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主义对国际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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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中的国际政治与国际关系

政治学中的国际政治与国际关系

政治学中的国际政治与国际关系国际政治与国际关系是政治学中的重要分支,研究国家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国际事务的发展。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国际政治与国际关系的概念、历史背景、主要理论和现实应用。

国际政治与国际关系是研究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学科,它关注的是国家之间的政治行为、外交活动和国际组织的作用。

国际政治的研究对象是国际关系,而国际关系则是国际政治的具体表现。

国际政治与国际关系的研究范围包括国家之间的冲突与合作、国际法与国际组织、国际经济与全球化等方面。

国际政治与国际关系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

古代希腊的城邦之间就存在着相互竞争和冲突,这可以被视为国际政治的雏形。

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国家的兴起和扩张,国际政治与国际关系的研究也逐渐成为学术界的关注焦点。

国际政治与国际关系的主要理论有现实主义、自由主义、建构主义等。

现实主义强调国家的利益和权力,认为国际关系是一个残酷的斗争,国家之间的合作往往是有条件的。

自由主义则强调国际制度和规则的重要性,主张通过合作和对话解决国际争端。

建构主义则关注国际关系中的观念和意义的建构,认为国际关系是社会建构的结果。

国际政治与国际关系的研究对于解读和预测国际事务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国际政治与国际关系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国家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冲突,为国际事务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持。

同时,国际政治与国际关系的研究也对国际组织和国际法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在现实应用方面,国际政治与国际关系的研究对于国际安全和全球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在国际安全领域,通过研究国际政治与国际关系,可以帮助国家制定外交政策和安全战略,预测和应对国际安全挑战。

在全球治理方面,国际政治与国际关系的研究可以为国际组织和国际合作提供理论指导,推动全球问题的解决。

总之,国际政治与国际关系是政治学中的重要分支,研究国家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国际事务的发展。

通过对国际政治与国际关系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国际事务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为国际安全和全球治理提供理论支持。

国际法的_合法性_根源_功能以及制度的互动_一种来自国际机制理论视角的诠释

国际法的_合法性_根源_功能以及制度的互动_一种来自国际机制理论视角的诠释

2009年第9期国际法的“合法性”根源、功能以及制度的互动3———一种来自国际机制理论视角的诠释刘志云 【内容提要】 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之间关系紧密、相辅相成,而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国际机制理论是两个学科跨学科合作的桥梁或纽带。

实际上,国际机制与国际法是一个相近甚至是重叠的概念,两个学科是从不同角度对相近乃至叠合的事物展开的不同分析,因而它们之间有着。

站在国际法学的角度,国际机制理论中有关国际机制的合法性根源、功能以及机制的互动等研究成果为国际法的相关分析提供了良好的借鉴。

当然,其中存在的不足也必须引起我们的注意。

【关键词】 国际机制;国际法;功能;合法性【作者简介】 刘志云,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厦门邮编:361005)【中图分类号】 D8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9550(2009)09-0065-083本文系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NCET -08-0477)资助成果。

《世界经济与政治》杂志的匿名审稿人对本文提出了中肯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作者在此表示感谢。

① Kenneth W.Abbott,“Modern I nternati onal Relati ons Theory:A Pr os pectus f or I nternati onal La wyers,”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Law ,Vol .14,No .2,1989,p.338.② Anne -Marie Burley,“I nternati onal La w and I nternati onal Re 2lati ons Theory:A DualAgenda,”Am 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87,No .2,1993,p.206.一引言在20世纪80年代世界政治经济局势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势下,现代国际关系理论中一个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新学派———国际机制理论迅速崛起,“为重整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的关系提供了姗姗来迟的机会”,①国际法学与国际关系理论之间的纽带在古典现实主义强势下一度松散或断裂之后实现再次联结。

10.5建构主义在国际政治学中的应用

10.5建构主义在国际政治学中的应用

10.5建构主义在国际政治学中的应用一个典型的例子,即对于国际无序状态的思考。

现实主义的大厦,是建立在国际无序状态上的;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虽然不完全依赖于这个前提,但也承认国际无序状态。

建构主义认为,无序状态也是理念的结果。

当参与国际体系的国家认为这是无序状态时候,才把它落实。

国际无序状态来源于霍布斯的学说,但是在无政府状态下国家并不一定会相互残杀,关键在于人如何看待和其他人的关系。

国家可以认为,国际无政府状态本身并不一定是残酷的,因为它可以认为,无序状态的残酷性也不过是由那些希望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国家建立的。

同理,无政府而和平的状态,也可以被那些理念和意愿上追逐和平的国家建立起来。

如果国家都认为彼此应当和平,那么就可以实现和平。

因此,关键在于那些参与性的国家是怎么思考这一问题的,而不在于独立于这些参与者理念之外的所谓“客观现实”。

因此,国际无序状态是一个“想让它有就可以有、想让它无就可以无”的状态。

这一努力基本摧毁了现实主义的根基,并且也重新诠释了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础,它们都可以被建构出来。

同理,彼此之间的“安全”“合作”也是可以被建构的,有共同的理念就容易合作,如果没有共同的理念就很难合作。

理念的来源有两个。

第一,纵向的建构,文化和历史社会结构。

一个国家倾向于和战,完全可能受到一个国家的文化因素的影响;另外,在具体的社会里面,不同的组织和利益集团谁占了上风,就会导向不同的结果。

例如建构主义者认为,二战爆发可以一路追溯到希特勒写作《我的奋斗》,很多学者都认为从那里开始,希特勒在这本书里已经展示出了非常强的反犹主义倾向,而且也筹划反对斯拉夫人、并计划将对东欧变成无人区,不过,后来的历史演进和社会结构将希特勒推向了德国这个大舞台。

因此,这个理念也就得到了实施。

第二,横向的建构,国家和国家的彼此交流会促成理念的传播,这个被叫做“社会化”。

有的历史阶段,横向占优势;有些历史阶段,纵向占优势。

建构主义视角下身份认同对美国当代国际法观的影响

建构主义视角下身份认同对美国当代国际法观的影响

第19卷 第3期太 平 洋 学 报V o l 19,N o 32011年3月PAC I FI C J OURNALM arch 2011建构主义视角下身份认同对美国当代国际法观的影响彭何利1(1 武汉大学,湖北武汉430072)收稿日期:2010 11 05;修订日期:2011 02 20。

作者简介:彭何利(1982 ),女,湖南浏阳人,武汉大学国际问题研究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国际关系与国际法。

[美]温特著,秦亚青译: 国际政治的社会学理论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81-290页。

Richard H.S tei nberg and Jonat ban M.Zasl of,f P o w er and In te rna tional law , A.J .I.L .64(2006),p .82.[美]彼得 卡赞斯坦主编,宋伟、刘铁娃译: 国家安全的文化:世界政治中的规范与认同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页。

摘要:身份认同是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核心概念。

美国将身份认同因素渗透到国际法实践的诸多领域,企图建构符合其认同模式的国际法律秩序。

从价值取向来看,美国坚持其独特的人权认同标准高于他者的主权,这与国际法的主权平等原则背道而驰。

从实体国际法规范的具体实践来看,美国奉行例外主义,采用双重标准,这有损于国际法的有效性。

为此,各国只有以全人类的幸福权利作为终极价值目标,并积极建构超越不同身份认同模式的国际法规范,才能促进国际法的遵守,并实现真正的主权平等与和谐共处。

关键词:建构主义;身份认同;美国;当代国际法观中图分类号:D F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8049(2011)03-0045-09身份认同(identity)是建构主义的核心概念。

在建构主义者看来, 国家具有法律人格 ,是具有身份与利益的实体。

身份是利益存在的先决条件,行为主体只有知道自己是谁(身份认同)才知道自己想要什么(利益)。

建构主义在法学领域的应用

建构主义在法学领域的应用

建构主义在法学领域的应用引言建构主义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科学理论,该理论认为人类的认知和知识是通过社会交往和文化背景构建而成的。

在法学领域,建构主义的应用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规范的形成和运作方式,以及法律与社会文化的关系。

本文将探讨建构主义在法学领域的应用,并就其潜在影响提出一些思考。

一、法律的社会建构建构主义强调法律是社会交往和文化背景的产物。

根据建构主义的观点,法律并非客观存在的,而是通过人们在特定社会背景下的交流和互动来建构的。

法律规范的形成和发展与社会、文化和历史背景密切相关。

例如,不同的文化背景下,人们对于公平正义的理解和评判标准可能存在差异,从而导致不同的法律体系和规范。

二、法律文本的建构建构主义还指出,法律文本是一种符号系统,需要依靠人们的解读和理解来获得意义。

法律文本并非因为其自身而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而是通过人们的阅读和解释来构建。

不同的法学家或法律从业者可能对于同一法律文本有不同的解读和理解,这与他们的社会、文化和个人背景有关。

建构主义的观点提醒我们认识到法律文本的相对性,并需要更多地关注法律解释和理解的过程。

三、法律与权力关系的建构建构主义认为,法律与权力是相互制约和相互影响的。

法律规范的产生和运作与特定的权力结构和社会关系密切相关。

不同的社会群体和利益关系在法律的建构过程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他们的诉求和争议也会影响法律规范的制定。

同时,法律本身也具有塑造权力结构的作用,通过法律的实施和执行,权力的行使受到一定的制衡和限制。

四、建构主义的挑战和思考尽管建构主义在法学领域有着重要的启示,但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建构主义强调法律的相对性和多样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导致法律失去一定的稳定性和确定性。

其次,建构主义注重法律与社会、文化背景的关系,但可能忽视了法律的独立性与客观性,以及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重要功能。

另外,建构主义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困难,例如,法官的角色和责任如何与建构主义的观点相协调,以及如何平衡不同社会群体对于法律权威的诉求等。

第六讲 建构主义

第六讲  建构主义

第六讲建构主义(constructivism)人的意识不仅反映客观世界,并且创造客观世界。

――列宁:《列宁全集》一、冷战的和平结束与国际政治研究的社会学视角当代国际关系最富有根本意义的重大事件之一就是冷战格局突然和平结束。

戈尔巴乔夫执政后,苏联积极推动美苏缓和,自愿签订削弱自身实力的《中导条约》,从东欧主动撤军,默许德国统一,解散华约集团……,几乎所有的主流国关理论都没有预测到这一点,也未能对国际格局第一次以和平的方式结束这种状况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解释。

至于冷战后国际政治中的一系列相关现象,如全球范围内的民族主义浪潮、部落种族仇杀、国际恐怖主义泛滥、“文明冲突”论的流行等等,主流国际关系理论(mainstream IR theories)无法完全用无政府状态、国家利益、权力和制度等概念解释得清楚。

按照新现实主义的观点,国际格局转换的主要路径是战争,但冷战却和平结束了;新现实主义还认为,个别情况下霸权国可以主动将次要性的势力范围让出,以求和平的权力转换,但事实上苏联放弃了对其战略重地东欧的控制等等。

按照新现实主义的逻辑,苏联国内的经济状况也不能成为其缩减重要实力和放弃重大地缘政治范围的理由。

按照新自由主义的观点,认为国际社会的制度安排能够带来和平。

但苏联和东欧都没有融入西方主导的国际制度之中,苏联不是因为融入了国际制度而采取了和平外交战略,而是和平地解散了世界上庞大的军事性国际组织。

主流学派既没有预见到冷战的和平结束,也不能很好地加以解释,因此,引发了理论学界普遍反思:以往的理论倒底忽略了什么?以后的理论应该向何处发展?探索者将目光从主流的政治经济学视野移开,投向主流理论以外的领域,包括文化(culture)、认同(identity,又译为身份,本意是同一性、一致性)、国际规范(norms)、社会学习(social learning)以及社会实践等社会性因素。

文化是人类创造出来的、建立在象征性的符号之上、由某个群体共享、具有系统性、习得性和传承性的物质和精神的总和。

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创新之处

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创新之处

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创新之处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一种颇具影响力的国际关系理论,突破了传统理论的分析框架,创新性地提出了一些新颖的观念和分析工具。

这些观点和工具强调了个体的认知、理解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重视主体间的互动、建构过程,以及文化、意识形态等因素对国际关系的影响。

本文将深入探讨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创新之处。

首先,建构主义理论强调了个体的认知、理解在国际关系中的重要性。

传统的国际关系理论往往将国家视为无意识的行动者,而建构主义则认为个体具有主观性和选择性,能够根据自己的认知和价值观来解读和塑造国际关系。

这种认知过程不仅仅是简单的信息处理,更是个体在特定的文化背景和意识形态下对世界的主观解读。

因此,建构主义理论为理解国际关系的动态和复杂性提供了新的视角。

其次,建构主义理论重视主体间的互动、建构过程。

传统的国际关系理论往往将国家视为独立的实体,而建构主义则强调国家之间的互动和相互塑造。

在建构主义看来,国际关系是由众多行动者和他们之间的互动构成的,这些行动者包括政府、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等。

这些行动者之间的互动和相互理解构成了一个动态的、不断建构的过程。

因此,建构主义理论为研究国际关系的互动过程提供了新的框架。

再次,建构主义理论重视文化、意识形态等因素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

传统的国际关系理论往往将经济利益作为国际关系的唯一驱动力,而建构主义则认为文化、意识形态等因素对国际关系的影响同样重要。

这些因素包括民族认同、价值观、宗教信仰等。

这些因素塑造了个体的认知和理解,进而影响了他们的行为和决策。

因此,建构主义理论为理解文化、意识形态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提供了新的视角。

最后,建构主义理论提供了新的分析工具,如“框架分析”和“认知地图”。

框架分析是指将复杂的现象分解为不同的框架,从而揭示出其中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认知地图则是一种帮助人们理解和记忆复杂信息的方法,通过构建认知地图,人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个体在互动过程中的认知过程和行为模式。

国际法论文:国际法国际关系建构主义作用

国际法论文:国际法国际关系建构主义作用

国际法论文:国际法国际关系建构主义作用【中文摘要】国际法是一种调整国际行为体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自产生以来,就对缓解国际社会矛盾与冲突、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是,随着二战后全球化的深入,国际局势纷纭变幻,国际社会矛盾冲突不断,国际法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面临着强权主义、霸权政治等挑战和冲击,逐渐使得国际法在当代国际关系中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随着建构主义在上个世纪90年代的兴起,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中相关理论解释了国际法之所以为“法”的功能,尤其是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中观念建构国家利益的观念更是提高了国际法的地位,更能有效的解释国际法在当代国际关系中所发挥的作用。

笔者拟运用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的相关理论,尤其是其观念利益观来研究和阐释国际法在当代国际关系中的作用。

本论文拟运用对文献资料归纳总结的分析方法,通过比较分析,总结出建构主义视角下国际法在当代国际关系中除了具有因果作用,还具有建构作用。

本论文的研究进路主要是,从界定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定义入手,通过演绎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二元互动,首先分析建构主义视角下国际法在当代国际关系中发挥作用的理论基础和现实需要。

进而分析国际法在当代国...【英文摘要】International law is a combination of principles, rules and institutions that are legally binding andare used to adjust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mong international actors, mainly among states. The International law has played a large role in the mitigation of international contradictions and conflicts, the safeguarding of world peace and security and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since the International law has been produced. However, with the depth of globalization after Wo...【关键词】国际法国际关系建构主义作用【采买全文】1.3.9.9.38.8.4.8 1.3.8.1.13.7.2.1同时提供论文写作定制和论文发表服务.保过包发.【说明】本文仅为中国学术文献总库合作提供,无涉版权。

建构主义对国际关系理论发展的影响

建构主义对国际关系理论发展的影响

建构主义对国际关系理论发展的影响作者:姚勤华来源:《社会科学》2010年第12期摘要:建构主义作为一种后现代理论,研究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其思想渊源可追溯到古希腊。

建构主义的基本观点是:物质客观存在,但物质的意义是观念赋予的。

建构主义理论的嵌入动摇了国际关系理论的逻辑起点,引发人们对国际关系理论的哲学思考。

观念至上与物质至上两种主义之争有助于国际关系理论的全面发展。

关键词:国际关系;建构主义;观念中图分类号:D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作者简介:姚勤华,上海社会科学院欧亚研究所研究员(上海 200020)建构主义是一种后现代社会理论,作为一种理论或一种认识论、方法论,它的历史源远流长,在哲学上可以追溯到古希腊,从认识论的角度可以追溯到近代的思想家,从心理学的视角可以追溯到皮亚杰。

简而言之,建构主义是一门研究主体与客体关系的学问,一种认识客观世界的方法。

20世纪80年代,建构主义应用于国际关系研究领域,主要研究人类对国际社会的认知。

一建构主义(Constructivism)的哲学思想来源于古希腊,古希腊对万物之源的探究成为哲学的发生学。

智者派的普罗泰戈拉(Protagoras)由思考物质的起源,发展到探究人对物质的认识,认为感觉是对世界的认知,“知识就是感觉”。

他的名言是“人是万物的尺度,它存在时,事物存在;它不存在时,事物不存在①。

普罗泰戈拉对事物的认知涉及到主观和客观的关系,被认为是当代建构主义哲学思想的来源,或者说建构主义从主观的角度研究主观与客观关系的命题最早是从普罗泰戈拉开始的。

“人是万物的尺度”表达的想法是,物质客观存在,但物质的意义是人赋予的,只有人表述了物质的内涵,物质的作用才被人认识,物质才有意义。

人对事物的认识无论是具体的还是抽象的,都是思维对自然表述的结果,宇宙、世界、万物是人“建构”的。

自然是物质。

物质与人的思维是什么关系?为什么人的思维能反映客观世界?古希腊人留下的思考一直是人们关注的话题,许多科学家、哲学家在探索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问题。

小议国际法方法论的建构

小议国际法方法论的建构

小议国际法方法论的建构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深入,国际法的地位与作用日益突显。

然而,国际法的实践及其方法论构建一直是国际法界关注的问题。

本文就国际法方法论的建构进行小议。

国际法方法论的建构是指建立符合国际法实践与理论的体系,使国际法能够更好地适应世界格局的变化和实践的需求。

国际法方法论的建构一直是国际法学者求索的方向和目标。

在这个过程中, 一方面, 以经验主义和功能主义为基础的国际法方法论正逐渐成为主流;另一方面, 多元主义和历史主义等学派也在国际法方法论建构中占据一席之地。

首先,经验主义和功能主义在国际法的方法论建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经验主义认为,国际法应该从社会实践中吸取经验,其中,反思和总结实践经验是非常重要的。

而功能主义认为,国际法应该根据实践需要不断适应变化,以解决实际问题。

这两种方法论建构体系的优势在于,它们可以使国际法与社会实践接轨,更好地体现自身的价值和作用。

同时,这两种方法论建构也是实践和理论相结合的一个具体体现。

其次,多元主义和历史主义等学派在国际法方法论建构中也有独特的贡献。

多元主义认为,国际法应与不同文化、制度、历史背景相适应,从而保护当事人的法律愿望,实现多元共存。

历史主义则认为,国际法的发展应该考虑历史背景和文化传统的因素,既要继承传统,又要创新发展。

这种状态非常适用于涉及到国家、文化、权利等概念的问题,有助于避免将法律抽象化,使法律在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和自然合理性。

最后,对于国际法方法论建构的未来展望,我们有理由相信,方法论建构将更加注重以人为本的立场,真实反映当事人的重要利益。

此外,也应该更加重视环境、开发和和平等方面的问题。

同时,法律与技术、情报、经济、社会、文化等多学科的交叉学科合作将成为趋势。

法律学者不仅需要具备法律专业知识,还需要有其他相关学科的知识经验,才能更好地进行国际法的方法论建构。

总之,国际法方法论建构是时代发展的要求,不断的做法和探索,有利于国际法适应复杂多变的世界形势和实践需求,反映客观事实与法律精神,维护世界和平与公正。

建构主义视角下的国际制度与国内政治进展与问题

建构主义视角下的国际制度与国内政治进展与问题

建构主义视角下的国际制度与国内政治进展与问题内容提要在“适当性逻辑”和“争论逻辑”下,建构主义者为探索国际制度对国内政治的影响提出了具有不同因果机制的模型。

组织趋同模型强调了国际组织的传授,社会学习模型突出了被说服者的学习,而文化匹配模型则展示了行为体对外来规范的本土化。

但这些建构主义模型并不能有效地说明多元偏好条件下国内行为体对国际制度的战略性运用,也忽视了国际规范扩散的强制性和偏好的相对稳定性。

作为既竞争又互补的研究路径,建构主义可以和理性主义携手解决其中的一些问题。

作为在某个领域中汇聚预期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国际制度不但会影响国家对外行为,而且会影响国内行为体的政治行为,乃至影响国内政治制度的变迁。

鉴于国际制度与国内政治之间的紧密关联,社会科学家、特别是政治学家开始考察国际制度影响国内政治的因果机制。

在主流的国际关系理论中,新自由制度主义一直将国际制度置于研究议程的中心,但在其兴起后的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将国内政治排除在分析视野之外。

直到最近十年来,新自由制度主义者才在理性选择的范式下系统地探究了国际制度对国内政治的影响。

基于对观念跨国扩散的敏感,建构主义比新自由制度主义更早地注意到了国际制度对国内政治的影响。

一方面,与多数有形的物质资源相比,观念和规范在跨国扩散上受到的限制往往更少。

另一方面,国内社会和政治行为体的观念和身份的变化,往往是国际规范自外而内扩散的结果。

这样,建构主义者在研究观念的作用时很难将作为国际制度一部分的国际规范和国内政治完全分开进行研究。

正如“颠倒的第二意象”的提出者彼得·古勒维奇(Peter Gourevitch)所指出的:“对规范、话语和构成性理解的讨论都要求深入研究一个社会内的个体和集团行为与他们和国外同行之间的对话。

”在国际力量如何影响国内政治的研究议程上,建构主义者以国际规范为自变量,以国内行为体的偏好为因变量,根据不同的因果机制提出了几种重要的解释模型。

构建主义学习理论

构建主义学习理论

建构主义是近年来兴起的国际关系理论,吸收了诸多学科的营养,主要是社会学、语言哲学和其他国际关系理论,其中哲学的语言学转向尤其影响到建构主义的发展。

建构主义内部流派纷繁,即便是在主流建构主义阵营之中,也存在贴近实证主义的温和建构主义和诠释成分较高的语言建构主义。

但同时,建构主义又有着三个鲜明的共同特征:认为主体间互动建构社会意义,强调施动者和结构互动建构身份和认同,突出观念在塑造行为方面的作用。

建构主义彰显的是人的能动性、文化的力量和社会性关系在世界政治中的重要作用,所以能够在国外和国内的国际关系研究领域迅速发展起来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是1980年代兴起的。

当时,冷战已近结束,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辩论的强劲势头已经过去,国际关系主流理论之间的论争也达到了难以出新的地步。

到1980年末,虽然自由主义的复兴和两大学派的竞争带动了国际关系学术界的进步,产生了许多对这两大流派理论进行经验性验证的学术著述,但新的思想却不多见,研究议程越来越集中,观点交锋越来越缓钝。

而在国际关系的真实世界里,东欧巨变和冷战结束,无疑使得人们反思国际关系主流理论的解释能力。

所以说,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兴起也就似乎是正逢其时了。

我国从1990年代中后期开始介绍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

其后,发展势头强劲,出现了一批译著、专著和论文。

但研究重点集中在温特的建构主义上面。

一方面,这大概是因为温特建构主义在西方也是与主流国际关系理论对话和交锋最频繁的理论。

另一方面,其他建构主义理论,尤其是偏向语言学和后现代的建构主义理论,往往难以产生可以操作的研究议程,难以进行实证性验证。

虽然这些理论的分析十分深刻,学术价值也很高,但比较偏向后现代理论,可操作性较低,应用性较弱,所以,人们的关注度就比较低。

在西方如此,在中国也是如此。

如果要比较全面地了解主流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就需要勾勒一个比较完整的图谱。

这个图谱可能至少要包括奥努弗、克拉托赫维尔、温特、鲁杰、卡赞斯坦和江忆恩等。

美国反对恐怖主义战争的建构主义分析

美国反对恐怖主义战争的建构主义分析

美国反对恐怖主义战争的建构主义分析美国反对恐怖主义战争的建构主义分析引言:恐怖主义是当今世界面临的一个重大威胁。

自2001年9月11日恐怖袭击以来,美国一直致力于反恐战争。

然而,反恐战争本身也受到了批评,有人认为它可能对美国的国际形象和安全局势产生负面影响。

本文将从建构主义理论的角度探讨美国反对恐怖主义战争的动机以及对国际关系的影响。

一、建构主义的基本理论及对国际关系的理解建构主义是国际关系领域的一种理论观点,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兴起。

与现实主义和自由主义不同,建构主义认为国际关系并非仅仅由国家之间的相互权力关系决定,而是由国际社会所共同建构出的社会意义和认知所塑造。

建构主义关注国家行为和国际制度是如何通过符号、规范和知识等途径被建构出来的。

二、美国反对恐怖主义战争的建构主义分析1.国家身份和利益重建:恐怖袭击使美国认识到其国家身份和利益的重要性。

美国激起了全国人民的团结和认同,成为极端主义和暴力的对立面。

美国政府通过诸多手段来重新建构国家的身份和利益,尤其是通过强调自由、民主和人权等核心价值观念,以推动世界上其他国家共同合作打击恐怖主义。

2. 建构威胁和敌人:美国将恐怖主义描述为一个全球性的威胁,并将恐怖分子描述为国际社会的敌人。

通过把恐怖主义塑造成世界各国共同面对的敌对力量,美国促使其他国家与之合作,共同对付恐怖主义威胁。

3. 社会构建和国际合作:美国通过国际社会的合作来共同建立对恐怖主义的防范机制。

例如,成立联合国反恐怖主义委员会,通过国际合作打击恐怖分子的资金来源、网络传播、武器交易等渠道,推动全球范围内的合作与协调。

4. 价值观的传播:美国除了使用武力打击恐怖主义之外,还通过传播自己的价值观念来对抗和削弱恐怖主义的影响力。

美国积极推广民主和自由,试图通过改变国家框架和社会结构,打造一种不利于恐怖分子活动的环境。

三、美国反对恐怖主义战争的建构主义对国际关系的影响1. 改变国际关系结构:美国反对恐怖主义战争的建构主义使得国际关系中威胁的价值观和意义发生变化。

国际法研究的建构主义路径

国际法研究的建构主义路径

关键 词 : 国际法学 ; 国际关 系理论 ; 建构主义 ; 跨学 科研究
中圈分类号 : 9O ] 9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48 o6( 9o 一 O5 0 03 一 4 0)4 OO — 8 0
2 o世纪 8 0年代 尤 其是 冷 战结 束 以来 , 在全 球化 迅 猛 发展 的背 景 下 , 西方 国 际关 系反 思 主义 理 论阵 营 中的后 现代 主义 、 性 主义 、 构 主义等 理论 分 支 , 不 同 角度 展 开对 主流 的理 性 主义 国际 女 建 从 关 系理 论 的批判 , 对 国际 法做 出了不 同 于主 流 国际关 系理论 的理解 与 定位 。在这 些 分支 中 , 构 并 建 主义理 论是 比较 具 有代 表 性并 展 现 出很 大 的影 响力 的学 派 。 同时 , 种 立 足 于 不 同 的认识 论 与 本 这
体 论 的“ 建构 主 义转 向”为 国际法 的研 究导 入 了一条 新 的 、 有 巨大 价值 意 义 的分 析路 径 。 , 具


在 国际法研 究 中导入 建构主义分析路径 的可能及 意义

虽然 建构 主 义并 不否 认 物质 力 量 的重要 性 , 它更 强 调包 括 知识 、 化 、 同 、 范 、 但 文 认 规 观念 、 意识 形态 甚 至语言 等非 物 质力 量 在 国际关 系形 成 过程 中 的作用 , 为相 互依 赖 、 同外 敌 等促 使 国家之 认 共
用。 因此 , 国际法学 对建 构主 义产 生前 所未有 的“ 亲近” 就是 不言 而喻 之事 。 ,
当然 , 际法学 与建 构主 义 的互 动 研 究 的 可能 性 , 本 在 于两 个 学 科 互 动 研 究 的必 要 性 的存 国 根 在, 即这 种互 动对于 两个 学科 具有 强烈 的价值 意义 。 站 在 国 际法学 的角 度 , ① 这种 价 值 意义 就如 斯

建构主义对国家间合作的看法

建构主义对国家间合作的看法

建构主义简介建构主义是一种国际关系理论,它强调社会构建和观念的重要性,认为国际关系是由国家、国际组织和其他国际参与者之间的互动所构建的。

建构主义的核心理念是,国际关系不仅仅是由物质力量和国家利益所驱动,而且还受到观念、规范和身份等非物质因素的影响。

建构主义对国家间合作的看法建构主义认为国家间合作的出现和发展是通过社会构建和观念的交互作用而产生的。

下面我将从三个方面来解释建构主义对国家间合作的看法。

1. 观念的重要性建构主义认为,国际合作的产生和发展与参与者的观念和认同密切相关。

国家的行为和决策是由国家在国际社会中所持有的观念和信念塑造的。

这些观念可能涉及到国家的利益、身份、道德标准和文化传统等。

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合作倾向和行为是通过共享观念和认同来促进的。

例如,在联合国系统中,成员国之间的合作是基于共同的信念和价值观,如和平、人权和可持续发展等。

2. 社会构建的影响建构主义认为,国际关系是通过社会构建和互动所塑造的。

国家间的合作不仅仅是独立的决策,而是在国际社会中通过对话、协商和互动来实现的。

国家间的合作关系是通过互动和社会化过程逐渐建立起来的。

例如,国际组织的形成和运作就是一个社会构建的过程,它通过制定规则、设立机构和促进成员国之间的合作,推动国际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3. 利益与规范的互动建构主义认为,国家间的合作是由利益和规范的互动所决定的。

国家在决策过程中既考虑到自身的利益,也受到国际规范和身份的约束。

国家的合作行为是在国际规范和利益之间进行权衡和平衡的结果。

例如,国家可能会在国际合作中追求经济利益,但同时也需要遵守国际法和国际社会所认可的规范。

国际合作的发展需要国家在利益和规范之间找到平衡点,并与其他国家共同构建合作机制。

结论建构主义认为国际关系是由社会构建和观念的交互作用所决定的,国家间的合作是通过共享观念、社会构建和利益与规范的互动而实现的。

观念的影响、社会构建的作用和利益与规范的平衡是建构主义对国家间合作的关键观点。

西方国际政治学的主要流派

西方国际政治学的主要流派

西方国际政治学的主要流派一、理想主义学派理想主义学派(Idealism),也称规范主义理论,是西方国际政治学理论中形成最早的一个学派。

理想主义学派在哲学观点上主张的是人性善的学说,认为人类的自然状态应有的性质是和谐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是协调的,只是由于某些人的良知误入歧途才导致国家间的冲突和战争,良知一旦被唤醒,误解一旦被消除,人类社会就会恢复到和谐、友善的美好社会。

在政治观点上,理想主义崇尚国家和世界的民主化和法治化,主张恢复国际规范,建立国际普遍安全机构,完善国际法及其职能,加强国家间的相互合作,用理性战胜邪恶,最终实现一种和平稳定的世界秩序,避免世界战争的悲剧重演。

理想主义最初的代表人物是美国第28任总统伍德罗·威尔逊。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使理想主义学说受到沉重打击,从此一蹶不振。

二、现实主义学派现实主义学派(Realism)是在对理想主义学派的批判和对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反思中逐步形成的。

现实主义学派与理想主义学派的主要分歧表现在许多方面,在政治哲学观上、在伦理观点上、在看待国际组织和国际法的作用上、在对国际社会及其发展前景的看法上都不相同。

现实主义的代表人物是英国威尔士大学教授爱德华·N·卡尔。

战后,西方最著名的现实主义理论代表是美国的汉斯·摩根索、法国学者雷蒙利隆以及乔治·凯南、昆西·赖特等人。

现实主义的理论中最核心的概念是权力和利益。

三、新现实主义学派新现实主义学派(Neo-Realism)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正值美国的霸权地位衰落和第三世界异军突起。

1973年的石油斗争震撼了整个西方世界,战后一直在西方国际政治学理论中占统治地位的现实主义权力政治理论,已经无法单纯用权力和利益来解释国际社会的现实。

西方一批学者开始对传统的现实主义理论进行改造和补充,形成了新现实主义学派。

新现实主义学派对传统现实主义的修正主要在强调国家间的相互依存关系,世界的整体性等,主要代表人物有肯尼思·华尔兹等人。

建构主义对国际关系理论发展的影响

建构主义对国际关系理论发展的影响

建构主义对国际关系理论发展的影响
姚勤华
【期刊名称】《社会科学》
【年(卷),期】2010(000)012
【摘要】建构主义作为一种后现代理论,研究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其思想渊源可追溯到古希腊.建构主义的基本观点是:物质客观存在,但物质的意义是观念赋予的.建构主义理论的嵌入动摇了国际关系理论的逻辑起点,引发人们对国际关系理论的哲学思考.观念至上与物质至上两种主义之争有助于国际关系理论的全面发展.
【总页数】5页(P64-68)
【作者】姚勤华
【作者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欧亚研究所,上海,20002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80
【相关文献】
1.从温和建构主义角度谈文化对国际关系的影响 [J], 丁鹏;谭世强;刘遥
2.国际关系理论发展的现状 [J], 秦亚青;
3.国际关系的语言转向与建构主义理论发展研究:以语言游戏为例 [J], 孙吉胜
4.国际关系理论发展的四个阶段 [J], 车力
5.西方国际关系学:知识谱系与理论发展 [J], 秦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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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研究的建构主义路径

国际法研究的建构主义路径

国际法研究的建构主义路径关键词:国际法学;国际关系理论;建构主义;跨学科研究20世纪80年代尤其是冷战结束以来,在全球化迅猛发展的背景下,西方国际关系反思主义理论阵营中的后现代主义、女性主义、建构主义等理论分支,从不同角度展开对主流的理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批判,并对国际法做出了不同于主流国际关系理论的理解与定位。

在这些分支中,建构主义理论是比较具有代表性并展现出很大的影响力的学派。

同时,这种立足于不同的认识论与本体论的“建构主义转向”,为国际法的研究导入了一条新的、具有巨大价值意义的分析路径。

一、在国际法研究中导入建构主义分析路径的可能及意义虽然建构主义并不否认物质力量的重要性,但它更强调包括知识、文化、认同、规范、观念、意识形态甚至语言等非物质力量在国际关系形成过程中的作用,认为相互依赖、共同外敌等促使国家之间产生集体利益的认识,从而愿意接受国际规范,限制国家的行为。

无疑,这种观念决定了建构主义与国际法研究互动的可能与意义。

另一方面,建构主义给予了国际法在国际结构中的必要地位。

建构主义认为,通过国家之间的互动与实践将产生约束国家行为的各种规范(norm)以及共享期望,而且这些规范与物质资源一样构成国际结构的一部分。

这样,作为规范的一种的国际法规则,也构成国际结构的一部分,而不是附属于物质资源。

¨J而且,建构主义者不仅仅给予国际法作为国际结构组成部分的地位,而且还认为国际法律规范具有帮助建构国家的身份和利益的作用。

无疑,在国际关系理论的发展史上,除早已远去的理想主义学派外,还没有哪个学派像建构主义这样,赋予国际法这么“崇高”的地位与作用。

因此,国际法学对建构主义产生前所未有的“亲近”,就是不言而喻之事。

当然,国际法学与建构主义的互动研究的可能性,根本在于两个学科互动研究的必要性的存在,即这种互动对于两个学科具有强烈的价值意义。

站在国际法学的角度,这种价值意义就如斯劳特所分析的:“建构主义的思路将深受作为一个研究规范的群体的国际法学者的欢迎……一些国际法学者一直对以纯粹的理性工具主义的研究路径感到不满,并且深深相信以及凭经验判定国际法律规则将在国家的互动中影响它们的身份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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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主义对国际法的影响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本文通过对建构主义概念进行详细的阐述,说明建构主义在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上的创新;提出“观念”、“认同”、“规范”是建构主义的核心概念。

文中运用这三个词汇重塑了国家利益概念,使国家利益这个国际关系中的核心概念得到新的内涵,从而使国家行为体对国际法的构建与遵守成为内化的一种信念,并在此基础使国际法的地位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一、建构主义的概念与特征(一)建构主义的起源与概念建构主义成为中国当今国际理论研究中的主要流派,建构主义强调世界的社会本体和国际体系的文化属性,强调观念的作用,建构主义者习惯运用一组在意义上相互关联的社会学概念对其具体化,并用来解释国际关系,主要是“规范”、“认同”、“文化”等。

建构主义主要采取社会学方法,虽然并不排斥方法论上的个体主义,用经济学的方法论,但它主要关注的还是社会化和其产物对于个体的构成作用,强调国际关系中的社会化与制度化,基本概念是国际政治文化、国际规范、国际认同。

文化、规范与认同皆由社会建构而成,均指国际行为体在社会互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共识。

离开了这些共识,人们就无法解释国际关系中任何事项的意义。

在权力结构与信息环境一定的情况下,文化的意义就会明显上升。

建构主义区别于理性主义的最大的不同在于其本体论革命,即认为国际关系体系不全是理性主义所主张的物质本体,而是观念本体或者说是社会本体的重要内容。

这种新的提法是国际关系学界理论上的创新,因为它把理论的基点从传统的物质领域转换到观念领域,不是原来理论的重新调和或补充,而是从本体论上“物质”这个概念的对立面提出来的。

因而它是个创新的论点。

而正是这个创新,才使国际法的作用能够在其理论的支撑下重新得到认识。

(二)建构主义定义下的国家利益现实主义以“权力利益观”为国家利益观.在此国家利益观的指导下,国际法被视为可有可无的东西,或者说只是需要时即时产生的工具。

这种国家利益概念对国际法地位的确立造成了消极的影响。

经济政策仍然是政治斗争的工具,而国际法是为国际政治斗争的需要而产生,因而国际法立法的促进作用是有限的。

由于新现实主义是对古典现实主义思想的一脉相承,虽创新的主张经济力量在国际关系中占有很大地位,国家关注的核心仍是权力、安全和生存问题,经济利益的实现辅助于国家政治利益,最终是为国家安全。

即在新现实主义者当中,经济因素得以提出但其作用在大方向上却微乎其微的。

可以说新现实主义下的国家利益观是涵有少量经济因素的权力安全利益观。

自由主义的学说使经济因素上升到了一定高度,而后新自由主义提出并发展了“复合相互依赖理论”,就本质而言,这是一个经济学的定义。

在某种意义上这并不令人感到奇怪(对相互依赖的讨论主要集中在经济学领域),经济利益显然是国家安全的根本保证。

但无论是现实主义还是自由主义都是以物质性的要素作为国家利益概念的起点。

而建构主义的国家利益观认为:1.国家利益不是由权力来表现的和界定的,而是由身份或认同来界定的,受到社会化和国际规范的巨大影响。

国家利益常常是国家从国际社会的不断建构过程中习的结果;2.国家利益并非一个常量,而是动态的变量。

某种情况下,它与观念,文化是相互促进,相互依赖的。

3.国家利益不仅包含着安全利益、政治利益、经济利益(传统的国家利益观),还包含着精神利益,国家自尊应该成为国家利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4.同时指出在传统国家利益观众下的自利只是国家利益的一种,是在集体认同缺位的情况下的利益表象,而在集体认同在场的情况下,利他主义和互利就会更多地决定国家利益的特征与内容。

显然,建构主义有关观念建构国家利益的思路,无论是实践还是理论上,对国际法的研究与发展都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都有所裨益。

因为它使国际法的地位上升到一个主动的地位而非被动的被决定的地位。

二、建构主义对国际法的影响(一)自觉认同的观念利益,主要体现在国际经济立法方面作为一种行为体的国家,其行为是被许多根植于团体、类型、角色和集团身份的特定身份而表现出来的利益所驱动的。

从以上思路,我们可以对国际法的地位有重新的认识。

例如,美国认同自己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一份子,就会对私有产权制度和资本主义市场秩序进行保护的需要,因而与其它的资本主义国家具有了身份上的同质性,这样资本主义国家的集体所构建的国际法律制度,就构成了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利益的一部分相反,此时各个社会主义国家,在身份上认为是社会主义国家,坚持”两个平行市场理论”,在社会主义国家内部坚持计划经济。

它在国家利益与国家身份的塑造上完全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

起核心作用的是观念的认同,并从角色的定位出发,而这个角色的定位就是观念起主导作用的。

一个国家把自己定位为某集体的一份子,而不是另一个集体,或者说是因某个特定的概念,这完全取决于国家的观念。

在这种观念的指引下,才有了角色的认同,而一类国家的相似的角色认同使他们具有了相同的国家利益,并由此推导出了相关的国际法律制度,这种法律制度内化了各个国家本身观念和角色定位,因此更容易得到遵守与维护。

从而实现了国家利益与国际制度之间的紧密联系。

对特定的国际制度的遵守与维护是自觉的自愿的过程,是自我观念认同的结果,是内化予特定文化的产物。

这样,利益就是内化为自身的观念,而不是理性主义的外部约束的方式,以强制性的方式所实现的结果,国际法因为是自我观念内化的成果,是自觉自愿产生的。

如此,整体的国际法制度就形成了并影响到了最终国家利益的重新定位,这样国家利益与国际法律制度是一个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过程。

经过这样分析,国际法的地位就有了前所未有的提高,从理性主义的外部约束性到建构主义的自我认同的自觉性遵守,其地位的提高不用再做过多的强调了。

(二)在国际法律制度的影响下重新改变的国家利益建构主义对国家利益的分析最大的贡献是提出国家利益的观念性,虽然利益部分出于生物性的动机,但在许多情况下,国家利益常常是国家从国际社会中习得的结果。

国际社会的机制、制度、规范等观念性因素对国家利益具有构成性的影响,这种影响不是外在的,而是被内化到行为体中,不仅影响国家的行为,更重要的是影响国家的属性,进而影响到国家的利益。

这就决定了国家利益不像以往理论所表述的那样是先验给定的、是不变的。

相反,在许多情况下,国家对自身利益并不了解,而是在国际社会的互动中逐渐了解并掌握的。

所以,建构主义的国家利益观是发展的,不同的国际社会背景,不同的时代,国家利益的内容和形式也有很大的差异。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可以认为国家利益是从国际行为的互动和国际规范中而来的。

国家利益可以是国家本身所理解的在国际社会的语境中对某个词的特定理解。

当国际社会中的某个特定的规随着时代感的变化而变化时,国家个体持有的利益概念就会相应发生变化,例如,随着国际法的发展,战争权在国家利益观的变化指导下的一系列法律规则的变迁是这种形态的最有力的证明。

在战争权的这种变迁过程中,国际法的权威无疑得到体现。

(三)国家在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的互动中重新建构的国家利益建构主义对于国家利益的定义有客观利益与主观利益之分,上述我们定义的国家利益主要是从国家的客观利益方面来论证的,下面我们来浅谈下主观利益下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

建构主义并不否认国家和自私与利己的本性。

但这本性不是像理性主义那样给予恒定的假设,而是随着现实的变化而变化,而这种变化的过程当中,物质的因素没有起到绝对的作用,而是在认识的过程中重新塑造的过程,是一个社会结构中与他者相互碰撞的过程,这样我们就可以把国家的自我利益看作是一种主观利益,它是一种“信念化的利益”,是一种抽象化的利益观念,而非上述两种在大体框架下已确定的客观利益。

它是对自然利益的重新认识,即这种利益不是内在于国家的本质属性当中而一成不变的,而是在各种具体的情形中与他者的互动中不断的调整,不断的被重新激活。

这样,“他者”,“社会结构”就在国家利益这种主观性很强的概念下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而非象理性主义的定义那样比较呆板与僵化。

首先,在国家考虑自我利益时,因为物质资源的稀缺,与他者发生正面或者是负面的互动。

在这种互动的过程中,“认同”机制就发挥作用了,在相互交流与碰撞的过程中,一群国家就会认为他们是属于同一些个圈子的,是“我们”一起的,其实这在个人社会中是司空见惯的现象,所谓“物以群分,人以类聚”,但前提是相互交流。

那以国家作为行为个体,我们可以参照适用个人的行为,没有任何人可以离开社会而单独生存,生活。

同样,国家也是,在与其它国家的互动中,交流中,相互激荡中,才能更深刻的认识自我,关注了更多的他者,通过深深的思索,才能重新建构起真正的自我。

而在这种建构的过程中,与相似的他者产生一个集体,以自我为中心产生一个同心圆。

但是国家是一个群体身份,在群体中实现着自我。

“国家利益”就会重新定位。

而在这个圈子中,纯粹的“自我”是完全行不通的,在这种集体身份下,关心与支援别国,与他国合作,利他与利已成为一体的,互利成为各个国家真正利己的途径。

而这个互利,利他的过程就是建构主义下的社会结构在起作用,当然首先是观念上的作用,国家之所以能够作出利他,互利而不仅仅是利己,完全是这种集体观念的影响,是集体这种“文化”的影响。

这就是建构主义对于国家利益这种主观利益的所作的解释。

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一下国际法的立场下,建构主义的观点如何提升国际法的地位。

它从内心信念中使各个国家遵守国际法,从而提升了国际法的地位既然各国家是从自我与他者的互动中来界定国家利益,在社会结构与观念的影响下来重塑国家利益,而这种社会结构与观念在集体当中通过互动总会通过一定的形式化的东西表现出来,这就是规范,制度,是国际法。

而在建构主义的理论解释下,国家遵守国际法是完全自觉自愿的结果,因为首行国家构建国际法是自觉自愿的结果,具有同一集体身份的国家,利他或者互利是完全是出于自愿的选择,是完全出于自我利益的动力,是不断通过建构后的最优选择,这样一个过程,就是使法律得到了最高程度的道德化的要求。

至此国际法的合法性问题就容易得到解释,“一个法律制度,或者一项法律规则,如果它不是内在被社会所广泛接受,人们服从它只是外在地处于对威胁性制裁的害怕,那么这种制度或这项规则的存在也就不可能维持多久,因为将一个不被真正接受的法律制度强加于社会是颇困难的。

决定国际法具有约束力的,不是制裁,而是一些内在的因素,国际法规则是各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为自己创造出来的,因而为国际社会所广泛接受,而且,这些规则构成了主张利益和认可利益的根据。

而这里的利益是国家自身认同的内化成的一种信念。

既然规范、法律、习俗、学习与机构等可以从根本上建构与改变国家的行为和利益,国家行为体必然将重视国际法对其的约束及违反的后果,从而国际法的功能与价值得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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