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中国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民法典的相关内容,特提出了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意在为未来民法典的制定提供参考。
以下是对该草案建议稿的附带理由阐述。
一、保护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草案建议要加强对婚姻家庭的保护,包括规定离婚的程序和条件,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及配偶、子女的财产权益等。
这有利于营造和谐的婚姻家庭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财产权益保护草案建议对财产权益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保护。
其中包括对合同的约束力、财产侵权责任的承担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等。
这将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有助于促进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稳定。
三、完善继承制度草案建议对继承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继承权益。
其中包括继承的顺序和比例的规定、遗赠的限制以及对遗产管理的规范等。
这有助于确保公民的财产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推动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加强人格权利保护草案建议对人格权利的保护加强了规定。
包括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的确立以及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等。
这有助于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民事责任制度草案建议对民事责任制度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对违约行为、侵权行为以及恶意诉讼行为等的处罚力度和赔偿责任的规定。
这有利于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促进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实质性保护。
六、完善侵权责任制度草案建议对侵权责任制度进行了完善,包括侵权行为的界定、过错责任的确定以及损害赔偿的计算等。
这有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能够更好地借助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七、规范民法典的适用与衔接草案建议还对民法典的适用与衔接做出了规范。
其中包括对其他法律与民法典的关系、过渡期的安排以及法律实施过程中的配套措施等。
这有助于实现民法典与其他法律的有机衔接,确保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解读、评论与修改建议
《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解读、评论与修改建议梁慧星①一、引言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明示“编纂民法典”的立法目标。
2015年春,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在北京召开专家座谈会,征求对民法典编纂的意见。
当时两位权威民法学者提出了方案,担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的王利明教授建议“三步走”,即第一步制定民法总则,第二步制定人格权法,第三步编纂民法典;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孙宪忠教授建议“两步走”,即第一步制定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
两位学者都建议分步立法,第一步都是制定民法总则。
于是,法工委采纳了分步走的方案,决定先制定民法总则。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9月14日至16日,法工委召开了一个民法总则草案专家讨论会,会上讨论的草案,不是法工委正式的草案,而是法工委内部的民法室的内部草案,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2015年8月28日民法室室内稿)》(以下简称“室内稿”)。
室内稿设9章: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自然人,第三章法人,第四章其他组织,第五章法律行为,第六章代理,第七章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第八章期间与时效,第九章附则。
共9章160条。
座谈会开了三天,与会专家针对室内稿有激烈的争论。
这里简单介绍一下主要的争论点:第一章一般规定,基本原则是否可以直接适用?是否应规定民法的地域效力规则?第二章自然人,民法典是否单独设立人格权编?是否保留作为民事主体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章法人,关于法人的分类,是按照传统理论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还是沿用民法通则的办法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或者按照法人目的分为营利性法人与非营利性法人?以及是否规定公法人与私法人?第四章其他组织,自然人、法人之外的第三类民事主体的名称,是按照现行合同法称为“其他组织”,还是称为“非法人团体”?第五章法律行为,本章争论最为热烈,争论点也最多。
首先是概念之争,是改称“法律行为”,还是沿用民法通则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次是关于法律行为制度,是否应增加规定“虚伪表示”和“隐藏行为”?是否应保留关于法律行为一般生效要件的规定(通则第55条)?是否规定规制格式条款的规则?是否保留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规则(通则第58条第4项、合同法第52条第2项)?是否将“重大误解”(通则第59条第1项、合同法第54条第1项)改为“错误”?是否将乘人之危(合同法第54条第2款)与显失公平(合同法第54条第2项)合并,称为显失公平或者暴利行为?第六章代理,重大的争议点是如何对待间接代理?第八章期间和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规定为三年还是五年?应否规定哪些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哪些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是否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等请求权适用十年长期时效期间?以上是去年9月讨论会上的主要争论点。
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
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首先,我们建议在民法典中增加对财产权的明确保护。
财产权是个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对于个人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我们建议增加一章内容,详细阐明财产权的规定,明确财产归属和交易方式,并强调保护个人的财产权不受侵犯。
其次,我们建议加强对婚姻家庭关系的保护。
婚姻家庭是社会基本单位,稳定的婚姻关系对于个人幸福和社会和谐起到重要作用。
我们建议将现行婚姻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和扩展,包括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婚姻财产的合理分配、离婚财产的处理等方面。
同时,还应强调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加大对家暴的打击力度。
第三,我们建议加强对合同法的规定和保护。
合同是市场经济交易的基础,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建议对合同的成立、履行、解除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其进行保护,并设立有效的救济机制,以保护公平交易的原则。
第四,我们建议增加对侵权责任的规定。
侵权责任是保护个人权益及社会稳定的基石。
我们建议在民法典中加强对侵权行为的定义和界定,并规定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承担其他法律后果等。
这样可以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
最后,我们建议增加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的重要财富,对于鼓励创新和发展知识经济至关重要。
我们建议对知识产权的权利和限制进行明确规定,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加强知识产权的监管和执法。
立法理由如下:首先,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变革,法律的及时更新和完善是必要的。
民法典作为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石,应当随着社会的需求进行适度调整和完善。
其次,民法典的制定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对财产权、婚姻家庭、合同法以及侵权行为等方面的保护,可以进一步提高市场经济的效率和社会公平。
最后,民法典的制定也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
通过明确和完善法律规则和制度,可以提高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稳定性,增强司法公正和权威,提高法治社会的信任度和法律的实施效果。
民法典合同编征求意见稿
民法典合同编征求意见稿近日,中国民法典合同编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热议。
合同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石,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因此,民法典合同编的出台,对于完善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合同编的主要内容民法典合同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合同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自愿协商、平等自由、公平合理、公开透明、有偿履行等。
2.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要素、合同的形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
3.合同的履行:履行义务的内容、履行义务的方式、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地点等。
4.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种类、违约责任的范围、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等。
5.特殊合同:劳动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合伙协议等。
6.合同的争议解决: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合同争议解决的程序、合同争议解决的效力等。
二、合同编的意义和作用1.完善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民法典合同编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石,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因此,民法典合同编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加稳定的法律保障。
2.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合同编的出台,将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石,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进行经济交往的重要方式。
因此,民法典合同编的出台,将进一步明确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加全面、准确的保障。
3.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民法典合同编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石,对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民法典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
民法典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为了更好地适应和规范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司法解释对于有效贯彻落实民法典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特制作本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更好地推进民法典的实施和完善。
第一条为了统一民事事实认定标准,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民法典第十九条所称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权、财产权、合同权利、知识产权等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
第三条对于民事主体享有的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应当遵循事实倾向原则,即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根据相关证据和合理推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确定事实。
第四条对于有关民事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的争议,相关证据应当充分、真实、合法、有效,遵循证据的充分性、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原则。
第五条在处理合同权利的争议中,应当依照合同的内容、当事人的意思和合法的交易习惯等原则予以认定。
第六条对于知识产权的争议,应当依据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认定,坚持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
第七条在涉及民事侵权责任的认定中,应当坚持依法认定侵权行为的事实,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性质、后果等综合因素,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确定侵权责任。
第八条对于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重要利益的保护和权利责任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九条对于实体法的适用,应当坚持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条对于司法解释中的争议问题,应当设立专门的司法解释机构,负责解释和统一适用民法典有关内容,保障民法典的统一和权威性。
第十一条本司法解释适用范围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和个人的民事活动,适用范围广泛。
第十二条对于本司法解释的任何异议和建议,社会各界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并作出适当回复。
民法典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
民法典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民法典司法解释是指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民法典,解决法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补充、细化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而制定的解释性文件。
近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民法典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就民法典中的部分问题征求公众意见,以期对民法典的理解和实施产生积极影响。
《民法典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对多个领域作出了详细解释和规定。
其中,我将重点关注其中的几个问题:婚姻家庭、侵权责任、合同和财产法。
在婚姻家庭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夫妻在离婚时,财产分配应当公正合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财产分配应根据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经济能力及婚姻期间的共同贡献等因素进行判断。
此外,对于丧偶者的再婚事项,征求意见稿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继子女继承等问题提供了指导。
侵权责任是民法典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关系到人身权益的保护。
征求意见稿对于侵权责任作出了拓展和详细规定。
例如,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引入了保险公司的共同承担责任,为受害人提供更大的赔偿保障。
此外,针对网络侵权行为,征求意见稿强调网络平台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加强版权保护,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在合同法方面,征求意见稿对于签订合同及合同解释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对于合同的设置和解释要求更加严格,以保障合同的有效进行。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因为合同漏洞造成损失时的补偿责任,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财产法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财产关系的调整具有重要的意义。
征求意见稿提出了财产转让合同的相关规定,明确了转让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同时,对于不动产登记、担保合同等也进行了明确规定,为经济活动的规范提供了有力保障。
《民法典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充分体现了中国司法机关对法律实践的关注和对法治建设的重视。
这一文件的发布,不仅仅是为了统一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更重要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此次《民法典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征求公众意见,将更加积极地倾听各方面的声音和建议,形成更加完善的司法解释。
民法典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基本原则第二节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住所第五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社团法人第三节财团法人第四章其他组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合伙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第一节物第二节有价证券第三节其他民事权利客体第六章法律行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意思表示的解释第四节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五节条件和期限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代理第三节无权代理第四节表见代理第五节代理关系的终止第八章时效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诉讼时效第三节取得时效第四节除斥期间第五节失权期间第六节或有期间第九章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第十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对象】本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平等原则】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国家以及国家机关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与其他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劳动者等自然人有特别保护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从事民事活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以及从事其他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法律行为以及其他民事活动不得扰乱公共秩序,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第二节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第九条【法律渊源】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以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法学会•【公布日期】2015.04.2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敬启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已于日前正式启动了民法典编纂工作,决定首先进行民法总则的起草。
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组织撰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已初步完成。
根据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的决定,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公布,向法学理论和法律实务工作者广泛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电子版在本通知附件中,可以下载。
任何人有任何修改意见,无论是完善规则设计,还是补充立法理由或参考立法例等各方面,均可以书面形式表达,并请于5月20日之前发送至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秘书处以及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处邮箱:***************,并请注明作者单位和详细联系方式。
纸面意见,请寄送至: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1002室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办公室(卢淑贞转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处收),电话:136****7383,邮编:100872。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将对收到的意见组织评选,对其中言之有理、值得参考的会予以借鉴,并将邀请作者参加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组织的与民法典编纂有关的各种学术会议,还将特邀出席2015年民法学研究会年会并予以表彰。
特此公告。
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秘书处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处2015年4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2015年4月19日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基本原则第二节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住所第五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社团法人第三节财团法人第四章其他组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合伙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第一节物第二节有价证券第三节其他民事权利客体第六章法律行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意思表示的解释第四节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五节条件和期限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代理第三节无权代理第四节表见代理第五节代理关系的终止第八章时效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诉讼时效第三节取得时效第四节除斥期间第五节失权期间第六节或有期间第九章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第十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
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2.2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进行了审议。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0年1月26日。
关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修改情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编纂情况的汇报2018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之后,2018年12月、2019年4月、2019年6月、2019年8月、2019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第十四次会议对各分编草案进行拆分审议。
目前,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六个分编草案已经全部完成了二审,其中,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侵权责任编三个分编草案完成了三审。
根据民法典编纂工作计划,到2019年12月,将2017年3月出台的民法总则同经过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经常委会二审或三审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均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同时,在北京召开多个座谈会,分别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到北京、天津、山东、浙江等地进行调研,了解实际情况,听取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1月27日至29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将2017年已经出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编入草案,重新编排条文序号,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等民法典编纂工作参加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征求意见稿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基本法律》之一,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
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规定了在民法领域中,人们在行为上侵犯他人利益时需要负担的责任,是维护人身、财产、名誉等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最近,《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本文将对相关参考内容进行简要阐述。
一、侵权行为的界定侵权行为是指一个人在未得到他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非法的手段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侵权行为涵盖了广泛的范围,例如人身伤害、侵犯名誉、损害财产等,而这些侵权行为的界定极为重要,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应根据侵权行为的实质、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侵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具体情况来确定侵权行为的类别以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同时,应充分考虑行为人的社会责任感和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问题,避免一些潜在的侵权行为发生。
二、侵权责任的承担侵权责任是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
其中,赔偿损失是重点,需要考虑到受害人的具体损失情况、损失的成因、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此外,消除影响也应被纳入侵权责任的范畴,包括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等措施。
对于侵权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同时,如果行为人的过错达到一定程度,法律上还可以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三、证明责任证明责任是指对于某些重大的侵权行为,行为人需要针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证明,否则将被判定为侵权。
在证明责任方面,《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增加了新的规定,例如在侵害环境权益方面,行为人需要证明其行为对于环境不具有实质影响等。
这一规定有助于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是现代社会中的重要进展。
四、赔偿限制赔偿限制是指受害人在侵权赔偿方面的责任限制,例如在合理防范和减少损失方面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此外,如果受害人已经获得其他人的赔偿,则行为人的赔偿责任会相应减轻。
赔偿限制的规定有助于避免或减少受害人为了获得更大赔偿而采取不当行为的情况出现,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尊敬的读者:首先,感谢您的阅读,并对本文所述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附带的理由表示热烈欢迎。
本文将以整洁美观的排版形式,用通顺流畅的语句,确保不影响您的阅读体验。
下面将根据您提供的题目,按照合适的格式书写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附带的理由,请您仔细阅读。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明确民事规范,建立健全民事责任制度,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的适用范围,应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不适用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事项。
第三条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应当依法尊重和保护他人的权益。
第四条民事主体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接受民事责任。
第五条民事行为应当遵循自愿、等价、平等、保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六条对法律行为,自始生效;对民事法律行为,自表达意思时生效。
第七条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无效或者被宣告无效的,应当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附理由一、草案的制定目的和依据中国民法典草案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明确民事规范,建立健全民事责任制度而制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予的权力,我们拟定了这个草案。
二、草案的适用范围中国民法典草案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并且不适用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事项。
这一规定确保了法典的适用范围明确,并且为了其他法律规范可能涵盖的领域留出了空间。
三、草案的基本原则草案明确了民事主体权利的保护原则。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依法尊重和保护他人的权益,确保了社会公平和谐的发展。
草案还规定了民事行为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等价、平等和保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这些原则确保了民事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四、草案的法律效力草案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法律行为,自始生效,即民事主体的行为一经产生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 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法律作为规范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也需要不断地完善和更新。
民法典作为一部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重要法典,其制定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
在此,我们提出一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并附上相关的理由。
一、关于人格权的保护建议稿中明确规定了个人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在现代社会,信息传播迅速,个人信息泄露、网络暴力等问题时有发生,对人格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理由: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是个体在社会中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能够让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更加有尊严,也能够有效地遏制各种侵犯人格权的行为。
例如,明确规定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必须经过合法程序和个人同意,能够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
二、关于婚姻家庭制度建议稿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方面做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理由: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婚姻家庭的稳定关系到社会的和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婚姻家庭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多样,需要更加明确和公平的法律规定来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
比如,在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上,明确将夫妻一方在婚后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财产,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有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权益,促进家庭的稳定。
三、关于物权制度建议稿进一步完善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制度,明确了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理由:物权是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清晰明确的物权制度能够保障公民的财产安全,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完善的登记制度可以减少物权纠纷,提高交易的安全性和效率。
例如,在房产交易中,明确的登记制度可以让购买者清楚地了解房产的权利状况,避免因物权不清而导致的交易风险。
四、关于合同制度建议稿对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同时对格式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进行了限制。
理由: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电子合同的应用越来越广泛,需要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来保障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在经过多年的修订工作后,中国民法典草案正式提出,具备了建立完善的民法制度的基础。
本文将以附理由的形式,对中国民法典草案的相关条款进行探讨。
一、物权编物权编是中国民法典草案的核心内容之一,其中包含了关于不动产、动产、动产担保、抵押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草案中,对物权的保护和确权做出了明确规定,为保护个人和法人的财产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其中,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设立是一个重大的突破,将有力地保障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所有权的实现和保护。
同时,草案还对动产交易和抵押权设立、转让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有力地保护了动产权益。
二、人格权编人格权编是草案中一个重要的内容,涵盖了个人和法人的人格权利及其保护。
在中国民法典草案中,人格权的内容得到了进一步扩展和明确,保护范围更广、内容更为丰富。
草案对人格权的保护重点是对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个人基本权益的保护,同时也对个人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做出了详细规定。
这为维护个人尊严和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三、合同编合同编是中国民法典草案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民事活动中法律关系的基础。
草案中对合同的定义、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确保了合同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草案对国内外合同的适用规则进行了明确,对于国际商事合同的签订、履行、争议解决等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为与国际经济合作有关的合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支持。
四、继承编继承编是草案中一项重要的内容,主要涉及财产继承的规定。
草案中对继承的规则、继承人的确定、继承债务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在继承编中,草案对继承的方式、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遗嘱的效力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保障了公民的财产继承权益,为个人和家庭财产的合理传承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总结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的提出,标志着我国民法制度建设的重大进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石。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一、引言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于维护公民权益、规范社会经济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中国民法典草案于xxxx年正式提出。
本文旨在对中国民法典草案的建议稿及其附带的理由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观点和建议。
二、中国民法典草案的概述1.总则中国民法典草案的总则部分明确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包括法律实施的基本原则、法律适用的基本方法等。
同时,该部分还对公民的行为能力、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行为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2.物权物权部分对不动产权、动产权、担保物权等进行了规范,确立了物权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
该部分在充分保护当事人物权的同时,也注重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3.合同合同部分对合同的成立、内容、履行、变更、转让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旨在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合同的约束力和稳定性。
值得一提的是,该部分还特别对网络交易和电子合同进行了规定,以适应当下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行为。
4.侵权责任侵权责任部分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成立、责任的承担以及赔偿的计算等问题。
通过建立完善的侵权责任制度,可以更好地维护公民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保护社会的平稳运行。
5.婚姻家庭婚姻家庭部分对婚姻的成立与解除、夫妻的权利与义务、家庭成员的财产等方面进行了系统化的规定。
这一部分的出台有助于完善我国家庭法律制度,促进家庭和谐稳定。
6.继承继承部分明确了继承的主体和顺序,界定了继承的范围和内容,为公民的继承权和继承义务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该部分的规定旨在加强对公民财产权益的保护,促进财产的合理流动。
三、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的理由分析1.体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的提出,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一步。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现行法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社会变迁,因此需要制定新的民法典来弥补法律空白、提升法律适应能力。
民法典合同通则征求意见稿
民法典合同通则征求意见稿民法典合同通则征求意见稿相关参考内容如下:一、引言民法典合同通则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和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通则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立法文件进行修订的,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合同制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
二、合同的定义与要素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是合同主体通过协商一致,约定并发生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民事行为。
合同要素包括合同主体,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和合同目的。
合同主体是指合同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合同内容包括合同的条款,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合同形式是指合同的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合同成立的方式。
合同目的是指合同设定的目标和目的。
三、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容纳与确认等。
合同的效力原则上自合同成立时起生效,但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约定生效时间。
合同应当约定以公开方式公示,遵守诚实信用等原则。
四、合同的履行与变更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等情况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经过合同形式的书面确认。
五、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合同的解除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请求进行。
终止是指合同的效力和效果终止,可以因为合同内容实现、期限届满、当事人协商一致等原因。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六、合同的违约与责任当合同一方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构成违约行为。
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停止违法行为和恢复原状等。
当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合同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但是不能排除法定的争议解决途径。
立法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立法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针对立法征求意见稿,我认为首先需要考虑的是其针对的具体法律问题和立法目的。
其次,需要就立法内容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建议。
在征求意见稿中,应当明确界定法律适用范围,确保立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同时,需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意见,特别是受影响较大的群体的意见,确保立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在具体建议方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提出意见:
1. 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针对征求意见稿所涉及的问题,需要分析其在现实生活中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确保立法的合理性和及时性。
2. 立法内容的合理性和完善性,就征求意见稿中具体的法律条文和规定进行分析,提出对立法内容的合理性和完善性的建议,包括是否存在法律漏洞、是否与其他法律法规相冲突等方面的问题。
3. 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建议,需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包括公众、专家学者、行业组织等的意见和建议,确保立法
过程的透明和民主。
4. 立法的可行性和实施效果,针对征求意见稿中的具体规定,需要就其可行性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建议,包括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容易执行、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的立法目的等方面的问题。
总的来说,在对立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议时,需要全面考虑立法的合理性、公正性、可行性和实施效果,充分尊重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意见,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对民法典的建议
对民法典的建议尊敬的读者:近日,中国政府已经正式发布了新版的民法典。
这个对于中国社会来说,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民法典在保护公民、规范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正义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新版的民法典中或许还有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
下面,我将就新版的民法典提出几点建议,希望能够为进一步完善民法典贡献一份力量。
一、倡导法援制度在民法典的实施过程中,应该加强法援制度并倡导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以及公民团体等机构对于贫困人群进行法律援助。
因为在某些情况下,贫困人群由于缺乏资金和法律知识的限制,从而难以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
因此,建立法援制度是非常必要和有益的。
二、完善物权制度目前的民法典在物权方面确实有所不足,一些具体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例如,物品的保护应该是针对占有、使用和取得的三种情况,而不是只限于占有。
此外,在物品保护时,应当更加注重与社会公益相结合,进行更加贴近人民生活的保护。
最后,物权制度应该注重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任何形式的侵权行为。
三、监管房屋租赁市场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房租成为一个重要的支出,同时房屋租赁市场也逐渐发展壮大。
但是,房屋租赁市场存在许多不合理和不合法的行为,如违规转租、隐瞒房屋瑕疵等。
因此,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管,规范租房市场秩序,有利于保护租户的权益。
四、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在数字化、全球化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全球共同面临的难题。
文学作品、音乐、电影、软件等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现有的民法典已经对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在一些具体问题上还有完善的空间,比如对于连带责任的规定,还有该如何确保网络使用者知识产权运用的合法性等等。
以上是我就新版的民法典提出的一些建议和相关问题的阐述,希望能够借此引起您的关注和思考。
期待新版的民法典能够更加完善,为维护社会公正和人民幸福贡献更多力量。
谢谢!。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27•【分类】审议意见正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2020年5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5月26日下午,各代表团对民法典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
代表们一致赞成草案修改稿。
普遍认为,草案修改稿在充分听取并认真研究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对代表意见予以充分吸收,作了许多重要修改,对未采纳的意见,也向代表们作了解释和说明,并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作出积极回应;审议过程充分发扬了民主,广泛凝聚了共识,充分体现了对代表主体地位的尊重。
草案内容已经成熟,一致赞成将草案提请本次大会表决通过。
同时,一些代表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5月26日晚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认真审议,对代表们提出的意见逐条研究。
同时,就提出的修改意见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有关负责同志的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是可行的。
同时,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一、草案修改稿第四百七十三条第一款将“债券募集说明书”规定为一种要约邀请形式。
有的代表提出,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采用的表述是“债券募集办法”,本款规定有必要与相关法律的用语保持一致。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债券募集说明书”修改为“债券募集办法”。
二、草案修改稿第七百八十一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有的代表提出,定作人在请求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时,应当本着减少浪费、节约资源的目的,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如能修理的尽量修理。
中 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在当今社会,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而民法典作为一部基础性的法律,对于规范社会生活、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在此,我们提出一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并附上相关理由。
首先,关于人格权的保护。
人格权是每个人作为独立个体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应当在民法典中得到充分的重视和明确的规定。
建议稿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利的具体内容和保护方式。
理由在于,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在网络时代,个人信息泄露、名誉侵权等问题愈发突出,明确和强化人格权的保护,能够为公民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使其在遭受侵害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进行维权。
在物权方面,建议稿对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进行了系统的规定。
明确了不动产和动产的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规则。
比如,对于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等常见问题,都给出了清晰的法律指引。
其理由是,物权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权利之一,规范物权关系有助于稳定财产秩序,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激发市场活力。
合同编也是民法典中的重要部分。
建议稿涵盖了各类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不仅包括常见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还对新兴的电子合同、网络服务合同等进行了规范。
这样做的理由是,合同是经济活动的重要基础,完善的合同制度能够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婚姻家庭编在建议稿中也得到了重视。
对结婚、离婚、夫妻财产制度、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强调了婚姻自由、平等、和睦等原则,同时也对婚姻中的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实际问题给出了合理的解决方案。
其背后的理由是,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稳定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通过法律规范能够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解决现实中的纠纷。
继承编方面,建议稿明确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等继承方式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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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民法是法律体系中最核心、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民事法律规定从无到,逐步完善,民法体系已基本形成。
鉴于民法的重要性,中共中央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中明确提出了“编纂民法典”的要求,制订一部统一的民法典,是国家的需要,是法治的需要,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启动的民法典编纂工作,我会高度关心。
2015年4月20日,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组织撰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公布以来,我会组织进行学习,部分专业会员形成一些些意见,现寄给你们。
由于水平有限,难免谬误,但野人奏曝,其心可嘉,或许真能为国家民法典的编纂提供微薄之力。
此致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中国民主建国会顺庆区基层委员会二○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四川锐思邦律师事务所刘洹岑一、修改原则(一)语言简洁,无歧义,明白即可。
能少说绝不多说。
例如:征求意见稿第八十条第一款最后一句“并办理登记手续”,完全可以改成“并办理登记”。
“手续”,通常情况下是口头用语,去掉“手续”不影响含义。
(二)要直说,说明白,不要绕。
如: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二条“非依本法或者其他法律的规定,不得设立法人”,完全可以改“设立法人,必须有法律规定”。
前者有可能受《台湾民法典》的影响,而后者更符合大陆的语言习惯。
类似情况还有,如第一百一十八条。
(三)用语精准,字斟句酌,字字珠玑。
(四)只要不引起歧义,语句越短越好,越简单越好。
(五)用语规范。
(六)前后一致。
如第三十五条专门解释了“利害关系人”,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中却用了“利害关系人”所解释的内容,完全可以一致。
(七)民法典的编纂,应当在理论上有所突破,不要落入陈窠。
例如,征求意见稿中所有的“法律行为”均可改成“民事行为”。
理由:(1)法律行为太宽泛、太广泛,不足以仅表示民法上的行为;(2)无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表述(如第一百三十七条),理解费劲;(3)无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等术语,理解起来更容易为人接受;(4)与民事主体和民事客体相对应。
既然民事主体未称为法律主体(当然也属于法律主体)、民事客体也未称为法律客体,没有必要将民事行为称为法律行为;(5)对第一百一十九条中法律行为的解释,持异议;(6)民法理论中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合法的行为。
(八)不宜将民诉法的内容纳入民法典。
例如:第四十条【财产代管人的诉讼地位】又如,第二百一十条,【民事权利的举证责任】(九)将适当术语交给司法解释。
限制或扩大解释不宜在法典中规定得过死,可以交由司法解释来完善,以保证民法典的原则性、灵活性、权威性。
例如第三条条三款:所列范围并不完整,未包括军人(军婚纠纷中),法人中的军工企业等。
同样的情况还有第十八条。
(十)要有前瞻性,有所突破。
如:建议将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统一改为个体经营户。
本节各条款作相应修改。
集体经济组织的个体经营户即现有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同样已经过登记(政府)应当预见城镇化、二元制户籍制度改革所产生的影响。
二、征求意见稿部分条款修改建议注:未修改条款未列出,在原款后斜体双下划线字部分为修改意见,小号字单下划线部分为理由)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改为:为了保障人权,维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订本法。
理由:一、把“保障人权”放在首位的理由(一)人是最基本的民事主体;(二)人权是宪法权利,也是民事权利;(三)人权放最前面,是对人权的尊重,也是强调;(四)把保护人权放在第一位,有政治意义(对海外“攻击”而言),也有法律意义。
二、删除“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理由:(一)民法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是“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的隐含价值,即:1.只要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就能够“维护社会经济秩序”;2.“社会经济秩序”得到“维护”,一定是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的结果之一;3.没有必要把民法实施的结果之一,作为民法设立的目的。
(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应当是或称属于经济法范畴的法律,比如税法、票据法、会计法、价格法、质量法等,而不应当是民法的主要功能。
(三)民法基本原则是自愿,“社会经济秩序”应当或可能是经济法、管理学、社会法等方面的内容,与民法的自愿原则有一定的矛盾和冲突,二者不应当同一范畴内的概念。
(四)在特殊情况下,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与“社会经济秩序”有冲突时,怎么适用?个人认为应当是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如果民事主体“合法权益”都不能得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用吗?此前,如重庆以“打黑”为借口的打击民营企业、山西以“清理、整顿”为借口的矿业洗牌,应该有所触动吧。
三、“维护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也是前一句“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内涵之一,放此不为改为“为了保障人权”置于句首,如前。
四、“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理由可参见“二、删除‘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理由”,且此句实际意义不大。
五、“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应当或是法律的功能,甚至可以说放入任何一部法律里。
实在没有必要把法律实施的功能,作为立法目的。
六、法律应当精减、明了、无异义,修法者首先是法学家。
民法就是民法,不要让民法担当太多或强调太多的其他法律功能。
第三条第三款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劳动者等自然人有特别保护的,依照其规定。
改为:法律对民事主体有特别保护或限制的,依照其规定。
理由:一、此句本来可以根据立法法推论;二、如不改,是不是只强调对“自然人”的“特别保护”,对其他主体的特别规定如军工企业,或者说对“自然人”的特别限制,是否是不适用?三、修改后更严谨。
第四条【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从事民事活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建议改为: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从事民事活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预,但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理由:取掉“非法”,可以减少主权者的妄为。
第五条【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建议改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以及从事其他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建议改为:民事活动应当诚实信用原则亦可将以上三条改为:民事活动遵循自愿、公平、诚信信用的原则,且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理由: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且符合表达习惯。
第七条【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法律行为以及其他民事活动不得扰乱公共秩序,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将本条“民事主体从事法律行为以及其他民事活动”改为“民事活动”。
更简洁干练,不影响理解。
第八条【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删除“民事主体从事”。
更简洁干练,不影响理解。
第二节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第九条【法律渊源】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以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
此款可以改为:民事纠纷,应当适用法律、行政法规。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可以适用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予以适用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法律以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
习惯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此款删除“以及法律解释”、“司法解释”。
理由:一、规范性文件具有层次性,应当予以体现。
二、民法典是民事行为的“宪法”,这个“宪法”又将“地方性法规”作为其内容,影响民法典的严肃性,与“宪法”身份不相宜。
三、立法法修改后,地方性法规定会大幅度增加,以后可能出现管辖法院不同,适用不同地方性法规,可能出现适用混乱。
四、全国人大常委的法律解释,属于法律范畴,没必要单列;五、司法解释属于法律适用过程中的规范性文件,按立法法适用,没必要列出。
第十条【法院不得拒绝处理民事纠纷】人民法院不得以法律以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为由拒绝民事纠纷的受理或者裁判。
改为:民事主体向人民法院诉求解决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不得拒绝。
理由:更为严谨。
第十二条【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其他相关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改为:其他相关法律对民事活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出生与死亡时间】自然人的出生、死亡时间以户籍记载为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建议:后半句瓣加一“但”字。
第十七条【胎儿利益的保护】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视为已出生。
后半名改为:“视为胎儿已出生”。
第十八条【体外受精胚胎】对体外受精胚胎的保管和处置,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修改为:非自然方式形成人体胚胎,不得违背法律,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注:此种情况下,有违社会公德较多,损害公共利益较少第十九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修改:加一“但书”,即“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但其监护资格依法中止或者丧失的除外。
将二“其”字删除,因不会引起歧义。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中止、丧失监护资格的,按照下列顺序,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将“按照下列顺序,由下”改为“由下列顺序所”(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第二十四条【监护资格的撤销】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具有担任监护人资格的人或者其他有关组织(划线部分“改为利害关系人”,其范围由司法解释确定)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资格,并在具有担任监护人资格的人中为其指定新的监护人:将划线部分改“按本法规定”(一)实施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删除“严重”(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改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致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可能受损;(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四)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五)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或者:将第一款合并为:监护人的行为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损害或有受到损害的可能,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并另行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其监护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同时终止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