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是指为了规范评标专家的选拔、培训和管理流程,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进行而制定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
在招投标过程中,评标专家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他们的专业水平和公正性直接影响着招投标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对于促进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一、评标专家的选拔与资质要求1.评标专家的选拔程序评标专家的选拔应通过公开招募和资格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公开招募既能保证评标专家来源的广泛性和多样性,又能提高评标专家的公信力和公正性。
在资格审查环节,应对申请人的资历、专业背景和相关工作经验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其具备评标工作所需的知识技能和经验。
2.评标专家的资质要求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资质要求:(1)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评标程序;(2)具备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熟悉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3)从业年限不低于5年,且无不良行为记录;(4)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能够保持独立客观的立场。
二、评标专家的培训与考核1.培训内容评标专家应接受系统的培训,以提升其评标能力和素质。
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法律法规、评标标准和技术要求、案例分析等。
培训形式可以采用课堂讲授、实践操作、研讨交流等多种方式,以确保培训效果的全面性和实效性。
2.考核方式考核方式应综合采用理论考试、实际操作、模拟评标、案例分析等方法,对评标专家进行全方位的考核。
考核内容应涵盖专业知识、实操能力、逻辑思维等方面,以评价评标专家的综合能力和素质。
三、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1.专家库的建立根据评标工作的需要,建立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专家库应包含各相关领域的专家资源,以满足不同项目评标的需求。
专家库的建立应公开、透明,确保专家来源的多样性和广泛性。
2.专家库的管理专家库的管理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
具体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及时更新专家库信息,加入新的专家资源和剔除不符合要求的专家;(2)建立专家考核评价机制,对参与评标的专家进行绩效评估,以保持专家库的优质稳定;(3)建立专家数据库,统计和分析专家的专业领域、工作经验和评标成绩,为后续项目评标提供参考。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的补充规定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的补充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31•【字号】建筑[2009]253号•【施行日期】2009.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的补充规定(建筑[2009]253号)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对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一、评标活动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投资建设工程的评标活动,一律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
二、评标专家应在开标前24小时内,统一在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三、实行封闭评标,除评标委员会成员、监督人员和评标区工作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评标区。
四、招标人评标代表与评标专家实行分离评标。
五、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投资建设工程,一律实行工程量清单无标底招标。
招标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编制投标报价最高限价(投标价格控制价格),并在投标截止日3天前公布。
六、技术标的评审内容应当包括主体、关键性部位施工技术和质量保证措施、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和保障措施、文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等。
七、商务标评审内容应包括投标总价、施工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和主要材料价格等。
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界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审。
八、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技术标应独自评审,并作出书面意见。
九、采取综合评审法的,商务标分值设置不低于60%,技术标分值设置不高于40%。
资信标单独计算。
商务标应按评标价格计算商务标得分。
评标价格是评审报价扣除不可预见费用、安全文明措施费、专业工程暂定价格、设备或材料暂定价格等费用后的价格。
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提高评标服务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聘用、培训、抽取、考核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是指经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进行资格认定后,纳入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名册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由市建委批准组建的,由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和相应软件管理系统组成的,为建设工程评标工作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人才库.第四条市建委是本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与管理工作.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建交中心)是具体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的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评标专家的资格初审、报批、发证、入库工作;(二)负责评标专家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三)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对违纪违法评标专家的调查处理工作;(四)负责评标专家考核评价和信用的管理工作;(五)定期对评标专家库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调整专业类别、增补评标专家;及时更新评标专家信息;(六)负责评标专家库软件开发、硬件维护及评标专家抽取终端(以下简称抽取终端)的管理工作.第五条评标专家库的组建、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聘任及各项管理活动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使用第六条本市建立统一评标专家库。
评标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要专业齐全、分类合理,并能够按照专业、评标地点、资历、是否应急等不同的设置条件进行检索形成相应的子库。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04年度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年度考核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04年度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年度考核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5.24•【字号】建筑[2004]575号•【施行日期】2004.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04年度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年度考核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建筑[2004]57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满足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需要,进一步调整和充实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9号),现将2004年度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年度考核和资格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评标专家2004年度考核(一)年度考核范围凡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被列入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并已领取了《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的评标专家,均应参加本年度考核。
(二)年度考核内容评标专家近两年来承担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和评标工作、履行专家职责的评标业绩以及遵守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情况。
(三)年度考核程序及时间要求1、评标专家填写《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年度考核表》,经推荐单位审核后,于6月20日前报送至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2、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对评标专家的业绩情况进行考核后,于6月30日将考核情况报市建委;3、市建委对年度考核合格的评标专家予以公布,并在《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证书》上签署年度考核结论。
(四)参加年度考核的评标专家需提供以下资料:1、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原件;2、《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年度考核表》(可从“天津建设工程信息网”下载);3、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的复印件。
二、关于评标专家资格申报(一)今年新增评标专家主要为建立工程勘察类别专家库和补充地下铁道、轻轨专业评标专家,其他类别和专业原则上不新增评标专家;(二)申报条件:1、在本市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与工程建设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4、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1935年1月1日以后出生),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评标专家的分类与管理评标专家是指在招标或采购过程中,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估及决策的专业人员。
为了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透明和高效,对评标专家的分类与管理十分重要。
一、评标专家分类标准评标专家的分类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专业领域:根据评标工作所涉及的专业领域的不同,评标专家可以分为多个分类,例如建筑工程、信息技术、采购等。
2. 资质与经验:评标专家应具备相应领域的专业资质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可以根据资质等级对专家进行分类,例如初级专家、高级专家等。
3. 职务与职称:评标专家还可以根据其职务和职称进行分类,以保证评标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二、评标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为了统一管理评标专家资源,可以建立评标专家库,该专家库应具备以下特点:1. 信息系统化:建立评标专家信息管理系统,记录评标专家的基本信息、资质、经历等,并进行动态更新和维护,以保证评标专家库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公开透明: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应公开透明,确保评标专家的录入、退出和使用过程公正公平,防止有关利益的干扰。
3. 专家管理机构:建立专门的评标专家管理机构,负责评标专家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评标专家的权责和行为规范。
4. 专家培训与考核:定期开展评标专家培训和考核,提高专家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保证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5. 专家激励机制:建立评标专家的激励机制,对优秀的评标专家给予奖励和表彰,激发专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评标专家的选拔与任职评标专家的选拔和任职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 申请和资格审查:评标专家应通过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资质和经历证明材料,经过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成为评标专家。
2. 考试和面试:根据评标工作的要求,对评标专家进行考试或面试,测试其专业水平、沟通能力和思维逻辑等。
3. 任职和考核:经过考试或面试合格的评标专家,经评标专家管理机构确认后正式任职,并定期进行绩效考核,不合格者可以退出评标专家库。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近年来,公共建设项目越来越多,这些项目需要专业的评标专家来进行评审,确定最终中标人。
评标专家的评审结果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及公正性,因此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办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一、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评标专家是指在公共建设工程招标、拍卖等过程中,从经过公开程序遴选的专业人士库中选聘出来的专业人员,其目的是为了保证评标工作的客观、公正、专业。
评标专家应该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结合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技术规范、施工方案等进行评审,确定最终中标人。
评标专家应该严格执行评标工作的程序,不得干扰、擅自调整评审内容及结果。
评标专家的评审能力和素质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及公正性,因此评标专家的选拔应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并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具体可分以下几个环节:1. 专家申请:评标专家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以获得参与评标工作的资格。
2. 专家资格审查:评标专家应该经过严格资格审查,只有符合条件的专家才会被纳入专家库,同时也应对专家的符合条件进行定期审核。
3. 专家培训:选拔的评标专家应该进行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和操作技能,同时也应定期进行知识再培训。
4. 评标专家库管理:有关部门应该建立评标专家库,对专家信息管理、资格审核、评估考核、培训管理等进行规范管理,同时也要建立专家档案,记录专家评审情况,为后续专家申请、工作调配等提供依据。
二、专家库管理办法专家库是确保评标专家工作的基础,专家库的管理不仅直接关系到评标工作的顺利开展,也是保障评标结果公正、客观、专业的重要保障。
1. 专家库的建立: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应该全面考虑到专业领域、人才流动等因素,并根据不同的招标项目在专家库中尽量涵盖相关专业领域的优秀人才,并及时更新优秀人才的信息。
2. 专家库的管理:专家库的管理应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括专家信息管理、资格审核、考核评估、培训管理等方面,并建立专家档案进行记录、查询和更新。
天津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1.07•【字号】津建招标〔2015〕431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监督管理,健全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制度,提高建设工程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7日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聘任、培训考核、信用信息采集和评标专家库的建设、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是指由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录入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库。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建交中心)具体承担下列职责:(一)负责本市评标专家资料初审、教育培训和年度考核;(二)负责评标专家信息收集和评价;(三)负责调整评标专家库专业类别、增补评标专家、清出评标专家、更新评标专家信息;(四)负责评标专家库日常管理和维护;(五)负责对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
根据23号令修改的29号令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23号令修改的29号令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3]4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3年9月10日津政发〔1993〕4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在本市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缩短工程周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建设部《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和《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在本市境内与开展工程建设监理活动有关的单位。
第三条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业主)的委托,对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归口管理全市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政策、起草或制定我市工程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2、负责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审批、资质认定和日常管理;3、负责对本市监理工程师资格考核(考试)、注册、发证等管理工作;4、负责对中央驻津监理单位进行注册备案,对外埠监理单位来本市承接监理业务进行审批和管理,对外国及境外监理单位来本市进行合作监理进行审批,资质审查与管理;5、组织和管理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的培训、理论研究和工作交流;6、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7、检查、督促本市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8、做好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承包商)以及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协调。
天津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工程建设施工的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的交易行为,开展平等竞争,控制建设工期,保障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各类房屋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大修等)、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凡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及方式,均须按本办法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第三条工程建设施工的招标投标,必须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资质能力、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条件公平竞争。
第四条具有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能力的建设单位以及持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并经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年检注册的施工企业,均可按本办法参加工程建设施工的招标和投标。
施工招标投标为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建委)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具体实施办法;(二)指导和监督检查本市各区、县及有关部门的招标投标工作;(三)监督本市辖区内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四)审批本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各级管理机构的资格;(五)审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业务代理单位的资格;(六)调解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纠纷,裁决定标结果;(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直接投资或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六条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实行市和区、县两级管理。
(一)市建委负责对下列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管理:1、总投资(含设备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业及其他工程项目;2、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公建项目;3、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4、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家财政和市级财政(含各类基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以及市重点工程项目。
2019年整理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精品资料
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提高评标服务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聘用、培训、抽取、考核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是指经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进行资格认定后,纳入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名册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由市建委批准组建的,由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和相应软件管理系统组成的,为建设工程评标工作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人才库。
第四条市建委是本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与管理工作。
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建交中心)是具体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的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评标专家的资格初审、报批、发证、入库工作;(二)负责评标专家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三)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对违纪违法评标专家的调查处理工作;(四)负责评标专家考核评价和信用的管理工作;(五)定期对评标专家库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调整专业类别、增补评标专家;及时更新评标专家信息;(六)负责评标专家库软件开发、硬件维护及评标专家抽取终端(以下简称抽取终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评标专家库的组建、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聘任及各项管理活动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使用第六条本市建立统一评标专家库。
评标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要专业齐全、分类合理,并能够按照专业、评标地点、资历、是否应急等不同的设置条件进行检索形成相应的子库。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预算绩效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1〕19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预算绩效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预算绩效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级部门: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发挥专家在我市预算绩效管理改革中的智力支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定,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市级预算绩效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2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的选聘条件第三章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专家库的组建第五章专家库的管理第六章附则天津市市级预算绩效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升我市预算绩效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各领域专家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发挥专家在我市预算绩效管理改革中的智力支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绩效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调整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相关条件,纳入专家库管理的,以独立身份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专家库的组建、日常运行和维护,对专家进行监督管理;市级部门(单位)可以抽取专家参与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并支付专家服务费,定期向市财政局反馈选用专家履职情况。
第二章专家的选聘条件第五条专家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能够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地履行职责,独立开展相关工作;(二)熟悉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具有较强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综合分析能力;(三)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承担相关工作,履行专家工作职责和义务;(四)未因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在相关专业领域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3.29•【字号】津财采〔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采〔2017〕10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我们修改制定了《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3月29日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市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我市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市财政部门负责建设全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的选聘与解聘第四条市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政府令第30号-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0号《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11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兴国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委托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其他建设工程,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重要设备和专业工程,应当依法另行招标。
第七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其他建设工程可自行选择招标方式,但国家或者本市对招标方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进行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已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招标所需要的相关资料;(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评标和工程项目评审专家库建设和管理,规范评标和工程项目评审活动,确保评标和工程项目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和工程项目评审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招标投标法》、《投资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等文件规定,结合公司项目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评标和评审活动评委的资格认定和管理,评委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评委的资格、权利和义务第三条 入选评委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备一定专业知识,从事相关专业五年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同等能力者;(二)熟悉招标投标和工程项目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内控制度;(三)能够诚实、公正、廉洁、认真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专家库:(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三)曾被开除公职或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四)其他可能影响评标公正的情况。
第五条 评委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聘请,担任项目评标或评审委员会成员;(二)依法按照标准和方法对投标和评审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三)对评标和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向公司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评委承担下列义务:(一)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国内政策和公司内控制度,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或评审;(二)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收受项目承建或设计单位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三)按时参加评标或评审工作,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四)积极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五)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专家库管理部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评委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第七条 人力资源部是评委专家库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评委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8年修正)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6.15•【字号】津政发[1998]51号•【施行日期】1998.06.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法制工作正文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9月2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8年6月15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修订发布津政发〔1998〕5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完善建筑市场机制,防止和纠正工程建设领域不正之风,规范工程建设交易行为,保障工程建设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含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大修等)、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园林绿化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交易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各方,均须具有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其依法进行工程建设交易活动,受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规定的保护和约束。
第四条工程建设交易活动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并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市场及工程建设交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委授权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建交中心)负责工程建设交易管理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建交中心须组织工程报建、招标投标、合同审查、质量监督等有关行政部门联合办公,各司其职,实行“一站式”服务,切实提高效率。
第七条对工程建设交易活动,按不同的建设规模,实行市和区、县两级管理。
区、县对规定规模范围内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管理,由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使用,保证评标工作的科学、公正、公平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评标专家库管理第二条评标专家库由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评标专家库应当按照专业、区域等分类,确保专业需求和地域均衡。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评标专家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二)评标专家应具备公正、公平、保密的工作态度;(三)评标专家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参加培训,并定期进行考核。
第四条评标专家库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评标专家应按照需求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二)评标专家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评标工作,并签署保密协议;(三)评标专家应按照评标工作的要求,独立、客观地进行评标。
第三章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考核第五条评标专家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评标知识、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等方面。
第六条评标专家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评标能力、工作态度和诚信等方面。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当定期进行继续教育,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四章评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第八条评标工作的组织由招标人负责,评标工作的实施由招标代理机构或相关部门协助完成。
第九条评标工作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不能违反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
第十条评标过程中应保持评标工作的公开和透明,严禁泄露或篡改评标结果。
第五章评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评标工作应当接受监督,监督机构可以进行监察、检查和考核。
第十二条评标工作中发现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评标工作中因评标专家的失职失责造成招标活动受损的,评标专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定所称法律名词及其注释如下:(一)招标人:指需求方或招标人代表。
(二)评标专家:指参与评标工作的专业人员。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筑[1999]1249号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5年6月12日建筑[1999]1249号)各局、集团(总公司),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管理,保证建设工程项目评标定标的科学、合理性,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使工程招标人能够择优选定中标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本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管理,保证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能够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使工程招标人能够择优选定中标单位,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市工程评标专家库是指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供建设项目的招标人从中抽取,以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名册。
评标专家库应当按照不同的专业类别,设置成若干专业子库。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熟悉建筑市场和建筑工程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有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敢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不徇私情,廉洁自律,自觉遵守招标工作纪律;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年龄在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定标工作。
评标专家应从本市有影响的、在职或者离退休的建设工程技术、管理人员中聘任,由所在单位推荐或者本人自荐。
每年一季度,市建委进行一次对评标专家的认证工作。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日常评标行为监督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日常评标行为监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1.30•【字号】建招标[2011]99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日常评标行为监督工作的通知(建招标〔2011〕99号)各区、县建委,各评标专家,各有关单位及人员:为加强对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行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日常评标行为监督工作,现对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区、县有形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招标监督人员的意见对评标专家每次评标行为进行记录,并填写《天津市评标专家日常评标行为记录表》(见附件)。
二、评标行为记录通过上网方式填报。
各区、县有形建筑市场管理人员应当在评标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登陆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网填报每名评标专家的评标情况,填报情况作为市建交中心对区县有形市场考核的内容。
网站地址:http://60.29.123.2/Expert/exp/main.aspx。
三、评标专家可对评标行为记录情况进行查询。
在评标结束的3个工作日后,评标专家可登陆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网进行查询。
如无相关评标行为记录信息,请及时与填报部门联系补充填报,避免对日后评标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四、市建交中心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对专家表现定期汇总。
评标专家行为记录作为评标专家信用评价、标后评议、责任追究以及年度考核与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五、本通知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评标专家日常评标行为记录表(略)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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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
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提高评标服务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聘用、培训、抽取、考核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是指经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进行资格认定后,纳入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名册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由市建委批准组建的,由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和相应软件管理系统组成的,为建设工程评标工作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人才库。
第四条市建委是本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的行
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与管理工作。
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建交中心)是具体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的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评标专家的资格初审、报批、发证、入库工作;
(二)负责评标专家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三)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对违纪违法评标专家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负责评标专家考核评价和信用的管理工作;
(五)定期对评标专家库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调整专业类别、增补评标专家;及时更新评标专家信息;
(六)负责评标专家库软件开发、硬件维护及评标专家抽取终端(以下简称抽取终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评标专家库的组建、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聘任及各项管理活动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使用
第六条本市建立统一评标专家库。
评标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要专业齐全、分类合理,并能够按照专业、评标地点、资历、
是否应急等不同的设置条件进行检索形成相应的子库。
第七条全部使用国有投资或者国有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必须从本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其他建设工程项目评标专家也可以从本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管理机构通过设立抽取终端的方式为抽取评标专家活动提供服务。
需要设立抽取终端的,向市建交中心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评标专家的聘任
第九条评标专家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为三年。
评标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第十条评标专家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评标专家聘任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
用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二)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要填写《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申请表》或《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推荐表》,同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职称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市建交中心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的资格进行初审,并对初审合格人员进行招投标法律法规知识及评标技能、职业道德等内容的培训和考核;
(四)培训考核合格人员报市建委审定;
(五)经审定通过的人员由市建委颁发聘书,并由市建交中心录入评标专家库名册。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入选评标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职国家公务员、招投标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
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法律法规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评标专家的抽取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抽取终端随机抽取。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抽取评标专家应在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人员监督下进行。
抽取终端管理人员不得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特定抽取要求。
第十五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抽取评标专家,并填写《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抽取登记表》。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投标监督人员、
抽取终端管理人员应当在登记表上签字。
第十六条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工程,不适用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标专家的,经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认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七条抽取终端管理人员应于评标前三十分钟在招投标监督人员、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监督下打印出评标专家名单,并由三方人员签字确认。
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后,可以随机抽取应急评标专家。
应急评标专家是指在接到评标通知三十分钟内能够到达评标地点的评标专家。
(一)确认参加评标的专家具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需要回避的;
(二)因特殊情况确认参加评标的专家不能参加评标活动的。
第十九条评标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招标人的工作人员;
(二)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其主要负责人的直系亲属;
(三)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四)与投标人有经济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五章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
第二十条评标专家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由市建交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业务能力、依法评标、遵守纪律、职业道德等方面。
每年年底根据日常评标记录、抽查复评记录、业务培训考核记录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考核结果记入评标专家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评标专家评标行为记录。
每次评标工作结束,招投标监督人员要对每名专家填写评语并记入评标专家信用档案。
对于抽查复评项目涉及到的评标专家,将复评结果记入评标专家信用档案。
第二十二条随机抽取确定的评标专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其参加评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当工作单位、通讯联络等信息情况发生变化或因自身特殊情况一个月以上不能参加评标活动的,应及时告知评标专家管理机构。
随机抽取确定的评标专家,应当按时到达指定
评标地点,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评标活动的应及时告知抽取终端。
一年内三次请假或三次迟到二十分钟的,将记入评标专家信用档案。
第二十四条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或原因之一的,予以解聘:(一)继续教育、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二)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三)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四)因个人原因,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第二十五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记入评标专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应当主动回避而不回避的;
(二)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三)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五)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六)无正当理由,一年内连续三次拒绝参加评标活动的。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从本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而未抽取评标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警告。
第二十七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部门及人员不得对评标专家档案作虚假记载;不得以管理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
一经发现,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天津市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建筑[1999]12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