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派会计职责与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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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派会计职责与权限
委派会计职责
一、具备会计核算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商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二)正确组织会计核算工作,审核和处理柜台业务和内部核算的重要事项、疑难问题。
(四)严格内勤人员岗位分工,明确岗位职责;组织对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各项考核。
(五)负责商行会计档案的管理,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的装订、保管、调阅及销毁制度。
二、具备会计监督职能
(一)对原始凭证、会计账簿进行审核和监督。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伪造、编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行为。
(二)对其他一切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如对现金、重空凭证的检查,对各业务系统的操作监督及业务规范等。
三、具备网点柜面管理职能
(一)做好日常会计人员的调休班安排,保障业务的正常开展。
(二)负责支行及所管辖分理处财务开支的管理职责。
(三)严格柜面会计人员的工作职责,责任到人,促进网点工作有序开展。
(四)配合支行行长开展各项工作等。
委派会计权限
(一)对违法违纪问题的制止和纠正权。即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和纠正。
(二)在商行的指导下,有建立、健全商行经济核算的组织指挥权。
(三)对支行岗位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有提出建议权,对会计人员有业务培训组织权和履职情况考核权。
(四)参与支行财务审批会议,监督审批程序的合规性,财务开支及贷款发放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对违规贷款或不合理开支有否决权。
1、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2、能发挥会计核算和监督的作用,增强凝聚力,工作业绩突出。
3、善于管理,具有组织、协调各方面关系的能力。
4、委派会计考核将实行末位淘汰制,凡考核不合格的,将予以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