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草行业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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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行业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范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行为,提高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2006〕41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等规章制度,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经费,是指中国烟草总公司及所属各级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立项的科研项目(含标准项目,下同)在实施中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信息化项目研发所发生的费用按照《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烟草行业信息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烟办〔2014〕133号)执行。
第四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原则
(一)企业要按照创新前沿、针对适用、突出重点的原则选择有利于提高企业生产经营水平的科研项目,促进产学研有机结合。
(二)企业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履行项目评审和审批程序,确保科研项目的立项程序合法合规。
(三)企业要按照勤俭节约、精打细算、讲求效率的原则安排项目资金、制订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提高科研资金使用效益。
(四)企业要按照规范、合理的原则加强科研项目经费日常管理,对科研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开支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企业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按内部决策程序开展科研项目的立项,下达企业科研项目经费总预算,与科研项目承担方签订合同或对企业内部承担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书(任务书),跟踪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组织科研项目的结题。
第六条企业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或部门负责编报项目总预算和明细预算;根据签订的科研合同(计划书、任务书)向财务部门提出科研项目经费支付申请;向科研管理部门和预算管理部门上报年度预算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配合财务部门编制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告;配合科研管理部门开展科研项目的结题。
第七条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主要责任人,对科研项目中的各类报销和资金支付凭证在履行财务报销手续前进行初审把关,配合财务部门定期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核对检查。
第八条企业采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科研专用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工作。
第九条企业预算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审核、平衡、上报、批复以及考核年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条企业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会计核算;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度以及符合支付条件的事项,办理科研项目的资金支付;对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情况进行检查;组织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决算。
第十一条企业审计部门参与科研项目合同的审核工作;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情况、项目管理情况开展内部审计。
第三章开支范围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一)材料及燃料、动力费。指科研项目直接消耗的试验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二)人员费用。指在项目研究中聘用的不纳入行业工效挂钩政策范围的研究人员、辅助人员、临时用工等人员所发生的费用。
(三)固定资产费用。指用于科研项目的专用仪器、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科研专用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
检验、维修等费用。企业专用科研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纳入企业管理费用处理,不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
(四)无形资产费用。指科研项目使用外单位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使用费。已购买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纳入企业管理费用处理,不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
(五)试验检验费用。指用于科研项目的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用,设备调整及检验检测费用,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用,样品检测分析费用,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等。
(六)中介机构费用。指通过聘请中介机构方式开展的科研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代理等费用,但不包括企业为维护知识产权所发生的诉讼、打假等费用支出。
(七)合作外协费用。指通过外包、合作科研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而支付的费用。
(八)其他费用。指因科研项目实施而发生的技术图书、资料翻译、会议、差旅、办公、外事、培训、咨询、行业标准宣贯推广等费用;企业自行组织的科研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三条企业要合理划分科研项目经费与生产经营费
用,不得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开支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资本性支出与成本费用。
(一)企业不得将房屋建筑物、车辆、与科研无关的公用设备等固定资产列入科研项目经费。
(二)企业不得将业务招待费和与科研项目无直接关系的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出国(境)费等费用列入科研项目经费。
(三)企业不得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已纳入工效挂钩政策的工资、奖金、福利、津贴、保险等人工费用。
第十四条严禁企业在合作科研单位列支本企业的各项费用,严禁工商企业之间以科研项目名义套取资金、转移费用。
第十五条严禁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各类费用列入科研项目。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开支范围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2006〕41号)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科研项目申报单位在编报项目预算时,要详细核定项目经费来源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来源预算指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包括自筹资金、接受外单位转入资金、立项单位拨入资金等;支出预算指与项目直接有关的所有经费,具体内容按照本规定列示的开支范围编列。
第十七条科研项目经费总预算经立项各程序审批确定后,列入项目计划文件下达。
第十八条科研项目经费总预算下达后,原则上不再调整。年度预算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要向批复立项的科研管理部门申报并取得相关调整批复。
第十九条总公司拨款支持的项目当年未使用完的经费部分,项目承担单位可纳入下一年度项目预算继续使用;总公司拨款支持的项目经鉴定或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经履行预算审批程序后,可将经费剩余部分用于补助单位科研发展支出。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或部门要将年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向批复立项的企业科研管理部门报告,纳入对项目承担单位或部门的年度工作考核。
第二十一条科研项目完成后,由企业科研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管理部门及时组织项目结题,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告作为项目结题的必要文件。
第五章资金支付
第二十二条科研项目中的资金支付要严格执行国家、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