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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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行政诉讼后,原告和第三人达成调解,撤销行政处罚案例

行政拘留行政诉讼后,原告和第三人达成调解,撤销行政处罚案例

行政拘留行政诉讼后,原告和第三人达成调解,撤销行政处罚
案例
摘要:
一、案例背景
1.行政拘留行政诉讼
2.原告与第三人达成调解
二、案例结果
1.撤销行政处罚
三、案例分析
1.法律依据
2.调解的重要性
四、结论
正文:
一、案例背景
在本案中,原告因不服第三人的行政处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过一系列的司法程序,原告与第三人最终达成调解,撤销了原先的行政处罚。

二、案例结果
在原告与第三人的共同努力下,法院对这起行政案件进行了调解。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行政处罚被撤销,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

三、案例分析
1.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本案中,原告正是依据这一法律条款,对第三人的行政处罚提出了质疑。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充分考虑了双方的合法权益,为双方提供了公平、公正的调解机会。

2.调解的重要性
行政诉讼调解是一种灵活、高效的争议解决方式。

与诉讼相比,调解更能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有助于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关系。

此外,调解还有助于减轻法院的审判压力,提高司法效率。

在本案中,原告与第三人通过调解达成共识,撤销了行政处罚,既维护了各自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诉讼带来的时间和精力消耗。

四、结论
本案的调解结果充分体现了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优越性和灵活性。

通过调解解决行政争议,既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人民调解工作典型案例

人民调解工作典型案例

人民调解工作典型案例——秦某等22人诉某酒店拖欠劳动报酬案【案情介绍】2023年5月至6月期间,秦某等22名劳动者陆续到某县人力社保局进行投诉,称被某酒店拖欠劳动报酬19余万元,某县人力社保局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秦某等22人在某酒店从事厨师、服务员等工作,某酒店确实存在拖欠秦某等22名劳动者2023年2月至5月期间劳动报酬19余万元的行为,某县人力社保局于2023年8月10日向某酒店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其自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兑现秦某等22人劳动报酬,某酒店逾期未履行支付义务。

据了解,该酒店因经营不善,加上突发火灾被有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责令停业整顿、消除消防风险,导致该酒店在短时间内无法支付秦某等22名劳动者工资。

期间,部分劳动者多次在酒店现场聚集,并采取阻工等过激行为,给该县的社会稳定带来了较大影响。

【调解结果】为防止事态升级扩大,给不理性维权劳动者造成次生违法风险,某县人力社保局于2023年10月7日组织秦某等22人与某酒店进行人民调解,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双方签订- 1 -了人民调解协议,约定在2023年12月31日前分期支付完毕。

前述人民调解协议经由该县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并出具了具备强制执行效力的民事裁定书。

2024年春节前,经过该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2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得以足额兑现,劳动者委托代表向该县人力社保局、人民法院赠送锦旗,表示感谢。

【案例点评】一、多元手段减成本,彰显劳动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

此次劳动纠纷本质是民事纠纷,但又是基于劳动关系下的特殊民事纠纷。

按照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之后,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若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县人力社保局充分考虑到:一是在诉讼等待期内,未知因素太多,对劳动者而言,拖欠工资已经对正常生活造成较大影响,严重影响一个家庭的生计、教育、医疗等基础民生权利,部分劳动者不理解,不接受,进而采取其他非理性方式维权,质疑职能部门和政府公信力;二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是诸多行政执法类别之一,毋庸置疑要在《行政诉讼法》的框架之下实施,诉讼等待期也是对劳动者之外的行政相对人的法定救济期限,不可以人为剥夺或者缩减,要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诉求,挑战很大。

上海高院发布2018年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十大案例

上海高院发布2018年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十大案例

上海高院发布2018年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十大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5.29•【分类】其他正文上海高院发布2018年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十大案例(2019年5月29日)行政争议实质解决十大案例案例一杨某诉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上诉案一、基本案情被征收人杨某所有的被征收房屋有一本产权证,但该产权证标注有两条房屋信息,分别是:幢号1底层南间9.61平方米、幢号2全幢11.88平方米。

该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曾在书面答复杨某关于限购问题的咨询时,指出其所有的房屋虽记载在一本产权证内,但登记簿中为两个权属单元(两套房),杨某属于被限购对象。

在此次房屋征收中,杨某以此为依据要求按照两套住房进行征收补偿,征收部门则主张以产证为依据按照一套房进行征收补偿,遂产生争议。

征收双方未能就征收补偿达成协议,2016年8月10日该区政府对杨某按照一套房的标准,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杨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征补决定。

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但没有成功,后以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一证一户”进行征收符合征收政策为由,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杨某不服,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再次调解,征收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二审法院制作行政调解书,促成征收补偿和限购答复争议同步化解。

二、协调化解的主要作法(一)先行研判促进协调和解的必要与可能。

在本案中,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一证一户”的标准作出被诉征补决定符合征收政策,但与限购答复内容相冲突。

一审期间政府部门明确表示限购答复存有不当。

本案交织着征收补偿与限购答复两个既独立又关联的争议,仅就征收补偿问题作出判决,争议将依然存在并可能引发新的诉讼,合议庭经研判认为本案具有调解的必要和可能。

(二)与一审法院沟通,在一审的基础上拟定新的调解方案。

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积极沟通,了解一审法院调解的进度和难点。

多次组织当事人沟通真实需求,拟定的调解方案在坚持“一证一户”合法性底线的同时,适当考虑弥补杨某因错误限购答复可能造成的损失;二审法院通过辩法析理,说服被征收人接受新方案的同时向征收部门制发《关于协助实质化解杨某户征收补偿行政争议的建议函》,阐释实质化解该户行政争议的理由、具体方案以及工作步骤,供征收部门作为调整安置补偿方案的抓手。

行政复议调解案例

行政复议调解案例

行政复议调解案例行政复议调解是一种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通过调解双方的利益关系,达到公正、合理、和谐的目标。

下面列举了十个行政复议调解案例,以此来说明行政复议调解的具体实施过程和效果。

案例一:甲方是一家餐饮企业,乙方是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甲方因被乙方处以罚款而提起行政复议。

经调解,甲方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乙方同意撤销罚款决定。

案例二:甲方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商,乙方是当地城市规划部门。

甲方因乙方未及时批准其建设项目而提起行政复议。

经调解,乙方承诺在一周内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同意撤回复议申请。

案例三:甲方是一名企业职工,乙方是企业人事部门。

甲方因被乙方辞退而提起行政复议。

经调解,乙方同意重新考虑辞退决定,甲方同意接受调整岗位。

案例四:甲方是一名农民,乙方是当地农业部门。

甲方因乙方未及时发放农业补贴而提起行政复议。

经调解,乙方同意尽快发放农业补贴,甲方同意撤销复议申请。

案例五:甲方是一名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乙方是交通管理部门。

甲方因被乙方处以罚款而提起行政复议。

经调解,甲方同意接受处罚决定,乙方同意将罚款金额减半。

案例六:甲方是一名消费者,乙方是一家电商平台。

甲方因乙方销售的商品质量问题而提起行政复议。

经调解,乙方同意退还甲方购买商品的款项,并向甲方道歉。

案例七:甲方是一名学生家长,乙方是学校教育局。

甲方因乙方未按时办理学籍转入手续而提起行政复议。

经调解,乙方同意尽快办理学籍转入手续,甲方同意撤销复议申请。

案例八:甲方是一名市民,乙方是市政府环保部门。

甲方因乙方未妥善处理垃圾问题而提起行政复议。

经调解,乙方同意加强垃圾处理工作,甲方同意撤销复议申请。

案例九:甲方是一名企业经营者,乙方是税务部门。

甲方因乙方对其纳税申报进行调查而提起行政复议。

经调解,乙方同意放宽调查范围,甲方同意提供相关资料配合调查。

案例十:甲方是一名公务员,乙方是人事部门。

甲方因乙方未按规定晋升其职务而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调解典型案例

行政调解典型案例

行政调解典型案例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与某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该供应商向该公司提供特定的产品。

但是,在生产过程中,该供应商出现了质量问题,导致产品无法按时交付。

该公司因此遭受了重大损失,要求供应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调解过程1.申请调解该公司向当地工商局申请行政调解,要求与供应商达成赔偿协议。

工商局受理后,安排专人负责调解。

2.召开调解会议工商局邀请双方参加调解会议,并就纠纷的事实和责任进行了详细询问。

在听取双方陈述后,专人指出了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就如何处理此事进行了探讨。

3.推动协议达成在专人的引导下,双方逐渐接近了协议,并就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最终,在专人的推动下,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署了协议书。

4.落实协议根据协议内容,该供应商支付给该公司相应的赔偿款项,并按照要求重新生产产品,确保质量符合要求。

该公司也对供应商的质量管理进行了加强,并与其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

三、调解效果通过行政调解,该公司和供应商达成了协议,解决了纠纷,并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此外,调解过程中专人指出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也让双方更加清楚地认识到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有助于预防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四、经验总结1.及时申请调解当出现纠纷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调解。

这不仅可以有效避免纠纷扩大化,还能够节省时间和成本。

2.尊重专人意见在调解过程中,应尊重专人的意见,并积极配合工作。

只有通过双方共同努力才能达成协议。

3.注重落实协议达成协议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将协议落实到位。

双方应认真履行自己在协议书中所承担的义务,并确保协议得以顺利执行。

五、结语行政调解在企业之间发生纠纷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不仅可以有效解决问题,还能够促进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

因此,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行政调解的重要性,并在实际工作中加以推广和应用。

行政纠纷调解制度

行政纠纷调解制度

提高调解人员的素质
建立严格的选任标准
为保证调解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公正性,应建立严格的选任标准,选拔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调解员 。
加强培训和管理
定期组织调解人员参加专业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同时加强对调解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的考 核和奖惩机制。
赋予调解结果法律效力
明确调解结果的法律效力
01
行政纠纷调解制度存在的 问题
调解制度不完善
缺乏系统性的调解程序
目前的行政纠纷调解制度缺乏一套系统性的调解程序,导致调解 过程不规范、缺乏透明度,给当事人带来困惑和不便。
缺乏中立性
由于调解人员往往由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担任,有时难以保证中立性 和公正性,容易引发当事人对调解结果的不信任。
缺乏有效的执行机制
行政纠纷调解制度
2023-11-11
目录
• 行政纠纷概述 • 行政纠纷调解制度 • 行政纠纷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 完善行政纠纷调解制度的建议 • 行政纠纷调解制度案例分析
01
行政纠纷概述
行政纠纷的定义
行政纠纷
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而引起的与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纠纷。
特点
行政纠纷具有与一般民事纠纷不同的特点,其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复杂,往往涉 及公共利益和政策因素。
行政纠纷的类型
行政处罚纠纷
指因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对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进行行政处罚时引起的纠纷。
行政征收纠纷
指因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征收 过程中引起的纠纷。
行政许可纠纷
指因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 过程中引起的纠纷。
为规范调解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制定专门的行政纠纷调解法规,明确调解的 原则、程序、效力等。

江苏省检察机关信访矛盾化解典型案例

江苏省检察机关信访矛盾化解典型案例

江苏省检察机关信访矛盾化解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1.18•【分类】其他正文江苏省检察机关信访矛盾化解典型案例目录1.转变思路解定罪难题立案监督助企业纾困——A公司申请立案监督案2.工伤认定引争议多措并举促化解——张某控告、B公司行政申诉案3.身份被冒用留案底能动履职还清白——曹某某刑事申诉案4.多措并举促化解社会治理保民生——陈某行政申诉案5.多元解纷消除正当防卫误解——周某信访案6.精准打击婚恋诈骗坚决维护公平正义——赵某信访案7.强化反向审视推动诉源治理——金某某信访案案例一转变思路解定罪难题立案监督助企业纾困——A公司申请立案监督案2021年6月1日,苏州工业园区某企业A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在劳保用品供应商B公司以其为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中,A公司员工孙某与原告串通,伪造凭据、虚构交易,涉嫌虚假诉讼罪。

公安机关初查后未发现相关犯罪事实,并经复议、复核后维持不予立案决定。

2022年1月27日,多方寻求救济无果后,A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经充分开展实质性调查,认为涉嫌虚假诉讼证据不足,但企业被侵害事实客观存在。

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该院没有简单化回应,而是抓住案件中存在的疑点,重新提炼关键信息,及时转变审查思路。

通过比较采购支出和经营数据,发现该公司劳保支出异常增长和孙某违规采购存在直接关联,工厂厂长洪某对此监管缺位。

借助A公司系案发单位易于取得证据的优势,该院指导其补充提供证据,于2022年4月14日以A公司被职务侵占,监督公安机关立案。

找准案件突破口后,面对取证困难瓶颈,该院强化侦查引导和自行补充侦查,制发引导侦查文书,调取供应商报价单、订单往来记录等,完善证据链条,最终全面查清洪某与孙某共谋收受多家供应商贿赂,以及以串通供应商虚增报价后收取差额款方式侵占A公司财物的事实。

2023年5月12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洪某、孙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法院采纳该院全部指控意见。

安徽法院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安徽法院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安徽法院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6.1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安徽法院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2019年6月17日安徽高院)导读:解决行政争议是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亦是今年全省法院行政审判的一项重点工作。

本次十大典型案例是在全省三级法院报送基础上最终确定的,这批典型案例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补偿、行政协议、行政强制、物业行政处理、行政收费、社会保险、工伤认定、房屋登记等多种行政行为,对指导全省法院深入开展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工作,进一步提高协调和解率和服判息诉率具有指导意义。

01案例一、葛某某诉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基本案情2012年6月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皖政地〔2012〕147号《关于合肥市2011年度第14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

葛某某在该批复批准征收的范围内有一处1000多平方米的房屋,葛某某一家生活居住于此,并在该房屋内开办养老院,有几十名老人入住其中。

由于葛某某与征收实施单位对补偿安置意见不一致,双方未能达成补偿协议,葛某某遂针对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诸多行为提起了十余起诉讼,如请求撤销项目选址意见书、立项复函、更正公告等。

其中,葛某某对上述征地批复不服,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安徽省人民政府以葛某某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了葛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葛某某遂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方案不是行使法定批准权限,不能视为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葛某某的诉讼请求。

葛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询问双方当事人,了解到葛某某提起多起诉讼真实目的是为了解决补偿安置问题,遂直接针对葛某某的补偿安置问题进行调解。

行政法律原则的适用案例(3篇)

行政法律原则的适用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日益紧张。

为了保障国家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我国实行了土地征收制度。

某市某区某镇某村(以下简称“该村”)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被纳入征收范围。

在征收过程中,该村村民对征收补偿方案存在异议,引发了群体性事件。

为了妥善处理此事,当地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调解和处理。

二、案例过程1. 征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征收条例》的相关规定,当地人民政府作出了征收决定,明确征收该村土地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征收决定下达后,当地行政机关向该村村民发放了征收补偿方案。

2. 补偿方案征收补偿方案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根据方案,每亩土地补偿费为5万元,安置补助费为2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 村民异议在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后,该村部分村民对补偿方案表示不满,认为补偿标准过低,不符合实际情况。

村民们认为,自己的土地是村里的集体土地,补偿费用应该更高。

因此,村民们联名向当地行政机关提出了异议。

4. 行政机关调解针对村民的异议,当地行政机关进行了调解。

调解过程中,行政机关向村民解释了征收补偿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听取了村民的意见。

在充分了解村民诉求后,行政机关认为补偿方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且已充分考虑了村民的利益。

为了解决村民的担忧,行政机关提出以下解决方案:(1)提高部分土地的补偿标准,确保补偿金额不低于市场评估价格;(2)对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3)对于无法安置的村民,提供住房保障或货币补偿。

5. 村民接受方案经过行政机关的调解,村民们对补偿方案表示接受。

在当地行政机关的监督下,征收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三、案例分析1. 适用法律原则本案中,当地行政机关在处理征收过程中,充分体现了以下行政法律原则:(1)合法性原则: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严格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征收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征收行为的合法性。

关于人民调解案例

关于人民调解案例

关于人民调解案例人民调解案例1案件性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承办单位:区人民调解中心、区行政调解中心联调案件情况:2009年3月3日,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民警在圣水南街37附32号传唤犯罪嫌疑人蒲小洪,蒲小洪在逃跑时坠楼身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蒲小洪坠楼死亡作出初查结论:民警在传唤犯罪嫌疑人蒲小洪过程中,依法执行公务,无滥用职权行为,不予立案。

故公安机关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依法也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死者上有八十多岁的母亲,下有三个女儿还未成年,故其家属提出三十多万的赔偿要求。

公安机关认为其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陷入僵局,如该事件处理无果极可能引发家属上访,影响社会稳定。

两中心联合调解化解:2009年11月17日、18日,在区人民调解中心副主任袁飞主持下,区行政调解中心调解员罗劲松律师负责调解,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在游仙区富乐街道办事处二楼会议室就蒲小洪死亡后的处理事宜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员不厌其烦、耐心细致的艰苦工作。

十八日晚七时,终于促使一件因公安机关追逃引发的特殊事件最终得以解决。

调解圆满结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1、鉴于蒲小洪死后家庭生活困难的实际情况,本着照顾、关爱、扶持的原则,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对丧失和尚无劳动能力的蒲小洪之母王玉芳,女蒲于容、蒲雷敏、蒲琪琪四人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9万元。

2、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已支付给蒲小洪亲属的生活费用1.1万元、鉴定费用0.6万元、殡仪馆在2009年11月20日以前所发生的费用约4.6万元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承担。

3、蒲小洪尸体火化费用由游仙公安分局承担。

人民调解案例2案件性质:拆迁补偿纠纷承办单位:区、乡、村三级调解组织联合调处案情介绍:20__年8月31日下午3时许,游仙区东林乡五显村绵遂高速公路一标段报警称:五显村的部分村民分别堵在挖机、装载机前面阻扰施工。

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第二批)

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第二批)

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第二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0.30•【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第二批)编者按:为切实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分两批发布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今日发布第二批,主要围绕人民法院通过发送司法建议、示范性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与专业调解组织合力化解以及实体裁判等多种方式,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目录一、方某等诉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不履行颁发摩托车牌照法定职责系列案二、徐某磊诉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房屋所有权登记案三、甲绣品厂诉某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四、甲五金制品公司诉某市行政机关征收补偿系列案五、甲食品公司诉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一、方某等诉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不履行颁发摩托车牌照法定职责系列案【基本案情】1998年,某市人民政府颁布《某市摩托车道路交通管理办法》,明确该市内五区不予办理摩托车牌照。

根据某市人民政府于2006年颁布的《某市城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以及2018年颁布的《某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该市对摩托车在三环内采取限行政策,但未就办理摩托车登记作出明确限制。

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为控制城区内摩托车总量,限制三环内居民申请摩托车登记,导致该市三环内居民在购买摩托车后无法直接办理牌照,从而不断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行政机关依法履行颁发摩托车牌照职责。

【处理结果】一审法院认为,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三环内居民不开放摩托车注册登记业务,缺乏法律依据。

同时,该院在办理案件时发现,近年来,当地因此类纠纷导致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增长迅猛,2021年为1700余件,2022年为3000余件,2023年第一季度已达1500余件。

行政机关在当事人起诉后,对符合颁发牌照条件的,采取由当事人撤回起诉,再根据法院裁判文书办理摩托车登记的“诉讼前置”做法,导致大量同类型行政案件持续增长,不但给当事人造成诉累,而且浪费司法资源。

2020年上海法院行政争议实质解决案例

2020年上海法院行政争议实质解决案例

2020年上海法院行政争议实质解决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7.19•【分类】其他正文2020年上海法院行政争议实质解决案例目录一、曹某某诉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决定及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行政复议决定案二、何某某诉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登记案三、梅某某诉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纠纷案四、朱某等诉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系列案五、某商贸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六、徐某某诉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规划验收案七、贺某、陈某某诉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纠纷案八、蒋某诉上海市杨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及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九、杜某某等诉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人民政府强制拆解渔船系列案十、俞某诉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决定及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行政复议决定案十一、袁某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履行法定职责案十二、蔡某某诉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上海市崇明区三星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系列案案例一:曹某某诉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决定及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行政复议决定案一、基本案情2019年8月17日,曹某某驾驶小客车因违反上海南站动力南一路的禁令标志,被徐汇交警支队处以罚款200元并计3分的行政处罚。

曹某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徐汇公安分局予以维持。

曹某某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禁令标志设置位置不清晰,当其能看清禁令标志时,已无法转向,不得已驶入单向的禁行路段,要求对行政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予以撤销。

徐汇交警支队则辩称,禁令标志的设置并非其职责范围。

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曹某某仍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协调化解的主要做法徐汇交警支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是涉案路段的禁令标志,而禁令标志的设置并非徐汇交警支队的职责,即本案的行政争议实质系由禁令标志的设置问题而引发。

通过调解解决行政协议案件的案例

通过调解解决行政协议案件的案例

以下是一个通过调解解决行政协议案件的案例:
某市规划局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行政协议,约定由房地产公司负责建设一个住宅小区,并按照规划局的要求进行规划和设计。

协议签订后,房地产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建设,但是规划局却以不符合城市规划为由,要求房地产公司拆除部分建筑。

房地产公司认为规划局的要求不合理,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规划局的要求无效。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

经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规划局也撤销了原来的要求,房地产公司也同意对部分建筑进行整改。

这个案例表明,在行政协议案件中,调解是一种有效的解决方式。

通过调解,双方可以平等地协商,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避免了诉讼带来的时间和金钱成本。

当然,调解也需要依法进行,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

多元调解法律案例(3篇)

多元调解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同一小区的邻居,因房屋装修噪音问题产生纠纷。

张某认为李某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噪音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活,要求李某停止装修,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李某则认为其装修并未对张某造成实质性影响,拒绝赔偿。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多元调解为有效化解该纠纷,法院依法启动多元调解机制,邀请社区调解员、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士参与调解。

1. 调解员了解案情调解员首先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纠纷的起因、经过和双方诉求。

张某表示,李某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噪音严重影响了其休息,导致其睡眠质量下降,精神状态不佳。

李某则表示,其装修并未对张某造成实质性影响,且已采取了一定的隔音措施。

2. 心理咨询师介入鉴于双方情绪较为激动,心理咨询师介入进行心理疏导。

心理咨询师首先安抚双方情绪,帮助其理性看待问题。

随后,心理咨询师通过心理咨询技巧,引导双方表达内心感受,了解彼此的需求。

3. 法规解读与法律风险提示调解员向双方解读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装修噪音扰民行为的法律后果。

同时,调解员提示双方注意,若因装修噪音引发纠纷,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4. 寻求双方共识调解员通过沟通、协商,促使双方寻求共识。

张某表示,若李某能保证装修过程中采取有效隔音措施,并承诺装修结束后立即拆除装修材料,其可以接受。

李某表示,愿意在装修过程中采取更加严格的隔音措施,并承诺装修结束后立即拆除装修材料。

5. 签订调解协议在调解员的见证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调解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李某在装修过程中采取有效隔音措施,确保噪音不影响张某的正常生活;装修结束后立即拆除装修材料;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三、案件处理结果调解协议签订后,双方均履行了协议内容,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张某表示,通过多元调解机制,其感受到了公平正义,对法院和调解员表示感谢。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邻里纠纷,通过多元调解机制,有效化解了双方矛盾,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行政拘留行政诉讼后,原告和第三人达成调解,撤销行政处罚案例

行政拘留行政诉讼后,原告和第三人达成调解,撤销行政处罚案例

行政拘留行政诉讼后,原告和第三人达成调解,撤销行政处罚案例
(原创版)
目录
一、行政拘留引发行政诉讼
二、原告与第三人达成调解
三、撤销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四、结论
正文
一、行政拘留引发行政诉讼
近日,一起因行政拘留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在法院公开审理。

原告张某因与邻居发生纠纷,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随后被警方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处以行政拘留 15 日的处罚。

张某不服警方的处罚决定,认为警方处罚过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将警方告上法庭,请求撤销行政拘留处罚。

二、原告与第三人达成调解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与第三人(即邻居)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了和解协议。

双方均表示,当初的冲突是因为一时冲动,双方都有过错,愿意互相谅解。

在法院的调解下,原告张某表示愿意向第三人赔偿一定的损失,第三人也表示愿意接受原告的道歉,并撤销对原告的投诉。

三、撤销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在本案中,原告与第三人已经达成和解,双方均表示愿意互相谅解。

因此,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当初的行政拘留处罚显失公正,应予撤销。

四、结论
通过这起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和解与调解对于解决纠纷具有积极意义。

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会根据实际情况,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当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法院可以判决变更或撤销行政处罚。

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案例

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案例

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案例
案例一:企业裁员引发行政争议
某企业因经营困难,决定进行裁员,但被裁员工认为裁员行为存在违法行为,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引发行政争议。

为了化解争议,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对企业的裁员决定进行了审查。

经调查发现,企业裁员的依据是合理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然而,双方在劳动合同的解除程序、赔偿标准等方面存在分歧。

在调解过程中,劳动行政部门建议企业恢复裁员流程,重新与被裁员工进行协商,并给予合理的赔偿。

同时,要求企业在解决争议过程中保持公开、透明,以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最终,企业同意重新与被裁员工协商,并根据劳动行政部门的建议给予合理的赔偿。

双方达成一致,行政争议得以化解。

案例二:土地征收引发行政争议
某地政府决定对一片土地进行征收,但部分农民不同意征收决定,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引发行政争议。

为了化解争议,地方政府成立了专门的调解小组,对土地征收决定进行了重新审查,同时与农民进行沟通和协商。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小组认真听取了农民的意见和诉求,重新
评估了征收决定的合理性。

经过慎重考虑和协商,调解小组提出了更为合理的征收方案,其中包括提高补偿标准、保障农民的生计等。

最终,双方达成共识,行政争议得到了化解。

农民同意土地征收,并接受了更高的补偿标准和相应的安置安排。

行政机关也承诺在征收过程中更加关注农民的权益,并加强督促和管理。

行政拘留行政诉讼后,原告和第三人达成调解,撤销行政处罚案例

行政拘留行政诉讼后,原告和第三人达成调解,撤销行政处罚案例

行政拘留行政诉讼后,原告和第三人达成调解,撤销行政处罚
案例
【案例背景】
在我国,行政处罚是一种常见的行政手段,用于规范社会行为和维护公共秩序。

然而,行政处罚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公民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文将介绍一个行政拘留行政诉讼后,原告与第三人达成调解,撤销行政处罚的案例。

【行政拘留行政诉讼过程】
一、原告起诉理由
在某市,原告因涉嫌违法被行政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原告认为,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二、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坚持认为自己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据,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了答辩。

三、法院审理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对原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原告与第三人达成调解】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与第三人(即行政机关)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同意在一定条件下,撤销原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赔偿原告因行政处罚而遭受的
损失。

【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调解协议,第三人向法院申请撤销对原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撤销决定,原告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案例启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公民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行政诉讼不仅可以让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司法保障,还有助于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

同时,行政机关也应依法行政,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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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案例一:乡人民政府调解何某溺水死亡赔偿纠纷案 (1)案例二:公安局调解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2)案例三:公安局某区分局调解熊某某殴打黄某某案 (3)案例四:国土资源局调解天华砖厂与天华村土地复垦合同纠纷案 (4)案例五:规划和建设局调解游炳华拆迁遗留问题案 (5)案例六: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调解杨连凯不服工伤认定申请行政复议案 (6)案例七:卫生局调解林敏医疗损害赔偿案 (7)案例八:工商行政管理局调解周正刚与王玉珍因消费纠纷案 (8)案例一:乡人民政府调解何某溺水死亡赔偿纠纷案纠纷性质类别:民事纠纷案例评析:本案是因死者何某溺水死亡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事实清楚,责任明确。

乡人民政府参照《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调解处理,并通过双方家庭共同的亲属介入调解,使纠纷得到妥善处理。

基本案情:2010年5月23日,某乡水口村4组村民何某与好友陈某、陆某相约到飞龙镇吃饭。

饭后,陆某有事离开,何某提议到另一镇莲花坪村5组麻柳湾水库游泳。

约14时许,何某在游泳过程中不幸溺水死亡。

何某的父母认为陈某负有责任,情绪十分激动,扬言不解决好此事,就要报复陈某及其家人。

双方经过多次私下协商,均因赔偿金额差异太大无法达成协议,最后双方向乡人民政府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及结果:乡政府接到申请后高度重视,庚即指派该乡分管领导与乡“大调解”协调中心副主任牵头,由派出所、司法所和乡调委会等组成调解组,共同进行调解。

5月25日,调解组组织召开了案情分析会,并对死者的父母做了大量的解释和安抚工作。

5月26日,调解组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死者方要求陈某支付5万元的赔偿费,而陈某一家只愿从人道主义角度支付何某1万元的安葬费。

由于双方分歧太大,均不愿让步,致使调解陷入疆局。

何某的家人扬言:“我的人都死了,这点钱都不值吗?如果不赔偿,我要你也家破人亡”。

调解组人员见此情形,运用异地化解法和求同存异法,将双方分开,分别做调解工作。

同时,调解组了解到双方有亲戚关系,就在他们的亲戚中找了一个双方都敬重的老人来参加调解,共同做双方的工作。

5月28日,调解组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人员一方面对死者家庭不幸表示同情,要求他们保持克制,并适当让步,因为何某溺水死亡是意外事件,陈某不负刑事责任;另一方劝告陈某父母应给予何某一定的经济补偿,并组织学习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对赔偿标准进行认真仔细的核算。

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讲法律、讲政策,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由陈某一次性支付死者何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种费用19000元,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案例二:公安局调解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纠纷性质类别:民事纠纷案例评析:这起死亡三人、伤三人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事故是肇事方的单方责任,受害方亲属情绪非常激动,提出的赔偿要求高,导致双方无法达成赔偿协议,矛盾有激化的可能。

公安局联合司法局、法院,共同组成调解组,分头做双方工作,在第一时间内组织肇事方和受害方的亲属进行调解,并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基本案情:2009年10月31日21时35分许,孔博(男,19岁,家住城北镇人民路北段三段364号)驾驶BW2336号“丰田”小轿车,由鼎屏镇往城北镇方向行驶。

行至环城路城北镇双井村路段时,车辆与环城路花台连续相撞,导致车内乘车人方博(男,17岁)、黄裕(男,17岁)、冯西邻(女,16岁)三人当场死亡,驾驶人孔博及车内乘车人吴显志(男,16岁)、刘静(又名刘磊,男,18岁)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调查,由肇事车辆驾驶人孔博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调解过程及结果:事故发生后,公安局高度重视,迅速联合司法局、法院,共同组成调解组,分别做当事双方的调解工作,特别是对三名死者的亲属分别安排了三名民警,负责心理安慰、宣传解释和维稳工作。

事故次日,调解组就开始组织肇事方和受害方亲属进行调解,力争尽快达成协议。

调解开始时,受害方亲属情绪异常激动,提出了很高的赔偿要求,肇事方称无法满足其要求,且态度也很坚决,双方争吵不休,不听劝阻,调解无法进行。

随后,受害方亲属到群工局上访,要求政府解决赔偿问题。

调解组又于12月2日和12月5日分别组织了两次调解,双方仍然未达成调解协议。

12月9日,调解组再次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

这次调解采取先分别做工作、再当面协调的方式进行。

一方面,劝慰受害方亲属要冷静面对现实,要依法有理有据地进行索赔,不能漫天要价;另一方面,要求肇事方充分理解受害方的心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还要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赔偿相关费用。

经过调解人员坚持不懈的做思想工作和协调,肇事方和五个受害方分别达成了赔偿总额共计80余万元的调解协议。

案例三:公安局某区分局调解熊某某殴打黄某某案纠纷性质类别:治安纠纷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殴打他人的治安案件。

受害人事后采用信访的方式报案,区公安分局领导高度重视,派员对案件进行了调查,并根据双方的意愿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法进行调解,及时化解了纠纷。

基本案情:2010年4月16日,正元星辰巴厘岛咖啡厅保安黄某某向区分局写信称:熊某某于2010年4月13日13时许喝醉了酒,经过巴厘岛咖啡厅时,无故用脚猛踢大门,并边踢边骂,我作为保安员上前好言相劝,熊某某反而骂起我来,并趁我不备时将我打伤,要求依法处理。

区分局领导高度重视,安排派出所进行立案调查。

调解过程及结果:经调查得知,熊某某对此事负有主要责任,但是情节较轻,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可以调解处理的案件。

为了化解纠纷,派出所民警在黄某某和熊某某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召集双方进行调解。

通过讲法律、讲政策,最后促成双方达成了如下协议:1、熊某某一次性赔偿黄某某医疗费1400元;2熊某某向黄某某赔礼道歉。

协议兑现后,黄某某感到满意。

案例四:国土资源局调解天华砖厂与天华村土地复垦合同纠纷案纠纷性质类别:合同纠纷案例评析:本案中,天华页岩砖厂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对被占土地进行复垦,但是在复垦费用上与天华村8组村民不能达成一致,导致当地村民两年时间里不断上访。

通过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对双方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说明利害关系,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维护了和谐稳定。

基本案情:2000年4月22日,天华页岩砖厂租赁袁市镇天华村8组土地20.915亩,兴办页岩砖厂。

2007年底砖厂停办后,被占地村民要求按原协议约定由砖厂进行土地复垦。

砖厂业主提出按每亩给1500元复垦费,交由被占地农民自行复垦。

但村民认为复垦费太少,不能接受,双方因此而僵持不下。

村民为得到合适的复垦费,多次到省、市、县上访。

调解过程及结果:2008年4月,国土资源局接到省国土资源厅交办的该合同纠纷信访件后,多次联合镇政府,召集砖厂业主和村民代表协商,但一直未能达成协议。

2009年7月,国土地资源局矛盾纠纷调解小组通过研究相关法律法规,7月10日再次与镇政府一道,召集砖厂业主和村民代表进行调解。

调解人员首先组织砖厂业主和村民代表共同学习《土地管理法》第36、37条和《刑法》第342条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等规定。

调解人员指出,违反土地管理法,在耕地上建窑取土,造成耕地大量破坏,根据《刑法》第342条规定,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复垦归还农民,则不构成毁坏耕地罪,可不以毁坏耕地论处。

劝导砖厂业主必须尊重法律,依法复垦,避免受到刑事责任追究。

砖厂业主当即表示服从行政调解。

通过调解,砖厂业主与村民代表达成每亩支付4000元复垦费、由村民自行复垦的调解协议。

这件发生了近两年的矛盾纠纷得以成功化解。

案例五:规划和建设局调解游炳华拆迁遗留问题案纠纷性质类别:行政争议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因城市房屋拆迁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

上世纪90年代,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城市建设发展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地方,城市房屋拆迁产生的纠纷是引发社会矛盾的重要因素。

行政调解通过调查了解纠纷形成原因,对当事人进行引导,积极组织调解。

按照尊重事实、尊重历史的原则,从立足于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很好的解决城市建设中的历史遗留问题,促进社会和谐。

基本案情:游炳华系原镇南门梁子胜利街124号居民,1992年南门梁子开发时其房屋被拆除,拆迁面积306.43m2(其中门市面积39.9m2)。

1997年已解决安置住房三套,因拆迁时,允许住房面积换门面,分别计价补差,被拆迁人游炳华的安置住房部分面积按超限额面积交了款,留了部分原住房拆迁面积换门面,但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换成门面,产生了矛盾纠纷。

因拆迁人原城市开发公司在2002年破产,此遗留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游炳华多次上访要求解决。

调解过程及结果:规划和建设局高度重视此类城市建设中的遗留问题,主动介入,积极开展调解工作。

2009年3月,由规划和建设局纪委书记牟某负责,带领相关股室工作人员,积极做好调解处理工作。

游炳华(已去世)的爱人刘玉清以前一直不同意县规划和建设局提出的解决方案,通过多次做相关政策解释工作,在调解组工作人员艰辛努力下,2009年10月21日刘玉清接受了调解协议,一次性补偿刘玉清62520元。

财政庚即拔付了该补偿款。

一起长达十几年的遗留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案例六: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调解杨连凯不服工伤认定申请行政复议案纠纷性质类别:工伤赔偿案例评析:该案原是一起因不服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而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

政府法制办在办理该案过程中,通过直接做申请人(受伤职工)和第三人(用人单位)双方的工作,让受伤职工迅速得到了工伤赔偿。

基本案情:2009年8月23日下午,申请人杨连凯班组在井下作业时,因顶板出现严重安全隐患,被第三人复盛关门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安全人员发现后,责令该班组立即停止作业,并出井接受处理,待隐患排除后接通知再上班。

8月24日,杨连凯因对处理决定不服,到公司找管理人员申诉。

随后,杨连凯在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与冯川锋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交认字〔2009〕第3200901075号),认定申请人行经弯道时占道行驶,且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

被申请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申请人不是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申请人所受伤不属于工伤的决定书。

杨连凯不服该工伤认定,向邻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调解过程及结果:政府受理后,法制办办案人员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结案,杨连凯与用人单位邻水县复盛关门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表示愿意进行调解,但是双方对补偿金额分歧较大。

县法制办调解人员于是分头找当事人双方做工作。

一方面,让用人单位理解申请人杨连凯受伤较重,诊治中用去了数万元医疗费用,且杨连凯又是家里的经济支柱,家庭生活比较困难;另一方面,让杨连凯认识到自己本身也存在过错,给用人单位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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