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doc
居住证管理规章制度
居住证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北省宜昌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定居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外来人员,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或在本市跨县市多组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居住证制度。
宜昌市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用是居住证明。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居住登记注册,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条居住证登记的投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生育情况、常住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服务处所、居住事由、联系方式、本人照片、证件有效期和发放机关。
第五条第三条居住证有效期为一年、二年、三年、五年,有效期限届满后自动失效。
第六条居住证由市公安机关统合统一制作,各公安派出所负责办理、发放。
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承担流动人口注册登记、信息采集、居住证发放等具体此项工作,有条件的,可以代办或网上办理。
第七条流动人口居住证工本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章申领与发放第六条流动人口拟在现居住地居住三十日以上的,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派出所工作日内到居住地公安七个或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进行居住或进行登记,填写《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图例》,申领居住证。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可以不申领居住证,但本人要求申领居住证的除外:(一)年龄未满十六周岁或已满六十周岁的;(二)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三)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第九条本市各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在全市范围内通用。
流动人口变更市内居住地址调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向现居住地武警派出所石羊镇或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手续居住管理机构变更登记。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修正)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修正)【发文字号】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发布部门】郑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1.22【实施日期】2019.01.22【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8月25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4年4月25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8年8月29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一节道路容貌管理第二节临街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三节标志容貌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废弃物清运和处置第三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和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居住证单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居住证管理工作,保障单位和员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证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居住证申领、管理、使用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居住证申请流程,确保居住证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提高单位管理水平和员工满意度。
第二章申领与登记第四条单位应当为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申领居住证: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持有有效身份证件;2. 在本市合法就业、居住;3. 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居住证登记制度,对员工居住证申领、变更、补办等事项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第六条员工申领居住证时,应当向单位提交以下材料:1. 居住证申领表;2. 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4. 合同或者劳动关系证明;5. 单位出具的居住证明。
第三章居住证管理第七条单位应当对员工的居住证进行以下管理:1. 对新入职员工,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居住证登记手续;2. 对离职员工,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居住证注销手续;3. 对居住证信息变更的员工,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居住证变更手续;4. 对居住证遗失的员工,单位应当协助其办理居住证补办手续。
第八条单位应当加强对居住证的管理,确保以下事项:1. 居住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坏;2. 居住证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3. 居住证使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第九条员工持有居住证,享有以下权利:1. 在本市合法居住、就业;2. 享受本市规定的公共服务和便利;3. 参与本市社会保障和福利。
第十条员工持有居住证,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规定;2. 按时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3. 积极配合单位完成工作任务。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一条对在居住证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员工,单位应当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员工,单位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郑州居住证办理流程
郑州居住证办理流程一、准备材料。
1. 身份证明,准备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 户口本,准备本人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3. 房屋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准备本人在郑州的居住证明,可以是租房合同或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 申请表格,填写完整的《郑州市居住证申请表》;5. 其他证明材料,根据个人情况可能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如结婚证、学历证明等。
二、办理流程。
1. 填写申请表格,将个人信息、联系方式、居住地址等填写在《郑州市居住证申请表》上;2. 准备材料,将准备好的身份证明、户口本、房屋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申请表格以及其他可能需要的证明材料一并准备好;3. 前往办理地点,携带好所有准备好的材料,前往郑州市居住证办理地点,如居住证办理窗口或派出所等;4. 递交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递交给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会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5. 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可能会要求现场核查居住地址,确保申请人真实居住在郑州;6. 等待审批,递交申请后,需要等待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审批时间一般为15个工作日;7. 领取居住证,如审批通过,申请人可凭借身份证到指定地点领取居住证。
三、注意事项。
1. 办理时间,办理居住证的时间一般在工作日的上午和下午,具体时间以当地规定为准;2. 办理地点,郑州市居住证办理地点可能会有所不同,申请人需根据当地规定前往指定地点办理;3. 材料准备,申请人在准备材料时,需注意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确保能够顺利通过审核;4. 注意事项,在办理居住证的过程中,申请人需遵守工作人员的规定和指引,配合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核查和审批。
四、办理流程总结。
办理郑州居住证的流程相对简单,只要准备好相关材料,按照规定前往办理地点,按照流程递交申请并等待审批,就能顺利办理居住证。
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需注意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遵守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配合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核查和审批,以便顺利获得居住证。
以上就是郑州居住证办理的详细流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购房合同办理居住证郑州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郑州购房安家。
购房后,办理居住证成为许多人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郑州购房合同办理居住证的流程和所需材料,助您顺利办理。
一、办理居住证的条件1. 在郑州购房,拥有房产证或购房合同;2. 在郑州实际居住,并与房东签订租赁合同;3. 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办理居住证的流程1.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1)到所在区房管局房屋租赁处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需要房东本人到场。
所需材料包括:- 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 房东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2)区房管局审核通过后,会给您出具一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2. 流动人口信息登记(1)携带以下材料到所管辖小区警务室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进行流动人口信息登记:- 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 房东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房管局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一寸近期彩色照片一张。
(2)填写《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并由房东签字确认。
3. 暂住登记(1)到所管辖小区户籍室,录指纹。
户籍室会为您出具一张《暂住登记凭证》。
(2)等待6个月(180天)。
4. 办理居住证(1)携带以下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居住证:- 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 《暂住登记凭证》;- 一寸近期彩色照片一张。
(2)填写《居住证申领表》,等待审核。
(3)审核通过后,居住证将免费邮寄到家。
三、注意事项1. 办理居住证过程中,请确保所有材料真实有效,切勿伪造、涂改。
2. 办理居住证时,请注意携带相关材料,以免影响办理进度。
3. 办理居住证期间,如遇到问题,可咨询当地公安机关或拨打当地公安机关服务热线。
总之,郑州购房合同办理居住证的流程相对简单,只需按照上述步骤操作,即可顺利办理。
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
郑州流动人口管理问题研究
郑州流动人口管理问题研究【摘要】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流动人口数量庞大。
郑州作为河南省的省会城市,吸引了大量流动人口前来工作和生活。
本文通过对郑州流动人口管理问题的研究,分析了其现状及相关政策探讨,探讨了流动人口社会福利保障问题,挑战分析了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生活的挑战,并提出了城市管理部门与流动人口协调机制的构建。
通过对郑州流动人口管理问题的研究,可以帮助城市管理部门更好地了解和解决流动人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出建议,并为未来研究提供展望。
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为解决流动人口管理问题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郑州,流动人口,管理问题,研究,社会福利,城市生活,城市管理部门,可持续发展,政策建议,未来展望1. 引言1.1 研究背景郑州作为中部地区的中心城市,吸引了大量的流动人口涌入。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郑州作为河南省的省会城市,人口规模不断增长,而流动人口也愈发成为城市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之相对应的是,流动人口带来的管理与服务问题也日益凸显。
目前,针对郑州市流动人口管理问题的研究依然较为匮乏,缺乏系统性和深入性的研究,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进一步探讨。
1.2 研究意义郑州是我国中部重要的经济中心和交通枢纽城市,吸引了大量的流动人口涌入。
流动人口管理问题已成为郑州市面临的重要挑战,影响着城市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对郑州流动人口管理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研究郑州流动人口管理问题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其特点和规模,有助于城市管理部门更精准地制定政策和措施。
深入探讨流动人口在城市生活中面临的困境和挑战,有助于完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提升社会融合和公平程度。
研究流动人口管理问题还可以促进城市管理部门与流动人口之间的协调机制建设,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
研究郑州流动人口管理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对于完善城市管理、促进城市发展和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郑州暂住证办理流程
郑州暂住证办理流程郑州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的省会和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吸引了大量人口涌入。
为了规范暂住人口管理,郑州市政府实施了暂住证制度。
下面是郑州暂住证办理的流程。
首先,居民需要准备相关材料。
居民需要准备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居住证原件、近期免冠照片等材料。
其中身份证、户口簿和居住证是办理暂住证的基本材料,要确保这些材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二步,居民需要在线预约办理。
居民可以通过郑州市公安局网站或微信公众号进行预约。
选择预约时间和地点,填写个人信息,然后提交预约申请。
预约成功后会收到一条短信提醒。
第三步,居民需要前往办理地点排队等候办理。
根据预约的时间和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办理地点。
提醒居民要提前到达,由于暂住证的办理工作量较大,人流较多,可能需要花费一定的等待时间。
第四步,居民需要按照工作人员指引逐一办理各个手续。
首先,工作人员会核对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和其他材料的真实性,如果发现有伪造、变造等行为,将被拒绝办理。
然后,申请人需要进行人像采集,即拍摄照片。
最后,缴费并领取暂住证。
第五步,居民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暂住证。
一般来说,暂住证的制作需要一定的时间,需要等待办理完成后再来领取。
需要注意的是,在办理暂住证期间,居民需要保持电话畅通,以便接收办理进度通知和短信提醒。
此外,居民还应当尽量遵守办理地点的规定和秩序,按照工作人员的指引进行操作。
通过以上几个步骤,居民即可顺利办理郑州市的暂住证。
暂住证的办理流程相对来说较为简洁明确,但由于郑州市人口众多,办理人数较多,办理时间可能较长,居民需要耐心等待。
同时,居民也需要注意保护好个人相关证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避免因材料问题导致办理失败。
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2020修正)
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2020修正)【发文字号】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20.01.17【实施日期】2020.0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2018年10月12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发布2020年1月17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遵循以人为本、权责一致、执法与教育疏导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城市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智慧化水平。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综合执法协调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园林、财政、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驻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派驻执法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市民自觉遵守城市管理规定的意识,营造社会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的氛围。
居住证制度实施方案
居住证制度实施方案《X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75号)于X年8月2日颁布,并于12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促进X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维护居住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X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的实施意见》(X政综〔X〕26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居住证申领及管理服务工作制定如下方案:一、充分认识实施居住证制度的重大意义实施居住证制度是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X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的重要内容,对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向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吸引各类人才向X集聚、贡献力量,助力创新驱动发展、产业兴区、人才强区“三大战略”,进一步推动X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居住证》的申领《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我区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公民离开我区,到其他县(市、区)(永定除外)内居住且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并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受理机构申请办理居住证。
三、居住年限计算在我区申领居住证的,办理居住证前的暂住证有效办理期限计入居住年限。
申领居住证后,因故换领或补领的,居住年限连续计算;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年限停止计算;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居住证持有人在我区变更登记居住住址的,属本区区域内变更登记的,签发日期不变,居住年限连续计算;属本市跨县(市、区)变更登记的,签发日期变更为办理变更登记的日期,居住年限从变更登记之日起重新计算;先前在我区内有居住登记,后到市外其他县(市、区)变更登记,再又回我区内居住的,签发日期变更为办理变更登记日期,居住年限重新计算。
四、《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下列基本公共服务(一)教育服务。
居住证暂行条例
居住证暂行条例作者:来源:《派出所工作》2016年第02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居住证暂行条例》已经2015年10月21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5年11月26日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27•【字号】郑政文[2012]213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的通知(郑政文〔2012〕2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新机制,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公平、公正,加快解决城市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来郑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根据国家、省、市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强化准入管理(一)调整公租房准入门槛1.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无自有住房或未租住公有住房;家庭人均月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单身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年满法定结婚年龄。
2.新就业职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月工资、家庭净资产低于规定标准;本人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3.来郑务工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持有郑州市居住证1年以上;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月工资、家庭净资产低于规定标准;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和公有住房且未租住单位住房。
4.企事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纳入政府的统一管理,优先提供给本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的职工租住。
具体的申请租赁条件由各单位自行制定,报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后,在单位范围内公布执行。
入住资格由各单位自行核定,入住名单报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居住证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居住证暂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5.11.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居住证暂行条例》已经2015年10月21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5年11月26日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郑州市人才落户政策实施办法(暂行)
郑州市人才落户政策实施办法(暂行)第一条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智汇郑州”人才工程加快推进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的意见》(郑发〔2017〕23号)和常住户口登记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愿迁入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地区落户的中专以上毕业生、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和技能人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拟将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的人才,需提供以下基础材料:(一)应届中专以上院校毕业生(含两年择业期内)和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和居民身份证;(二)往届中专以上院校毕业生和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三)已注销户口的留学归国人员提供出入国(境)有效证照、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和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四)未注销户口的留学归国人员提供出入国(境)有效证照、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五)技能人才提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第四条拟迁入人才根据落户地址的不同情形,办理手续时除提供(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并到相应派出所办理。
(一)落户在人才交流中心的,提供人才交流中心存档证明,到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二)落户在亲友户口所在地的,提供户主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户主同意入户证明,到其亲友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三)租赁房屋的(房主同意落户),提供带有房主同意落户条款的房屋租赁证明、房主房产证,并需房主共同到租房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入户到租房地址;(四)租赁房屋的(房主不同意落户),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主的居民身份证和房产证,到租房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入户到社区集体户口;(五)已有工作单位且单位有集体户口的,提供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到单位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第五条公安机关在受理材料时通过教育、人社部门的相关网站核查毕业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的真伪。
如网上不能核实的,由教育、人社部门进行学历和证书的认定。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4年度郑州市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4年度郑州市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9.20•【字号】•【施行日期】2024.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4年度郑州市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为做好2024年度全市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职称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范围(一)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且与用人单位(含郑州市域内注册的市外分支机构)签订了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以及委托评审的中央驻郑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二)在郑州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市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三)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技能人才。
(四)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当年年底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得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职称。
二、申报审核流程2024年我市中级职称的评审、考核认定、答辩考核类职称(包括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均通过河南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进行。
(一)关于网上申报问题1.单位账号创建与审核。
单位账号实行“谁创建谁管理”原则。
在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驻郑非公企业和郑州市民政部门批准的民办非企业组织或单位,向各区县(市)人社职改部门(地址及联系电话见附件6)申请创建单位账号;在郑州域内注册的中央驻郑单位以及省外分支机构向市人社职改部门申请创建单位账号。
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向主管部门申请创建单位账号。
用人单位账号创建后,需登录账号按要求完善有关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编号、单位负责人等有关信息)并上传审核材料。
基于多元线性回归郑州市流动人口预测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许多的农村人口涌进城市,造成城市流动人口不断增加[1]。
80年代以前,由于严格的计划经济管理和户籍体制,我国的流动人口数量很少,规模不大,多以社会交往为目的的社会性流动为主。
80年代中后期以后,我国的流动人口经历了一个快速增长的时期,当年全国的流动人口猛增到二千多万。
20世纪90年代是我国人口流动最为活跃的时期,全国流动人口数量从1993年的七千万人增加到2005年的1.47亿,十多年翻了一番多。
郑州市是人口大省,流动人口也在逐年增加[2]。
依据郑州市公安局发布的数据,市区的外来流动人口总量从2007年的98万人,增加到了2012年的260万人,流动人口总量占全省流动人口的70%,市区流动人口年均增速超过了50%。
2010年郑州市区户籍人口共301万人,流动人口与郑州市区户籍人口几乎持平,人口密度仅次于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
在全省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必将会有更多富余劳动力要从农村转移到城市,作为中原经济区核心城市的郑州市依然面临巨大的流动人口流入压力。
近年来,郑州市不断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致力于集职能部门、社会力量参与的新型工作机制。
但由于缺乏一个权威统一、信息共享的流动人口信息平台,仅仅依靠以公安为主的流动人口信息系统,使得在综合各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实现信息共享方面还不充分,制约了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
2011年,郑州市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建设项目被纳入联合国人口基金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实施的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公共服务政策与研究试点项目,在国家项目组的指导下,郑州市试点工作课题组研究形成了郑州市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建设方案。
借助试点项目的契机,郑州市着手流动人口信息平台的建设工作[3]。
2013年6月份,信息平台建成投入试运营,2013年11月1日,《郑州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出台,标志着郑州市流动人口信息服务与管理工作进入新阶段。
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
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85.07.13•【文号】•【施行日期】1985.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三日公安部发布)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方针的贯彻实施,商品生产迅速发展,商品流通越来越活,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人口流动量越来越多。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方便群众生活,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的精神,对城镇暂住人口的管理暂作如下规定:一、健全城市暂住人口管理制度。
留宿暂住人口的单位和居民要严格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做到来人登记,走人注销,公安派出所应进行严密管理。
对留宿在单位内部的暂住人口,可由所在单位的人事、保卫部门负责登记管理,公安派出所负责督促检查。
对暂住时间拟超过三个月的十六周岁以上的人,须申领《暂住证》。
对外来开店、办厂、从事建筑安装、联营运输、服务行业的暂住时间较长的人,采取雇用单位和常住户口所在地主管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办法,按照户口登记机关的规定登记造册,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为寄住户口,发给《寄住证》。
二、建立集镇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制度。
对本乡镇以外的人来集镇拟暂住三日以上的,由留宿暂住人口的户主或者本人向公安派出所或户籍办公室申报暂住登记,离开时申报注销。
暂住拟超过三个月的十六周岁以上的人,须申领《暂住证》。
对从事建筑、运输、包工等集体暂住时间较长的人,由这些单位的负责人登记造册,及时报送公安派出所或户籍办公室,登记为寄住户口,发给《寄住证》。
城市、集镇凡领取《暂住证》、《寄住证》的,均须同时交纳工本费。
三、暂住人口需要租赁房屋的,必须凭原单位或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由房主带领房客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
对来历不明的人,房主不得擅自出租住房。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30•【字号】郑政办〔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23〕11号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内五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3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源管理第三章配租管理第四章租金管理第五章运营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郑州市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发挥住房吸引集聚人才作用,加强人才公寓建设和运营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关于发展人才公寓的意见〉的通知》(豫建住保〔2022〕7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为解决人才安居需求筹建的青年人才租赁住房,符合条件的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
第三条市、区两级及管委会筹建和企事业单位自建的人才公寓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市政府对全市人才公寓政策、规划、筹建、配租和运营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统筹协调。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拟订人才公寓政策,负责人才公寓项目的协调推进、配租等工作,负责组织人才公寓租金价格评估工作,开展督导考核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指导管委会、区发展改革部门做好人才公寓政府筹建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工作。
市国资部门负责督促所监管的国有企业做好人才公寓的筹建、运营等有关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市级政府筹集人才公寓项目给予相关补助,安排人才公寓租金评估费用。
郑州市代开居住证明要求提供什么材料?
郑州市代开居住证明要求提供什么材料?郑州市代开居住证明要求提供⾝份证、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产证和购房合同等。
现在很多中介都可以代开居住证明,另外,如果是申请郑州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居民⾝份证、本⼈相⽚以及居住地地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市代开要求提供什么材料?申领⼈居住在出租房屋内的,需提供、⾝份证复印件、。
房屋⾸次出租的,房主需到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书,建⽴出租房屋档案,房主不便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办理。
申领⼈居住在单位内部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就业和住宿地证明、本⼈⾝份证、⾝份证复印件。
申领⼈居住的是⾃的,需提供⾝份证、⾝份证复印件、或。
⼆、郑州领取程序是怎样的?1、审核材料。
当场审核办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
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
2、查询核对办证⼈信息。
输⼊办证⼈姓名、⾝份证号码,在流动⼈⼝、出租屋系统查询申领⼈是否已登记录⼊。
办证⼈信息已录⼊的,需核对其⾝份证信息、相⽚、现居住地址与已录⼊信息是否⼀致,不⼀致的先将信息修改⼀致,再办理居住证申领⼿续;办证⼈为⾸次登记的,需先填写《流动⼈⼝信息登记表》,通过⼆代证读卡器将办证⼈信息录⼊流动⼈⼝、出租屋系统,再办理居住证申领⼿续。
3、采集办证⼈照⽚。
系统中办证⼈照⽚已经采集的,认真核对,如为⼆代⾝份证原照⽚,可不再采集;办证⼈照⽚不合格(扫描、数码相机采集)的,⽤⼆代证读卡器采集流动⼈⼝照⽚信息。
4、填写《郑州市居住证申领表》。
5、在居住证业务模块中受理办证⼈申请。
6、判断是否需收取⼯本费。
按系统提⽰,判断是否⾸次办证。
⾸次办证的免费,⾮⾸次办证的按规定收取证件⼯本费,打印缴费通知单。
7、⼿⼯填写或打印受理回执。
综上所述,郑州市对⼈⼝管理的也⽐较严格,外来⼈员办⼀些业务的时候会⽤到居住证明或者居住证。
如果是通过中介代开,本⼈应该提供⾝份证复印件及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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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完善郑州市居住证制度,提高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效率,制定郑州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
下文是郑州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郑州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完善郑州市居住证制度,提高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郑州市市区暂住人口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郑州市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本市居住,依照规定享受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有效证件。
郑州市居住证采用IC卡形式,适应政府社会管理的信息化发展方向和科学统筹公共服务的需要,方便持卡人从事社会经济活动。
第三条实行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制度。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在郑居住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统一制作、发放。
第五条流动人口暂住登记信息的采集、存储、交换、共享和居住证的申领、发放等相关管理服务活动,依托郑州市流动人口信息平台进行。
居住证技术应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
第六条人社、计生、教育、卫生、房管、民政等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实行居住证"一证通",向流动人口信息平台提供有关业务信息数据,推动居住证在本部门服务管理中的应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功能应用第七条郑州市居住证具有信息存储、身份识别、电子凭证、信息查询、电子支付、现金存取等基本功能。
第八条居住证卡载信息包括视读信息和机读信息。
视读信息包括持卡人姓名、性别、民族、个人照片、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有效期限等基础信息和二维码;机读信息包括持卡人基础信息(公民身份证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现居住地住址、服务处所、居住证编号、签发机关、签发日期等)和持卡人在居住证各应用领域中的相关业务信息。
第九条居住证主要应用于教育、民政、计生、房管、公安等政府公共管理服务和社会事业领域。
第三章申领与发放第十条拟在郑州市居住3日以上30日以内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3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居(村)民委员会申报暂住登记。
拟在郑州市居住30日以上、年满16周岁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7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居(村)民委员会申报暂住登记,申领居住证;未满16周岁的可以自愿申领;符合救助条件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可以不申领居住证。
第十一条申报暂住登记,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并提供住宿的,由用人单位申报办理;(二)个体工商户招用流动人员并提供住宿的,由雇主申报办理;(三)租赁房屋居住的流动人员,由房屋出租人办理;(四)其他流动人员,由本人申报办理。
第十二条申领居住证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申领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二)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三)居住地址、就业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工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等。
第十三条持证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满一年之日前三十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
第十四条居住证持有人现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首次申领居住证的,免收证件工本费。
丢失补领、损坏换领居住证的,持卡人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第十六条居住证遗失、损毁的,应先到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凭银行挂失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补办。
无法及时办理正式挂失手续的,可以通过银行客服电话等渠道办理口头挂失手续。
第十七条居住证挂失生效之前所发生的个人损失以及因持证人未按规定办理挂失手续而造成的个人损失,由持证人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他人居住证牟取非法利益,或恶意攻击、破坏居住证应用。
造成后果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持证人换领或补领居住证期间,居住证相关应用部门应当保障其办理相关事务的权利。
具体办法由相关应用部门另行制定。
持证人使用IC卡居住证开通金融服务功能,遵循自愿的原则。
在使用中涉及的相关金融服务费,按照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相关政策办法执行。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第二十条居住证实行一证多用,居住证服务管理部门要逐步完善、拓宽居住证的应用功能。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凭居住证可以在郑州市享有如下权益和公共服务:(一)按照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二)育龄夫妻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的免费服务;(三)传染病防治和妇女儿童保健服务;(四)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五)在居住地办理机动车注册手续,并可按照规定参加驾驶培训、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六)其子女可以享受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相关的入学政策;(七)满足规定时限可以购买限购商品房、居住一年以上且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八)符合条件的,可在郑办理出入境相关业务;(九)经市政府确定可享有的其他权益和公共服务。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和其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职能部门执行公务,查验居住证时,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扣押居住证。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服务时,可以查验居住证,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伪造、变造、骗领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负责制定和完善信息交换机制,建立郑州市流动人口平台管理应用系统,实现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和共享。
公安、人社、计生、教育、卫生、房管、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应当负责流动人口信息的采集、管理、维护、更新和使用,保证信息的全面、准确、及时。
第二十五条在出租房屋居住的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提供的住宿地终止居住的,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持证人离开居住地的,应当及时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应当注销而未注销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核查注销。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采集服务区域内房屋出租和流动人口居住情况信息,并将信息自采集之日起30日内报送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第二十七条持证人发现本人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可以提供证明材料向公安机关申请变更、更正。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采集、核实居住证申领人员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居住证信息采集、管理、使用过程中所获悉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擅自泄漏,不得进行买卖,不得用于法定职责或者使用授权以外的用途。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和不按规定申报登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信息是指流动人口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婚姻状况、服务处所、居住事由、联系方式等。
郑州居住证办理流程郑州哪些人应该办理居住证?在郑州市登记暂住信息并居住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流动人口,可以申领居住证。
如何办理郑州居住证?1、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流动人口:租住房屋符合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条件的,须持有申领人居民身份证、申领人照片、房管部门办理的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和租赁合同进行申请办理。
租住房屋不符合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条件的,须持有申领人居民身份证、申领人照片和租赁合同进行申请办理。
2、居住在就业单位内部宿舍的流动人口:须持有申领人居民身份证、申领人照片和就业单位提供的居住证明进行申请办理。
3、居住在学校宿舍的流动人口:须持有申领人居民身份证、申领人照片、学校的学籍和就读证明进行申请办理。
郑州居住证有什么用?1、可在居住地办理机动车注册手续,申领驾照。
也就是说以后非郑州户口的郑州常住人口不必在花高价去办理驾照。
2、子女享受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相关入学政策。
这一政策无疑是一个利好的消息。
3、符合规定可买限购商品房、申请公租房。
公租房可是一个香饽饽,买限购商品房、申请公租房对于外来人口来说是一项很大的实惠。
4、育龄夫妻可享受计生基本项目免费服务,又是一项利民政策。
5、郑州居住证新增金融功能,新居住证的卡背面有银行标志、磁条、卡号等,具有现金存取、转账结算、消费理财等所有金融服务功能。
以后交水电费、燃气费、社保等都可以使用居住证。
6、郑州居住证有纸质变IC卡,警方用警务通扫描一下二维码当场便可查询到持卡人的所有身份信息和住所信息。
7、自20xx年4月1日起,居住证持有人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普通护照。
(详情)根据《郑州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郑州将针对外来人员,统一办理IC卡居住证,取消原来的纸质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