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和合理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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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和合理使用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使用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山东省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同时需符合一品两规的原则,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使用金额不得少于药品总使用金额的70%。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增加规定数量有自选药物,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药品总使用金额的30%。

二、药房要定期公示基本药物价格,接受公众监督。对参保人员按购进价实行零差率使用。

三、基本药物保管、购进、不良反应的监督管理应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四、属于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计划生育药具、以及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基本药物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实行处方点评制度,按《处方点评规范》点评处方内容,对评定为不合理处方和超常处方进行经济处罚。由分管院长组织基本药物药事委员会和相关专家,按季度定期对基本药物处方和处方调剂指标

六、药剂科加强药事行政管理,要完善医师处方、药师调剂监督检查和药师审核处方制度,医务科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临床医师、药师进行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为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提供保障。

七、医师和药师要根据患者病情,合理开具和调剂所需药品,对药品的有关情况有告知义务。患者有权知悉处方所列药品的相关信息,有优先选择治疗效果相同或相近基本药物权利。

八、医务科加强合理用药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提高公众合理用药意识,普及公众合理用药常识,改变不良用药行为,提高城乡居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形成有利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九、执业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两年内不得晋升职称或职务。

(一)故意不使用基本药物;

(二)不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相关要求开具处方的;

(三)不能正确引导患者接受基本药物治疗,故意制造医患矛盾和纠纷的。

十、医院其他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两年内晋升职称、职务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或者予以解聘。

(一)不按规定执行基本药物价格的;

(二)不按规定如实统计药品使用情况的;

(三)不按规定认真查验申购药品的入库、出库,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没有及时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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