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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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亮点解读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2011年12月3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67号)。这两个管理规定,都属于地方行政法规的范畴,两相比较,修订之后的《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有几个亮点:

解读一:全文中“除四害”修改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这一改动,是传染病防治工作与时俱进的体现,对传播疾病的媒介生物的界定更加科学。199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其目的是为了消除“老鼠、蚊子、苍蝇、蟑螂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这个“管理规定”重点在于消除老鼠蚊蝇和蟑螂四种媒介生物传播疾病对人体健康所带来的危害。而经过修订的《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除了老鼠蚊蝇蟑螂四种媒介生物之外,“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规定的其他病媒生物”也在预防控制之列,如跳蚤、臭虫等等;第二,强调了预防控制。随着社会的发展、技术水平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非化学防治手段越来越受到重视以及更多地被采用,包括物理防制、生物防制和文化防制手段。对病媒生物的控制程度,是将其危害控制在人类可接受的水平,而不是完全消除危害。

解读二:不按规定设置防蝇防鼠设施,将被追究责任,包括行政处罚

原文中“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设置相应的防蝇、防鼠等设施,并采取措施消除苍蝇、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病媒生物的密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和“第二十条对违反这一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设置相应的防蝇、防鼠等设施的,或者苍蝇、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的密度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责令其改

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这两条是修订后的管理规定中最大亮点之一。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更加体现了“预防控制”的重要性。

解读三:病媒生物防制不力单位,最高罚款一千元

原文“(一)单位、住户的下水道、沟渠、容器积水孳生蚊幼虫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位、住户堆积垃圾或者粪池、粪缸不密封而孳生蝇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单位室内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本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除害;逾期不改的,处以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与修订前的管理规定相比,罚款的计算方法和额度都有改动,去掉了按孳生蚊虫的水体面积和密度超标的房间数计算的标准,而是直接按情节轻重程度把握处罚的幅度,这样的改动使得执法的灵活性更强,便于“管理规定”的实施到位。

2、处罚力度也有所加重:如果仍维持原规定中的住户罚款10元、50元,单位罚款“100元至500元”的标准,则违反“管理规定”的成本太低,不利于本管理规定的执行。

解读四:有偿服务机构防制效果不达标必重责

原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提供有偿服务,效果未达到本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或者合同要求的,接受服务单位可以依法追究提供有偿服务机

构的民事责任”。这是病媒生物防制服务市场化后规范防制服务市场的必要规定之一。提供防制有偿服务,买卖双方合同关系成立,就要履行合同义务,按约定的质量标准交付“服务”。否则,防制效果不达标,侵害了买方的权益,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质量安全管理部佘飞跃,201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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