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山西坤龙煤业有限公司 “10·1”一般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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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山西神州煤业有限公司“7·31” 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2017】山西神州煤业有限公司“7·31” 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山西神州煤业有限公司“7·31”运输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联合调查组2017年8月9日山西神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7·31”一般运输事故调查报告2017年7月31日18时30分许,山西神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暗斜井发生一起运输事故,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145.6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7年8月1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吕梁监察分局会同离石区监察委员会、离石区煤炭工业局、离石区公安局、离石区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共同组成了事故联合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查阅资料以及现场勘察、技术鉴定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性质、原因,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

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主体企业概况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原煤炭部和山西省合营建设的国内首家煤炭综合利用大型联合企业。

年生产原煤1230万吨、煤炭洗选1240万吨、冶金焦炭500万吨、燃气输配20亿立方米、煤化工产品30万吨、发电1.8亿度,共有职工16000余人。

目前,公司由山西省国资委控股并委托晋煤集团管理。

晋煤集团是由山西省国资委控股,国开金融公司、中国信达公司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优质无烟煤重要的生产企业、全国最大的煤层气抽采利用企业集团、全国最大的煤化工企业集团、全国最大的瓦斯发电企业集团和山西省最具活力的煤机制造集团,拥有68个子公司、10个分公司、1个托管企业,省内外在岗员工16万余人。

二、矿井概况(一)山西神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概括2001年底,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将山西通宝能源公司离石煤矿收购,原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2003年9月开始扩建,2004年11月正式投产。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近期两起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通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近期两起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通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近期两起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11.01•【字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近期两起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通报鄂安监函[2018]43号省安监局关于近期两起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通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0月份,全省非煤矿山发生两起安全生产事故。

10月11日,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冒顶片帮事故,造成1人死亡;10月31日,阳新县三江矿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

这两起事故充分暴露出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不到位,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外包施工队管理不严,职工安全意识不强等问题。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确保全省后两个月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提出如下要求: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当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今年以来,我省非煤矿山行业狠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认真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工作,加大执法力度,严格非煤矿山安全准入,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趋向好转,实现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下降60%以上,没有发生较大以上事故。

但稳中有忧,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特别是10月份连续发生两起事故,暴露出一些地方和企业存在的薄弱环节。

一是企业安全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现象屡禁不止,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二是外包队伍管理不严格,职工培训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领导下井带班履职不到位;三是安全监管不到位,监督检查走过场,监管执法不严格。

全省各级安监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时刻保持清醒头脑,认清当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针对四季度安全生产规律性、特殊性,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增强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加大安全监管执法力度,确保岁末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2017年重特大事故

2017年重特大事故

矿山事故•登封市兴峪煤业有限公司“1•4”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致12死亡通报•山西省朔州市中煤集团担水沟煤业有限公司“1•17”重大顶板事故致10人死亡通报•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东荣二矿“3•9”重大运输事故致17人死亡调查报告•湖南省株洲市攸县吉林桥矿业公司“5•7”重大中毒窒息事故致18人死亡调查报告•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裕晨煤矿“9.13”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致10人死亡通报黑龙江省鸡西市裕晨煤矿“9.13”瓦斯爆炸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台湾“2.13”游览车翻车事故致32人死亡详情•云南省临沧市云县“3•0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10人死亡调查报告•郴州市苏仙区王仙岭景区道路“4•3”重大翻车事故致13人死亡调查报告•南宁绕城高速“4.10”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10人死亡详情•贵州开阳“4•17”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17人死亡详情•内蒙古呼伦贝尔阿荣旗“4•2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12人死亡通报•江西鹰潭“5•15”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12人死亡详情•广东广河高速“7•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19人死亡通报•河北张家口蔚县“7•2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11人死亡详情•陕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36人死亡通报•河南新乡“9•2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12人死亡详情•安徽滁新高速“11•15”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18人死亡通报陕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台州天台足馨堂足浴中心“2•5”重大火灾事故致18人死亡调查报告•南昌市“2•25”重大火灾事故致10人死亡调查报告•贵州省成贵铁路七扇岩隧道建设工程“5•2”爆炸事故致12人死亡通报•浙江台州市玉环“9.25”火灾事故致11人死亡详情•北京大兴区西红门镇“11•18”重大火灾事故致19人死亡详情•天津市河西区“12•1”重大火灾事故致10人死亡详情北京大兴区西红门镇“11•18”重大火灾事故危险品事故•张石高速保定段浮图峪五号隧道“5•23”重大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燃爆事故致13人死亡详情•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6•5”罐车泄漏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致10人死亡调查报告张石高速保定段浮图峪五号隧道“5•23”重大危险化学品燃爆事故。

【2018】山西东辉集团邓家庄煤业有限公司 “9·5”一般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2018】山西东辉集团邓家庄煤业有限公司 “9·5”一般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山西东辉集团邓家庄煤业有限公司“9·5”一般运输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联合调查组2018年10月26日山西东辉集团邓家庄煤业有限公司“9·5”一般运输事故调查报告2018年9月5日20时48分,山西东辉集团邓家庄煤业有限公司井下5207轨道顺槽66.9m处发生一起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8.43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9月6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吕梁监察分局牵头,组织吕梁市煤炭工业局、柳林县人民政府、柳林县公安局、柳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柳林县煤炭工业局、柳林县总工会,成立了事故联合调查组,并邀请柳林县纪委监委派员参加,聘请专家组协助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认定及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一)山西东辉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概况山西东辉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以原煤开采、洗选煤为主业的大型现代化民营企业集团。

公司于2003年6月正式注册登记成立,是山西省循环经济试点企业。

公司注册资本3.47亿元人民币;现有三座煤矿,其中邓家庄煤业公司和西坡煤业公司在柳林县境内,赵家山煤业公司在清徐县境内。

2016年11月集团与西山煤电(集团)矿业管理公司签订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邓家庄、西坡两座矿由西山煤电(集团)矿业管理公司整体负责安全生产管理,赵家山矿由集团组建队伍进行矿井建设。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晋)MK安许证字〔2018〕XQ001Y2B1有效期2018年3月23日至2021年3月22日。

2017年01月20日山西省工商管理局为企业换发《营业执照》,成立日期2003年6月19日,法定代表人贾晋钢,有效期2003年6月19日至2023年5月28日。

《黑色三分钟 生死一瞬间》1-4部各个事故简要情况学习版

《黑色三分钟 生死一瞬间》1-4部各个事故简要情况学习版

《黑色三分钟生死一瞬间》1-4部各个事故简要情况学习版黑色三分钟事故案例汇总一、一般运输事故警示(共十七起):(一)2023年12月17日山西阳泉盂县辰通煤业有限公司T2.17"一般运输事故(作业人员违章趴乘主斜井带式输送机出井,皮带湿滑致趴乘人员打滑并急速下溜,撞击井底煤仓给煤机致死)(二)2023年3月27日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泉二景和谐煤业"3.27"一般运输事故(作业人员乘坐运行中的梭车,腿脚部挂到摆放在巷道右帮的瓦斯,导致瓦斯管偏斜,和运行的梭车发生碰撞,造成梭车落道,付某某突然被拖拽下车,遭到落道梭车的挤压)(三)2023年9月19日临汾蒲县万家庄煤业有限公司"9.19"一般运输事故(带式输送机检修工卢某某违章在带式输送机运行时处理改向滚筒轴头上缠绕的尼龙绳,操作时右手臂被牵拉夹入改向滚筒和皮带间撕裂脱落,造成创伤性失血休克而死亡)(四)2023年3月31日山西潞安郭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3.31"一般运输事故(作业人员将工作面撤出的综采支架由装车平台装上平板车后,李某某在支架推移杆与绞车钢丝绳未摘钩的情况下,违章操作支架推移杆液压阀组收缩推移杆,使装车平台与平板车之间的连接装置断开平板车前移、掉道,将违章处在车辆前方的吕某某撞伤致死)(五)2023年5月10日山西晋煤太钢能源三交煤矿"5.10"一般运输事故(准备通过一号副立井主罐笼运送入井的蓄电池机车,因主罐笼轨面高于井口平台轨面卡停在主罐笼口,罐笼调平作业时,无人操作但处于“向前〃牵引状态且未采取制动措施的蓄电池机车冲入罐笼,将正在违章跨入机车司机室的作业人员拖拽挤压在蓄电池机车与罐笼壁之间致死)(六)2023年2月16日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井工一矿”2.16〃一般运输事故(驾驶员对停放在湿滑坡道上未采取可靠防滑措施,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的故障车辆进行充气维修作业,致使车辆向左后方滑移,将此时违章进入左后方与变压器之间的人员挤压致死)(七)2023年5月8日太原东山李家楼煤业有限公司”5.9〃一般运输事故(李家楼煤业1203综采回撤工作面回风顺槽运送支架的平板车落道,作业人员使用单体液压支柱复道时单人违章操作,导致支架平板车失衡侧倾,将其挤压至巷帮后致死)(八)2023年7月12日山西阳泉盂县东坪煤业有限公司”7.12〃一般运输事故(在移动干扰作业的物料车过程中,将违章站立在物料车行驶路上的作业人员挤压在行驶的物料车和胶带输送机机架之间致死)(九)2023年8月3日山西潞安集团蒲县新良友煤业有限公司”8.3〃一般运输事故(掘进一队支护工在他人提议下,移开平板车前方移动式三角阻车器,违章在-4度倾斜巷道人力推车,造成跑车,将坡下作业事故人员撞伤致死)(十)2023年10月6日阳泉煤业(集团)平定东升兴裕煤业T0.6”一般运输事故(工长违章指挥作业人员使用回柱绞车牵引自移式盘线车,并站在牵引危险区域内,牵引过程中钢丝绳受力崩断将其打伤致死)(十一)2023年10月18日山西临汾山西天润煤化集团德通煤业T(M8〃一般运输事故(梭车复轨作业时,作业人员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站在梭车里侧,违章组织人力推车,导致梭车重心不稳倾倒,一名作业人员被梭车挤压致死)(十二)2023年10月25日临汾大同煤矿集团临汾宏大洪崖煤业”10∙25"一般运输事故(在绞车拖拽溜槽期间,作业人员违反“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进入钢丝绳道运行范围,被脱落的钢丝绳钩头击中头部致死)(十三)2023年9月11日山西吕梁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曙光煤矿"9∙11"一般运输事故(锚喷工(临时负责跟车作业)在无极绳连续牵引车运行期间违章在轨道运输区内靠帮侧行走,被正在运行的梭车落道倾倒挤压致死)(十四)2023年7月26日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晋华宫矿"7∙26”一般运输事故(该矿违规使用平板车运送道轨,作业人员拆卸道轨时,违章蹲在道轨紧固钢筋已脱落一侧抽拽捆绑道轨的钢丝绳,被滑落的道轨砸伤致死)(十五)2023年3月25日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二矿"3∙25”一般运输事故(材料斜井下放装有输送带的板车时,连接用的钢丝绳绳环断裂造成跑车,跑车防护装置未起到拦截作用,车辆冲到井底,与470车场停放的另一辆输送带板车碰撞,两车输送带甩出,将违章进入危险区域的人员撞压致死)(十六)2019年11月18日大同煤矿集团临汾宏大隆博煤业T1∙18"一般运输事故(综采队管理员在8505运输巷下放电机过程中,违反.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管理规定进入8505运输巷,被运行中的平板车挂倒、碾压致死)(十七)2023年∏月18日山西乡宁焦煤集团申南凹焦煤"∏∙18"一般运输事故(20109回风顺槽运送材料过程中,连接运行车辆的钢丝绳从固定销轴下端脱落,发生跑车,将违章进入警戒区域内的把钩工撞伤致死)二、一般机电事故警示(共十八起):(一)2023年7月11日山西泽州天泰岳南煤业有限公司"7.11"一般机电事故(作业人员在未确认停电未戴绝缘护具的情况下,右手拿专用内六方套筒触碰带电的BHG-400接线盒高压接线柱左手触碰到接线盒端壳,形成导电回路被高压电击)(二)2023年7月9日霍州煤电集团有限公司辛置煤矿"7.9"一般机电事故(作业人员在未确认停电、未戴绝缘护具的情况下,右手拿专用内六方套筒触碰带电的BHGYOO接线盒高压接线柱,左手触碰到接线盒端壳,形成导电回路被高压电击。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盂县恒泰常顺煤业有限公司“11·7”一般机电事故调查报告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盂县恒泰常顺煤业有限公司“11·7”一般机电事故调查报告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盂县恒泰常顺煤业有限公司“11·7”一般机电事故调查报告2018年11月7日23时38分左右,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盂县恒泰常顺煤业有限公司主水仓掘进工作面发生一起机电事故,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95.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11月8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阳泉监察分局组织阳泉市煤炭工业局、阳泉市公安局、阳泉市总工会等有关单位成立了事故联合调查组,同时邀请阳泉市纪委监委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基本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认定、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防范措施。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一)主体企业基本情况1.晋能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5月,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国际电力集团合并重组为晋能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位于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开化寺街,注册资本360亿元,资产总额2623亿元。

目前公司现有煤矿163座,生产矿井67座,合计产能7450万吨。

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晋)MK安证许字〔2018〕GQ088,有效期从2018年1月19日至2021年1月18日。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070450154H,营业期限从2013年04月24日至2033年04月24日。

公司按照《公司法》和法人治理结构,设有董事会、党委会、监事会、经理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会委员会等经营管理体系和法人治理结构。

下设有20个职能部门、3个专业管理局,10个直属中心。

晋能集团有限公司对下属矿井的安全管理由煤炭生产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两个专业管理局的职责为:负责相关专业隐患排查、“三违”分析及综治工作;组织相关专业安全检查,及时反馈安全信息;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所分管专业现场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处理作业过程中的“三违”行为;与其它专业职能部室协调配合,组织综合性安全检查;随时掌握矿井相关专业及整体安全生产动态。

2018山西省煤矿安全事故统计

2018山西省煤矿安全事故统计

2018山西省煤矿安全事故统计1-12月份,全省各类煤矿共发生死亡事故28起,死亡30人,比去年同期减少1起,少死亡34人,事故起数下降3.45%,死亡人数下降53.13%;其中:国有重点煤矿13起,死亡14人,比去年同期减少4起,少死亡28人,事故起数下降23.53%,死亡人数下降66.67%;国有地方煤矿15起,死亡16人,比去年同期增加3起,少死亡6人,事故起数上升25.00%,死亡人数下降27.27%;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去年同期发生死亡事故8起,死亡41人,事故起数下降100.00%,死亡人数下降100.00%;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去年同期发生死亡事故1起,死亡10人,事故起数下降100.00%,死亡人数下降100.00%。

事故统计1、山西晋煤集团寺河矿,1月8日22时05分,在井下西胶皮带拉紧司机发现巡检工右手臂被卡在西胶皮带72#架上皮带与托辊中间,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李家窑煤业有限公司(晋能),2月8日3时33分,在井下82204工作面大块矸石将转载机进料口堵塞,运输司机发现后,便进行处理,而在处理期间未将转载机停电闭锁,不慎掉入转载机内,伤者伤情较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3、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四明山煤业有限公司(晋能),3月5日21时,在副斜井井口检修胶轮车,试车过程中,刹车失灵导致胶轮车跑入副斜井井筒,发生侧翻,导致两人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4、阳泉煤业集团和顺新大地煤业有限公司(补报),1月9日,在井下8#煤机轨运输巷发生一起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该矿隐瞒不报,后经和顺县人民政府核实。

5、大同煤矿集团挖金湾虎沟煤业有限公司,8月15日13时35分,在井下81505综放工作面皮带巷工人在水泵接线腔击穿伤头部晕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6、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盂县恒泰皇后煤业有限公司(补报),8月12日9分,在井下15103回风顺槽距巷口450m处,遇巷道内放置的准备装载11.4kw绞车的小平板车,大平板车尾部经过小平板车时,其侧后部焊接的用于捆绑固定的铁钩挂住小平板车,导致正在运行的大平板车侧翻,挤压站在大平板车与煤帮中间的工人,致其死亡。

龙泉煤业事故调查总结汇报

龙泉煤业事故调查总结汇报

龙泉煤业事故调查总结汇报龙泉煤业事故调查总结汇报一、事故背景介绍龙泉煤业事故发生于xx年xx月xx日,该煤矿位于xx市xx 区,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事故发生时,共有xx名矿工在矿井中作业。

该事故造成多人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煤矿安全管理的重视。

二、事故原因分析经过调查和分析,我们认为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 监管不到位:事发前,龙泉煤业存在安全管理措施不完善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煤矿管理部门未能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对煤矿的安全管理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2. 安全意识淡薄:整个矿井中的矿工对安全意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轻视安全的行为。

他们在作业中存在随意违规、使用不合格设备等不安全行为,严重影响了矿井的安全运行。

3. 设备维护不到位:在事故发生之前,矿井中的部分设备长期没有得到及时维修和保养,导致了设备的老化和故障频发。

在事故发生时,部分设备的故障直接导致了矿井的崩塌和人员伤亡。

4. 应急救援不力:事故发生后,矿井的应急救援措施不及时、不到位,没有对被困人员进行及时救援,导致了更多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事故教训及改进措施依据对事故原因的分析,我们得出以下教训及改进措施:1. 提高监管力度:加强对煤矿行业的监管,建立健全科学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矿井的安全运行。

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对矿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

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鼓励矿工自觉遵守安全法规和操作规程。

3. 加强设备维护管理:建立设备维护台账,做好设备的定期检修和保养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加强设备使用管理,使用合格、正规的设备,杜绝使用不合格设备的现象。

4. 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力量和装备的准备工作。

加强应急救援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

2018年山西省煤矿安全事故汇总x

2018年山西省煤矿安全事故汇总x

2017年山西省煤矿安全事故汇总顶板事故8起,透水事故1起,瓦斯事故2起,机电事故6起,运输事故 3起,其他事故3起;共计23起事故。

一、顶板事故(8起)1、2017年1月17 日,山西中煤担水沟煤业有限公司4203工作面运输顺槽发生一起因冲击地压造成的重大顶板事故,造成10人死亡。

事故原因:担水沟煤业生产布局集中、接替顺序不合理、超能力生产、巷道压力明显增大时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采动应力叠加诱发冲击地压是造成本次顶板事故的直接原因。

主要原因:(1 )技术工作不扎实,技术管理不到位。

(2)重生产、轻安全,超能力组织生产。

(3)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4 )违法“层层转包、以包代管” o2、2017年2月14日,山西陆合集团万安煤业有限公司井下运输大巷掘进工作面迎头,一名作业工人被迎头右上方面积约1米x 1.5米的石块及碎石冒落埋压致死。

事故原因:运输大巷掘进工作面迎头处于应力集中区,围岩破碎、顶板不稳定,现场作业人员未采取加强支护措施,也未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导致事故发生。

主要原因:(1 )顶板技术管理有漏洞。

(2 )现场管理混乱。

(3 )施工人员无证上岗。

(4)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3、2017年3月9日,山西长治联盛长虹煤业有限公司井下3101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与联络巷交岔点发生一起较大顶板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

直接原因:3101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与联络巷交岔点由旧巷扩刷而成,交岔点临近断层且煤层节理发育,顶煤离层,现场作业负责人在该处出现顶板漏煤的情况下未组织作业人员撤离,继续在漏煤区域清煤,顶煤突然垮落,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主要原因:(1 )顶板技术管理不到位。

(2 )假借资质,违法建设。

(3 )管理混乱,无证上岗。

(4)专业技术人员缺失严重。

(5 )主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

4、2017年4月22 日,官地煤矿28414切眼掘进工作面,现场作业人员违章进入空顶区域用风镐处理伞檐,被顶板掉落的岩石砸伤致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山西太原“10·1”火灾事故的警示通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山西太原“10·1”火灾事故的警示通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山西太原“10·1”火灾事故的警示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10.06•【字号】•【施行日期】2020.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山西太原“10·1”火灾事故的警示通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各地、州、市交通运输局,厅属各单位,交投公司:《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关于山西太原“10·1”火灾事故的警示通报》(交安委明电〔2020〕24号)、自治区安委办《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山西太原台验山滑世界农林生态游乐园有限公司“10·1”火灾事故的通报>的通知》(新安办发电〔2020〕45号)指出:“10月1日13时左右,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小山岩村太原台骀山滑世界农林生态游乐园发生火灾,目前已造成13人死亡。

该起事故发生在国庆中秋假期第一天,造成重大入员伤亡,教训极其惨痛”。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关于抓好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节假日安全责任措施,坚决防止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相关要求,举一反三,深刻汲取教训,加强警示,切实做好全区交通运输各领域安全防范工作,结合厅实际,现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要站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深刻领会“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内涵和要求,深刻吸取山西太原“10·1”火灾事故、吉林松原扶余市514省道39公里处“10·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目前,已造成18人死亡、1人受伤)等近期全国范围内多起重大事故教训,始终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要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认真贯彻落实9月23日自治区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9月27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庆中秋安全防范工作视频会、9月28日厅安全生产会议、10月2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及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安全防范工作视频会议各项要求,严格履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对国庆中秋假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再安排再部署,紧盯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加强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研判,严控各类安全风险,严格治理各类事故隐患。

赖昌星案厦门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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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2锐读天下 国内2012.04.07星期六责编高庆华美编温延庆责校郭升涛吉林蛟河记者昨日从江苏省张家港市委宣传部证实:5日11时40分左右,一艘载有19人的小型船舶在位于该市境内的长江七干河段沉没,事故造成5人丧生,其余14人获救。

据了解,沉船落水的19人均为江苏省盐城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该公司承接了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走马塘拓浚延伸工程的张家港七干河沿江公路桥梁工程。

事发时,19名职工乘坐一艘小铁船从河的北侧前往南侧去用午餐,小铁船行驶至河中央时,由于超载发生侧翻,酿成事故。

事故发生后,张家港市全力救援,14人迅速获救。

江苏省水利厅、走马塘工程建设管理局、苏州市及张家港市有关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目前,施工单位已被责令停工,善后工作全面展开,事故具体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据新华社近日,中共中央批准:张晓兰同志任中共甘肃省委委员、常委和省纪委书记,免去蒋文兰同志甘肃省委常委和省纪委书记职务。

据了解,生于1965年的张晓兰为国内最年轻的省纪委书记。

张晓兰同志简历张晓兰,女,汉族,1965年11月生,重庆市人,1984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9年7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理学硕士。

2003.07—2003.12团中央书记处书记;2003.12—2006.01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少工委常务副主任;2006.01—2008.07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青联副主席、全国少工委常务副主任(其间:2006.11—2006.12赴澳大利亚参加由中组部主办的“小康社会领导者培训项目”第1期现代农业发展与农村建设专题研究班学习;2007.03—2007.07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一班第41期B 班学习);2008.07—2008.11甘肃省副省长、全国青联副主席、全国少工委常务副主任;2008.11—2009.02甘肃省副省长、中共甘肃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兼)、全国青联副主席、全国少工委常务副主任;2009.02—2011.09甘肃省副省长、中共甘肃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兼);2011.09—甘肃省副省长、庆阳市委书记。

山东龙郓煤业有限公司“10.20”重大冲击地压事故调查报告

山东龙郓煤业有限公司“10.20”重大冲击地压事故调查报告

山东能源龙矿集团山东龙郓煤业有限公司“10·20”重大冲击地压事故调查报告2018年10月20日22时37分51.79秒,山东能源龙矿集团山东龙郓煤业有限公司1303工作面泄水巷及3号联络巷发生重大冲击地压①事故,造成21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639.8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山东省委书记刘家义、省长龚正、副省长王书坚带领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赶到现场,成立了以王书坚副省长为组长、有关部门及菏泽市组成的应急救援指挥部。

应急管理部党组书记黄明多次与救援现场视频连线,安排部署抢险救援,派出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黄玉治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副局长桂来保带领的工作组,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经9天全力搜救,至10月29日15时30分,最后1名遇难人员升井,救援工作结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经山东省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山东煤矿安监局)牵头,组织省公安厅、应急管理厅、总工会、能源局、菏泽市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①冲击地压是指井巷或工作面周围煤(岩)体,由于弹性变形能的瞬时释放而产生的突然、剧烈破坏的动力现象。

常伴有煤岩体抛出、巨响及气浪等现象。

(《煤矿安全规程》主要名词解释)-1-和部门,成立山东龙郓煤业有限公司“10·20”重大冲击地压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国内知名教授、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和综合组。

同时,省纪委省监委成立山东龙郓煤业有限公司“10·20”重大冲击地压事故专门工作组,与事故调查组共同开展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专家论证、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整改防范措施。

1·8一般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1·8一般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寺河煤矿西井“1·8”一般运输事故调查报告2018年1月8日20时45分,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寺河煤矿西井(以下简称寺河煤矿西井)井下机电二队在西胶大巷发生一起胶带输送机伤人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55.684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2018年1月9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城监察分局会同晋城市监察委员会、公安局、总工会等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并聘请专家参与,对该起事故展开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认定及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制定了防范和整改措施。

现将事故的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概况(一)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概况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晋煤集团)是2000年8月28日在原晋城矿务局基础上组建的国有公司,位于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为山西省省属重点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为“911400001112003634”,有效期自1958年12月31日至长期;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为:(晋)MK安许证字〔2017〕GQ005Y2B2,有效期自2016年10月14日至2019年10月13日。

晋煤集团领导层设有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副总经理、副书记等,下设生产处、机电处、通风处、安监局、调度室、资环局、基建局等处室(局)39个。

截至2017年底,晋煤集团省内在岗员工82000余人。

下有寺河矿、寺河矿二号井、凤凰山矿、成庄矿、赵庄矿、赵庄二号井、沁秀公司岳城矿、长平煤业公司、赵庄煤业公司等79个子(分)公司。

2017年该集团公司共生产原煤6487万吨。

(二)寺河煤矿基本情况1.矿井概况寺河煤矿隶属于晋煤集团,是国家“九五”期间重点建设项目,工业场地位于沁水县嘉峰镇嘉峰村与殷庄村之间,矿区西侧紧邻侯月铁路,距侯月铁路嘉峰车站1公里,距阳城电厂20余公里,并有铁路专用线直接相连。

山西中煤致10死重大顶板事故报告公布:33名责任人被处理

山西中煤致10死重大顶板事故报告公布:33名责任人被处理

山西中煤致10死重大顶板事故报告公布:33名责任人被处理
日前,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了《中煤担水沟煤业有限公司“1·17”重大顶板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建议对33名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其中8名事故责任人已由公安机关和监察委员会处理(公安机关处理5人、监察委员会处理3人)。

事故调查建议给予25名责任人党政纪处分。

同时调查组还建议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严肃处理,建议对担水沟煤业处以总计900万元的行政处罚。

负地方监管主体责任的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政府未认真履行职责,责成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017年1月17日10时15分左右,山西中煤担水沟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水沟煤业)发生一起重大顶板事故,造成10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17.46万元。

【2018】山西曙光船窝煤业有限公司 “12.24”一般机电事故调查报告

【2018】山西曙光船窝煤业有限公司 “12.24”一般机电事故调查报告

山西曙光船窝煤业有限公司“12·24”一般机电事故调查报告2018年12月24日12:40分,山西曙光船窝煤业有限公司(简称船窝煤业)井下20105综采工作面切眼发生一起机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25万元。

事故发生后,该公司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了上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2018年12月28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临汾监察分局组织运城市公安局、总工会、安监局并邀请运城市监委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基本要求,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认定及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制定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概况(一)山西曙光煤焦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曙光煤焦集团有限公司组建于2002年6月,是一家集采煤、洗煤、炼焦、发电、建材、公路运输、铁路发运为一体的煤炭综合利用民营企业。

集团注册资本2.18亿元,资产总额22亿元。

集团公司下设四个子公司:山西曙光船窝煤业有限公司、山西曙光电力有限公司、山西曙光建材有限公司、山西曙光运输有限公司。

集团公司设置股东会、党委、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总部设5个职能部室。

现有职工1800人,其中党员58人。

集团公司不设生产管理机构,仅对各子公司行政人事、产量、质量、工艺、消耗等指标进行考核,各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由各子公司负责。

(二)山西曙光船窝煤业有限公司山西曙光船窝煤业有限公司是山西曙光煤焦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009年9月28日,经晋煤重组办发[2009]46号文件批复为兼并重组整合矿井,批准开采2#、10#煤层,井田面积12.8439km2。

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20万吨/年,设计可采储量3869万吨,服务年限23年,其中2#煤层服务年限5年、10#煤层服务年限18年。

山东龙郓煤业有限公司“10.20”重大冲击地压事故调查报告

山东龙郓煤业有限公司“10.20”重大冲击地压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专家论证、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 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 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整改防 范措施。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上级公司基本情况 1. 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能源)是山东省属国 有独资公司,2011 年 3 月挂牌成立,2015 年 8 月改建为国有资本 投资公司,注册资本 169.6 亿元。山东能源下辖 6 个矿业集团、2 个省外区域能化公司、12 个非煤专业化公司,在册职工 16 万人。 共有生产矿井 67 处,核定生产能力 13388 万吨/年,2017 年生产 原煤 10562 万吨。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山东能源全资子公司。 2. 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龙口煤炭生产建设指挥部,始 建于 1968 年 10 月,1987 年 5 月成立龙口矿务局,2003 年 3 月改
(4)通风系统。矿井采用中央并列抽出式通风,主、副井 进风,风井回风。地面通风机房装备 FBCDZ-No33 型对旋轴流主要 通风机两台,一台工作,一台备用。爆炸物品库、采区变电所、 采掘工作面均采用独立通风。
(5)防灭火系统。矿井设有防灭火注浆系统、固定式二氧 化碳防灭火装置、井下移动式注氮系统、束管监测系统及消防供 水系统,井上、下设有消防材料库,配备消防器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 务院令第 296 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 493 号)等法律法规,经山东省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由山东 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山东煤矿安监局)牵头,组织省公安 厅、应急管理厅、总工会、能源局、菏泽市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

【2017】山西神州煤业有限公司“7·31” 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2017】山西神州煤业有限公司“7·31” 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山西神州煤业有限公司“7·31”运输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联合调查组2017年8月9日山西神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7·31”一般运输事故调查报告2017年7月31日18时30分许,山西神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暗斜井发生一起运输事故,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145.6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7年8月1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吕梁监察分局会同离石区监察委员会、离石区煤炭工业局、离石区公安局、离石区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共同组成了事故联合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查阅资料以及现场勘察、技术鉴定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性质、原因,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

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主体企业概况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原煤炭部和山西省合营建设的国内首家煤炭综合利用大型联合企业。

年生产原煤1230万吨、煤炭洗选1240万吨、冶金焦炭500万吨、燃气输配20亿立方米、煤化工产品30万吨、发电1.8亿度,共有职工16000余人。

目前,公司由山西省国资委控股并委托晋煤集团管理。

晋煤集团是由山西省国资委控股,国开金融公司、中国信达公司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优质无烟煤重要的生产企业、全国最大的煤层气抽采利用企业集团、全国最大的煤化工企业集团、全国最大的瓦斯发电企业集团和山西省最具活力的煤机制造集团,拥有68个子公司、10个分公司、1个托管企业,省内外在岗员工16万余人。

二、矿井概况(一)山西神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概括2001年底,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将山西通宝能源公司离石煤矿收购,原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2003年9月开始扩建,2004年11月正式投产。

山西凌志达煤业“1.10”一般运输事故反思

山西凌志达煤业“1.10”一般运输事故反思

山西凌志达煤业“1.10”一般运输事故反思
山西凌志达煤业“1.10”一般运输事故是指在2019年1月10日,该公司的一辆车辆在运输途中发生爆炸、起火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以下是对这起事故的反思:
1. 安全管理不到位:该企业未能充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存在安全隐患和漏洞,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2. 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事故中的驾驶员等作业人员未能正确判断危险,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加剧了事故的损失。

3. 应急处置不当:事故发生后,企业未能迅速有效地组织应急救援,缓解事故影响,导致事态进一步恶化。

4. 缺乏应急预案:企业在事前未能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和紧急处理流程,无法进行科学合理的事故应对和处理。

为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该企业需要从加强安全管理、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完善应急预案等多方面入手,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和保障。

同时,培养企业文化、加强安全
生产教育、提高员工个人素质等方面也有助于预防类似事故的发生。

2018山西省煤矿安全事故统计

2018山西省煤矿安全事故统计

2018山西省煤矿安全事故统计1-12月份,全省各类煤矿共发生死亡事故28起,死亡30人,比去年同期减少1起,少死亡34人,事故起数下降3.45%,死亡人数下降53.13%;其中:国有重点煤矿13起,死亡14人,比去年同期减少4起,少死亡28人,事故起数下降23.53%,死亡人数下降66.67%;国有地方煤矿15起,死亡16人,比去年同期增加3起,少死亡6人,事故起数上升25.00%,死亡人数下降27.27%;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去年同期发生死亡事故8起,死亡41人,事故起数下降100.00%,死亡人数下降100.00%;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去年同期发生死亡事故1起,死亡10人,事故起数下降100.00%,死亡人数下降100.00%。

事故统计1、山西晋煤集团寺河矿,1月8日22时05分,在井下西胶皮带拉紧司机发现巡检工右手臂被卡在西胶皮带72#架上皮带与托辊中间,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李家窑煤业有限公司(晋能),2月8日3时33分,在井下82204工作面大块矸石将转载机进料口堵塞,运输司机发现后,便进行处理,而在处理期间未将转载机停电闭锁,不慎掉入转载机内,伤者伤情较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3、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四明山煤业有限公司(晋能),3月5日21时,在副斜井井口检修胶轮车,试车过程中,刹车失灵导致胶轮车跑入副斜井井筒,发生侧翻,导致两人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4、阳泉煤业集团和顺新大地煤业有限公司(补报),1月9日,在井下8#煤机轨运输巷发生一起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该矿隐瞒不报,后经和顺县人民政府核实。

5、大同煤矿集团挖金湾虎沟煤业有限公司,8月15日13时35分,在井下81505综放工作面皮带巷工人在水泵接线腔击穿伤头部晕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6、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盂县恒泰皇后煤业有限公司(补报),8月12日9分,在井下15103回风顺槽距巷口450m处,遇巷道内放置的准备装载11.4kw绞车的小平板车,大平板车尾部经过小平板车时,其侧后部焊接的用于捆绑固定的铁钩挂住小平板车,导致正在运行的大平板车侧翻,挤压站在大平板车与煤帮中间的工人,致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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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坤龙煤业有限公司“10·1”一般运输事故调查报告2018年10月1日12时18分许,山西坤龙煤业有限公司4101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发生一起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2.2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10月1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吕梁监察分局会同吕梁市煤炭工业局、中阳县人民政府,组织中阳县公安局、中阳县安监局、中阳县煤炭工业局、中阳县总工会等单位,并邀请中阳县监察委员会派员参加成立了事故联合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及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一)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概况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是吕梁市一座民营企业,地址位于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莲花街道办大土河村。

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现有煤业公司6座,(离石区3座分别为贾家沟煤业、炭窑坪煤业、王家庄煤业;中阳县3座分别为西合煤业,付家焉煤业、坤龙煤业),总井田面积54.1km2,总保有资源储量约49057.3万吨,资源储量约35571万吨,可采储量约20276.6万吨,总设计生产能力为6.3Mt/a,批准开采4、5、6、10号煤层;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编号为(晋)MK安许证字〔2017〕XQ029Y2B1,有效期:2017年12月22日至2020年12月21日。

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设山西大土河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具体管理煤矿安全生产,公司内设8个职能部门,即:安全管理部、生产调度指挥部、通防部、机电部、地质测绘部、人力资源部、综合部、财务部,公司在册人员59人。

(二)山西坤龙煤业有限公司概况山西坤龙煤业有限公司隶属于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性质为民营独资,位于中阳县金罗镇土河村。

根据晋煤重组办发﹝2009﹞45号文批复山西坤龙煤业有限公司为单独保留矿井。

矿井于2017年7月1日进入联合试运转,矿井现有在册职工385人。

山西坤龙煤业有限公司现开采4号煤层,矿井井田地质构造简单,水文地质类型中等,低瓦斯矿井,煤层平均厚度为1.39m,自燃倾向性为Ⅱ级自燃煤层,发火期为88天,煤尘具有爆炸性。

4号煤全井田全区不带压开采,标高高于奥灰水水位标高;矿井正常涌水量为16m3/h,最大涌水量为34m3/h。

山西坤龙煤业有限公司建立了以“六长”为核心的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了通风、机电、地测副总工程师,设有调度信息指挥中心、技术科、地测科、通风科、机电科、安检科、质标办、职防科和教育培训中心等科室,6个生产辅助队组,包括回采队、掘进队、地面机电队、井下机电队、通风队、探水队。

建设情况:1.设计能力:根据晋煤重组办发〔2009〕45号文批准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为60万吨/年。

2.采掘布置:山西坤龙煤业有限公司现采4号煤层,划分为2个采区:41采区和42采区,现作业区域为41采区,布置有4101综采工作面(工作面长度200m,顺槽剩余长度214m),4102运输顺槽、4102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已贯通)。

回采工作面采用走向长壁综合机械化采煤、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掘进工作面采用掘进机(爆破)落煤、锚杆(索)+金属网+W钢带支护。

3.矿井开拓方式:矿井采用斜—竖混合开拓方式,即主斜井、副立井和回风立井。

主斜井斜长560米,倾角23度,用于提煤、进风等任务,兼矿井安全出口;副立井垂深230米,净直径5米,担负矿井运料、提矸、进风、人员上下和敷设管路等任务;回风立井垂深208米,净直径5米,担负矿井回风任务,装备梯子间,为矿井的另一个安全出口。

4.提升运输系统:主斜井安装DTL-100/20型带式输送机,配套电机功率为2×160kW,担负矿井原煤提升任务;副立井选用JK-3×2.2/31.5E型单滚筒提升机,电机型号:YSP-10,功率:560kW,担负矿井辅助提升任务;运输上山配备DTL-80/20型带式输送机,配套电机:YBK2-250M-4,功率:2×55kW,担负矿井原煤运输任务;轨道大巷至轨道上山安装一部SQ-120/132B型无极绳连续牵引车,电机型号:YBK2,功率:132kW,铺设24kg/m钢轨;采掘工作面辅助运输采用JD-1.6调度绞车牵引1t系列矿车、材料车、平板车接力运输。

5.供电系统:矿井供电采用双回路电源供电,一回引自距矿井3.5km的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公司的110/35/10kV中心(南山)变电站10kV电源侧,架空导线为LGJ-150。

另一回引自距矿3.5km的大土河2×1.5×104kVA电厂的10kV 电源侧,架空导线为LGJ-150,两回线路分列运行,一回工作,一回带电备用。

6.排水系统:副立井井底车场附近设主排水泵房和主、副水仓,水仓总容量为1100m3;主排水泵房安装三台DF155-30×10型水泵,配套电机:YB3-4型,功率:220kW,一台工作,一台备用,一台检修。

7.通风系统:矿井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通风方法为机械抽出式。

在回风立井安装两台轴流式通风机,型号:FBCDZ №-22/2×132,配备电机型号:YBF2355S-8,功率为2×132kW,一台工作,一台备用。

主斜井、副立井进风,回风立井回风,矿井总进风量4126m3/min,总回风量4234m3/min;通风总阻力789.38Pa,等积孔2.99m2,矿井通风难易程度为容易。

8.防灭火系统:采煤工作面采用黄泥灌浆和喷洒阻化剂两种防灭火方式,配备1套JSG9型矿井移动式束管采样系统和GC-6980A型煤矿专用火灾气体色谱分析系统对煤层自然发火进行采样监测。

地面站安装有二台DQ-50YPN25-20型离心式下液泥浆泵,灌浆管路选用Φ108×4mm无缝钢管,沿回风立井、回风大巷、回风上山经工作面回风顺槽到达采空区进行注浆。

9.“六大系统”:矿井选用KJ340型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选用KJ278型人员定位系统,实时掌握井下各个作业区域人员的动态分布及变化情况;选用KT450-D型WU无线数字调度系统,容量256门,完成矿井内部行政、生产调度等功能,井下设固定电话,局部直通电话;在井下采掘巷道、回风巷道作业处以及避难硐室均按设计安装了ZY-J型压风自救装置和GZJ-6型供水施救装置;在井底轨道大巷处设一个可容纳100人的永久避难硐室,在轨道上山与4101综采工作面顺槽联络巷处设2个可容纳25人的临时避难硐室。

(三)矿井证照矿井证照齐全且在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证号:C1400002009111220044250,有效自2016年11月2日至2023年11月2日。

《营业执照》注册号:140000115995245,营业期限2012年9月7日至2031年9月7日。

(四)矿井辅助运输系统辅助运输由运料队负责,采用早、中班两班制作业。

4101回采工作面所需的材料、设备在地面装车后,由副立井JK-3×2.2E提升机下放到井底车场,井下辅助运输线路敷设24kg/m钢轨,采用串车运输,在轨道大巷和41采区轨道上山采用SQ-120/132B无极绳连续牵引车运输,在采掘工作面顺槽内采用JD-1.6调度绞车接力运输,运至工作面用料地点。

辅助运输设备选用见下表:轨道大巷、轨道上山无极绳连续牵引车(位于轨道上山顶部)型号SQ-120/132B 额定牵引力(kN)120/80电机功率(kW)132牵引速度(m/s)0.8/1.4钢丝绳最小直径(mm)28结构6×19S+FC 最小破断拉力(kN)432驱动滚筒最小直径(mm)1400轨距(mm)600/900 JD-1.6调度绞车×2(位于4101回风顺槽80-110m处)项目JD-1.6外层钢丝最大静张力16KN外层钢丝绳绳速 1.2m/s 容绳量400m 钢丝绳直径φ16mm电动机型号YBJ25-4功率25Kw转速1470rmp电压660V/1140V外形尺寸1350mm×1140mm×1190mm绞车质量1450KgMPC1-6型平板车型号MPC1-6外形尺寸(mm)1700mm×800mm×320mm车轮直径(mm)300轴距(mm)535mm最大载重(t)1梭车与平板车链接使用三环链,型号为:Φ34×135×55×3;板车与平板车链接,矿车与平板车链接使用五环链,型号为:34×135×55×5;插销Φ50×175。

二、事故发生前安全管理及政府监管情况(一)事故单位、主体企业安全管理情况1、主体企业安全管理情况山西坤龙煤业有限公司主体企业为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主体企业专设山西大土河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管理所有矿业企业,负责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煤矿安全技术、安全管理、职业卫生、环保和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服务,负责所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现场的日常检查,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抓“三违”,对“三违”人员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考核执行,对上级部门和公司检查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跟踪、督促、落实,实现闭合管理,每月定期召开安全办公会议,解决公司所属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各类问题。

山西大土河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明确一名副总经理,专门分管下属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具体工作由安全管理部承担。

同时,制定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报告制度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求公司各直属机构和所属煤矿严格执行,确保煤矿生产安全。

2018年度3至10月份公司各管理部门对山西坤龙煤业有限公司安全检查共9次,查出各类隐患42条;其中在6月26日、7月25日、8月15日三次检查中,因矿井联合试运转工期到期,责令矿井停工停产办理相关手续。

2、煤矿安全管理情况山西坤龙煤业有限公司成立了以矿长为首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了矿、科、队三级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矿长为安全第一责任人,配备了安全矿长分管矿井安全管理工作,并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安检科)。

所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取得了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殊工种证件。

煤矿对所有从业人员均进行了安全教育和培训。

地面和井下所有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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