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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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二○一二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组织机构 (4)

第三章授权制度 (6)

第四章套保投资业务的申请和审批制度 (6)

第五章业务流程 (7)

第六章相关财务处理制度 (8)

第七章风险管理制度 (10)

第八章应急修正方案控制制度 (14)

第九章报告制度 (15)

第十章档案管理制度 (15)

第十一章制度 (15)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部控制,有效防和化解风险,根据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企业部控制基本规》、《中央关于推进国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意见》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所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必须通过公司董事会审查同意,并出具董事会决议。

第三条公司在期货市场以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为主,不得进行投机交易。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期货交易所交易的螺纹钢、线材、焦炭、铁矿粉四种期货品种,主要目的是用来回避现货交易中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

第四条公司在销售部设立期货办负责制订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等相关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执行具体的操作。

第五条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和监督,及时识别相关的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公司成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策小组,负责期货套期保值方案的审核,小组成员须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并明确从事此业务的具体职责,理解并严格贯彻执行本管理制度。公司期货办负责套期保值方案的制定并及时向期货业务决策小组报告交易及相关业务情况。

第七条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规部控制的需要。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设置如下:

第九条公司相关人员职责。

公司的期货业务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套保方案须经董事长最后审批执行;

总经理领导的决策小组负责方案的讨论、审核以及预案修正、应急方案的审批;

财务总监负责套期保值业务资金的审批;

销售部长负责指令的下达,对总经理负责;

财务部长负责资金的划拨和结算流程的审核,以及结算单的确认;

企管部长负责对整个操作过程的监控,向总经理负责;

企管部副部长是决策小组指定的风险控制管理员,负责对交易风险的监督控制,向总经理负责;

期货办主任负责方案的实施,上对决策小组、总经理、董事长组织汇报,下对交易员、盯盘员进行管理,负责制定相关制度流程;

交易员负责执行指令下达人的指令,以及交易情况的上报。

核算员负责与财务对接进行交易结算单的确认和财务核算,套期保值效果的测算以及期现对冲。

第十条公司按以上组织机构设置相应岗位,具体如下:

(一)期货办主管:由专职人员担任;

(二)交易员:由专职人员担任;

(三)核算员:由专职人员担任;

(三)风险监督员:由企业管理部副部长兼任;

(四)指令下达人:由销售部长兼任;

(五)资金调拨、结算单确认人:由财务部部长兼任;

(六)会计核算员: 由财务部指定人员兼任;

(七)档案管理员:由销售部档案管理员兼任。

第三章授权制度

第十一条与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二条公司对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交易的程序和报告;期货交易授权书由董事长授权专职人员签署。

第十三条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围的操作。

第十四条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四章套保投资业务的申请和审批制度

第十五条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须将具体运行方案报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策小组,确定套期保值额度、止损限额、业务权限、操作策略、资金调拨、效果评估等,最后由决策小组组长核准并报董事长批准。

第十六条经批准后的期货套保业务,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风险有显著增加并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启动应急修正案,采取应对措施。

第五章业务流程

第十七条期货办提出保值操作思路,结合现货销售的具体情况和期货市场价格行情,吸收风险监督员的意见,制定保值操作方案,经决策小组开会讨论并报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财务部根据审定的方案,筹集套保所需的资金,存入预定账户。

第十九条指令下达人根据操作方案,结合期货行情的具体情况,选择时机下达交易指令。

第二十条期货办主任全程跟踪方案的审核,并负责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交易员将与期货经纪公司初步确认的成交单传给结算员,结算员进行预结算处理,并将预结算结果传递给期货部。

第二十一条在收到期货经纪公司发来的账单后,结算员核查期货经纪公司发来的成交交割单是否与交易员提供的交割单一致。若核查无误,则由交易确认员在账单上签字并向期货经纪公司发确认;若不一致,则需由结算员同交易员一起核查原因。若发生错单情况,则按第四十一条交易错单处理程序进行处理。结算员需将最终结算情况传递给期货办主任、风险监督员和交易员。

第二十二条风险监督员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若不符合,须立即报告决策小组组长。

第二十三条结算员将成交情况及结算情况信息传递给会计核算员,会计核算员对开设在期货公司的账户进行账务处理,每个交易日后对持有头寸的价值进行分析,并对资金往来进行核对。期货办按公司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及时将期货业务的相关汇总单证传递到公司财务部。

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如果需要进行实物交割了结期货头寸时,提前对现货产品销售部门、交易员及资金调拨员等相关各方进行妥善协调,以确保交割按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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