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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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林业局建设项目的管理,使建设项目的管理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增强建设项目的审批和决策透明度,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林业局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并结合林业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内森工非经营性基本建设投资、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中央财政预算内资金、国家基本建设政策性贷款以及企业自有资金等。林业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林业企业基础性、公益性项目以及具有战略意义或全局意义的经济发展龙头项目。包括林业非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主要是:营造林、种苗工程、森林保护、防火、公安、病虫害防治及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给排水等)和经营性项目(主要是:林区开发建设、林产工业、林业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计划科负责建设项目的各项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林业建设项目的立项,要充分考虑项目的需求与可能,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林业产业政策和林业规划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方向。
第五条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必须编制项目建议书,由集团公司初审后,报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审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直接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集团公司初审后,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项目,由集团公司进行审批,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单台设备购置及零星建设,不作为单个项目进行审批,可直接申报年度投资计划。
第六条为了更大程度地争取国家对林业建设投入与支持,必须进一步加强林业建设项目的储备工作,切实加大储备力度,拓宽储备领域。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可由项目法人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应包括如下内容:
1、对投资者的说明,包括企业名称、法定注册登记、法定地址等。
2、投资目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3、项目规模和范围。
4、投资总额和资金来源。
5、主要设备技术的先进性。
6、所需要的水、电、暖、土地等的可能性。
7、组织管理和定员编制。
8、经济效益和经营期分析等。
第八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文字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方案可行性及推荐方案、配套条件、主要建设内容、投资计算及依据、经济效益分析等。
2、附件主要内容包括:可行性报告编制的依据性文件、建设方案论证报告,相关建设协议(土地、水、电、暖、消防、环保、匹配资金等)、鉴定书(房屋、地质、水源等)、国有资源使用批复文件、房屋及大型设备的报废批准文件、主要设备(仪器)清单等。
3、附图主要包括:建设地址地形或位置图、现状图、总平面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的主立面、侧立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4、主要相关的附表:投资估算表、财务评价、国民经济计算表等。
第九条计划科按照规定以正式文件的形式,编制上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第十条项目的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完成。项目设计文件不得随意改变被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指标。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四制”管理。即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合同责任制。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招投标制,按合同办事。项目的实施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招投标活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诚信的原则。严禁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投标活动。对国家要求执行监理制的项目,必须由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及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的条款。
第十三条认真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按国家规定,凡新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内容建成后,符合验收标准的,项目法人需在3个月内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计划科要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专职项目管理人员,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确保项目管理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计划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