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开展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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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银行规范性文件列表-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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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493件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类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3‟145号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给予违反利率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4‟144号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联合社设立办事处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04‟210号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解除特种金融债券抵(质)押资产登记的批复银监办发…2004‟231号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实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259号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统计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号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建立电子银行协调机制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0号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45号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行承兑汇票、债券返售(回购)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47号1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跨境银行监管合作工作规程》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54号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金融服务业务中要综合考虑经济政治和社会影响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79号1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企业向社会公众公开征募担保人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175号1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岩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信托合同纠纷案所涉有关信托法规释义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2号1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福建省台《港、澳)资企业投资入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221号1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金融从业经历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245号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资本充足率计算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49号1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证业务准入有关问题的意见银监办发…2005‟258号1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处置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62号1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整顿后的城市信用社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3号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313号2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有关问题的意见银监办发…2005‟316号2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坚决纠正股份制商业银行虚增存款等不良行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320号2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地(市)联合社解散清算公告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344号2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小额信贷组织有关问题的意见银监办发…2005‟394号2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45号2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54号质押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60号2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65号2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外国信用卡机构驻华代表处合规性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81号3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原有负债清理及到期信托计划清算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87号3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业务准入审核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123号3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金融机构应否协助公安机关扣划存款问题的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127号3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单一代定资金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34号3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券投资、银行卡等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40号3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优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人力资源结构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06‟147号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54号3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57号3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有关事项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160号3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64号4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规程》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7号4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是否属行政处罚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171号4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邮政储蓄小额存单质押贷款试点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06‟199号4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203号4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减免税收入弥补亏损或计入拨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210号4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22号4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大力度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优化人力资源结构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225号4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财务公司证券投资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234号4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组织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246号4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256号5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政策性银行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257号5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259号5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305号5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318号有商业银行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323号5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明确非银行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岗位及相关工作职责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333号5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36号5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审批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主合同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64号5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邮政储蓄机构小额质押贷款业务试点管理的意见银监办发…2006‟69号5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小企业贷款违约信息通报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7号6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国银行母行支持度评估体系》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71号6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办理业务中与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92号6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企业贷款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95号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96号6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巩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代办站清理成果有效防范案件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01号6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改进和加强银行业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02号6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编制规则(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03号6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金库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07号6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改革六项重要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07‟110号6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放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11号7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14号7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批复银监办发…2007‟127号7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28号7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规范履职行为防范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0号7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防范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2号7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建立银行业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联系机制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3号7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网上银行风险管理和服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4号7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小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市场准入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40号7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42号7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自行承担风险敞口、进行敞口管理和风险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45号8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防范和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61号8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62号8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分支机构非现场监管报表》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73号8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汲取案件教训,切实加强金库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82号8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有关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97号8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7‟200号8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实利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13号8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15号8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集团客户授信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7‟219号8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投资参股非金融企(事)业或项目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34号9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风险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35号9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38号9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41号9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电话银行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42号9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防范不法分子利用克隆银行存折或信用卡盗取客户资金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46号9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资本充足率计算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7‟249号9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银监办发…2007‟252号9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进一步对外开放银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57号9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进一步对外开放银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58号9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银行机构监管评级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3号10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监管评级操作要点(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43号10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国银行管理行职能定位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47号10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51号10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客户风险统计数据报送规程(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53号10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息科技风险评价审计内部意见说明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56号10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60号10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员工挪用资金购买彩票案件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63号10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允许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79号10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统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83号10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监管指标计算口径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7‟97号11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00号11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发售人民币信托类理财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22号11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整合重组统一法人社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23号11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参加客户风险信息共享机制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3号11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建立助学贷款违约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4号11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问责方案》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42号11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现金、存款和联行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52号11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维持现行自助设备标识规范的批复银监办发…2008‟155号11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信息系统服务保障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56号11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应急管理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58号12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局开展客户风险信息共享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6号12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安全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银监办发…2008‟171号12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邮政储蓄银行一级分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75号12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撤销农村信用代办站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8号12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81号12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派驻区域稽核机构监管权限的批复银监办发…2008‟22号12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3号12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文书式样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37号12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银监办发…2008‟238号12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开展债券担保业务有关事项的意见银监办发…2008‟250号13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59号13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客户风险信息异议查询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3号13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4号13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5号13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70号13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73号13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理销售基金和保险产品相关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74号13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82号13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省(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统一品牌银行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83号13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91号14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银信合作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97号14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属地联动监管工作机制的补充意见银监办发…2008‟3号14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房抵押贷款管理防范有证无房贷款诈骗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314号14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35号14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汽车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号14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离辞职后流向借款企业有关问题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3号14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7号14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8‟49号14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涉及政策性银行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5号14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53号15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跨境监管沟通机制》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60号15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大案件责任追究力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63号15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督促邮储银行分支机构落实案件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64号15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有效防范落后产能企业信贷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7号15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防范重要信息系统设备单点故障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72号15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用卡套现活跃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74号15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76号15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变更事宜的意见银监办发…2008‟8号15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典当机构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87号15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93号16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监管制度安排》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99号16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综合业务系统故障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04号16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29号16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36号16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意见(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43号16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47号16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09‟15号16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信政合作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55号16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票据业务风险监管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62号16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印章管理的风险提示银监办发…2009‟164号17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按揭贷款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66号17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户管理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67号17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7号17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70号17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72号17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科目及会计报表示范模本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89号17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21号17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不法分子利用ATM机具盗取银行卡资金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28号17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借冒名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29号17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网银系统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3 号18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谨防不法分子利用银行文件从事非法活动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43号18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资银行流动性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47号18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谨防用虚假开户方式诈骗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51号18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53号18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补充通知银监办发…2009‟260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管理和健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管理和健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管理和健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2.14•【文号】银监办通[2005]240号•【施行日期】2005.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管理和健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的通知(银监办通〔2005〕24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针对当前一些地区重特大事故频发、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最近分别印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处理松花江重大水环境污染事件的情况通报》(中办发电〔2005〕2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应对公共突发事件、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提出了明确要求。

银监会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这两个重要文件,结合银行业工作实际,抓紧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并就进一步做好银行业系统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预防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人身财产安全等事项提出如下要求:一、进一步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银监会一直非常重视安全管理工作,出台了许多制度并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当前,关键在于抓好落实。

各单位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强化安全意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内部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注重防控重大安全事故长效机制建设。

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时刻关注本单位安全隐患是否存在,安全管理措施是否落实,应急预案是否到位,从制度上、组织上和人员上做好安排,把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实,切忌停留在逐级传达和口头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1.01•【文号】银监办发[2013]257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5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长效机制建设,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13年11月1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监管评级操作要点(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监管评级操作要点(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监管评级操作要点(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26•【文号】银监办发[2007]43号•【施行日期】2007.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监管评级操作要点(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43号)各银监局(不含海南、西藏):为做好城市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工作,进一步提高监管评级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现将《城市商业银行监管评级操作要点(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就2006年度城市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工作要求如下:一、按照银监会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规划,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子系统于2007年正式运行。

由于城市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和监管工作存在一定的特殊性,2006年度城市商业银行监管评级仍以手工方式为主,系统操作为辅。

二、各银监局应于2007年3月25日前,将监管评级结果报送银监会备案。

三、城市信用社(停业整顿社除外)的监管评级工作参照本文件执行。

四、在执行中遇有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城市商业银行监管评级操作要点(试行)一、原则要求(一)同质同类监管原则。

对城市商业银行(下称城商行)的监管评级按照《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银监发〔2005〕88号,以下简称《内部指引》),采取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样的办法和标准。

但是,不同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的城商行所面临的风险状况及需要的管理能力不同。

监管人员对此应予以充分考虑,更加关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二)统一性原则。

各银监局应充分考虑到监管人员在思想认识、监管经验、标准掌握等方面的差异,可采取辖区内监管人员集中复评等方式,统一标准,减少人为因素对评级结果的影响。

监管人员在给定性因素打分时,应认真填写评分说明,并涵盖评分要点的全部内容,便于相互比较。

案件防控治理

案件防控治理

案件防控治理第一部分案件防控文件一、填空题1、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是指农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对案件防控治理承担首要责任的(理事长)或(董事长)。

(来源:《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2、对案件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照“(自查从宽)、(他查从严)、(尽职免责)、(失职重罚)”的原则和“(反复发生同质同类案件加重处罚)”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来源:《山西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和案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3、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从(道德建设)、(制度安排)、(监控机制)三个方面,构筑立体式的案件查访体系。

使干部员工在思想上“(不想作案)”,在操作上“(不能作案)”,在处理上“(不敢作案)”。

(来源: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银行业案件专项治理第六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4、案件防控要做到的“四到位”是指(责任到位)、(追究到位)、(惩戒到位)和(整改到位)。

(来源:刘明康主席在《大型银行案件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5、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的三个目标”是继续(降低案件发生率);继续(提高案件成功堵截率);继续(严惩犯罪分子、重处违规行为强化内部控制)。

(来源: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银行业案件专项治理第八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6、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的“三个坚持”就是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查防结合,重在防范);坚持(改革管理并重,重在加强内控)。

(来源: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银行业案件专项治理第八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7、刘明康主席提出的防控案件要做到“四个到位”即(责任到位),(追究到位),(惩戒到位),(整改到位)。

(来源: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2007年7月3日在大银行案件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8、刘明康主席提出的防控案件要建立“三项制度”是指建立(赔罚)制度,(完善走人)制度,做好(案件移送工作)。

(来源: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2007年7月3日在大银行案件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9、山西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五大活动”是指(大教育)、(大讨论)、(大评估)、(大检测)和(大整改)活动。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1.21•【文号】银监办发[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据本制度填报的《S56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一类案件信息统计表》、《S57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二类案件信息统计表》、《S58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一类案件分地区情况统计表》及《S59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二类案件分地区情况统计表》已由《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2009年非现场监管报表的通知》(银监发〔2008〕85号)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建立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49号)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通〔2006〕116号)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通报制度〉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32号)第七条,参照本制度第三条执行。

三、银监会相关部门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第一条为准确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信息,深入开展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所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案件,包括两类:(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客户的资金或财产为侵犯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应移送司法机关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简称第一类案件).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侵害,并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简称第二类案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76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76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76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督促其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适用本指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邮政储蓄机构以及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法律、规则和准则,是指适用于银行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使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部门,是指商业银行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合规管理职能的部门、团队或岗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发[2006]97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近年来,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的业务,特别是委托理财和同业拆借业务面临的风险较大。

最近,有关部门发现并查处了个别商业银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中的违规行为以及少数企业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炒股的违法行为。

为了有效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中的风险,确保商业银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合规经营,严格禁止银行资金通过各种方式违规流入股市,确保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强化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和风险意识,有效防范跨市场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加强对证券公司融资的风险管理,提高风险预警能力,加大资产保全力度,有效建立银行与证券市场之间的“防火墙”,严格防范跨市场、跨行业风险转移。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要严格遵照有关规定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进行有效监督,严禁向证券公司和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发放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为担保的贷款。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内控机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对证券公司融资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体系,建立与业务品种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风险识别、评价机制。

在开展业务时,要对证券公司的资质、信誉进行全面评估。

特别要重点防范与委托理财、同业拆借相关的风险。

三、严格禁止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炒股严格禁止任何企业和个人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股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贷款给企业和个人买卖股票。

若发现挪用贷款买卖股票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采取及时、必要的措施立即收回贷款。

对有违规行为的企业或个人,除依法严肃处理外,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将违规记录载入征信管理系统。

四、加强个人消费信贷管理,防止消费贷款变相流入股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办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切实加强个人消费贷款管理,防止消费贷款变相流入股市。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3年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3]46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3年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3]46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3年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意见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3年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3〕46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2013年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银监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查防并举,注重预防,建立健全案防工作制度,发挥案防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作用,切实落实案防工作责任,着力形成分工明确、协调有序的案防工作格局,进一步增强银行业案防工作能力和水平,全力维护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

一、完善制度体系,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以建立健全制度为基础不断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

一是研究起草《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指引》,进一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案防主体和第一责任人,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全案防工作体系,提升风险防控水平。

二是研究起草《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评估办法》,科学考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质效,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差异性监管,激励约束相结合,调动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积极性、主动性。

三是制订并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统计制度(试行)》,提高对银行业案防措施监测的及时性、有效性和针对性。

四是继续研究《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管理办法》,力争统一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原则和程序,指导案件问责工作,实现案防压力传导。

五是探索研究《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积极稳妥推进个案信息披露,正面引导社会舆论,通过市场约束等手段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案防工作。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件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件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件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6]50号 2006年6月23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各省级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2005年以来,银监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银行业案件专项治理活动,取得了阶段性进展。

但当前银行业案件形势仍然严峻,为有效遏制银行业案件多发、高发态势,进一步巩固案件专项治理成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推动。

开展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对改善银行业声誉和形象,维护银行业改革开放的良好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银监会第八次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和国有商业银行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和行动,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认识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严峻性,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综合治理,着力建立健全案件防范长效机制,坚持标本兼治、查防结合、改革流程和部门设置与强化管理并举原则,统筹谋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案件专项治理工作。

二、严格经营管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扭转重业务发展、轻风险控制的不良倾向。

对分支机构特别是案发的重点地区、重点机构,要从风险管控能力、业务规模、人员素质等方面,重新进行票据、个人消费贷款等业务经营资格的审核,严格进行授权和转授权;对票据审验等技术性较强的岗位实行上岗培训、考试和资格审核,切实查堵操作漏洞。

对新发现百万元以上案件的分支机构实施诫勉谈话,由其所属省级机构一把手到总行汇报发案原因及拟采取的措施,由总行进行告诫,并在系统内通报;对连续发现两起百万元以上案件的分支机构,要上收相关业务审批权限;对风险管控不力、存在严重违规操作问题的分支机构,要停办相关业务,切实整改后方可恢复办理。

三、强化内部控制。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内控建设,提升制度执行能力,构筑防范操作风险,尤其是防范案件风险的内部防线。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切实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切实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切实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06•【文号】•【施行日期】2006.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切实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今年一季度以来,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增长,经济效益进一步提高,银行业稳健经营。

但是,部分银行信贷投放增长偏快,潜在风险增加。

为此,各银监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清形势,坚持科学发展观,抓住国家宏观调控的有利时机,优化贷款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有效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牢固树立资本约束观念,加强资本充足率管理。

要始终按照监管规定,强化资本充足率的动态管理,严格执行资本充足率的达标要求。

要积极巩固资本充足率的达标成果,通过提高盈利水平等方式积极拓展资本来源,确保资本充足率的合理逐步提高。

要积极运用经济资本等手段,合理分配经营资源,控制贷款增长偏快趋势,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二、继续坚持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原则,着力推进信贷结构调整。

要严格按照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要求,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项目和企业的信贷投放,加大对农业、小企业和消费贷款的支持力度。

对六类产能过剩行业(如钢铁、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焦碳、汽车)和四类产需基本平衡但规模过大的行业(如水泥、煤炭、电力和纺织)严格贷款审批制度,科学地管控房地产信贷增长,努力发挥银行信贷在配置市场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

要加强贷款的期限管理,密切关注贷款的业务结构变化,有效控制结构性风险。

三、整顿和规范打捆贷款,规范贷款经营行为。

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9]83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9]83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9]8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维护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资本管理、市场准入、责任追究和联动监管约束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大型机构(集团并表总资产为2万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下同)和中型机构(集团并表总资产为5千亿元人民币及以上、2万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下同),按照上一年度案件风险金额占核心资本比例(百分比)的两倍提高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

其中,对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该部分资本要求计入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对不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机构,该部分资本要求在8%的基础上累加作为发案机构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上述资本要求原则上由监管机构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定。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案件后,应及时确认案件损失,并在成本中列支;未能及时确认案件损失并列支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按照涉案金额(以下如无特别说明,金额均指涉案金额)扣减其核心资本净额。

二、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下同)、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5千万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千万元的,1年内(单起案件金额达到规定数额的,1年期从案件暴露之日起计算;年度内多起案件累计金额达到规定数额的,从下一年度开始计算。

中国银行业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14年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4]26号

中国银行业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14年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4]26号

中国银行业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14年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意见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14年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4]26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根据2014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落实案防责任,保持案防高压态势,提高案防工作水平,全力维护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现就2014年银行业案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体制机制,增强案防工作有效性(一)明确职责分工,落实案防责任。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案件防控责任主体职责,明确案防工作牵头部门责任,厘清案防牵头部门与业务、风控、内审稽核等部门案防职责边界,保证各部门、上下级机构案防权责清晰、责任落实。

(二)完善制度体系,提升制度执行力。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制度管理体系,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风险特征和监管政策变化,对内部各项制度进行评价、修订和更新,确保制度覆盖所有业务领域和管理环节。

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开展制度执行监督检查,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

(三)组织案件风险排查,开展专项治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风险状况,组织开展以信贷、票据、跨业合作和员工异常行为等为重点的案件风险排查,落实排查责任,对排查发现的重点风险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组织开展督促、指导和抽查,加强排查信息交流与共享,上下联动,形成具有本机构特色的常态化风险排查机制,并按季向监管机构报送排查情况。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3.28•【文号】银监办发〔2017〕45号•【施行日期】2017.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45号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防控金融风险,治理金融乱象,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合规管理,扎严“制度笼子”,稳健规范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决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全面开展“违反金融法律、违反监管规则、违反内部规章”(以下简称“三违反”)行为专项治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任务,坚持问题导向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度存在一些漏洞和“牛栏关猫”现象,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等问题屡查屡犯、屡罚屡犯,必须进行全面治理。

通过开展“三违反”行为专项治理,促使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深化合规文化建设,筑牢依法依规依章经营的制度基础和机制保障,消除风险管控盲区,切实做到令行禁止,着力打造“铁的信用、铁的制度、铁的纪律”,确保“不越监管底线、不踩规章红线、不碰违法违规高压线”。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级监管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三违反”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按照要求做好治理工作。

一是认真落实治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正视问题和风险隐患,敢于揭盖子,要举一反三,以小见大,注重查错纠弊,严厉整改问责。

二是深刻认识违规可能带来的惨痛代价,树立依法经营、合规经营、安全经营创造效益的理念,使金融法律、监管规则、内部规章都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三是紧盯关键制度、关键岗位、关键人员,重点关注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加强薄弱环节、案件多发领域风险排查,对合规管理抓早抓小,真正发挥内部规章制度“第一道闸门”作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件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件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6-06-23【生效日期】2006-06-2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件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各省级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2005年以来,银监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银行业案件专项治理活动,取得了阶段性进展。

但当前银行业案件形势仍然严峻,为有效遏制银行业案件多发、高发态势,进一步巩固案件专项治理成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推动。

开展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对改善银行业声誉和形象,维护银行业改革开放的良好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银监会第八次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和国有商业银行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和行动,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认识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严峻性,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综合治理,着力建立健全案件防范长效机制,坚持标本兼治、查防结合、改革流程和部门设置与强化管理并举原则,统筹谋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案件专项治理工作。

二、严格经营管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扭转重业务发展、轻风险控制的不良倾向。

对分支机构特别是案发的重点地区、重点机构,要从风险管控能力、业务规模、人员素质等方面,重新进行票据、个人消费贷款等业务经营资格的审核,严格进行授权和转授权;对票据审验等技术性较强的岗位实行上岗培训、考试和资格审核,切实查堵操作漏洞。

对新发现百万元以上案件的分支机构实施诫勉谈话,由其所属省级机构一把手到总行汇报发案原因及拟采取的措施,由总行进行告诫,并在系统内通报;对连续发现两起百万元以上案件的分支机构,要上收相关业务审批权限;对风险管控不力、存在严重违规操作问题的分支机构,要停办相关业务,切实整改后方可恢复办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17•【文号】保监发[2006]26号•【施行日期】2006.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06〕26号)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现将《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9号),针对保险业的实际情况,现就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保险业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的一个重要机遇。

按照中央部署做好这项工作,对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党的十六大以来,保险业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改革不断深化,对外开放不断扩大,监管工作不断加强,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不断提高,市场竞争日趋规范、秩序良好,市场体系更加完善,各项业务健康快速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

同时也要看到,我国保险业还处在初级阶段,影响保险业发展的因素比较复杂,商业贿赂现象在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保险中介、资金运用等业务领域均不同程度有所存在,有的还比较严重。

商业贿赂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妨碍保险资源合理配置,损坏保险业形象;商业贿赂增加公司经营成本,造成资产流失,损害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商业贿赂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党员干部和保险员工队伍。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1.13•【文号】银监发〔2015〕48号•【施行日期】2015.1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5〕48号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决定,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现将《公安部关于印发〈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公刑〔2015〕3410号)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工作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增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责任感各银监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深刻认识当前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积极回应人民群众迫切期待。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落实责任,整合各方面资源,统筹各方面力量,全面落实打击治理、源头监管、宣传防范等各项工作措施,坚决遏制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发展蔓延势头,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积极协助,全力配合,确保做好涉案账户查控工作各银监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银监发〔2014〕53号)。

根据《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部署,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涉案账户的及时查询、紧急止付、快速冻结等查控工作。

同时,各银监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银监会和公安部相关工作部署,大力推进涉案账户资金网络查控平台建设应用,切实提高涉案资金查控的合法性、及时性、准确性。

三、认真核实,限制开卡数量,严格执行实名制管理规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令第285号),充分利用身份证联网核查等技术手段,认真审核办理人身份证件,坚决杜绝违规代开卡、乱开卡、批量开卡等问题。

案防资料【范本模板】

案防资料【范本模板】

第四章案件治理与风险防控第一节案件治理与风险防控工作⏹加强银行风险管理,完善内部控制,遏制案件发生,成为防范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基础。

⏹从2005年开始,中国银监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银行业案件专项治理活动,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操作风险和案件风险.2005年2月,中国银监会召开了国有商业银行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第一次会议,会议传达和学习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会后出台了《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力度的通知》(银监发【2005】17号)-—-“十三条”⏹一是高度重视防范操作风险的规章制度建设;⏹二是切实加强稽核建设;⏹三是加强对基层行的合规性监督;⏹四是订立职责制,明确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的责任,形成明确的制度保障;⏹五是坚持相关的行务管理公开制度;⏹六是建立和实施基层主管轮岗轮调和强制休假制度,并确保这一安排纳入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的人事管理制度;⏹七是严格规范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工作人员八小时内外的行为,建立相应的行为失范监察制度;⏹八是对举报查实的案件,举报人属于来自基层的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的,要予以重奖;对坚持规章制度、勇于斗争而制止案件发生的,要有特别的激励机制和规定;⏹九是加强和完善银行与客户、银行与银行以及银行内部业务台账与会计账之间的适时对账制度,对对账频率、对账对象、可对账人员等作出明确规定;⏹十是加强未达账项和差错处理的环节控制,记账岗位和对账岗位必须严格分开,坚决做到对未达账和账款差错的查核工作不返原岗处理,要设立独立的审核岗,建立责任复核制;⏹十一是严格印章、密押、凭证的分管与分存及销毁制度,坚决执行制度规定,并对此进行严格检查,对违规者进行眼里惩处;⏹十二是加强对可能发生的账外经营的监控;⏹十三是迅速改进科技信息系统,提高通过技术手段防范操作风险的能力,支持各类管理信息的适时、准确生成,为业务操作复核和稽核部门的稽查提供坚实基础。

⏹为从根本上防控风险,2005年4月中国银监会银行业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第五次会议,提出了建立案件综合治理长效机制的“十项措施":⏹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银行业犯罪的打击力度.⏹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15•【文号】银监发[2006]19号•【施行日期】2006.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6]19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2005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银行业余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充分肯定。

但是,银行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案件形势依然严峻。

为此,银监会决定, 2006年继续开展案件专项治理活动。

各银监局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深刻领会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案件专项治理的批示精神,增强对案件查防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高度重视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狠抓落实,加强整改,保持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使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案件专项治理目标和原则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以及目前案件的形势和特点,2006年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目标是:继续降低案件发生率,提高案件成功堵截率,严惩犯罪分子,重处违规行为。

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原则是: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查防结合,重在防范;坚持改革管理并举,重在加强内控。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案件专项治理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降低案件风险(一)开展专项检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本系统执行银监会的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本系统建章立制、信息系统建设、责任追究和问题整改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一是认真开展2005年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回头看”检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行全面自查,重点检查贯彻落实银监会防范操作风险13项制度的情况。

案防试卷

案防试卷

一、名词解释(一)单选1、案防五个“W”中“高发部位在哪里”为(A ),A WhereB WhoC WayD What2、案防五个“W”中“谁在主谋作案”为( B ),A WhereB WhoC WayD What3、案防五个“W”中“具体分条分段整改的时限”为( D ),A WhereB WhoC WayD When4、案防中“五挂钩”为案件风险整改与(A)挂钩、与评级挂钩、与市场准入监管挂钩、与监管收费权重挂钩、与未来存款保险缴费水平挂钩。

A 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

B 绩效C 案件数量D 案件程度5、案防中“五挂钩”为案件风险整改与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挂钩、与评级挂钩、与市场准入监管挂钩、与监管收费权重挂钩、与(A)挂钩。

A 未来存款保险缴费水平B 绩效C 案件数量D 案件程度6、案件防控工作中“4+1”中1为()。

A印鉴密押,包括公章、私人名章、业务操作流程密码、柜员卡管理B银行内外账户管理和对账管理,以及大事后检查C人员岗位制度与岗位稽核、行为规范的综合管理D是指对库房的管理。

7、案件防控工作中“4+1”中4为印鉴密押,包括公章、私人名章、业务操作流程密码、柜员卡管理;银行内外账户管理和对账管理,以及大事后检查;人员岗位制度与岗位稽核、行为规范的综合管理;(C)。

A业务监督检查B内部审计管理C电子银行和IT系统的管理和服务。

D指对库房的管理。

8、案防工作中要遵循的四项基本制度为岗位轮换、干部交流、强制休假、及(D)A监管回避B高管回避C内审监督D近亲属回避(二)多选题1、案防五个“W”中Where 和Who代表( EA ),A谁在主谋作案 B作案手段和教训C应针对性地整改什么 D具体分条分段整改的时限E高发部位在哪里2、案防五个“W”中Way 和What代表( BC),A谁在主谋作案 B作案手段和教训C应针对性地整改什么 D具体分条分段整改的时限E高发部位在哪里3、案防五个“W”中When 和What代表( CD),A谁在主谋作案 B作案手段和教训C应针对性地整改什么 D具体分条分段整改的时限E高发部位在哪里4、案防中“五挂钩”为案件风险整改与(AB)挂钩、与市场准入监管挂钩、与监管收费权重挂钩、与未来存款保险缴费水平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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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银监发[2006]29号
【颁布时间】 2006-03-15
【实施时间】 2006-03-15
【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编号】 238764 什么是编号?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
2005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银行业余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充分肯定。

但是,银行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案件形势依然严峻。

为此,银监会决定, 2006年继续开展案件专项治理活动。

各银监局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深刻领会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案件专项治理的批示精神,增强对案件查防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高度重视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狠抓落实,加强整改,保持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使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案件专项治理目标和原则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以及目前案件的形势和特点,2006年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目标是:继续降低案件发生率,提高案件成功堵截率,严惩犯罪分子,重处违规行为。

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原则是: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查防结合,重在防范;坚持改革管理并举,重在加强内控。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案件专项治理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降低案件风险
(一)开展专项检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本系统执行银监会的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本系统建章立制、信息系统建设、责任追究和问题整改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一是认真开展2005年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回头看”检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行全面自查,重点检查贯彻落实银监会防范操作风险13项制度的情况。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组织业务、管理、经营层等部门的人员对案件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查找案发的重点环节、重点岗位及重点业务领域。

要在迅速完善科技手段的同时,认真组织人力、物力进行专项检查,
杜绝风险管理死角和灰色地带。

要特别关注有案发症候的地区,同时对有风险信号的单点地区如省分行或二级分行,以“拉小网”和精细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严格检查。

二是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操作风险大检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要认真分析本系统案件形势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对支行和办事处两级易发案件和操作风险的机构的全面检查。

各银监局要组织各银监分局,按照上述要求有针对性地选择重点地区和重点机构进行交叉检查。

银监会也将组织各银监局有针对性地进行交叉检查。

必要时,银监会将组织不同层面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交叉检查。

检查的内容包括2005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专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对银监会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案件责任追究情况等,要重点关注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存在案件反复发生、已发案件未得到处理或处理不到位问题。

(二)立足长远,认真规划,突出当前,完善内控。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贯彻落实银监会13条防范操作风险制度的基础上,提高八个方面的管理水平。

一是授权卡或柜员卡,二是印鉴密押,三是空白凭证,四是金库尾箱,五是查询对账,六是轮岗休假,七是录像检查,八是枪支弹药。

这八个领域案发率较高,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重点防范。

(三)做好案件排查工作。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每月要召开案件形势分析会,下一级分支机构“一把手”要按季向上一级机构“一把手”全面汇报案件专项治理和操作风险防控情况,对案件排查、制度落实、问题整改等情况进行评估,排查案件隐患。

对案发的重点机构和重点地区,要及时总结案件特点和发案原因,制定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同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要按季定期向所在地监管部门报告排查情况。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重点加强对基层营业机构和支行的管控和排查。

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决不能把案件专项治理的要求停留在一般性的开会、上传下达、转发文件的务虚和形式上面,必须增强案件专项治理要求和措施落实的全面性,在管理和经营的各个层面形成同样力度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高压态势。

针对基层机构案件多发的特点,重点加强对高频发案的两级营业机构,即支行和分理处的管控措施的落实和防控能力的提高,使各项管理制度和防控措施真正落实到每一个基层机构和经办人员,能有效制约每个业务岗位的违规行为,同时把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人。

(四)建设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

一是改革干部任用和管理制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尤其要很好地研究基层的队伍建设问题,不能简单地定指标、下任务,粗放地管理。

要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职工的凝聚力和使命感,使银行成为一个合规合法经营和运营安全的金融企业。

二是努力强化内部控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强化金融电子化网络和系统的建设,增加内
部控制;建立科学的指标考核体系,按照科学发展观进行调整,将成本和收益、风险和效益纳入该体系;建立银企、银客对账监督考核制度,严格执行重要岗位轮岗和强制休假制度;将案件防范和处置的情况作为全年管理和经营业绩的重要内容。

要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薪酬制度,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创造公平、公正的工作氛围;高度重视内部审计,增强自我纠错能力,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及时发现大案要案。

三是加大管理的技术含量,更新手段,进一步提高防控能力。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加快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的整合,加强对基层经营性分支机构及关键岗位的控制力。

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有效防范盗窃、抢劫及涉枪案件。

针对案件中发现的问题,深入解剖每一个制度的操作环节,对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和完善,逐条落实银监会提出的案件防范要求,从充分性、合规性、有效性和适宜性等四个方面对内部防控进行评价。

四是加强与司法部门间的交流和合作,形成监管合力。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建立银行业案件查防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建立通畅的案件、线索移送渠道,互通工作信息,共同研究,制定打击和防范银行业案件的措施,形成高效、快捷的协作机制,增强应对金融犯罪和查办案件的合力,有效遏制和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的发生。

五是做好反腐倡廉工作。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大银行业自身的反腐倡廉工作力度,结合单位实际,落实好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构筑案件防范的坚实屏障。

六是落实案件专项治理工作责任制。

2006年,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落实案件专项治理工作责任制。

要继续保持案件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顺畅运转,并进一步明确责任。

对各级分支机构要继续落实查防案件的各项责任,尤其是大案要案的查力、责任制。

把对违规、违纪、违法的机构和人员的查处到位与否作为衡量银行业机构管理能力和各级监管部门监管质量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各银监局切实负起监管职责,做好监督、指导、检查工作
各银监局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做好案件治理工作。

要层层落实案件专项治理工作责任制,按照监管权限,结合地区特点,督促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落实银监会案件治理工作的各项要求。

要把案件治理工作同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在现场检查中,各级监管机构要认真分析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高
度重视由此引发的各种违规违法问题,及时督促有关机构纠正和整改。

在非现场监管中,要密切关注资金、存款等方面的重大异常变化。

在市场准入环节,要把案件防范处置效果作为审查银行业余融机构市场准入的一项基础性重要指标。

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评级中,也要把发案数、发案金额、发案中等作为内部控制评价方面的重要指标。

各银监局辖内各级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每个季度要向上一级主要负责人汇报案件防范和处置的情况,并严格落实各级监管责任。

同时,各银监局要认真协助公安部门加强对银行业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主动与公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明确相关部门之间的具体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2006年银监会继续定期召开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会议。

主要目的是阶段性总结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监局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按季度对各银行业余融机构的案件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案件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重大案件情况以及责任人处理情况进行通报,并向国务院报告。

同时,针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提出新的整治方法和措施,把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不断持久地引向深入。

银监会要对各银监局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对案件治理工作不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采取必要监管措施,严格要求其进行整改;对拒不落实监管部门意见的,将严格处罚,包括停办部分业务、建议处分有关责任人直至取消有关人员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对督促,指导、检查、处理不力的银监局,将追究有关负责人和人员的监管责任。

各银监局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2007年1月20日前,将全年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按要求上报银监会。

请各银监局将本文转发到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00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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