定了皮革的种类、颜色、质量标准(比如皮革的柔软度、厚度之类的详细要求),还约定了交货的时间、地点以及价格。
三、出现问题。
可是呢,天有不测风云。
在合同执行的过程中,中皮这边遇到了一些麻烦。
他们的一个主要皮革原料供应商出了问题,导致他们不能按照原计划的时间把皮革交给法尚。
这可把法尚急坏了,因为他们的手袋制作计划全被打乱了,如果不能按时推出新一季的手袋,那可就损失惨重了。
四、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适用。
这时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就登场了。
关于中皮不能按时交货这个问题,通则里有关于不可抗力或者艰难情形的规定。
中皮就想,自己遇到这种原料供应问题,是不是可以算是不可抗力呢?但是法尚觉得,中皮应该有一些备用的方案或者风险应对措施,不能这么轻易就免责。
按照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如果要认定为不可抗力,中皮得证明这个事件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
中皮就开始搜集证据,像原料供应商的停产通知啊,自己为了寻找替代原料所做的努力但还是无法满足交货时间的记录等等。
同时,关于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通则也给出了一些指引。
如果双方都不想彻底解除合同,那么是不是可以协商变更交货时间或者调整价格呢?因为中皮为了找到合适的替代原料可能成本会增加,而法尚如果能接受稍微晚一点交货,也许还能挽回一些损失。
在双方扯皮的过程中,他们就参考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来判断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比如说,通则里对于诚信和公平交易有要求,双方都不能故意利用对方的困境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法尚不能因为中皮的暂时困难就狮子大开口要求不合理的低价,中皮也不能毫无根据地拖延交货还不承担任何责任。
有关国际商事合同纠纷的案例
有关国际商事合同纠纷的案例那我给你讲一个超有趣的国际商事合同纠纷案例吧。
案例:水果罐头的跨国风波。
有一家美国的水果罐头公司,我们就叫它“美味罐头”,和一家巴西的水果供应商,名为“热带水果园”签订了一份合同。
合同上说,“热带水果园”要给“美味罐头”供应1000箱新鲜芒果,用来制作芒果罐头,而且这些芒果必须在特定的成熟度范围内,要在6月15日之前运到美国的罐头厂。
“热带水果园”的老板呢,觉得自己的果园大得很,芒果多不胜数,就没太上心。
结果到了6月15日,运到美国的芒果只有800箱,而且啊,有不少芒果的成熟度根本不符合要求,有些还没熟,硬邦邦的,有些又熟过头,快烂掉了。
“美味罐头”就炸锅了,这可咋做罐头啊?他们就找“热带水果园”理论。
“热带水果园”这边呢,却开始找各种借口。
他们说,这个季节巴西的天气太奇怪了,一会儿暴雨一会儿大太阳,影响了芒果的生长和采摘。
而且他们还抱怨运输公司,说运输公司在路上出了点小故障,耽误了时间。
但是“美味罐头”可不管这些,他们说合同就是合同,你没按合同办事就得负责。
按照合同里的规定,如果一方违约,那就要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美味罐头”算了一笔账,因为芒果不够和不符合要求,他们的生产线有一部分得停工,工人也得闲着,还有已经安排好的销售订单没法按时完成,这损失可不小。
于是,“美味罐头”就把“热带水果园”告上了国际商事仲裁庭。
在仲裁庭上,双方就像两只斗架的公鸡一样。
“美味罐头”拿出各种证据,像芒果的照片啦,当时签订的合同条款啦,还有预计的生产销售计划和因为这个事情受到影响的证明。
“热带水果园”呢,也试图证明自己不是故意违约的,拿出了巴西的天气报告,运输公司的证明啥的。
可是仲裁庭不管你这些看似合理的借口,他们只看合同和证据。
最后仲裁庭判定“热带水果园”违约,要按照“美味罐头”提出的合理损失赔偿。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在国际商事合同里,不管你有什么理由,合同的约定就得严格遵守,不然就得承担后果,就像你答应了别人的事情没做到,就得给人家一个交代一样。
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案例: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纠纷事实概述:甲方是中国某贸易公司,乙方是美国某进出口公司。
甲方在与乙方达成合同后,从乙方购买了一批服装。
合同商定,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60天内将货物交付给甲方,并且货物应符合合同商定的质量标准。
然而,在货物交付后,甲方发觉货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的商定,且有肯定数量的货物缺失。
甲方要求乙方退还货款,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乙方拒绝了甲方的要求,并表示此次货物损失是由于运输过程中的事故导致的。
法律问题:1. 对于货物的质量问题,是否构成合同违约?2. 对于货物的缺失问题,乙方是否需要赔偿损失?3. 运输过程中的事故是否能免除乙方的责任?法律分析: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商事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的商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依据国际商事惯例,货物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合同的商定,并且货物的交付应当符合国际贸易惯例。
假如货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商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货款,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对于货物的缺失问题,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CISG”),假如乙方交付给甲方的货物与合同商定的数量不全都,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乙方无法以运输过程中的事故来免除自己的责任,由于依据CISG的规定,交付货物的义务在乙方完成交付时就应当履行完成。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法律建议:1. 甲方可以要求乙方退还货款,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甲方可以向乙方供应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商定的证据,以及货物缺失的证据。
2. 对于货物的缺失问题,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甲方可以向乙方供应货物数量不全都的证据,以确定赔偿的金额。
3. 对于乙方所言的运输过程中的事故,甲方可以向乙方要求供应相应的证据。
假如乙方无法供应清楚的证据证明是事故导致了货物损失,那么乙方无法以此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结论:依据以上的法律分析和建议,甲方可以要求乙方退还货款,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对于货物缺失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国际民商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5年,中国某市一家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中方企业”)与美国一家知名跨国公司(以下简称“美方公司”)签订了一份合资经营合同,共同成立了一家合资企业(以下简称“合资公司”),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合资合同约定,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其中中方企业出资600万美元,美方公司出资400万美元。
合资合同还规定,合资企业存续期限为30年。
在合资公司运营初期,双方合作愉快,业务发展迅速。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中美两国在经营理念、管理方式、市场策略等方面存在分歧,双方的合作关系逐渐紧张。
特别是在2012年,美方公司决定将其在合资公司中的股权转让给其子公司,这一决定引起了中方企业的强烈不满。
二、案件争议1. 股权转让的合法性:中方企业认为,美方公司未按照合资合同的规定履行股权转让程序,侵犯了合资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要求美方公司停止股权转让行为。
2. 股权转让价格:中方企业认为,美方公司转让股权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损害了合资公司的利益。
3. 合资公司经营管理权:中方企业认为,美方公司转让股权后,将失去对合资公司的控制权,可能导致合资公司经营管理不善,损害合资公司的利益。
三、案件审理1. 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美方公司转让股权的行为违反了合资合同的规定,且转让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判决美方公司停止股权转让行为,并赔偿合资公司损失。
2. 二审法院判决: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维持原判。
四、案件评析1. 股权转让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2. 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确保公平合理。
如果一方认为价格不合理,可以请求法院判决。
3. 合资公司经营管理权:合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属于合资各方共同行使,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改变合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权。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典型案例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典型案例一、案例一:合同的订立与误解。
1. 案例详情。
有一家中国的瓷器出口商,我们就叫它“瓷宝公司”吧。
瓷宝公司想要把一批精美的瓷器卖给一家美国的零售商“美购商店”。
瓷宝公司的销售经理通过电子邮件给美购商店的采购负责人发了瓷器的样品图片、价格清单和基本的交易条款。
瓷宝公司收到邮件后才发现价格写错了,他们赶紧回复说这是个错误,实际价格是每个100美元。
美购商店就不干了,他们觉得合同已经订立了,因为他们是基于瓷宝公司提供的价格条款做出的回应。
在这个案例中,美购商店虽然对瓷宝公司的错误价格做出了承诺,但是瓷宝公司的错误是非常明显的,而且如果按照每个10美元的价格出售,瓷宝公司将遭受巨大损失,这与正常的市场价格相差甚远。
所以瓷宝公司可以主张撤销这个所谓的合同,不过可能需要对美购商店因为信赖这个合同而遭受的一些合理损失,比如可能已经为这批瓷器的销售做了一些宣传准备等费用,进行一定的补偿。
二、案例二:合同的履行与不可抗力。
1. 案例详情。
有一个法国的葡萄酒庄“法葡酒庄”,和一个英国的葡萄酒经销商“英酒商行”签订了一份合同。
合同规定法葡酒庄要在当年的9月30日之前向英酒商行交付1000瓶特定年份的优质葡萄酒。
可是在当年的8月,法葡酒庄所在的地区遭遇了罕见的冰雹灾害,葡萄园里大部分葡萄都被砸坏了,根本无法按照原计划生产出足够的葡萄酒来履行合同。
法葡酒庄赶紧通知英酒商行说由于不可抗力,他们无法按时足额交货。
英酒商行却认为,法葡酒庄应该有应对这种风险的措施,比如购买保险之类的,所以不能简单地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责任。
虽然英酒商行提到酒庄应该有应对措施如购买保险,但购买保险并不能改变冰雹灾害属于不可抗力的事实。
法葡酒庄也有义务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英酒商行,并且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比如当地气象部门关于冰雹灾害的报告等。
三、案例三:合同的解释与诚信原则。
1. 案例详情。
有一家德国的机械制造公司“德机公司”和一家印度的工程公司“印工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提供一套大型建筑机械设备的合同。
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
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题目案例1 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加拿大公司与泰国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
合同规定:泰国公司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付货款。
合同订立后合同订立后,泰国公司获悉加拿大公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加拿大公司:距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加拿大公司受到通知后,立即向泰国公司提供书面保证:如不能履行义务,将由银行偿付泰国公司支付的款项。
但泰国公司受到此通知后,仍然坚持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问题:泰国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案例2分批交货下的解除合同。
意大利某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了出口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合同,合同规定分四批交货。
在交付的前两批货物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
在第三批货物交付时,买方发现货物品质仍然不符合合同要求,故推定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也难以保证,所以向卖方意大利公司提出解除全部合同。
问题:我国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案例3货物的风险转移。
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与2006年10月2日签订进口服装合同。
11月2日货物出运,11月4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专卖,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
问题:货物风险何时由香港公司转移到瑞士公司?案例4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2005年2月8日,某港某电业有限公司A与珠海拱北某公司B签订购销合同。
合同规定:拱北公司向香港公司订购日产佳能复印机200台,价格为CIF九州港1499美元一台,交货期限为4月15日,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付款。
在合同履行时,4月13日B公司收到装船电报通知,电报称所有货物与4月12日往珠海九洲港并注明合同号及信用证号。
4月19日B公司收到九州港码头提货通知,码头方面向公司出示随船提单一份。
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为4月13日,到货是4月16日,B公司认为香港公司A未按合同交货期限规定的4月15日交货,电报所称4月12日装船不真实,因而没有马上提货。
5月2 日,B公司接到中国银行珠海分行承付通知,B公司提出拒付,理由是香港公司延期交货,并于当天电告香港公司,宣告解除合同。
国际商事法律效力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商事活动日益频繁,国际商事法律效力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案例涉及一家中德合资企业的合同纠纷,旨在探讨国际商事法律效力的问题。
案例简介:2010年,我国某市一家名为“华德合资公司”的企业(以下简称“华德公司”)成立,由我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双方各占50%的股份。
华德公司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的生产和销售。
在合资经营过程中,由于双方在经营管理理念、利益分配等方面存在分歧,导致合资公司经营状况恶化。
2016年,德国B公司单方面终止了合资合同,并要求华德公司支付赔偿金。
华德公司认为德国B公司违反了合资合同,遂将德国B公司诉至我国某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德国B公司终止合资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效,以及我国法院是否有权管辖该案件。
三、案例分析1. 德国B公司终止合资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合资合同是合资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合资企业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本案中,德国B公司单方面终止合资合同,违反了合资合同的相关约定,其行为无效。
2. 我国法院的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民事管辖权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涉及中外合资企业的合同纠纷,我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在本案中,华德公司作为合资企业的一方,其合法权益应得到我国法院的保护。
四、判决结果我国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德国B公司单方面终止合资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合资合同的相关约定,其行为无效。
同时,我国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据此,法院判决德国B公司赔偿华德公司经济损失。
五、案例启示本案对我国国际商事法律效力问题具有以下启示:1. 重视合同约定: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合同约定是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避免产生纠纷。
2. 尊重国际惯例: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应尊重国际惯例,遵循国际通行的法律规则,降低法律风险。
3. 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应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对合同条款进行充分审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
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跨国贸易和投资日益增多,国际民商事法律纠纷也日益频繁。
在此背景下,法律适用问题成为解决跨国合同纠纷的关键。
本文以一起跨国合同纠纷为例,探讨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问题。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位于我国广东省的企业,主要从事服装生产。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一家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企业,主要从事服装销售。
2018年,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服装出口合同,约定甲方将一批服装出口至乙方,总金额为100万美元。
合同约定,适用美国法律。
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甲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交货,导致乙方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
乙方遂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则认为,合同中约定适用美国法律,但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适用我国法律。
双方对法律适用问题产生争议。
三、法律适用问题1. 约定适用法律的原则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法律。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美国法律,符合约定适用法律的原则。
2. 我国法律对合同纠纷的适用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未约定适用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未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且合同履行地在我国,因此,我国法律对合同纠纷具有最密切联系。
3. 国际私法原则根据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法院在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考虑法律关系的实际联系。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约定适用美国法律,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然而,根据合同履行地与法律关系的实际联系,我国法律也应被考虑。
四、法院判决美国法院在审理本案时,首先确认了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美国法律。
然而,考虑到合同履行地在我国,法院认为我国法律也应被考虑。
在综合分析后,美国法院认为,虽然合同约定适用美国法律,但考虑到合同履行地在我国,且我国法律与合同关系有更密切的联系,因此,法院决定适用我国法律审理本案。
国际商法合同法案例
国际商法案例总结——第四组一、合同法案例案例 1.国外一进口公司(下称买方)与我国一进出口公司(下称卖方)签订一笔1000公吨的食品出口合同,价格为FOB大连。
买方指定船舶抵大连港时将合同货物装船。
凌晨2点,货物装载完毕,2点30分左右,载货货舱出现火情,船长随即组织船员,启用二氧化碳系统灭火,但约20分钟后仍不见火情减弱,才发现该灭火系统已失灵,船长只好下令消防水系统灭火,才将火扑灭。
经商检部门鉴定,l000公吨食品中已有300公吨被烧毁,其余700公吨也因严重水湿和污染而丧失商用价值。
卖方立即将情况通报买方。
买方来电称,要求卖方负责将毁损货物卸船,并重新备齐货物装船,否则,拒付货款。
承运人见货物已经全部损毁,要求卖方将毁损货物卸下并负担船损期损失。
请问:(1)买方可否要求卖方负责替换货物?(2)买方可否拒付货款?(3)承运人对损毁的货物是否负有责任?答:(1)在本案例中,买方不能要求卖方负责替换货物。
这个问题的实质是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划分或转移的问题。
在FOB条件下,货物在越过船舷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此后风险由买方承担。
本案中卖方已按合同规定将货物装到船上,风险已经转移,卖方对此后的任何风险均不负责任。
而火灾发生在货物进入船舱之后,故与卖方无关。
(2)从买卖合同角度看,买方可否拒付货款取决于卖方是否有违约行为。
《公约》规定:如果卖方已交付货物,买方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
在FOB条件下卖方是象征性交货,交单就等于交货,买方必须支付货款。
(3)本案例中,灭火系统失灵,属船舶在开航前不适航,这是由于承运人疏忽管理船舶所致,故承运人就丧失了申请免除赔偿责任的权利,应该承担此损失。
案例2. 英国A商于5月3日向联邦德国B商发出一项要约,供售某商品一批,B商于收到该要约的次日(5月6日)上午答复A商,表示完全同意要约内容。
但A商在发出要约后发现该商品行情趋涨,遂于5月7日下午致电B商,要求撤销其要约。
国际商事合同案例解析
国际商事合同案例解析一、案例一:苹果贸易中的质量纠纷。
话说有一家中国的水果贸易公司,咱们就叫它“果鲜公司”,和美国的一家大型超市连锁签了个合同,要出口一大批苹果。
合同里写得清清楚楚,苹果得是“一级果”,大小、色泽、甜度都有明确的标准。
果鲜公司呢,就开开心心地把苹果给运过去了。
结果美国那边的超市一检查,炸锅了。
说这些苹果很多都达不到“一级果”的标准,个头小的不少,还有些色泽不均匀。
这可就麻烦了,美国超市就说:“你们这货不行啊,不符合合同要求,我们可不能按原价收。
”果鲜公司觉得很冤,他们觉得自己按照正常流程挑选的苹果,在国内都算是一级果。
这里面的问题出在哪呢?其实啊,就出在双方对于“一级果”这个概念没有完全统一的理解。
虽然合同里写了标准,但是中国和美国在水果分级上可能存在一些细微的差别。
比如说,中国对于色泽的评判可能在某个范围内就算合格,而美国可能更严格一点。
这个时候,就得看合同里有没有约定如果出现这种争议该怎么办了。
要是有个仲裁条款就好了,双方可以把这个事儿交给一个中立的仲裁机构去评判。
比如说,找个国际上比较有名的农产品贸易仲裁组织。
这个仲裁组织呢,会根据国际上通用的水果质量标准,再结合双方合同里的特殊约定来做出裁决。
如果没有这个仲裁条款,那双方可能就得打官司了。
打官司可就麻烦了,要请律师,找证据,得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而且不同国家的法律还不一样,美国的法律和中国的法律对这个事情的看法可能也有差异。
比如说,美国法律可能更倾向于保护本国企业,也就是超市这一方,而中国法律可能会考虑到双方在贸易中的实际情况,是不是存在沟通不畅之类的问题。
二、案例二:服装订单中的交货期问题。
再来看一个服装行业的例子。
意大利有个时尚品牌,叫“酷衣”,和中国的一家服装厂“华服厂”签了合同,要生产一万件新款的夏装。
合同规定交货期是5月1号之前,因为他们要赶在夏季新品上市。
华服厂呢,生产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麻烦。
原材料供应商那边出了点问题,布料晚到了几天,而且工厂里有几台关键的缝纫机还坏了,修了好一阵子。
国际商事合同的典型案例
国际商事合同的典型案例那我给你讲一个超有趣的国际商事合同典型案例。
案例:甲国的葡萄酒商和乙国的酒店合同纠纷。
话说在甲国有个很有名的葡萄酒商,他的葡萄酒那叫一个香醇。
乙国呢,有一家超豪华的大酒店,想要提升自己酒单的档次。
于是啊,这葡萄酒商和酒店就签了个商事合同。
合同里说好了,葡萄酒商每个月给酒店供应100瓶特定年份、特定品种的葡萄酒,价格也都写得明明白白的。
酒店呢,就负责在收到货后的15天内付款。
刚开始的时候,一切都很美好。
葡萄酒商按时发货,酒店也按时付款,就像一对恩爱的小情侣一样和谐。
可是呢,好景不长。
有一次,葡萄酒商按照惯例发了100瓶酒过去,但是酒店收到货之后,发现有5瓶酒的瓶塞有点发霉,就觉得这酒可能有问题。
酒店也没和葡萄酒商商量,就直接扣下了这100瓶酒对应的全部货款,想等着葡萄酒商来解决这个问题。
葡萄酒商就很委屈啊,他觉得就5瓶酒有点小状况,又不是所有的酒都不行,你不能扣我全部的钱啊。
于是就开始和酒店扯皮。
葡萄酒商说:“你看,合同里写得很清楚,有问题的货物我们可以协商解决,你不能这样一竿子打死啊。
”酒店呢,就觉得自己有理:“你这酒有问题,谁知道会不会影响我的声誉,我得谨慎点。
”最后啊,这事儿闹到了国际仲裁机构。
仲裁员一看,这合同里确实有关于货物质量问题处理的条款,酒店这么直接扣全部货款是不合理的。
但是呢,葡萄酒商也有一定的责任,毕竟发的货里有部分存在瑕疵。
最后仲裁结果就是,酒店把95瓶好葡萄酒对应的货款付给葡萄酒商,而那5瓶有问题的酒,葡萄酒商重新补发,并且给酒店一定的折扣作为补偿。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啊,在国际商事合同里,就算有了问题,也得按照合同条款来办事儿,可不能自己想怎么来就怎么来,不然就容易闹得像这葡萄酒商和酒店一样不愉快啦。
有关国际商事合同纠纷的案例
有关国际商事合同纠纷的案例案例背景:有一家美国的玩具公司,叫酷玩玩具(Cool Toy),和一家中国的塑料加工厂,就叫它华塑厂吧,签订了一份合同。
这个合同呢,是关于生产一批超级英雄塑料玩具的。
合同里明确规定了这些玩具的尺寸、颜色、材质,甚至连每个小零件的细节都写得清清楚楚。
而且还约定了交货日期,必须在圣诞节前两个月,也就是10月31日之前把所有的玩具运到美国酷玩玩具公司的仓库,因为他们要赶在圣诞节这个销售旺季上架售卖。
纠纷产生:眼瞅着到了10月31日,酷玩玩具公司左等右等,就是没等到华塑厂的货。
他们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不停地给华塑厂打电话。
华塑厂呢,这时候才说,遇到了点问题。
原来,在生产过程中,他们发现按照合同要求的那种特殊颜色的塑料原料,供应商突然断货了。
华塑厂尝试找其他替代品,但是要么颜色不太对,要么质量不符合标准。
而且,他们觉得这也不完全是自己的错,毕竟原料供应这种事情有点不可抗力的感觉。
酷玩玩具公司可不管这些,他们觉得合同就是合同,你华塑厂就得按照合同来办事。
现在货交不上来,他们已经和好多零售商签了合同,要提供这些玩具的,如果拿不出货,不仅要赔零售商的钱,还会损害他们酷玩玩具公司的声誉。
这就好比你答应了人家要送一个超级棒的生日礼物,结果生日当天啥都没有,多让人失望啊。
解决过程:酷玩玩具公司决定和华塑厂打官司,这就成了一个国际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啦。
双方都请了律师,在法庭上是各执一词。
华塑厂的律师说:“法官大人,您看啊,原料供应突然出问题,这就像老天爷突然下了一场大雨,把路都冲坏了,我们想按时送货也送不了啊,这就是不可抗力。
”酷玩玩具公司的律师马上反驳:“法官大人,他们说不可抗力可不对。
合同里写得明明白白,他们应该提前做好原料储备或者有备用方案的。
他们这是没有做好风险管理,怎么能把责任推给什么不可抗力呢?这就好比你明知道要去一个很远的地方,可能路上没加油站,你还不提前加油,结果半路上没油了,能怪别人吗?”法官听了双方的陈述,也觉得有点头疼。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案例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案例
案例背景。
有个法国的葡萄酒商,叫皮埃尔,和一个美国的酒商,叫杰克,他们打算做一笔大生意。
皮埃尔想把一批非常名贵的法国葡萄酒卖给杰克。
合同订立过程。
他们通过邮件往来商量合同的条款。
皮埃尔说:“我的这批葡萄酒那可是顶级的,每瓶价格是100欧元,总共1000瓶,你得先付30%的定金,剩下的货款在收到货后的30天内结清。
”杰克回复说:“行嘞,不过你得保证这些酒都是从2010年那个超棒年份的葡萄酿造的,而且运输过程中温度要严格控制在12 14摄氏度之间。
”皮埃尔说:“没问题啊。
”就这样,他们之间的合同就这么初步达成了。
出现的问题。
可是呢,在运输过程中,负责运输的公司出了点岔子。
货车的制冷设备突然坏了,有一部分葡萄酒暴露在不合适的温度下好几个小时。
等这批酒到了美国,杰克一检查,发现有200瓶酒的口感已经明显受到了影响。
解决方式。
国际商事合同案例解析
国际商事合同案例解析一、案例背景。
咱先来讲一个超有趣的国际商事合同案例。
有这么两家公司,一家是美国的酷玩科技公司(名字我瞎起的哈,方便理解),另一家是日本的精致制造株式会社。
酷玩科技呢,想从精致制造这儿进一批超酷炫的电子产品零件,用来组装他们新研发的高科技小玩意儿。
二、合同签订。
这两家公司就开始谈合同啦。
合同里面写得明明白白的,精致制造要在2023年5月1号之前,把10万件符合特定质量标准的零件送到酷玩科技在美国的工厂。
酷玩科技呢,得先付30%的预付款,收到货检验合格之后再付剩下的70%。
听起来挺简单的吧,就像两个人约好了你给我东西,我给你钱一样。
三、出问题啦交货延迟。
可是呢,天有不测风云。
精致制造那边出了状况,他们的一个主要生产车间发生了火灾,好多设备都被烧坏了。
这可把精致制造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
结果呢,直到5月15号,这批零件才送到酷玩科技那儿。
酷玩科技就不乐意了呀,他们说:“你们这是违约啊,合同上写得清清楚楚的,5月1号之前就得交货。
”精致制造这边呢,也很委屈,他们说:“这是不可抗力啊,火灾又不是我们想发生的,我们已经尽力了。
”四、解析不可抗力条款。
这时候就涉及到国际商事合同里一个很重要的东西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就是那种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这个案例里,火灾看起来好像确实符合不可抗力的条件。
但是呢,这里面有个小细节。
按照国际惯例,如果一方想要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免责,得满足几个条件。
这个事件得是不可抗力事件,这一点精致制造看起来是满足了。
但是,还有一点很关键,就是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之后,你得及时通知对方。
精致制造虽然遭遇了火灾,但是他们通知酷玩科技的时候已经晚了,是在4月30号晚上才发了个邮件说可能会延迟交货,而且也没有详细说明到底是什么情况,这就有点说不过去了。
五、解决办法。
那这个事儿怎么解决呢?酷玩科技说他们因为零件晚到,自己的生产计划全乱了,损失可不小。
精致制造呢,觉得自己也很倒霉,火灾又不是故意的。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典型案例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典型案例话说在一个充满商业活力的世界里,有一家来自意大利的超棒披萨店,就叫它“美味披萨”吧。
这家店的披萨那可是闻名遐迩,尤其是他们家独特的薄底火腿蘑菇披萨,让无数食客垂涎欲滴。
“美味披萨”的老板,托尼大叔,是个很有商业头脑的人。
他看到国际市场上对意大利美食的热爱,就打算把自己的披萨推广到国外。
于是,他和一家远在美国的连锁餐厅,“大胃王餐厅”开始洽谈合作。
双方一开始谈得那叫一个火热啊。
托尼大叔觉得“大胃王餐厅”有着庞大的客户群体,在美国各地都有分店,这要是把自己的披萨放到他们的菜单上,那肯定能赚得盆满钵满。
“大胃王餐厅”的老板杰克呢,也觉得“美味披萨”的独特口味能吸引更多的顾客,增加餐厅的竞争力。
杰克这边呢,他的义务就是按照每个披萨30美元的价格支付货款,并且要负责披萨在美国的销售推广,确保每个分店都能给“美味披萨”留出足够的展示空间。
合同里还规定了一些质量检验的标准。
比如说,“大胃王餐厅”有权在收到披萨后进行抽样检查,如果发现有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披萨,比如面饼烤焦了或者火腿不新鲜了,“美味披萨”就要负责赔偿,按照每个问题披萨100美元的价格进行赔付。
刚开始的时候,一切都很顺利。
托尼大叔精心制作着披萨,按照合同的要求准时发货。
杰克也很开心地把这些来自意大利的美味披萨放到了菜单的显眼位置,顾客们也都很买账,生意火爆得很。
但是,问题很快就出现了。
有一次,托尼大叔的店里来了一个新的学徒,这个学徒在制作披萨的时候,不小心把盐当成了糖,结果一大批披萨的味道都变得很奇怪。
当这500个披萨运到“大胃王餐厅”后,顾客们纷纷抱怨,杰克可就头疼了。
托尼大叔只好按照每个问题披萨100美元的标准进行赔付。
这可给他上了一课,让他明白在国际商事合同里,每一个条款都是严肃的,哪怕是一个小小的失误,都可能带来很大的损失。
在时尚的舞台上,有一家法国的高级时装品牌,叫做“时尚达人”。
这个品牌以其独特的设计和高端的面料在时尚界备受追捧。
国际商事合同的典型案例
国际商事合同的典型案例那我给你讲个超有趣的国际商事合同案例吧。
案例:甲国香蕉公司和乙国水果零售商的“香蕉风波”在甲国有个特别大的香蕉公司,种的香蕉那叫一个香甜可口。
乙国呢,有个挺有名的水果零售商,想从甲国香蕉公司进口一大批香蕉。
于是啊,双方就签了一个国际商事合同。
合同里规定,香蕉公司得在某个特定的日期之前,把新鲜的、符合一定质量标准(比如说香蕉不能有太多黑点,长度得在某个范围之类的)的香蕉运到乙国零售商指定的港口。
香蕉公司这边呢,一开始种香蕉种得挺顺利的。
可是啊,天有不测风云,在快到发货的时候,甲国遭遇了一场罕见的暴风雨。
这场暴风雨把香蕉园给毁了一大半。
香蕉公司这下可着急了,但是他们觉得,合同就是合同,得想办法完成。
于是他们就从其他小种植户那里收购了一些香蕉。
可是这些香蕉的质量呢,虽然表面上看起来还凑合,但实际上有些香蕉内部已经有点变质了,不过香蕉公司还是把这些香蕉给运到乙国去了。
水果零售商收到香蕉一看,就火冒三丈。
他说:“这和咱们合同里说的质量完全不一样啊!”然后就拒绝付款。
香蕉公司也很委屈,觉得自己已经尽力了,毕竟遇到了天灾。
这时候就涉及到合同里的不可抗力条款了。
香蕉公司觉得暴风雨是不可抗力,自己已经做了补救措施,零售商应该付款。
零售商却觉得,香蕉公司提供的香蕉不符合质量要求,这和不可抗力没关系。
最后呢,双方就闹到了国际仲裁机构。
仲裁员就开始仔细审查这个合同。
他们发现合同里虽然提到了不可抗力,但是对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如何确保货物质量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仲裁员最后判定,香蕉公司虽然遭遇了不可抗力,但是提供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是事实。
零售商不需要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付款,不过得给香蕉公司一定的补偿,因为香蕉公司确实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努力补救了。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啊,在国际商事合同里,不可抗力条款得写清楚,货物的质量标准也得明确规定,不然就容易出这种扯皮的事儿,就像两个人在那抢一根香蕉,谁都觉得自己有理呢!。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适用的案例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适用的案例案例背景。
有一家美国的时尚公司(我们就叫它美尚公司)和一家意大利的面料供应商(意面料)打算合作。
美尚公司想要定制一批独特的高级面料,用来制作他们下一季的主打时尚系列。
合同订立过程。
双方开始谈合同,谈了好多条款,像面料的材质啊,要那种超级柔软又有韧性的特殊混合材料;颜色呢,得是那种流行又独特的莫兰迪色系里特定的几种;数量也确定好了,美尚公司预计下一季要推出大规模的产品线,所以要的量不少;价格也谈妥了,按照每米的单价计算,还约定了根据市场原材料波动有个小范围的调整机制。
交货日期也定了,要在某个时装周之前的三个月全部交货,这样美尚公司才有足够的时间去制作成衣。
出现的问题。
可是啊,这世界就是充满意外。
意大利那边突然发生了一些纺织工人罢工的情况,这意面料公司就担心不能按时交货了。
美尚公司这边也着急啊,他们的广告都打出去了,说下一季要用这种超棒的新面料,如果交不了货,那损失可就大了。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适用。
这时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就派上用场了。
按照通则里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意面料公司这种因为工人罢工导致可能无法按时交货的情况,有点像不可抗力的因素。
但是呢,通则里也提到,即使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也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来减轻影响。
意面料公司就赶紧和其他一些小的纺织作坊联系,把一部分订单外包出去,同时和美尚公司协商,能不能分批交货,先交一部分,剩下的在稍晚一点的时间交齐。
美尚公司呢,按照通则里关于诚信合作的要求,也得合理考虑意面料公司的处境。
毕竟要是把意面料公司逼得太紧,人家真交不了货,对自己也没好处。
于是美尚公司同意了分批交货的方案,但是要求意面料公司在每批交货的时候,要附上详细的面料质量检测报告,以确保质量没有问题。
就这样,通过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指引,双方在遇到困难的时候,都能合理地调整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让这个商业合作不至于因为意外事件就彻底黄了,还能继续朝着对双方都有利的方向发展下去呢。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案例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案例案例背景。
有个美国的小公司叫酷玩小玩意(Cool Gadgets),专门生产那些新奇有趣的小玩意儿。
然后有个德国的零售商,就叫趣购(Fun Shopping),对酷玩小玩意的产品特别感兴趣,想把这些小玩意引进到德国市场。
合同订立过程。
双方就开始谈合作啦。
酷玩小玩意的老板杰克,那是个很热情的人,他给趣购的采购经理汉斯发了一份产品清单,还附上了大概的价格范围。
汉斯一看,觉得挺不错,就给杰克回邮件说:“杰克,这些小玩意看着很棒啊,我们大概想先订个500套试试,价格方面呢,你给的那个范围我们觉得有点高,能不能降低个10%呀?”杰克回复说:“汉斯啊,降低10%有点困难呢,不过如果你们订800套的话,我可以给你降低5%。
”履行过程中的问题。
可是呢,天有不测风云。
酷玩小玩意这边,在生产过程中遇到了原材料供应不足的问题。
杰克那个着急啊,他赶紧给汉斯发邮件说:“汉斯啊,实在不好意思,我们原材料供应出问题了,可能没办法按照三个月后的交货日期交货了,得推迟一个月。
”汉斯收到邮件后,心里很不爽,他想:“这怎么行呢?我都计划好上架销售的时间了,这一推迟,我的销售计划全乱套了。
”解决方式。
于是呢,双方就开始协商。
汉斯说:“杰克,你这样让我很为难啊,我的损失可不小。
你得给我点补偿。
”杰克说:“汉斯,我知道是我们的问题,但是这原材料供应不足真不是我能控制的。
这样吧,为了表示诚意,我们在价格上再给你降低2%,你看行不?”汉斯想了想,觉得虽然还是有点损失,但是如果再找别的供应商也很麻烦,而且价格降低2%也能弥补一点损失。
双方达成了一个补充协议,修改了交货日期并且调整了价格。
picc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案例
picc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案例
案例背景。
有个美国的玩具公司,就叫它酷玩公司(Cool Toys Inc.)吧,和一个中国的小零件制造商,咱们就叫它精密零件厂。
酷玩公司想要制造一批超级炫酷的机器人玩具,需要大量特殊规格的小零件。
合同订立。
合同履行中的问题。
刚开始啊,一切都还顺利。
精密零件厂就按照设计图开始生产了。
可是过了3个月,酷玩公司突然发了个通知,说他们的市场调研团队发现,现在市场上流行的是那种更小巧的机器人玩具,所以要求精密零件厂把零件的尺寸改小,还得在原来的交货期内完成。
这可把精密零件厂给难住了。
按照原来的生产计划,好多模具都已经做好了,原材料也都采购了,如果要改,那可就麻烦大了,成本也会增加不少。
协商过程。
精密零件厂就跟酷玩公司商量,说:“大哥啊,你这临时改要求,我们可不好办啊。
这成本得增加好多呢。
”酷玩公司却说:“我不管,你们要是不按新要求做,这10万套零件我可就不要了,你们自己留着玩吧。
”精密零件厂一听就急了,这可关系到自己的生死存亡啊。
最终结果。
picc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适用案例
picc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适用案例
一、案例背景。
有个法国的葡萄酒商,我们就叫他皮埃尔吧。
皮埃尔呢,想把自家酿造的超级美味的葡萄酒出口到中国来。
他就和中国的一个进口商小李搭上了线。
他们两个就开始商量合同的事儿。
二、合同签订与问题出现。
他们签订了一个合同,合同里大概就是说皮埃尔要在某个特定的时间,把一定数量的葡萄酒运到中国的某个港口,小李呢,就在收到货之后的多少天内付款。
可是呢,天有不测风云啊!在运输途中,船遇到了超级大的风暴,一部分葡萄酒瓶子碎了,损失惨重。
这时候就开始扯皮了。
皮埃尔觉得,这是不可抗力啊,自己已经按照合同要求发货了,这损失不能自己全担着。
小李呢,就觉得皮埃尔你得保证我收到完好无损的货啊,你这没做到,我怎么能按原价付款呢?
三、PICC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适用。
然后呢,再看关于货物的交付和付款的平衡问题。
通则也提到了要根据公平原则来处理这种意外情况。
不能让一方完全承担不合理的风险。
于是,经过一番商量,他们根据通则的精神达成了一个新的协议。
皮埃尔呢,会重新补发一部分葡萄酒补上损失的量,但是小李也要承担一部分因为运输风险而增加的小成本,比如新的运输保险费的一小部分。
而且小李付款的时间也稍微延长了一点,这样皮埃尔有更多的时间来准备补发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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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商事合同案例案例1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加拿大公司与泰国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
合同规定:泰国公司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付货款。
合同订立后,泰国公司获悉加拿大公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加拿大公司:距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加拿大公司受到通知后,立即向泰国公司提供书面保证:如不能履行义务,将由银行偿付泰国公司支付的款项。
但泰国公司受到此通知后,仍然坚持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问题:泰国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案例2分批交货下的解除合同。
意大利某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了出口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合同,合同规定分四批交货。
在交付的前两批货物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
在第三批货物交付时,买方发现货物品质仍然不符合合同要求,故推定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也难以保证,所以向卖方意大利公司提出解除全部合同。
问题:我国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案例3货物的风险转移。
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与2021年10月2日签订进口服装合同。
11月2日货物出运,11月4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专卖,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
问题:货物风险何时由香港公司转移到瑞士公司?案例4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2021年2月8日,香港某电业有限公司A与珠海拱北某公司B签订购销合同。
合同规定:拱北公司向香港公司订购日产佳能复印机200台,价格为CIF九州港1499美元一台,交货期限为4月15日,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付款。
在合同履行时,4月13日B公司收到装船电报通知,电报称所有货物与4月12日往珠海九洲港并注明合同号及信用证号。
4月19日B公司收到九州港码头提货通知,码头方面向公司出示随船提单一份。
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为4月13日,到货是4月16日,B公司认为香港公司A未按合同交货期限规定的4月15日交货,电报所称4月12日装船不真实,因而没有马上提货。
5月2日,B公司接到中国银行珠海分行承付通知,B公司提出拒付,理由是香港公司延期交货,并于当天电告香港公司,宣告解除合同。
香港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异议,从而产生纠纷。
问题:什么叫根本违反合同,什么情况下可以采用解除合同的救济。
案例5买方解除合同。
2021年1月,中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先后签订合同,由B公司按CIF交货条件将合同项下的8万只用于显像管生产的电子枪按时交予中国A公司。
货到后,A公司在实验性使用中发现,电子枪存在质量问题。
后经双方协商,同意由中国商检机构进行品质检验,经检站证明,电子枪的质量确实存在较大质量缺陷。
A公司随即与B公司交涉并达成索赔协议。
协议规定:(1)A公司对已收货物中已使用的部分电子枪暂不退还B公司;(2)B公司应该在三个月内将符合质量要求的7.5万只电子枪发运到A公司;(3)更换的货物运到后,买方将抽样检测,不合率大于20%,则整批退货。
结果,B公司交来的货物仍然不符合质量要求。
双方在此协商,A公司提出,B公司可将应该提供的电子枪品牌更换为“日天”或“星星”牌。
B公司表示同意按照A公司的要求提供货物,并将此作为索赔协议的一部分。
后由于新供货方的原因,B公司仍然未能履行义务。
2021年5月,A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1)B公司退还7.5万只电子枪的价款及利息;(2)已经使用的5000只电子枪造成的经济损失由B公司承担;(3)有关检验的相关费用由B公司承担;(4)保管费、货物差价等经济损失由B公司承担。
问题:B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A公司有何种权利案例6买方要求损害赔偿。
2021年3月5日,北京某工业供销公司(买方)与荷兰碧海有限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进口机床的合同。
合同规定:由卖方在2021年12月7日前交付买方机床100台,总价值5万美元,货到3日内全部付清。
7月7日,卖方来函:因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除非买方同意支付6万美元,否则卖方将不交货。
对此,卖方表示按合同规定价格成交。
买方曾经于7月7日询问另一家公司寻找替代物,但新供应商可以在12月7日前交付100台机床并要求支付价款5.6万美元。
买方当即未立即补进。
到12月7日,买方以当时的6.1万美元的价格向另一供应商补进100台机床。
对于差价损失,买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赔偿其损失。
问题:补进属于哪种救济方式?买方要求是否合理?案例71998年4月,中国进出口贸易A公司售与法国B客户货物一批。
B客户按合同规定开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开证行系法国的R银行,通知行为法国在我国的C分行,该信用证要求C分行保兑并指定由该行议付。
8月25日,A公司将货物以多式联运方式,从内地装火车到香港转海船运往目的港,并由当地外运公司签发了陆海联运提单。
8月27日,A公司将全套单据寄交C分行议付。
9月1日,C分行向A公司发出“银行付款通知单”。
9月12日,C分行通知A公司,单据道开证行R银行以有两个不符点为由拒付:l提单末显示“已装船”字样;2装运标志上表示的是整批货物的总数量而不是每一纸箱中的数量。
基于此,R行要求c分行退回货款。
A公司认为单证并无不符,不同意退单,称c分行作为保兑行应按国际惯例履行付款责任。
C分行称根据A公司所交单据,开证行提出与信用证要求不符并拒付,我行当然没有代开证行付款的责任。
随后C分行于1998年l2月底将全套单据退给A公司,A公司则向总行投诉,强调保兑行之付款责任。
问题:1A公司所交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要求2C分行作为保兑行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案例81997年7月25日,香港大成公司作为卖方与厦门华海公司签订一份买卖“鳗鱼完全配合饲料”确认书,主要内容为:数量1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付款条件为买方开具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期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
因华海公司不具备开具信用证结算货款的条件,遂于7月28日与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厦门分公司下称“北方公司”签订一份协议。
内容为:北方公司代理华海公司进口鳗鱼饲料,收货人为华海公司,北方公司根据华海公司的通知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具90天远期信用证。
8月1日,北方公司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出以大成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1764而美元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批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并规定了所需单据。
8月30日、31日,大成公司将180吨鳗鱼饲料分批装船起运,并按信用证要求提供了所需单据;9月27日,厦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华海公司对饲料质量提出异议,双方协商达成降价协议,华海公司将货物提走。
华海公司将商检通知单交给北方公司后,北方公司提出该商检证出具的时间已超过信用证有效期,不同意延期,拒绝在商检证上签字。
大成公司发货后,于1997年9月8日向香港爱尔兰银行出口部提出押汇申请并揭示按信用证条款要求的除商检证以外的全部单据;9月13日香港爱尔兰银行将信用证押汇文件寄予开证行厦门国际银行。
9月17日厦门国际银行收押汇文件并通知北方公司承兑,北方公司则以押汇文件与信用证条款上要求的单据不符即缺少商检证明为由拒绝承兑。
大成公司在信用证不能承兑的情况下,为追索货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海公司与北方公司支付货款及银行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和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大成公司有无违约行为2信用证无法承兑的责任何在3大成公司、华海公司、北方公司三者的法律关系如何4违约责任如何承担案例9合同法确立“提存”制度。
某医药商店承包人尹某到某市第三制药厂购买了一批中药产品。
尹当时付清了货款,双方协议:20天后提货,若发生纠纷到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但过了一年,尹不仅未提货而且下落不明。
药厂致函尹的单位,促其速来提货。
药店回信称:尹是该店的承包人,一切业务均由他本人负责,现尹出差在外,不清楚他何时回来。
该厂再次通知尹的单位,决定代为拖运。
药店竟回信拒收货物,并称如果拖运,一切损失由该厂负责。
药厂在此情况下,只能将尹某所购药品向本厂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提存公证。
该批药品有效期只有两年,若积压下去,可能失效。
在此情况下,药厂经公证处许可,将该药品变卖,将变卖的价金扣除保管费予以提存。
提存后一个月,尹某来到第三制药厂,称双方协议提取货物的时间是20天以后,但未规定多少时间必须提货。
因此,第三制药厂变卖药品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遂依据仲裁协议向某仲裁所申请仲裁。
案例分析分析1宣告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立即通知另一当事人,如果另一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了充分的保证,则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因为中止合同之时暂时停止了履行合同,而不是使合同告终。
因此,只要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履约担保(如银行保函),宣告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仍须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
因此,泰国公司只能继续履行合同,不能暂时终止履行合同。
分析2我国公司所购的货物是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任何一批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都会导致该套设备的无法使用,也就是说,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因此,意大利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可以宣告撤销整个合同。
除非前三批货物是该套设备的零配件,第四批货物是该套设备的关键设备且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不存在问题,我国公司才无权解除合同。
分析3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
但是,如果情况表明由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起时,风险就由买方承担。
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
此案中,货物装运后,香港公司于11月4日和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货物转卖,因此,货物风险从该日转移给瑞士公司承担。
分析4本案中B公司认为A公司延期交货一天即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因此希望采取解除车同的救济。
根据公约第25条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
本案B公司是延迟了一天,此种延迟当然也属于违约行为,给B公司造成损害,但没有达到致使实际上剥夺了买方依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严重程度,对于季节性的敏感货物,迟到一天可能会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而对于复印机这种报告设备,迟到一天引起的损失一般不会严重影响守约方订立合同时期望的经济利益。
因此,本案A公司的违约行为并没有达到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因此,买方采取的救济方式不是解除合同,而应是损害赔偿。
分析5本案中的.B公司提供的电子枪的质量存在较大的质量缺陷,使得另一方当事人蒙受了损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
虽然B公司做出补救,但是补救仍给A公司造成不合理的不便或延迟。
因此,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而且由卖方来承担做出补救的费用。
分析6根据公约第77条的规定,“声称另一方违法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