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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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程序
Boiler Design Documents Appraisal Procedure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鉴定内容 (2)
第三章 鉴定程序 (3)
第四章 职责和监督管理 (6)
第五章 附则 (6)
附件1 申请单位提供的锅炉设计文件 (7)
附件2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书 ............... (8)
附件3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报告 (9)
附件4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盖章资料清单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TSG Gl001—2004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条例》规定范围内的锅炉,其设计文件应当进行鉴定。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由境外制造单位制造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条例》规定范围内的锅炉的设计文件鉴定。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授权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承担境外制造单位的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工作。
第四条本程序所称的设计文件鉴定,是指对锅炉设计中的安全性能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有关规定的审查,一般不包括锅炉的制造工艺、使用性能、经济性能、环保性能等有关内容。
第五条申请设计文件鉴定的锅炉制造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锅炉)制造许可证。
对于正在申请特种设备(锅炉)制造许可(以下简称制造许可)的单位,如果其制造许可申请已被受理并在有效期内,则可以申请锅炉设计文件鉴定。
第六条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的技术要求依据《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有关的中国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境外制造单位短期内难以完全执行上述中国锅炉安全技术规范的,在征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的同意后,可以采用国际上成熟、完整体系,并被多数国家采用的技术规范,但同时必须满足《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条的要求。
第二章鉴定内容
第七条锅炉设计文件鉴定范围包括锅炉本体受压部分材料、结构、强度以及安全附件等涉及安全性能的内容。
第八条对于第一次提交设计鉴定的锅炉,申请单位应当按照附件1的要求提供设计文件。对于已经通过鉴定的锅炉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只需提供修改部分的设计文件。
第九条锅炉零部件的结构形式采用相应国家锅炉设计标准规定标准结构的,被鉴定的设计文件中可以不包括其具体的设计图样和相应的计算资料,但必须在其关联的图样和
资料中说明其采用的国家标准及具体的结构种类。
第十条根据不同的锅炉结构形式,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申请单位提供其他与鉴定工作相关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申请设计文件鉴定的锅炉级别是否与申请单位的制造许可证级别相一致,申请鉴定的锅炉设计文件的范围是否符合本规则的规定;锅炉设计文件若执行国外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其是否征得中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的同意。
(二)锅炉设计文件和设计图样的数据及参数是否采用国际单位制,或将结果换算成国际单位;锅炉图样中的视图能否准确、完整地反映锅炉形状、组成、外形尺寸及主要焊缝;文字能否表达出锅炉的主要技术特性、参数及锅炉设计、制造、检验、安装及验收所遵循的规范、标准或技术条件;图样修改是否有有效标识。
(三)锅炉设计文件中列出的受压元件(含拉撑件)用钢是否为镇静钢,钢号是否是国外锅炉用钢标准所列钢号或成熟的锅炉用钢钢号;受压元件所用金属材料是否符合相应规范、规程规定的适用范围;文件中列出的水压试验、无损检测的项目和比例、热处理等项目是否符合相应规范、规程规定的适用范围。
(四)锅炉结构是否完全符合中国锅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五)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是否规范;计算结果是否满足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
(六)安全附件、仪表和保护装置(如超温超压保护、熄火保护装置等)的数量、规格、类型、参数、型式、安装位置等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七)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规定。
(八)锅炉炉膛及本体烟道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规定。
(九)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必要的水循环计算和热力计算和过热器、再热器壁温计算。
第三章鉴定程序
第十二条锅炉制造前,境外申请单位应在中国特检中心网页()上下载或直接向中国特检中心国际部索取《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书》及有关设计文件鉴定各项费用标准和支付办法的资料,《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书》的内容、格式和填写要求详见附件2。
第十三条《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书》应用中文或英文填写,一式三份,并且连同以下资料寄送中国特检中心:
(一)企业取得的制造许可证(或制造许可申请被受理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二)对于第一次提交设计鉴定的锅炉,申请单位应当按照附件1的要求提供设计文件。对于已经通过鉴定的锅炉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只需提供修改部分的设计文件。本程序中附件1 中A类文件应该提交两份,B类文件仅提供一份。
(三)其它必要的补充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对短期内执行中国锅炉安全技术规范确有困难的境外企业,其向中国特检中心提供的资料中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同意该企业采用国际上成熟、完整体系,并被多数国家采用的技术规范的书面文件的复印件。
第十五条当境外申请单位认为向中国特检中心提供锅炉设计文件确有困难时,也可申请由设计鉴定人员到锅炉制造企业进行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工作,但是,除鉴定评审外,鉴定人员往返差旅费、食宿费、工作期间的人身保险费和通讯费等费用应由境外申请单位提供。
第十六条中国特检中心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锅炉设计文件及鉴定申请书后,应当进行收文登记、鉴定申请资料的核实、编制项目编号、按规定收取鉴定费用,并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将其中一份返回申请单位、一份送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一份中国特检中心留存。
第十七条中国特检中心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对于散装锅炉不超过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向申请单位出具《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报告》(见附件3),做出下述鉴定结论:
(一)修改设计
锅炉设计中个别地方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需要进行修改。鉴定人员应当指出需要修改的内容,申请单位对其设计进行修改,并且按本章规定的程序对设计修改部分重新进行鉴定。
(二)鉴定通过(同意备案)
锅炉设计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可以按照该设计进行制造。
(三)鉴定未通过(不同意备案)
锅炉设计有重大安全隐患,严重违反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该设计被彻底否定,鉴定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八条锅炉设计文件鉴定通过后,中国特检中心应当在主要设计文件上加盖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如图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