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出口押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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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承運貨物短缺

有一批貨物250箱,自香港運至倫敦,承運人(即船公司)以發了”Clean on board B/L”,但貨物抵目的港後,收貨人發現下列情況:

一、25箱欠交

二、15箱包裝嚴重破損,大部分貨物以散失

三、20箱包裝外表完好,但箱內貨物有短少

對上述三種情況,收貨人應向承運人還是託運人提出索賠要求?又如何索賠?

案例分析

本例三種情況,第一、二種情況應由承運人負責賠償,而第三種情況的賠索責任不屬於承運人。

第一種情況:由於提單上寫名為250箱,而交貨時僅交225箱,故承運人對欠交的25箱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種情況,因提單註明為清潔提單,承運人又必須承擔貨物「外表良好」的責任。所以承運人對15箱嚴重破損導致箱內貨物散失而負賠償責任。

第三種情況,因貨物包裝外表良好,而箱內貨物短少,其責任不在承運人,故應由託運人承擔賠償責任。

概念說明

何謂”Clean on board B/L”---清潔已裝船提單

是指運送人點收託運人託運之貨物時,檢查貨物外觀或外包裝有無污損或破損情況,若無這些情況,則所簽發之提單上就沒有承運人或其代理人關於貨物殘損或外表包裝不良等批註的提單。

結論:收貨人向承運人(船公司)索賠時應著重注意以下問題:

(1)損害通知提出時限

(2)索取損失相關文件

(3)應備妥索賠文件

(4)索賠時效

案例二海上損害種類

有一台已投保價值200,000英磅的精密儀器,運載該儀器貨輪在航行中與另一貨輪相撞,因船身激烈震動,致使該台儀器嚴重損壞。事後經有關專家驗定,該台儀器如修復原狀,需修理費210,000英磅,如拆卸為零件出售,尚可收回4,000英磅。請問這台損壞儀器屬何種損失?保險公司應如何處理此損失。

概念說明

1.所謂推定全損:指貨物受損修復所需費用,加上貨運至目的地的價格,將會超過貨物在目的地的價格。

2.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保險貨物受損後,修理費用已超過貨物修復後的價值。

(2)保險貨物受損後,整理和續運到目的地的費用,超過貨物到達目的地的價值。

(3)保險標的實際全損已經無法避免,或者為了避免實際全損需要花費的施救等費用,將超過獲救後的標的的價值。

(4)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使被保險人失去標的所有權,而收回這一所有權,

其所需花費的費用,將超過收回標的價值。

案例分析

本例中這台價值200,000英磅的精密儀器是由於船舶相撞而損壞的,若要將他恢復原狀,修理費達210,000英磅,如果加上運至目的地的費用,總和超過該儀器,屬於推定全損的範圍應視為推定全損。

結論

保險公司賠償:對發生推定全損的貨物,除按保險單的規定給予賠償外,可要求被保險人將該貨物委付給保險公司,即將該貨物的權益轉讓給保險公司,並由被保險人簽署權益轉讓書作為證據,從而使保險公司在賠付貨款後,能自行處理該貨物的殘餘部分,並享受該貨物有關其他權益。

案例三區分全部損失和部份損失之例

有一貨輪,在航行中船艙發生火災,危及船、貨的共同安全,經船長下令灌水施求後撲滅。事後檢查,原裝在該船艙內的400包棉花,除被燒毀部分外,剩下部分有嚴重水漬,只能作為紙漿出售造紙廠,得價佔原貨價30%;該艙內還有300包大米,檢查只有水漬損失,而無燒毀損失,經曬乾處理後,棉花損失貨價70%,大米損失貨價50%,按照保險業務,保險公司應該如何區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概念說明

1.所謂實際全損:指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貨物完全滅失或完全失去它原有的用途。

2.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保險標的物完全滅失

(2)保險標的物喪失無法挽回

(3)船舶失蹤達到一定時期(四個月)。(我國海商法認為屬推定全損)

(4)保險標的物失去原有用途

1.所謂分損:指保險標的物部份損失。又可分共同海損、單獨海損。

2.共同海損:在海上發生緊急危難時,船長為避免船舶及貨載的共同危險所作處份而直接發生的犧牲及費用。

案例分析

1.棉花----本案例棉花嚴重水漬,只能作為紙漿削價出售得價佔原貨價30%;棉花原具有的紡織布等用途完全喪失,盡管貨主可收回30%,但在保險業務中則視作全部損失之實際全損承擔賠償責任。

2.大米—本例中大米因發生火災,危及船、貨的共同安全,經船長下令灌水施求後撲滅,檢查只有水漬損失,而無燒毀損失,經曬乾處理後,作為次米出售,得原價之50%,屬部分損失之共同海損,此損失應由船舶上所有貨之貨主按比例共同負擔,保險公司則負擔損害防止費用及補償共同海損引起之各利害關係人被犧牲貨支出費用所分攤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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