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押汇与议付的区别
最新出口押汇法律性质分析

出口押汇一、各家银行对出口押汇的定义:1、工行:1990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颁布了《出口押汇暂行办法》,该办法第一条规定了出口押汇的概念:“出口押汇是根据信用证受益人的要求,凭其提交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全套单据作为质押,按照票面金额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现汇净额或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付给受益人,然后凭单向开证行收回货款的一种融资业务。
”中国工商银行在这一定义中强调了出口押汇“凭其提交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全套单据作为质押”的特征。
工行网站现在的定义“出口押汇:贵公司办理交单后,如需要资金融通,工商银行可以凭贵公司提供的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作质押,在收到开证行支付的货款之前,为您办理出口信用证押汇融资。
”12、中行:中国银行中山分行网站在其结算业务介绍下这样定义出口押汇:出口押汇是指“在出口商发出货物并交来信用证或合同要求的单据后,银行应出口商要求向其提供的以出口单据为抵押的在途资金融通”。
中国银行东莞分行网站在其国际结算业务项下这样定义出口押汇:出口押汇“是指银行凭出口商提供的信用证项下完备的货运单据作抵押,在收到开证行支付的货款之前,向出口商融通资金的业务。
’1997年3月,中国银行颁布了《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
该规定的第六章第五节对出口押汇的含义做了界定:“出口押汇是银行凭出口商提供的信用证项下完备正确的货运单据做抵押,在收到开证行支付的货款之前,向出口商融通资金的业务活动。
”中国银行对“出口押汇”含义的界定,统一使用了“抵押”这一概念,分别用“以出口单据为抵押’域‘货运单据做抵押”等表述来定义出口押汇。
这一表述与上文中国工商银行对出口押汇的界定有了明显的不同。
中行网站现在的定义,“出口押汇是指出口商发出货物并交来信用证或合同要求的单据后,我行凭所交单据向其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
2”3、农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网站国际贸易融资及对外担保服务业务介绍中对于出口押汇的定义为:“出口押汇是贵公司将全套出口单据交到农业银行,农业银行按照票面金额扣除从押汇日到预计收汇日的利息及有关费用,将净额预先付给贵公司的一种短期融资方式。
论出口押汇

论出口押汇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商发运货物后要将相关单据递交银行办理议付结汇手续,收回货款。
我国银行在办理议付结汇中使用的是出口押汇的称谓,使用议付的不多,甚至坚持只做出口押汇不做议付。
那么,有这样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出口押汇、议付的涵义,二者有无区别出口押汇的来源。
出口押汇是我国国际贸易结算中常用的称谓,在国外很罕见。
国际商会1993年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下简称UCP500)没有涉及出口押汇,我国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出口押汇也未作明确规定。
那么,出口押汇来源于哪儿呢?笔者认为出口押汇是中国特有的、源于我国银行实践的一个概念。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我国出口商装运货物后向我国有关银行提交全套单据请求议付信用证下的货款。
此时,我国银行不是按照国际惯例审单付款,而是在出口商填写银行印制的《出口押汇申请书》后才付款。
这些书面文件一般都载有“银行因押汇而议付或贴现出口商所签发的汇票,如遇付款人拒付或破产清理时,出口商愿意偿还该押汇款项”;“出口商愿意将该出口货物及相关单据提交银行,以担保对银行所负的债务,并授权银行遇付款人拒付或破产清理时自由处置货物以抵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等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一期登载的中国银行新疆分行诉新疆新兴水利电力实业总公司信用证交易纠纷案中,作为出口商的新疆新兴水利电力实业总公司在议付信用证项下的货款时,竟向银行作出“该笔押汇实属贵行预垫资金,如贵行与国外保兑行结算中出现不属贵行业务范畴内的意外情况,我公司愿承担该款的偿还责任”的书面承诺。
由此可见,我国出口商到银行议付信用证下的货款时,我国银行不是立即议付而是以出口商提供的相关单据为质押给出口商提供融资贷款。
所以,出口押汇是我国银行在信用证业务的操作过程中,将国际上通行的议付作了变通后产生的一个概念。
出口押汇的涵义。
从上边的分析可以看出,出口押汇源于我国银行的实务操作,《UCP500》和我国法律均没给出明确的定义。
出口信用证押汇与议付的区别(精)

出口押汇与议付的区别 6.两者适用范围不同
出口押汇
押汇可以由任何愿意 的银行操作,且在信 用证(L/C)和托收 (D/P,D/A)结算下 都可以办理押汇业务。
议付
只能在信用证结算 方式下发生,如为 限制性议付,则只 有在指定银行可以 议付,如为自由议 付则任何银行都可 以。
议付
议付是一种票据 买卖关系,议付 行支付合理对价 后就成为“正当 ”持票人。
出口押汇与议付的区别 2.两者所适用的法律或规则不同
出口押汇
出口押汇是债权债务 关系,一般适用当事 人选择的特定的国内 法如合同法、担保法 的约束。
议付
议付是一种票据买卖 关系,适用UCP600 ,信用证有关的法律 及票据法。UCP600 没有规定的则由当事 人选择特定的国内法 加以补充。
出口押汇与议付的区别 5.两者中银行审核单据的责任不同
出口押汇
非议付信用证项下或托 收项下的出口押汇银行 并不承担审单的责任, 若单据存在瑕疵而被拒 付,押汇银行仍然可以 基于押汇协议而要求申 请人偿还押汇款或形式 担保物权保障其债权。
议付
议付项下的议付 行必须依据 UCP600的规则 承担审单议付, 否则可能无法行 使其权利。
出口信用证押汇与议付的 区别
主讲人 :范越龙
出口押汇与议付的相似之处
出Hale Waihona Puke 押汇议付都有助于出口商在收到国外货款前提前 收汇,加速了资金的周转。
一般认为:出口押汇是指银行以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货 运单据作为抵押向出口商提供的贸易融资。
也有人认为:“押汇”是出口地银行根据开证行的指 示,通过付出对价议付(Negotiate)出口商(受益人) 提交的汇票和出口单据。因而把“Negotiate”译为 “押汇”,而把“Negotiating Bank”译为”押汇银行 “。
押汇与议付的区别之处

一. 信用证出口押汇(NEGOTIATIONS UNDER GUAUNTEE)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的情况下,因资金短缺,在货物装船发货后,将信用证要求的有关全套单据交到银行,要求银行立即按照信用证的金额进行付款,使出口商能够得到短期的资金周转。
二. 进口押汇种类1.信用证单据的押汇出口商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将信用证上面所列的各种单据和信用证交给银行进行短期借款,实际上就是用信用证的单据抵押给银行。
2.远期信用证承兑的押汇出口商的远期信用证业务,得到开证银行承兑通知,出口商利用远期信用证的承兑通知,向银行申请短期借款。
3.远期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用远期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抵押品的短期借款。
出口商拿到了一张远期银行汇票,这张汇票已经被银行承兑了,但还没有到期,出口商可以拿着张汇票抵押给银行进行借款。
三. 信用证出口押汇的操作规程1. 向银行提供外汇押汇借款申请书。
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的介绍、2. 企业的财务状况、申请的金额、申请的期限。
2.向银行提供有关的资料。
(1).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2).外贸合同或代理协议。
(3).企业的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4).银行的出口议付(押汇)申请书。
(5).银行的出口押汇协议书。
(6).信用证正本及信用证修改的正本。
(7).信用证(包括信用证修改)要求的全套单据。
3.信用证出口押汇的金额(1).押汇金额最高为汇票金额的90%,一般采用预扣利息方式,即押汇金额-押汇利息。
(2).即期信用证的押汇利息=(押汇金额×押汇利率×押汇天数)/360天(3).远期信用证押汇利息=(押汇金额×押汇利率×押汇天数)×(承兑付款日-押汇起息日)/360天4.押汇期限(1).即期信用证押汇期限根据各个国家的不同而不同,一般情况下的国家期限如下:15天:日本、韩国、港澳、新加坡、马来西亚20天:欧洲、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25天:西亚各国、中南美洲、非洲30天:其他国家或地区(2).远期信用证承兑后押汇的期限为押汇起息日起至承兑付款日。
押汇与议付的区别之处

押汇与议付的区别之处一. 信用证出口押汇(NEGOTIATIONS UNDER GUAUNTEE)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的情况下,因资金短缺,在货物装船发货后,将信用证要求的有关全套单据交到银行,要求银行立即按照信用证的金额进行付款,使出口商能够得到短期的资金周转。
二. 进口押汇种类1.信用证单据的押汇出口商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将信用证上面所列的各种单据和信用证交给银行进行短期借款,实际上就是用信用证的单据抵押给银行。
2.远期信用证承兑的押汇出口商的远期信用证业务,得到开证银行承兑通知,出口商利用远期信用证的承兑通知,向银行申请短期借款。
3.远期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用远期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抵押品的短期借款。
出口商拿到了一张远期银行汇票,这张汇票已经被银行承兑了,但还没有到期,出口商可以拿着张汇票抵押给银行进行借款。
三. 信用证出口押汇的操作规程1. 向银行提供外汇押汇借款申请书。
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的介绍、2. 企业的财务状况、申请的金额、申请的期限。
2.向银行提供有关的资料。
(1).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2).外贸合同或代理协议。
(3).企业的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4).银行的出口议付(押汇)申请书。
(5).银行的出口押汇协议书。
(6).信用证正本及信用证修改的正本。
(7).信用证(包括信用证修改)要求的全套单据。
3.信用证出口押汇的金额(1).押汇金额最高为汇票金额的90%,一般采用预扣利息方式,即押汇金额-押汇利息。
(2).即期信用证的押汇利息=(押汇金额×押汇利率×押汇天数)/360天(3).远期信用证押汇利息=(押汇金额×押汇利率×押汇天数)×(承兑付款日-押汇起息日)/360天4.押汇期限(1).即期信用证押汇期限根据各个国家的不同而不同,一般情况下的国家期限如下:15天:日本、韩国、港澳、新加坡、马来西亚20天:欧洲、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25天:西亚各国、中南美洲、非洲30天:其他国家或地区(2).远期信用证承兑后押汇的期限为押汇起息日起至承兑付款日。
出口押汇与议付的区别-案例分析.

《出口押汇与议付的区别》案例分析【案例分析】出口押汇,指出口商凭进口商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将货物发运后,按照信用证要求制作单据并提交其往来银行要求押汇,即以出口单据的权利为质押,要求银行提供在途资金融通,这种融资方式即称押汇。
议付,是出口地银行在审核单据无误后,扣除本身的手续费及转让汇票之日起到开证行付款之日前这段时间的利息,并将其余货款付给出口商的一种行为。
出口押汇与议付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1.适用范围上不同。
议付必须是在议付信用证项下方可操作,而且是由被指定的议付行来办理。
如果议付信用证中规定了具体的议付行,议付只能由该行办理。
如果是自由议付信用证,则可由任意银行办理议付。
出口押汇范围比议付广泛,凡是可做议付的都可以做出口押汇,出口押汇不一定是针对信用证的,托收项下也可以。
2.对单据要求不同根据UCP600的规定,议付必须是单证相符、单单相符,交单到指定银行,指定银行给予“预付款”或“同意预付款项”,对不合格单据,被指定的议付行可以代为寄单,但不能做议付。
在出口押汇业务中,对有不符点的单据银行也可酌情处理,不一定就必须凭合格单据。
出口押汇合同中一般都明确规定:如因单据有不符点等原因导致被拒付,甚至遇到开证行无理拒付等情况时,押汇行可立即向押汇申请人追索,包括保留选择自行处理出口押汇项下的单据及货物,以从中受偿,不足部分再向押汇申请人追索的权利。
3.银行的地位不同议付关系中,银行通过预付或同意预付款项买入了单据,银行对单据享有所有权,银行享有议付行的地位,应该承担议付行的义务并行使议付行的权利。
在押汇关系中,押汇申请人是将全套单据质押给银行,银行享有的是债券和质押权。
4.融资额度评估和核放标准不同议付的融资额取决于受让汇票票面记载金额及其付款期限。
议付银行是按汇票的面值扣除从议付当日起到预期实际收汇日的利息以及相关的手续费后,把净额支付给出口商。
出口押汇的融资额主要取决于出口商品的类别,品位以及其市场价格,所以它有相当大的伸缩性。
承兑信用证与议付信用证的区别

承兑信用证与议付信用证的区别承兑信用证:远期付款议付信用证:交单付款议付信用证议付又称出口押汇。
议付押汇收取单据作为质押。
按汇票或发票面值,扣除从议付日起到估计收到开证行或偿付行票款之日的利息,将货款先行垫付给出口商(信用证受益人)。
议付是可以追索的。
如开证行拒付,议付行可向出口商追还已垫付之货款。
议付信用证中规定,开证行对议付行承担到期承兑和付款的责任,“UCP 5OO”规定,银行如仅仅审核单据而不支付价款不构成议付承兑信用证承兑信用证的受益人开出远期汇票,通过国内代收行向开证行或开证行指定的银行提示,经其承兑后交单。
已得到银行承兑的汇票可到期收款,也可贴现。
若国内代收行愿意叙做出口押汇(议付),则出口商也可立即收到货款,但此时该银行仅以汇票的合法持票人向开证行要求付款,不具有开证行所邀请的议付行的身份。
什么叫议付,什么叫承兑问:什么叫议付,什么叫承兑?做远期L/C的时候要去银行承兑,那个承兑的过程是不是就是议付的过程?还是这是两个过程?答:这个问题已经在论坛上解释过很多次了。
昌宏网友又做了答复,但不够确切。
为了让更多的网友能够有个明确的了解,不妨再做个比较确切的答复如下:“议付”是针对信用证结算而言的——在UCP-500的第十条b,II 是这样定义的:议付意指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或单据付出对价。
仅审核单据而不付出对价并不构成议付。
也就是说,以信用证作为结算工具,受益人在信用证的规定的交单日期内,向议付银行提交了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并没有不符点,则议付银行在审核这些单据后,接受了这些单据,并向受益人给付“对价”——扣除了从“付款”到预计议付银行从开证行收到款项这段时间的利息和议付、寄单等费用后的款项。
通俗地说就是议付银行在收到受益人没有不符点的单据之后,自行以自己的资金先向受益人“付款”。
但这里加了引号,意思是:这不是信用证真正意义上的付款——因为信用证业务中定义的付款是没有“追索权”的。
国际结算中的议付与押汇

国际结算中的议付与押汇银行“国际结算”业务中的“议付与押汇”,有着相辅相成的关系。
在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严格按照信用证条款及《UCP500》的有关规定缮制出口单据,并在货物装船后,须将制作完成的全套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送交银行办理“议付”(NEGOTIATION)。
所谓“议付”,其实就是出口地银行“买进”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及所附单据,并将票款‘付给’受益人(出口商)的这一过程。
如汇票遭到“拒付”,议付行有权向受益人追索票款。
当然,议付行可以是开证行指定银行,也可以由出口商自定。
不言而喻,“议付”就是出口银行在审核单据无误后,扣除本身的手续费,及转让汇票之日起到开证行(进口银行)付款之日前这段时间的利息,并将其余货款付给出口商的一种行为。
《UCP500》对于“议付”这一概念有明确界定:“‘议付’意指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单据作出对价,仅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并不构成议付”。
由此可见,国际惯例规定得相当明确,即,“只‘审核’单据,而不付出‘对价’,并不构成所谓‘议付’这一概念”。
但是,实务中,二十余年来我国内地银行在‘议付’的操作上,实行的是所谓“收妥结汇”办法。
其全过程是这样的:出口银行收到出口商送来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后,进行全面审核,要求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然后,将审核后的单据寄往国外开证行或付款行索取货款;等到国外发出“付款通知”,议付行收到货款后;一般按收汇当日的外汇牌价,折成等值人民币付给出口商,这就是人们所说的“收妥付款”。
可以说,“议付银行”在信用证项下的外贸结汇上,所承担的风险相当有限。
简言之,这种“收妥结汇”办法,并非实质的“议付”。
显而易见,国内“议付行”的上述做法,与国际惯例的基本原则相差甚远。
这样的外贸结汇政策,我国已经实行了二十多年,国内出口企业从未提出过异议:“议付行”并没有构成国际上通常意义的“议付”行为,即,付出“对价”,而银行却心安理得地收取了所谓“议付费”。
议付与出口押汇区别

议付与出口押汇三大区别第一,从适用范围来看:议付必须是在议付信用证项下方可操作,而且是由被指定的议付行来办理。
如果议付信用证中规定“negotiable by xxx bank”, 即限制性议付信用证,则该xxx bank为被指定议付行,议付只能由该行办理。
其他银行即使给付了对价,因未经开证行授权(指定),无法取得议付行的地位,以自身名义向开证行(及保兑行)追索款项或提起诉讼。
如果议付信用证中规定“negotiable by any bank”, 即自由议付信用证,则理论上任何银行均可办理议付,实务中多由出口商的往来银行办理。
出口押汇的适用范围比议付更广泛。
基本上可以说,适于办理议付的都适于办理出口押汇,但适于办理出口押汇的,很多时候却并不适于办理议付。
出口押汇的定义中也提到了,出口押汇不一定是针对信用证的,托收项下亦可。
即使是在信用证项下,也可不论是即期付款、延期付款、议付或承兑信用证,而且不需要有开证行授权。
第二,从对单据的要求来看:议付必须凭合格(单证相符、单单一致)单据办理,对不合格单据,被指定的议付行可以代为寄单,但不能做议付。
这是因为开证行对被指定银行的授权是在单据表面相符前提下的。
By nominating another bank, or by allowing for negotiation by any bank, or by authorizing or requesting another bank to add its confirmation, the Issuing Bank authorizes such bank to pay, accept Draft(s) or negotiate as the case may be, against documents which appear on their face to be in compliance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Credit and undertakes to reimburse such bank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se Articles.(UCP500, Article 10, D)实务中有时议付行对有不符点的单据凭受益人保证书议付,则一旦开证行拒付,只能向受益人追索,此非严格意义上的议付。
信用证出口押汇(议付)

出⼝信⽤证押汇是指根据信⽤证受益⼈(即押汇申请⼈)的要求,以其提交的符合信⽤证条款的全套单据为质押,将票款扣除利息及银⾏费⽤后,按外汇管理规定及申请⼈要求,原币付给申请⼈或按押汇⽇的外汇牌价折成⼈民币付给申请⼈,银⾏保留追索权,然后凭单向开证⾏或保兑⾏或承兑⾏收款,以归还出⼝信⽤证押汇的⼀种融资业务。
申请⼈资格 1、持有国家⼯商⾏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公司法⼈营业执照并经⼯商⾏政部门办理年检⼿续。
2、必须是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的经营出⼝业务的各类公司和外商投资公司。
3、资信状况和经营效益良好,⽆不良记录的公司。
4、原则上要求申请⼈在押汇⾏开有基本存款帐户或⼀般帐户,具有⼀定规模的结算量。
5、原则上要求申请⼈经常在押汇⾏办理出⼝单证业务。
有出⼝押汇授信额度者可不受此款限制。
出⼝押汇条件 1、出⼝押汇的单据必须与信⽤证完全⼀致,即要求:信⽤证为可接受的正本信⽤证及修改正本,单据做到单单、单证⼀致。
2、信⽤证没有限制其它⾏议付的条款。
3、提交的单据中应包括代表物权的全套运输单据。
4、押汇的期限原则上为即期,如经相应授权和授信程序的,期限不能超过180天(含),但由国家政策性银⾏或银⾏认可并与之签定过相关协议的保险公司承保出⼝信⽤险的可适当放宽,但⼀般不得超过360天(含)。
超过360天的出⼝押汇须报总⾏国际业务管理部审批。
5、申请押汇的信⽤证开证⾏或保兑⾏所在国政局稳定,没有外汇短缺或可能发⽣⾦融危机,按照穆迪(或标准普尔)评级标准,其国家主权评级标准⼀般不得低于Baa2(或标准普尔BBB+)。
开证⾏或保兑⾏信誉良好,与我⾏未有过纠纷记录、过去交往中资信⼀直良好、正常,按照穆迪(或标准普尔)评级标准,其长期债务评级标准⼀般不得低于Baa3(或标准普尔BBB-),短期债务评级⼀般不得低于P3(或标准普尔A-3)。
6、⽆独⽴付款责任的转让信⽤证项下单据不得申请出⼝押汇。
有独⽴付款责任的转让信⽤证项下单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申请出⼝押汇。
七、案例:出口押汇与议付的区别

15.押汇银行的义务和权力 15.押汇银行的义务和权力
Hale Waihona Puke 8.本案争议的性质 8.本案争议的性质
• 出口押汇是 银行在接到A公司的 出口押汇是B银行在接到 公司的 银行在接到 议付申请并审查了A公司的所有单 议付申请并审查了 公司的所有单 据后付出的。 据后付出的。 • 本案到底属于出口押汇争议,还是 本案到底属于出口押汇争议, 议付争议?这是本案的关健问题之 议付争议 这是本案的关健问题之 所在。 所在。
A公司的出面承诺 4. A公司的出面承诺
• A公司收到押汇,向B银行提交书 公司收到押汇, 公司收到押汇 银行提交书 面承诺内容如下: 面承诺内容如下:“该笔押汇实属 贵行预垫资金, 贵行预垫资金,如贵行以信用证与 国外保兑行结算中出现不属贵行业 务范畴内的意外情况, 务范畴内的意外情况,我公司愿承 担该款的偿还责任” 担该款的偿还责任”的。
B银行提供出口押汇 3. B银行提供出口押汇
• A公司以不熟悉信用证结算的操作程序为由,口 公司以不熟悉信用证结算的操作程序为由, 公司以不熟悉信用证结算的操作程序为由 头委托B银行给予具体指导 银行给予具体指导。 头委托 银行给予具体指导。但是始终未对信用 证条款提出任何修改意见。 证条款提出任何修改意见。 • A公司出货后提交了有关单据,向B银行请求议付。 A公司出货后提交了有关单据 公司出货后提交了有关单据, B银行请求议付 银行请求议付。 B银行审单时发现信用证中要求使用《国际公路 银行审单时发现信用证中要求使用《 银行审单时发现信用证中要求使用 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CMR)运输单据,于是电 )运输单据, 话查询承运单位,在答复所附运输单据是CMR单 话查询承运单位,在答复所附运输单据是 单 据后结束审单,将单据寄往国外保兑行索汇,同 据后结束审单,将单据寄往国外保兑行索汇, 时向A公司提供了为期 个月的出口押汇。 公司提供了为期3个月的出口押汇 时向 公司提供了为期 个月的出口押汇。
出口押汇与议付的区别-案例背景.

《出口押汇与议付的区别》案例背景
2014年3月30日,被告韩亚银行开立以原告上海俊豪进出口贸易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人为韩亚银行,可由任何银行议付。
2014年10月11日,原告通过另一被告比利时联合银行上海分行向被告韩亚银行提交了规定的单证。
同年10月16日,韩亚银行致函比利时联合银行上海分行称,有以下不符点:1.未提交单据原件(发票和装箱单未显示原件);2.提单上无装船日期;3.提单上的修改未签字;4.汇票由两个出票人签发。
因此拒绝结算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并持单留待处理。
同年10月18日,比利时联合银行上海分行回函表示不能接受韩亚银行提出的不符点。
后虽经多次交涉,但由于被告韩亚银行不能接受比利时联合银行上海分行的观点,故于同年12月6日,将单证退还比利时联合银行上海分行。
法院观点:被告比利时联合银行上海分行在本案的信用证交易中,仅审核并传递单据,并未向原告支付信用证项下任何款项,因此被告比利时联合银行上海分行不构成议付行。
开证行韩亚银行负有承兑信用证的义务。
法院判决:1.被告韩亚银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俊豪进出口贸易公司信用证项下款项,并支付相关利息;2.驳回原告上海俊豪进出口贸易公司要求被告比利时联合银行上海分行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比利时联合银行上海分行一直坚持自己仅审核并传递单据,并未向原告支付信用证项下任何款项,不构成议付,从而不用承担相关责任。
请问:出口押汇与议付有什么区别?比利时联合银行上海分行为什么愿意做出口押回而不愿做议付?
1。
议付与出口押汇比较及在我国规范使用建议

行索汇的权利 ,在遭 到拒付时 ,享有向其前手追索 已支付款项 的权利 ,议付行也可 因买入单据而享有
出现有 “ 信用证 出 口押汇 ( 议付 )是指 ……”或者
“ 付 ,又称 出 口押 汇 …… ”等 字样 。这 样 ,人 们 议
在理解议付和出 口押汇 的关 系时难免产生误解 ,从 货物 的所 有权 ,并享有 自行处置信用证项下货物 的 而 为实 际操作 中争 议 的解 决 留下 隐 患 。 权利 。
( C I C
商在提交单据 、委托银行代为向进 口商收取款项 的 可见 ,议付是议付银行购进受益人 的汇票及所 同时 ,要求托收行先行预支部分或全部货款 ,待托 附单据 的行 为。 “ 出对 价 ”( v g f a e 国 收 款项 收 妥后 归 还银 行 垫款 。 付 g i vl ) in o u 在
式 ,在 网际贸易结算 中有着广泛 的运用 。出口商通 付 款责任”【i e m kn m d t py ete .y Et r ai i ei e am n (g b h gm a . 过向银行叙做信用证议付或出 口押汇 ,便可获得银 c s ,b c e u ,b rmi a c tr u h a ce rn a h y h q e y e t n e h o g lai g t 行的融资 ,达到提前 收回货款 、加速资金周转 、提 s s m o yce i t a co n) Fu d r kn n yt rb rdt o n ac u t O n et iga e a 高经营效益 的目的。从 贸易结算的角度分析 ,两项 o l ai t ma e ame t (te h n iig bi t n o g o k p y n oh r ta gvn a 业务存在某些相似之处 。因此 ,我国许 多银行人员
议付

议付议付:在托收结算方式下,出口商所在地银行买入托收项下跟单汇票的行为。
办理议付的银行称为议付行。
如开证行拒付汇票,议付行对出票人可行使追索权。
在议付时,议付行要求出口商出具质押书。
倘若汇票遭到拒付时,银行除向出票人追索外,还有权处理抵押品。
即银行根据信用证付钱信用证业务中的议付,本来信用证付给你钱的是开证银行,或者是付款行(保兑行),但是你在出口地一般会找一个银行交单,这个银行审核单据一致后,如果该银行认可,可以先把信用证金额给你,然后拿你的单子去付款行索汇。
如果付款行正常付款,一切ok,如果拒付,交单行可以向你追索。
这种有追索权的信用证项下资金融通就是出口押汇,也就是我们书本意义上的议付。
但是实际业务中,至少在中国,议付的概念大部分是指向出口地银行交单据,出口地银行会帮你审单,帮你寄单据,并不给你提供资金融通。
这里面,银行就好像是一个代理人的角色,如果拒付了,他会通知你,开证行拒付,你去做客户的工作。
如果付款了,他会告诉你,钱回来了,我给你入账了。
这项业务中,银行是几乎没有风险的,我们目前把这个也叫做议付,实际上是代理交单而已。
议付是根据开证行的授权买入或贴现受益人开立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及/或单据的行为。
议付:审单结束,对信用证进行议付的话,应在信用证的背面对议付的日期和金额等进行批注,国外也称这种批注为背书,以防止有人再另造单据向其他银行议付。
UCP600对议付的解释: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它应获得开证行偿付的那天或以前向受益人预付或同意预付并购买汇票及/或单据的行为。
说明:如果是光票汇票的话,就没有上述购买的单据。
所以是“及/或”。
比较研究信誉证议付与出口押汇在我国的应用

编号:毕业论文(设计)题目比较研究信誉证议付与出口押汇在我国的应用院(系)经济学院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全英语)学生姓名成绩指导教师(职称)教授2010 年 5 月诚信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设计(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 由我本人独立完成。
有关观点、方式、数据和文献等的引用已在文中指出,并与参考文献相对应。
据我查证,除文中专门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址外,论文中不包括其他人已经发表和撰写的研究功效,也不包括为取得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利用过的材料。
我许诺,论文中的所有内容均真实、可信。
如在文中涉及到剽窃或剽窃行为,本人愿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责任。
毕业论文(设计)作者签名:签名日期:年月日摘要信誉证结算方式成了国际贸易结算的要紧支付工具,与信誉证有关的国际贸易融资方式,如议付和出口押汇也迅速进展起来。
可是在实际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信誉证的议付业务存在一些不合。
在我国,关于出口结算业务,由于国内信誉证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银行希望降低法律风险的起点等因素,我国各大银行往往选择叙做出口押汇而躲开真正的信誉证议付,而每一个开展出口押汇业务的银行对出口押汇都有各自的概念和规定。
本文将对信誉证议付和出口押汇展开全面分析,比较二者的相同点与异同点,明确信誉证议付与出口押汇的界定,最后在此基础上,第三章深切分析了我国银行在出口结算当选择叙做出口押汇而躲开议付的缘故并举例分析,进而为我国信誉证议付与出口押汇实践的标准与统一提出建议。
关键词: 信誉证; 议付; 出口押汇ABSTRACTThe letter of credit count-up mode has become the main payment instru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settlement, and at the same time, the way of international trade financing relating to L/C,such as the negotiation of L/C and outward bills have developed quickly. However, in the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trade, the negotiation of L/C has lead to a number of controversial issues. In China, due to the factors of imperfect legal system of domestic L/C and the notion of reducing the legal risk etc., banks in China often choose to conduct Outward Bill rather than real negotiation. This paper will display all-round analysis to the negotiation of L/C and Outward Bill,compar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m and Provide suggestions on regulating and unifying the Practice of the negotiation of L/C and Outward Bill in our country. At last, based on the division of the negotiation of L/C and Outward Bill, Chapter three deeply analyses the reason why our country chooses to conduct the Outward Bill rather than the real negotiation and legal risk thereof, and provides suggestions on the practice and legal environment of the negotiation and Outward Bill in our country.Key words: Letter of Credit; Negotiation; Outward Bill目录绪论 (1)一、我国信誉证议付和出口押汇业务概述 (2)(一)议付信誉证的概述 (2)1.议付信誉证的分类 (2)2.UCP600对信誉证议付的界定 (3)(二)出口押汇的概述 (3)1.我国出口押汇的操作流程 (4)2.我国各银行对出口押汇的界定 (4)二、信誉证议付和出口押汇的比较研究分析 (5)(一)相同点 (6)1.二者都是融资行为 (6)2.押汇行和议付行都会加收必然的利息和手续费 (6)3.银行的融资款项可从开证行、保兑行取得偿付 (6)(二)不同点 (7)1.适用范围不同 (7)2.法律关系不同 (7)3. 当事人法律地位不同 (7)4.权利与义务内容不同 (8)5.保证人责任范围不同 (8)6.信誉证类型不同 (8)7.融资额度评估和核放标准不同 (8)三、信誉证议付和出口押汇在我国出口结算中的应用探析和建议 (9)(一)国内选择叙做出口押汇的缘故 (9) (9)单过失责任的非原那么性 (9) (10)(二)二者在我国出口结算中标准利用的建议 (11)1.明确界定信誉证议付和出口押汇 (11) (11)3.完善相关法律,标准议付与与出口押汇在我国出口结算中的利用 (11)结语 (12)致谢 (13)参考文献 (15)附录 (17)绪论信誉证是现实国际贸易中最经常使用的一种支付方式,随着银行、保险、运输、贸易等行业的进展,信誉证作为一种重要的国际支付工具在我国出口结算中的运用愈发普遍。
出口结汇

出口结汇出口结汇,是指外汇收款人将外汇卖给银行,银行按照外币的汇率支付给等值的人民币。
凡未有规定或未经核准可以保留现汇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必须办理结汇;凡未规定或核准结汇的资本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不得办理结汇。
境内机构必须对其外汇收入区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银行按照外汇收入不同性质按规定分别办理结汇或入帐手续。
凡无法证明属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均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结汇的有关规定办理。
出口结汇的方式出口结汇的方式有三种:收妥结汇、出口押汇和定期结汇。
1、收妥结汇收妥结汇又称“先收后付”,是指议付行收到出口公司的出口单据后,经审查无误,将单据寄交国外付款行索取货款,待收到付款行将货款拨入议付行账户通知书时,即按当时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拨给出口公司,目前,我国银行一般采用收妥结汇方式,尤其是对可以电报索汇的信用证业务,因为在电汇索汇时,收汇较快,一般都短于规定的押汇时间。
2、定期结汇定期结汇是指议付行根据向国外付款行索偿所需时间,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7到14天不等),到期后主动将票款金额折成人民币拨交出口企业。
3、出口押汇出口押汇也称“买单结汇”或“议付”,是指议付行在审单无误的情况下,按信用证条款买入受益人(出口公司)的汇票和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余款按议付日牌价,折成人民币拨给出口公司。
议付行向受益人垫付资金,买入跟单汇票后,即成为汇票持有人,可凭票向付款行索取票款。
银行同意做出口押汇,是为了对出口公司提供资金融通,有利于出口公司的资金周转。
出口押汇方式下,出口地银行买入跟单汇票后,面临开证行自身的原因或单据的挑剔而拒付的风险。
因此,目前我国银行只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信用证业务作押汇:①开证行资信良好;②单证相符的单据;③可由议付行执行议付、付款或承兑的信用证;④开证行不属于外汇短缺或有严重政治经济危机的国家和地区。
出口外汇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管理和制发,各分支局核发,出口单位凭此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向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的有顺序编号的重要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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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意见认为A公司提出C行审单不慎造成开证行拒付的理由与信用证惯例中对银行审单的“合理、公平、善意”原则不符,若此理由成立,则加重了银行在金融中介业务中的责任,也加重了其承担商品交易的风险。
本案中,C行收到的第4份通知虽未经开证行加押确认,但事实上A公司出口货物的船舶及船期与该电传内容一致,从C行作为议付行的角度看,接受上述船期和船名的通知,执行修改内容,并无不当。考虑到C行审核信用证修改时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议付款部分利息损失。
销售合约产生纠纷,主要依据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等来解决。信用证纠纷依据的则是专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关系本身有一连串的合约组成,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是一个合约,开证行与通知行又是另一个合约。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有法律关系,与通知行则没有法律关系。通知行只与开证行发生法律关系。因此,开证申请人或以开证申请人名义发给通知行的电传,未经开证行签署或加押,不是一份有效的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书。基于上述理由,C行通知的日期虽然是实际装运日,但是因该通知未经开证行确认,涉案信用证的开证行当然有权以不符点拒付。
第二种意见认为,C行是本案所涉跟单信用证的通知行和议付行。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7条A款规定及解释,信用证通知行应合理谨慎地审核它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即应核对信用证的签署和密押,以确定该证的真实性。而C行在收到以开证申请人的名义发来的装运电传通知后,未履行合理谨慎地审核义务即未经开证行加押确认就通知受益人A公司,因此该行具有通知不当的过错。故开证行以应用证和单据不符拒付信用证款项,过错责任应有C行自行负担。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期间,根据开证人申请,开证行曾先后3次向C银行发出3份电传,对该信用证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其中第3次内容为“收到申请人指示后,应将装运日程和船舶名称以修改方式通知受益人,上述修正副本应随单据一并发出”。1996年8月30日,C银行收到1份以B公司名义发来的电传(该电传下称“第4份通知”),告知A公司船名和货物装运日期。C银行将该电传转交给A公司。上述船名和装运日期与船公司接受A公司托运货物后签发的提单中所载内容相同。
二)信用证议付行在信用证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权利、义务信用证作为完全独立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之外的一种单据交易,无论根据其本身的特殊性还是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有关规定,合理、谨慎地审查单据之表面文义都是信用证交易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议付行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在本案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关系中,通知行和议付行均是C银行,原审判决已查明本案所涉信用证有不符点,并被开证行拒付。《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第13条规定了有关银行审核单据标准,未对议付行行使垫款追索权作出规定。C银行与A公司事先并未约定无追索权。
而C行作为信用证的通知行和议付行,在信用证的通知审核过程中,将一份以开证申请人名义发出的装运日期通知未经开证行加押确认,即通知A公司以该日期装运。未履行合理谨慎地审核义务即通知受益人A公司,具有通知不当的过错,造成信用证被拒付的损失,对此C分行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值得注意的是,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被广泛适用的一种付款安排。信用证不会独立存在,总是以一份基础合约(通常为国际货物买卖合约)为前提。但是,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销售合约或其他合约是性质上不同的业务。即使信用证中包含有关于销售合约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约完全无关,并不受其约束。
鉴于此,C行作为议付行可以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权,要求返还议付的款项。但同时,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7条A款规定及解释,信用证通知行应合理谨慎地审核它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即应核对信用证的签署或密押,以确定该信用证的真实性。如信用证上的签署或密押不符或无法核对,通知行应先与开证行交涉,得到证实后再正式通知受益人。
二、理论分析
(一)对涉案概念的分析要正确处理此类信用证纠纷案件,应首先正确把握涉案的打包贷款、议付信用证、出口押汇等法律概念及其法律责任的认定,以防止混淆法律概念而导致错误地适用法律。打包贷款(PackingLoan)是指出口地银行为支持出口商按期履行合同义务、出运货物而向出口商提供的以正本信用证为抵押的贷款。因为最初这种贷款是专门提供费用给受益人包装货物的,所以称作打包贷款,它是银行对出口商提供的一种短期融资,主要用于对生产或收购商品开支及其他从属费用的资金融通,融资比例通常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80%,银行根据资金情况和客户情况而定,期限从信用证抵押之日到出口商提供货运单据并向开证行寄单收回贷款之日。提供贷款的银行承担议付义务,收回信用证项下贷款后,将贷款收回。
议付(Negotiation)则是指被授权议付的银行,针对付款仍有一段时间,但信用证订明银行可去议付并让购,即马上付款给卖方,并扣除提前付款这段时间利息,对汇票及/单据付出对价。
再看以下实例:信用证议付行在信用证法律关系中的民事法律责任一、从案例引出的问题上海A公司与新加坡B公司签订了一份738450美元的售货合同,A公司为出口商。嗣后,B公司根据合同向印度银行新加坡分行申请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有效期为1996年5月21日至同年8月17日,受益人为A公司,议付银行为中国任一银行,汇票类别为即期,受款人为香港C银行,付款人为开证行,出票人为A公司。1996年5月29日,A公司就上述信用证向C银行申请打包贷款该行同意后于次日向A公司发放贷款30万美元。
出口押汇与议付的区别
时间: 2011-01-19 00:17:54 来源: 中国贸易金融网 网友评论 0 条 出口押汇是指出口商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向进口商发出货物后,取得各种单据,同时,根据有关条款,向进口商开发汇票。同年9月3日,A公司向C银行提供了包括第4份通知在内的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单据要求议付。 出口押汇是指出口商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向进口商发出货物后,取得各种单据,同时,根据有关条款,向进口商开发汇票。这时,进口商不能立即支付汇票票款,出口商为尽快收回货款,将汇票和单据持往出口地某个银行,请求该银行对汇票进行贴现。如果该银行进行审查后,同意贴现,即收下汇票和单据,然后把汇票票款扣除贴现利息后,支付给出口商。这种出口地银行对出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称为出口押汇。出口地银行收下汇票和单据后,在汇票到期时提交给进口商,请其付款,进口商付款后,银行收回垫付资金,如果进口商拒绝支付票款,则出口地银行有权要求出口商归还票款。
议付(Negotiation)则是指被授权议付的银行,针对付款仍有一段时间,但信用证订明银行可去议付并让购,即马上付款给卖方,并扣除提前付款这段时间利息,对汇票,议付则是汇票及/单据的转让。两者无实质的区别,在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一般使用出口押汇的概念,而在国外主要使用议付的概念。
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L/C)的含义是凡允许受益人将其汇票和单据持往指定的银行或未指定特定银行的情况下,持往付款行以外的任何其他银行请示议付,而不必直接向付款银行提示请求付款的信用证。出口押汇(BillPurchase)系指出口商将信用证和全套出口单据提交银行,由银行买入单据并按票面金额扣除从押汇日到预计收汇日的利息及有关手续费用,将净额预先付给出口商的一种融资结算方式。本案中,C银行与A公司是议付行与受益人的关系,然涉讼信用证议付之前,双方还发生了打包贷款业务,审判实践中往往易将打包贷款法律关系与信用证法律关系相混淆。从上述概念可见,打包贷款与信用证相关,但不等同于信用证法律关系,而是银行与出口商之间的借款关系。
同年9月3日,A公司向C银行提供了包括第4份通知在内的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单据要求议付。C行于同年9月5日向A公司发出议付通知,告知该公司在信用证项下的金额738450美元中,扣除手续费、邮费、短款费、修改通知费、提前付款利息及所欠打包贷款本金、利息后,尚余净额491434.01美元,并于次日将该议付款划入A公司账户内。之后,C行将信用证单据寄往开证行要求偿付,开证行于同年9月18日、10月11日致函C行,称单据与信用证第3次修改的指示不符,并称其从未发过第4份船名和船期的修改通知,开证人B公司也未发过这份电传,单证存在不符点,拒绝偿付该信用证款项,并将所有单据退回C行。于是,C行于同年10月25日致函A公司告知其单据已遭拒付,并要求其归还议付的信用证款项。因A公司未归还议付款,C行就先后3次从A公司账户内扣划59650美元用于归还上述议付款,尚欠678800美元,后因催讨未果,向法院诉讼要求A公司清偿所欠议付款本金及利息。而A公司则辩称C行在信用证议付时,扣除手续费及打包贷款本息后,原信用证项下的美元已经结清;单证不符是由C行造成的,其应承担遭开证行拒付的责任。此案在审理中产生了两种处理意见。
本案的打包贷款本息及相应的手续费,C银行已在1996年9月5日以出口押汇的方式议付信用证时,从议付款项中直接扣除,因此该银行与A公司之间的打包贷款法律关系因履行而终止。当开证行印度银行新加坡分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信用证项下款项时,C银行要求A公司偿还已议付的款项,行使的是信用证法律关系中,议付行对受益人的追索权。故本案应是信用证纠纷,不是打包贷款纠纷。本案涉及信用证的出口押汇与议付信用证是两个意思相近的法律概念,审判实践中认识不一。从概念来分析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它不同于支票、汇票、提单等票据,本身不是一种权利凭证,而只是各种约定的载体,而出口押汇不是信用证的质押,只是在操作过程中需向银行提交信用证和全套的出口单据,它也不同于通常的汇票或者提单的质押。出口押汇的特征是由银行买入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