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以收购农产品为原料加工出口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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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以收购农产品为原料加工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的通知

【标 签】以收购农产品

【颁布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05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05-06-20

【实施时间】2005-06-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以收购农产品为主要原料加工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管理,明确征税机关和退税部门职责,严防骗税案件的发生,经研究,现将进一步加强管理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以收购农产品为原料加工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业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的通知》(云国税发﹝2003﹞171号)文件规定和要求,加强对扣税凭证的管理,并建立“收购农业产品日记帐”,如实记载有关内容,并与现金帐(或银行帐)、库存商品帐或原材料明细帐等有关帐册相符。

收购农产品为原料加工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收购农产品一次(一单)或一批(或5日内累计收购)的进项税额超过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必须于收购形成后3日内以书面或电话等形式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报告,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应对其货源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不报告和未按云国税发﹝2003﹞171号文件规定办理的,一律不得计提进项税额。各州市国家税务局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省局规定的报告限额内确定本地企业报告的最低限额。

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以收购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出口货物生产企业的进项税额的管理,进一步提高税收管理质量,全面落实“以票管税”的工作要求。

(一)农产品的收购抵扣凭证是确认企业进项税额重要凭证,对以收购农产品为主要原材料加工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要求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必须有收款人的签章并附有收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其它有效证件复印件,无身份证的必须注明收款人姓名和家庭详细住址。

(二)要严格按照省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业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的通知》(云国税发﹝2003﹞171号)规定进行管理,认真审核企业开具的收购抵扣凭证是否真实有效,有无虚

开或异地填开,价格是否真实合理。

(三)要认真审查企业财务核算是否健全,是否严格按规定和要求建帐并进行帐务处理。

(四)税收管理员负责对用票企业已开具的农业产品收购凭证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加强对农业产品收购凭证领、用、存的日常管理和检查,抽验比对农业产品收购凭证,坚持限量供应、验旧售新制度。

(五)经审核批准同意记人进项税额抵扣的税额应辅导企业如实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呈批表”对应的栏次上,并由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税收管理员签章认可。

三、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要定期对以收购农产品为原料加工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开展纳税评估和对生产规模、生产能力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核实。

(一)要通过市场调查及时掌握各类产品的价格信息对纳税人申报的进项税额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判断。

(二)要定期对企业的生产、加工能力进行核查,全面落实其生产加工能力、生产规模与企业销售额是否相符,资金流、物流与生产销售规模是否匹配。对发现企业的加工能力、生产规模与企业销售额不相符及资金流、物流与生产销售规模不匹配的情况及时进行专项检查。

四、各州、市国家税务局主管出口退税的部门要加强对以收购农产品为主要原料加工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管理,严防骗税案件的发生。

(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管理规程,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签章认可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呈批表”对应栏次进项税额及其它相关项目,对生产企业报送的申报资料进行认真的审核。

(二)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规定的程序,认真审核企业报送的免、抵、退税资料,核实其单证是否齐全、有效,签章是否规范,相关电子信息是否核对无误,退税率使用是否正确以及换汇成本是否异常等。

(三)在审核、审批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还应对出口企业的出口及增长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强化审核,对出口数量异常增长的企业要拓宽审核范围,进行重点审核,必要时要会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深入企业实地进行检查,严防不法分子骗取退(免)税。

五、各州、市局退税主管部门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要密切配合,高度重视以收购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和调查核实工作。对年出口额(自营或委托,下同)小于100万美元的每年要进行一次联合调查,对年出口额在100万-500万美元之间的每半年要进行一次联合调查,对年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要每季度进行一次联合调查,对新成立的(成立时间小于一年)以收购农产品为原料加工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当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超过上月50%或当月出口额超过上月50%的,退税主管部门和主管征税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必须及时到企业进行调查核实。

六、凡发现出口企业有骗税嫌疑的,要移交稽查局查处,并将情况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七、各州、市国家税务局要将上述规定的职责明确细化到部门和个人,因主管征税机关未按要求进行严格管理造成骗税的,追究征税机关相关部门领导及个人的责任。因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或部门未按规定程序操作,审核不严,造成企业骗税的,追究各州、市退税机关或部门领导和个人的责任。

八、本通知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实施,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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