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CrNiMoNb和42CrNiMoV钢板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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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有限公司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装甲用30CrNiMoNb和42CrNiMoV轧制均质装甲钢板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装甲用厚度为4mm、5mm、6mm、8mm、10mm、12mm、15mm的30CrNiMoNb钢板(卷)和厚度为2.5mm、4mm、5mm、8mm、10mm、12mm、15mm、20mm 的42CrNiMoV钢板(以下简称钢板)。

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有关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后的任何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都不适用于本规范,但提倡使用本规范的各方探讨使用其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凡不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222 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 223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 229 金属材料夏比摆锤冲击试验方法

GB/T 231.1 金属材料布氏硬度试验第1部分:试验方法

GB/T 232 金属材料弯曲试验方法

GB/T 247 钢板和钢带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GB/T 708 冷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GB/T 709 热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GB/T 4336 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火花源原子发射光谱分析方法

GB/T 20066 钢和铁化学成分测定用试样的取样和制样方法

GB/T 20123 钢铁总碳硫含量的测定高频感应炉燃烧后红外吸收法(常规方法)

GJB 59.18 装甲车辆试验规程、装甲钢板抗枪弹性能试验

GJB 1496A 装甲用28Cr2Mo、26SiMnMo和22SiMn2TiB钢板规范

ZBY 230 A型脉冲反射式探伤仪通用技术条件3 要求

3.1 冶炼方法

30CrNiMoNb钢应采用电弧炉(或转炉)冶炼加炉外精炼。42CrNiMoV钢应采用电弧炉冶炼加炉外精炼。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也可采用能保证本规范各项要求的其它方法冶炼。

3.2 牌号和化学成分

3.2.1 钢的牌号和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牌号和化学成分

3.2.2 钢板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222的规定。

3.3 交货状态

3.3.1 30CrNiMoNb钢板正火加高温回火、淬火加低温回火等状态交货,具体交货状态应在合同中注明。

3.3.2 厚度大于4mm的42CrNiMoV钢板应以退火、高温回火或淬火加低温回火等状态交货,厚度为2.5mm和4mm的钢板以冷轧板退火、高温回火或淬火加低温回火等状态交货,具体交货状态应在合同中注明。

3.3.3 钢板以切边或不切边状态交货。具体交货状态由供需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3.3.4 其他交货方式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3.4 力学性能

3.4.1 硬度

交货状态钢板的布氏硬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3.4.2 冲击

3.4.2.1 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可按表3推荐热处理制度处理后,检验钢板在-40℃下的(夏比V型缺口)冲击吸收能量,其结果应符合4的规定。公称厚度小于6mm的钢板不做冲击试验。

表4 钢板的冲击吸收能量

3.4.2.2 冲击试验结果按一组3个试样的算术平均值进行计算,允许其中有1个试验值低于规定值,但不应低于规定值的70%。

如果没有满足上述条件,应从原钢板上再取一组3个试样进行试验,前后两组6个试样的算术平均值不应低于规定的平均值,允许有2个试样低于规定平均值,但其中低于规定值70%的试样只允许有1个。

3.5 冷弯性能

30CrNiMoNb钢板应按表3推荐的热处理工艺处理,试样表面不允许进行任何处理,冷弯试验按表5的规定进行,弯曲角度为90°,弯曲后试样外表面应无目视可见的裂纹。

表5 冷弯试验要求单位为毫米

3.6 超声波检验

根据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公称厚度大于10mm的钢板可进行超声波检验,其验收级别应符合附录A中A.6的要求。

3.7 尺寸、外形及重量

3.7.1 尺寸及允许偏差

钢板的公称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规定。

3.7.2 外形

3.7.2.1 30CrNiMoNb热轧钢板和公称厚度大于4mm的42CrNiMoV热轧钢板的不平度应符合GB/T 709的规定。

3.7.2.2 公称厚度为2.5mm和4mm的42CrNiMoV冷轧钢板的不平度应符合GB/T 708的规定。

3.7.3 重量

3.7.3.1 钢板可按理论重量或实际重量交货。在计算钢板理论重量时,钢的密度采用7.85g/cm3,钢板厚度采用公称厚度加公差之半。经切边的钢板允许按实际重量交货。

3.7.3.2 不切边的钢板按有效尺寸计算重量。未切的侧边或由于缺陷及短尺不能使用的钢板不计重量。

3.8 外观质量

3.8.1 钢板表面不应有气泡、裂纹、夹杂、结疤、折叠和侧面分层等缺陷存在。钢板表面存在的缺陷应予修磨清除,清除缺陷后钢板的实际厚度应不低于其规定的最小厚度。

3.8.2 钢板表面不应有深度(或高度)大于钢板厚度偏差之半的凹凸、划痕及妨碍检查的氧化铁皮存在。钢板表面存在的缺陷应予修磨清除,清除缺陷后钢板的实际厚度应不低于其规定的最小厚度。

3.8.3 钢板不允许采用补焊、填补和镶嵌的方法修补缺陷不足尺寸部分。

3.9 抗弹性能

3.9.1 公称厚度小于5mm的钢板应按表8的规定进行抗弹性能试验,子弹不应穿透钢板,或产生透气的裂缝。

3.9.2 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板应按表9的规定进行抗弹性能试验,其试验结果应符合GJB 59.18的规定。

4 质量保证规定

4.1 检验分类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类如下:

a) 首件检验 (见4.2)

b) 质量一致性检验 (见4.3)。

4.2 首件检验

4.2.1 检验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在批量生产开始前,钢板应进行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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