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预算追加资金管理实施方案
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04〕85号)
【发布单位】辽宁省【发布文号】辽政办发〔2004〕85号【发布日期】2004-10-01【生效日期】2004-10-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辽宁省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04〕85号)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直各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一日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高效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简称《预算法》)、《辽宁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省本级财政资金,主要包括省财政年初安排的预算资金,预算执行中上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以及预算执行中按程序追加的财政资金等。
? 第三条第三条财政资金管理坚持公开透明、职责清晰、讲究效益、规范程序的原则。
? 第四条第四条省直各部门、各单位依法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审计等部门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年初预算资金管理第五条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省本级收支预算和部门预算编制工作。
根据国家预算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年度预算编制政策,确定年初预算资金的使用范围和重点,并向省直各部门下达编制年度预算的具体政策和相关指标。
第六条第六条省直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规划,以及省政府确定的预算编制政策,按省财政厅下达的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具体政策和相关指标,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七条第七条省财政厅按规定及时编制省本级收支预算草案,报省政府审定。
同时根据各部门上报的部门预算草案编制与省本级收支预算草案相衔接的省本级部门预算,分别报送主管副省长审定。
?第八条第八条省本级收支预算草案和省本级部门预算,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分别报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和审议。
市财政局年财政预算和资金管理工作计划
市财政局年财政预算和资金管理工作计划财政预算和资金管理是市财政局的重要职责之一。
为了确保财政资金的合理运用和有效管理,市财政局制定了年度财政预算和资金管理工作计划。
本文将就市财政局年财政预算和资金管理工作计划进行探讨。
一、财政预算的编制为了确保市财政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市财政局每年都要编制财政预算。
财政预算的编制是根据国家的财政法规和要求,结合市财政状况和发展目标进行的。
具体的编制流程是:1. 收集数据:市财政局会收集各个部门的预算数据和需求,并对其进行梳理和分类。
2. 制定预算计划:根据收集的数据和分析情况,市财政局制定财政预算的总体计划,确定各个部门的预算额度。
3. 预算评审:市财政局组织专业人员对财政预算进行评审,包括对各个部门的预算需求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
4. 审议通过:市财政局将编制好的财政预算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审议,并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
5. 最终确定:通过各方的审议和修改,市财政局最终确定年度财政预算,并向市政府报备和公示。
二、资金管理的原则市财政局在资金管理方面遵循一系列原则,确保财政资金的合理运用和管理。
以下是几个主要的原则:1. 国家法规原则:市财政局严格按照国家财政法规的要求进行资金管理,确保合法合规。
2. 考核导向原则: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发展目标和绩效考核,对各个部门的财政资金进行分配和管理。
3. 效益优先原则:市财政局在资金分配和管理中注重效益,优先保障经济建设和民生事业的发展。
4. 风险控制原则:市财政局制定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审核和监督,防范各类风险。
5. 公开透明原则:市财政局积极推进财政资金的公开透明,依法公布相关财政信息。
三、资金管理工作计划为了确保资金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市财政局制定了详细的资金管理工作计划。
具体计划如下:1. 预算执行监控:市财政局将进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预算执行中的问题。
2. 资金使用管理:市财政局将制定资金使用管理细则,明确各个部门资金使用的权限和流程,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广东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广东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的广东作为我国经济发展较为活跃的地区之一,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对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制定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广东预算管理制度,提升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确保财政资金合理、高效、透明地使用,促进广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实施内容1. 深化预算编制改革- 加强预算内外部调整机制,细化预算编制流程,强化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公开透明度;- 推行目标管理制度,引入绩效评估等手段,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预算决策的科学性。
2. 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完善财政追加拨款和节约节支机制,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加大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测力度,确保预算执行过程合规、高效。
3. 健全预算绩效评价机制- 建立健全预算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将绩效目标纳入预算管理范畴,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完善绩效评价结果公开机制,推动财政资源优化配置。
4. 加强预算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完善预算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网络平台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政府预算信息,提高财政透明度;- 加大对公众参与预算决策的力度,提高预算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三、实施步骤与措施1. 制定配套政策文件,明确改革目标、任务、时间表和责任部门;2.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改革工作协调机制;3. 落实改革方案要求,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各部门和相关人员的预算管理意识;4. 建立健全预算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数据共享和集成,提高工作效率;5. 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6. 定期评估改革成效,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调整和改进。
四、预期效果通过广东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落实,预计将取得以下效果:1. 提高预算编制和执行水平,实现财政资源的有效配置;2. 增强财政支出的科学性和效益性,推动经济发展;3. 提高财政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减少腐败行为;4. 改善政府与市民关系,增强市民对政府的信任感和满意度;5. 推动广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某区级财政预算追加管理规定
某区级财政预算追加管理规定前言某区级财政预算追加管理规定是为了管理该区财政预算的追加事项而制定的。
总则目的为规范该区级财政预算的追加管理,确保预算的有效执行,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监督。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该区所有单位、部门及与该区财政预算有关的事项。
追加项目的定义本规定所称的追加项目是指对已经公布或批准的该区财政预算中包含的项目的扩建、补充、新增或调整。
管理流程追加申请1.提出追加申请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向该区财政局申请,说明追加的项目名称、金额、资金来源等信息。
2.追加项目申请的内容应当符合《财政预算法》和该区实行的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提出申请。
审核程序1.财政局应当按照追加项目的金额和性质对申请的合理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上报该区政府批准。
2.该区政府应当按照申请的性质和金额进行审批,批准后应当下达文件通知该区财政局。
资金划拨1.财政局需根据政府批准的追加项目通知书,制定相应的资金划拨计划,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划拨至相关的部门或单位,划拨前需要对资金划拨计划进行审批。
2.财政局需定期审核追加项目的执行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向该区政府报告,确保项目的执行和资金的正常使用。
追加项目的变更1.一旦追加项目有了变更,需及时向财政局进行报告,并修改相关的资金划拨计划。
2.对于已经开展实施并且发生了变更的追加项目,财政局需重新进行审核和批准。
追加项目的验收1.追加项目在实施完成后,需要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和审批。
2.验收和审批期间,涉及到资金的问题需要进行财务核算。
3.财政局负责项目验收和财务核算。
附则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对本规定的解释权归该区政府所有。
若对本规定有任何问题或疑问,请及时与该区政府或财政局联系。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本级财政资金追加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本级财政资金追加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21•【字号】芜政办〔2016〕52号•【施行日期】2016.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本级财政资金追加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6〕52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芜湖市本级财政资金追加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12月1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21日芜湖市本级财政资金追加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和财政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规范预算追加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和《芜湖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1.坚持预算刚性原则。
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执行,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予追加支出预算。
2.坚持事前批准原则。
各预算单位预算追加必须先批准后实施,对必须追加的支出项目,要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
3.坚持厉行节约原则。
各预算单位申请追加经费,应本着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申报经费需求,注重项目绩效。
4.坚持统筹兼顾原则。
财政部门要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既要保证事业发展需要,又要确保当年财政收支平衡。
按照轻重缓急情况,能纳入到下一年度预算中的支出项目,可在下一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可由预算单位内部调整项目安排的,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通过调整项目结构予以解决,其中涉及重大项目调整的,由市财政部门按程序报批后予以调整。
第三条预算追加范围1.自然灾害救灾、突发事件的应急与抢险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情况所需经费;2.国家、省、市政府出台的政策规定以及上级要求项目配套追加的经费;3.正常增人增资晋级、机构调整和政策规定增加的人员支出。
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代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促进社会事业和经济发展,围绕党委、政府政策目标或中心工作,在一定时期内,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中央、省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需要市级配套的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按章设立、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第四条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内容包括:管理职责,设立、变更和撤销,预算编制、审批、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责任追究.第五条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以及监察、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和社会监督,按规定程序公开专项资金预算和使用情况.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各类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变更、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三)汇总、整合专项资金目录,报市政府审议后确定;(四)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五)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六)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等各项管理工作;(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下列职责:(一)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制定流程,规范管理;(二)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预算;(三)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会同财政等部门,组织具体项目申报、评审和分配,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四)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自评价;(五)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按规定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六)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清算等各项管理工作;(七)负责公开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预算及使用情况;(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设立、变更和撤销第九条专项资金设立、变更、撤销,必须报市政府确定。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追加、调整财政经费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追加、调整财政经费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2.06.15•【字号】闵府办发[2012]61号•【施行日期】201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追加、调整财政经费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2012]6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规范追加、调整财政经费审批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关于进一步规范追加、调整财政经费审批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体现财政资金的公共性、公益性、公平性,实行依法行政,增强政府统筹运用资金能力,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现就规范追加、调整经费审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严格预算编制,增强工作前瞻性财政部门应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确定的财政收支政策和经济与社会事业发展计划,结合区级财力的实际情况,制定部门预算编制要求,重点确保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的资金需要,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区级财政性资金。
各部门、各单位要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尽早谋划并认真研究制定下一年度工作和事业发展重点;要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按实际需要,合理、有序地安排下一年度的工作和事业发展项目;要本着实事求是和勤俭办事的原则,严格按部门预算编报要求,遵循预算定额标准和财力许可,认真编报部门预算。
二、严肃财经纪律,强化预算约束力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部门预算一经区人大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更改和调整。
年初未列入部门预算的申请经费事项,除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或重大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因素外,原则上当年不再进行预算追加和调整;预算中没有安排的支出项目,财政一律不予列支。
县级财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促进全县财政资金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省预算资金管理条例》、《**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意见。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管好用好财政资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财政资金是政府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物质保障,是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国计民生。
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把资金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党风、政风、行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成果最终体现到提高财政资金效益上来;要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目标责任制,切实解决“重投入、轻管理,重建设、轻效益”的问题,切实解决资金管理认识不足、投入精力不够、影响资金效益发挥的问题,解决小富即安、争取专项资金积极性不高的问题,解决过紧日子思想淡化、铺张浪费的问题,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保证财政资金有效安全运行,规范财政资金运行机制。
(一)严格预算资金的范围。
财政和税务部门依法征收的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收入、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外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国务院和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及津贴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二)严格编制收支预算。
各级财政预算应以部门为预算编制主体,将部门和单位所有收入和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编制。
收入预算根据预算年度各项收入政策进行测算,逐项核定。
支出预算打破“基数”制约,按照规定的定额、标准和范围,编制年度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按“二上二下”的流程编制,各级各部门要本着实事求的原则,不留刚性支出缺口。
财政经济建设资金管理实施方案
财政经济建设资金管理实施方案财政经济建设资金管理实施方案为了提高财政经济建设资金的管理水平,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高效地运用,制定了《财政经济建设资金管理实施方案》。
本方案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管理:一、资金使用审批1.1 财政部门对编制的财政经济建设项目计划进行审查。
1.2 各项目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预算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形成预算。
1.3 各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预算及规定的管理办法,严格执行资金管理计划,并且在预算限额内正确使用资金。
1.4 对于需要调整预算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予以实施。
二、资金拨付管理2.1 财政部门按照项目计划中的预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按月拨付资金,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申报资金需求。
2.2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算要求、管理制度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使用范围、用途、金额等与预算一致,不得私分、挤占、改变用途、用于违规用途等行为。
2.3 对于不及时支用拨付款、不按照用途支用资金、未按时、按质、按量、按价报送资料的项目单位,财政部门将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纠正。
三、资金监管管理3.1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经济建设资金监管机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安全性。
3.2 通过现场检查、会计核对、资金使用情况反馈等渠道,及时掌握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对于发现的项目单位违规使用资金的情况,及时采取教育、劝导、约谈等措施,防止资金浪费和挥霍。
3.3 对于发现的恶意挪用、拖欠支付建设进度、逾期不报告或不配合检查等违法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安全。
4.4 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财政经济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结余处理4.1 财政经济建设项目结束或者终止后,项目单位应当对结余资金进行处理,按照规定归还财政。
4.2 对于因项目终止或者调整导致的结余资金,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经过审批和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用于其他经济建设项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5〕7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5〕7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10月26日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进一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主要原则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推进财政改革和落实预算法的必然要求。
避免资金使用“碎片化”,盘活各领域“沉睡”的财政资金,把“零钱”化为“整钱”,统筹用于发展急需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保障民生支出,增加资金有效供给,是创新宏观调控方式的重要内容,是用足用活积极财政政策的关键举措,是解决财政收支矛盾的有效途径,也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方法。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大力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改进和创新宏观调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一)总体目标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要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结合起来,统筹考虑预算管理制度、中期财政规划、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等改革。
要以问题为导向,坚持改革创新,大力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近期目标是:盘活各领域财政沉淀资金取得明显进展,初步建立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机制,促进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促跨越。
财政预算实施方案
财政预算实施方案一、引言本文旨在详细阐述财政预算实施方案,以确保公共财政资金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
本方案将重点介绍预算制定、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的具体措施。
二、预算制定1. 合理设定预算目标在财政预算编制之初,应明确确定财政目标,包括宏观经济目标和社会发展目标。
同时,制定具体可行的财政指标,确保预算目标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2. 充分调研和统计数据支持预算制定过程中,必须进行充分的调研工作,获取各个领域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数据,以便更好地制定合理的预算方案。
同时,加强统计数据监测和质量控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强化预算编制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编制制度,明确预算编制的流程和责任。
通过规范预算编制程序、完善预算编制指南等方式,提高预算编制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
三、预算执行1. 财政资金管理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通过建立健全的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对各项资金使用进行跟踪和评估,保证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2. 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建立健全的预算执行监督机制,加强对各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测。
对出现问题的预算执行情况,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确保预算执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3. 支出控制和绩效评估加强对财政支出的控制和管理,避免出现超支现象。
同时,加强对财政支出效益的评估,对不符合绩效要求的项目及时削减或停止资金支持。
四、预算监督1. 加强预算公开提高预算公开透明度,便于社会公众对财政预算的监督和参与。
建立健全财政预算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年度财政预算情况,并进行解读和说明。
2. 预算监督的多元化方式加强预算监督的手段和方式,将重点监测对象纳入监督范围,包括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等。
同时,鼓励社会各界通过舆论监督、法治监督等多种方式,参与预算监督。
3. 完善预算监督机制建立健全预算监督的组织架构和工作程序,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测和审计。
同时,加强对预算执行结果的评估和反馈,为后续预算制定和执行提供依据和参考。
最新整理区级财政预算追加管理办法.docx
最新整理区级财政预算追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规范财政预算执行中追加支出事项的申报、审批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及《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预算追加支出是指在财政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对涉及重大政策和决策调整、救灾抢险及突发公共事件处理等不可预见的临时性必须保障的支出。
第三条预算追加应遵循“从严控制、量入为出、统筹安排、讲求绩效”的原则。
各大功能区、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在预算执行中,区政府原则上不批准预算追加。
对于确需追加预算支出的,结合区级财力情况,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平衡的原则,按程序予以审核批复;凡是可以纳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支出项目,一律不得追加当年预算支出。
第四条建立健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各大功能区、各部门、各单位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追加和以后年度支出预算安排的主要依据;对零星分散,重复安排,支出效果不明显的支出项目一律不批准预算追加。
第二章预算追加申请及审核第五条财政预算追加按照“各大功能区、部门、单位申请,政府批办,财政审核,政府审批,人大监督”的流程予以办理(公文格式附后)。
第六条区政府对各大功能区、部门、单位提报的预算追加申请签署有关批办意见。
第七条区财政部门收到预算追加申请批办报告后,根据区政府的批办意见,按照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结合年度预算资金安排、预备费、区级可用财力及单位非税收入完成等情况,按照财政性资金使用有关规定对预算追加申请事项和金额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区政府研究。
第八条经区政府批准同意的预算追加支出,区财政部门按照区政府批复意见办理预算追加或调整有关项目预算,并根据资金性质用途及项目进展情况拨付资金。
属于《市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服务支出应纳入政府采购;对应实行政府采购而未按程序采购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
朝阳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朝阳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的宏观调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预算法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专项资金是指纳入部门预算的专项资金和市区追加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立项申报各单位申报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二)符合公共财政支持的方向和供给的范围;(三)属于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各单位纳入部门预算的专项,在单位上报预算建议数时,将申报材料报送区财政局。
凡属切块资金安排的专项,各单位在报送区财政局的同时,报送切块资金管理部门。
凡属多渠道筹资项目,在申请财政专项资金前,须先落实其他配套资金。
第四条项目论证属于《朝阳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朝政发[200IHl 号)中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按该办法执行。
其他专项,分别不同情况论证:(一)维持机构正常运转的专项,区财政局根据当年全区财力,结合各单位资源配置情况进行论证;(二)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区财政局根据全区总体规划和当年政府工作重点,按项目轻重缓急排序,其中对切块资金安排的专项,由区财政局会同切块资金管理部门共同论证;(三)对于其他专项,由区财政局结合当年财力情况论证。
对预算数额较大、专业技术复杂和我区的重点项目,财政部门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第五条资金审批政府对所有专项按以下顺序优先安排:法定支出、政策要求、社会保障、政权建设、区委区政府其他重点工作及其他专项。
区财政局对报送的专项,根据当年财力,在确保机构正常运转的前提下,结合单位任务、事业发展和专项论证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经区委区政府议定,报区人大审批。
对于市追加专项资金的审批,按照市财政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资金使用专项资金按项目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超支不补、结余上缴。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强化财政资金监管的实施意见-明财办〔2019〕12号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强化财政资金监管的实施意见正文:----------------------------------------------------------------------------------------------------------------------------------------------------三明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强化财政资金监管的实施意见明财办〔2019〕12号市直各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财政资金监管的通知》(明政办发明电18号)要求,进一步规范资金运作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从严规范基本支出管理(一)加强预算编制管理1.合理编制预算。
市级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合理编制单位基本支出预算,优先将上年结余结转纳入次年预算安排,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级财政。
在市级财政批复后,市级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批复所属单位。
2.细化预算编制。
市级各部门(单位)切实将年初预算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
人员经费按照中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和“市级预算基础信息库”中的人员信息核定;公用经费按照人均定额标准和单位实有人数核定,人均定额标准由财政部门根据单位承担的职能、业务特点和财力等因素,分类分档进行核定,适时调整。
(二)硬化预算执行约束3.严控部门预算追加。
除应急救灾外,市级各部门(单位)原则上不再追加预算,也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
新增的临时性、应急性等支出,通过部门既有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等渠道解决。
4.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市级各部门(单位)要优化审批程序,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及时缴交置留的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结转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统筹用于重点支出。
(三)强化“三公”经费管理5.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
市级各部门(单位)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大力压减会议费、差旅费、劳务费等一般性支出,从严控制“三公”经费。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办大事,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更好地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相关规定,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本实施方案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围绕我省发展战略目标,为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含省本级专项资金和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
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省财政安排的中央配套资金、省财政厅按明确标准或政策直接分配的资金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
法律法规或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主要措施(一)深化预算管理“放管服”改革。
1.明晰各部门预算管理职责。
贯彻预算法要求,科学划分和落实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等各环节职责,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
省财政厅负责总预算编制、支出政策审核和预算绩效管理,组织总预算执行,牵头制定综合性资金管理制度,制定或会同省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达省级专项资金预算,原则上不参与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批、验收等具体事务。
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设立申请、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组织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批、验收和项目库管理,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建议,对专项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和支出进度负责。
2.增强市县资金使用自主权。
凡是由市县直接实施更为精准、便捷、有效的专项资金,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尽量将具体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市县。
市县在规定权限内将省级下达的专项资金细化到具体项目,组织项目实施,并对项目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和支出进度负责。
(二)规范专项资金设立。
1.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专项资金应当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共财政支持范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等研究设立。
【财政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追加预算资金的实施意见
【财政意见】通州区关于进一步规范追加预算资金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追加预算资金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中央、北京市关于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财政预算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发〔xxxx〕20号),为强化预算管理,进一步规范全区各预算单位申请追加预算资金,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申请追加预算资金的原则本意见所称“追加预算资金”,指未纳入预算单位年初部门预算或由于年初部门预算安排不足,需在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安排的预算支出。
申请追加预算资金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从严控制原则。
根据预算管理规定,部门预算批复后,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非因特殊情况不得提出追加预算资金的申请,严格控制一般性预算支出,对于公务接待、培训、考察及机构运行等经费原则上不予追加。
财政部门根据当年财力情况,从严控制、从严审核,确保年度财政收支平衡。
(二)事前审批原则。
申请追加预算必须先批准后实施,无批准或超出预算的支出一律不予列支,特殊情况须经过财政部门批准后,通过调整本部门支出结构在年度部门预算内调剂解决,或在下一年度部门预算中申报。
(三)注重绩效原则。
进一步规范各预算单位支出绩效考评制度,各预算单位绩效考评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追加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
二、申请追加预算资金的条件预算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属于以下范围的事项,可以申请追加预算资金:(一)中央、市级出台新政策或原有政策调整、标准提高等,当年需要增加支出的项目;(二)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当年新增工作事项;(三)应对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临时性重点工作等当年不可预见的新增支出项目;(四)正常的增人增资等新增支出;(五)其他因不可预见因素需调整的事项。
三、追加预算资金的来源(一)预备费及财政统筹资金;(二)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及纳入专户管理的资金。
四、申请追加预算资金需提供的资料(一)追加预算书面申请书;(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有关会议纪要、批准文件,立项批复等;(三)规范的项目申报文本,组织实施计划,支出测算和预算安排情况、绩效目标等详细说明;(四)涉及重大资金的项目,需提交专家论证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政府按照一定的政策目标,专门为特定的事业或项目筹集并下达的用于指定用途的资金。
为了确保财政专项资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需要制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
本文将就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进行详细阐述。
一、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1.合规性原则: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政策的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2.专款专用原则: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用途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禁止挪用、滥用及私分。
3.公平公正原则: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必须公平合理,不得歧视或偏袒任何单位或个人。
4.效益与风险平衡原则: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确保资金的最大效益,并且合理控制风险。
5.透明度原则: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该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主要内容:1.项目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制,包括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监督等环节的规定,确保项目的合理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2.预算管理:财政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审核、执行、监督等环节需要符合预算法的规定,确保资金的合理配置和使用。
3.资金监管:建立严格的资金监管制度,包括资金收入、支付、统计等方面的规定,强化资金的监督和使用。
4.绩效评价: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项目或事业进行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的效果和效益。
5.审计监督: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确保资金的合规性和效益。
三、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步骤:1.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特点和需求,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和程序。
2.建立专项资金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岗位,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运作,确保专业化、规范化和高效化。
3.制定预算和项目计划:根据政策目标和财政需求,制定财政专项资金的预算和项目计划,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4.实施资金监管和执行预算:建立完善的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规范性,严格执行预算,确保资金的合理配置和使用。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本级财政预算追加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本级财政预算追加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30•【字号】贺政办发〔2023〕71号•【施行日期】2023.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本级财政预算追加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直各有关单位:《贺州市本级财政预算追加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30日贺州市本级财政预算追加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和政府带头过紧日子的决策部署,强化预算约束,严格预算追加办理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厉行节约坚持过紧日子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预算追加原则。
财政预算追加是指在财政年度执行过程中对未列入部门(单位)年初预算或因不可预见的因素形成的必要支出,须按一定审批程序增加的各项支出。
追加预算遵循以下原则:(一)从严控制原则。
根据预算管理规定,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因特殊情况不得提出追加预算的申请。
除应急救灾、政策性增人增资及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调整增加财政支出等急需在当年安排的新增支出外,在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出台增支政策,不追加安排新增支出预算。
确需当年安排新增支出的,首先通过调整部门预算、统筹既有专项资金等方式调剂解决。
各部门不得以部门文件、工作报告、领导讲话等为依据要求追加安排财政资金。
财政部门上半年原则上不追加预算,下半年将根据财力情况,从严控制、从严审核,新增财力优先用于民生支出及保障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事项需要。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晋中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追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晋中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追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4•【字号】市政办发[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晋中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追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4〕6号)市直各单位:市财政局制定的《晋中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追加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24日晋中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追加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财政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规范市级各单位预算追加,根据《预算法》和预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追加预算的指导原则(一)坚持预算执行刚性原则。
市本级年度预算经市人大批准后,应严格按照批准后的预算执行。
除有上级政策规定及市委、市政府决策安排,确需增加的专项经费外,一般在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支出。
(二)坚持轻重缓急原则。
对必须追加的支出项目,要按预算执行中的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
其他能纳入到下一年度预算中的支出项目,要在下一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
(三)坚持公开透明原则。
完善监督机制,促进资金分配公开透明,预算追加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
(四)坚持量入为出原则。
市本级预算执行中追加支出要实事求是、量入为出,既要保证机关正常运转、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确保当年财政收支平衡。
二、追加预算的内容追加预算,是指在财政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对年初未列入市级各单位预算,但由于上级政策规定或市委、市政府决策安排,确需动用财政资金,各单位按一定程序申请增加的各项支出预算。
主要内容包括:(一)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要求地方安排资金的支出项目;(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新增支出项目;(三)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等不可预见新增支出项目;(四)正常的增人、增资等新增支出项目;(五)其他必须追加的支出项目。
【财政办法】财政预算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财政预算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财政办法】通州区财政预算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财政预算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加强财政预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健全完善预算安排科学决策机制,提高预算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和预算执行效益,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以及中央、北京市关于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通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区财政发生经费缴拨款关系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预算资金”,是指纳入区财政管理的资金,包括区级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等。
第四条财政预算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原则(一)依法理财原则。
财政预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按照《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民主、科学、规范、依法的理财原则,在部门职能范围内进行使用和管理。
(二)综合预算原则。
财政预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与部门预算相结合,坚持全口径的综合预算管理,加强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等之间的统筹衔接,科学合理编制预算。
(三)突出重点原则。
围绕全区中心工作科学筹划财政保障工作,集中财力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迫任务,确保全区重(四)统筹效益原则。
区财政局和预算单位应建立预算资金优化调整机制,统筹安排和使用财政预算各类资金,严格控制和压缩一般性支出,加强对财政预算资金的绩效管理,提高财政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规范办理原则。
财政预算资金应依照财务制度规定使用和办理,预算单位须严格预算执行,确需追加和调整预算的事项,须按规定严格办理。
预算单位、财政部分、审计部分和监察部分应围绕各自的职责加强监管。
第二章预算编制第五条区财政局依照《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每年度七月份部署全区部门预算编制方案。
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依法组织预算单位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并汇总编制全区下一年度财政预算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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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预算追加资金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规范理财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和《x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预算追加资金的基本分类及管理要求
(一)市本级安排的项目资金
1、要求调增单位预算和追加资金的,需附政策依据、具体预算项目和支出明细表。
2、要求兑现上级配套资金和有关政策的,需附上级政策规定文件。
3、要求兑现招商引资政策的,需附招商协议、税收完税证、双向约束协议和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的相关资料。
4、要求落实市委、市政府已经研究决定的政策,需附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会议纪要或其它有效凭据。
5、要求市政府给予担保、质押的,不予受理。
6、年度预算安排的预留专项经费,没有明确到特定单位和项目的,均须履行审批手续。
7、其它特殊需要安排追加资金的项目,必须经市政府审定批准。
(二)上级追加的项目资金
1、已经明确资金数额、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2、上级追加资金需重新分配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需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形成意见,经市政府分管该项工作副市长同意后,联合行文执行。
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经市政府分管该项工作副市长和分管财政工作副市长共同签字后,联合行文执行。
二、预算追加审批权限及时限
(一)预算追加资金。
由财政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单项追加3万元以下的,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单项追加在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经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签批意见后,报市长审批;单项追加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提请专题会议研究;单项追加在100万元以上的,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二)兑现招商引资等税费优惠政策。
由财政部门对照相关政策审核并提出意见,30万以下的,经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签批意见后,报市长审批;30万元以上的,一律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上述追加资金,市政府专题、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追加项目即报即办,没有会议研究决定的追加项目每季度报批一次。
三、预算追加的其它事项
(一)因国家重大政策调整需增加(减少)财政支出的,由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和市长批准后调整预算。
(二)防汛、抗旱、救灾、维稳等难以预见的应急支出,市直相关部门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后,本着急事急办的原则,由财政部门审核后先行拨款,事后财政部门按程序报请市政府批准。
(三)上级新增加项目需地方配套的资金、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需增加支出的资金,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指定事项支出的资金,财政部门及时办理。
四、市级追加资金的资金来源
市本级各类追加到部门的资金,来源于年度预算安排的预备费、预算预留专项经费及预算收入超收资金。
五、资金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要对预算安排的建设类项目资金和追加资金实行审计。
财政部门要强化监督职能,对当年追加的项目资金,除审计部门已经审计的项目外,实行跟踪问效,随机检查面不得低于30%。
凡是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予以追缴收回,构成违法违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财政部门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预算超收安排支出定期按有关规定程序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六、其他
本方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