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病媒生物防制管理法规
病媒生物防制管理法规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如鼠、蚊、蝇、蟑螂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应当坚持如下原则:(一)分级管理原则;(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全民参与原则;(三)专业队伍与群众防治相结合原则;(四)治本为主、标本兼治原则;(五)改造环境、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地为主,药械控制为辅原则。
第五条病媒生物防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消除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
第六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病媒生物防制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各级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病媒生物抗药性测定、密度监测、消杀药械应用效果评估和防治技术指导工作,并及时将辖区的病媒生物密度监测等情况和相关疫情通报同级爱卫办。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病媒生物防制活动。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把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病媒生物防制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公共环境的病媒生物防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单位和居民住户的病媒生物防制费用由各自负担。
第八条各级爱卫会应当制定辖区病媒生物防制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宣传活动,加强检查、监督,并做好年度工作总结。
第九条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一)发改部门负责把爱国卫生事业中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二)财政部门应做好病媒生物防制经费的保障工作,为病媒生物防制提供必要的专项经费;(三)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除害灭病的技术指导、科学研究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
病媒生物防制规章制度
病媒生物防制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病媒生物防制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学校、企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病媒生物指传播疾病的生物因子,包括蚊子、螨虫、跳蚤等。
第四条病媒生物防制是指预防、监测、控制和消灭传播疾病的生物因子的活动。
第五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防治、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本规章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卫生健康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章病媒生物防制的组织管理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组织协调,推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推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机构,制定工作计划和措施,开展相关研究和技术培训。
第十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具有相关技术和知识,能够独立完成病媒生物防制任务。
第十一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单位应当建立病媒生物防制档案,记录相关信息,定期进行检查和整改。
第三章病媒生物防制的技术措施第十二条病媒生物防制应当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包括环境治理、化学防治、生物防治等。
第十三条环境治理是指对病媒生物繁殖生长的环境进行改造,减少或消除病媒生物的栖息地。
第十四条环境治理应当侧重于消除水源,清除杂草,改善卫生设施等措施,减少病媒生物滋生的条件。
第十五条化学防治是指使用化学药剂对病媒生物进行防制,应当按照药物使用说明书进行。
第十六条生物防治是指利用天敌、天敌、疫苗等生物因子对病媒生物进行防制。
第十七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单位应当制定防制方案,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适的技术措施,确保防制效果。
第四章病媒生物防制的监测评估第十八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监测评估制度,定期对病媒生物的分布和密度进行监测。
广东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病媒生物防制有
广东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病媒生物防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公示工作细则(2013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爱卫办[2013]39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9.25【实施日期】2013.09.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病媒生物防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公示工作细则(2013版)》的通知(粤爱卫办〔2013〕39号)各地级以上市爱卫办、佛山市顺德区爱卫办:为规范我省病媒生物防制有偿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备案公示工作,我办制定了《广东省病媒生物防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公示工作细则(2013版)》(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按细则要求,对前期已报送我办公示的服务机构重新评审。
相关材料,在12月10日前报我办,逾期未上报的,我办视作不符合公示条件处理。
广东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9月25日广东省病媒生物防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公示工作细则(2013版)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省病媒生物防制有偿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备案公示工作,体现客观、公正、公平原则,制定本细则:一、适用范围已备案的本省服务机构。
二、公示条件(一)有合法资质1.有合法的工商、税务登记证明。
2.在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地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备案,备案项目与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相符。
(二)有完整的病媒生物防制操作规程1.按备案项目分类制订工作规范,对防制环节、操作步骤、效果评价等有明确指引。
2.有药物的采购、仓管、配制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所用药物合法、安全、有效。
3.有器械的采购、保管、使用、维护的管理制度。
4.根据服务对象要求和实地勘察记录,制定符合技术规范的工程方案。
5.有规范的投药记录。
6.有密度监测和收集分析甲方反馈意见等效果评价措施。
7.甲乙双方签订服务工程合同。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制度
明德少儿园病媒生物防治工作制度第一条为控制和除去病媒生物的危害,防备疾病流传,保障我园少儿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得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例和规章的规定,联合本园实质状况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可以将病原体从人或许其余动物流传给人、危害人类健康的鼠、蚊、蝇、蟑螂、蚤类等生物。
凡在我园地区范围内任何人均应恪守本方法,执行防备和消灭病媒生物的义务。
第三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坚持以治本为主、标本兼治的原则,采纳改造环境、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地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防制举措;采纳专业队伍防制相联合的目标,推行属地管理、部门协作、全园参加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工作人员应该依据本园的实质,拟订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规划,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逐渐达到国家规定的控制标准。
各级工作人员及其构成部门分工合作,推行目标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制,推行“谁主管、谁监察”的治理方案。
第五条简单孳患病媒生物的场所,应该有完美的防备杀灭举措,并严格控制病媒生物的生殖。
第六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人员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技术指导、病媒生物密度的监测,消杀药物成效与抗性监测,并按期报告病媒生物密度的监测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
第七条依据国家、省、市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及要求,共同做好以下防制工作:(一)防鼠灭鼠。
有防鼠灭鼠举措,做到门窗严实,合缝、墙壁无孔洞、顶棚无洞隙,下水道一律采纳暗沟,同时建防鼠门,安防鼠网,放毒饵盒,拥塞鼠洞。
倡导采纳粘鼠板,毒饵等物理、生物方法灭鼠,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急性剧毒鼠药等药物。
(二)防蟑灭蟑。
应封堵蟑螂安身的孔洞空隙,按期查找除去卵鞘,密闭储放食品。
倡导采纳粘捕、杀虫剂等方法杀灭蟑螂的成虫和幼虫。
(三)防蝇灭蝇。
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垃圾箱(桶)洁净,并按需喷药杀灭蝇蛆。
一定配置防蝇灭蝇设备,如纱门纱窗、风幕机、灭蝇灯等,倡导采纳灭蝇灯、杀虫剂等方法杀灭蝇、蛆。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制度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制度病媒生物是一类可以传播病原体的生物,包括虫类、蜱类、鼠类和昆虫等。
这些生物可以携带多种疾病的病原体,如疟疾、登革热、流行性感冒等,对人类健康和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的传播是保护公共卫生的重要措施。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制度是指为了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传播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和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份可供参考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制度:一、组织架构1.1成立专门病媒生物防控管理机构;1.2确定机构组织结构和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和应急预案。
二、综合防控2.1了解本地区病媒生物种类和密度等信息,制定针对性综合防控措施;2.2建立便于监测和评估的指标体系;2.3开展职业培训,提高防控水平。
三、监测与评估3.1建立病媒生物动态监测体系;3.2制定监测标准和监测频次;3.3定期对监测数据进行评估和分析。
四、物理防控4.1对生活区、环境和设施进行卫生处理;4.2对公共场所的垃圾、废弃物和水源进行保洁;4.3加强对排水系统的拦截和消毒处理。
五、化学防控5.1确定合理的化学防控措施;5.2选择有效的杀虫剂和药剂;5.3安全使用化学药剂,减少对环境和人体的影响。
六、生物防控6.1优化生态环境,增加自然生物界的抵抗能力;6.2推广生物防控技术;6.3建立生物防控机制,建设生物防控示范基地。
七、应急管理7.1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7.2加强对疫情的动态监测;7.3对发生病媒生物传播的区域和人群进行隔离和检测。
八、法律监管8.1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8.2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和监管;8.3加强对从其他地区进口的物品的检查和管理。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是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传播的关键措施,有助于提高疫情防控工作的效果,保护公共卫生和人民群众的健康。
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制度
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制度首先,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制度是指通过组织和实施一系列措施和规定,来预防、消灭或控制传播疾病的媒介生物,如蚊虫、啮齿动物等。
该制度主要针对具有传播疾病能力的生物,如蚊虫传播的疟疾、登革热等,以及啮齿动物传播的鼠疫等。
其次,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和传播。
通过建立完善的防控管理体系,可以及时侦测和报告病媒生物的活动情况,迅速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遏制疾病的传播链条,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身体安全。
1.监测与预警:建立病媒生物的监测和预警体系,及时掌握病媒生物的种类、数量和分布情况,预测疾病爆发的可能性和趋势,为疫情防控提供科学依据。
2.教育与宣传:加强对公众和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大众的疫病防治意识和能力。
通过传媒、健康教育和培训等形式,普及疾病的传播途径和预防方法,引导公众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3.防治与治理:根据疫情形势和科学评估,采取合理有效的防治措施,控制病媒生物的繁殖和传播。
包括灭治病媒生物的成虫、幼虫和卵等,减少其在环境中的储存和传输。
4.监督与评估: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对病媒生物防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完善制度和流程,提高管理效能和防控能力。
实施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制度的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立项和规划:明确防控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明确责任主体和协作机制,确定预算和资源保障。
2.组织和协调:建立领导机构和工作团队,明确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加强协作和信息共享,形成合力。
3.监测和预警:建立监测和预警网络,采集和分析疫情数据,发现和报告病媒生物的活动情况和危险提示。
4.防治和治理:根据监测结果,制定相应的防治方案,组织实施防治措施,对防控效果进行评估,并及时调整和改进工作。
5.教育和宣传:组织宣传活动和培训课程,提高公众和从业人员的疫病防控意识和能力,引导大众积极参与防控工作。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实施细则(最新)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精神,科学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相关传染病发生和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X 省爱国卫生条例》《X 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病媒生物,是指传播人类疾病和威胁人类健康的蚊、蝇、蟑螂、鼠类及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规定的其它病媒生物。
第三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分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二) 按照“政府组织、全民参预、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负责、科学管理”的原则。
(三) 专业队伍与群众预防控制相结合原则。
(四) 整治环境卫生、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地为主,药械控制为辅原则。
第二章措施与要求第四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等要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落实工作经费;采取有效措施,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控制病媒生物密度,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采集、完善档案资料,做到连续、系统、专人管理。
第五条各镇(办)、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病媒生物孳生、消长规律,结合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场所。
每年开展春冬两季集中灭鼠和夏秋两季集中灭蚊、灭蝇、灭蟑活动,把各类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六条加强病媒生物孳生地的管理和重点行业、单位的防蚊蝇防鼠设施建设。
(一) 城镇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应当同步规划、设计符合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的排水、排污和垃圾、粪便处理等卫生基础设施。
(二)建造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应当设有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
(三) 养殖、餐饮、仓储、酿造及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农贸市场、施工工地等特殊行业和场所,在生产、加工、储存、经营、运输、养殖过程中及废弃物处理方面,应有完善的防范措施,严防病媒生物的繁殖孳生。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规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规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10.08•【字号】粤卫[2012]133号•【施行日期】2012.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规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粤卫〔2012〕133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根据《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67号,以下简称《规定》)要求,我省于2012年3月1日起,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实施备案管理,为切实做好备案工作,规范备案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对象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变更经营范围的服务机构向所在地同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备案。
异地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的本省或省外机构,在首次承接业务前,应向服务所在地市或县(市)级爱卫办备案。
二、备案项目备案项目为鼠、蚊、蝇、蟑螂、蚤类等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
三、备案期限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变更经营范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同级爱卫办备案。
四、备案程序(一)资料提交。
服务机构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爱卫办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如下材料:1.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表(详见附件1);2.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服务机构经营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4.经营场所、库房位置图、平面图;5.专用药物与器械清单;6.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7.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含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操作规程);8.开展病媒生物防制需要的其它资料;9.服务机构所在地爱卫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或业务能力评价意见(此项在办理异地备案才需提供);(二)资料受理。
防制病媒生物工作制度
防制病媒生物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的滋生和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直接或间接传播疾病,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的生物,如老鼠、蚊子、苍蝇、蟑螂等。
第三条防制病媒生物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科学防控、全民参与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共治的机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领导,将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必要的经费投入,确保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参与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自觉维护环境卫生,配合政府开展防制工作。
二、组织管理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领导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职责,签订目标责任书,确保工作落实。
第八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制度,制定防制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活动。
第九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病媒生物监测工作,建立监测网络,定期对病媒生物密度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病媒生物疫情动态。
第十条各级爱卫会应当组织动员全社会参与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高人民群众的防制意识和参与度。
三、防制措施第十一条防制病媒生物工作应当采取环境治理、化学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综合措施,切断传播途径,降低病媒生物密度。
第十二条环境治理措施包括:(一)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定期清理垃圾、粪便、积水等,消除病媒生物的孳生地。
(二)完善公共设施,合理设置垃圾桶、垃圾箱、排水沟等,防止病媒生物滋生。
(三)加强食品经营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规,防止食品污染。
第十三条化学防治措施包括:(一)合理使用化学药物,选择高效、低毒、环保的药物,减少对环境和人体的影响。
最新《全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全文
最新《全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全文最新《全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了防止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下列生物:(一)蚊;(二)蝇;(三)蟑螂;(四)鼠;(五)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规定的其它病媒生物。
第三条县级以上爱卫会要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纳入爱卫会工作规划,负责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四条全国爱卫会办公室负责全国病媒生物控制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四)表彰奖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先进单位和个人;(五)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遵循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坚持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鼓励个人和家庭搞好居家卫生的方针。
第六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要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要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分布、病媒生物密度、传染病流行等情况确定病媒生物重点预防控制地区、场所,并提出具体的预防控制目标和要求。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可以根据当地病媒生物活动高峰规律,组织集中、统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要按照当地爱卫会的部署,积极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九条医院、宾馆、机场、港口、火车站、汽车站、交通工具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副产品市场、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粮库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要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并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一、定义
1、病媒生物:指以捕食有害生物、寄生有害生物或者通过传播有害生物为主要生存和繁殖方式的植物、动物和微生物。
2、预防控制: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病媒生物的产生和传播,保护公众、动物健康的行为。
二、管理目标
1、确保各行各业用人单位能够有效控制病媒生物的产生和传播;
2、加强对病媒生物监测、研究与防治等工作;
3、帮助企业、行业和区域,提升生产能力和质量安全水平;
4、健全市场机制和行业标准,改善社会治理环境;
5、科学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控行为。
三、科学防治措施
1、建立检测机制,对季节性病媒生物的活动动态进行监控,及早发现病媒生物的存在;
2、强化宣传教育,提升公众意识,建立社会化监督;
3、建立物种登记制度,掌握病媒生物的迁移和传播规律;
4、采用先进的病媒生物控制技术,包括毒理毒剂、有机磷、抗生素等;
5、强化检验检测标准,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严厉查处违规行为。
四、责任划分
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有效的安全防护工作机构,制定、实施安全防护方案,确保安全防护工作有序进行,并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2、政府:负责制定有关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加强监督检查,把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落实到位。
3、工会:负责加强劳动监察,促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提高工人安全意识,做好病媒生物预防和控制工作。
4、医疗机构:负责对病媒生物的监测研究,提出科学的预防控制措施,确保治疗的有效性。
病媒生物防制规章制度(2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传播疾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单位、个人以及从事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管理、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章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病媒生物防制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领导,将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病媒生物防制规划和政策措施;(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宣传教育和培训;(三)监督检查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落实情况;(四)组织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和调查;(五)指导、协调、监督病媒生物防制项目的实施;(六)依法查处违反本规章的行为。
第八条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二)财政部门负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经费的拨付和管理;(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单位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四)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病媒生物防制产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管理;(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交通运输企业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业部门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七)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商贸企业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制度;(二)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宣传教育;(三)组织对病媒生物进行监测和调查;(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病媒生物孳生;(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传播疾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传播疾病的各种生物,包括蚊、蝇、鼠、蜱、螨等。
第三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科学管理、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领导,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经费投入。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预防控制措施第六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强病媒生物监测,掌握病媒生物种类、密度、分布和季节性变化等基本情况;(二)开展病媒生物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病媒生物防治意识;(三)采取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病媒生物进行综合防治;(四)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场所;(五)加强医疗机构、学校、宾馆、餐饮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防治工作;(六)加强农业、林业、畜牧业等领域的病媒生物防治工作;(七)加强病媒生物防治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推广应用;(八)加强病媒生物防治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病媒生物监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病媒生物种类、密度、分布和季节性变化;(二)病媒生物与疾病的关联性;(三)病媒生物防治效果评估。
第八条病媒生物防治方法应当包括以下几种:(一)物理防治:如设置防蚊纱窗、防鼠网、防蝇门帘等;(二)化学防治:如使用杀虫剂、驱虫剂等;(三)生物防治:如引入天敌、使用生物制剂等;(四)生态防治:如改善环境卫生、治理孳生地等。
第九条病媒生物孳生场所的消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清理垃圾、粪便、积水等;(二)整治环境卫生,消除孳生地;(三)加强公共场所、居民区、农业、林业、畜牧业等领域的环境卫生管理。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制度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制度病媒生物是指能够携带并传播病原体的生物媒介,如蚊子、蝇虫、蜱虫等。
这些病媒生物能够传播各种疾病,对人们的健康造成威胁。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带来的疾病传播,需要建立健全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制度。
以下是一份关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制度的草拟:一、总则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传播所致疾病,维护人民健康,保障公共安全,本制度制定。
二、工作目标1. 提高对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的认识,加强预防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
2. 减少病媒生物的产生和传播,降低疾病传播的风险。
3. 提高病媒生物监测和防控水平,确保公共环境卫生安全。
三、组织管理1. 成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病媒生物防控工作。
2. 设立病媒生物防控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并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
3. 配备专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工作队伍的专业水平和执行力。
四、监测与评估1. 建立病媒生物监测系统,定期监测卫生安全隐患,及时掌握病媒生物传播风险。
2. 对疫情发生地进行定期评估和风险分析,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3. 加强病媒生物病情监测和疫情报告工作,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全面。
五、预防控制1. 制定病媒生物防控工作计划,按期进行防疫巡查和清除工作。
2. 建立疫点清除机制,及时清除病媒生物滋生地和孳生源。
3. 推广病媒生物防治知识,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居民自我防护意识。
4. 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改善卫生设施和条件,减少病媒生物滋生繁殖的环境。
六、应急处理1. 建立健全的病媒生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确保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2.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疫情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3. 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做好疫情期间的医疗救治和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七、宣传教育1. 加强病媒生物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利用多种媒介开展宣传活动,提高疫情防控工作的社会参与度和支持度。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相关传染病发生与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危害人类健康的鼠、蚊、蝇、蟑螂、蚤类等生物。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近期和远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规划,实行目标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逐步达到国家规定控制标准。
第四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在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统一组织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和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文化、教育、新闻等部门应当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宣传教育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区的灭鼠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所属单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督促和管理。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应当负责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组织创建卫生村活动,开展以管垃圾、管粪便、改厕、改畜圈、改造环境为重点的环境卫生治理,有计划地组织群众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使其逐步达到省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所需必要经费予以安排。
单位和居民住户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费用,由各自负担。
物业租赁和待建工地等其他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费用,由其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担。
第九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杀灭病媒生物以及控制其孳生场所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管理规定及措施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管理规定及措施Last updated on the afternoon of January 3, 2021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措施一、灭鼠2—5月份、7—11月份,重点抓好巩固灭鼠成果工作,适时组织开展春季和秋冬两季的大规模灭鼠活动,坚持突击灭鼠与经常灭鼠相结合,加强防鼠设施建设。
二、灭蝇3—10月份,结合春季爱国卫生月活动和夏季卫生专项治理活动,大力搞好环境治理,缩小与消除蝇类孳生地,做好垃圾、粪便的消纳处理,对重点孳生场所采取长远治本措施、全面进行防治。
三、灭蚊5—10月份,做好灭蚊工作,对蚊虫孳生地进行有效治理,控制和消除草生条件,疏通水道,填平坑洼,抓好大、中、小型水体及各类存水容器的综合治理,消除蚊虫孳生条件,同时搞好下水道和地下室的防蚊工作。
四、灭蟑螂4—9月份,做好灭蟑螂工作,适时组织开展好大规模群众性灭蟑螂活动,采取环境治理与化学消杀结合的办法,铲除孳生地。
对重点区域和单位进行封闭消杀,集中治理,进一步降低蟑螂密度,防止侵害面积扩大。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管理制度病媒生物是引起传染病的重要传播媒体,为保证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创造卫生、和谐的办公环境,阻断病媒生物的直播途径,特制定本制度:1、在广大职工中大力开展爱国卫生教育及其“四害”教育,积极参与除害防病工作。
2、保障经费投入,主动与爱卫办取得联系,落实病媒生物防制消杀工作,并备案存档。
3、定期投药消杀病媒生物,并提供采用有效方法告知职工。
4、病媒生物防治工作用药必须是上级指定用药,在指定场所购买。
5、投药区域覆盖到位,不留死角。
6、残药必须落实专人保管。
7、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要和环境卫生相结合,彻底清除卫生死角,消灭“四害”孳生地。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2月3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相关传染病发生与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危害人类健康的鼠、蚊、蝇、蟑螂、蚤类等生物。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近期和远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规划,实行目标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逐步达到国家规定控制标准。
第四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在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统一组织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和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文化、教育、新闻等部门应当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宣传教育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区的灭鼠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所属单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督促和管理。
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1997修正)
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1997修正)【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1997.12.31【实施日期】1995.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1994年12月19日粤府[1994]146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等50项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一条为消除老鼠、蚊子、苍蝇、蟑螂的危害(以下简称除“四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近期和远期除“四害”规划,实行目标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使除“四害”工作逐步达到国家规定控制标准。
第四条除“四害”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杀灭“四害”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五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除“四害”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各级爱卫会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六条在各级爱卫会的统一组织下,各级卫生防疫、卫生检疫部门负责除“四害”防治技术指导和“四害”密度监测工作。
第七条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所属单位除“四害”工作的管理。
卫生、宣传、文化、教育、新闻等部门,应做好除“四害”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除“四害”应采取改造环境,控制“四害”孳生地及毒杀等综合防治措施。
城乡规划、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必须同时规划建设防治“四害”的卫生基础设施。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除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并应做好以下防治工作:(一)经常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各种闲置容器积水,控制蚊虫孳生;(二)垃圾等易招引孳生苍蝇物质应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日产日清;(三)管好人、畜粪便,粪池、粪缸应严密封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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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亮点解读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2011年12月3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67号)。
这两个管理规定,都属于地方行政法规的范畴,两相比较,修订之后的《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有几个亮点:
解读一:全文中“除四害”修改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这一改动,是传染病防治工作与时俱进的体现,对传播疾病的媒介生物的界定更加科学。
199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其目的是为了消除“老鼠、蚊子、苍蝇、蟑螂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这个“管理规定”重点在于消除老鼠蚊蝇和蟑螂四种媒介生物传播疾病对人体健康所带来的危害。
而经过修订的《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除了老鼠蚊蝇蟑螂四种媒介生物之外,“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规定的其他病媒生物”也在预防控制之列,如跳蚤、臭虫等等;第二,强调了预防控制。
随着社会的发展、技术水平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非化学防治手段越来越受到重视以及更多地被采用,包括物理防制、生物防制和文化防制手段。
对病媒生物的控制程度,是将其危害控制在人类可接受的水平,而不是完全消除危害。
解读二:不按规定设置防蝇防鼠设施,将被追究责任,包括行政处罚
原文中“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设置相应的防蝇、防鼠等设施,并采取措施消除苍蝇、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病媒生物的密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和“第二十条对违反这一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设置相应的防蝇、防鼠等设施的,或者苍蝇、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的密度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责令其改
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这两条是修订后的管理规定中最大亮点之一。
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更加体现了“预防控制”的重要性。
解读三:病媒生物防制不力单位,最高罚款一千元
原文“(一)单位、住户的下水道、沟渠、容器积水孳生蚊幼虫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位、住户堆积垃圾或者粪池、粪缸不密封而孳生蝇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单位室内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本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除害;逾期不改的,处以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1、与修订前的管理规定相比,罚款的计算方法和额度都有改动,去掉了按孳生蚊虫的水体面积和密度超标的房间数计算的标准,而是直接按情节轻重程度把握处罚的幅度,这样的改动使得执法的灵活性更强,便于“管理规定”的实施到位。
2、处罚力度也有所加重:如果仍维持原规定中的住户罚款10元、50元,单位罚款“100元至500元”的标准,则违反“管理规定”的成本太低,不利于本管理规定的执行。
解读四:有偿服务机构防制效果不达标必重责
原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提供有偿服务,效果未达到本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或者合同要求的,接受服务单位可以依法追究提供有偿服务机
构的民事责任”。
这是病媒生物防制服务市场化后规范防制服务市场的必要规定之一。
提供防制有偿服务,买卖双方合同关系成立,就要履行合同义务,按约定的质量标准交付“服务”。
否则,防制效果不达标,侵害了买方的权益,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质量安全管理部佘飞跃,2017.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