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林业项目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湘林计[2010]142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计〔2010〕142号)各市州、省直管县林业局,厅直各单位: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项目资金管理的意见》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我厅对原《湖南省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湖南省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湘林计[2005]46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林业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项目资金管理意见》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林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项目和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安排用于林业事业发展的各类项目和专项资金。

具体包括:1、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包括退耕还林、防护林、林木种苗、湿地保护与恢复、林业血防、油茶产业发展、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棚户区改造等工程项目;2、国家财政林业专项资金,包括退耕还林钱粮补助、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病虫害防治、国有林场扶贫、林业治沙(基本建设)贷款贴息、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林木良种补贴、造林补贴、森林抚育补贴、湿地保护补助、小型生态公益设施建设、林业救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等专项资金;3、省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4、省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油茶产业发展、楠竹产业发展、林业科技推广、森林病虫害防治、国有林场扶贫、自然保护区和湿地、森林防火、造林补助、退耕还林工作经费、森林公园及贫困林场扶贫补助、野生动植物及湿地保护区补助、自然保护区补助、林业救灾等专项资金;5、非税资金,包括集体林育林基金、国有林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绿化费、国内森林植物检疫费、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费等专项资金;6、其他资金,包括国外贷赠款项目、企业合作项目等。

林业工程项目的管理办法

林业工程项目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业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推动林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林业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从事的林业工程项目。

第三条林业工程项目包括:植树造林、森林抚育、湿地保护、生态修复、森林资源调查与监测、林业科研与推广、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四条林业工程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二)遵循生态规律,保护生物多样性;(三)注重效益,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四)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五条林业工程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资质;(二)有明确的工程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三)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林业工程项目申报程序:(一)申报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经上级林业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同级林业主管部门;(二)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三)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意见,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批,并下达批复。

第七条林业工程项目审批权限:(一)中央级林业工程项目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二)省级林业工程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三)地市级以下林业工程项目由地市级以下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项目实施与监督管理第八条林业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批复的要求,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工程目标、任务、质量标准、进度安排等。

第九条林业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具体要求如下:(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林业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二)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责任制;(三)加强工程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四)加强工程进度管理,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第十条林业工程项目监督管理:(一)林业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二)加强对工程实施单位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三)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对不合格的工程责令整改或重新建设。

国家林业局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林业局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林业局文件林规发[2010]24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化部门预算改革,规范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提高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403号)精神,结合我局中央本级项目具体情况,我局制定了《国家林业局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林业局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局印)一年一月二十日○二○附件国家林业局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局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财政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局部门预算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以下简称项目定额标准)管理的全过程,主要包括立项、编制、发布和实施、复审和修订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定额标准,是指为满足项目支出预算管理需要,在对部门预算项目进行合理分类的基础上,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项目的资产配置量、资产消耗量或业务工作内容为主要对象确定的预算支出标准。

第四条项目定额标准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

统一项目定额标准体系建设规划,优化项目定额标准体系整体结构,注重项目定额标准之间的相互衔接,发挥项目定额标准体系的整体功能。

(二)突出重点。

按照项目定额标准管理规律,优先选择与我局核心职能最相关的,以及我局最急需的业务工作开展项目定额标准管理。

(三)动态优化。

在保持项目定额标准相对稳定的前提下,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水平变化,对项目定额标准实施动态优化。

第二章项目定额标准的分类和内容第五条项目定额标准分为财政部标准和部门内部标准。

财政部标准是指由财政部(或会同中央部门)发布或认可的项目定额标准;部门内部标准是指由中央部门自行发布的项目定额标准。

国家林业局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林业局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林业局文件林规发[2010]24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化部门预算改革,规范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提高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403号)精神,结合我局中央本级项目具体情况,我局制定了《国家林业局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林业局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局印)二○一○年一月二十日附件国家林业局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局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财政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局部门预算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以下简称项目定额标准)管理的全过程,主要包括立项、编制、发布和实施、复审和修订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定额标准,是指为满足项目支出预算管理需要,在对部门预算项目进行合理分类的基础上,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项目的资产配置量、资产消耗量或业务工作内容为主要对象确定的预算支出标准。

第四条项目定额标准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

统一项目定额标准体系建设规划,优化项目定额标准体系整体结构,注重项目定额标准之间的相互衔接,发挥项目定额标准体系的整体功能。

(二)突出重点。

按照项目定额标准管理规律,优先选择与我局核心职能最相关的,以及我局最急需的业务工作开展项目定额标准管理。

(三)动态优化。

在保持项目定额标准相对稳定的前提下,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水平变化,对项目定额标准实施动态优化。

第二章项目定额标准的分类和内容第五条项目定额标准分为财政部标准和部门内部标准。

财政部标准是指由财政部(或会同中央部门)发布或认可的项目定额标准;部门内部标准是指由中央部门自行发布的项目定额标准。

林业资源保护与管理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林业资源保护与管理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林业资源保护与管理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引言林业资源保护与管理项目是为了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而实施的一系列措施。

环境保护在林业资源保护与管理项目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保证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不可修复的损害。

为了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运行,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是必不可少的。

一、监督管理目标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旨在加强对林业资源保护与管理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监督管理范围1.环境影响评价:对林业资源保护与管理项目在实施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提出环境保护措施和限制性条件。

2.施工过程监督:对项目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项目按照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施工,避免对环境造成损害。

3.运营期监督:对项目的运营期进行监督,确保项目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进行运营,避免对环境造成损害。

4.修复阶段监督:对项目的修复阶段进行监督,确保修复工作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进行,达到环境保护标准。

三、监督管理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林业资源保护与管理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和权力,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2.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在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设计阶段,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和限制性条件,明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

3.监督检查:设置专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定期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

4.信息公开:对林业资源保护与管理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

5.教育培训:加强对项目工作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环境保护素质和责任意识。

四、监督管理责任1.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确保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2.监督检查人员:负责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日国家林业局令第修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日国家林业局令第修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2017年林业项目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2017年林业项目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2017年林业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业项目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规范林业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及监督管理的程序,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省、市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报和管理的林业项目,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投资以及地方配套资金,投资的林业项目等.第三条林业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必须符合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要求,围绕***林业建设的目标和任务,突出重点,讲求实效。

第四条林业项目投资主要用于林业基础性、公益性重点项目和示范引导性项目。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第五条林业项目必须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实施。

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和编制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或编制实施方案、施工准备、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阶段.第二章项目初选第六条林业项目初选原则和程序(一)项目初选原则。

一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二是生态优先,突出三大效益,具有可持续性。

三是在行业内具有领先水平,有示范带动和规模效益。

四是科技优先,产业化经营。

五是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项目初选程序.1、林业部门要准确把握国家产业政策,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的投资动态与信息,并搞好整理与分析,为项目初选提供依据。

3、林业部门要按照项目投资的要求,进行项目初步筛选,对符合要求的林业项目,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并以正式文件上报上级部门。

4、对上报的项目建议书,由***各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5、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计划财务处纳入林业项目库,实行统一管理,做到项目建设一批、立项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确保争取项目工作的连续性。

6、***成立项目评审小组,对项目的评审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召开项目评审会议,形成项目初选方案后,提交***办公会研究确定。

7、***办公会研究确定的上报项目,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与项目建设单位搞好对接工作,进一步完善项目材料,需呈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应及时通知项目单位按要求编制。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取消的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等公告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取消的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等公告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取消的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等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0.30•【文号】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9号•【施行日期】2017.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9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的要求,现将国务院决定取消的我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林业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前述事项取消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取消事项涉及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情况(见附件1—4)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取消的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取消的林业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3.取消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4.取消事项修改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林业局2017年10月30日附件1附件2附件3取消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一、关于“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审批”事项(一)制定有关标准,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按照标准进行审批,严格把关,并征求国家林业局意见,最大限度地减少建设项目对于荒漠生态系统的破坏。

(二)加强日常巡查检查。

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利用政府热线、网络等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平台,畅通投诉举报途径,探索有奖举报措施,强化社会监督,组织开展日常巡查检查。

国家林业局不定期开展督查抽查。

(三)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占用封禁保护区进行修建铁路、公路、高压电线路,铺设石油煤气天然气管道,光伏、风电项目,通信工程,开采石油天然气及矿产资源等工程以及其他生产建设项目。

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对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事项(一)从源头上加强管理,防止乱砍滥伐行为。

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525号二OO七年十月十六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林业生态工程特点,我们制定了《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第一条为加强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林业生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含国债项目资金,下同)的林业生态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业生态工程包括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三北和长江流域等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湿地保护工程、林木种苗工程、重点森林火险区综合治理工程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具体组织和实施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机构,不包括项目主管部门。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审核、下达林业生态工程预算。

其中:中央本级项目预算,下达中央单位;补助地方项目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国家林业局。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预算文件后,商同级林业部门按规定及时审核下达预算。

第六条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办法,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可以暂缓或停止下达预算。

第七条预算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各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对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预算调整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补助地方林业生态工程的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要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国家林业局第36号令——国家林业局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6号令

国家林业局第36号令——国家林业局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6号令

国家林业局第36号令——国家林业局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正文:----------------------------------------------------------------------------------------------------------------------------------------------------国家林业局令第36号国家林业局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1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赵树丛2015年3月30日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预算资金投资的林业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林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业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建立林业建设项目储备库,作为林业建设项目决策和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林业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按照中央财政预算资金的投资方向,根据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制定林业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林业建设项目申报指南,开展林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第七条林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编制林业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以及其他相关的工作。

建设单位开展林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林业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实施方案)。

使用中央财政预算资金3000万元以下的林业建设项目,不编制林业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林业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应当对林业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建设条件、拟建地点和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6.12•【文号】办计字[2009]93号•【施行日期】2009.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生态示范和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0月16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16日)废止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办计字【2009】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为进一步做好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工作,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05】30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或意见,请及时向国家林业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反馈。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国家林业局办公室二○○九年六月十二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以下简称“农发林业项目”)资金与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保证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和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农发林业项目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发林业项目是指由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联合批复,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

农发林业项目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是加快区域生态建设,增强林产品有效供给,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利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对林业资源进行的综合性开发活动。

关于印发《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17〕72号)

关于印发《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17〕72号)

关于印发《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17〕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为适应国有林场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场(苗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林业生产特点,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制定了《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财政部国家林业局2017年6月26日附件: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行为,加强国有林场(苗圃)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国有林场(苗圃)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国有林场(苗圃)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从事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提供生态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核算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性质国有林场和苗圃(以下简称林场) 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林场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场的方针;正确处理林场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三者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林场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树立绩效管理意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以及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体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2.《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式样国家林业局2015年9月2日附件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一、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

经国务院或者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人民政府批抄送: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2015年9月2日印发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省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且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可以先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因项目建设导致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范围、功能区调整的,根据其范围、功能区调整结果,可以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二)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按照国家林业局公布的范围执行。

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由各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确定。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包含其批复的有关规划中的,或列入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

(四)建设项目类型界定1.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国家电网、油气管网等。

广东省林业标准化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省林业标准化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省林业标准化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林业标准化计划项目管理,促进林业标准化工作取得良好成效,根据《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广东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广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省林业标准化计划项目系指列入广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和广东省林业标准化示范区计划,并获得省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三条省林业局科技与对外合作处为主管省林业标准化的工作机构(下称“省林业标准化工作机构”),负责省林业标准化计划项目的组织、申报、立项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的申请和立项第四条项目申请。

全省及中央驻粤从事林业科研、教学、生产、管理等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技术优势和基础条件申报广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和广东省林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项目。

申报标准制(修)订和示范区项目需分别填写《制修订广东省地方标准项目申报(任务)书》(附表1)、《广东省林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申报(任务)书》(附表2),经申请单位签署意见后,由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林业标准化工作机构;局直属单位和国家、省有关部门所属单位的申报项目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直接报送省林业标准化工作机构。

第五条项目评审。

省林业标准化工作机构将各地申报的林业标准化项目提交给省林业标准化专家组(简称专家组),由专家组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项目申请单位的能力等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六条审批立项。

省林业标准化工作机构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和年度计划情况,研究提出广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和省林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方案。

省林业科技专项经费支持的林业标准化项目由省林业局审定后直接报省财政厅审批立项;省农业标准化专项资金支持的林业标准化项目由省林业局审定并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协调后报省财政厅审批立项。

第三章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第七条合同的签订。

省林业标准化项目一经下达,承担单位应在计划下达后一个月内与省林业标准化工作机构签订项目合同。

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林业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林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建设项目(下称林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各级林业计划(财务)部门负责牵头管理林业建设项目,其他业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参与林业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第四条林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的编制。

中央投资为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项目建议书;中央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可以直接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条项目建议书。

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建设条件、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项目建议书一般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编制,也可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附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单位的许可、承诺或者证明材料。

其主要内容应达到《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林计发〔2006〕156号)深度要求。

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由具有甲级相应专业工程咨询(含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七条项目初步设计。

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初步设计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其主要内容应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其主要内容应达到《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林计发〔2006〕156号)深度要求。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文字号】林资发[2012]19号【失效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7)【部分失效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删除《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发布日期】2012.02.03【实施日期】2012.02.0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2〕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规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管理,提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技术水平及成果质量,我局研究制定了《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附件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管理,提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技术水平及成果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结合林业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森林资源、生态状况等领域调查规划设计及监测评价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评审。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负责受理申请、核发资质证书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7年林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林业项目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规范林业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及监督管理的程序,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省、市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报和管理的林业项目,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投资以及地方配套资金,投资的林业项目等。

第三条林业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必须符合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要求,围绕***林业建设的目标和任务,突出重点,讲求实效。

第四条林业项目投资主要用于林业基础性、公益性重点项目和示范引导性项目。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第五条林业项目必须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实施。

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和编制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或编制实施方案、施工准备、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阶段。

第二章项目初选
第六条林业项目初选原则和程序
(一)项目初选原则。

一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

二是生态优先,突出三大效益,具有可持续性。

三是在行业内具有领先水平,有示范带动和规模效益。

四是科技优先,产业化经营。

五是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项目初选程序。

1、林业部门要准确把握国家产业政策,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的投资动态与信息,并搞好整理与分析,为项目初选提供依据。

3、林业部门要按照项目投资的要求,进行项目初步筛选,对符合要求的林业项目,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并以正式文件上报上级部门。

4、对上报的项目建议书,由***各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5、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计划财务处纳入林业项目库,实行统一管理,做到项目建设一批、立项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确保争取项目工作的连续性。

6、***成立项目评审小组,对项目的评审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召开项目评审会议,形成项目初选方案后,提交***办公会研究确定。

7、***办公会研究确定的上报项目,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与项目建设单位搞好对接工作,进一步完善项目材料,需呈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应及时通知项目单位
按要求编制。

项目材料齐全后进行行文上报。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七条项目申报材料必须真实、齐全。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由相应林业工程资质的勘察设计、工程咨询单位编制。

第八条林业与相关部门(如建设科、水务科)共同管理的项目,按有关规定联合行文逐级申报。

第四章项目组织实施
第九条项目的立项批复及投资计划下达后,***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由***分管副***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

第十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主管业务部门应组织和协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设计或实施方案进行建设,确保项目工期和工程质量、标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需要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实行招投标,并按规定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所有需要招标的项目由各主管业务部门按规定提出具体意见和要求,由计划财务处牵头协调招标与采购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计划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调整的,须按照原申报程序报批,不得进行计划外工程。

第十三条项目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林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规定。

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文件和资料,要认真做好归档保管工作。

第五章项目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要按照职能分工,依法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

财务处负责对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工程质量、工程进度以及工程量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所有林业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建设单位为项目法人,法人代表对项目的全过程负责。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法人代表因故变动的,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六章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程序
(一)项目在竣工验收之前,先由建设单位组织该项目施工、监理、设计和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

参加初步验收的各方签字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附有竣工初步验收总结报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的组织
(一)竣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分管领导牵头会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

在受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在
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需上级或其它部门验收的,报请上级或其它部门验收。

(二)验收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对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和资金使用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并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后,形成竣工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须报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并通报项目单位和有关项目主管部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