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语文 论述类选择题选项陷阱设置规律学 粤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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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类文本选择题选项陷阱设置方法(学生版)

教学要点:如何寻找及明确命题者设错选项。

教学过程:

一、明确客观选择题考查内容及命题特征

选择题主要考查“筛选并整合文中的信息”的能力,“筛选”就是要按照题目要求准确地锁定信息段,获取所要求的信息;“整合”就是在不改变原意的基础上,将筛选所得的信息做出正确认知,把握个材料之间的关系,进行归纳综合或重组。做选择题题时可分“索检原文→比对选项→作出判断”三步走。根据选项内容回到原文中找出信息来源区域(即索检原文)一般不难,关键在于与选项进行比对作出判断上,这一步说白了就是能不能判断出选项中改变了说法与原文表意是否一致。

命题总特征:此类题目是在玩文字游戏,命题者改造原文设置错部分定语或状语(复句的部分分句),从而改变句意。

二、设误的常用六种方法:

1.删:删减。删除句子而改变句意。最常见的是删减定语、状语,修饰成分的删减就意味着语义的改变,有可能是内容的扩大,也有可能是对内容的曲解。

2.添:添加定语或状语,造成对内容的曲解。

3.调:调换。调换词语或句子顺序,从而改变句意。

4.改:改变说法,或换用别的的词语代替,造成似是而非。比如因果颠倒、主客体颠倒、部分涵盖全体、整体替代局部、现实代替猜测……

5.漏:遗漏。看似是保留原文词句,但结合题干来看只是强调了问题的某一方面,而有意漏掉了另一方面。这种选项有很大迷惑性,须多加留意。

6.凑:拼凑。将意义有关或无关的几个词语(句子)杂糅凑合而造成错误,或者将望文生义的几个义项强加进去,干扰判断。

注:正确选项多采用句式互换、同义词替代的方式。

三、选择题的设错陷阱的规律

选择题主要是考查学生处理信息的能力,因此在考题设置选项时,往往具有迷惑性,仅仅是理清了文章思路还不够,只有掌握了命题的设错规律,才能更准确地识破选项陷阱,排除错项。因此了解错误选项的设置方法,是提高答题准确率的关键。

仔细辨别干扰项逻辑错误, 特别关注选项中处于定语或状语位置的类似词语是否等值转换:一般而言,选项设置的迷惑性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1以偏概全

有时命题者故意增删、改动文中表示范围限制或是程度的轻重的词语干扰考生。主要指空间错位,即以部分代整体(或相反),以个别代一般(或相反),以特殊代普遍。从而使考生作出错误的判断。

⑴斯库耳克拉夫特用“图腾制度”来表示氏族制度。对此,摩尔根认为:“倘若我们在拉丁语和希腊语中都找不到一个术语来表达这种历史上已经出现过的制度的一切特征和性质,那么,‘图腾制度’这一术语也是完全可以接受的,而且使用这个术语亦自有其便利之处。”在这里,斯库耳克拉夫特和摩尔根都认为图腾制度就是氏族组织制度。其实,两者之间是不能画等号的。图腾制度产生于氏族之前,而氏族形成后,继续沿用过去形成的图腾制度。所以在氏族社会,尤其是母系氏族社会,普遍实行图腾制度。

原文:

选项:B 氏族形成后,继续沿用图腾制度,所以在氏族社会全都施行图腾制度。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l2—13题。(2010年广州市一模)

论法的精神

(法)孟德斯鸠

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法是由事物的本性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也就是事物之间的内在规律。从这种意义上说,广义的法律指的就是规律。所有存在物都有它们自己的法律。

人类世界与物质世界一样,拥有自己的法律,但这并不能说明人类世界的秩序同物质世界的秩序一样好。物质世界的法律是固定不变的,而在人类世界中,由于人具有主观性和任意性,因此人类世界的法律不是固定不变的。

人类自己可以创造法律,但有些法律不是人类所能创造的。在没有人类之前,按照物质世界的法律,人终究是要出现的。所以,人出现之前的法律不是人创造的。即使人出现之后,有些法律也不是人创造的。在法律制定之前,人们已经有了道德规则,但道德规则的实施缺乏后盾,所以道德规则必须转化成法律规则。因而,法律规则不过是国家强制推行的道德规则而已。从这种意义上说,法律早就存在了。在人们制定的法律产生之前,已经有自然法存在。所谓自然法,实际上就是一些道德律令和道德戒条。比如,自然法告诉我们:不得杀人,不得奸淫,不得偷抢。人们制定的法律中许多内容不过是依据这些自然法而已。

自然法是人定法(即人类制定的法律,是与自然法相对应的法律)之前存在的法律。之所以称之为自然法,因为它源于我们的自然本性。

在国家产生以前,人们生活在自然状态中。由于人的本性是自私的,每个人都要行使自己的自然权利,采取各种手段去占有一切东西。这样就产生了利害冲突,从而导致人与人之间的战争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对人就像狼对狼一样,残忍而狡诈,任何人的生命和安全都没有保障,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社会经济文化生活也无法正常进行。没有法律限制人性的自然状态是可怕的,人们可以干出各种各样无法无天的事来。人的内在理性告诉自己:要摆脱自然状态,大家就必须遵守共同的游戏规则,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战争,实现自我保存的目的。这个大家要共同遵守的游戏规则就是自然法。它是高于人间法律的更高法律,是人间法律的源泉和准绳。

自然法思想萌生于古希腊早期自然哲学家的“逻各斯”概念。真正使自然法形成一个传统的还是斯多葛派。斯多葛派试图把自然与人性调和起来。斯多葛派认为整个宇宙受一个普遍性规则的支配,人是宇宙的一部分,人的理性是宇宙理性的一部分,所以人也必须受宇宙普遍法则所支配。这个最高的普遍法则就是自然法。

西塞罗继承了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思想,同斯多葛派一样,他也试图调和自然与人性。他认为自然法既是根植于自然的“正确规则”或“最高理性”,又体现了人的理性。

自然法为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提供了戒律,但仅有自然法是不够的。因为对自然法的遵守全靠个人的自觉,如果有人破坏自然法而得不到任何惩罚,那么遵守自然法的人就会吃亏。所以,为了使法律真正得到遵守,还必须建立国家,以保障自然法的遵守。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就是人定法。

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法律称作政治法,公民与公民之间的法律称作民法。政治法是规范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关系的,民法是规范公民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此外,还有规范不同国家之间关系的国际法。

(选自《论法的精神》第一章,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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