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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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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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单
[共1页第1页]
企业名称
新生力塑胶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企业编码
320234300A
手册(电子底账)编号
申报环节
□备案□成品出口前 深加工结转前 内销前□ 报核前
成品
项号
版本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计量单位
规格型号
料件
项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计量
单位
规格型号
单耗/净耗
损耗率
非保税料件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例
注:若“单耗/净耗”栏申报内容为净耗,则需申报相应损耗率数据;若“单耗/净耗”栏申报内容为单耗,则不必重复申报损耗率数据,损耗率栏应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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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单耗与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出具的《备案清单》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正文:---------------------------------------------------------------------------------------------------------------------------------------------------- 海关总署令(第2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2月1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12月30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43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于广洲2014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管理,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申报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海关要求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修改或者撤销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修改或者撤销。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后,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应当一致。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或者撤销,应当遵循修改优先原则;确实不能修改的,予以撤销。

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海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二)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发生溢短装,或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短损等,导致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三)由于办理退补税、海关事务担保等其他海关手续而需要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数据的;(四)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五)已申报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手续,需要修改或者撤销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六)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技术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8年第二次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8年第二次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8年第二次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出口许可证件。

海关对有关出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第五条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

第七条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分类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八条海关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总署第155号令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第155号令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第155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更新时间:2019-2-7 16:51:00 点击:1279次海关总署第15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21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2002年3月11日海关总署令第96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二○○七年一月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加工贸易单耗(以下简称单耗)管理,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对单耗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第四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备案环节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

第五条单耗管理应当遵循如实申报、据实核销的原则。

第六条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要求海关保密并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的,海关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加工贸易企业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单耗标准第七条单耗标准是指供通用或者重复使用的加工贸易单位成品耗料量的准则。

单耗标准设定最高上限值,其中出口应税成品单耗标准增设最低下限值。

第八条单耗标准由海关根据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耗标准应当以海关公告形式对外发布。

第十条单耗标准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适用单耗标准。

第十一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单耗标准内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或者单耗申报。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在单耗标准内的,海关按照申报的单耗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申报的单耗超出单耗标准的,海关按照单耗标准的最高上限值或者最低下限值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

单耗管理部分操作手册

单耗管理部分操作手册

预录入系统10月14日更新内容(单耗管理部分操作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5号)》,为完善加工贸易手册、电子手册及无纸化手册的单耗管理,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在手册备案时、出口前或手册报核前申报单耗,且现在企业申报单耗分为两次:先申报备案单耗、再申报申报单耗(以前直接申报申报单耗)。

下面以无纸化手册系统为例对各新增字段进行说明,加工贸易手册和电子手册系统类似。

(1)各新增字段填写规范系统的“通关手册备案”表头增加了“单耗申报环节”字段,料件表增加了“非保税料件比例”字段,成品表增加了“申报状态”字段(指单耗申报状态)。

字段填写规范如下:单耗申报环节:必填项,表示在哪个业务环节申报单耗。

可选项为:1-备案,2-出口前,3-报核前。

默认为“2-出口前”。

非保税料件比例:必填项。

填写“%”前的数字即可。

如非保税料件比例为5%,填写“5”即可。

申报状态:必填项。

表示某项成品的单耗申报状态。

可选项为:1-企业不申报(表示企业申报的单耗为备案单耗),2-企业申报(表示企业申报的单耗为申报单耗),9-已核定(表示企业的申报单耗已被海关核定,该选项为海关返填,企业自己不能填写)。

默认为“1-企业不申报”。

(2)各新增字段在各业务环节的填写要求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单耗申报环节和申报状态:若企业的单耗关系比较简单,在手册备案环节即可确定申报单耗,则可在通关手册备案的“单耗申报环节”选择“1-备案”,在“申报状态”选择“2-企业申报”,同时在单耗表中填写该成品的单耗信息,即在手册备案环节即申报申报单耗。

但由于这种情况下海关审批通过后,该成品的申报状态和申报单耗不能再变更,所以建议有单耗变化的企业不要选择在“1-备案”环节申报申报单耗。

若企业的单耗关系比较复杂,在手册备案环节无法确定申报单耗,则可在通关手册备案的“单耗申报环节”选择“2-出口前”(一般企业都选择此项,系统也默认为此项)或“3-报核前”(选择“3-报核前”需经海关批准),在“申报状态”选择“1-企业不申报”,同时在单耗表中填写该成品的单耗信息,该单耗信息在手册备案环节只作为备案单耗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第四章 单耗审核
第十九条 单耗审核是指海关依据本办法审查核实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与加工 实际相符的行为。
第二十条 海关为核查单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加工贸易项下料件、成品的样品、影像、图片、图样、品质、成分、规格型号以及加工合 同、订单、加工计划、加工报表、成本核算等账册和资料; (二)查阅、复制工艺流程图、排料图、工料单、配料表、质量检测标准等能反映成品的技术要求、加工工 艺过程以及相应耗料的有关资料; (三)要求加工贸易企业提供核定单耗的计算方法、计算公式; (四)对保税料件和成品进行查验或者提取货样进行检验或者化验; (五)询问加工贸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涉及单耗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六)进入加工贸易企业的货物存放场所、加工场所,检查与单耗有关的货物以及加工情况; (七)对加工产品的单耗情况进行现场测定,必要时,可以留取样品。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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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 单耗管理办法
20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的法规
目录
01 办法简介
02 全文内容
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的法规。
办法简介
办法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21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11日海关总署令第96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署长 牟新生 二〇〇七年一月四日

海关总署令第155号

海关总署令第155号

海关总署令第1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2008-02-21一、修订的必要性2007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以海关总署令第155号正式对外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海关总署规章级的一个规范性文件,于2007年3月1日正式施行。

与此同时, 2002 年 3 月 11 日海关总署令第 96 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需要修订:(一)保障单耗管理的规范性和统一性,完善有关程序性规定近年来,广大进出口主体对海关执法的要求不断提高,尤其对海关规范执法、统一执法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执法的规范、统一性需要执法程序进行保障。

96号令中涉及单耗管理的实体性内容甚多,而程序性规定相对比较单薄。

如,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什么环节、以什么方式向海关申报单耗,海关对企业申报的单耗应当如何进行审核等等,在96号令中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影响了海关对加工贸易单耗的有效管理,需要作出相应完善。

(二)保障海关单耗审核工作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建立完善相关制度由于保税加工商品涉及的行业广、类别多,影响单耗的因素复杂多变,海关单耗审核工作的难度较大。

为了提高单耗审核工作的准确性,应当建立单耗审核制度,明确海关审核单耗程序,规范单耗审核工作。

因此,需要对96号令作出进一步完善。

(三)实现与现有法规的有效衔接,明确企业申报单耗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已于2004年11月1日施行,该条例第七条(四)项规定伪报单耗是走私行为,第十八条第一款(五)项规定未如实申报单耗是违规行为。

企业申报单耗是认定上述走私、违规行为的前提,没有申报行为就没法认定伪报单耗或者单耗申报不实。

由于96号令对单耗申报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海关经常难以认定企业是否存在申报单耗行为,难以追究企业的相应责任,使《处罚条例》的上述规定难以得到有效实施。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第号关于发布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第号关于发布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6年第43号(关于发布57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6年第43号(关于发布57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酚醛注塑制品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等57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名称、文本见附件),自2016年9月12日起执行,原《丁苯橡胶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编号:HDB/SH028-2008)、《轮胎(外胎)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编号:HDB/SH007-2002)、《多层印制板用粘结片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编号:HDB/YD009-2009)、《印制电路用覆铜箔层压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编号:HDB/YD008-2009)、《精炼铜管材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编号:HDB/YS010-2008)、《棉制及化纤制非绒类针织染整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编号:HDB/FZ040-2008)、《聚酯帘子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编号:HDB/FZ085-2012)、《未漂白纯棉坯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编号:HDB/FZ012-2000)、《熔喷法非织造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号:HDB/FZ044-2009)、《非漂白涤棉混纺坯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号:HDB/FZ023-2000)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57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列表.doc2.57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文本.doc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7月25日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批准日期实施日期1HDB/QB101-2016酚醛注塑制品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6-07-252016-09-122HDB/QB102-2016钢表壳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6-07-252016-09-123HDB/QB103-2016铁盒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6-07-252016-09-124HDB/QB104-2016皮面女靴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6-07-252016-09-125HDB/QB105-2016皮面女式深口鞋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6-07-252016-09-126HDB/QB106-2016棕榈仁油制脂肪酸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6-07-252016-09-127HDB/QB107-2016棕榈仁油制天然脂肪醇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6-07-252016-09-128HDB/QB108-2016冻煮金枪鱼鱼肉(金枪鱼鱼柳)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6-07-252016-09-129HDB/QB109-2016结晶玫瑰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6-07-252016-09-1210HDB/QB110-2016牛二层反绒皮革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6-07-252016-09-1211HDB/JC023-2016铜制机械式便器冲洗阀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6-07-252016-09-1212HDB/JC024-2016铜制分集水器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6-07-252016-09-1213HDB/JC025-2016铜制散热器恒温控制阀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6-07-252016-09-1214HDB/JC026-2016铜制卫生洁具用直角阀阀体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6-07-252016-09-1215HDB/JC027-2016纤维水泥板/纤维增强硅酸钙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6-07-252016-09-1216HDB/JC028-2016厨房水嘴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6-07-252016-09-1217HDB/JC029-2016塑料花洒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6-07-252016-09-1218HDB/SH063-2016改性聚丙烯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6-07-252016-09-1219HDB/SH064-2016碳酸丙烯酯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6-07-252016-09-1220HDB/SH065-2016轮胎(外胎)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SH007-20022016-07-252016-09-1221三异丙醇胺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6-07-252016-09-1222HDB/SH067-2016丙烯酸异辛酯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6-07-252016-09-1223HDB/SH068-2016光盘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6-07-252016-09-1224HDB/SH069-2016丁苯橡胶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6-07-252016-09-1225HDB/SH070-2016丙烯酸2-乙基己酯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6-07-252016-09-1226HDB/FZ126-2016棉制及合成纤维制针织男长裤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6-07-252016-09-1227HDB/FZ127-2016合成纤维制帐篷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6-07-252016-09-1228HDB/FZ128-2016纯棉色纺纱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6-07-252016-09-1229HDB/FZ129-2016棉制及合成纤维制机织男式短裤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6-07-252016-09-1230HDB/FZ130-2016棉制及化学纤维制针织男童背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6-07-252016-09-1231HDB/FZ131-2016锦纶-6牵伸单丝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6-07-252016-09-1232HDB/FZ132-2016涤棉色织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6-07-252016-09-1233HDB/FZ133-2016棉制及合成纤维制针织男式长袖套头衫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6-07-252016-09-1234合成纤维制经编花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6-07-252016-09-1235HDB/FZ135-2016棉制与化学纤维制非绒类针织染整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FZ040-20082016-07-252016-09-1236HDB/FZ136-2016聚酯帘子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FZ085-20122016-07-252016-09-1237HDB/FZ137-2016未漂白纯棉坯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6-07-252016-09-1238HDB/FZ138-2016熔喷法非织造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FZ044-20092016-07-252016-09-1239HDB/FZ139-2016未漂白涤棉混纺坯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FZ023-20002016-07-252016-09-1240HDB/FZ140-2016聚酯短纤与粘胶短纤混纺纱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6-07-252016-09-1241HDB/YD036-2016多层印制板用粘结片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YD009-20092016-07-252016-09-1242HDB/YD037-2016印制电路用覆铜箔层压板(玻璃纤维布基、环氧树脂基)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YD008-20092016-07-252016-09-1243HDB/YD038-2016液晶显示屏背光模组用反射片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6-07-252016-09-1244HDB/YD039-2016轴流风扇(用于电子产品125瓦及以下)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6-07-252016-09-1245HDB/YD040-2016手机用平面玻璃保护面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6-07-252016-09-1246HDB/JB028-2016锰锌系列磁芯/磁环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6-07-252016-09-1247HDB/JB029-2016铁氧体永磁体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6-07-252016-09-1248HDB/JB030-2016汽车自动变速器差速器传动小轴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6-07-252016-09-1249HDB/JB031-2016轿车刹车装置用片簧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6-07-252016-09-1250HDB/JB032-2016汽车悬架弹簧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6-07-252016-09-1251HDB/JB033-2016汽车空调压缩机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6-07-252016-09-1252HDB/JB034-2016涡轮增压器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6-07-252016-09-1253HDB/JB035-2016汽车发动机用空气滤清器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6-07-252016-09-1254HDB/JT003-201624KL、25KL、26KL罐式集装箱(20英尺)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6-07-252016-09-1255HDB/YS021-2016精炼铜管材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YS010-20082016-07-252016-09-1256HDB/YS022-2016热镀镀锡圆铜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6-07-252016-09-1257HDB/YS023-2016草酸钴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6-07-252016-09-12。

单耗管理操作规程(署加发2008第62号)

单耗管理操作规程(署加发2008第62号)

单耗管理操作规程署加发〔2008 〕62 号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单耗的管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操作规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海关对加工贸易单耗备案、申报、变更、核查、复核等环节中的管理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海关总署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司(以下简称总署加贸司)是全国海关单耗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海关总署北京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公室业务工作受总署加贸易司指导,负责指导、规范、协调、监督、检查全国海关的单耗管理工作。

直属海关保税监管职能部门是关区单耗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

负责指导、规范、协调、监督、检查关区单耗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辖区内加工贸易单耗审核、核定、核查等工作。

第二章单耗审核第一节备案审核第四条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时,对单耗的备案,海关应重点审核以下要素:(一)单耗申报环节是否明确;(二)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商品编号、计量单位申报是否规范;(三)备案的单位成品保税料件耗用量是否超单耗标准。

第五条经审核,企业单耗备案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当受理企业单耗备案。

企业单耗备案不符合规定的,按以下要求处理:(一)单耗申报环节不明确的,退回企业重报;(二)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商品编号、计量单位申报不规范的,退回企业重报;(三)企业备案的单位成品保税料件耗用量超单耗标准的,超标部分不予备案。

第六条企业申请在报核前申报单耗的,海关应收取《加工贸易企业报核前申报单耗申请审批表》(附件1 ) ,及企业生产工艺流程等材料。

加工贸易手册设立(含变更、延期)业务办事服务指南

加工贸易手册设立(含变更、延期)业务办事服务指南

加工贸易手册设立(含变更、延期)业务办事服务指南一、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4年3月12日海关总署令第21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2007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令第155号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二、办事对象法人三、受理条件及禁止性要求(一)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应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数量、单位、价格和单耗等内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后办理手册设立手续:1、涉嫌走私,已经被海关立案侦查,案件尚未审结的;2、由于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要求经营企业在办理手册设立手续时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1、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2、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3、加工贸易手册延期两次(含两次)以上的;4、办理异地加工贸易手续的;5、涉嫌违规,已经被海关立案调查,案件尚未审结的。

(四)加工贸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手册设立手续:1、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2、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3、进口料件不宜实行保税监管的;4、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5、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又重新申报设立手册的。

(五)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单耗变更或者撤销手续,但下列情形除外:1、保税成品已经申报出口的;2、保税成品已经办理深加工结转的;3、保税成品已经申请内销的;4、海关已经对单耗进行核定的;5、海关已经对加工贸易企业立案调查的。

四、受理机构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五、决定机构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七、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八、到办事窗口的最少次数1次九、办理流程图十、收费情况不收费十一、办件类型申请人预录入端获得电子回执十二、咨询电话:12360十三、监督投诉电话:12360十四、附表附表1:加工贸易企业报核前申报单耗申请审批表________海关(处):我司申请__________(手册/账册)成品_:在报核前申报单耗。

海关加工贸易业务操作流程

海关加工贸易业务操作流程

海关加工贸易业务操作流程一、加工贸易合同备案递交单证: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随附《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2、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以下简称《生产能力证明》),经营企业在《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内再次申清备案的,可递交加盖本企业印章的《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3、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或协议);4、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还应当递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5、《登记手册》(电子帐册、电子化手册企业除外);6、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7、《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单》(企业选择在备案环节申报单耗时提供)。

工作流程:1、备案进口金额在5万美元以下的(对于A、B类企业),且不涉及风险担保金的手册;经办人初审→关员复核→核发手册2、备案进口金额在5万美元以上的(对于A, B类企业);经办人初审→科长复核→核发手册3、备案进口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在首次备案、海关立案或整改期间的;单耗在报核前申报的;经办人初审→科长复核→关长审批→核发手册4、AA类企业备案合同一律免设银行台帐;A,B类企业备案进口金额在1万美元以上设银行台帐;C类企业一律设全额实转银行台帐(前提是备案进口金额在1万美元以上的)。

5、风险担保金征收:按规定征收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

二、加工贸易合同变更递交单证: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2、经营企业填写的《合同变更申请表》;3、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电子帐册、电子化手册企业除外);4、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材料。

工作流程:1、不需要开设台帐变更联系单的:经办人初审→复核→核发手册2、需开设台帐变更联系单的:经办人初审→复核→开设台帐变更联系单→登记银行回执→核发手册3、风险担保金征收:按规定征收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

三、加工贸易手册延期一、递交单证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2、经营企业填写的《合同延期申请表》;3、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电子帐册、电子化手册企业除外);4、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材料。

关总署令第2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关总署令第2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2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发布时间:2014-03-12【法规类型】海关规章【内容类别】加工贸易保税监管类【文号】署令〔2014〕219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4-3-12 【生效日期】2014-3-12【效力】[有效]【效力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已于2014年2月1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2月26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发布,并以海关总署令第168号、195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同时废止署长2014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第五条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7号--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手册》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7号--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手册》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7号--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手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5.11.18•【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7号•【施行日期】2005.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7号)为适应加工贸易新形势的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加工贸易管理,简化企业办理加工贸易手续,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手册》(以下简称《加工贸易手册》),原《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上述三种,以下简称《登记手册》)同时停止使用。

2006年1月1日前已备案核发的《登记手册》可继续使用至核销完毕。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加工贸易企业在申请备案时要认真阅读《加工贸易手册》中“加工贸易企业须知”,并如实填写相应表格和栏目。

二、《加工贸易手册》分为普通型和加厚型两个版本,主要区别为进出口报关登记页数不同,进出口次数、项目条数较多的企业应选用加厚型。

三、经营企业需在《加工贸易手册》封面上填写企业名称和海关注册编码。

四、关于《加工贸易手册》中“经营企业情况表”:经营期限,指营业执照经营期限;注册地址,指营业执照所批准的地址;加工厂厂址,指实际加工地点;年加工能力,指该公司主要产品年生产量;年进出口额,指公司上一年进出口值;企业管理类别是指海关对企业管理的分类类别,新注册企业为B类。

五、关于《加工贸易手册》中“加工企业情况表”:若加工企业与经营企业相同,可不填此表。

六、关于《加工贸易手册》中“货物进口/结转转入报关登记表”和“货物出口/结转转出报关登记表”:填写内容应与报关单相应项目一致;深加工结转与余料结转需在“运提单号”栏目填写手册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8号――关于发布43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8号――关于发布43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8号――关于发布43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1.05.17•【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8号•【施行日期】2011.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8号)海关总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1KV以下铜芯聚合物绝缘电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等43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名称、文本见附件),自2011年7月15日起执行,原《聚氯乙烯(PVC)手套单耗标准》(标准编号:HDB/QB005-2000)、《自行车车胎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号:HDB/SH002-2000)和《男衬衫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号:HDB0013-2000)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43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名称列表2.43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文本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附件1:43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名称列表附件2:43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文本1.1KV以下铜芯聚合物绝缘电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注:因产品工艺配料不同,聚合物颗粒和铜丝占成品的比例会有所不同,因此在本标准中不具体规定净耗值。

此标准中聚合物颗粒损耗为不可回收再用,若有回收再用情况则损耗率应根据再用比例相应减小。

2.铝塑汽车散热器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注:此标准仅适用于“O”型散热管。

3.汽车转向管柱用管加工贸易单耗标准4.自攻螺钉加工贸易单耗标准5.8.7/10kV铜芯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三芯)单耗标准6.小型金属化聚酯膜电容器(CL21X)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注:1、加黑的为优选型号。

出口产品一般集中在 0.1、0.22、0.33、0.47、1.0μF几个规格上。

2、CL21X的符号含义:C代表电容器,L代表聚酯膜,L后的2代表金属化,L 后的1代表环氧树脂封装,X代表小型化。

3、CL21X可分为粉体、盒式两种外观类型,但这不影响金属化膜的单耗。

进料加工 登记手册 办理流程

进料加工 登记手册 办理流程

声明:以下内容是根据网上资料整合在一起的,不是我本人所写,只是综合总结下,提供给大家做分享,共同进步!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办理流程✹到外经委指定的“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购买电子钥匙(即CA证书)需要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盖公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1份,盖公章)要办理备案登记表,首先需要有工商营业执照,且应有进出口这项经营范围,如果没有,还需要去工商局增项。

在商务厅的网站上申请(/iecms/index.jsp备案机关:盐城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打印备案登记表(正反面打在同一张A4纸上),带上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带几份空白盖公章的A4纸备用。

备案机关5日内办理并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登记表有效期为30日,逾期不用或者不变更将自动失效。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单位介绍信∙到外经贸委去拿空白的电子钥匙申请表(及合同样本),回来填下,盖公章后再拿去外经贸委。

∙携带购买钥匙(即一个U盘)Tips:资料交上去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含传真水单的工作日)再次到“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凭“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公章),拿到电子钥匙。

办理外经贸委所需电子钥匙的同时,还需要办理海关所需的申报软件,一般是W eb申领系统,需付费签订软件销售协议。

✹外经委办理《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1.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jmdc/HomeIndex.html2.登陆→填写表格“加工贸易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保存→上传外经委→审批同意→打印(一式四份,每份盖公章)∙到当地外经委盖“外经委的章”(带走3份,留给外经委1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公章,1份,留给外经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公章,1份,留给外经委)∙“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公章,1份,留给外经委)Tips:一般是核发一式两份,有效期是1年,过期需重新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解读海关总署令第9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来,对规范加工贸易单耗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为了适应加工贸易发展形势和海关监管改革的迫切需要,海关总署2007年以155号总署令的形式公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与“96号令”相比,新《办法》主要从9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规范了单耗管理的有关定义和术语;强调了“如实申报,据实核销”的单耗管理原则;明确了单耗标准以公告形式对外公布;明确了单耗标准的执行要求;规范了企业单耗申报程序、要求,规定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完善了海关单耗审核、质疑程序和方法,审核的权利和义务;增加了单耗复核的技术救济途径;取消了要求企业建立单耗资料库的规定,减轻了企业负担;取消了超出国家单耗标准程序性审批的规定。

一、单耗管理的原则和标准执行的关系《办法》规定:“单耗管理应当遵循如实申报、据实核销的原则。

”这是单耗管理的总原则,即加工贸易企业必须如实申报本企业生产成品的实际单耗,海关则根据企业申报或海关核定的单耗进行核销。

对于有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商品,企业也要如实申报单耗,如果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在单耗标准内的,海关按照企业申报实际单耗对耗用保税料件进行核销;申报单位成品保税料件的耗用量(单耗×保税料件比例)超出标准限值的,海关按照单耗标准的最高上限值或者最低下限值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

超出部分,不予保税,企业可以通过一般贸易进口、国内采购部分料件等方式开展加工贸易。

通过标准的刚性管理,能够引导企业提高技术水平、促进产业升级,保障企业间的公平竞争。

二、理解单耗“备案”和“申报”备案单耗是企业在进行加工贸易备案时,根据合同、生产计划或经验进行单耗数据的备案,反映备案料件和成品数量关系的合理性,便于海关控制保税料件进口的合理数量。

备案单耗具有一定的计划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5.04.1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海关总署2015年4月15日)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加工贸易单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单耗的申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单耗定义] 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没有突发停电、停水、停气、事故及灾害等)生产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第四条[保密责任] 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要求海关保密并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的,海关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加工贸易企业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条[单耗申报] 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报单耗,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纸质或者电子数据形式,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申报时间]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第一批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申报单耗。

加工贸易企业确有正当理由需要延期申报单耗的,应当在第一批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向海关办理延期申报手续,并留存成品样品或者图样以及相关单证、数据,在报核前申报单耗。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实行单耗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报核时或者定期申报单耗。

第七条[满足条件] 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生产设备、工艺在成品生产期间未改进,或者设备、工艺改进对单耗的影响已经计入;(二)生产批量在成品生产期间未增加,或者生产批量增加对单耗的影响已经计入;(三)保税料件得到充分利用,或者已经说明未充分利用的部分对单耗的影响。

第八条[申报内容] 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料件和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计量单位、规格型号;(二)净耗、工艺损耗率(包括有形损耗率和无形损耗率)、非保税料件比例数值,不需区分净耗、工艺损耗的成品只申报单耗数值;(三)测量、计算单耗的方法。

加工贸易监管

加工贸易监管
• 联网监管:加工贸易企业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方式向海关报送能满足监 管要求的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海关对数据进行核对、核算,并结合实物进行核查的一 种加工贸易海关监管方式
三、加工贸易监管有关用语
• 核查:海关依法对监管期限内的保税加工货物、保税物流货物进行验核查证,检查监督保 税加工企业、保税物流企业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保税业务经营行为真实 性、合法性的行为。
出的采取新的申报方式。 总之,无论任何情况下,发现单耗申报出错,应及时报告海关。
(一)非联网企业
2、相关时限要求: (2005年第9号公告及总署195号令) (1)各类报关事项时限: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应当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理保税料件或者成品内销、结
转、放弃、退运等海关手续。 (2)延期期限:申请延期应当在手册有效期内。 (3)报核期限:经营企业应当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
• 受灾保税货物: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经海关审核 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制品
三、加工贸易监管有关用语
• 外发加工: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 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 的行为。
五、加工贸易常见问题-关务操作
1、手册报核不及时 2、申报单耗不准确 3、后续报关拖拉 4、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串换使用不及时申报,
导致核销时无法准确核算保税料件的耗用。 5、未经海关许可外发加工。 6、不重视手册申办、运用以及核销资料的整理归档等环节
(一)非联网企业
1、单耗申报环节: (1)企业在备案环节应慎重选择单耗申报的环节; (2)如果在选择的单耗申报环节,单耗因故未能申报准确,应根据情况选择处理: A、项下成品尚未出口的,在出口前及时到海关进行变更。 B、项下成品已经发生出口的,检查已出口成品单耗是否准确,并及时向海关申明情况,对于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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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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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企业编码
手册(电子底账)编号
申报环节
□ 备案□成品出口前 □深加工结转前 □内销前□ 报核前
成品
项号
版本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计量单位
规格型号
料件
项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计量
单位
规格型号
单耗/净耗
损耗率
非保税料件比例
注:若“单耗/净耗”栏申报内容为净耗,则需申报相应损耗率数据;若“单耗/净耗”栏申报内容为单耗,则不必重复申报损耗率数据,损耗率栏应为空。
经办人(签字): 申报日期: 联系电话:企业印章:
(本申报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海关留存,第二联由加工贸易企业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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