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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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思考
城乡统筹发展是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本质在于破除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体制,推进城乡经济制度一体化,而城乡二元制金融服务体系即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在深入基层调研的基础上,对城乡统筹发展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创新进行了初步探讨。
一、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必须有健全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当前,农业农村发展要求日益强烈,促进农业生产再上新台阶面临新的挑战,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要求越来越高,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的任务越来越重。统筹城乡发展关键是加快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作为农村经济的核心,统筹城乡发展,夯实农业基础,农村金融的支持是前提和基础,离开了健全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城乡统筹发展便无以谈起。
1.发展现代农业离不开农村金融服务支持。一方面,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支持的需求总量巨大。我国作为农业大国,虽然农业的产值已经下降到整体产值的百分之二十以下,但其实际的数量仍然巨大。据戈德史密斯、田力等国内外学者推断,当我国农村经济的产值达到15000亿时对金融资金规模上的需求达23000亿左右。这个数字可以理解为当前我国农村经济生产力水平下对资金的需求总量,如果在总量上不能够满足,就会对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产生负面的影响。另一方面,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支持的需求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农业产业化发展、农业结构调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等对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三者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资金短缺的问题,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亟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支持。
2.促进农民增收离不开农村金融服务支持。良好的金融支持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条件。完善农业基础设施、发展农业产业、创建农村中小企业是增加农民就业、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载体和手段,这些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由于农民在生产上存在组织松散、结构单一、信息不灵、自身积累少、抗风险能力差等问题,大大增加了还贷的风险,这与金融信贷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三性”原则产生了矛盾,导致金融机构因资金的高风险性而产生的“惧贷”和“慎贷”,因此农民的增收离不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支持。
3.加快新农村建设离不开农村金融服务支持。积极推进新农村建设,首要的问题是强化支农惠农政策,在增加国家对农业农村资金投入的同时,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提高信贷资金的支持力度。从发展趋势看,金融资金必然会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主要来源。据国家统计局测算,到2020年,新农村建设新增资金需求总量为15万亿元左右,这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没有农村金融的大力支持,基础设施就不能完善,农业产业就不能发展,农民消费就不能拉动,新农村建设就是一句空话。
4.推进新型城镇化离不开农村金融服务支持。我国银行贷款和城镇化建设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银行贷款对城镇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支持效应。市政基础设施(水、电、路、汽、暖、通讯、环保)、公共服务设施(教育、医疗、文化、科技)、生产性基础设施(工业园区、市场体系、旅游设施)建设都需要大量的贷款资金,仅靠政府和民间投资是难以完成的。要想更好地满足城镇化建设中的资金需求,就要通过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体制、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完善信贷管理体系和规范政府与金融部门之间的关系等途径,强化金融支持效应。实现这一投资,根本的出路,在于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开辟市场化、多元化的投资渠道。
5.完善农村公共服务离不开农村金融服务支持。这些年来,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规模不断扩大,领域不断延伸。但要看到,目前农民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已经逐渐由单纯的生产环节服务向资金、技术、信息、加工、销售、管理等综合性服务扩展,做好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任务还很重。适应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新形势、新要求,农村金融服务必须发挥自身作用,加强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扶持,创新金融产品,积极支持发展农产品流通服务,强化流通设施建设,创新流通方式,畅通流通渠道,推进农村流通现代化。同时,对各类为农民提供农资配送、农技推广、植物保护、疫病防控、农业信息、产品营销、农机作业等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等服务主体,金融机构也要加大服务力度。
二、当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滞后制约了城乡统筹发展
近年来,随着农村工商业的发展和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的需求趋向多样化。而当前我国农村金融的组织结构与服务体系并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三农”的发展不但没有得到足够的资金支持,就连农村内部有限的资金也在大量外流。这不仅制约了金融资源在城乡配置上的合理分配,而且严重阻碍了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这也是城乡差距拉大的一个重要原因。
1.农村金融服务存在“三少”。一是机构网点少。近年来,由于国有商业银行推行市场化改革和集约化经营,对基层行网点实施战略性收缩,将大量的无盈利或微利的基层分支机构撤出农村地区,欠发达地区农村乡镇的营业网点基本撤销,向县城甚至市内收缩,致使部分农村地区出现了金融服务空白。据中国银监会统计,截至2009年6月末,我国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平均每万人拥有银行业机构数只有1.54个,而城市超过了2个,全国仍有2945个乡镇没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分布在27个省(区、市),其中,西部地区2367个,中部地区287个,东部地区291个。有708个乡镇没有任何金融服务,占金融机构空白乡镇总数的24%,分布在20个省(区、市)。只设有一家银行业机构网点的乡镇有8901个,约占全国乡镇总数的22%,农村金融市场基本处于垄断经营状态,且各金融机构的功能却存在不同程度的异化。二是政策支持少。银监会职能从人民银行分离出来后,相对于农村金融服务的扶植政策甚少。利率政策方面:农村信用社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可以上浮230%,这种将本应由政府贴息的部分转嫁给“三农”的做法,对于弱质产业的“三农”来说,无异于杀鸡取卵、竭泽而渔,严重影响“三农”的发展,也势必影响到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经营和自身发展。资金政策方面:近年来,国家对欠发达地区的金融扶贫政策逐渐减弱,资金支持逐年减少,扶贫贷款、扶贫贴息贷款的发放少之又少,且不到位,挪用现象时有发生;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等专项贷款已基本取消;贫困县办工业由于国有商业银行贷款权限过度集中,加之规模小,符合信贷条件的有效资金需求甚少,基本被排出贷款行列;金融改革尚未完成,县级邮政储蓄银行、农业银行对“三农”各项贷款还未完全落实。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资金大量上存,加剧了欠发达地区金融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紧张状况,严重影响“三农”发展。三是资金供给少。目前,我国农村资金供应渠道有四个类型:国家财政支农资金投入、农村信贷资金投入、社会资金投入和农民自筹资金。从表面看,对农村投入渠道并不少,但是实质上能形成对农村资金有效供给的,除国家财政支农、农村信贷资金投入和农民自筹资金外,其他渠道资金对农村投入相当有限。而财政和信贷两条渠道承担了农村资金投入的主要责任,并且大部分农村资金投入集中在农村信贷渠道上。随着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农村资金需求呈多元化、多层次的刚性增长态势,迫切需要与其相适应的金融资金支持,但受资金趋利性和农业自身弱质性的影响,现有的农村金融资金供给却出现了与其反方向的发展趋势:金融机构不仅不能发挥农村地区资金“供水站”的作用,反而成为资金的“抽水机”,造成农村资金供求失衡,抑制了农村经济的良性发展。根据央行发布的《2009年涉农贷款专项统计结果》显示,2009年12月末,全国全口径涉农贷款新增
2.36万亿元,仅占全部新增贷款的22.4%,全口径涉农贷款余额9.14万亿元,仅占同期各项贷款余额的21.5%。而且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功能单一,手段落后,创新能力不强,除传统的存放款、汇兑结算业务外,金融新业务、新产品少;农业保险覆盖面偏低,险种单一;农村证券业、基金业、理财业务几乎处于空白状态。
2.农村金融环境存在“三差”。当前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不佳,农村金融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一是法制环境差。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法律的“缺位”、“越位”和“无为”严重破坏了农村金融生态运行的和谐协调性。金融法律“缺位”加大农村金融生态运行风险。由于缺乏对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等借款者因道德风险而逃废和悬空银行债务行为的有效法律规制,形成了巨额不良资产;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制度的“缺位”导致内部控制问题严重和内控机制失效,操作风险日益加大。金融法律“越位”降低农村金融生态运行效率。现行法律设置了过高的市场准入门槛,尤其是对不同所有制的金融主体采取歧视性政策,使非公有制金融主体发育很不健全,金融生态主体的多元化和生命力受到严重影响,农村金融市场因缺乏竞争而损失效率。金融法律“无为”加大农村金融生态运行成本。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成本过高降低了违约成本,对拖逃债务人的处罚难以落实,逆向激励了违约行为,人为提高金融生态运行成本。欠缺完善的法制环境,必然挫伤农村金融机构信贷投入的积极性。二是信用环境差。农村信用体系缺失则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