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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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63)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63)
、新材料、新设备,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要求使用。
第六条 建设工程应当加强文明施工管理,鼓励创建安全文明工地,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卫生健康,促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为,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从业人员参与、行业监管、政府监察”的机制。
第四条 建设、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租赁、检测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鼓励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试点,推广应用成熟、可靠的先进生产技术,促进建设工程科学安全生产。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项目施工(以下简称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串通投标或者在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并按照建设管理权限的划分,负责直接对市级管理权限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县级管理权限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和非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差别化管理。

对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要加强监管;对非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重点是指导和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纠正和查处,尽量简化手续,注重服务。

第六条施工承发包活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直接发包)必须在规定的有形建筑市场内公开进行和办理建筑管理手续。

凡市级管理权限和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管理的工程项目,其施工承发包活动必须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公开进行和办理建筑管理手续;其他区县(自治县、市)的工程项目,其施工承发包活动必须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取得工程项目立项批复;(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有满足施工要求的建设资金;(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标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招标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招标从业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从业人员的行为,提高招标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标市场的良性竞争,根据《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招标从业人员是指在招标过程中参与组织招标文件编制、评标或者其他参与招标活动的个人。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招标从业人员,包括编制招标文件的人员、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等。

第三条招标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履行招标从业人员的职责,维护招标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有违法行为和违规操作。

第四条招标从业人员应当尊重招标人的合法权益,恪守职业操守,保守招标人的商业秘密,如实、准确地向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利益相关方所需要的信息。

第五条招标从业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维护招标市场的信誉,遵循职业准则,不得有违职业道德的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招标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参加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提高招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招标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招标市场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的监督管理,主动接受检查和评估,对违规操作和违法行为进行自查自纠,接受处理和惩罚。

第二章招标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招标从业人员有权依法申请参与招标活动,享受平等的招标机会,按照招标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参标手续。

第九条招标从业人员有权依法要求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利益。

第十条招标从业人员有义务遵守招标文件的要求,严格执行招标规定,如实披露相关信息,不得提供虚假资料和不实陈述。

第十一条招标从业人员有义务保守招标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招标文件中的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不得向他人透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招标从业人员有义务保护招标信息的安全,妥善保管招标文件和资料,不得私自摘抄或外传招标文件中的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招标从业人员在参与招标过程中应当诚信、公正、公平地执行评标工作,不得有利益输送,不得收受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贿赂。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市和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分级监督管理。

市级审批、核准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含本市上报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审批、核准、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由两江新区管委会、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区县审批、核准、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进入本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招标人征求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意见后也可以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由区县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并指导区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促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化、标准化。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服务系统)、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督系统(以下简称监督系统),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全程电子化。

第六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服务系统设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息库,采集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市场主体相关信息,各市场主体应当如实提供有关信息。

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管理制度

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管理制度

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的管理,提高招标代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障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忠诚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做到廉洁自律。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应当接受公司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和素质水平。

第二章人员招聘与考核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公司的发展需要和业务规模,制定人员招聘计划,择优聘请人员。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公司的业务需要和人员综合素质,制定人员考核标准,定期对人员进行考核。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并制定相关考核标准,确保新员工能够熟悉公司的业务流程和规章制度。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员工进行不定期的业务培训,提升员工的专业能力和素质水平。

第三章人员职责和权利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员工的岗位职责和权利,并向员工下发相应的职责说明书和权利清单。

第十条员工应当严格履行公司赋予的职责,服从公司的指挥和管理。

第十一条员工在执行任务时,应当按照公司的规定,保障招标代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二条员工有权利要求公司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包括工作场所、办公设备、工资福利等。

第四章人员管理和激励机制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人员管理制度,包括考勤管理、绩效考核、奖惩制度等。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评估,并据此进行奖惩和晋升。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员工的实际工作情况和业绩表现,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包括提升工资待遇、职务晋升、福利待遇等。

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员工的不良行为和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惩处,包括批评教育、警告、停职检查等。

第五章人员培训和发展第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制定人员培训计划,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和员工的实际需要,为员工提供相应的培训机会。

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员工进行定期的业务培训和技能培训,保障员工的专业能力和素质水平。

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渝府发〔2011〕2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市政府同意《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加强监督管理,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的各项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重庆市市级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活动遵循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职能不变、依法监管、统一规则、规范运作原则。

市级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对市级监督项目的招标投标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区县(自治县)监督项目的招标投标交易活动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的,由区县(自治县)监督部门负责监督;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监督项目的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由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和高新区负责监督。

第四条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监管委”),负责对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监督管理中重大事项、问题的决策和协调。

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监管办”),为市监管委下设机构,负责市监管委日常工作。

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负责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

第二章进场范围第五条市级监督的和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和高新区监督的下列项目应当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一)房屋、市政、交通、水利、电力、能源、工业、园林、绿化、国土、农业、移民、教育、卫生、信息等各类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二)政府投资项目的BT投(融)资人、特许经营权和建设管理代理业主招标。

(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招标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招标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招标从业人员管理,提高招标工作效率,保障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招标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

第三条招标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本制度,自觉维护招标行业的良好形象。

第二章任职资格第四条招标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3. 具有招标投标相关专业知识;4. 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5. 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五条招标从业人员需取得以下资格证书:1. 招标师资格证书;2. 评标专家资格证书;3. 相关行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第六条招标从业人员享有以下权利:1. 依法参与招标投标活动;2. 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3. 依法接受培训、考核和晋升;4. 依法获取合理报酬。

第七条招标从业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本制度;2. 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3. 严格按照招标程序和评标标准进行招标投标活动;4.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5. 积极参与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形象。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八条招标从业人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专项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

第九条对考核优秀的招标从业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条招标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本制度;2.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3. 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4. 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招标代理从业管理规定(试行)

招标代理从业管理规定(试行)

重庆***工程项目管理招标代理从业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一、为了适应市场的不断发展,为了规范公司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为了不断提高公司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执业水平,增强公司在招标代理领域的规范程度,特制定“重庆***工程项目管理招标代理从业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招标从业管理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招标部领导、项目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项目牵头人、助理人员。

三、分公司的负责人行使项目负责人的职权。

四、本公司所有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需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职位及职责公司招标代理从业职位设技术负责人、招标部领导、项目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项目牵头人、助理人员(招标从业助理人员)。

一、技术负责人1.技术负责人对总领导负责,具有招标师执业资格同时具有高级或中级工程师职称水平(或相当于同样水平)的人方能任公司招标代理技术负责人。

2.负责审核公司所有招标代理项目拟出具的正式文件,只有经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的文件,才能加盖公司印章和相关从业人员印章并送出。

3.必要时出面协调招标代理进程的各方关系。

4.负责督导从业人员正确报送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所有资料及报表(包括纸质资料和网上申报)。

5.负责指导从业人员为保护公司招标代理相关资质所从事的资质年检和其改日常事务。

6.按期或不按期按公司的培训计划参加必要的业务培训,参加的所有培训必需取得合格证(若是培训有要求),在培训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总领导提交培训总结。

7.依照公司的培训计划,按期或不按期对公司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并协助总领导按期或不按期对从业人员进行业务考核。

8.协助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作好新员工的培训工作。

9.搜集招标部领导的年关述职。

10.每一个自然年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总领导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二、招标部领导1.招标部领导同时对总领导和技术负责人负责,只有取得招标师执业资格的人材能担任招标部领导。

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招标项目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招标项目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招标项目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18•【字号】渝招监办发[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招标项目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渝招监办发〔2011〕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市级大型国有企业、各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单位:为落实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监管委”)第一次全体会议决定,实现市级监管的各类招标项目在4月份有序进入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交易,现就进场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场时间经市监管委第一次会议研究决定,各类招标项目分两批进场,其中:水利、交通、国土和市政房屋项目4月15日进场,其余项目5月1日前进场。

即:4月15日起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水利、交通、国土和市政房屋项目,5月1日起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其他项目,严格执行《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及各行业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流程》推进招投标。

按规定,入场交易登记至中标结果公示的各环节必须在市交易中心完成,不得在市交易中心外的其他场所进行。

区县(自治县)监督项目需在市上开评标的,5月1日起必须进场。

项目进场前,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请提前与市交易中心衔接。

原主城区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的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和安装招标,暂时继续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待相关办法明确后再作调整。

二、工作要求(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进场交易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学习市政府相关规定,熟知各项制度规定并严格遵守;要将进场交易作为铁的纪律加以要求,不搞场外交易。

重庆市招投标管理条例

重庆市招投标管理条例

重庆市招投标管理条例(二): 引言概述引言:重庆市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二)是为了规范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的进行,保证公平竞争的环境,提高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制定的。

本条例旨在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力度,保障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一、招标投标主体的要求与权利1. 政府招标的主体要求- 设立招标办公室,明确招标工作责任和职责;- 完善招标所需的人员和技术设备;- 加强对招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2. 招标人的权利- 自主选择合适的招标方式和招标条件;- 收集和评估投标人的资质和能力;- 保护自己的商业机密和合法权益。

3. 投标人的权利要求- 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和信誉;- 享有公平参与招标的权利;- 提出投诉并得到处理。

二、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1. 招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招标文件需具备明确的招标项目、内容、要求和评标标准;- 招标文件应具备详细的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工艺要求。

2. 招标文件的公告发布- 招标公告应发布在指定的媒体上,确保广泛传播;- 招标公告应明确招标期限和投标人资格要求。

3. 招标文件的获取和阅览- 招标人应提供免费获取招标文件的渠道;- 投标人应有权对招标文件进行阅览,并有权提出合理疑问和建议。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与评审1.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和执业资质;- 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人员和技术能力。

2. 投标人的资格评审-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符合资格的资料;- 招标人应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评审,并公示评审结果。

3. 保证金的缴纳与退还- 投标人应按规定缴纳保证金,作为投标的诚信保证;- 招标人应及时退还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保证金。

四、招标的评审与定标1. 招标评审委员会的设立和职责- 招标人应组建评标委员会,并明确其职责和权力;-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工作。

2. 招标评审的程序和标准- 招标评审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并做出评审结果。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行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通知-渝建〔2018〕14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行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通知-渝建〔2018〕14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行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行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通知渝建〔2018〕14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建市〔2017〕145号)要求,结合现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我市工程监理行业实际情况,现决定推行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推行实名制管理。

通过全市统一的实名制信息平台,对人员信息进行数字化采集和动态管理。

二、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是指符合现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原持有《重庆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和《重庆市监理员岗位证书》的人员。

三、实名制信息应包含个人基本信息、执业资格、培训情况、社保信息及从业记录等内容,采集方式通过现有系统数据导入和企业填报相结合,经身份证读写设备激活和网上公示无异议的,纳入“重庆市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库”,并在“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对外发布。

四、“重庆市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库”作为我市工程监理行业监督检查、监理合同备案及“智慧工地”建设等监管工作的基础数据库。

五、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建立全市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实名制信息平台及日常管理工作。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30•【字号】渝建发[2009]82号•【施行日期】2009.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09〕82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推动建筑市场秩序的稳定规范,根据《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市建委制定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结合我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各类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和在工程技术、经济及相关专业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

由上述人员组成的专家库称为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

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由市级和区县(自治县)分库组成。

市级评标专家库由主城区的评标专家以及分库中的部份评标专家组成。

各区县(自治县)的评标专家库均为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分库。

主城区(除渝北两路地区、北碚区外)可不再建立评标专家分库,其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在市级评标专家库内抽取。

除此之外,可以在当地评标专家分库抽取,也可以在市级评标专家库抽取。

招标代理公司人员管理制度

招标代理公司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招标代理公司人员管理,提高公司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确保招标代理业务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招标代理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招标代理公司人员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合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公司规章制度。

2. 德才兼备:选拔、培养和使用人才,注重员工德才兼备。

3. 公平公正: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员工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

4. 激励约束: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激发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章人员招聘与培训第四条招标代理公司招聘人员应遵循以下程序:1. 制定招聘计划,明确招聘岗位、人数、任职资格等。

2. 通过多种渠道发布招聘信息,广泛吸引优秀人才。

3. 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面试、笔试等环节,择优录取。

4. 对新员工进行入职培训,使其尽快熟悉公司业务和规章制度。

第五条招标代理公司应定期组织员工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1. 针对不同岗位、不同层次的员工,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

2. 邀请业内专家、讲师进行授课,确保培训质量。

3. 建立培训档案,跟踪员工培训效果。

第三章人员考核与晋升第六条招标代理公司应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员工进行定期考核。

1. 考核内容应包括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团队协作、业务水平等方面。

2. 考核结果作为员工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招标代理公司应设立晋升机制,为员工提供职业发展空间。

1. 根据员工工作表现、能力素质等因素,选拔优秀员工晋升。

2. 晋升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章人员激励与约束第八条招标代理公司应建立激励机制,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

1. 对工作表现优秀、业绩突出的员工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2. 建立员工晋升通道,为员工提供职业发展空间。

第九条招标代理公司应建立约束机制,规范员工行为。

1. 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员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 加强员工思想教育,提高员工法律意识、职业道德。

第五章人员离职与退休第十条招标代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离职制度,规范员工离职手续。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等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总投资50万元以上(区县<自治县、市>建筑面积800 平方米以上,总投资3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必须进行施工招标发包:(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的建设工程;(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四)国家及市重点工程;(五)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六)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控股的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七)住宅工程;(八)移民工程;(九)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市政府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工程。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企业业绩和合理报价等条件综合评价择优定标。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进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不得违法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外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8•【字号】渝办发[2006]91号•【施行日期】2006.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6〕9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公布实施以来,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全面推行了招标投标制度,招标率和公开招标率不断提高,对维护公共利益、提高投资效益、遏制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地区和单位对推行招投标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部分项目违规邀请招标、直接发包;招标公告不按规定在国家或我市的指定媒介上发布;规避招标、串通投标,甚至个别领导干部非法干预招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仍然存在。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加强建设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执行招投标制度的自觉性贯彻执行招投标制度,规范招投标活动,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统一市场形成的内在要求,是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是深入开展建设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

当前,在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的过程中,要纠正认识上的误区,如认为实行招投标程序繁琐,费时耗力,贻误工期;认为实行招投标方式不能降低造价,不如直接谈判有效;对招投标制度能有效地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等等。

大量事实证明,这些认识是片面、错误的,应予以纠正。

我市各级政府领导干部要按照中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市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的精神,认真学习《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认真学习中纪委、监察部《关于印发〈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的通知》(中纪发〔2004〕3号)等文件,带头遵守不得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各项规定,提高贯彻执行招投标制度的自觉性。

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12.05•【字号】渝建招发[2011]9号•【施行日期】2011.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招发[2011]9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并已经市城乡建委研究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七部委30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4号令)、《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渝建发[2009]42号)及《重庆市建设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重庆市建设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渝建发[2009]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下列(一)至(六)项资金或者资产统称为国有资金:(一)国家出资;(二)国家融资资金;(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借贷资金;(五)利用发行彩票或者募捐等形式募集的社会公共资金;(六)使用国有性质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技术、专利等作为投资或者入股的资产。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27•【字号】渝建发[2014]35号•【施行日期】2014.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35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加强全市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从业资格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人员应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监理注册执业证书》)、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颁发的《重庆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重庆市监理员岗位证书》。

二、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证书获取(一)注册监理工程师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47号)规定,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可取得《监理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二)重庆市监理工程师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满2年的人员,经市城乡建委统一组织的监理业务培训,考试成绩通过,由市城乡建委颁发《重庆市监理工程师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

取得《重庆市监理工程师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并受聘于一个工程监理单位的人员,经市城乡建委登记,可取得《重庆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三)重庆市监理员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经市城乡建委统一组织的监理业务培训,考试成绩通过,由市城乡建委颁发《重庆市监理员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

取得《重庆市监理员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并受聘于一个工程监理单位的人员,经市城乡建委登记,可取得《重庆市监理员岗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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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关于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一项涉及知识面广、专业性强的系统工作。

随着招标代理制度的推行,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不断增多,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执业道德素质和管理水平不仅关系到招标代理工作本身的质量,更是影响招标投标工作能否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为加强对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管理,经研究,市建委决定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对全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实施定期考核。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一、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招标投标工作水平有较大的提高,针对新形势下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我市招标投标的相关规章制度也有较大的修改和调整。

特别是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在招标投标监管工作中引发了一系列变革,这就要求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要跟上不断变化发展的节奏。

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就是通过考核的方式督促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不断学习提高,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二、市建委将在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分两次定期组织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并对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发放考核合格证书和有编号的考核合格专用章,考核合格成绩一年内有效,到期后如没有继续参加市建委组织的考核,其合格证书和专用章自动失效。

有关考核的日常工作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

三、将从业人员定期考核制度与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动态管理联系起来。

从2005年6月1日起,甲级招标代理机构中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应不少于10人,乙级招标代理机构中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应不少于6人。

四、为提高招标文件的质量和招标投标工作质量,从2005年6月1日起,凡是代理招标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招标文件编制或审核人员必须是考核合格人员,必须在招标文件封面盖上招标代理机构公章和编制或审核人员的考核合格专用章。

对未盖上招标代理机构公章和考核合格专用章的招标文件,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将不予备案。

同时,代理招标的组织者也必须是招标代理机构中经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实施教考分离制度。

各个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自学或参加集中培训学习班的方式作好考前准备。

市建委只负责考核认定工作。

六、结合《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为的意见》(渝建发[2004]230号)的规定,市建委对招标代理从业考核合格证书实施动态管理,凡是在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出现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将给予取得考核合格证书的相关从业人员严重警告处分,并记录在考核合格证书上;出现两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或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将吊销其考核合格证书和考核合格专用章,并在一年内取消再次参加考核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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