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 保险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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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全文

保险法全文

保险法全文保险法(第一章)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活动,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保险法(以下简称"本法")所称保险,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通过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以收取保险费为基础,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金给付或者给予保险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本法所称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以保险费为基础,当发生保险标的上约定的风险事件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或者根据协议给予保险利益的合同。

第四条保险人应当公开保险条款,明确对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和选择权利。

第五条保险人不得在保险合同中规定不公平或者不合理的条款。

第六条涉及国家秘密的军人保险、军队保险以及涉及其他国家利益稳定等特殊保险,适用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的保险活动。

第八条本法所称的保险业务,是指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或者其他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从事的保险活动。

第九条本法所称保险监督机构,是指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条保险机构依法经营保险业务,应当遵守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规律和运行规则,保护保险业务信息安全。

第十一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经营,不得从事与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保险机构应当依法缴纳税款,不得逃避支付税款。

第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机构内部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四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风险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风险。

第十五条保险机构依法参与保险标的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保险精算原则和风险管理原则,增加投资收益。

第十六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合理的市场营销和产品销售制度,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第十七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索赔制度,按照约定及时支付保险金。

第十八条保险监督机构应当对保险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保险法第三讲

保险法第三讲

保险利益范围
一. 与投保人有利益关系的人: 1)本人 2)家庭成员: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具有抚养 关系或者赡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或者近亲 属 3)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 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但应该 受到下列的限制: 1)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 付条件的人身保险 2)为第三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的保险,应该 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且认可保险金额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有3 种情况: ①连续发生的原因都是保险危险的,保险人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如船舶在运输途中因遭雷击而引起火灾,火 灾引起爆炸,由于三者均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 对一切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 ②不保危险先发生,保险危险后发生,如果保 险危险是不保危险的结果,不赔偿; ③保险危险先发生,不保危险后发生,如果不 保危险仅为因果连锁的一环,应该赔偿。
适法性
适法性表现为: 保险标的存在的合法性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关系的合法 性
确定性
表现为: 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者现在尚未确定但将来可 以确定 问:如果现在不能确定,将来也无法确定的 利益,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 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1条规定: 保险法第12条所陈保险利益,即可保利益, 应当是可以确定的经济利益。 问:宗教上,道德上,情感上的利益,能否成 为可保利益?
法定权利
实际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一 概念 我国的保险法定义: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 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以及承保 危险之间的一种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是一种 合法的经济利益。
注意: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不同于 保险权益。

第三讲保险法

第三讲保险法

二、保险和保险风险的类型
(一)保险的类型
1、按照保险设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划分,保险可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基于社会保障政策的需要,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举办的一种福 利保险。社会保险属法定保险,一般由社会保障立法予以规范,其费用主要来 源于国家财政资金或企事业单位资金和经费。受劳动法保护,其内容有保障成 员的基本生活: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我国 《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也以商业保险为限 。
2、按照保险标的性质不同划分,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这也 是我国《保险法》规定的基本险别。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和有关的利益作为标的, 以实物的毁损和利益的灭失为保险事故的各种保险。这里的利益可以是现有的 利益(财产)、期待的利益(农业险)、也可以是责任利益,责任利益中的责 任是指民事赔偿责任,不包括行政责任中的罚款与刑事责任中的罚金。包括普 通财产保险、农业保险、保证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等。人身保险是以人 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应特别注意的是人身保险的标的不是“人”,人是 社会学上抽象概念,与动物相区别。人身保险又可分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 康保险(疾病保险)和人寿保险等。
4、按照保险人是否转移保险责任划分,保险可分为原保险 和再保险。原保险又由自己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保险。再保险又称分保或 第二次保险,是原保险人为减轻或避免所负风险把责任的一部分 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故有“保险之保险”的称谓, 在保险业范围内形成一种保险网,环环相扣,分散风险、扩大承 保能力、稳定经营。再保险接收人不得要求头部人支付保费、投 保人或者受益者也不得向再保险人请求赔偿、分出人也不得以接 受人为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赔偿。
一、什么是保险,保险有哪些构成要素
(一)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保险法讲义

保险法讲义

保险法学第一讲保险的基本理论第一节危险与保险一、危险(一)语源:“风险”,由英文“risk”翻译过来(二)特征:1.客观性(客观存在)2.不确定性(发生与否,何时发生,发生原因与结果)3.将来性(时间限定)(三)涵义:危险是指客观存在的意外事故所致损失发生的具有不确定性的未来状态。

二、危险的处理(一)规避,是对于某项危险直接设法避免发生的可能性。

(二)自留(retention or assumption)也称“自担危险”,“自保”,指自己承担危险。

(三)控制(control),当危险发生时,采一定方法力求损失程度减轻。

1、防损2、减损(四)集合危险,是集合处于同类危险中的多数单位,直接分担因危险发生所致的损失,使每一单位损失相对减少。

(五)中和(neutralization),指将损失机会与获利机会予以平均的危险处理方法。

(六)转移危险,通过一定方式,将危险从一个主体转移于他人。

1、公司组织2、合同安排①保证合同、担保合同转移债务不履行的风险②保险合同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三、危险转移与保险保险是处理危险的人类最精巧的制度设计。

其实质上是通过集中危险和分散危险而实现经济补偿的商行为。

第二节可保危险、道德危险与追溯保险一、可保危险(一)概念:可以被保险人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人转移的风险。

(二)构成要件1、纯粹性(客观性,与意志无关):2、可能性(客观上可能,那些根本不会发生或发生几率很小的危险不保)3、不确定性(偶然性,不具有必然性)4、意外性(非故意;不可预知)5、未来性(时间限定)6、确定性(危险程度和责任范围确定,要求保险以数理统计为基础,借以稳定损失率,为缴收保费提供依据。

)(三)可保危险的类型1、财产上的危险①直接损害②间接损害2、人身上的危险3、责任的危险二、道德危险(一)涵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诈取保险金而故意地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或扩大的危险。

1、积极的道德危险2、消极的道德危险☆(不作为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二)道德危险的本质:1、一种危险因素危险因素→危险事故→危险损失2、人为的危险因素3、无形的危险因素(三)道德危险的法律效果与控制1、道德危险的法律效果①从伦理上分析(与社会道义相悖)②从技术上分析(不利于保险的推广和实行)2、道德危险的控制①直接对道德危险进行否定性评价第28条第二款(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伪造虚假证明等)第65条、66条、第67条(故意造成人身伤亡,自杀,犯罪等)②保险利益原则、保险代位制度、重复保险分摊制度等三、追溯保险(一)概念:《保险法》未对追溯保险作出规定。

第五章保险法(1)

第五章保险法(1)
的事项发生后对被保险人的损失按约定的金额予以赔偿, 或向受益人支付约定的保险金;
(2)保险人须承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标的 损失而付出的施救费用、诉讼费用和理赔费用;
(3)检查保险标的安全状况,以及灾害预防的费用支 出。
第五章保险法(1)
3.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1)交付保险费; (2)在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时通知保险人; (3)危险事故的补救和通知义务。如果投保人没有采取措
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视情况要求增加保费。
第五章保险法(1)
④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不及时通知保险人时, 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视情况要求增加保费。
⑤人身保险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被保险 人的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自合同成立起超过两年的除外。
⑥人身保险合同因投保人欠交保费引起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 内,双方未就合同效力的恢复达成协议的。即合同效力中 止之日2年后保险人才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无权就扩大的部分请求赔偿。 4.订立保险合同的条件。 (1)财产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主要有:须为法律上承认
的利益;须为金钱利益;须为确定利益。 (2)人身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主要有:投保人和保险标
的之间须有利害关系,包括经济上和人身上的利害关系; 须为适法利益,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必须 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五章保险法(1)
(二)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的变更。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 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合同的变更 包括:主体的变更;客体的变更;内容的变更;期限的变 更。
2.合同的解除 (1)投保人和保险人不得解除的合同:

保险法讲义讲解

保险法讲义讲解

保险法第一讲概述前言:《保险法》是民商法必要组成部分。

课程内容结构:本章主要内容一、保险的含义二、保险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三、保险业与保险立法的发展一、保险的含义(一)保险的定义《保险法》第2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法谚:无危险则无保险保险的对象是特定的危险(可保危险)是一种危险管理方式(危险转移)自助与互助相结合的商行为功能在于分散危险、消化损失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保险亦可引起道德危险(二)保险与相近概念的比较1.保险与储蓄2.保险与赌博3.保险与救济4.保险与保证二、保险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保险法的广、狭义之分1.广义的保险法:2.狭义的保险法:(二)保险法的地位(三)保险法的调整对象1.保险合同关系2.保险监管关系3.保险中介关系(四)保险法的特性1.广泛的社会性2.严格的强制性3.至善的伦理性4.特定的技术性5.趋同的国际性三、现代保险业与保险立法的发展(一)海上保险:源于意大利,发展于英国(二)火灾保险:尼古拉·巴蓬开设的房屋火灾保险商行(三)人身保险:辛普森和道森:人寿及遗嘱公平保险社(四)我国保险业及保险立法古代民间保险的代表:镖局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业务1995年颁布《保险法》1998年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第一次修订2006年颁布《机动车交强险条例》2008年成立中国保监会稽查局2009年第二次修订第二讲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本章主要内容一、最大诚信原则二、保险利益原则三、损失补偿原则四、近因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二)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要求1.如实告知义务2.履约保证义务3.危险增加时的通知义务(三)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要求1.说明义务2.弃权与禁止反言案例:车牌号为京H××的轿车登记的所有人是郑某某。

保险法(全套课件457P)

保险法(全套课件457P)



应特别指出的是,保险中个别种类的人寿保险虽具 有储蓄的性质,但与纯粹的储蓄相比,实质上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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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保险与保证 • 二者相似之处在于,保险是保险人对于他人 所致的损失负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而保证是 保证人对于他人债务不履行而代负履行责任。 • 其差别在于,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证合 同是单务合同; •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 • 保险合同是独立合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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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可保危险的种类 • 保险所承保的危险,主要以纯粹危险为对象。纯 粹危险,依其损害对象的性质不同,可分为财产 上的危险、人身上的危险和责任上的危险。 • 财产上的危险,即财产上发生直接或间接损害的 可能性。 • 人身上的危险,系指就人的生命和身体有关的一 切危险而言,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发生在人身上 的可能性,如人的死亡、疾病、伤害、残废等。 • 责任上的危险,系指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损 害,依法对他人负赔偿责任的可能性。
保险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2009年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次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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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后的保险法共分8章187条,分别 为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 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 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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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现代各国的保险法 • (一)法国法系 • 海上贸易编入1807年《法国商法典》的海 商编; • 陆上保险适用1804年《法国民法典》有关 “射幸契约”的规定; • 1930年《保险合同法》; • 保险业法规定在《法国商法典》 • 西班牙、比利时、葡萄牙、土耳其等国家 属于法国法系。

保险法(第一章)

保险法(第一章)

3. 伦理性与技术性相结合
防范道德风险 保险机制
第二节 保险法律关系
一、保险法律关系的概念 保险法律关系: 保险法律关系 : 由保险法律规范确认和调 整的, 整的,以保险权利和保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 关系。 关系。 保险权利和保险义务是区分保险法律关系与 其他法律部门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志。 其他法律部门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志。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和地位
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1、保险合同法(私法规范) 保险合同法(私法规范) 2、保险业法(公法规范) 保险业法(公法规范)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和地位
五、保险法的特征
1. 公益性与私益性相结合
保险业的社会责任 保险合同关系的营利属性
2. 强制性与任意性相结合
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超额保险 自愿原则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和地位
二、保险的双重属性 经济属性 法律属性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和地位
三、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的概念: 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保险关系: 保险关系:基于保险合同而在各方当事人 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国家在对保险 业实施管理监督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 系。
甲公司购买了一栋楼房作为营业场所, 甲公司购买了一栋楼房作为营业场所,为预防经营 风险,甲公司将此楼房在保险公司投保1000万元。 1000万元 风险,甲公司将此楼房在保险公司投保1000万元。中国 静安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于是,甲公司交付了1 静安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于是,甲公司交付了1年的保 险费。 险费。 个月后甲公司因故搬迁,将楼房转卖给乙公司。 9个月后甲公司因故搬迁,将楼房转卖给乙公司。 在保险期的第10个月该楼房发生了火灾,损失500 10个月该楼房发生了火灾 500万元 在保险期的第10个月该楼房发生了火灾,损失500万元 。甲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中国静安保险公司主张 赔偿,并提出保险合同、该楼房受损失的证明等资料。 赔偿,并提出保险合同、该楼房受损失的证明等资料。 中国静安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拒绝向甲公司承担赔 偿责任。 偿责任。 1.保险公司拒绝向甲公司赔偿的依据何在 保险公司拒绝向甲公司赔偿的依据何在? 问:1.保险公司拒绝向甲公司赔偿的依据何在? 2.保险公司是否不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是否不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保险公司是否不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经济法课件3-_保险法

经济法课件3-_保险法

被保险人
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 险费,并有权享受保险保障。
受益人
享受保险金的权利,可以是 被保险人本人或指定的受益 人。
保险标的和保险责任
1
保险标的
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的财产或利益。
2
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
3
保险金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责任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金钱。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购买保险的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
享受保险保障的人,可险费
投保人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用于购买保 险保障。
4 保险标的
被保险人的财产或利益,可以是财产、人身 或责任。
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保险人
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保 险保障,并有权收取保险费。
1 申请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需要填写保险金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核
保险公司会对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损失是否符合保险责任。
3 给付
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会给付保险金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保险事故的认定和处理
认定
保险公司会调查保险事故的原因 和损失程度,以确定是否符合保 险责任。
理赔
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交理 赔申请,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
经济法课件3-_保险法
保险法涉及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义务、保险 标的和保险责任、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保险事故的认定和处理以及保险的 监督和管理。
什么是保险法
保险法是规范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涉及保险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以 及保险事故的认定和处理。
保险合同的要素
1 投保人
结算
在理赔通过后,保险公司会与被 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并进行赔付。

第三讲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第三讲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受益权仅以保险金请求权为限, 其他因保险合同产生的权利,属于投保人,如保险费返还请求 权。
4.受益人的指定
(1)指定权利的归属
第39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 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 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通常情况下,关系的不实告知并不影响保 险人的决定,也不影响保险事故的发生。
(一)被保险人
(二)受益人
1.定义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 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 以为被保险人。 2. 资格 多数学者认为,被保险人无须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因为其属被保障的对象,是不 承担义务而纯获利益之人。
被保险人是否是纯获利益之人,要依合同性质而定。 在财产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纯获利益之人。 在人身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有时不是纯获利益之人,而可 能是为了他人的利益成为被保障的对象,此时很可能产生道德 危险,这便要求被保险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这主要体现在 两方面:
在指明关系时,因为关系可变,所以事故发生时 没有关系的受益人不能请求给付保险金。
思考:如果既指明关系又指明姓名,关系变化后, 如何处理?
在指明关系的场合,如果关系表述错误, 保险人能否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或 解除合同?
例如,甲为自己投保时指定配偶乙为受益 人,实际上其配偶为丙,保险公司是否应向乙 支付保险金?
案例: (2011)延中民终字第00114号
2009年4月24日18时23分,高明明驾驶的属被告史仲鑫所有 的陕J58271号车在宝塔区姚店镇四十里铺三通办公路处由西向 东行驶时,将公路南侧站立的原告郝永海撞伤。郝永海住院32 天,共花费医疗费 64594.03元,右下股八级伤残。交警部门认 定驾驶人高明明负事故的全 部责任。 被告史仲鑫的陕 J58271号车在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 了交强险,投保期从2008年11月27日起至2009年11月26日止, 在太平洋保险公司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投保期从2009年2 月 13日起至2010年2月13日止。另查,被告史仲鑫将陕J58271 号车放置于被告奥奔公司用于出租,刘小军为高明明租赁该 车 后发生了本案的交通事故。

第三讲 保险的含义与起源、发展

第三讲  保险的含义与起源、发展

那么,保险真正性质何在? 那么,保险真正性质何在?
保险是多数人参与的以经济损失补偿为目的的 保险是多数人参与的以经济损失补偿为目的的 经济损失补偿 联合行动 没有危险(或纯粹风险)就没有保险, 没有危险(或纯粹风险)就没有保险,前者是 后者的条件 保险属于分配环节, 保险属于分配环节,是国民收入的一种分配和 再分配,也是价值形式的分配 再分配, 保险分配是一种经济损失的补偿部分或全部的 平均分摊,体现的公平是精算公平。 平均分摊,体现的公平是精算公平。
社会关系管理 社会信用管理 社会保障管理
问题: 问题: 保险公司通过调整保险费率或赔付率, 保险公司通过调整保险费率或赔付率, 来督促投保人降低保险标的危险因素, 来督促投保人降低保险标的危险因素, 达到减少危险损失的目的。 达到减少危险损失的目的。 思考:现实情况是否真的如此? 思考:现实情况是否真的如此?这个 问题很矛盾。 问题很矛盾。
2、保险的性质
目前对保险性质的看法很多,不尽统一, 目前对保险性质的看法很多,不尽统一, 特别是在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是否具 有共同性质的问题。 有共同性质的问题。这里主要对几种学 说进行评介: 说进行评介: 损失说 二元说 非损失说
(一)损失说
又称损害说, 又称损害说,以“损失”这一概念为中心,主要从损 损失”这一概念为中心, 失补偿的角度来剖析保险机制, 失补偿的角度来剖析保险机制,强调没有损失就没有 保险,有损失才有保险。 保险,有损失才有保险。 损失说又可分为: 损失说又可分为: 1.损失赔偿说:从保险合同的私法角度给保险下定义, 损失赔偿说: 保险合同的私法角度给保险下定义, 损失赔偿说 角度给保险下定义 认为保险就是一种合同约定,危险发生就应该赔偿。 认为保险就是一种合同约定,危险发生就应该赔偿。 2.损失分担说:从经济角度指出保险是多数被保险人 损失分担说: 经济角度指出保险是多数被保险人 损失分担说 之间的相互关系,即分担损失赔偿。 之间的相互关系,即分担损失赔偿。 3.危险转移说:从风险管理的技术角度认为保险是首 危险转移说: 风险管理的技术角度认为保险是首 危险转移说 先汇集危险,再将危险进行分摊的风险管理办法。 先汇集危险,再将危险进行分摊的风险管理办法。

社会保障概论-第三讲-社会保险

社会保障概论-第三讲-社会保险

第三讲社会保险第一节概述一、保险及其发展历程(一)保险的基本含义由多数成员在合理分摊的基础上建立专门基金,用于补偿参加成员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对成员的死亡、伤残给予一定的补偿。

保险的一般原则是:“分散危险负担,互偿灾害损失”。

(二)发展历程履险人集资合办、体现自保互助原则的合作保险产生。

承办主体:民间组织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产生。

最初承办主体:银行和放债人社会保险产生。

承办主体:政府从1883年算起,晚于商业人身保险300年➢合作保险为社会保险提供了组织方面的经验,奠定了组织基础➢商业保险为社会保险提供了技术方面的经验,奠定了技术基础二、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及其区别(一)社会保险的含义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基金,对劳动者因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风险而导致的收入中断或减少予以补偿和帮助,以确保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

➢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保障目的:保证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最终目的是社会安定)➢保障对象: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保障条件:非自愿原因造成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保障手段(实现途径):立法•实际上是收入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部分(二)商业保险的含义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由具有法人资格、进行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承办,并由被保险人(或称投保人)自愿参加的保险。

一般包括三大类保险: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再保险。

(三)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属性不同。

非营利性;营利性保险的对象和作用不同。

法定范围内劳动者,保障其特殊情况时的基本生活;自然人,一定的经济补偿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不同。

建在劳动关系上,不存在商业买卖关系;建在商业契约关系上,一种现金的有收有偿、对等互利关系待遇水平不同。

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只考虑被保险人缴费额的多少管理体制不同。

政府主管部门及所属社会保险事业机构为主体管理;自主经营的各级保险公司自行经营立法范畴不同。

属劳动立法的范畴;属经济立法范畴三、中国现行社会保险险种及建制原则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保险法》课程笔记

《保险法》课程笔记

《保险法》课程笔记第一章:保险法概述1.1 保险法的定义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业组织法、保险监管法等。

保险法旨在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1.2 保险法的组成保险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保险法包括专门的保险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狭义的保险法则指保险法典或在民法商法中专门的保险立法,通常包括保险企业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等内容。

1.3 保险法的分类保险法的分类包括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原保险和再保险等。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自愿保险是指根据保险合同自由原则,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自愿签订的保险;强制保险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强制实施的保险;原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直接责任的保险;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

1.4 保险法的渊源保险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4世纪的意大利沿海城市,当时为了减少海上贸易中的损失,商人们创立了互保会、互保基金等合作性组织,逐渐发展成专门的保险组织。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法应运而生,成为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

1.5 保险法的立法体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保险法于1995年6月30日首次颁布,此后经过多次修订,目前包括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章节。

这些章节详细规定了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险合同的订立和效力、保险公司的运营和监管等内容。

1.6 保险法的适用范围保险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活动。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保险法的规定。

1.7 保险法的沿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保险法于1995年6月30日首次颁布,此后经过多次修订,不断完善和发展。

保险法第1章PPT

保险法第1章PPT

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
《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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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保险法的范畴
我国就法律体系而言,与英美、大 陆法系国家有较大的差异。我国既 非民商合一,也非民商分立体制, 基本上是民法和经济法并存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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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者认为“人身保险合同不属于经 济合同关系,应纳入民法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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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总论 保险公司 经营规则
保险合同 人险合同 财险合同 设立 变更 解散 破产
业务范围 分业经营 准备金; 自留保费 偿付能力 资金运用 再保险 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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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 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 副则
代理人 经纪人 条款 费率 偿付能力 准备金 保险中介 行政 民事 行事 海上保险 外资机构 农业保险 实施时间
1、人的效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的人, 不分国籍,不论自然人还是法人。 2、地域效力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管辖范围所 及的全部领域。 3、时间效力 保险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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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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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保险法的空间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保险法》第184条规定: “海上保险适用海商法的有 关规定,海商法未作规定的, 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保险法》第185条规定:农 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 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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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法的时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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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有以下不同点
1、法律渊源不同 判例法;规范的立法; 2、法律结构不同 “单行法+判例法”;“法典” 3、法官的权限不同 “创法”;“释法” 4、法律分类不同 “实体法与程序法”;“公法与私法”

保险法 保险法[1]

保险法 保险法[1]

保险法引言保险法是指国家为了规范保险业发展、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社会稳定运行而颁布的法律。

它规定了保险业的经营活动、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理赔程序以及监管机构的职责等内容。

保险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和全社会的经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法的历史沿革保险法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体系,在各国的发展历史上经历了漫长的进程。

最早的保险形式可以追溯到古代中国的海运保险。

保险作为一种商业活动在欧洲得到了初步的发展。

最早的保险法规则可以追溯到英国,这也为后来的保险法制定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在中国,保险法的发展经历了几个阶段。

1978年中国恢复实行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以来,保险业的发展开始受到重视。

1995年,中国保险法首次颁布实施,为保险业的规范发展奠定了基础。

2009年,《保险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引发了广泛的社会讨论。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正式颁布实施,对保险业的管理和监管进行了全面规范。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的制定和实施基于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为保险市场的稳定运行提供了基础。

以下是保险法的一些基本原则:1.保险自愿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自愿的原则,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应当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或胁迫等违反自愿原则的行为。

2.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完整和准确,保险人也应当按照协议履行义务。

3.公平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基于公平原则,保险人不得将不公平的条款或条件强加于投保人。

4.互惠原则:保险合同应当满足互惠原则,即两方都要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以实现互惠互利的目的。

5.合法权益保护原则:保险法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险人不得无故拒绝承保或者把保险责任进行扩展。

保险法的重要内容保险业的经营活动保险法对于保险业的经营活动提供了详细的规定,包括保险公司的设立、经营范围、资本金要求、财务会计、税收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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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 保险法(1)
问题检查
1. 假设民泰人寿公司,因经营不善,偿付 能力经过整顿,接管仍然十分低下,保 监会同意,该公司决定作破产处理,请 问它应该要实施哪些步骤?
第三讲 保险法(1)
问题解答
w 1.破产财产清算 w 2.转让人寿业务 w 3.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注销
第三讲 保险法(1)
第三讲
第三讲 保险法(1)
问题解答
w 1.六个月 w 2.60日,如果批准开业,保险监督委员
会将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三讲 保险法(1)
问题检查
1.与申请设立保险公司相比,设立分支机构有什 么不同?
2.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时效为多长?
3.如果张某曾任某会计事务所首席会计师,但在 2005年12月因做假账被撤职。2010年3月1日, 天平保险公司上报拟张某为湖南分公司的总 经理,保监会能审批通过么?
第三讲 保险法(1)
例题
第三讲 保险法(1)
认识保险公司的三金
保证金
责任准 备金
公积金
来源
用途
第三讲 保险法(1)
认识保险公司的三金
来源
用途
保证金 提取注册资本总额的20%
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
责任准 备 金
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
随时准备履行保险责任
公积金
提取税后利润的10%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讲 保险法(1)
2020/12/8
第三讲 保险法(1)
第三讲
w 保险法一共分成七章,第一章总则,定 义了什么是保险,为什么要有保险法、 规定其适用范围、以及其经营方式及经 营主体。
第三讲 保险法(1)
问题检查
w 《保险法》适用于所有国内保险公司的 所有分支机构。
w 《保险法》适用于所有在国内经营保险 业务的保险公司,包括中资,外资以及 中外合资。
w 第四章规定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所 资金筹集和运用范围、以及展业过程中 的各当事人应遵循的原则以及禁止行为。
第三讲 保险法(1)
保险经营范围
注意点: 1.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 业务,也就是保险业务的两大基本类别必须分开经营。 2.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 保险业务。
问题检查
张大妈经过银行介绍,在银行为其女儿 黄小鸭买了份康泰人寿的定期保险。3 个月后,黄小鸭不幸因车祸身亡。黄小 鸭的儿子李二根据合同约定去保险公司 索取赔偿。
第三讲 保险法(1)
第三讲
(1)请问刚刚的案例里,谁是保险人, 谁是被保险人,谁是投保人,谁是中介 人,谁是受益人。并叙述各身份的主要 权利和义务。 (2)如果,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 次事故中身亡,无法判定死亡先后,应 该如何处理保险赔偿金?
第三讲 保险法(1)
按理讲解
w 第十七条 【格式条款提示与说明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 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 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 说明合同的内容。
第三讲 保险法(1)
按理讲解
w 第二十二条 【提供资料义务】保 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 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 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三讲 保险法(1)
问题解答
w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消极资 格】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 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 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 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 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的。
第三讲 保险法(1)
案例讲解
w 第五条 【诚实信用原则】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w 本条对诚实信用原则作出了一般性的规定。保险活动 是民商事活动的一种.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诚实信用 原则,有利于与处于基础地位的法律衔接,也有利于 当事人对法律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w 【释义】最大诚信原则主要体现在投保人与保险人 之间,综合目前实践中
w 保险合同及有关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原则表现在: 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规定了告知与保证的义务;保险 人则有弃权和禁止反言的义务。
第三讲 保险法(1)
按理讲解
w 第十条 【保险合同、投保人和保险人】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 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 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 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三讲 保险法(1)
问题解答
w 第八十六条 【重要文件的报送】保险公司应当按 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 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 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三讲 保险法(1)
保险保障基金
1.以毛保费收入作为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 基数
2.按各险种不同,确定各自的缴纳比例
第三讲 保险法(1)
自留保费
w 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是指保险公 司当年收取的所有保险费(包括通过办理 再保险分人业务获得的数额),减去按照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办理再保 险分出业务减少的数额后.保险公司最 终获得的保险费。
第三讲 保险法(1)
按理讲解
w 第五十一条 【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被 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 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 的的安全。
w 第五十七条 【防止或减少损失的义务】保 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 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w 第六十三条 【协助行使代位权的义务】保 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 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 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三讲 保险法(1)
按理讲解
w 第十条 【保险合同、投保人和保险人】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 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 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 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三讲 保险法(1)
第三讲 保险法(1)
问题检查
1.保险公司在运营过程中有哪些是需要报告给保 监会的?有哪些资料是需要保存备查的?时 效如何?
2.刘某为某保险公司的职员,同时为自己购买了 一份医疗健康险。2010年2月,刘某生病住院, 共花费医疗费用3400元,其中在商业医疗健 康险赔付内容的有2100元。同月,该公司对 外宣布破产,刘某尚有当月3200元工资未领。 假设刘某的医疗健康险尚未赔付,请问,他 能先拿到哪笔钱?
按理讲解
w 第十七条 【格式条款提示与说明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 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 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 说明合同的内容。
第三讲 保险法(1)
按理讲解
w 第二十一条 【出险后的通知义务】投 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 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 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 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 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 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 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 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三讲 保险法(1)
案例讲解
w 第四十二条 【保险金作为遗产的情形】被保险人死 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 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 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 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 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 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第三讲 保险法(1)
问题解答
w 1.筹集注册资本金 w 2.递交设立申请 w 3.设立申请审批通过后进行筹建工作 w 4.筹建工作完成后递交开业申请 w 5.开业申请批准后,凭经营保险业务许
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 取营业执照。
第三讲 保险法(1)
问题解答
w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 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 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讲 保险法(1)
平均综合赔款
w 综合赔款金额为赔款支出、未决赔款准 备金提转差、分保赔款支出之和减去摊 回分保赔款和追偿款收入。
第三讲 保险法(1)
最低偿付能力
财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 两项之和: 1. 最近会计年度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50 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9%和50亿元人民币以 上部分的8%; 2. 最近三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25亿元人民币以 下部分的22.5%和25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 12.5%”, 同时规定经营不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保险公 司,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第1项的2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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