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商事合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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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商事合同案例

案例1

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与泰国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合同规定:泰国公司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付货款。合同订立后,泰国公司获悉加拿大公

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加拿大公司:距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

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受到通知后,立即向泰国公司提供书面保证:如不能履

行义务,将由银行偿付泰国公司支付的款项。但泰国公司受到此通知后,仍然坚持暂时中

止履行合同。问题:泰国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

案例2

分批交货下的解除合同。意大利某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了出口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

机械设备合同,合同规定分四批交货。在交付的前两批货物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在第三批货物交付时,买方发现货物品质仍然不符合合同要求,故推定第四批货物的质量

也难以保证,所以向卖方意大利公司提出解除全部合同。问题:我国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案例3

货物的风险转移。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与2021年10月2日签订进

口服装合同。11月2日货物出运,11月4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

货物专卖,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问题:货物风险何时由香港公司转移到瑞士公司?

案例4

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2021年2月8日,香港某电业有限公司A与珠海拱北某公司B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拱北公司向香港公司订购日产佳能复印机200台,价格为

CIF九州港1499美元一台,交货期限为4月15日,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付款。在合同履行时,4月13日B公司收到装船电报通知,电报称所有货物与4月12日往珠海九洲港并注

明合同号及信用证号。4月19日B公司收到九州港码头提货通知,码头方面向公司出示随船提单一份。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为4月13日,到货是4月16日,B公司认为香港公司A

未按合同交货期限规定的4月15日交货,电报所称4月12日装船不真实,因而没有

马上提货。5月2日,B公司接到中国银行珠海分行承付通知,B公司提出拒付,理由是香港公司延期交货,并于当天电告香港公司,宣告解除合同。香港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

并提出异议,从而产生纠纷。问题:什么叫根本违反合同,什么情况下可以采用解除合同

的救济。

案例5

买方解除合同。2021年1月,中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先后签订合同,由B公司按

CIF交货条件将合同项下的8万只用于显像管生产的电子枪按时交予中国A公司。货到后,A公司在实验性使用中发现,电子枪存在质量问题。后经双方协商,同意由中国商检机构

进行品质检验,经检站证明,电子枪的质量确实存在较大质量缺陷。A

公司随即与B公司交涉并达成索赔协议。协议规定:(1)A公司对已收货物中已使用的部分电子枪暂不退还B公司;(2)B公司应该在三个月内将符合质量要求的7.5万只电子枪发运到A公司;(3)更换的货物运到后,买方将抽样检测,不合率大于20%,则整批退货。结果,B公司交来的货物仍然不符合质量要求。双方在此协商,A公司提出,B公司可将应该提供的电子枪品牌更换为“日天”或“星星”牌。B公司表示同意按照A公司

的要求提供货物,并将此作为索赔协议的一部分。后由于新供货方的原因,B公司仍然未

能履行义务。2021年5月,A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1)B公司退还7.5万只电子枪的价款及利息;(2)已经使用的5000只电子枪造成的经济损失由B公司承担;(3)有关检验的相关费用由B公司承担;(4)保管费、货物差价等经济损失由B公司承担。问题:B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A公司有何种权利

案例6

买方要求损害赔偿。2021年3月5日,北京某工业供销公司(买方)与荷兰碧海有限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进口机床的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在2021年12月7日前交付

买方机床100台,总价值5万美元,货到3日内全部付清。7月7日,卖方来函:因机床

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除非买方同意支付6万美元,否则卖方将不交货。对此,卖方

表示按合同规定价格成交。买方曾经于7月7日询问另一家公司寻找替代物,但新供应商

可以在12月7日前交付100台机床并要求支付价款5.6万美元。买方当即未立即补进。

到12月7日,买方以当时的6.1万美元的价格向另一供应商补进100台机床。对于差价

损失,买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赔偿其损失。问题:补进属于哪种救济方式?

买方要求是否合理?

案例7

1998年4月,中国进出口贸易A公司售与法国B客户货物一批。B客户按合同规定开

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开证行系法国的R银行,通知行为法国在我国的C分行,该信用

证要求C分行保兑并指定由该行议付。8月25日,A公司将货物以多式联运方式,从内地

装火车到香港转海船运往目的港,并由当地外运公司签发了陆海联运提单。8月27日,A

公司将全套单据寄交C分行议付。9月1日,C分行向A公司发出“银行付款通知单”。9

月12日,C分行通知A公司,单据道开证行R银行以有两个不符点为由拒付:l提单末显

示“已装船”字样;2装运标志上表示的是整批货物的总数量而不是每一纸箱中的数量。基于此,R行要求c分行退回货款。A公司认为单证并无不符,不同意退单,称c分行作为

保兑行应按国际惯例履行付款责任。C分行称根据A公司所交单据,开证行提出与信用证

要求不符并拒付,我行当然没有代开证行付款的责任。随后C分行于1998年l2月底将全

套单据退给A公司,A公司则向总行投诉,强调保兑行之付款责任。问题:1A公司所交单

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要求2C分行作为保兑行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案例8

1997年7月25日,香港大成公司作为卖方与厦门华海公司签订一份买卖“鳗鱼完全

配合饲料”确认书,主要内容为:数量1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付款条件为买方开具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期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因华海公司

不具备开具信用证结算货款的条件,遂于7月28日与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厦门分公司下称“北方公司”签订一份协议。内容为:北方公司代理华海公司进口鳗鱼饲料,收货人为华

海公司,北方公司根据华海公司的通知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具90天远期信用证。8月1日,北方公司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出以大成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1764而美元的不可撤销、

不可转让、可分批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并规定了所需单据。8月30日、31日,大成

公司将180吨鳗鱼饲料分批装船起运,并按信用证要求提供了所需单据;9月27日,厦门

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华海公司对饲料质量提出异议,双方协商达成降

价协议,华海公司将货物提走。华海公司将商检通知单交给北方公司后,北方公司提出该

商检证出具的时间已超过信用证有效期,不同意延期,拒绝在商检证上签字。大成公司发

货后,于1997年9月8日向香港爱尔兰银行出口部提出押汇申请并揭示按信用证条款要

求的除商检证以外的全部单据;9月13日香港爱尔兰银行将信用证押汇文件寄予开证行厦

门国际银行。9月17日厦门国际银行收押汇文件并通知北方公司承兑,北方公司则以押汇文件与信用证条款上要求的单据不符即缺少商检证明为由拒绝承兑。大成公司在信用证不

能承兑的情况下,为追索货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海公司与北方公司支付货款及银

行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和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大成公司有无违约行为2信用证无法承兑的责任何在3大成公司、华海公司、北方公司三者的法律关系如何4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案例9

合同法确立“

提存”制度。某医药商店承包人尹某到某市第三制药厂购买了一批中药产品。尹当

时付清了货款,双方协议:20天后提货,若发生纠纷到某仲裁委员会仲裁。但过了一年,尹不仅未提货而且下落不明。药厂致函尹的单位,促其速来提货。药店回信称:尹是该店

的承包人,一切业务均由他本人负责,现尹出差在外,不清楚他何时回来。该厂再次通知

尹的单位,决定代为拖运。药店竟回信拒收货物,并称如果拖运,一切损失由该厂负责。

药厂在此情况下,只能将尹某所购药品向本厂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提存公证。该批药品有

效期只有两年,若积压下去,可能失效。在此情况下,药厂经公证处许可,将该药品变卖,将变卖的价金扣除保管费予以提存。提存后一个月,尹某来到第三制药厂,称双方协议提

取货物的时间是20天以后,但未规定多少时间必须提货。因此,第三制药厂变卖药品的

行为属于违约行为,遂依据仲裁协议向某仲裁所申请仲裁。

案例分析

分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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