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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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乡人民政府调解何某溺水死亡赔偿纠纷案 (1)
案例二:公安局调解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2)
案例三:公安局某区分局调解熊某某殴打黄某某案 (3)
案例四:国土资源局调解天华砖厂与天华村土地复垦合同纠纷案 (4)
案例五:规划和建设局调解游炳华拆迁遗留问题案 (5)
案例六: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调解杨连凯不服工伤认定申请行政复议案 (6)
案例七:卫生局调解林敏医疗损害赔偿案 (7)
案例八:工商行政管理局调解周正刚与王玉珍因消费纠纷案 (8)
案例一:乡人民政府调解何某溺水死亡赔偿纠纷案纠纷性质类别:民事纠纷
案例评析:
本案是因死者何某溺水死亡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乡人民政府参照《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调解处理,并通过双方家庭共同的亲属介入调解,使纠纷得到妥善处理。
基本案情:
2010年5月23日,某乡水口村4组村民何某与好友陈某、陆某相约到飞龙镇吃饭。饭后,陆某有事离开,何某提议到另一镇莲花坪村5组麻柳湾水库游泳。约14时许,何某在游泳过程中不幸溺水死亡。何某的父母认为陈某负有责任,情绪十分激动,扬言不解决好此事,就要报复陈某及其家人。双方经过
多次私下协商,均因赔偿金额差异太大无法达成协议,最后双方向乡人民政府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及结果:
乡政府接到申请后高度重视,庚即指派该乡分管领导与乡“大调解”协调中心副主任牵头,由派出所、司法所和乡调委会等组成调解组,共同进行调解。5月25日,调解组组织召开了案情分析会,并对死者的父母做了大量的解释和安抚工作。
5月26日,调解组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死者方要求陈某支付5万元的赔偿费,而陈某一家只愿从人道主义角度支付何某1万元的安葬费。由于双方分歧太大,均不愿让步,致使调解陷入疆局。何某的家人扬言:“我的人都死了,这点钱都不值吗?如果不赔偿,我要你也家破人亡”。调解组人员见此情形,运用异地化解法和求同存异法,将双方分开,分别做调解工作。同时,调解组了解到双方有亲戚关系,就在他们的亲戚中找了一个双方都敬重的老人来参加调解,共同做双方的工作。
5月28日,调解组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人员一方面对死者家庭不幸表示同情,要求他们保持克制,并适当让步,因为何某溺水死亡是意外事件,陈某不负刑事责任;另一方劝告陈某父母应给予何某一定的经济补偿,并组织学习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对赔偿标准进行认真仔细的核算。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讲法律、讲政策,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由陈某一次性支付死者何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种费用19000元,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案例二:公安局调解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纠纷性质类别:民事纠纷
案例评析:
这起死亡三人、伤三人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事故是肇事方的单方责任,受害方亲属情绪非常激动,提出的赔偿要求高,导致双方无法达成赔偿协议,矛盾有激化的可能。公安局联合司法局、法院,共同组成调解组,分头
做双方工作,在第一时间内组织肇事方和受害方的亲属进行调解,并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基本案情:
2009年10月31日21时35分许,孔博(男,19岁,家住城北镇人民路北段三段364号)驾驶BW2336号“丰田”小轿车,由鼎屏镇往城北镇方向行驶。行至环城路城北镇双井村路段时,车辆与环城路花台连续相撞,导致车内乘车人方博(男,17岁)、黄裕(男,17岁)、冯西邻(女,16岁)三人当场死亡,驾驶人孔博及车内乘车人吴显志(男,16岁)、刘静(又名刘磊,男,18岁)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调查,由肇事车辆驾驶人孔博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调解过程及结果:
事故发生后,公安局高度重视,迅速联合司法局、法院,共同组成调解组,分别做当事双方的调解工作,特别是对三名死者的亲属分别安排了三名民警,负责心理安慰、宣传解释和维稳工作。
事故次日,调解组就开始组织肇事方和受害方亲属进行调解,力争尽快达成协议。调解开始时,受害方亲属情绪异常激动,提出了很高的赔偿要求,肇事方称无法满足其要求,且态度也很坚决,双方争吵不休,不听劝阻,调解无法进行。随后,受害方亲属到群工局上访,要求政府解决赔偿问题。调解组又于12月2日和12月5日分别组织了两次调解,双方仍然未达成调解协议。12月9日,调解组再次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这次调解采取先分别做工作、再当面协调的方式进行。一方面,劝慰受害方亲属要冷静面对现实,要依法有理有据地进行索赔,不能漫天要价;另一方面,要求肇事方充分理解受害方的心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还要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赔偿相关费用。经过调解人员坚持不懈的做思想工作和协调,肇事方和五个受害方分别达成了赔偿总额共计80余万元的调解协议。
案例三:公安局某区分局调解熊某某殴打黄某某案
纠纷性质类别:治安纠纷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殴打他人的治安案件。受害人事后采用信访的方式报案,区公安分局领导高度重视,派员对案件进行了调查,并根据双方的意愿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法进行调解,及时化解了纠纷。
基本案情:
2010年4月16日,正元星辰巴厘岛咖啡厅保安黄某某向区分局写信称:熊某某于2010年4月13日13时许喝醉了酒,经过巴厘岛咖啡厅时,无故用脚猛踢大门,并边踢边骂,我作为保安员上前好言相劝,熊某某反而骂起我来,并趁我不备时将我打伤,要求依法处理。区分局领导高度重视,安排派出所进行立案调查。
调解过程及结果:
经调查得知,熊某某对此事负有主要责任,但是情节较轻,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可以调解处理的案件。为了化解纠纷,派出所民警在黄某某和熊某某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召集双方进行调解。通过讲法律、讲政策,最后促成双方达成了如下协议:1、熊某某一次性赔偿黄某某医疗费1400元;2熊某某向黄某某赔礼道歉。协议兑现后,黄某某感到满意。
案例四:国土资源局调解天华砖厂与天华村土地复垦
合同纠纷案
纠纷性质类别:合同纠纷
案例评析:
本案中,天华页岩砖厂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对被占土地进行复垦,但是在复垦费用上与天华村8组村民不能达成一致,导致当地村民两年时间里不断上访。通过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对双方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说明利害关系,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维护了和谐稳定。
基本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