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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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批复后,3年以上未落实投资且建设条件已发生明显变化的,需重新履行项目立项审批程序。
中央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林业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其它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五章 建设项目变更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文件执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单位、建设内容,不得擅自降低工程质量和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或压缩投资规模等。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客观原因造成部分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需要调整的,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1.总概算或主体工程建设规模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百分之十的;
2.主体工程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3.建设单位、建设范围或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低于本条(一)、(二)、(三)款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
第十八条对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时,要对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审批、核准。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七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林业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
(二)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叨万元(含1叨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
初步设计必须委托具有甲级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单纯购置类项目可以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由建设单位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直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三章建设项目申报管理
第八条国家林业局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方向,根据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要求,适时下发项目申报指南。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按程序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二章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四条林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的编制。
中央投资为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项目建议书;中央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可以直接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条项目建议书。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建设条件、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项目建议书一般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编制,也可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附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单位的许可、承诺或者证明材料。其主要内容应达到《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林计发〔2006〕156号)深度要求。
第四章 建设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林业建设项目的审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
第十二条中央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林业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其他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林业局审批。需要批复林业建设项目建议书的由国家林业局审批,批复的项目建议书不作为安排投资的依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是安排投资的依据。
省级林业计划(财务)部门在清理项目储备的基础上,结合国家投资规模,科学合理的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并严格依据相关规划及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会同相关业务处室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应及时反馈建设单位,审查合格的项目应以计(财)字号文件上报国家林业局。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十条国家林业局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2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初审意见反馈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项目申报材料未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的,国家林业局予以退回。
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林业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林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建设项目(下称林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各级林业计划(财务)部门负责牵头管理林业建设项目,其他业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参与林业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二)因项目实施条件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部分项目子项的,在中央投资不变的情况下,由建设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对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建设单位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并已成事实的,国家林业局不受理事后调整申请,所超概算建设单位自行解决。
第六章 建设项目招标管理
第十六条林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招投标管理。
第十九条对达不到招标标准的基建项目及设备(材料)采购,要由建设、计财、纪检、审计、设备(材料)使用等部门选派人员组成建设项目管理或设备(材料)采购小组,建立内部制约机制。
第七章 建设项目监理
第二十条列入国家规定监理范围即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含有监理费的林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由具有甲级相应专业工程咨询(含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七条项目初步设计。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其主要内容应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其主要内容应达到《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林计发〔2006〕156号)深度要求。
中央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林业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其它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五章 建设项目变更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文件执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单位、建设内容,不得擅自降低工程质量和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或压缩投资规模等。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客观原因造成部分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需要调整的,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1.总概算或主体工程建设规模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百分之十的;
2.主体工程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3.建设单位、建设范围或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低于本条(一)、(二)、(三)款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
第十八条对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时,要对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审批、核准。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七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林业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
(二)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叨万元(含1叨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
初步设计必须委托具有甲级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单纯购置类项目可以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由建设单位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直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三章建设项目申报管理
第八条国家林业局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方向,根据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要求,适时下发项目申报指南。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按程序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二章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四条林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的编制。
中央投资为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项目建议书;中央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可以直接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条项目建议书。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建设条件、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项目建议书一般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编制,也可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附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单位的许可、承诺或者证明材料。其主要内容应达到《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林计发〔2006〕156号)深度要求。
第四章 建设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林业建设项目的审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
第十二条中央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林业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其他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林业局审批。需要批复林业建设项目建议书的由国家林业局审批,批复的项目建议书不作为安排投资的依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是安排投资的依据。
省级林业计划(财务)部门在清理项目储备的基础上,结合国家投资规模,科学合理的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并严格依据相关规划及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会同相关业务处室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应及时反馈建设单位,审查合格的项目应以计(财)字号文件上报国家林业局。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十条国家林业局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2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初审意见反馈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项目申报材料未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的,国家林业局予以退回。
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林业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林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建设项目(下称林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各级林业计划(财务)部门负责牵头管理林业建设项目,其他业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参与林业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二)因项目实施条件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部分项目子项的,在中央投资不变的情况下,由建设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对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建设单位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并已成事实的,国家林业局不受理事后调整申请,所超概算建设单位自行解决。
第六章 建设项目招标管理
第十六条林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招投标管理。
第十九条对达不到招标标准的基建项目及设备(材料)采购,要由建设、计财、纪检、审计、设备(材料)使用等部门选派人员组成建设项目管理或设备(材料)采购小组,建立内部制约机制。
第七章 建设项目监理
第二十条列入国家规定监理范围即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含有监理费的林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由具有甲级相应专业工程咨询(含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七条项目初步设计。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其主要内容应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其主要内容应达到《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林计发〔2006〕156号)深度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