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受理消费者投诉办法

合集下载

农贸市场投诉现场处置方案

农贸市场投诉现场处置方案

农贸市场投诉现场处置方案一、背景介绍农贸市场是城市中农民和城市居民交流商品的重要场所,也是消费者获取新鲜农产品的主要渠道之一。

然而,由于管理不善、商品质量问题等原因,农贸市场投诉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市场的正常运行和消费者权益。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特制定本农贸市场投诉现场处置方案。

二、投诉处理流程1. 投诉受理当消费者在农贸市场遇到问题,并希望进行投诉时,首先需要找到充当现场处置工作人员的投诉受理窗口。

投诉受理窗口应明确标识,位于农贸市场的显眼位置,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以确保投诉得到及时处理。

2. 投诉登记投诉工作人员在接收到消费者的投诉后,应及时进行投诉登记。

登记表格中包括投诉人的基本信息、投诉的具体内容、投诉的时间等必要信息,以便于后续的跟进工作。

3. 调查核实投诉登记完成后,现场处置工作人员应迅速展开调查核实工作。

他们可以与投诉人进一步沟通,了解投诉的具体细节,也可以与相关市场经营者、供货商、卫生监督部门等进行协作,获取更多的信息和证据。

调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取证过程的合法合规,并保护投诉人的隐私。

4. 制定应对方案调查核实完成后,现场处置工作人员应根据调查结果,制定相应的应对方案。

方案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处理结果: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确定处理投诉的具体方式,包括是否责令市场经营者整改或赔偿消费者损失等。

- 教育引导:在处理投诉的同时,应对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相关的教育引导,增强他们的法律法规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

- 强化监管:将投诉问题与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水平和能力,扎实推进农贸市场的规范化建设。

5. 处理结果通知现场处置工作人员应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诉人,并告知其相关的权益保护途径,如消费者协会、法律援助机构等。

同时,他们也需要将处理结果报告给市场监管部门,以便监管部门对整个投诉处理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

三、现场处置的注意事项1. 保持专业性现场处置工作人员应保持中立、客观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

三农产品市场监管举报投诉处理办法

三农产品市场监管举报投诉处理办法

三农产品市场监管举报投诉处理办法第1章总则 (3)1.1 举报投诉原则 (3)1.2 举报投诉范围 (3)1.3 举报投诉主体 (4)1.4 举报投诉方式 (4)第2章举报投诉受理 (4)2.1 受理条件 (4)2.2 受理程序 (4)2.3 不予受理的情形 (4)2.4 受理部门职责 (5)第3章举报投诉办理 (5)3.1 办理程序 (5)3.2 办理期限 (5)3.3 办理结果 (6)3.4 办理过程中的保密与回避 (6)第4章证据收集与认定 (6)4.1 证据种类 (6)4.2 证据收集 (6)4.3 证据认定 (7)4.4 证据保全 (7)第5章调查核实 (7)5.1 调查程序 (7)5.1.1 接到举报投诉后,立即启动调查程序,对举报内容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是否符合调查条件。

(7)5.1.2 对符合调查条件的举报,及时组成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目标、方法、期限等。

(7)5.1.3 调查组在开展调查前,应当收集与举报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技术规范等资料。

(8)5.1.4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保证举报人、被举报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8)5.1.5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如发觉新的违法线索,应当及时纳入调查范围。

(8)5.2 调查方法 (8)5.2.1 现场调查:调查组应当实地查看被举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查阅相关资料,询问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8)5.2.2 书面调查:调查组可以通过函询、调取相关文件资料等方式,收集证据。

(8)5.2.3 询问调查:调查组可以询问举报人、被举报人及相关当事人,了解情况,收集证据。

(8)5.2.4 检测鉴定:对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举报,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

(8)5.3 调查结果 (8)5.3.1 调查组在调查结束后,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整理、分析,形成调查结论。

(8)5.3.2 调查结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涉及范围、责任主体等。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渠道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渠道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六条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鼓励消费者通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维权绿色通道、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等方式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第八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

第九条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投诉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规定信息。

第十条委托他人代为投诉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农贸市场通用消费者投诉管理制度

农贸市场通用消费者投诉管理制度

农贸市场通用消费者投诉管理制度
一、为了构筑入市商品质量安全防线,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处理消费者投诉,特制定投诉处理制度。

二、本市场特设立投诉处,在市、区消费者协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具体工作由本市场管理部人员负责承担。

三、管理部人员负责消费者投诉接待、记录、处理、反馈等投诉事宜。

四、要认真作好投诉记录,并开展调查工作,及时向被投诉方说明情况,主动处理投诉事件。

五、对于消费者投诉应登记投诉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投诉事件等一切与投诉事件有关的资料。

六、对于投诉事件,管理部人员能自行处理的,要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向上级部门请示,在作出处理意见后再作处理。

七、对投诉者的书面答复应载明下列事项:
1.被投诉事由;
2.调查核实过程;
3.基本事由及证据;
4.责任及处理意见;
八、消费者投诉处理情况要定期向工商部门报告。

九、消费者直接投诉到市、区消费者协会的,管理部人员应积极配
合市、区消协妥善处理,不留后患。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六条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鼓励消费者通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维权绿色通道、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等方式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第八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

第九条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投诉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规定信息。

第十条委托他人代为投诉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由委托人签名。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0)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0)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0)《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11月26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19年11月30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六条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鼓励消费者通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维权绿色通道、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等方式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第八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

第九条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11月26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19年11月30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六条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鼓励消费者通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维权绿色通道、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等方式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第八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

第九条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农贸市场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文档

农贸市场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文档

农贸市场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文档一、目的与依据二、投诉渠道1.消费者可直接向农贸市场管理部门投诉,并填写相关投诉表格留存备案;3.农贸市场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投诉建议箱,供消费者书面投诉;三、投诉受理与处理1.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在接到投诉后的24小时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2.投诉受理人员应认真记录投诉内容、时间、地点、相关当事人等信息,并告知消费者记录编号以便查询;3.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投诉后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取证,并向消费者告知处理结果;4.对于涉及食品安全和假冒伪劣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投诉,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应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消费者。

四、处理结果与监督1.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应根据投诉的性质和情况,对不同的投诉给出相应的处理结果,如道歉、退款、赔偿等,并记录在案;2.投诉人可以对处理结果提出异议,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应认真听取异议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处理意见;3.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消费者投诉的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将结果报送上级管理部门,以便监督市场经营者的服务质量改进;4.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农贸市场投诉处理工作,监督市场经营者依法履行责任。

五、制度宣传与培训1.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农贸市场经营者和工作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并强调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3.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培训班、讲座等形式,向农贸市场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知识,提高服务意识和法律素养。

六、制度评估与改进1.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投诉处理制度进行评估,收集投诉处理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进行改进;2.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和消费者组织的沟通合作,吸纳更多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投诉处理制度;3.投诉处理制度的改进应依法进行,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以上为农贸市场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依法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有助于建立和谐的市场秩序,提升市场的服务质量和竞争力。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20号令)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20号令)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20号令)《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11月26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19年11月30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六条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鼓励消费者通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维权绿色通道、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等方式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第八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

第九条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与举报处理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与举报处理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与举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诚信的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案件。

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调查和处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并为涉及公众利益的投诉、举报案件及时公开处理结果。

第四条投诉、举报的当事人在处理过程中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听取并尊重其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投诉的受理、调查和处理第五条投诉是指基于法律、法规、政策,由消费者、经营者或者其他有关方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等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或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等行为。

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进行调查,采取必要的措施,查明事实。

第八条对于涉嫌违法违规的投诉案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处,依法惩处。

第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投诉涉及的对象和内容,进行分类处理。

对于情况复杂,需协调其他部门处理的投诉案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其他有关部门,主动承担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投诉人告知投诉处理的结果。

第十三条举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受公众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的行为。

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进行保密,保护其权益不受侵害。

对恶意举报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举报人在提供举报信息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明材料,不得捏造事实、故意诽谤。

第四章其他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有的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农贸市场消费投诉制度(创放心市场制度汇编)

农贸市场消费投诉制度(创放心市场制度汇编)

农贸市场投诉制度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解决消费纠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建立客户投诉处理工作标准,使客户投诉能够及时、准确地得到解决,提升客户满意度。

第二条、在辖区工商局(所)的指导下,设立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以下简称维权站)由专职人员负责消费纠纷的受理和处理工作,对外设置投诉举报箱,公开消费投诉电话。

第三条、客户投诉遵循“谁接待、谁受理、谁跟进、谁处理、谁回复”,受理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消费纠纷发生时,消费者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箱和消费投诉电话进行投诉,也可以直接向维权站工作人员投诉。

第五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纠纷时,双方可在维权站工作人员调解下自愿协商和解。

协商无法和解的投诉,要防止矛盾激化。

第六条、消费纠纷调解时,维权站工作人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投诉事项进行公平、公正的调查和调解,积极促使双方在友好的气氛下协商解决纠纷,并认真登记申诉举报内容,做到事事有回复、件件有落实。

第七条、调解不成的,应告知并协助双方当事人向当地消协、辖区工商所或其他行政部门寻求帮助,由相关部门进行调解。

第八条、维权站工作人员应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向其他工作人员宣传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倡导诚信文明经营理念。

第九条、定期组织消费维权站工作人员参加学习培训,掌握民事纠纷调解的方法措施,不断提高调解工作水平。

第十条、维权站工作人员要做好消费投诉和调解的记录和统计工作,定期对消费者投诉相对集中的问题,向工商等有关部门汇报。

29。

菜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投诉处理管理制度

菜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投诉处理管理制度

菜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投诉处理管理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购买力的提升,菜市场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监管不足等问题,消费者在菜市场中的权益保护常常受到侵犯。

因此,建立健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投诉处理管理制度,对于促进市场秩序的规范和消费者权益的保障至关重要。

一、建立健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菜市场中,应建立健全相关的市场监管机构,加强对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该机构应负责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明确市场主体的责任义务,并定期组织对市场进行检查和考核。

另外,菜市场也应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以便消费者能够及时向该组织寻求帮助和维权。

该组织可以设立咨询热线和投诉受理中心,方便消费者进行投诉和举报,并对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

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菜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投诉处理管理制度应确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应明确市场主体的权益和义务,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并明确消费者的权利和保障措施。

同时,应设立严格的惩罚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打击。

这将有效地遏制违法行为,提高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三、加强市场监督和执法力度为了有效地维护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菜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市场的监督和执法力度。

他们应当定期对市场进行巡查和检查,并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同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共同整治市场乱象,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四、加大消费者权益宣传力度为了增强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菜市场及相关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

他们可以通过展板、宣传片等方式向消费者普及法律法规和维权知识,提高消费者的知情能力和维权意识。

同时,也可以通过举办培训班和讲座等形式,向市场经营者普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经营准则,提高市场的管理水平。

五、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为了更好地解决投诉和纠纷,菜市场应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

农贸场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农贸场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农贸场投诉处理管理办法1. 引言农贸市场是农村地区供应农副产品的重要场所,对于保障市民的食品安全、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农贸市场规模庞大、交易流程复杂,投诉问题时有发生,如何高效、公正、迅速地处理投诉成为农贸场管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规范农贸场投诉处理流程,以确保市民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促进农贸市场的良性发展。

2. 投诉程序2.1 投诉受理农贸场应设立投诉受理窗口,接收市民的投诉信息。

市民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农贸场投诉受理窗口提出投诉申请。

投诉受理窗口应当向投诉人提供投诉申请表格,并协助投诉人填写相关信息。

2.2 投诉调查农贸场应组织专门人员对投诉进行调查。

调查人员应当及时到场核实投诉情况,听取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陈述,并收集相关证据。

调查人员应当依法公正行使调查权力,并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2.3 汇总报告调查人员应当将调查结果进行汇总,并撰写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明确陈述投诉事实、调查过程和调查结论,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调查报告应及时提交农贸场的管理层。

2.4 处理决定农贸场的管理层应根据调查报告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应当依法依规,并向投诉双方予以通知。

农贸场的管理层应当保证处理决定的公正性和及时性。

2.5 投诉结果反馈农贸场应向投诉人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反馈方式可以通过书面通知、方式告知或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

农贸场应当向投诉人介绍投诉处理流程和结果,并对处理结果进行解释。

3. 投诉处理的原则3.1 公正公平原则农贸场应当依法公正、公平地处理投诉问题,不偏袒任何一方。

投诉处理的结果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投诉双方的合法权益。

3.2 及时高效原则农贸场应当及时受理、调查和处理投诉问题,尽快给予市民答复。

若涉及到产品质量或食品安全问题,农贸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遏制风险,保护市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3.3 公开透明原则农贸场应当公开投诉处理的程序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菜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投诉处理管理制度

菜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投诉处理管理制度

菜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投诉处理管理制度菜市场是人们日常生活中购买食品和生鲜食材的重要场所,保障消费者权益,在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环境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加强对菜市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投诉处理管理,制定菜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投诉处理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菜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投诉处理管理制度的背景、目的、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制度的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菜市场作为居民购买生活必需品的主要场所,在城市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菜市场的特殊性,存在一些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投诉处理方面的问题。

比如,有些摊贩销售劣质食品或不合格食品,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另外,菜市场管理混乱,存在乱收费、价格不透明等问题,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因此,制定菜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投诉处理管理制度,成为了刻不容缓的任务。

二、制度的目的菜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投诉处理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健康、文明的消费环境的形成。

通过建立健全的制度,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意见,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增强其信心,促进菜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三、制度的主要内容1. 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菜市场应该建立健全的机制。

首先,市场管理部门应要求摊贩出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安全合格证明,确保销售的食品安全合格。

其次,建立投诉受理中心,接受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解决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的问题。

同时,对于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摊贩,要依法予以处罚,甚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2. 完善的投诉处理程序菜市场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程序,让消费者能够方便快捷地提出投诉,并及时得到处理。

一方面,菜市场管理部门应建立投诉受理窗口,明确投诉渠道和投诉方式,确保消费者的投诉能够得到及时受理。

另一方面,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投诉的调查和核实工作,依法处理投诉,并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市场监管局投诉处理服务方案

市场监管局投诉处理服务方案

市场监管局投诉处理服务方案1. 引言本文档旨在说明市场监管局投诉处理服务方案,包括投诉受理流程、投诉处理方式、服务周期及回访等内容。

本方案旨在提供高效、公正、便捷的投诉处理服务,保障市场秩序的稳定运行,并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2. 投诉受理流程市场监管局投诉处理服务的受理流程如下:1.消费者首先可以选择线上或线下渠道提交投诉。

线上渠道包括官方网站、投诉APP等;线下渠道包括市场监管局办公大厅、邮寄方式等。

2.提交投诉材料。

消费者需要提供相关的投诉材料,如购物凭证、合同文件、相关证据等。

3.投诉材料审核。

市场监管局将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投诉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受理投诉并登记。

受理投诉后,市场监管局会为每个投诉案件生成唯一的投诉编号,并将投诉案件登记在案。

5.转交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根据投诉的性质和涉及的领域,市场监管局将转交给相关的部门进行进一步调查和处理。

6.反馈处理结果。

市场监管局将于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包括要求的补救措施或行政处罚等。

3. 投诉处理方式投诉处理方式主要分为以下几种:1.协商调解。

市场监管局将积极参与调解,促使投诉双方就纠纷解决达成一致意见。

2.行政处罚。

对于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案件,市场监管局将依法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以维护市场秩序。

3.公开曝光。

对于恶意投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市场监管局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公开曝光,以警示其他违法行为。

4.诉讼。

在一些严重的投诉案件中,市场监管局将协助投诉人提起诉讼,并出庭为投诉人提供法律支持。

4. 服务周期市场监管局投诉处理服务的服务周期如下:1.受理阶段:市场监管局将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诉材料的审核和受理,并为投诉案件生成唯一的投诉编号。

2.调查阶段:根据投诉的性质和复杂程度,市场监管局将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调查,并尽快获取相关证据。

3.处理阶段:市场监管局将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协商调解、行政处罚等。

菜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投诉处理管理制度

菜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投诉处理管理制度

菜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投诉处理管理制度在菜市场这个特殊的消费场所,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投诉处理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提高市场竞争力,菜市场应建立健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投诉处理管理制度。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菜市场应该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由市场管理方、卖家代表和消费者代表共同组成。

该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制定菜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监督执行情况、处理相关投诉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卖家和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1. 交易价格透明菜市场应公开标明商品价格,禁止乱收费、加价、虚报价等不合理行为。

消费者有权要求收据或发票,并对价格进行监督举报。

2. 商品质量保障菜市场要确保所售商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提供货源合格证明。

一旦发现商品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拒绝购买并要求退款。

3. 便捷的退换货政策菜市场应当制定明确的退换货政策,消费者在购买后发现商品存在问题时,有权要求退还货款或更换同类商品。

4. 消费警示标识菜市场应当在醒目位置标示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标语,并定期更换警示标识,提醒消费者保护自身权益。

5. 售后服务规范菜市场要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机制,为消费者提供满意的售后服务。

对于消费者的投诉和意见,应及时回应和解决。

三、投诉处理制度1. 投诉渠道设立菜市场应当建立便捷的投诉渠道,如电话投诉热线、网络投诉平台等,保证消费者能够随时反映问题。

2. 投诉受理和处理菜市场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并向消费者反馈处理结果。

3. 投诉备案和评估菜市场应建立投诉备案和评估制度,对每一起投诉案件进行记录和评估,为改进服务质量提供参考。

四、法律保障菜市场应与相关法律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了解最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法规,为消费者提供法律保护,并积极配合相关执法部门的调查工作。

综上所述,菜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投诉处理管理制度的建立是非常必要的。

农贸市场通用消费者投诉管理制度

农贸市场通用消费者投诉管理制度

农贸市场通用消费者投诉管理制度
农贸市场通用消费者投诉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加强农贸市场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而制定的管理规范。

1. 投诉受理:明确投诉受理的途径和方式,如设立投诉受理窗口、电话热线等,以便消费者能够方便快捷地提交投诉。

2. 投诉处理流程:规定投诉的处理流程和时间要求,包括投诉登记、初步调查、核实问题、处理结果反馈等环节,确保投诉的及时处理和闭环。

3. 投诉责任部门:明确负责处理投诉事务的部门,如市场管理机构或特设的投诉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和解决投诉问题。

4. 投诉处理人员:规定投诉处理人员的资质要求和培训要求,确保其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能够妥善处理各类投诉。

5. 投诉记录和统计:建立投诉记录和统计的机制,对投诉情况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为农贸市场的改进和决策提供依据。

6. 投诉结果公示:规定投诉结果的公示方式和内容,如在农贸市场内设置公示栏,公示已处理的投诉案件及相关信息。

7. 投诉回访和评估:建立投诉回访和评估机制,对投诉处理结果进行回访,了
解消费者对处理结果的满意度,并对投诉管理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和改进。

8. 处罚措施:规定对违反投诉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措施,以保证制度的执行力和权威性。

具体的农贸市场通用消费者投诉管理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具体规定,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

农贸市场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

农贸市场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

农贸市场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
一、市场没有投诉举报处有专人负责消费投诉处理,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投诉举报电话。

二、投诉处理人员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自觉接受食药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三、投诉处理人员要热情接待来电、来访的举报投诉人,对举报投诉内容必须认真记录。

投诉记录要注明投诉者姓名、单位、地址、联系电话及购买食品的摊位号、食品的品种、数量、价格、购买日期、受损害的具体情况必要证明及调查经过、处理结果。

四、在调查处理举报投诉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协调处理。

五、市场在处理举报投诉时,发现有违法行为或重大消费案件难以处理的,要保留证据,并及时移交或报告食药监管等有关部门.
六、举报投诉处理完毕后,投诉处理人员应按规定做好记录备案。

农贸市场受理消费者投诉办法

农贸市场受理消费者投诉办法

农贸市场受理消费者投诉办法
本着诚信,高效,卓越的服务理念,更好的服务消费者,制定本办法。

一、消费投诉的接待
(一)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负责接待消费者投诉,并安排人员处理消费纠纷和消费投诉。

(二)当接到消费投诉时,接待人员首先详细了解消费者所投诉问题具体情况,确定在投诉范围内的立即在《消费者投诉受理登记簿》中做好详细记录。

二、投诉形式:
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负责接待消费者投诉,消费者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投诉:
(一)来信(通信地址:)。

(二)来电(消费者投诉专用电话:)。

(三)来访(每周一至周五9:00---17:00)
三、投诉处理:
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协同相关部门处理,如无法处理的应上报市场辖区工商部门,请工商部门处理。

四、意见反馈:
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进行登记备案,对消费者投诉进行投诉分析,并把处理结果和分析结论备案。

本办法由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监督执行,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菜市场管理部门不作为如何投诉

菜市场管理部门不作为如何投诉

菜市场管理部门不作为如何投诉
菜市场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那么菜市场管理部门不作为如何投诉?
一般菜市场都是自主管理,有市场管理员!而市场一般是属于产权地(方)!有物业的属于物业,工商管理部门也有监管!工商局设有专门部门管理菜市场和超市。

也可以投诉到劳动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行政管理局等,还可以起诉到法院。

菜市场管理部门不作为一般向该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投诉即可。

菜市场管理方法
1.应当在市场内设置独立的蔬菜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每天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或与有资质的质量检验中心签订定期送检协议,也可将检验机构引入市场;
2.应当设置规范的市场食品准入档案柜,建立食品安全质量档案;
3.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

市场开办者应当每天派专人检查场内经营者的重要食品进货凭证,审核重要食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
4.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

在菜市场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相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
5.菜市场管理部门管理欺行霸市. 短斤少两. 质量监督. 顾客投诉等等。

以上就是那么农贸市场有哪些常见安全隐患?相关内容尽在的农贸市场安全小知识库!。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贸市场受理消费者投诉办法
本着诚信,高效,卓越的服务理念,更好的服务消费者,制定本办法。

一、消费投诉的接待
(一)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负责接待消费者投诉,并安排人员处理消费纠纷和消费投诉。

(二)当接到消费投诉时,接待人员首先详细了解消费者所投诉问题具体情况,确定在投诉范围内的立即在《消费者投诉受理登记簿》中做好详细记录。

二、投诉形式:
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负责接待消费者投诉,消费者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投诉:
(一)来信(通信地址:)。

(二)来电(消费者投诉专用电话:)。

(三)来访(每周一至周五9:00---17:00)
三、投诉处理:
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协同相关部门处理,如无法处理的应上报市场辖区工商部门,请工商部门处理。

四、意见反馈:
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进行登记备案,对消费者投诉进行投诉分析,并把处理结果和分析结论备案。

本办法由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监督执行,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