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保险法(1)
国际商法中文版:7 第七章 国际贸易保险法
国际商法中文版:7 第七章国际贸易保险法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浪潮中,国际贸易就像是一场精彩纷呈的冒险之旅。
而在这场冒险中,国际贸易保险法就像是一把坚固的保护伞,为参与者们遮风挡雨。
想象一下,有一家小小的服装厂,位于中国南方的一个小镇上。
这家厂的老板叫老张,老张一直梦想着能把自家生产的漂亮衣服卖到世界各地。
终于,经过不懈的努力,老张接到了来自美国的一笔大订单。
这可把老张高兴坏了,立刻组织工人加班加点地生产。
然而,就在货物即将装船运往美国的时候,老张心里却打起了鼓。
这一路上,万一天气不好,货物受损了咋办?万一遇到了什么意外情况,自己的心血不就白费了吗?这时候,国际贸易保险法就登场啦!国际贸易保险法,就像是一位贴心的卫士。
它规定了在国际贸易中,各方如何通过购买保险来保障自己的利益。
比如说,货物运输保险,它能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因为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损失,投保人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
咱们再回到老张的故事。
老张经过一番咨询和比较,给自己的这批货物买了一份合适的运输保险。
这下,他心里踏实多了。
货物顺利地装船出发,一路上漂洋过海。
可天有不测风云,在海上遇到了一场大风暴。
等到货物到了美国港口,一检查,发现不少衣服都被海水浸湿,没法卖了。
老张当时心都凉了半截,不过很快他就想起自己买了保险。
他赶紧联系保险公司,按照国际贸易保险法的规定和流程,提供了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经过一番审核,保险公司确认了损失在保险范围内,很快就给老张进行了赔偿。
老张拿着这笔赔偿款,重新组织生产,最终还是顺利地完成了订单。
通过这次经历,老张深刻地认识到了国际贸易保险法的重要性。
在国际贸易中,风险无处不在。
可能是货物在运输途中的损坏,可能是买家无法按时付款,还可能是政策的突然变化等等。
而国际贸易保险法,就是为了应对这些风险而存在的。
它详细规定了保险的种类,像海上保险、航空保险、陆上保险等等,每种保险都有其特定的保障范围和条款。
比如说海上保险,对于船舶、货物在海上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都有明确的保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7月1日发布)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009版《新保险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
旧法: 第一百五十条 对违反 本法规定尚未构成犯罪 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 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警告, 责令予以撤换,处以二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
第一百七十四条 个人保险代 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 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其资 格证书。 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从 事个人保险代理活动的,由保 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 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四条 保险公 同旧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司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 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 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一)超额承保,情节严 重的; (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 金条件的保险的。
第一百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 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 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 定动用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 准备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或者 提取公积金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的; (五)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 (六)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 构的; (七)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 险费率的。
第一百六十二条 保险公 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 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 务许可证。
旧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 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 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或者拒不履 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 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处以五 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 的工作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者 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阻碍投保人履行如 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或者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 非法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保险公司处以五万 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 工作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者责令 停止接受新业务。 第一百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故意 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 保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人身保险
第七章人身保险一、名词1、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身体健康为标的,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事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2、简易人寿保险:3、联合人身保险:把有一定利害关系的二人或二人以上的人视为一个被保险人整体。
其中第一个人死亡,即将保险金给付其他生存的人;如保险期限内无一人死亡,保险金付给所有联合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
4、标准体保险:危险程度可依保险公司所订的标准或正常费率来接受的保险,指身体、职业、道德等方面无明显缺陷,可用正常费率承保的被保险人。
5、次标准体保险:因危险程度较高(身体有缺陷或从事危险职业)。
不能按正常费率承保,但可用特别条件来承保的情况下采用的保险形式。
6.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也被称为“生命保险”。
7、死差益(损):由于实际死亡率低于预定死亡率所得的利益8、利差益(损)当实际收益率高于预定利率时,产生利差益9、费差益:公司实际营业费用少于预计营业费用二、思考题1、人身保险分类(一)按能否分红,分为分红保险和不分红保险(二)按保障范围: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三)按投保方式分:个人人身保险,团体人身保险(四)按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标准体保险(健康体保险)、次标准体保险(弱体保险)2、团体寿险含义特征:(1)含义:以法人团体为投保人,一张保单承保一法人团体的全部或大部分成员的人身风险的人身保险,(2)特征:A、风险选择对象基于团体而不是基于个人B、使用团体保单C、免体检,成本低,。
D、保险计划的灵活性E、采用经验费率,费率低(1)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2)保险金给付的特殊性(3)保险期限的特殊性(4)人身保险按照均衡费率计收保费,具有储蓄性(5)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难以用一个客观的标准来衡量。
因此,在法律上,我们一般只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具备保险利益,对于具备多少保险利益则未作规定。
8.第七章 保险法 《商法学》 马工程
第二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二、保险利益原则 三、损失补偿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第二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概说
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 和履行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 恪守合同的约定。
(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第四节 保险业法
一、保险业法概述 二、保险业组织 三、保险辅助人 四、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第四节 保险业法
一、保险业法概述 保险业法可以指代保险行业也即以经营保险为业的组织体法律规范,还可
以指代保险业组织规范之外的保险行业的经营规则以及保险业监管规范等。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我国保险业贯彻“专营原则”与“分业经营”原则。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境内的保险活动实行“限投原则”,即中国境
2.从数学和统计学角度,精算和大数法则构成保险的数理基础。保险既 是风险转移的方式,也是风险分散的方式。
二、保险法的概念和地位
1.保险法的概念
我国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合同关系、保险组织(保险业)关系、保险监管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的保险立法
从学科划分的意义上看,保险法属于商法,属于民商法的特别法。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编写教材
商法学
范健主编
第七章 保险法
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保险合同 第四节 保险业法
本章要点
1.掌握保险的概念和特征,体会保险法规范的特殊性,学习 保险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理解保险法三大基本原则的内容,体会不同类型保险背后 法律的不同价值取向。 3.掌握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以及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条 件。把握保险合同在履行中的相关具体制度。
第七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告知(Disclosure)
3、告知的方式
(1)无限告知,又称客观告知,即法律对告知 的内容没有确定性的规定,而是只要事实上 与保险标的危险状况有关的任何重要事实或 情况,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都有义务如实告知 保险人,而且须与客观存在的事项相符。 (2)询问回答告知,又称主观告知,即保险人 在投保单上将自己所要了解的事项列出,由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逐项回答。
在财产保险中,特别是在海上保险 中,一般不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必 须具有可保利益,但要求在保险事 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具有可保 利益。
可保利益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的意义和作用
(一)可以防止变保险合同为赌博合 同 (二)可以防止被保险人的道德危险 (三)可以限制保险赔款或保险金的 给付
案 例
可保利益原则
(二)D组术语
D组贸易术语包括DAF、DES、DEQ、DDU、DDP。在 该组术语下,卖方于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边 境、目的港船上、目的港码头或指定目的地的约 定地点,将货物臵于买方支配之下,风险即告转 移。在此之前的风险应由卖方办理保险,在此期 间发生的损失,由于只有卖方享有可保利益,所 以只能由卖方向保险人索赔。在货物被臵于买方 支配之后的风险,应由买方办理保险,在此期间 所发生的损失,也只有买方有权向保险人索赔。
第七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补偿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 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近因原则
7.1 可保利益原则
7.1.1 7.1.2 7.1.3 7.1.4 7.1.5 7.1.6
可保利益概念 可保利益构成的来源 可保利益构成的条件 可保利益存在的时间 可保利益意义和作用 可保利益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
保险责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条保险责任法律规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保险责任法律规定,应当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保险人应当依法承担保险责任,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免除或者限制其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活动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八条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协议。
第九条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保险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投保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六)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七)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八)争议解决方式;(九)订立合同的日期。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生效前,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人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
第十二条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以下情形除外:(一)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二)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三)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十五条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按照约定承担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保险责任包括:(一)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二)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应当承担的保险费退还责任;(三)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承担的保险金支付责任。
保险学第七章人身保险
3.两全保险 3.两全保险 (1) 两全保险的概念 (2) 两全保险的特点
(1) 两全保险的概念 被保险人无论在保险期内 死亡还是生存至期满,保险 人都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寿 保险。
(2) 两全保险的特点
① 寿险业务中承保责任最全面的一个险 种。 ② 费率最高。 ③ 保费中,既有保障因素,又有储蓄因 素,而且储蓄因素占相当的比重。 ④ 保额包括保障保额,保障保额随保单 年度的增加而减少,期满时为零。
第七章 第一节 第二节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概论 人身保险的业务种类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论
一、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 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
一、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 (一)保险标的不同 (二)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不同 (三)保险期限不同 (四)基本职能不同 (五)经营技术不同 (六)储蓄性不同
(一)保险标的不同
3.复效时的注意事项
(1)投保人必须在保险合同效力中 止后两年内提出复效申请 (2)被保险人申请复效时符合投保 条件 (3)付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4)两年期限结束,未申请复效, 保险合同终止。
(五)自杀条款 1.自杀条款产生原因 2.自杀条款的主要内容 3. 自杀条款的注意事项
2.自杀条款的主要内容 《保险法》66条规定:“以死亡为 给 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 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 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 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三)宽限期条款 1.宽限期条款产生的背景 2.宽限期条款的主要内容 3.宽限期条款的注意事项
2.宽限期条款的主要内容
《保险法》57条:“合同约定分期 支 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费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 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 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 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第七章保险法精品课件
要求:
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 通知各保险人 。
赔偿:按比例
四、保险事故的处理
施救措施
申请赔偿
部分损失
残余价值
代位请求赔偿
请求赔偿的除斥期间:
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 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六节 人身保险
一、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
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
如果多种原因都属于保险事故:
如果多种原因既有保险事故,又有
非保险事故: 保险事故+非保险事故 保险事故+除外事故
案例1:
一艘船投保了定期保险,在保险期
内的一次航行中受损,保险公司因 为该船存在设计缺陷不适航,拒绝 赔付。法院认定损失由不适航和恶 劣天气共同造成,近因有两个。恶 劣天气是承保风险,设计缺陷造成 的不适航在被保险人非明知的情况 下不是定期保单的除外风险。
第一百二十六条 保险经纪人 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 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 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第四节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主体 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的条款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索赔和理赔 保险欺诈及法律后果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三)最大诚信原则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 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 原则。”
(四)损害赔偿原则
“任何人不能通过损失而获取利益”
重复保险
(五)保险代位原则
保险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 保险人按照约定赔付了被保险人的 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之后, 取代被 保险人的地位, 行使被保险人所拥 有的对损失的一切权利和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解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解全文一、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我国保险行业发展和监管的法律基础,对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进行全文注解,深入解读其中的条款和精神内涵,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法律。
二、总则1. 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强调了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职责和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在这一章节中,重点关注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如公平、公正、诚信、合法等,这些原则体现了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和社会责任感。
2. 第二章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险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保险关系的法律基础。
保险合同的成立、履行和变更等方面的规定,直接影响着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权益。
对保险合同的规定内容进行深入解读,既有助于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第三章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保险法对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的定义、确定和变更等方面的要求。
理解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的内涵,有助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在实际操作中更好地把握保险风险,降低纠纷和风险。
4. 第四章保险费保险费的确定和支付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成立和履行。
保险费的确定和支付方式、标准等方面的规定,是保险法中的重点内容之一。
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合理确定和支付保险费,避免因此产生的纠纷。
5. 第五章保险责任和保险金保险责任和保险金是保险合同中的核心内容,也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关注的重点。
保险法对保险责任的认定、履行和免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对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和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的要求。
6. 第六章再保险再保险是保险市场中的重要环节,对于扩大保险市场的容量和降低风险具有重要作用。
再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再保险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是保险法中较为复杂和专业的内容之一。
第七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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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告知 信守担保
• A为800箱瓷器向B保险公司投保,事后因大批瓷器发 生破裂而向B索赔,B认为,A未将如下三种情况如实 告知B,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之如实告知义务,从而 拒绝赔偿。这三种情况为:1、被保险人投保的800 箱瓷器全部是用纸箱包装的;2、大部分瓷器表面图 案过多而易碎,并导致其易碎;3、该批货物是尾货, 价格低廉。 • 问:A是否违反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 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的区别 – A、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在性质上属于运输合 同,光船租赁合同在性质上属于财产租赁合同。 – B、在营运成本上,航次租船中由船方负担航次成本, 在定期租船中则转由租船人承担,因而在定期租船合 同中有关于燃油消耗量、航速的规定。 – C、在时间损失上,航次租船的时间损失由船方承担, 而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时间损失由租船人承担。 – D、在经营权上,航次租船由船舶所有人负责经营,而 在定期租船下,船舶的经营权转归租船人合同,在租赁期间,承租人享有对船 舶的占有权、使用权,风险和责任也由承租人承担。 出租人只保留船舶的处分权和收取租金的权利。
• 2、可保利益原则 • 3、损失补偿原则 • 4、近因原则
• 案例:2005年3月,湖南某纺织品公司(卖方)与香港 某公司(买方)签订了一份全棉针织男裤的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条款如下:数量是80000条;金额总价为 CFR荷兰鹿特丹USD70000;装运口岸与目的地,广 州—香港—荷兰;交货期,2005年5月底前。 • 2005年5月20日,卖方委托的生产厂家将300箱货物 装上卡车运至广州装船,由于驾驶员过失,卡车翻入 河中,致使货物落水打湿,使其中100箱成为次品。 该纺织品公司与事故地公安局出具证明证实了上述货 损事实。2006年1月,香港买方公司申请某保险公司 广东分公司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商检报告。保险 公司于2006年10月正式向买方公司理赔22万港元, 2007年4月起,保险公司向纺织品公司代位追偿,但 是遭到了拒绝。 • 请问:湖南该纺织公司有没有理由拒绝保险公司的追 偿?为什么?
保险法课件第七章
保险法课件第七章保险法是指规范保险行业运作的法律,主要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
本文将重点介绍保险法第七章,包括“投保人”的义务、投保人未履行义务导致合同无效、被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未履行义务导致拒赔等内容。
一、投保人的义务1.告知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
所谓重要事项,是指能够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担风险或者提高相应风险承担责任的事项。
例如,投保人患有某种疾病需要治疗或手术,在申请健康或意外伤害险时需如实告知。
2.说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在订立合同时,若一方当事人对条款意思表示不明确或者对条款了解程度较低,则另一方当事人应该给予说明。
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对条款进行充分的说明,帮助投保人了解合同内容和相关权利义务。
3.诚信义务诚信是商业活动的基本准则之一。
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取欺诈、隐瞒等行为。
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重要事项而导致保险公司承担了风险,那么保险公司有权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责任。
二、投保人未履行义务导致合同无效1.未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而这些事项对于保险公司是否承担风险或者提高相应风险承担责任具有决定性作用的话,那么被保险人可以要求撤销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退还已支付的保费。
2.故意欺诈如果投保人有故意欺骗行为,则该合同无效。
例如,如果一个患有某种疾病但没有告知被保险人,并以健康良好为由购买健康险或者意外伤害险,则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保险人的义务1.保险标的的维护和保管义务在合同履行期间,被保险人应当维护和保管好所投保的财产或者其他风险物。
例如,汽车险投保后,被保险人应当妥善保管车辆,防止盗窃和损坏。
2.风险发生时的通知义务如果被保险人遭受了风险事故,则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国际商法中文版:7 第七章 国际贸易保险法
国际商法中文版:7 第七章国际贸易保险法在国际贸易的广袤海洋中,风险如影随形。
为了在波涛汹涌中稳健前行,国际贸易保险法成为了商人们的重要护盾。
它就像是一盏明灯,为跨国贸易的航程照亮了道路,减少了不确定性带来的损失。
国际贸易保险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全球化的经济格局下,商品从一个国家的生产者手中跨越千山万水,到达另一个国家的消费者手中。
这一过程中,可能会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政治动荡、商业风险等诸多不确定因素。
国际贸易保险法的存在,使得贸易参与者在面对这些风险时,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从而保障贸易的顺利进行。
国际贸易保险合同是国际贸易保险法的核心组成部分。
它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权利义务的约定。
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双方需要就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重要条款进行协商和确定。
保险标的可以是货物、运输工具、运费等与贸易相关的财产利益。
保险金额则是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费率的高低通常取决于货物的性质、运输路线的风险程度等因素。
而保险期限则明确了保险责任的起止时间。
在国际贸易保险中,常见的保险险别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平安险的保障范围相对较窄,主要涵盖了自然灾害造成的全损和意外事故导致的部分损失。
水渍险在平安险的基础上,增加了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
一切险则是保障范围最广泛的险别,除了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外,还对一般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
保险责任的起讫也是一个关键的问题。
在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通常采用“仓至仓条款”。
这意味着保险责任从货物离开发货人的仓库开始,直到货物到达收货人的仓库为止。
但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对保险责任的起止进行准确的判断。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需要及时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减少损失。
保险人则需要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
在理赔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定损、核赔等环节。
定损是确定损失的程度和金额,核赔则是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和批准。
七章-保险监督管理
第七章保险监督管理第一节保险监督管理概述一、保险监督管理的概念保险监督管理是指政府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对保险业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保险监督管理制度通常由两大部分构成:一是国家通过制定有关保险法规,对本国保险业进行宏观指导与管理;二是国家专司保险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依据法律或行政授权对保险业进行行政管理,以保证保险法规的贯彻执行。
(一)保险监督管理的主体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部分国家的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是财政部,在财政部设立专门的部门从事保险监督管理;二是有的国家设立独立的保险监督管理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于1998年11月。
(二)保险监督管理行为的性质一方面,保险监督管理是以法律和政府行政权利为根据的强制行为。
[考试大整理]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保险监督管理的性质实质上属于国家干预保险经济的行为。
(三)保险监督管理的领域、内容和对象保险监督管理的范围仅限于商业保险领域。
保险监督管理的内容是保险经营活动.保险产品的核心概念是保险保障.现代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是通过三个层次来体现的:一是核心产品“保险保障”;二是与此相关的保险公司为业务处理提供的直接服务;三是为顾客的问题而提供的其他服务,可以称之为“功能保险”。
保险监督管理的对象是保险产品的供给者和保险中介入。
(四)保险监督管理的依据保险监督管理的依据是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保险监督管理的必要性保险监督管理的必要性一方面在于保险市场运行可能出现“市场失灵";另一方面在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
“市场失灵”的问题。
其主要表现有:1.市场功能有缺陷。
2.市场竞争有失灵。
3.市场调节本身具有一定的盲目性。
4.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导致市场失灵。
(一)保险经营的公共性一方面表现为保险公司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社会上的千家万户;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能否持续经营将会广泛、长期地影响到其客户的绝大部分利益。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方式除了海运 以外,还有陆运、空运等。与之相适 应,陆上、航空运输保险业务也迅速 发展起来。由于现代的陆上、航空货 物运输保险业务均是在海上货物运输 保险的基础上产生、发展而来的,因 而有关的内容也大体相同,本节仅需 简单掌握
一、我国的陆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根据1981年1月1日修订的《中国人民保险 公司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陆运货 物保险承保对象以火车和汽车运输为限 。基本险别分为陆运险(Overland Transport Risks)和陆运一切险( Overland Transport All Risks)两种。附 加险主要是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此外 ,还有适用于陆运冷藏货物的专门保险 ——陆上运输冷藏货物保险。
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本章内容: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陆上和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教学要求:
1 2
3 4 本内容
ABC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保险人(保险公司 )与投保人(国际贸易中的买方或卖方 )签订合同约定,投保人支付规定的保 险费,在货物遭受国际运输途中约定的 保险事故损害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予约 定的保险受益人(被保险人)补偿的行 为。
保险货物遭遇到保险事故,除了使货 物本身受到损失外,还会产生费用
1 2 3 4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Scope of Cover )很多,按照我国的保险习惯,将各种 险别分为主险、一般附加险、特别和特 殊附加险几种。 (二)除外责任 (三)保险期限 (五)索赔期限
三、英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简介 (一)《ABC 1 A条款的承保责任 2 B条款的承保责任 3 C (二)《ABC (三)《ABC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10.28•【文号】主席令第35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6.30•【文号】主席令[第51号]•【施行日期】1995.10.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七条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八条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九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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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英国新保险单格式和新货物险条款 的特点:
保险单格式简单化,条款的结构统一,条 理性强;条款的内容完整,可以独立承 保;条款全部是明示规定‘词句简短, 陈旧过时的词汇删除。
第七章 保险法(1)
保障的损失
(一)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二)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
1、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是指因所保险引起不属于共同海损 性质的保险标的物的部分损失。它仅限于标 的物本身的损失,而不包括由此引起的费用。 2、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是指保全在同一航海中遭受危险的 财产,在危难中自动而且合理地作出特殊的 牺牲或支出特殊的费用。
第七章 保险法(1)
六、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一)保险价值的计算方法 (二)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对损失负责的最 高限额。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 (三)计算赔偿的方法
第七章 保险法(1)
(一)保险价值的计算方法 1、船舶的保险价值:保险责任开始时船壳、
机器、设备的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 2、货物的保险价值:保险责任开始时货物
第七章 保险法(1)
第一节 海上保险合同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及特点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 三、保险单 四、可保利益 五、保险期间 六、保险价值
第七章 保险法(1)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及特点 1.概念 海上保险合同是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协议,由被保险人向保险
人支付约定的保险费,而在保险标的由于发生承保范围的海上 风险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予赔偿的合同。 2. 海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3. 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特点是: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订立 合同。 4. 海上保险的标的可以是任何可能遭受海上风险的财产、期得得 收入以及对第三人应负得责任等等。具体包括: A、船舶、货物货其他动产; B、运费、旅客票款、佣金等; C、对第三者得赔偿责重点] 1、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的基本原则 2、说明与披露 3、担保、委付与代位权
第七章 保险法(1)
w [本章难点] w 担保、委付与代位权
第七章 保险法(1)
[思考题目] 1、简述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的基本原则 2、论说明与披露
第七章 保险法(1)
w [课时安排] 2课时
第七章 保险法(1)
2020/12/5
第七章 保险法(1)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国际海上保险 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掌握订立国 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应注意的相关 法律问题。
第七章 保险法(1)
[本章内容] 第一节 海上保险合同 第二节 承保的风险 第三节 说明与披露 第四节 担保、委付与代位权
第七章 保险法(1)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经纪人 投保的时间
第七章 保险法(1)
三、保险单
(一)保险单的定义:保险单是证明保险 合同内容的书面文件。
(二)保险单必须载明的事项。 (三)保险单的分类:
1、定值保险单与不定值保险单。 2、航程保险单与定期保险单。 3、流动保险单与预约保险单。
第七章 保险法(1)
的成本、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的总和。 3、运费的保险价值:被保险人应付运费总
额与保险费的总和。
第七章 保险法(1)
(三)计算赔偿的方法
1、保险人对损失负责的范围:对不定值 的保险单以保险价值为限;对定值保险单 以约定的金额为限。
2、全损:船舶、货物货运费,如果时定 值保险单,按照保险单确定的数额;如果 是不定值保险单,按照保险标的的保险价 值。
3、部分损失:船舶部分损坏,可以索赔 合理的维修费用。货物货运费的部分损失, 如为定值保险单所区订数额的比例部分赔 偿;如为不定值保险单,以损失部分的保 险价值为限。
第七章 保险法(1)
第二节 承保的风险
一、保险人承保的风险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保的海上风险都再保险单中载明。 (一)英国劳埃德旧船货保险单 (二)伦敦协会旧保险条款是对船货保险单的补充和修改 (三)伦敦协会货物新条款 (四)英国新保险单格式和新货物险条款的特点: (五)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承保的风险与
除外责任、附加险别、特别附加险别与特殊附加险别。 (六)伦敦协会定期船舶险条款。 (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 二、保障的损失
第七章 保险法(1)
(一)英国劳埃德旧船货保险单: w 承保的主要风险是海难、火灾、投弃和
船长、船员的非法行为。
第七章 保险法(1)
(二)伦敦协会旧保险条款是对船货保险 单的补充和修改。
第七章 保险法(1)
(一)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1、全部损失 全损可以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
实际全损是指保险标的的物已全部毁灭,或 受到损害而失去投保时原有的性质,或被保 险人已经无法弥补地丧失了保险标的物。 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因实际全损不可避 免而合理地予以委付,或因如不支付超过其 价值的费用就不能防止实际全损。 2、部分损失 全部损失以外的损失都是部分损失。
第七章 保险法(1)
五、保险期间
(一)英国旧货物险条款的规定 1、劳埃德旧保险单德规定。 2、仓至仓条款。 3、扩展责任条款。 4、航程终止条款。 5、驳船条款,
(二)英国新货物条款的规定 (三)我国保险公司由关保险期限的规定
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对 被保险货物负“仓至仓”责任。 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规定,船舶的定 期保险的保险期限最长为一年;航次保险的保险期限 以报单订明的航次为准。
四、可保利益
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的物具有可保利益, 才能订立有效的保险合同。英国海上保险法 规定,凡与某项海上冒险由利害关系者,即 具有可保利益。
具有可保利益的人主要指船舶所有人、 买货人、卖货人、承运人、租船人、预付运 费的付款人、被保险人、保险人、抵押人与 抵押权人、受托人等。 再保险。 “无论灭失与否”保险条款。 我国法律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
协会条款主要有:协会航程保险条款—— 船壳、协会定期保险条款——船壳、平 安险条款、水渍险条款、一切险条款、 运输条款、战争险条款、罢工、暴动和 民变险条款。
第七章 保险法(1)
(三)伦敦协会货物新条款: 1、伦敦协会货物险条款(A)的承保风 险与除外责任; 2、伦敦协会货物险条款(B)的承保风 险与除外责任; 3、伦敦协会货物险条款(C)的承保风 险与除外责任;